杜光:不要把好事办成坏事——读报随感之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08 次 更新时间:2008-10-28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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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 (进入专栏)  

《北京晚报》10月21日报道,山东胶州市胶北镇成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心,于20日正式挂牌。据镇政府工作人员说,“成立流转中心就是为了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促进农业经营规模化,推进新农村建设,最终完成向小城镇的转移。流转中心主要是接受土地供需双方委托,登记和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并为土地流转农户双方商谈并提供交易场所,代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具体交易事宜。”“所有的流转信息将录入微机统一保存,每月28日为土地流转交易日。”

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近闭幕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一大成果。如何妥善而有效地落实这个意义重大的决定,确实值得基层政权认真对待。但像上面所引的消息那样,匆匆忙忙地成立专门机构,是否必要?既然“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又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无论怎么说都应当列为当地政府工作的首要议程,何必单独成立专门机构?长期以来,有些党政机关热中于建立临时的工作机构,把自身的任务推出去。当然,有些牵涉到好些部门的临时任务,为了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抽调有关单位的人员成立临时性的组织是需要的。任务完成后就应该撤消组织,人员回本单位。但许多临时机构往往建立起来就撤不掉了,成了党政机关的赘疣,扰民害民的衙门。胶北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心会是什么样的机构,现在还很难说,但从它由官方建立的事实和那些“加快”、“促进”、“推进”的任务来看,前景不容乐观。

三中全会决定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扩大了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使农民有可能在经营土地以外,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把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转让出去,但这并不意味着提倡或推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我国的农业经济现阶段还处于小农经济的发展阶段,最适宜的土地制度是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让他们享有对土地的支配权,并在现代工业的支援下,逐步融入市场经济,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这将是一个长期的、缓慢的发展进程,不是很快就能够实现的。三中全会虽然没有决定把土地还给农民,但允许土地经营权流转,比农民只有经营权已经前进了一大步。流转土地经营权是农民的权利,而是否要行使这个权利,完全应该出于农民的自愿,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强制农民在什么时候或以什么方式转让自己的土地经营权。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农民获得了处置土地经营权的自由,可以更放心地经营承包的土地,发展生产,使农村和农业有一个比较稳定的环境,不应该过于匆忙地推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胶北镇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心的建立,反映了两个问题:一个是认识问题,以为三中全会后应当有一个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高潮;一个是思想意识问题,想以“加快”、“促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绩”,表明紧跟中央,为自己升官提拔创造条件。这种认识上和意识上的偏差,必然导致一个严重的后果,那就是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流转土地经营权。这种讨好上级的“政绩秀”,几年来可谓屡见不鲜。特别是推动“合作”或“规模经营”,更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美誉。其结果很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重蹈五十多年前的“合作化”的覆辙。我想这绝对不会是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初衷。

多少年的经验教训表明,中央政府的一些积极的政策措施,到了下面往往会成为贪官恶吏谋取私利的途径。因此,要把三中全会决定落到实处,就应当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则,把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问题,纳入法规的轨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一个经济问题,应该由市场来解决,权力机构的责任只是制定规则,让这个经济行为有规可循,而不应当直接介入流转过程。所以,由乡镇政府建立流转的中介机构,并不是一个适当的选择。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是“三农”政策的一大进步,是惠及农民的重要措施。希望各地政府能从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尊重他们的选择,什么时候流转,怎样流转,都让农民自己作主,不要强迫命令,不要越俎代庖,使三中全会的决定,能够真正造福于农民。

20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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