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力图勾勒出哈耶克自发社会理论的建构过程。文章认为,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由市场秩序到自发秩序观念的确立,再进展至自发秩序理论的完善,在这两大关键性步骤中,规则起了核心的作用。我们在梳理其自发秩序建构过程的同时,也力图使社会自发秩序的丰富内涵和构成要素得以展现出来。
关键词:市场秩序 自发秩序 规则
个人与社会,或者更具体地说个人行动与社会秩序的关系问题,是社会理论的基本问题。哈耶克以他的自发秩序的社会理论,对该问题作出了古典自由主义的解答,并由此构成了他对自由主义的主要贡献之一。本文的目的,不在于概述其自发秩序理论的内容,也不在于对其贡献作出评论,而毋宁是做一番思想理路的学术梳理工作。本文试图结合理论的逻辑演进和时间发展两个层面,读解出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确立、发展的两大步骤,从而勾画出哈氏社会理论的构建历程。
一
哈耶克的理论发展经历了40年的漫长时期,而其社会理论,作为他的整个思想体系的重要一部分,也经历了漫长的时期,尤其是进展到他的最关键环节,即揭示人类由抽象规则达致抽象社会秩序的内在机制的成果,也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他的研究和思考所经历的这样一个艰辛与繁复的过程,哈耶克本人在1964年的演讲《理性主义的类型》中,有一段表述:
“面对新的不可预见的生活环境,需要有抽象规则来协调持续性的行动。对于具体情境中许多不同个人的行动,就更需要有这种规则加以协调,因为每个人对此情势只知其部分,且唯有其出现时,才为人所知。在我个人的学术发展中,以上是我进行反思的出发点,这也或许可以解释,为何我这样一个一度专注于经济学狭窄领域的人,从专业经济学转向了通常被认为是哲学领域的研究。回顾此变化,大概始于30年前发表《经济学与知识》的论文。在文中我考察了被视为纯经济理论中的主要难题。我的主要结论是,经济学理论的任务,乃在于解释经济活动的整体秩序是如何实现的,这个过程运用的大量的知识,它们并非集中于任何一 人的头脑中,而是作为无数分立的个人知识而存在。但是,这认识到达致以下恰当洞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即个人行为所遵循的抽象规则与抽象的整体秩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在个人对当下具体情势作出回应时,受抽象规则限制,才使整体秩序得以生成。在对法治下的自由观、传统自由主义的基本理论和由此产生的法律哲学问题作了反复思考后,我才为自由主义经济学派长期讨论的自发秩序的性质,描绘出一幅差强人意的清晰图景”。[1]
以上哈耶克的自述,除鲜明直接地告诉我们他的自发秩序理论之发展、完善经历一个漫长艰辛的时期外,还表达出以下三方面信息:其一,他对自发秩序的思考,乃以经济学理论之市场秩序(他后来称之为交换秩序catallaxy)的功能与机制的思考为出发点;其二,自发秩序理论的完成,是以作为核心的抽象规则之提出与思考成熟为标志的;其三,自发秩序理论乃是在全面性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包括法治下的自由观、自由主义法律哲学及各种自由主义基本理论等)的基础上进行思考和总结出来的,因而它必然也会是一个牵涉整个自由主义的理论主张。
以上信息,可以说给我们的研究提供了相应的三个启示。首先,我们有必要勾勒出哈耶克从认识到市场秩序到主张整体性的社会秩序的思想发展过程;其次, 我们要把对自发秩序的研究,重点落实于对抽象规则的研究,核心是要说明“抽象规则与整体秩序间的因果关系”的动态过程。或者说,要揭示出哈耶克借助规则推进自发秩序理论而至完善的过程;再次,对于自发秩序的分析与探讨,必须始终把它放到哈耶克的整个思想背景中去考察,并把它作为汇聚与体现哈耶克之全面思想主张的中心概念予以考察,而且,该中心概念,经由各方面理论的反复参照、印证,乃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概念。
根据以上启示,我们下面对哈耶克之自发秩序思想演变的考察,分为以下两个步骤:第一步 ,说明其理论运思如何从市场秩序进展至社会整体秩序;第二步,说明作为内在机制和核心的抽象规则与整体秩序间,如何实现因果性的联系,换言之,规则如何达致秩序。第一步说明自发秩序理论如何确立,第二步说明自发秩序理论如何完善。在这样两 个步骤的探索中,其社会自发秩序的丰富内涵,也将逐渐呈现出来。
我们发现,确定这两个考察步骤,不仅对应于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构建的逻辑顺序,也对应于该理论发展演变的时间顺序。考察哈耶克的思想历程,可以看出,其自发秩序思想的发展呈现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30年代到40年代中期,具体说表现为从1936年的《经济学与知识》到1945年的《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和《真伪个人主义》。在这一阶段,哈耶克经由对市场秩序的认识推进到整体社会秩序的认识,实现了社会自发秩序观念的确立与形成; 第二阶段,从50年代到70年代,具体地说是从《自由秩序原理》到《法律、立法与自由》, 其间还有代表性的论文如1967年的《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乱》和1970年的《关于行为规则体系演化过程的若干说明》等。主要通过规则问题的深入思考,哈耶克经过20多年的反复探索,实现了自发秩序观念由确立到发展直至完善的过程,实现了自发秩序理论的完成。
二
我们先来看第一步骤或第一阶段的分析。我们认为,哈耶克由市场秩序而推进至自发秩序的认识,由以下三方面因素综合而实现:第一,是他对社会的理解的推进;第二,是他的知识论的演进;第三,是他的规则观念的提出与初步展开。
有必要首要地强调一点的是,1936年的《经济学与知识》论文的发表,是哈耶克学术生涯的决定性事件。[2]从此开始,哈耶克为其整个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之思考构建,奠定了起点与基础,也从而标志着他学术生涯从专业经济学向全面性的自由主义体系理论的拓展。该论文是社会观念、知识论与规则推进、发展的起点。
首先,我们来看哈耶克对社会理解的深化。哈耶克作为一个经济学家,且通过30 年代的社会主义计划问题的大论战,对市场机制有了深刻的理解。但是,他继承的奥地利学派传统,使之原本就拥有了比一般专业经济学家更广阔的视域。到了伦敦经济学院后,他更为坚持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休谟等的主张,对社会也有更深刻的理解。在1936年的《 经济学与知识》中,哈耶克明确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所采取的自发行动,将在我们能够加以定义的那些条件下,实现对资源的分配”。[3]通过在1936年奠定的、把经济问题落实为知识问题的决定性基础,在1945年的《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中,哈耶克的视野就很自然地摆脱经济领域的限制而扩展至整个社会领域(从该文章的标题就可以看出来)。他在文中指出,经济领域的错误,乃是来自对社会理解的错误,“我认为,当下发生的许多关于经济问题和经济政策的争论,实际上都源于人们对社会经济问题之性质的误解;而这种误解的产生,则是因为人们把自己处理自然现象时养成的习惯误置于社会现象所致”。[4] 并且,哈耶克还关键性的表明了他在此达致的一个洞见,即拥有分立知识的个人,可以实现更有效的知识的运用;社会的自发机制,能够比刻意控制更好地运用资源。在各种社会自发性机制中,市场机制,只是其中一个代表,此外还包括各种惯例和制度等体现的机制。而对这种自发性机制的解释,就构成了整个社会科学的核心问题。[5]由此进展,到1945年底的《真伪个人主义》演讲,哈耶克就已鲜明地确立了其社会自发秩序的观点。在文中,哈耶克把他主张的作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代名称的“真个人主义”,明确界定为一种社会理论,并说明此社会理论乃即是一种社会自发秩序理论,“真个人主义是惟一一种旨在阐明自发社会产物的形成现象并使之得到人们理解的理论”。[6]当然,与之相对的伪个人 主义,则是主张社会由人有意的设计安排。由以上分析可见,哈耶克由市场秩序到社会秩序,乃是由其视域的拓展,对社会的理解深化而实现的。
其次,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其社会理解之推进,是源于何因素呢?以上分析,已较明显地表明,哈耶克对社会理解的推进,其观念背景,乃主要是知识论的演进。一方面,1936年的论文,已明确把经济学问题落实于知识分工的问题,这就决定性地开启了一个理论方面,使哈耶克由分立的个人知识之根本性的洞见出发,去思考整个人类社会之资源与知识的运用,且较之于刻意安排,自发的运用可实现更佳效率的问题。这一洞见必然使哈耶克的理论主题向整体性的社会秩序领域拓展。另一方面,哈耶克在此时,其知识论已由“分立的个人知识”开始向“无知”观的转化。[7]在分立的个人知识阶段,就已经使人们之间社会性的合作,实现知识的传播与互动成为必要,而在“无知”的阶段,社会秩序更成为必 然。哈耶克指出:“从整体上讲,任何一个个人对于所有其他社会成员所知道的绝大多数事实都处于一种无知的状态”,但是,我们据以发现和改善这一点的“惟一途径便是一种社会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去尝试和发现他自己所能够做的事情”。简言之,由于无知,我们必然要在互动合作的社会过程中生活,并且可由此更保有自由。[8]
再次,社会秩序观念的确立,社会自发秩序理论的形成,关键性地是通过一个核心的观念“规则”之出现而达致的。如我们将要说明的,阐明这一点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该概念是哈耶克由市场秩序推进至社会秩序藉以借助的核心观念,更是由于它是把社会自发秩序理论继续推进与完善而借助的核心概念。我们看到,规则之重要地位,在1945年就初露端倪。在该年的《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一文中,哈耶克除重申《经济学与知识》中经济学问题根本上是知识运用问题的主张外,还指明,整个社会科学核心的问题,就在于解释人们如何运用个人知识与资源,自发地实现一种更具效率的整体秩序的问题。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会不断地学习和运用被证明为有助益的公式、符号和规则,它们体现为一些惯例和制度,而达致市场秩序的价格体制,只是其中之一。正是通过遵循它们,人们得到了作为个人并不拥有的知识的帮助,使文明社会得以成长。而且这些规则、惯例和制度绝非任何人所能设计,而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9]那么,自然的结果就会是,作为自发的规则机制所达致的社会秩序,就必然是自发的社会秩序。可见,经由引进规则这一关键性概念,哈耶克不仅顺利地把论辩由市场秩序推进至整体性的社会秩序,实现了理论论域的拓展,而且通过说明规则的自发性质而说明了社会秩序的自发特性,使社会秩序之性质得以说明。在此基础上,到年底的 《真伪个人主义》,哈耶克就鲜明地界定了规则在社会自发秩序乃至个人主义理论中的作用。“个人主义制度赖以为基础的乃是这样一项最为一般的原则,即它把人们对一般性原则的普遍接受视作是它在社会事务中创造秩序的一种手段”。[10]简言之,一般性原则或规则,乃是达致整体性社会秩序的内在机制。
当然,这里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规则由何而来?在哈耶克的理论中,规则乃是源于人之无知的事实。换言之,正是通过在知识论中由“分立的个人知识”之向“无知”的推进,规则概念才得以浮现出来。[11]如哈耶克后来所一再强调的,规则,乃是我们应对不可避免的无知的一种调适手段或工具。这个观点,在《真伪个人主义》中,哈耶克就已经意识到,并明确指了出来。[12]
更为重要的,我们发现,在《真伪个人主义》中,哈耶克不仅通过规则概念确立了社会自发秩序的观念,而且,以对规则的思考,开辟了社会自发秩序理论的潜在的发展方向,即隐含了他后期社会理论建构的理路。哈耶克指出:“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我们得出的结论仅仅认为,个人主义的秩序(an individualist order)必须以抽象原则(abstract principles)的实施为基础,而不得以具体命令的实施为基础,那么这依旧没有解决我们所需要的一般性原则究竟是何者原则的问题。个人主义秩序虽说把强制性权力的运用主要限制在一种方式上,但它还是在设计一套最有效的规则的方面为人的独创性留下了几乎无限广泛的领域;此外,尽管在大多数情形中,我们仍必须通过经验去发现解决具体问题的最佳办法,但就这些规 则的可欲性质和可欲内容而言,我们还是可以从个人主义的一般性原则中学到许多东西”。[13]这就意味着,哈耶克的今后的社会理论方向,必然是通过对规则的研究来实现对社会自发秩序的讨论和建构。这包含了两个方面:(1)必须对规则的内涵和性质,进行探讨。例如, 在当时,哈耶克就附带提到了规则的抽象性,还简要地作了一项推论,说明规则必须成为“长期有效的规则”。而我们知道,后来,尤其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哈耶克不仅对规则作了“内部规则”(nomos)与“外部规则”(thesis)的界分,而且还推出了独创性的作为其理论“阿基米德支点”的“正当行为规则”概念,并在此概念的论域下,详细地辩明规则的各种性质如一般性、客观性、否定性等等,而实现了社会自发秩序理论的完善。(2)由规则的探讨,必然把讨论范围拓展,尤其是向法律哲学方面延伸。哈耶克在当时,就已经洞见到规则问题,乃是一种摆脱道德问题讨论的知识问题(即对无知的应对),且本质上就是一个法律问题,必须在法律哲学的论域下才能使之得到恰当说明。他当时就遗憾地指出,由于论题所限,“在这里,我无法对一种有效的个人主义制度所需要的适当的法律框架这个引人关注的论题做进一步的探究”。[14]这清楚地表明,当时哈耶克就已经给理论界预示了他的社会自发秩序理论乃至整个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方向,是要靠最终建构一套法律哲学体系,来实现对自由社会的说明。就此,我们不难理解,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所作的努力,尤其不难理解在法律哲学框架下,规则与秩序的密切关系。所以,我们就更为深刻地理解了,时隔近20年后,哈耶克在《理性主义的类型》论文中所作的回顾:“在对法治下的自由观、传统自由主义的基本理论和由此产生的法律哲学问题作了反复思考后,我才为自由主义经济学派长期讨论的自发秩序的性质,描绘出一幅差强人意的清晰图景”。
必须指出,哈耶克在当时,规则的提出使社会自发秩序理论得以确立并定立了其发展完善的方向,并且也已开始对规则进行了思考(如指出其特性是长期性、抽象性,规则体现为惯例、制度),但在当时,总的来说,对规则的认识还是比较肤浅的。例如,没有对规则(rules )与原则(principles)进行清晰界分,常常是混用。所以,在此理论阶段,规则概念,只堪当当时确立社会自发秩序主张的任务。
三
我们再来看对应第二阶段的第二步骤的分析。哈耶克后期自发秩序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说明规则到秩序的演进,或言之,人们如何通过遵循规则而导致整体性的社会秩序得以生成。
这里一个前提性的理论步骤,就是要说明规则与秩序的关系。这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二者必定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不然无法说明规则可以生成秩序;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说明规则与秩序之间是不同的,二者不可混同。哈耶克在他的《关于行为规则体系的演化过程的若干说明》中明确指出:“个体行为规则体系和从遵循这些规则采取行动的个体中产生的行为秩序,虽然经常被混为一谈,但它们并不是一回事;只要稍作说明,这一点立刻会变得十分明显”。[15]综观哈耶克的论述,规则与秩序间的区别有以下三方面:
首先,规则是作为个人行动表现的,而秩序则以群体、整体的行动表现;换言之,规则是个人性的,而秩序则是整体性的。“一方是支配群体中个人成员(或任何秩序中的成分)之行为的规则体系,另一方是该群体作为一个整体所表现的行为之社会秩序或模式”;[16]其次,规则与秩序不是完全对应的。人们遵循规则可以形成秩序,它们的相互作用构成整体的全面秩序。但是规则之于秩序间的关系是繁复的。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的情形还包括:有些规则不会形成秩序甚或会破坏秩序;有些秩序不用规则也能形成。为此,哈耶克作出这样说明:“并不是所有的个体行为规则都能产生一种全面的群体行为秩序;个体行为的规则能否产生一种行为秩序,以及它是一种什么样的秩序,取决于个体行动的环境”。[17]所以,我们不难理解,哈耶克必定要在其理论中着重说明,什么样的规则会产生什么样的秩序,以及何者规则将产生真正的社会整体秩序;换言之, 我们理解了这一点,对理解哈耶克的论辩进路,至关重要;再次,由以上方面决定,个体行 为规则之形成全面秩序,必须由其他个人和外部环境,相互作用,所以,由此而形成的整体社会秩序,必然是一种高度复杂的现象。换言之,秩序的复杂性,要高于规则。由于人的知识的局限性,决定着我们对于社会秩序的认识,也只能把握其抽象而非具体的方面。因而, 哈耶克后来概括自发秩序的一个特征是:“它是一种抽象而非具体的秩序”。[18]
前提性地说明了规则与秩序的关系,尤其是明确了它们间的区别后,接下来就面临了此处最为关键的问题,即:规则如何产生整体性的社会秩序?我们发现,在哈耶克那里,此问题的解答,主要是通过他对规则的深入思考而逐步完善的,并且,他本人对该过程的繁复精微之特性,有很明确的认识。关于规则产生秩序之具体过程和环节的讨论,不是本文的任务。在我们这里,只能概括论述若干关键性的方面。哈耶克对该问题的回答,集中系统且明确阐述的,有以下三个紧密勾连的方面:
首先,他基础性地、关键性地指明,规则生成秩序的过程之所以可能,乃在于一种力量的推动。[19]哈耶克称之为一种自发的有序化力量(spontaneous ordering forces)。[20]这种力量,来自追求各自目的的个人的行动,换言之,来自往往是只知具体情势的拥有有限的分立知识的个人的调适行动。当然,这种行动,大多是以追求各自利益和目的的行动,自然,由之构成的社会秩序,即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哈耶克继承斯密以来古典自由主义的根本主张,也旨在说明此种各自的行动如何达致整体性的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在斯密那里,因着重于它的不可视见的特征,称之为“看不见的手”,而在哈耶克这里,强调其生成自发秩序的作用,而称之为“自发的有序化力量”。
其次,既已确立规则经由自发有序化之力量导致整体性之自发秩序,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要说明规则乃是何种性质的规则。我们已知,哈耶克认识到规则与秩序间的复杂关系,尤其是 :(1)某些规则可能破坏秩序;(2)不同的规则可生成不同的秩序。所以,他对规则的性质及类别作出了详细的探讨。但在我们这里,哈耶克着重强调了这么一个观点,即:生成自发秩序的规则,毋需是为其要素“所知”的规则。换言之,许多生成自发秩序的规则,可以是以未明确阐述的性质而存在的(即我们后面要谈到的“未阐明的规则”)。[21]按照哈耶克的无知观,此种未明确阐明的规则,在数量上要远多于那些已阐明的规则,并且,对应他对于默会性实践知识的高度重视,此种未明确阐明的规则,在生成自发秩序的过程中,较之于那些阐明的确定性的规则,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概言之,我们认识到,哈耶克强调了此种未阐明的规则对于生成自发秩序的重要性。
再次,哈耶克为说明规则如何生成秩序,进一步追问规则的特性问题。我们已强调,这同样基于他对规则与秩序复杂关系的洞见。哈耶克再次指明:“就这个问题而言,更具重要意义的是,在个人的行为中,并不是每一种常规性都一定会产生整体秩序。此外,显而易见的,某些支配个人行动的规则,还会使一种整体秩序的形成成为完全不可能的事情。因此,我们的问题在于,何种行为规则会产生一种社会秩序,而特定的规则又会产生何种秩序”。[22]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使哈耶克阐明了这样一个基本的认识:“只有当个人所遵循的是那些会产生一种整体秩序的规则的时候,个人对特定情势所作的应对才会产生一种整体秩序”。[23]那么,这会是何种规则?因此,对于能够生成整体性自发秩序的规则,哈耶克再度加上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规定,即规则的经自然选择的有助益性。“因此,只有当那些引导个人以一种使社会生活成为可能的方式行事的规则是经由选择的过程而演化出来的时候,社会才能存在” 。[24]换言之,必须是经过长期的演化和人类社会生活证明的那些对生成社会秩序有助益的规则,才是我们应采用的规则。这里,明显地贯彻了哈耶克之进化论认识方法,或称为自然选择的方法。
但是,为防止误会,需要指出,此种自然选择的规则,并不是完全指那些自发形成的规则。它还包括那些经由人们在自发规则基础上改进的规则,以及那些可能完全是人们刻意设计出来的规则。社会自发秩序,并不必然要求其适用的规则必须也是自发规则。[25]所以,我们要明确一点:哈耶克那里,整体社会秩序是自发秩序,但它适用的规则,只有一部分是自发规则。
综上分析,从一个方面看,哈耶克说明自发秩序的生成,论及了三个主要层面,即个人行动的有序化力量,默会知识或未明确阐明的规则,以及其自然选择的特性。而这三个直接关涉 到自发秩序生成的层面,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又被哈耶克在论述中作为自发秩序的主要构成因素。哈耶克鲜明指出,对于自发秩序较难为人们接受的主要原因,是它不会主动进入到我们的意识中,而必须凭藉我们的智识进行探索,而我们探索与认识自发秩序的方法,其中极重要的就是通过认识它的构成要素来实现对它的认识。“我们不可能用肉眼看到,也不可能经由直觉而认识到这种由颇具意义的行为构成的秩序,而只能够经由对不同要素之间所存在的各种关系而从心智上对它加以重构”。[26]我们认为,哈耶克借助自发秩序生成的论述,也同时揭示出了它的三个主要构成要素。所以,我们又可以说,哈耶克之自发秩序理论,包括了三个构成要素或主要理论部分,即:(1)个人行动的有序化力量理论;(2)默会知识与实 践性知识的首位性理论;(3)自然选择理论或曰进化论主张。不少哈耶克理论的研究者,都有与此相类同的观点。[27]
从另一个方面看,社会自发秩序的说明与生成,贯穿其中的最主要乃是对规则的分析与性质的界定。经由对规则的推进,自发秩序才得以说明。换言之,规则在自发秩序中,发挥着核心的作用。有一部分哈耶克的研究者,也认识到这一方面。[28]
通过以上两大理论步骤的分析和相关逻辑理路的厘定,我们展现出哈耶克社会自发秩序理论由形成而至完善的建构进程。借助规则概念,哈耶克把市场秩序推进至社会秩序,使自发秩序理论得以确立;再借助对规则概念的思考,哈耶克推进了对社会自发秩序的思考,使自发秩序理论得以完善。我们还可看出,哈耶克在其自发秩序理论中,参照借用了其理论体系的其他部分,体现出其理论的严密的结构性;但是,该部分,又鲜明地以规则作为核心,揭示其内在的生成演化机制,又体现出该理论部分的自成一系。当我们确定了规则在社会理论中的这种核心地位,我们就会不难理解,为何后期哈耶克把社会理论落实为对规则系统的思考;但既然规则问题又是一个法律哲学的问题,我们也就更不难理解,为何后期哈耶克的社会理论与法律哲学是紧密地结合为一体的。
注释:
[1]Hayek, “Kinds of Rationalism”, in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Routledge, 1967, pp.91—92.
[2]哈耶克对于《经济学与知识》的重要性,自己也有清醒的了解:它“确实是我从一个新 角度进行研究的开端,在这之前,只不过在发展传统的观点而已。而1936年的演讲让我形成 了自己的思考方式,……我意识到,我是在以一种全新的方式来研究众所周知的问题,看到 那篇文章发表的那一刻,也许是我学术生涯中最激动的一刻。”参见Nobel Prize-Winning Economist Friedrich A. von Hayek, ?Oral History Program, ?University of Calif ornia at Los Angeles, 1983, pp.425—426.
[3][4]Individual and Economic Order,? University of Chicage Press, 1948, p.55 ,p.79.
[5]参见同上p.89, 哈耶克指出:“这里的问题恰恰在于如何才能把我们运用资源的范围扩 展到任何个人心智所能控制的范围以外;因此,这也是一个如何才能否弃刻意控制之必要性 以及如何才能提供激励以使个人在不需要任何人告诉他们该做什么事情的情况下去做可欲之 事的问题。我们在这里碰到的问题决不是经济学所特有的问题,而是与几乎所有真正的社会现象、与语言以及与我们的大多数文化遗产都有紧密关系的问题;据此我们可以说,这个 问题实际上构成了整个社会科学的核心理论问题”。
[6]Individual and Economic Order?,p.11.
[7]关于哈耶克知识论之演化的研究性论文,可参见国内学者邓正来的《知与无知的知识观 》,载邓正来著《自由与秩序——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 69—139页。
[8][9][10]Individual and Economic Order, ?p.16,p.89,p.20.
[11]可参见邓正来的观点:“哈耶克经由‘知’到‘无知’知识观的转化而获得的最 为重要的一项成就,我将之概括成他为其社会理论所构建的认识和解释社会的‘规则’研究 范式”。见邓的论文《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一个前提性评注——〈法律、立法与自由〉 代译序》(《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译 序,第11页)。
[12]Individual and Economic Order, ?p.20.“我们之所以必须遵循一般性原则( general principles),实是因为我们并不可能完全知 道并充分评价所有的结果,进而我们也决不可能用这种并不存在的完全知识和充分评价来指 导我们的实际行动。只要人不是无所不知和无所不能的,那么能够给个人以自由的惟一途径 就是用这样的一般性规则(general rules)来界定个人得以在其间进行决策的领域”。
[13]同上,pp.19—20.
[14]同上,p.22.
[15][16][17]《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编译,江苏 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34、533、534页。
[18]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VolumeⅠ,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e P ress,1973, p.39.
[19]哈耶克指出:“我们的一个主要论点以为,那种含括了远远多于人脑所能探明或 操纵的特定事实的极为复杂的秩序,只有通过那些能够导使自发秩序得以生产的力量的推进 ,才可能实现”。见同上。
[20]哈耶克指明:“当然,这些社会结构(秩序)之所以具有且能够具有这种程度的 复杂性,完全是因为它们是由自发的有序化力量(spontaneous ordering forces)产生出来 的”。见同上p.42
[21]哈耶克指出:“适用于物理世界的规则的这一未明确阐明的特点,也同样适用于 诸多支配着人之行动并据此决定着一个自发的社会秩序的规则”。见同上p.44
[22]同上,pp.44—45
[23][24]同上p.45
[25]参见哈耶克的以下论述:“毋庸置疑,一种秩序之所以最初是以自发的方式形成 的,乃是因为个人所遵循的规则,并不是刻意制定的产物,而是自发形成的结果。但是需要 强调指出的是,人们却逐渐学会了如何改进这些规则;也因此人们至少可以想象,自发秩序 的形成,乃是完全以刻意制定的规则为基础的。因此,我们必须把由遵循规则而产生的秩序 所具有的自发特性,与这种秩序立基于其上的规则所具有的自发性起源区别开来;再者,一 种不得 不被称为自发的秩序,也可能是以那种完全是刻意设计出来的规则为基础的”。?Law, Leg islation and Liberty,? VolumeⅠ,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e Press,1973, pp.46—4 7.
[26]同上,p.39.
[27]例如,John Gray主张哈耶克社会自发秩序的三个要素是:看不见的手的演化机 制,默会与分立知识的首要地位和传统的自发选择理论。(见J. Gray, ?Hayek on Libert y,?pp.118—119.) 还可参见他的详细分析:“固然,我在一种简单、单一的形式下已经 对此 予以论述,但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至少具有三个各不相同的方面或要点。第一,是这样一 个命题,社会机制的演进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根据诺齐克和其他人的看法,我 们把它称之为有关社会机制的‘看不见的手的命题’。与此相似的命题可以在曼德维尔、休 谟那里发 现,但在货币制度方面的系统表述是由奥地利学派的创始人门格尔提出的。第二,是默会和 实际知识的首位性命题,它断言我们关于世界特别是社会的知识,首先体现在实践和技艺中 ,其次才表现下理论中,由此可以推测至少一部分实际知识是无法明确表达的。第三,是传 统竞争下的自然选择命题。‘传统’在此被理解为与一个由行动和感觉的规则与实践所组成 的复杂整体相关,其要求是对于诸传统的持续不断的进化似的筛选。后一个命题——我们可 以称之为‘传统自然选择的文化进化命题’——完成了由哈耶克所阐释的自发社会秩序的复 杂观 念”。(参见J. Gray, ?Hayek on Liberty,? pp.33—34.)
[28]例如C. Kukathas提出哈耶克自发秩序的三个特征是:“第一,它把社会视为基于 对于环 境的有限知识之上的人之行为的结果,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第二,可以想象得到,那些在 被共享的习俗的显现中自发进化的规则,可以被人们促使着探求去改进它们;第三,自发的 社会秩序是一些规则支配行为的秩序。在自发社会秩序中,哈耶克对于规则支配人的行为的 本质的强调是重要的,因为他作为一个仅仅关注通过消除限制人的行为的法律而去‘释放’ 神秘的‘市场的力量’的思想家,经常为人所误解”。(参见C. Kukathas, ?Hayek and M odern Liberalism, ?p.90)可以看出,J. Gray与C. Kukathas对社会自发秩序的理解有所 不同 。Grey重视自发秩序与其他相关理论的联系,重在揭示自发秩序在哈耶克整个社会思想中的 地位与作用;而Kukathas则更关注自发秩序本身的形成与演化机制,因而更为强调规则在自 发秩序中的核心作用。
作者简介:梁峰,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责任编辑:吴明)
原载《学海》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