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宁:地权与政体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60 次 更新时间:2008-10-12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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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宁  

在中国,随着近几年来对财产权的讨论日益深入,财产权越来越被看作是属于公民个人的一项根本权利,财产权的各种社会功能以及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关性也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对公民个人的财产权的保障程度与国家的富强及个人的自由之间的正相关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研究所证明。很显然,截然不同的政体,与其相适应的财产制度一定也截然不同,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与保障程度也一定截然不同。这只是一个一般性的观察。财产的内容多种多样。其中一些财产的权利可能与政体没有什么关系,或者关系不大。例如,对拥有牙膏作为财产的权利在大多数政体下事实上都得到了很好的尊重与保障。然而,不同政体对地权的态度就大相径庭了。地权在一些政体下得到了严格的保障,而在另一些政体下则完全不被承认,甚至被公开剥夺。通常,地权总是最先被侵害被剥夺的权利,牙膏权总是最后被剥夺被侵害的权利。所以,要考察财产权与政体的关系,以地权为切入点可能比从牙膏权切入更能说明问题。因为,地权作为一种指标性的财产权,其实质意义和象征意义都比牙膏权大得多。最近在《财产论》(原名为《财产与自由》Property and Freedom)一书中读到的一些内容,使我对财产权,尤其是地权,与政体之间的关系有了新的认识。

对地权的态度是区分不同政体的一种重要准绳。就与地权的关系而言,人类的政体有史以来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承认并保障地权的政体,另一种是否认并剥夺地权的政体,其他政体介乎两者之间。两千多年以前的古希腊文明是人类文明史中政体的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古代文明。不同政体对财产权,尤其是地权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在以高度中央集权和专制黩武著称的斯巴达,不仅土地锅碗均姓公,连妇女和孩子也姓公。民众无权拥有土地,只能从国家那里承包土地(第122-123页)。而相比之下,作为民主、共和、法治与公民权利发源地的雅典,则“拥有高度成熟完备的私有财产制度。”(第5页)雅典的显著特征是财产权与政治权利以及公民自由之间密切相关。正是在这里最早出现了独立的、拥有土地的农民。公民资格和土地所有者的资格都使得人们有能力抵抗强权的干涉,并在拥有财产的公民间建立自己钟意的政府。(第119页)。正是那种不对外承担任何责任的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出现才促成了世界上第一个民主政体。(第121页)。

对财产的特定看法,是特定政体的理论基础。与牙膏权相比,地权的重要性是由土地的重要性决定的,因为到目前为止,土地及其出产物一直以来都是人类维持生计最重要的依靠。(第105页)当人类选择了某种政体之时,也就自动选择了与之相匹配的财产制度,尤其是土地制度。土地不可避免地与统治权紧密相连(第29页)。无论何时何地,产权制度决定了政体的构成形式。(第41页)财产权观念的兴起是与个人主义的兴起是同步的。用洛克的话说,我在,故我有。(第43页)因此,包括地权在内的财产权在认同个人主义和保障个人自由的政体中最容易得到承认。(第30页)在个人主义兴起的近代英国,“‘财产’一词的含义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就其影响而言,这一变化是革命性的。财产不再仅指具有物质形态的东西,而且还包括了个人拥有天然的权利去持有的任何东西。”(第35页)正是这一观念构成了至今经久不衰的代议民主政体的价值基础,因为政府是为了保护财产权才设立的。只有保护财产权的政府才是合法正当的,否则是非法不义的。而西方近代民主革命的目的正是要破除君主专制及其相配套的土地一元化所有。在二十世纪以前的亚洲专制政体中,君主是握有土地的绝对拥有者,而与之相反,在英国,君王只拥有很小的一部分土地,在复辟以后国王仅拥有十分之一的土地,余下的转移到了民众手里。这种格局使得英国公民对自生命、财富和人身拥有完全的自由。相比之下,法国的国王由于在财政上并不依靠其民众,就可以肆意妄为。(第40页)。

在该书的作者看来,在英国革命后建立起稳定的自由代议政体和在法国革命后出现的绵延不断的专制政体,是由这两场革命中对财产权的态度所决定的。如果说个人财产权概念在英国革命后达到了顶点,那么它在法国革命中却受到了正面的攻击。(详见该书第一章第六节)与西欧相比,身处东欧的近代俄罗斯在政体与经济方面的落后原因同样可以从其产权制度中找到答案。土地财产制度的缺失是俄罗斯失去了英国人成功地用来限制其国王权力的手段。直到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俄罗斯的农民才被解除农奴身份。当农民是农奴的时候,哪有地权可言。可见,地权的缺失与专制的绵延多么密切地联系在一起。(见第四章)

包括地权在内的财产权与政体形式之间的逻辑联系在二十世纪的极权主义浪潮中进一步得到确认。法西斯主义和纳粹主义在意大利与德国上台伊始,就开始对公民的财产权下手,并宣布拒绝接受腐朽的自由主义财产观念,拒绝承认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要求财产须为纳粹、法西斯政权所用,同时对地权严加节制,任意征用剥夺。(见第五章第一节)。所以,保障地权,得到自由政体;敌视地权,得到专制。

历史的事例一再表明,民主宪政是个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在政治上的必然结果。专制政体是任意否定包括地权在内的财产权的结果。(第44页)政体演化的规律揭示,在要求正当地拥有土地的权利成为不可抗拒的潮流的地方,民主宪政大概就为期不远了。地权与政体之间的关系表明,人们如果要想得到某种理想的政体,仅仅关心政体是不够的,还必须关心像地权这类与政体的选择高度相关的东西。政体的改变离不开地权制度的改变,政体改革离不开地权制度的改革。

(理查德·派普斯 著《财产论》,蒋琳琦译,张军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384页,2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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