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太平天国时期的战乱引发了严重的盐政危机。由于食盐运销体系崩溃,官盐市场萎缩,余姚、岱山等地建立在板晒技术上的廉价私盐开始侵入浙西杭嘉湖和苏南“苏五属”地区,并向长江腹地渗透。战后,两浙盐政经历了从“抽厘”到“票运”再到“纲运”的次第演变,进一步为私盐市场的形成创造了有利环境。在苏南地区,地方盐商通过“复引”和“复地”,扫除余岱私盐流通障碍,巩固自身市场地位。在长江沿线,盐商更是利用新的轮船航运技术和外国国旗保护制度规避清朝官府的缉私活动,拓展了余岱私盐的市场空间。在余岱私盐产地,两浙官府限制板晒、控制盐产的行动又受制于地方上复杂的地权秩序和人群关系。余岱板晒和私盐问题显示出晚清国家治理左右支绌的窘境。清王朝不仅在西法模仿上步履维艰,在旧物处置上也已捉襟见肘。
关键词:盐政; 私盐市场; 地权; 板晒技术;
光绪六年(1880)八月,时任两江总督兼理两淮盐政大臣刘坤一札行下属司道各局,就日益严重的沿江私盐问题提出关切:
宁波钓船不准驶入长江,本有厉禁。兵燹以后,准在瓜洲以下买米运浙,已属权宜。乃该钓船惟利是趋,往往带私而来,购米而去,所带之私尽是岱盐,浙、淮引界已被全侵。甚或雇一洋人,或插一洋旗,直上皖、鄂,沿途洒卖。近日鄂省淮引销路极疲,均为岱私倾灌。1
札文所说“岱私”,字面上系指产自浙江东部岱山岛的私盐,实际还包括余姚、定海等地出产但混称“岱盐”销售的私盐。由于晚清两浙盐场输出的私盐以余姚和岱山两地出产者最多,故当时文献常将“余私”和“岱私”并举,合称“余岱私盐”。这些私盐运往长江的方式,除宁波钓船一类木帆船的随货夹带外,还有更为迅捷的轮船装载、拖带。加之当时私盐贩运多以洋人为护符,清朝官宪在缉私过程中面临前所未有的技术困境和华洋交涉的复杂局面。2
至迟在道光中期,舟山定海一带出产的私盐已侵入长江下游地区,但影响有限,尚在官府掌控之内。3经历咸同之际的兵燹后,余岱私盐勃然兴起,对浙、淮引岸(法定食盐销售地)形成倾灌之势,“既为浙省盐务之患,复为两淮腹心之忧”。4这种急遽转变,除受太平天国以来混乱局势的影响外,也与余岱私盐本身的技术特点有关。
与熬波煮海式的传统灶煎制盐方法不同,余岱私盐最显著的特点是其制造方法为“板晒”,即由木制摊板曝晒而成。5对于时人而言,板晒既是一种旧事物,也是一个新现象。说它“旧”,是因为海水晒盐技术渊源甚早(元明时期已趋成熟),岱山一带板晒技术的应用也不晚于清代中叶;说它“新”,是因为在余岱等地盐场,板晒法从未像咸同以来那样急速扩张和普及。相比于轮船、电报、铁路之类具有全新物质形态和西式制度内涵的舶来品,板晒是一种地道的“土特产”。然而,这种土法技术的扩张以及由此带来的私盐泛滥,引发了余岱盐场内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浙东和浙西不同盐场之间,以及两浙和两淮不同盐区之间的尖锐冲突。
中国近代盐业史研究的主线是盐务近代化问题,其核心在于探讨近代政治经济变革是否足以,以及如何推动传统专卖体制下的盐业,向着市场导向的近代食盐生产、贸易和管理体制转化。6新近的研究通过剖析近代中国盐务的实际运作,发现盐务改革受到诸多传统体制和利益结构的制约,其转型过程曲折、艰难,常常陷入名实不符的状态。7黄国信等学者则尝试将“贡赋经济”的视角融入私盐研究,提出传统专卖体制下的食盐贸易是一种“体现市场导向基础价值的再分配型市场”,而历代不绝的私盐正是“市场对王朝食盐贸易制度的表达与反馈”。8
新的研究动向提示我们,有关近代私盐的讨论不一定要以“近代化”为指针,私盐的消长过程可以放到清代食盐专卖体制自身的变迁脉络中去加以把握。循着这样的思路,本文以余岱板晒私盐为例,探讨晚清两浙私盐勃兴的内在成因和制度机理。文章将从嘉庆、道光年间板晒技术的兴起入手,剖析太平天国前后的一系列盐政变革如何为余岱私盐的蔓延提供制度环境和拓展市场空间;然后转向私盐销售市场,探讨同治年间盐商通过“复引”和“复地”问题巩固苏南“苏五属”地区的食盐销售市场,以及利用洋商轮船航运特权和外国国旗保护制度侵入长江腹地市场的过程;最后回到余岱私盐产地,讨论光绪朝前期两浙官府限制板晒的行动在遭遇地方上复杂的地权秩序和人群关系时所面临的困境。
一、 易煎为晒:盐政变革下的技术更张
岱山、余姚盐场采用的板晒,是一种用木制盐板盛装盐卤,并利用日照、风吹的自然力使之结晶成盐的海盐制造技术(见图1)。9板晒法出现于乾嘉时期的岱山盐场,此后逐渐替代当地传统的灶煎制盐技术。这个易煎为晒的过程在嘉道年间加速推进。到了咸同之际,板晒已基本取代灶煎,成为主导性的制盐手段。同治以后,随着余姚盐民加入板晒行列,晒盐规模急剧扩大,余岱私盐迅速成为两浙盐务的焦点问题。
图1 岱山盐场摊晒(左)与排板(右)场景
图片来源:林振翰编:《浙盐纪要》,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插图(无页码)。
板晒技术的扩张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很多学者已经注意到,嘉庆、道光年间,在白银外溢和私钱内流的双重作用下,中国国内经历了一次明显的“银贵钱贱”的币值波动,对以家户农业为主体的国民经济造成较为严重的冲击。10此次危机同样波及岱山等地盐场,导致食盐生产方式和运销体制更张,从而迫使大量盐民放弃传统灶煎之法。11
一方面,银贵钱贱的币值波动推高了煎盐成本,加速了灶煎技术的衰微。在传统灶煎制盐中,作为燃料的柴薪消耗是最大成本所在。核诸当地食盐产量,清代中叶岱山盐场一年的柴薪消耗量当以千万斤计。12岱山本地的资源禀赋决定了盐民的生产及生活资料须倚赖外部市场。岱山岛孤峙海中,耕地狭窄,就算遍植苞谷、番薯等杂粮,农人终岁勤动,所获也“不足资一月之粮”,而且岛上“石多土瘠,生物不丰”,无法为煎盐提供充足燃料。13嘉庆以前,岱山盐民主要靠煎盐贩卖,然后渡海从宁波和江苏两地购买柴薪、米粮以度日。道光后期,银价腾贵,由于柴薪作为大宗商品在批发市场上以银两结算,到埠散卖时又改用铜钱支付,致使宁波等地“柴值日贵”,大大增加了盐民的煎盐成本。14相比于开销日增的灶煎法,板晒法的成本优势开始凸显。15数千家不堪柴价支出的岱山盐户相率弃煎为晒,沿海一带以板晒为生者“已十居六七矣”。16
另一方面,银贵钱贱的经济变局也冲击了原有的帑盐运销体制。雍正十三年(1735),岱山盐场经徽州商人报升盐课,获准由官府动支府库帑银收盐。官府在当地设立盐仓(“官厫”),收纳盐民煎制的食盐,然后统一将所收食盐经杭州湾水路捆运至北岸的乍浦,再从乍浦转拨给江苏靖江、江阴两县的批发商发卖,此后又增开长洲、元和与吴县三县为岱盐销区,五县合计发盐11462引,每引计盐400斤,每百斤官给帑价5钱2分。这就是清代中期岱盐运销赖以维系的“帑盐官运”制度。不过,进入嘉庆年间以后,由于银价高涨,官府不愿承担帑银重负,于是将每百斤食盐的帑价由白银5钱2分改为制钱520文。尽管以“制钱千文合白银一两”的官价计算,制钱520文形式上仍然等于帑银5钱2分,但在银贵钱贱的局势下,实际帑价大为跌落。17帑价的大幅下跌导致盐民制盐收入剧减,生计陷于困顿。更为严峻的是,道光后期以来,由于“洋务大兴,库款渐绌”,尽管官府仍在继续收运盐产,但帑价拖欠已成家常便饭;等到咸丰军兴以后,不单帑价已无着落,官府收运活动也停滞不行。18至此,原有的帑盐官运体制完全崩溃,私盐开始溢出官府规制,大肆蔓延开来。
嘉道年间由银贵钱贱引发的煎盐成本高企和帑盐体制更张为板晒技术的扩张奠定了基础。不过,我们不能就此简单地将板晒的兴起视作一个市场力量冲决垄断壁垒的过程。事实上,板晒技术与余岱私盐相表里,是以太平天国战争以来清朝官宪的层层盐务变革为契机而推展开来的。
太平天国时期的战乱造成了清朝开国以来最为严重的盐政危机。咸丰二年(1852),太平军进抵两湖地区,随后顺江而下攻打江西、安徽、江苏三省,并于次年定都江宁。长江沿线战事频仍,致使官盐运道中梗,淮盐无法顺利运抵湘、鄂、皖、赣四省引岸。随着淮盐运销体系崩溃,各路私盐横行无忌,加上太平军纷纷介入食盐买卖,攘夺盐利,长江沿线俨然成为私盐世界。19与此同时,长江下游的军事行动也严重威胁到了浙盐的运销。随着徽州府广德州和苏州、松江、常州、太仓各府州相继失守,浙盐的传统销地被大大侵蚀;继而浙省告陷,所属各府县均受战乱波及,“官商星散,灶户逃亡”,“奸民投隙而入,公然以贩私为恒业”,两浙盐政也陷入不可收拾的境地。20
咸丰五年(1855),曾国藩率军东进至江西境内,其麾下湘军开始面临饷银竭蹶的困境。21为此,曾氏参照此前各路军营以钞、米、大钱等抵饷而通融筹款的办法,援引咸丰四年(1854)江西抚臣借行浙盐先例,提出了“以盐抵饷”的借销方案。他于咸丰五年四月间正式向朝廷奏拨浙盐3万引,行销江西、湖南等淮盐引岸,以此“抵部拨军饷八万两”。22此后,“以盐抵饷”成为湘军筹饷的重要手段。23
对于两浙盐务而言,饷盐借销的实施意义重大。这一举措搁置了长期以来作为清代食盐运销管理基石的“专商引岸”制度,使浙盐可以跨越传统引界,通过合法渠道运销至江西、湖广境内。这也意味着盐政官员可以避开甚至打破各类“定例”和“成规”的限制,审时度势地处理地方盐务。这些由盐政官员因时因势给出的权宜之策为私盐兴起提供了有利的制度环境。
此间,岱盐运销办法就经历了数次权宜性的调整。岱山人王敬所在《盐务纪略》一文中记录了这一过程:
咸丰二年,盐民乏食,赴省呈请调剂,蒙运宪示准“化私为官”,着岱盐权运张家厍,委员设局,饬同横浦场兼收。未及半载,以帑银不继停止。岱民又赴省呈请运司缪,又有“军饷紧要,盐帑接济大营不敷,尔等自行调停”等谕。岱民奉批,各自装载赴沿江售卖觅食。旋遭匪徒勒费劫夺,无路可通。复呈请运司缪暨委员祝,再赴张家厍设局抽厘,每斤计厘钱二文,补课助饷。24
从岱山盐民首次赴省呈请时两浙运司给出的“化私为官”的对策可以看出,当时岱盐已面临官不敌私的困境。待到第二次赴省呈请时,运司官员更束手无策,只能听凭盐民自行处置。而第三次呈请时形成的“抽厘助饷”的对策则表明,盐运司已然默认盐民销贩私盐的现实,并放弃了原有的盐课征收制度,只寄希望于通过设局抽厘而从私盐市场汲取若干收益,以达到佐军助饷的目的。
王敬所在上述引文中两次提及岱盐运销的目的地张家厍(而非原先的帑盐转运地乍浦),这并非偶然。张家厍位处松江府华亭县漕泾东南部(今属上海金山区漕泾镇),南临杭州湾,与岱山岛隔海相对。若风浪适宜,岱山与张家厍之间,帆船可朝发夕至。趁着风帆之便,岱山乡民频繁往来于两地之间,其中不少人在张家厍经商谋生,并将生活重心转移到了那里。25乾隆中期以来,这一带就已成为岱山和定海私盐进入松江市场的登陆地和中继站,私盐运抵杭州湾北岸后,即“在漕泾张家厍、漴阙金山嘴等处枭贩交易,分布洒卖”。26张家厍对乍浦地位的取代,表明帑盐体制崩溃后,私盐已一跃成为主导性的食盐贩售形式,官府盐务政策的推行也须不断俯从私盐流通大势。27
同治元年(1862),左宗棠署任浙江巡抚,率军入浙,开始对浙盐运销实施抽厘政策以筹集军饷。同治三年(1864)初,随着浙江省城和各府县相继克复,左氏一面着手整顿盐务,一面延续战时做法,继续实施“抽厘济饷”。至次年正月,他正式试行“票运”,规定两浙盐商无论新旧,只要纳资到库,就可获发盐票(运盐凭证),成为官方认可的“票商”,合法参与食盐贸易。28
不过,票运进展并不顺利。比之“抽厘济饷”,票运的流程远为复杂。在“抽厘”政策下,官府只在主要的运盐通道、水陆码头设局立卡,以过境税的形式抽收盐税,而对盐商在盐场的收运活动则放任自流。实施票运法后,官府限定了岱盐进出地点,在岱山岛和吴淞口分别设立票局和票验局。盐商则被要求进行实名登记,并预先缴纳课厘(“每斤抽课钱五文、厘钱五文、局资钱一文,合计先缴钱十一文”),然后由票局发给盐票,获准运盐出港,等到达吴淞口后再由票验局查核盐票无误,方准进港销售。29这种预缴课厘的做法使得运盐成本骤增,致使盐商畏难不前。为此,官府不得不又采取权宜办法,改由往来镇江和岱山之间的70余只米船以“米本”充当课厘,运盐赴吴淞发卖,在完成食盐运销后,再转赴米粮市场购米。不过,这又引发了新的问题。王敬所就此写道:
时有镇江米船七十余只,经前知[定海]厅事刘劝将米本先缴局捐,令各装盐赴淞,许到埠五日即俾销通、领帑等语。讵到埠被留延至四五阅月,尚未全销。内有换埠求售数船,辄被捉作私枭惩办,船货充公,因此破家倾产者不可胜计。30
引文所述运盐米船“换埠求售”的经历与本文开篇刘坤一札文指陈的宁波钓船在长江沿线洒卖私盐、收购米粮的违禁活动显系同类事件。咸丰初年,岱山盐民因官帑不济获准各自装载食盐赴长江沿线售卖;太平天国兵燹以后,宁波钓船又因岱民乏食而获准前往镇江瓜洲等地采买米粮。31贩盐和买米这两项活动很快就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从岱山盐场收购食盐运往长江下游售卖,再从长江下游米粮集散市场购米回岱山发卖的帆船贸易形式。然而,岱盐在吴淞口的壅滞迫使部分米船自行换埠卖盐,从而触犯盐禁,被当作私枭惩办。尽管引文并未明示岱盐壅滞的原因,但从最末一句呈现的“换埠求售”者仅有“数船”而“破家倾产者不可胜计”的巨大反差中不难看出,大量小本盐商和盐民合伙参与了米船的食盐运销。更为严重的是,承担票运的盐商没有身份限制,且往往不用真名实姓而以各种字号假名进行登记,这极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32可以想见,当时吴淞票验局内曾有数量庞大、难以稽核的盐票在轮候核验,由此导致岱盐严重积压、壅滞的局面。
针对米船运盐中暴露的问题,两浙盐司部门开始有意抬高食盐运销的准入门槛,缩减盐商数量,逐步将参与运销的散商挤出合法经营行列。同治四年(1865)间,左宗棠委派督办赴吴淞设立报运局,增加位于苏南的“苏五属”即江苏布政司所属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和太仓四府一州之地为岱盐销地,并将米船民运改为官运,由“各板户三五品搭,代官装盐赴淞”。33这种“三五品搭”的办法就是对实力大小不等的盐商进行组团捆绑,让大盐商代理小盐商,以此减少与盐务衙门交涉的盐商数量。不过,这一办法并未根本解决问题,岱盐到埠后仍大量积压于吴淞盐栈,往往迁延两三个月而不得疏销,最终引发盐民大闹吴淞盐栈的恶性事件,导致官运中断。34米船运盐和官运的相继失败使得“苏五属”地区的票运发生显著变形。随后,一种将盐厘和盐课在苏南销地和浙江产地分别征收的特殊制度建立起来,并由此引发新的矛盾纠葛。
在票运法勉力支撑四年后,同治八年(1869)两浙盐司提出实施“纲运”:“令商人呈报真名的姓,分地认运;商人一经报认,给予执照,循环转运,不另招商。”35这种“分地认运”“循环转运”之法比“三五品搭”的官运法更进一步,它将食盐专卖权授予少数固定的商人,给予他们世袭销盐的权利,并划分特定销盐区域,从而剥夺了大部分票商合法销盐的资格,使之流入私贩行列。
推行纲运的目的本在于恢复“专商引岸”36的传统纲法,也就是规复战前的运销体制。不过,纲运法系仿照淮盐“计票分纲”的做法而来,寓纲法于票法之中。换言之,各地纲运的盐引数量须参酌前四年票运的实际状况而定(“应查改票以来历年销数,酌核定议每纲引数”),而非直接恢复战前额定的引数。尽管在徽州、衢州、广信、嘉兴、湖州等销售畅旺之地,纲运引数按票运销数最高年份酌加一二成,但其他大部分地区都维持了票运的水平。37这也意味着票运以外的私盐市场空间都被“制度化”地保存了下来。特别是在纲运法无法顺利实施而改行引盐法的“苏五属”地区,票盐销数不足原额1/5。38改行引盐以后,当地的盐额并无实质增加,私盐泛滥的局面更加不可控制。
从抽厘到票运,再从票运到纲运,太平天国以后的两浙盐政在形式上确有时任浙江布政使卢定勋所言“蒸蒸然渐复旧制”的势头。39不过,与盐政旧制渐复相伴而生的,却是余岱私盐规模的不断扩大。到了同治十年(1871),岱盐旺产,已“十倍于昔”,“年产不下二十余万引”。40次年,经盐场官员调查,岱山盐板数量达到了191984块。41余姚石堰场则从咸丰二年开始尝试采用泥板晒盐,咸丰末年又改用木板。42同治六年当地已有盐板六七万块,同治十年时增至十余万块;大约十年后,至光绪六年,其板数更猛增至225665块。43此时,余姚和岱山两地每年产盐合计超过亿斤。44尽管目前我们尚无法从史料中检出有关私盐规模的确切数据,但在同治十一年(1872)正月和二月两个淡季月份,岱山一地运往张家厍的私盐“动以百十船计,约计盐数不下万余引”45,以每引400斤的标准计算,已达四五百万斤之多。以此推算,每年仅运往张家厍一地的岱私就超过2500万斤,而余姚、岱山两地则很可能有半数以上的盐产以私盐形式流入市场。
这种盐政旧制渐复而余岱私盐泛滥的悖论状况的出现,归根结底是由于两浙官府在恢复旧制的名义下逐步放松了对私盐市场的实际管制,在确立纲盐和引盐定额的同时,将额外的市场空间制度化地“留”给了私盐。随着战后经济恢复、人口增加,刚性的食盐需求必然增长,私盐市场也随之扩大。这是同治年间以来余岱私盐长期泛滥的制度根源。
二、 复引复地:地域纠葛背后的盐利纷争
余盐和岱盐的兴起厥为晚清两浙盐业中影响最著的事件,不仅关涉两浙盐政的结构性演变,而且促发了地域之间利益关系的深度调整。由余岱私盐引起的种种盐利纷争牵涉多重地域矛盾,不单包括浙东与浙西盐场之间的盐民生计冲突46,而且牵涉浙江和江苏两省之间围绕课厘划分而起的利益冲突,以及两浙和两淮盐区之间的食盐运销市场冲突。随着长江沿线轮船航运的兴起,以及西方商业势力向沿江腹地的渗透,华洋交涉又逐渐成为清朝盐务管理中的新挑战。
这一系列矛盾首先突出体现在“苏五属”的“复引”和“复地”问题上。所谓“复引”,是指同治三年至八年间(1864—1869)两浙运司在“苏五属”地区废止票盐,改行引盐的过程。47如前文所述,在票运实行之初,两浙运司曾有意让盐商预缴课厘,但这一做法并未真正推行。在经历了米船运盐之类不甚成功的尝试之后,盐厘和盐课最终被要求在“苏五属”销地和浙江盐场产地分别征收,即“由苏省抽厘,由浙省收课,各半分收”,从而形成一种“江厘浙课”的特殊制度安排。48“复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结束这种盐厘和盐课相分离的状态,将“江厘”归并到“浙课”之中,实现征收统一。
“江厘”和“浙课”同属票课,本为一体,两者的分离是太平天国以来江浙地区特定政治军事形势和“苏五属”特殊地域属性交互作用的产物。同治三年后,随着清军相继克复浙江及苏南各府州县,江浙一带被置于曾国藩、左宗棠等所部湘军势力的控制之下,两省财赋被大量解充军饷,以支持肃清太平军残部以及随后镇压北方捻军的军事行动。49“江厘浙课”就是江浙两省为汲取军饷和财政资金而达成的权宜性的盐利分润框架。与此同时,这种课厘分征的局面也正好契合了“苏五属”本身的地域属性。“苏五属”在行政区划上归属江苏省,而在盐务管理上则延续明代以来的成法归属两浙运司。这种省区和盐区双重归属的状况极易造成管理困难。一方面,由于此地属江苏,浙省盐务官员无法与地方官弁声气相通,难以对当地食盐运销和稽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另一方面,在票运法下,“苏五属”的地方官员被免除了督销考成的压力,对隔省盐务也相当漠视。50课厘分征的做法恰好有助于纾解两浙盐务隔省管理的困境。
然而,随着战事逐渐消退,“厘金”这一在战争中兴起的权宜性的财政手段,其存续的合理性遭到了很大质疑,中央官员和地方督抚之间就厘局的裁撤问题进行了多次交锋。51不同于百货厘捐,盐课原本就是清朝财政中仅次于地丁漕粮的正项收入,“江厘”和“浙课”分离的状况就更加不被容忍。加之同治五年(1866)以后左宗棠调任陕甘,湘军势力对两浙的控制减弱,江浙两省间的官僚网络弱化,“江厘”归并“浙课”的呼声高涨。同治六年(1867)九月,浙江巡抚马新贻上奏两浙盐务情形,指陈“江厘浙课”制度低效。他在奏折中指出,票运法实行两年来,“苏五属”的盐厘收入相当有限,“以五府州属合计之,现销不过原额十分之一分四五成”,其中又有近半消耗在各处盐厘分局的开销上。其收入不仅无法与食盐销售日渐畅旺的浙东宁绍地区相提并论,即使与同样在太平天国时期遭受重创的浙西杭嘉湖地区比较也“两相悬绝”。为此,马氏提出终止“苏五属”票运,裁撤盐厘分局,“责成各州县各归各境,自行筹款,或招商招贩,集资领运”,并且恢复地方官员的盐务考成。52
马新贻提出的各州县集资领运的运销新法,也就是恢复引盐制度即“复引”,其核心在于“招商认运”,即由所属各州县自行招揽殷实商人认领一定数额的盐引,并包揽一定区域的食盐运销任务。不同于“分纲认运”的纲运法,这些受招揽的商人无须被编入固定的纲册而从事“循环转运”,因而有着较大的进出自由度,对官府的依附性较小。53这种相对宽松的运销办法也与浙省官府在隔省治理的条件下无法有效控制“苏五属”引地的状况相适应。
同治七年(1868),随着苏北捻军之役平息,江苏全省荡平,原初的江厘供饷理由不复存在。次年四五月间,浙江巡抚衙门正式移咨江苏巡抚,就废止江厘一事展开磋商,但江苏抚院仍以“每月尚须供支淮军饷银二十万两”为由,拒绝了废厘要求。不过,浙省将票盐改为引盐、将盐课纳入奏销考成的做法,获得了中央的支持。同治八年(1869)六月,清廷批准停止两浙票运、裁废江厘。不久之后,江浙两省督抚盐院决定停收江厘。54
“苏五属”改复引盐、废止江厘的举措随即又引发“复地”问题。所谓“复地”,就是将常州府所属靖江县从淮盐销地规复为岱盐销地。靖江古时为长江上的沙洲,自明朝成化七年(1471)从江阴县析出设县后,一直归属常州府管辖。到了天启年间(1621—1627),由于沙洲北部水道淤塞,靖江西北部逐渐淤涨,并与长江北岸的扬州府泰兴县相连,东部则与如皋县接壤,变成“苏五属”中唯一行政上归属江南而地理上孤悬江北的州县。55靖江也由此成为两浙和两淮盐务争执的焦点:如果这里按旧例运销浙盐,由于浙盐转运路途遥远,价格较邻近的淮盐高昂,靖江百姓需要承担更高的盐价,他们势必利用陆路之便就近购买淮盐;但如果改食淮盐,廉价的淮盐就会以此为跳板侵入两浙盐区,导致“苏、松、常、镇四府尽属淮私”,因为靖江与江阴两县之间不过一江之隔,淮盐侵越十分便利。明末清初,靖江县的盐务不断处于变动之中。直至乾隆六年(1741),经江南河道总督题准,才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方案:就近从长江口的崇明盐场运盐到靖江发卖,如果崇明盐产不敷,再加配岱盐,并且免除各种杂费,使盐价与淮盐持平,从而达到抵御淮盐的目的。到了道光年间,因经营不善,靖江盐商亏折岱山盐价,于是改从乍浦大量买进岱盐以补偿岱山盐民的损失,使岱盐代替崇明盐成了靖江当地销售的主体食盐。56
太平天国时期的战乱打破了靖江运销岱盐的格局。咸丰三年(1853)二月间,随着江宁、扬州、镇江相继失守,长江盐运水道梗阻,淮盐无法溯江西运。于是,数以千计的苏北盐民用小型艒船装载淮盐从靖江各港口渡江南下,由于官兵无力禁阻,靖江很快成为淮南私盐的天下。至同治二年(1863),浙江方面因战乱未平,无力改变私盐泛滥的局面,同意由淮南盐商包认靖江一县的盐课后,让靖江正式改销淮盐。57此后,两浙盐运司推行票运,盐无定额,更无心规复靖江引地。
“苏五属”改复引盐之后,形势又为之一变。复引后,盐厘局卡被裁撤,官办的巡盐船只和兵役也随之解散,巡缉私盐的任务大部落到包认引课的盐商身上。为了维护自身的销售市场,这些引商大举开展缉私行动。不过,在江阴等地,由于临近靖江,淮南私盐越江飞渡,难以堵截,包认此地引课的盐商损失惨重。于是,他们向官方表达了规复靖江引地的强烈愿望:
据杭嘉甲商朱源茂等禀称:伏查靖江一地对峙江阴,一帆飞渡,朝发朝至,为浙西堵截淮私最要门户……商等自上年认办常(州)、镇(江)引地,不惜重资合力举办江巡、内巡、旱巡,镇(江)府销数始略见起色,而江阴一地终不见销,甚有片引不行之势,[同治]九年并武(进)、阳(湖)、(无)锡、金(匮)亦被侵灌,销数几不及上年之半。推原其故,江、靖两邑本属唇齿相依,靖江既销淮盐,江阴巡船不能越境查拿。然办销全藉办巡,靖江一日不归浙岸,江阴即一日不能办巡;江阴一日不能办巡,常(州)府贴近各县即一日不能办销,而延及腹内引地,亦必侵受其害!58
在这些盐商吁请下,两浙盐运司曾数度咨商两淮盐运司,但并未得到后者理会。此间,淮南私盐向“苏五属”地方的透漏更加严重,常州府属的江阴、武进、阳湖、无锡、金匮、宜兴、荆溪等7县,苏州府属的长洲、元和、吴江、吴县、震泽等5县,以及镇江府属的丹徒、丹阳、溧阳、金坛等4县,无不受到淮私的冲击。59以至长洲、元和、吴县、无锡、金匮、丹徒等地先后有18名盐商报称不堪亏折赔补之苦,要求退办引盐。60不过,两淮盐务官员显然不愿轻易放弃靖江引地,他们与两浙之间就“复地”问题的磋商来回拉锯了两年,直至同治十二年才将靖江引地复还两浙。61
从表面上看,“复引”和“复地”的实现加强了两浙盐运司对“苏五属”食盐引岸的管制,但其实际效果却未必如盐运司官员所料。“复引”的实质是建立浙西盐商(引商)的包揽运销。对官府而言,这一方面可以压缩票运和“江厘”制度下的盐商数量,以便于盐务管理;另一方面则可加强少数引商管控地方食盐市场的权责,将自身的管理成本转嫁出去。不过,从商人的角度来看,“复引”过程中提出的“责成各州县各归各境,自行筹款,或招商招贩,集资领运”的举措,本质上就是让不同引商以州县为单位对食盐市场进行地域分割。他们大力开展的各类缉私行动不过是为打击竞争对手,以确保独占这一市场空间内运销余盐和岱盐——当然也包括余岱私盐——的权利。这些引商是“苏五属”地区官盐运销的主体力量,也是余岱私盐的运销主力。同样,随后出现的“复地”则是这些引商联合起来排挤淮盐、保卫自身余盐和岱盐市场的集体行动。所谓18名盐商相继要求退办引盐应当不是一起起独立事件,而是“苏五属”引商为了规复靖江引地而向官府群起施压的策略。同“票运”和“纲运”相似,“复引”和“复地”的过程也是国家力量在私盐难以控制的情势下,退出食盐市场管理,让渡权责的过程。
与此同时,余岱私盐正在源源不断地流入“苏五属”地区。这些私盐航海而至,从苏、松、太各州县沿海的500余里沙涂肆行侵入,泛滥于常熟、昆山、华亭、上海、青浦、金山、嘉定等15州县,又通过淞浦和太湖水路,歧分于苏州府属的吴江、震泽、长洲、元和、吴县,以及常州府属的无锡、金匮、宜兴、荆溪等县,“不特贩私之枭匪恃为恒业,即食私之平民亦视为故常”。62从余岱私盐流通的市场范围来看,它与淮南私盐的市场有着很大的重合。“苏五属”引商推动两浙盐务官员规复靖江引地、抵御淮盐南下的行动,为余岱私盐打击了竞争对手,廓清了市场阻力。
在倾灌“苏五属”引地的同时,余岱私盐又从水路侵入长江腹地。如前文所述,自咸丰三年湖北、湖南、安徽和江西四省因战乱而停止淮盐运销后,淮盐引岸就成了各路私盐的畅销之地。先行研究对其中西部“川盐济楚”的重要问题述之已详,而对东部余岱私盐溯江而上倾灌淮盐引岸的现象则少有关注。63与四川井盐主要凭借自身品质和区位优势侵入湖北淮盐引岸不同,余岱私盐则需要依靠西方商业力量和新型航运技术才能克服沿江长途贩运所面临的重重阻碍。可以说,“川盐济楚”及其后续处置主要反映了两江、两湖及四川等地方督抚之间复杂的财源和盐利争夺,而余岱私盐向长江腹地的倾灌则进一步带入了华洋交涉的时代因素。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随着长江通商章程的出台和沿江通商口岸的开辟,外国商轮开始涌入长江。64早在咸丰十一年(1861)九月,曾国藩就已注意到,由上海驶往汉口的外洋轮船日渐增多,“奸商往往雇民船载货系于其后,拖带以行,藉免课税”。他发觉,这一行为严重威胁到了以盐、茶税厘为大宗的军饷收入,于是照会上海洋商不得“揽带民船货物”。65不过,此时轮船拖带的民船货物中是否包括余岱私盐,尚未可知。
同治后期至光绪前期,余岱私盐侵入长江腹地的现象引起普遍关注。参与贩运的,除外商洋轮外,还包括部分轮船招商局的商轮。据总税务司赫德的调查,从事轮船走私的主要是水手等船务人员,其中以管理蒸汽锅炉的煤手私带最为严重。这些煤手通常在上海装煤时先将私盐藏于煤底,因为此时煤层堆积,私盐不易被稽查人员侦知。当轮船抵近汉口时,煤块已渐次用完,煤手就趁机将私盐启出,沿江岸进行贩卖。66
除轮船揽带外,更严重的私盐问题来自宁波钓船的装载贩运。宁波钓船是一种适合近海和江河渔业捕捞、货物运输的单桅木帆船(见图2)。67如前文所述,岱山盐民运载食盐赴长江下游贩卖的时间不晚于咸丰三年,而目前所知宁波钓船贩运余岱私盐进入长江中游的时间应不晚于同治八年(1869)。据当年六月和九月湖北督销局官员的两份报告,宁波钓船贩运私盐的惯常做法是在船上悬挂洋旗、雇请洋人随船押运。悬挂洋旗和雇请洋人的直接目的,无疑在于以洋人为护符来逃避沿江清朝缉私力量的稽查。这种做法并不是随意形成的,更不是所有船只都可以托庇于洋人。航行在长江上的钓船分为“插挂洋旗之船”和“未挂洋旗之船”两种,只有前者才有权驶入长江中游贩运货物,而后者只能在下游从事运输活动,如果越界上行、驶过镇江瓜洲,就会被巡江官兵阻截、严惩。68“插挂洋旗之船”的出现与近代殖民地的船只注册制度息息相关。19世纪中叶,中国东南沿海局势动荡,为避免海盗和官军的劫掠,沿海商船纷纷向香港殖民地当局注册申请“航行证”,以此获得外国国旗保护。69随着上海和长江口岸相继开埠,这一制度也传到长江沿线。据1861年上海海关关册的记录,这一年下半年6个月内悬挂英、美等国国旗驶入上海口岸的“宁波小船和汉口沙船”总数就达372只。70
图2 停靠在宁波濠河头的余姚运盐钓船
图片来源:林振翰编:《浙盐纪要》,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插图(无页码)。
这种外国国旗保护制度给清朝官员在长江沿线的缉私活动造成了严重干扰。根据英、美等国的航运法,这些获颁“航行证”的船只尽管不能等同于外国船只,但是只要“遵守某些规则”,就可以获得与外国船只同等的领事保护(这些船只名义上的所有人都是洋人)。71这也意味着,在条约体系下,清朝官员无权也不敢对这些悬挂洋旗的船只进行管理。当贩运私盐的“插挂洋旗之船”或洋人直接押运之船被截获后,地方官吏不能直接对洋人和船货进行处置,而须将其作为涉外案件上报督抚,由督抚咨行总理衙门,再由总理衙门照会当事国领事,经外国领事同意后,才能施以相应处罚。在此过程中,外国领事推诿袒护、涉案洋人抗法逃逸的事件时有发生。72
面对外商轮船揽带私盐和宁波钓船挟洋贩私的活动,清朝官员往往束手无策,不得不将缉私之责委托给洋人掌控的海关,让它们在洋商、外国领事和清朝官府之间交涉。为此,总税务司先后在江海、镇江、芜湖、九江、江汉等沿江海关安排专门的洋扦手(外籍缉私员),负责稽查轮船、钓船的食盐走私活动。尽管各关缉私屡有斩获73,但对规模庞大的余岱私盐而言,这不过是九牛一毫,无法改变刘坤一所言“浙、淮引界已被全侵”“鄂省淮引销路极疲”的局面。74
三、 子母传沙:板晒扩张背后的地权调适
同治末期以来,为了应对四处倾灌的余岱私盐,浙江、江苏等省在沿海、沿江之地设置了重重关卡,派驻大批文武员弁进行层层堵截,“南北洋巡船林立,不啻星罗棋布”。75不过,缉私效果不彰。在余岱私盐的冲击下,浙西杭嘉湖及松江所属盐场煎制的食盐几无立锥之地,当地盐民生活陷于困顿。光绪六年(1880),浙江候补知府傅泽鸿在岱山盐场发布一则特别的告示。在这则通篇以口语写就的告示中,傅氏用近乎哀叹的口吻道出了岱山私盐的肆意倾灌对浙西盐场造成的灾难性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岱山板户和浙西灶户之间无法共存的生计困境:
你们说:“不晒盐便没有饭吃!”你们苦,抚台大人是晓得的。场上无数的灶户要缴课银,那浙西引地被你们私贩的盐倾消[销]去了,他们也没有饭吃。他们苦,你们岂不晓得?于今救得灶户就救不得板户,救得板户就是灶户吃亏,真是两难的事!76
在销售地堵截私盐无效、各种矛盾逼压的情况下,两浙官宪开始将目光转向私盐主产地,试图通过在源头上控制晒盐产量来缓解危机。在此形势下,管制焦点很快集中到对岱山、余姚两地盐板的控制上,查板、毁板之事被提上日程。
光绪六年四月,浙江巡抚谭钟麟先后委派官员前往岱山、余姚两地查核盐板。正是在这一指令下,傅泽鸿渡海到达了岱山岛。通过实地勘查,他发现,当时很多人对板晒存在误解,以为只需往盐板内注入海水,借助自然之力就能轻松获致食盐,实际的板晒流程远比一般想象的复杂。77傅氏注意到,在晒盐之前尚有一个“刮泥淋卤”的关键步骤,整个制卤过程需要耗费极大的人力。78这一调查让他意识到,板晒规模的大小并不简单取决于食盐市场的畅旺与否,更深受当地自然条件和地权结构的制约。他比较了岱山和余姚的情况,发现两地在沙涂规模、制卤环境和盐民构成上均存在显著差异。最为明显的是,岱山的沙涂位于山岙之中,由于山势阻隔,无法大规模扩展;而余姚盐场的沙涂位于海塘之外,得杭州湾地利之便能不断向外淤涨,因而有着无限扩展的潜力。79
在傅泽鸿看来,岱山盐场所受自然和社会条件的限制比余姚盐场更大,当地减板行动牵涉的利益更深,面对的人群关系更形复杂,盐民的反应自然也更为激烈。因此,他主张不触动地方上的地权结构,“不禁晒而议收”,尽量避免大规模“毁板”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80在傅泽鸿的努力下,岱山盐场最终只是象征性地削减盐板2084块,留板18.99万块,减板数量微乎其微。81
余姚盐场则是另一番光景。就在傅泽鸿前往岱山后不久,候补道张鉴南也被派往余姚石堰场清查盐板。与傅泽鸿不同,张鉴南没有深入民间、体察民情的耐性,他力主“毁半留半”之议,并以雷霆之势推行毁板,从而严重冲击了当地的地权秩序。这一铁腕手段引发地方上的强力反弹,最终酿成惊动朝野的命火重案。
综合当时《申报》的报道、浙抚谭钟麟的奏稿以及《清实录》的记载来看,张鉴南并未充分考虑石堰场复杂的人群关系,在强推激进的毁板政策之初,就遭到了以板晒为生的濒海沙民的抵制。为纾解这些沙民的对立情绪,张氏谕令他们一边开垦南部已经淡化的盐场沙涂,以此作为毁板的生计补偿,一边移往北部更靠海的地方,开辟新的晒盐场地。但这一举措直接损害了另一群土著灶民的利益。这些灶民主张对盐场土地拥有所有权,他们在获悉张氏的毁板方案后,抢先赶赴海滨筑塘围垦,强逼沙民退让制卤沙涂。于是,灶民和沙民之间爆发激烈械斗。为了维护既定政策,张鉴南亲自率兵驱逐灶民。混乱之中,两个落单的灶民被戳身亡,另有数人受伤,沙民栖身的大量草篷被纵火焚毁。82由于出现人命杀伤,张氏本人遭到弹劾,后经谭钟麟斡旋,才得以脱身。83
张鉴南开垦沙涂的指令违背了余姚盐场的土地开发惯例,即所谓“姚灶成规”,从而激化灶民和沙民双方的冲突。当时的《申报》批评他“不知余姚灶规勒有成书,内云‘子母传沙由灶民筑塘升科’,故上节淡地皆归灶民命丁,下节咸地每年由盐户照解灶丁小租钱,一俟地淡,仍归灶丁营业,盐户实不能垦种也”。84
“姚灶成规”的形成与余姚石堰盐场的成陆历史及制度演变历程息息相关。石堰盐场位处杭州湾喇叭口南缘,其主体部分是明初以来从杭州湾内逐渐淤生而来的。随着沙涂由南向北不断淤涨,当地灶民在其上层层修筑海塘,垦殖土地。以盐场中部横贯东西的利济塘(修筑于清朝雍正、乾隆年间)为界,南北两边具有截然不同的土地制度。利济塘以南的土地成陆较早,在清代雍正、乾隆时期实施过摊丁入地,故地权归属相对明晰;而利济塘以北的沙涂则在乾隆以后才淤涨成陆,未及实施摊丁入地,其地权并无制度上的保障。围绕这些沙涂的归属问题,当地灶民之间经历了长期的冲突和磨合,逐渐形成“子母传沙”的惯例,即余姚沿海沙涂按成陆时间先后分为“母沙”(老沙涂)和“子沙”(新沙涂),从“母沙”淤涨出来的“子沙”归“母沙”的所有者所有。85“母沙”的所有者称丁户(或丁主),通常都是本地大姓宗族。这些丁户秉持一种顽强的信念,他们坚信自己的祖先早在明代就被官府“勒派为丁”而从事煎盐生产,清代摊丁入地后他们的“丁名”(户名)又被官府登记在册,从而获得了利济塘以南土地的所有权(即“母丁”,又称“丁壳”);由于所有利济塘以北的沙涂均由“母丁”生长出来,所以只有那些丁户及其后裔才拥有围垦沙涂的权利。86
当丁户自身无力筑塘围垦时,他们会选择将沙涂转卖出去。在这种情况下,灶民就进一步分化为两类地权主体,即名义上拥有沙涂所有权的丁主与购买丁主名下沙涂从事实际垦作的垦户。两者形成一种“业凭丁主召佃,粮凭垦户报升”的“一田二主”格局。其中,丁主不纳赋税,每年向垦户收取每亩百文的小租钱(“丁壳银”);垦户则负责筑塘围垦、报升土地和交纳赋税,成为在官府登记的土地所有者。值得注意的是,垦户并不会因为筑塘围垦和报纳税赋而获得“丁壳”。此后新涨出来的沙涂仍归原先的丁户所有,由其围垦或转卖。如此,子母相传,永永相续。
板晒法的兴起冲击了传统的地权秩序。在从前灶煎法下,采卤、煎盐的盐民是从利济塘以南迁移过来的贫民,他们大部分来自灶户宗族,共享着“子母传沙”的理念。不过,太平天国的战乱破坏了原有的食盐生产秩序。咸丰、同治之际,太平军攻占绍兴府城,山阴、会稽等地大量难民流落到余姚海滨,聚居在利济塘以北的沙涂地带。为解决生计问题,他们仿照岱山板式制作盐板,从事晒盐。这些被称为“沙民”的山阴、会稽乡民很快成为余姚盐场食盐生产的主力。87
沙民的到来使形势变得更为复杂。在当地灶民看来,沙民是来自别县的客籍移民,没有“丁壳”,自然也就没有开垦沙涂的权利,只能向灶民租地晒盐。每当沙涂淡化无盐可刮时,沙民必须按照“姚灶成规”的要求移往更北的地方开辟新的盐场,而将淡化的沙涂交还灶民开垦成耕地。88不过,沙民并未轻易认可成规的安排。民国《余姚六仓志》的编者就曾站在灶民的立场上严厉斥责沙民不守成规,“横肆阻挠,词讼械斗,不稍退让”,以达到霸占沙涂、阻碍灶民围垦的目的。89
沙民一直在为保卫制卤沙涂而努力,但是他们的诉求迟迟没有得到公私各方的承认。直到同治十二年(1873),两浙盐运司发布文告,仍严令沙民恪守“姚灶成规”,退让沙涂,不许他们借执“召由”(租地回执)和“顶契”(押租契),“任意霸占,抗不退让”。90显然,当时的盐政官员已经注意到,沙民制卤所需的沙涂均从灶民处租佃而来,而且两者之间存在“租”和“顶”两种契约关系。在“租”的情况下,双方订立租契由沙民支付租金并收执“召由”;而在“顶”的情况下,双方订立顶契,由沙民向灶民支付押金并收执契据。由于手握“召由和顶契”,年深月久,沙民渐渐将租来的沙涂视作自己的产业,又彼此辗转相顶,从而形成错综复杂的地权关系。91不过,沙民和灶民之间的契约效力有限,并不能真正保障沙民的土地权益。实际情形常如时任余姚场知事陈书玑所言:“地苟稍淡,则丁户必执子母传沙之说,聚众筑塘,霸占其地,无论从前立为契据,概作无效。”92沙民虽不愿放弃长期劳作的土地,但面对强势筑塘的灶民,往往陷入“吁请无门”的境地。他们被迫以武力相争,持续卷入械斗,却总因实力悬殊、众寡不敌而归于失败。作为失败的代价,他们的房屋、器具以及卤缸、漏碗、泥垛等制盐设施都会被灶民铲毁。93换言之,只要灶民强力维持“姚灶成规”,余姚盐场的板晒生产就面临着被周期性破坏的风险。
事情的转机出现在光绪六年那起由张鉴南毁板引发的命火重案之后。当年六月,为平息民愤,宁绍台道瑞璋被派审理此案。瑞璋行事周密,既不像张鉴南那样不顾实情而偏袒沙民,也不像此前的盐政官员那样一意维护灶民利益而漠视沙民诉求。他一面重申“子母传沙”的土俗惯例,将沙涂的最终地权判归丁户,一面又根据沙民和灶民之间缔结的不同契约关系,作出差别化的判决,以补偿沙民的损失。94针对沙民搭建的草篷,瑞璋更参照当地“丁壳银”的做法,规定每三间草篷并作一间,沙民每年向丁户交纳百文租钱,丁户从此不得随意强逼沙民拆让。此外,他还对灶民的围垦行为进行严格限制,规定以后灶民围垦之前必须预先获得县衙和盐场的批准,由县、场勘明沙涂确属无卤可刮,保证灶民和沙民之间契约关系清楚、补偿到位,禁止灶民未经许可而“擅自兴工”。95
在光绪六年的风波中,余姚盐场总共被削减盐板44549块,保留盐板181116块,减板数量超过同时期岱山盐场的20倍。尽管如此,官方毁板的效力却十分有限,无法遏制板晒规模的迅速反弹。事实上,光绪六年沙涂地权秩序的调整缓和了沙民和灶民之间的利益冲突。至光绪二十三年(1897),沙民与灶民又进一步达成“丁沙合议”,协议双方共同围垦沙涂,所得土地则以“四六分析”的比例进行分配。96这些调整地权关系的举措使沙民逐渐获得占有土地和稳定住居的权利,并制约了盐业生产过程中的破坏因素,为板晒的进一步扩张提供了有利条件。宣统元年(1909),度支部官员已在奏报中批评余姚盐场“官收有限,私晒无穷”。97根据民国初年的统计,当时余姚盐板数量已累增至37万余块,达到光绪六年毁板后的两倍。98其食盐产量也远超岱山,在两浙盐区占据绝对优势。99
结语
作为余岱私盐的技术基础,板晒导源于嘉庆、道光年间“银贵钱贱”的经济波动,最初只是岱山盐民为摆脱米珠薪桂的生计困境而被迫采取的自救手段。这一技术的真正巩固和拓展得益于咸丰年间由太平天国战乱引发的严重盐政危机。由于食盐运销体系崩溃,官盐市场萎缩,余岱私盐凭借板晒技术带来的价格优势,迅速冲击了浙西盐场的煎盐生产,使之一蹶不振。两地的私盐也由此挤占杭嘉湖和“苏五属”的市场空间,并向长江腹地渗透。与之相表里,岱山和余姚两地的板晒技术获得了长足发展,盐板数量迅猛增长。
不过,价格优势本身并不足以构成余岱私盐向“苏五属”等地倾灌的充足理由。余岱私盐的兴起与咸丰、同治年间两浙盐政制度的变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太平天国战争时期,为获取盐利以供应军需,两浙官府采取了各种权宜策略。这些战时举措突破盐法成例,为私盐的扩张提供了便利。战后,两浙食盐运销又经历了从“抽厘”到“票运”再到“纲运”的演变。这种向战前盐政旧制复归的现象与余岱私盐勃兴的现实之间形成悖论性的反差。实际上,“票运”和“纲运”的实施过程正是官府在无力控制余岱私盐泛滥的情况下,一步步将食盐市场的管理权责让渡给盐商的过程。与之相应,发生在“苏五属”的“复引”和“复地”问题则是盐商借助官府力量扫除余岱私盐流通障碍、建立和巩固自身市场空间的行动。在将余岱私盐倾销至长江沿岸淮盐引岸的过程中,盐商更将洋人势力和条约体制的有利因素拉入到自己的运销活动中,进一步挑战了清朝官宪的缉私能力。
当清朝官府意识到自己无法在食盐销售市场控制余岱私盐的蔓延时,它们又将管制的焦点转移到食盐产地,企图通过控制岱山、余姚盐场的盐板数量来限制私盐产能。不过,由于任事官员不能有效应对地方上复杂的地权和人群关系,减板、毁板的目标无法轻易达成。即便官府曾在短期内凭借政治强力销毁余姚盐场的大量盐板,但其后续的危机处置却又撬动了当地的地权结构,为板晒的持续扩张进一步扫清障碍。
板晒技术扩张、余岱私盐泛滥的同治、光绪年间正是以洋务自强为中心的“西法模仿时代”。100在有关19世纪清朝地方军事化的著作中,孔飞力(Philip A. Kuhn)曾将同光年间作为中国传统国家制度走向解体、近代社会开端的时间。他认为,从此以后这个老大帝国赖以统合的机制不可挽回地走向了崩溃,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联系再也无法按照旧有的模式重建起来。101这是从社会组织和思想构造层面引出的问题。从物质层面来看,轮船、枪炮、机器、铁路、电报等西器无疑构成这个时代最为突出的景观,并在后世历史书写中成为近代初始的“器物”表征。这一系列西器的传入和推广使整个国家治理体系面临前所未有的技术冲击,并不可避免地引发制度和思想上的震荡。显然,本文讨论的板晒技术和余岱私盐并不具有这样鲜明的近代色彩,但清朝官宪处置过程中不断显露出的左右支绌,“纲法”“引盐”等旧有的制度名词被重新启用而实质内容却被掏空、扭曲的过程,则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传统不可复归的趋势:清王朝不仅在西法模仿上步履维艰,在旧物处置上也已捉襟见肘。
注释
1光绪《重修两淮盐法志》第64卷,“转运门•缉私六”,《续修四库全书》第84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影印本,第9页。
2光绪《重修两淮盐法志》第64卷,“转运门•缉私六”,《续修四库全书》第844册,第1—9页;张茂炯等纂:《清盐法志》第181卷,“两浙二十二•缉私门”,盐务署1920年刊本,第14—15页。
3陶澍:《上海会馆并无囤私暨舟山产盐归浙经理折子》,《陶澍全集》第4册,岳麓书社2010年版,第361—363页。
4丁日昌:《缉私》,赵春晨编:《丁日昌集》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281页。
5目前有关板晒技术的系统研究还很缺乏,迄今为止最有分量的研究当属日本学者渡边惇的《板晒法的兴起及其影响:清末两浙盐业的一个侧面》一文,该文对板晒法的产生原因、板晒技术的传播、板盐生产状况以及私盐治理和私枭集团的兴起作了较为详细的讨论。施沛杉也对板晒法的产生和影响展开过讨论。渡辺惇:《板曬法の擡頭とその影響:淸末兩浙鹽業の一側面》,《東洋史研究》第21巻第1号,1962年6月;施沛杉:《清代两浙盐业的生产与运销》,硕士学位论文,台湾暨南国际大学历史研究所,2006年,第56—66页。此外,有关板晒技术和发展脉络的简要梳理,可参考郑志章《板晒海盐技术的发明与传播》,《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3期;朱去非《盐板晒盐考》,《盐业史研究》1990年第3期;王芳《岱山民国板晒制盐》,《浙江档案》2014年第12期。
6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文章有:王仲《袁世凯统治时期的盐务和“盐务改革”》,《近代史研究》1987年第4期;陈争平《民初盐务改革及洋会办丁恩》,《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2期;刘佛丁《论中国盐务管理的近代化》,彭泽益、王仁远主编《中国盐业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刘洪升《民国初期的盐政改革对盐务近代化的影响》,《河北学刊》1996年第5期;刘经华《论洋会办丁恩在民国初期的盐务改革》,《厦门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陈开江《从川盐济楚始末看近代中国经济转型的制约因素》,《盐业史研究》2015年第1期。
7李晓龙:《新瓶旧酒:民初长芦盐业自由贸易改革与新包商的出现》,《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6期。
8黄国信:《国家与市场:明清食盐贸易研究》,中华书局2019年版,第317—327页。有关“贡赋经济”的讨论,参见刘志伟《贡赋体制与市场:明清社会经济史论稿》,中华书局2019年版,第1—32、409—411页。
9板晒所用的盐板多用杉木制成,长约9尺,宽约3尺,约合普通门板大小,板面合缝处嵌入油灰以防卤水渗漏,四周围以4寸高的木框以便贮卤,板底则另由4根木制横档加固。盐民们将制成的盐板依次摊列在平坦的晒场上,底部用块石垫高或用木桩支起,使之脱离潮湿的地面,然后倾卤入板,进行晒制;若遇阴雨,就将数块盐板叠置起来,覆上防雨用的盖板,待到天晴时再排板摊晒。参见盐务署盐务稽核总所编《中国盐政实录》分目八,“两浙”,财政部盐务署盐务稽核总所1933年版,第370页;王芳《岱山民国板晒制盐》,《浙江档案》2014年第12期,第50—51页。
10有关这一时期“银贵钱贱”问题的讨论,可参考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613—623页;彭泽益《鸦片战后十年间银贵钱贱波动下的中国经济与阶级关系》,《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52页;佐々木正哉《咸豊二年鄞県の抗糧暴動》,近代中國研究委員会編《近代中國研究》第5輯,東京大学出版会1963年版,第199—211頁。有关嘉庆、道光年间银贵问题对盐业影响的研究,可参考佐伯富《清代塩政の研究》,東京,東洋史研究会1956年版,第255—262頁;徐泓《盐价与银钱比价﹕清代两淮盐商的成本、利润及其消乏的原因》,陈永发主编《明清帝国及其现代转型》,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357—366页。
11渡边惇对板晒法的先行研究十分重视清代后期盐业生产本身所面临的困境,并且已经注意到清代中叶以后“银贵钱贱”问题的影响。渡辺惇:《板曬法の擡頭とその影響:淸末兩浙鹽業の一側面》,《東洋史研究》第21巻第1号,1962年6月,第55—58頁。
12据估算,烧柴煎盐,“每煎一次需柴150—200斤,成盐约100—200余斤”,亦即灶煎所得盐产量与柴薪消耗量接近1∶1的比例。朱去非:《盐板晒盐考》,《盐业史研究》1990年第3期,第14页。
13傅泽鸿:《禀报查点盐板文》,民国《岱山镇志》第20卷,“余录•艺文”,第42页。
14傅泽鸿:《岱山记》,《宝彝堂文存》第1卷,《晚清四部丛刊》第10编,台中,文听阁图书有限公司2013年影印版,第4页。
15在余岱两地,煎盐成本要比晒盐平均高出1倍。早在同治初期,当岱山私盐充斥浙西引地,时人便已注意到浙西煎煮而成的场盐由于有柴薪之耗所以成本较高,而岱山私盐因省了煎熬之费而价格低廉。另据1923年的调查,总括两浙各个盐场来看,煎盐成本在每百斤平均1.5元上下,而岱山场晒盐成本为每百斤0.7—0.8元,余姚场为0.7元。《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10卷,“条案一”,清同治十三年(1874)刻本,第29页;林振翰编:《浙盐纪要》,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第75—77页。按:本文对太平天国战后两浙盐政的讨论比较倚重《两浙盐法续纂备考》这部官书。该书编纂于同治十三年,由两浙盐运司主持,汇集了同治三年至十二年间有关两浙盐务的上谕、部议、奏咨、程章、文札等公文档案,共计12卷,用以系统保存这十年间形成的盐法成案,以资后来者采择、考订。该书编纂者的主观意图在于彰显战后浙省抚臣和盐务官员恢复盐政旧制的行动与成效,但客观上记录了他们在这一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与困境。
16傅泽鸿:《禀报查点盐板文》,民国《岱山镇志》第20卷,“余录•艺文”,第42—43页。
17据道光十二年闰九月十一日(1832年11月3日)给事中孙兰枝奏报,江浙地区“溯嘉庆十年以前,每库平纹银一两,合市价制钱一千文。嗣后银价日昂,钱价日贱,现在纹银一两,合市价制钱一千三百五十文”。另据日本学者佐佐木正哉的研究,宁波地区道光二十二年(1842)白银一两可兑制钱1700余文,至道光三十年(1850)时已上涨至1950文,至咸丰二年(1852)进一步上涨至2050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清政府统治时期(1840—1911)”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9页;佐々木正哉:《咸豊二年鄞県の抗糧暴動》,近代中國研究委員会編:《近代中國研究》第5輯,第200頁。
18王敬所:《盐务纪略》,民国《岱山镇志》第20卷,“余录•艺文”,第45页。
19曾国藩在东征途中观察到:“自贼据金陵,长江阻塞,淮南盐务,片引不行……江西南路食粤私,北路食贼之私盐;湖广南路食粤私,西路食川私,东北亦食贼之私盐。”曾国藩:《请拨浙引盐抵饷以充军用民食折》(咸丰五年四月初一日),《曾国藩全集》奏稿之一,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463页。
20《同治三年十月兼署浙江巡抚盐政臣左宗棠奏为两浙商盐议请试行票运以资整顿而裕课饷恭折仰祈圣鉴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1卷,“票运”,第10页。
21有关咸同时期曾国藩东征筹饷问题的详细讨论,可参见刘增合《行走在制度内外——曾国藩东征军费的筹策》,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7本第4分,2016年12月。
22曾国藩:《请拨浙引盐抵饷以充军用民食折》(咸丰五年四月初一日),《曾国藩全集》奏稿之一,第463—464、467页。
23“以盐抵饷”是湘军筹饷的主要方法,同时流行于两浙和两淮。相关研究可参考王静雅《太平天国战时曾国藩对饷盐借销的经营》,《广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清代咸同时期战时筹饷与淮盐湘岸旧制规复》,《学术月刊》2015年第3期;倪玉平《困境与破局:咸丰时期两淮“以盐济饷”研究》,《思想战线》2016年第4期。
24王敬所:《盐务纪略》,民国《岱山镇志》第20卷,“余录•艺文”,第45—46页。
25如“刘克昌,东沙角人。咸丰季年,粤逆南窜……克昌在华亭县所属之张家厍地方设义勇局,保护地方”。又如“汤肇业……父文美向以小本经营往来于江苏华亭县所属之张家厍地方……肇业随其父在张家厍服贾”。民国《岱山镇志》第14卷,“志人物•乡贤传”,第10、11页。
26光绪《重修华亭县志》第9卷,“盐法”,第33页。
27直到同治十年初,当松江本地盐场因盐产滞销而决定招揽外来商人集资收盐的时候,首要举措仍是阻断岱私通过张家厍向松江内地透漏,要求“请先行晓谕岱民,一面示禁华亭张家厍盐行,并咨明苏抚院一体严禁”。光绪《重修华亭县志》第9卷,“盐法”,第33页。
28《同治三年十月兼署浙江巡抚盐政臣左宗棠奏为两浙商盐议请试行票运以资整顿而裕课饷恭折仰祈圣鉴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1卷,“票运”,第11页。
29王敬所:《盐务纪略》,民国《岱山镇志》第20卷,“余录•艺文”,第46页。
30王敬所:《盐务纪略》,民国《岱山镇志》第20卷,“余录•艺文”,第46页。
31王敬所:《盐务纪略》,民国《岱山镇志》第20卷,“余录•艺文”,第45页;光绪《重修两淮盐法志》第64卷,“转运门•缉私六”,《续修四库全书》第844册,第9页。
32《同治八年五月浙省牙厘总局司道浙江布政使两浙盐运使为会议详请覈示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2卷,“纲运”,第1页。
33王敬所:《盐务纪略》,民国《岱山镇志》第20卷,“余录•艺文”,第46页。
34傅泽鸿:《余岱化私异同考》,《宝彝堂文存》第1卷,第32页;王敬所:《盐务纪略》,民国《岱山镇志》第20卷,“余录•艺文”,第46页。
35《同治八年五月浙省牙厘总局司道浙江布政使两浙盐运使为会议详请覈示事》《同治八年浙江巡抚兼管盐政臣李瀚章奏为浙东及杭嘉湖三府票盐办理整纲以杜流弊并捐输经费以济塘工要需仍试办数年再行定制恭折奏祈圣鉴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2卷,“纲运”,第1—2、13—15页。
36“专商引岸”的基本内容为“签商认引,划界运销,按引征课”。陈锋:《清代盐政与盐税》,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07页。
37《同治八年五月浙省牙厘总局司道浙江布政使两浙盐运使为会议详请覈示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2卷,“纲运”,第7页。
38《同治六年九月浙江巡抚兼管盐政臣马新贻为查明江苏五府州属盐务情形请改章试办恭折仰祈圣鉴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4卷,“复引一”,第3页。
39卢定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序》,《两浙盐法续纂备考》卷首,“序”,第2页。
40《同治十年七月松所甲商许庆曾等禀》,《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8卷,“收私二”,第4—6页。
41张茂炯等纂:《清盐法志》第165卷,“两浙六•场产门”,第19页。
42民国《余姚六仓志》第8卷,“盐法”,第6页。
43《同治十年署两浙盐运使司谕》,《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7卷,“收私一”,第46页;张茂炯等纂:《清盐法志》第165卷,“两浙六•场产门”,第19页。
44光绪初,余姚和岱山的盐板总数超过37万块,以每板每年产盐300斤计,两地盐产当在1.1亿斤以上。
45《同治十一年三月盐运使司为付谕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8卷,“收私二”,第17页。
46浙省官员很早就意识到,受余岱私盐冲击最为严重的就是浙西苏松等地。参见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96—197页。
47票盐和引盐的区别在于:在票运法下,票盐没有预先设定的税课额度,盐商无论大小只要纳资到库就可以从事运销,因盐无定额,故地方官免受盐务考成;而引盐则有额定的税课,并由专门的引商承担税额,包揽运销,地方官需接受盐务考成。
48《同治七年盐运使牙厘局司道为详请咨商停止江厘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12卷,“条案三”,第18页。
49《同治三年十月兼署浙江巡抚盐政臣左宗棠奏为两浙商盐议请试行票运以资整顿而裕课饷恭折仰祈圣鉴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1卷,“票运”,第10—12页;《同治七年盐运使牙厘局司道为详请咨商停止江厘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12卷,“条案三”,第18页。
50《同治七年两浙盐运使盐厘省局浙西局司道为遵查详议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4卷,“复引一”,第19页。
51罗玉东:《中国厘金史》,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0—45页。
52《同治六年九月浙江巡抚兼管盐政臣马新贻为查明江苏五府州属盐务情形请改章试办恭折仰祈圣鉴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4卷,“复引一”,第3—4页。
53《同治八年六月浙江巡抚兼管盐政臣李瀚章会同护理江苏巡抚臣张之迈奏为江苏苏州五府州属盐务招复引商分地认数设局委员督销先行试办请暂免州县督销考成恭折仰祈圣鉴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5卷,“复引二”,第1—15页。
54《同治八年五月浙江巡抚部院准江苏抚院咨》《同治八年江浙两省督抚盐院晓谕停收浙盐江厘以恤商力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12卷,“条案三”,第21—22、24页。
55靖江县志编纂办公室主编:《靖江县志》,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2—53页。
56光绪《靖江县志》第5卷,“盐法”,第11—12、13页。
57光绪《靖江县志》第5卷,“盐法”,第13页。
58《同治十年两浙盐运使为详咨复还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6卷,“复地”,第2—3页。
59《同治十年署两浙盐运使秦缃业为遵饬查议详请奏咨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6卷,“复地”,第12页。
60《同治十一年两浙盐院准两江督部堂咨》,《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6卷,“复地”,第29页。
61光绪《靖江县志》第5卷,“盐法”,第13页。
62《同治十年署两浙盐运使秦缃业为遵饬查议详请奏咨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6卷,“复地”,第9、13—15页。
63有关“川盐济楚”的讨论,参见黄国信《从“川盐济楚”到“淮川分界”——中国近代盐政史的一个侧面》,《中山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倪玉平《博弈与均衡:清代两淮盐政改革》,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145页;《权宜的妥协:“川盐济楚”研究》,《盐业史研究》2009年第3期。
64刘广京著,邱锡镕、曹铁珊译:《英美航运势力在华的竞争(1862—1874)》,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江天凤主编:《长江航运史(近代部分)》,人民交通出版社1992年版,第79—102、162—172页。
65光绪《重修两淮盐法志》第64卷,“转运门•缉私六”,《续修四库全书》第844册,第1页。
66光绪《重修两淮盐法志》第64卷,“转运门•缉私六”,《续修四库全书》第844册,第5—7、11—12页。
67松浦章:《清代沿海钓船的航运活动》,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编:《国家航海》第13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67—77页。
68光绪《重修两淮盐法志》第64卷,“转运门•缉私六”,《续修四库全书》第844册,第1—5页。
69马士著,张汇文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446—448页。
70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446页。
71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448页。
72这种领事推诿、洋商抗拒的事件相当常见,典型案件可参见李瀚章等纂辑《通商条约章程成案汇编》第15卷,光绪十二年(1886)刊本,第8—9页;文庆等纂辑《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9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影印版,第3—5、179—181页。
73如光绪七年至十年(1881—1884)这三年间,江海、江汉两关合计查获私盐案件344起,起获私盐达125642斤。光绪《重修两淮盐法志》第64卷,“转运门•缉私六”,《续修四库全书》第844册,第23页。
74余岱私盐对长江腹地食盐市场的影响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光绪《重修两淮盐法志》对“岱私”的记载止于光绪十三年(1887),而据汉口海关的调查,迟至光绪二十七年(1901),宁波钓船和上海轮船的“江船夹私”仍是湖北一带重要的食盐走私形式。光绪《重修两淮盐法志》第63卷,“转运门•缉私五”,《续修四库全书》第844册,第17—18页;The Chinese Imperial Maritime Customs Service (ed.),Salt:Production and Taxation(Shanghai: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1906),p.118.
75《同治十一年八月定岱委员萧诗禀》,《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8卷,“收私二”,第26页。
76傅泽鸿:《查板浅语刊本告示》,《宝彝堂文存》第1卷,第21页。
77傅泽鸿:《禀报查点盐板文》,民国《岱山镇志》第20卷,“余录•艺文”,第43页。
78民国《岱山镇志》第4卷,“志盐”,第13页。
79傅泽鸿:《余岱化私异同考》,《宝彝堂文存》第1卷,第30—33页。
80傅泽鸿:《岱山记》,《宝彝堂文存》第1卷,第7—9页;《禀报查点盐板文》,民国《岱山镇志》第20卷,“余录•艺文”,第42—44页。
81张茂炯等纂:《清盐法志》第165卷,“两浙六•场产门”,第19页。
82有关这一事件的原委,参见《灶民被害》,《申报》,1880年8月7日,第2版;谭钟麟《查覆知县参案片》,《谭文勤公(钟麟)奏稿》第8卷,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3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3年影印本,第446—452页;《德宗实录》第53册,第117卷,光绪六年庚辰八月癸卯,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709页。
83谭钟麟:《查覆知县参案片》,《谭文勤公(钟麟)奏稿》第8卷,第452页。
84《灶民被害》,《申报》,1880年8月7日,第2版。
85道光初期,“子母传沙”之法被浙江巡抚采纳,“并入成规,颁行遵守”。《治浙成规》第4卷,杨一凡、刘笃才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8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82页。
86民国《余姚六仓志》第8卷,“盐法”,第3—4页。
87光绪年间,绍兴乡土学者范寅曾在《越谚》一书中记述了余姚板晒的缘起:“咸丰十一年辛酉,洪逆陷越城,山会乡民流徙其地。苏人幕浙之曹凯唐亦避匿焉,虑贼虽不到,而民饥之变生肘腋也,出箧金,嘱仿岱山盐法,作板晒盐谋生。由是余姚涨沙数十里晒盐盛行。”范寅:《论涨沙》,《越谚》下卷,“附论”,光绪八年(1882)刊本,第26页。
88《余姚上林宋氏族谱》第24卷,“杂录”,光绪十七年(1891)统宗堂刊本,第14—15页。
89民国《余姚六仓志》第8卷,“盐法”,第4页。
90民国《余姚六仓志》第8卷,“盐法”,第4页。
91曾广钟:《余姚沙地应行清丈理由书》,宣统三年(1911)刊本,第4—5页。
92转引自韩新钿主编《慈溪盐政通志》,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5页。
93韩新钿主编:《慈溪盐政通志》,第185页。
94瑞璋的判决如下:“丁户执有沙民租契者,即属丁户出给召由之产,本无契价可退,其地悉归丁主;如沙民执有丁户顶契者,则令丁户退还原顶契价,其地亦归丁户。倘丁户并未执有租契,沙民亦无丁户顶契,仅有沙民与沙民辗转相顶契据,彼此均难作凭,则令照现在草涂时价每亩一千八百文,由丁户酌给沙民半价九百文,地归于丁主。”民国《余姚六仓志》第8卷,“盐法”,第5页。
95民国《余姚六仓志》第8卷,“盐法”,第5页。
96曾广钟:《余姚沙地应行清丈理由书》,第4页。
97《清朝续文献通考》第39卷,“征榷考十一”,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7935页。
98民国《余姚六仓志》第8卷,“盐法”,第7页。
99据1933年编纂的《中国盐政实录》,依此前10年的产量平均计算,两浙全区25个盐场每年总产量约为400万担,其中余姚场约占50%,岱山场约占17%,其余各场则所占无多。财政部盐务署盐务稽核总所编:《中国盐政实录》分目八,“两浙”,第2页。
100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中华书局2019年版,第116页。
101孔飞力著,谢亮生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11页。孔飞力此书中将起始的时间确定为1864年,也就是太平天国被镇压的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