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和谐社会,从根本上体现为社会各阶层和群体利益关系的和谐,特别是干部和群众利益关系的和谐。由于受苏共的影响及其他原因,建国之后我国干部阶层与其他阶层在社会利益分配中存在不和谐的因素,现阶段又有严重发展之势,导致干群矛盾加深,在某些区域甚至有所激化。解决干部阶层在社会利益分配中的科学定位问题,要把干部执政行为与执政理念的和谐、干部与群众利益关系的和谐作为着力点。
[关键词] 和谐社会 干群关系 利益分配
[作者简介]张文军,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 ,主要从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研究。
构建和谐社会,从根本上说在于社会各群体和阶层利益关系的和谐。一般来说,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这里称之为“干部阶层”)在社会利益分配中所占有的比重能够基本上反映出这个阶层与其他阶层之间的关系,甚至可以作为衡量一个社会和谐程度的重要标志。干部阶层作为社会管理者,在社会利益分配中起着主导和决定作用,其自身在社会利益分配中的定位,体现着这个阶层及其所属政党的价值理念、执政方式和执政水平,直接影响到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干部阶层与产业工人阶层、农民阶层等基本群众之间的关系。因此,考察分析干部阶层在社会利益分配中的定位,对于我们建立良好的党群干群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干部阶层社会利益分配的历史考察
中国共产党执政之后,就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等执政理念写进宪法和党章。但是,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作用,执政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和体制使这一理念有所偏离,而这种偏离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了前苏联共产党的影响。
前苏联建国之初,列宁十分重视党群干群关系,当时领导干部基本上不存在特权现象。但是在斯大林时期,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逐步强化,干部特权化开始出现并愈演愈烈。到赫鲁晓夫时期出现了特权阶层,到勃列日涅夫时期特权阶层完全形成,党群干群关系日趋紧张。当时苏共党内形成了50――70万人、加上家庭共约300万人的特殊利益集团。戈尔巴乔夫时期,苏联许多部长变成康采恩董事长,财政局长变为银行行长,物资局长变为交易市场老板,石油部变为石油公司。 1932年,斯大林等人以反对所谓“平均主义”为名废除了党员干部工资最高限额的规定,大大提高了高级干部的工资。1935年以后,对市苏维埃以上的领导干部规定了代表补助金和兼薪制度。一个领导兼任多种职务,可以拿多份工资。从1945年起,高级干部除有固定工资外,还有职务工资。斯大林逝世前,部长的工资与低薪工人的工资相差50倍。[1](P20) 不难设想,在这种条件下,党群干群关系会是怎样一种状况。正如黄苇町在《苏共亡党十年祭》一文中所指出的:苏共创业时的辉煌和谢幕时的凄凉,其原因,必须从它和人民群众关系变化中去寻找。[2] 美国马萨诸塞州立大学经济系教授、苏联问题专家大卫 · 科兹(David Kotz)2004年11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演讲时分析,从苏联解体可吸取如下教训:在苏联,权力掌握在一部分精英阶层手中,而人民并没有真正的主权。最主要的教训是工人阶级应该享受真正的政治、经济权力,而不是形式上的、文字上的,并应该有相应的体制作保证,也就是说人民必须有真正的主权。[3]
我们国家在建国之后至改革开放之前的这个时期,虽然干部的特权现象没有前苏联那样严重和突出,但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比如高级干部的商品特供权、子女特教权和职业特选权以及在风景区、名胜地、海滨、避暑胜地建别墅、疗养院等现象也比较普遍。对此,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有所意识并多次批评和告诫:“最近一个时期,人民群众当中主要议论之一,就是反对干部特殊化。要讲特殊化,恐怕首先表现在高级干部身上。” [4](P216)“确实有些人特殊化比较厉害。这种情况,在中下层干部中也有。”“应该看到,这不单是一个党风问题,而且形成了一种社会风气,成了一个社会问题。”“我们脱离群众,干部特殊化是一个重要原因。干部搞特殊化必然脱离群众。”[5](P218) 高级干部“那些特殊的待遇往往比工资还多。我们的高级干部现在并不是工资太高,而是其他方面的待遇太宽了。这样就要脱离群众、脱离干部,甚至腐蚀自己的子女和家庭,把风气带坏了,官僚主义也无法克服。”[6](P220)“当前,也还有一些干部,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搞特权,特殊化,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党的威信,如不坚决改正,势必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发生腐化。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7](P332) 邓小平对上述问题的揭示和警示可谓一针见血,切中时弊。 总的来看,虽然改革开放前干群之间的利益关系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和谐,但是就工资收入而言,普通工人与一般干部并没有太大的差距,工人阶层作为“老大哥”,还具有一定的职业自豪感。干部阶层和其他阶层的疏离和断裂感不是十分明显。
二、干部阶层社会利益分配的现实困境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利益主体多元化、分配方式多样化,收入悬殊的现象很快突显出来。有的社会学家分析认为:“社会经济制度转型之后,管理者既控制着社会经济组织的分配权,又拥有较强的经济资源力量和组织权力力量,工人则
失去政府在权力方面和分配方面(政治资源分配)的强助,其自身经济资源的贡献量和所产生的权力能力也相对较弱,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了‘组织权力剥夺下的资源分配’的出现。”[8](P151)1985年7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废除了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全国逐步推行公务员制度后,开始实行职级工资制。虽然从总体上和表面上看干部阶层内部的工资收入等级色彩较改革前有所弱化,但是与其他阶层特别是和广大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阶层相比差距明显在拉大。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资料,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干部阶层年平均工资变化情况为:1978年661元;1985年1133元;1992年2774元;1995年5528元;1998年7776元。[9](P164-165)可以看出,仅1992至1995年三年的时间,干部阶层的平均工资收入几乎翻了一番。 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任玉岭指出,2007年我国公务员加薪后,平均增幅为15%,有些高级干部在50%以上。公务员工资已超过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2倍,超过农民的5倍多,一些高级干部的收入已经达到农民收入的30倍。[10]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调研报告对社会十大阶层平均社会经济地位指数分析显示:其中国家与社会管理者为82.55,排序第一;产业工人为52.45,排序第8;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为48.49,排序第9;农业劳动者为46.55,排序第10。[11](P202-203)该报告问卷调查中对“您认为在当前的中国社会中,哪三种人最容易获得高收入?”一题的回答,绝大多数人(72.6%)都认为是“当官的人”。[12](P309)在对“您认为应该是哪三种人获得高收入?”一题的回答,只有13.2%的人选择了“当官的人”,即绝大多数人包括“国家与社会管理者”自身大都没有选择“当官的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春玲据此指出,人们所期望的理想的收入分配模式与他们所认为的现实收入模式极为不同。现实的收入分配模式是,有权或无权是决定收入高低的最关键因素,而理想的收入分配模式是,有能力或无能力是决定收入分配高低的最关键因素。理想与现实的差异,必然引发人们对目前收入分配制度的不满,人们可以接受由能力而导致的收入差距,但不能接受由权力而导致的收入差距。[13](P315)虽然由于下岗失业工人的出现,普通群众的收入成为一个难以统计的数字,但是,人们直观感受到的“官本位”的不断强化,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工人阶层中出现了一批因失业而导致收入极低者和一向被排斥在体制之外的农业劳动者,与干部阶层相比反差就更大。关键还在于,干部阶层具有其他阶层所不具有的如乘车、住房、通讯、吃喝、为亲属安排好的工作等便利(这几乎已成为被制度所认可的间接收入、隐性收入。严重的腐败性收入,尚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收入分配的不均衡,利益差别的扩大化,必然造成一般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心理失衡。尤其是当这种收入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起点、机会不公平造成的时候,就更是这样。中央党校吴忠民指出:“有调查显示,在城市居民心目中,在改革中受益最少的群体排在第一位的是工人,排在第二位的是农民。”[14]这两种感受如果得不到适当的调节,干群关系必然裂痕增大。中国虽然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的公开的所谓“利益集团”,但是不能不说这种因素和趋向有相当程度的存在。对此,江泽民曾经告戒全党:“我们还要特别警惕人们所说的‘既得利益’问题。”[15](P183) “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长期执政的政党来说,党内一些干部是容易产生所谓‘既得利益’的思想倾向的。”[16](P184)吴敬琏警告说,中国有陷入“权贵资本主义”的危险。[17] 值得注意的是,和当年斯大林等人以反对平均主义为名给干部们增加收入不同,现在有些地方的干部往往是以“改革”的名义冠冕堂皇地来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并正在使这种特权利益变成一种制度安排。比如,有的以国有企业“改制”为名,把国有企业低估贱卖、自卖自买;有的以“与国际接轨”、“高薪养廉”为名采取多种形式为干部直接或间接地增加收入;还有的以所谓“公车改革”、“廉政保证金”等名义直接间接地给一些领导干部大幅度地发放现金。如此等等,不仅有悖于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而且还必然会使本来就悬殊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社会矛盾进一步加深,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可以说,这个问题已经严峻地摆在我们面前。
三、干部阶层在社会利益分配中的科学定位
需要申明的是,我们指出改革开放之后出现的上述社会利益分配不公凸显现象,并非对改革的否定。改革的必要性是不容怀疑的,关键在于选择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和改革路径。就干部阶层在社会利益分配中的定位而言,这里仅提出两个着力点:
首先,要力求实现执政行为与执政理念的统一与和谐。中国共产党从成立到执政之后,不断提出了一些好的理念,并由此形成了一套有关党群干群关系的理论体系。应当说,这些理念乃至理论本身无疑都是十分正确的,它们在民主革命与和平建设中也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民主革命中,干群关系的和谐可以说是胜利之本。在和平建设时期,中国之所以没有出现像苏共那样亡党的结局,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得益于历史积淀下来的群众对党的朴素感情。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这种感情正在被逐步销蚀,党群干群关系正呈现疏离的趋向,有的地方甚至有恶化的现象。按照共产党人的理念,当干部就需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就意味着奉献乃至牺牲。然而在现实中许多地方则恰恰相反。如果我们对此缺乏客观的清醒的估计,那就要犯历史性的错误,并将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提出一些正确的执政理念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把这些理念转化为扎扎实实的实践行为,转化为群众可以感受到的事实存在。“现实的关键是如何将党和人民群众的意志,转化为具体的政策和制度,从而调整社会中的贫富差距与利益冲突,缓解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张力。”[18] 现在,我们似乎并不缺乏好的理论,关键在于缺乏实践行为与理论的统一与和谐。马克思指出:“一步实际运动比一打纲领更重要。”[19](P296)毛泽东在《实践论》中强调说:“如果有了正确的理论,只是把它空谈一阵,束之高阁,并不实行,那末,这种理论再好也是没有意义的。” [20](P292) 过去我们经常强调理论联系实际,笔者认为现在尤其要强调“实际联系理论”。干部执政行为与执政理念的统一与和谐无疑是干部阶层在社会利益分配中科学定位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力求实现干部和群众利益关系的和谐。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 [21](P82)经济利益关系是一切社会矛盾的终极原因。“和谐的基本含义就是利益均衡,建立和谐社会就是建立一个以利益大体均衡为基础的社会。从另一个角度说,和谐社会就是利益表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22]我们知道,曾经被马克思高度赞赏的巴黎公社两大原则,一是公社成员(即现在所说的“干部”)必须经过群众的选举,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罢免;二是“它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 [23](P13) “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24](P55) “他们所得的报酬只相当于一个熟练工人的收入”,最高薪金“只略高于伦敦国民教育局秘书工资的1/5”。[25](P96)虽然由于时代变迁、国情不同,我们不能照搬当时的做法,但是上述两大原则却并没有过时。近几年来出现的愈演愈烈的报考公务员热的火爆场面,人们对“干部”这一职业的趋之若骛,就很能说明问题。多年来中国党政机构臃肿、人员膨胀愈演愈烈,固然有“帕金森定律”的作用,但从根本上说乃是利益驱动的结果;社会上“买官卖官”之风屡禁不止,固然有干部思想素质差的原因,但更深刻的根源还在于现实中干部职务与利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这种状况发展下去是十分危险可怕的,如果处理不好,足以动摇和破坏共产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资源。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反思和调整干群之间的利益关系。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所作的口头政治报告说得好:“世界上为什么需要共产党呢?”“是因为世界上的小米太多,剩下了,非请我们吃不可,因此需要共产党,还是因为房子太多,专门要有一批房子给共产党住呢?当然都不是。”共产党“吃一点小米,吃一点大米,穿一点衣服,都是为了给人民做事”。“如果革命不是这样的革法,那末,就是专门革财政厅的命,有的人不革别的命,一心一意甚至几十年的功夫,专门革财政厅的命,那是不好的。”[26](P348)六十年之后重温这段话语,更加感到发人深省。当务之急,是采取向以广大工人、农民为主的弱势群体倾斜的刚性的分配政策,同时,采取同样刚性的手段和措施,限制和取消干部的种种特权,并使干部阶层的收入公开化、透明化,切实抑制住其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历史反复证明,作为权力主体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很难成为既得利益的自我剥夺者。鉴于这种情况,当今之计,惟有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关键是加强群众对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干部和群众利益关系的和谐归根到底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形式来实现,要运用群众监督的制度来作保证。而这一点正是目前最大的薄弱环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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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7]转引自吴思:《“官家主义”辨析》,载《改革内参》2005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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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2]孙立平:《上层阶级化,下层碎片化――2004年中国社会的新变化》,载《思想理论动态参阅》2005年第5期。
[26]《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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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作者主持的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点课题“构建和谐社会与解决干群矛盾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5BSZ12。
本文刊于《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