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产党要接受监督”是党的八大提出和邓小平特别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对权力监督理论的一项重大发展,同时也是对共产党执政方式转变提出的根本要求。当前最主要的,是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党要接受监督的关系,“党”与“民”的关系,“不搞群众运动”与群众监督的关系,“党的喉舌”与舆论监督的关系等。
关键词 权力监督 执政方式 以民为本
在当代,关于权力需要监督的思想理论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仍然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就共产党的执政历史和现实而言,也存在着理论上认识不够,实践上监督缺位的问题。这也是导致集权主义以及腐败现象不断滋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如果搞不好,不仅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会危及党的生存。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很有必要进一步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在实践上探索岀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法和途径。
一、“共产党要接受监督”的思想是对经典作家权力监督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权力容易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被经典作家一再阐述的理论并被反复证明了的带有规律性的事实。无论是古希腊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还是英国的政治学家洛克,抑或是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都曾经主张对权力加以制约。自从无产阶级政党诞生以来,其创始人对自身的监督问题就提到了议事日程。马克思、恩格斯参与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明确规定: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就意味着中央委员会必须接受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德国社会民主党还曾经根据恩格斯的建议设置过中央监察委员会,专门监督中央委员会。由于当时没有一个无产阶级政党成为执政党,党的权力范围十分有限,因而对党的监督问题不是十分突出,也没有形成一套关于党的监督的理论。但是,从人类历史上建立的第一个短暂的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的实践来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对党的机构及其领导者要进行监督的思想是十分明确的。巴黎公社用公社委员会代替了资产阶级的官僚机构,废除了旧政府官吏的一切特权和高薪制,公社委员一律由民主直接选举产生,接受人民的监督,并随时可以撤换。公社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曾经高度评价了上述创举,认为它能可靠地阻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因为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1] (p96)他还在该文后面反复强调:一切社会公职,“都要由公社的勤务员执行,从而也就处在公社的监督之下”;“因为这些公职应由公社的勤务员执行,因而总是处于切实的监督之下”。[1] (p121) 可见,在马克思看来,政权公务人员接受外部监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恩格斯在巴黎公社起义20年之后为《法兰西内战》单行本写导言时,专门提到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人民群众掌握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罢免权。[1] (p13) 尽管由于当时实践条件的限制他们没有就社会主义时期对执政者的监督提出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但是,他们关于由人民来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这一最本质的指导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用于监督党的机构及其领导者,仍然是适用的。
如果说马恩的权力监督思想当时主要还处于理论探索阶段和实践尝试的话,那么在前苏联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之后,列宁和斯大林面对的则是共产党执政条件下庞大的政权监督的实践考验。俄国十月革命前,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就重申和提倡巴黎公社为防止干部变成官僚而实行的公仆原则,包括干部的选举撤换制度、低薪金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等。十月革命胜利后,他更是不断强调权力监督问题。他认为,人民群众是监督的主体,“除了吸收工人和农民外,还有什么办法可以克服官僚主义。”[2] (p49) 他提出,“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3](210) 这可以看作是“以权制权”理论最生动的诠释。他还认为,人民群众监督的最重要手段是掌握罢免权。他针对当时许多所谓民主国家只给人民以投票选举权而不给人民以民主罢免权的现状指出:人民掌握罢免权比起掌握选举权更能反映人民民主的本质特征。列宁强调,真正有效的监督必须是在监督主体与客体地位平等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只能是一句空话。为此,他提出把原来隶属于苏维埃政府的工农检察院同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使合并后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其委员与中央委员会及其委员地位相同,以便于监督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中央委员以至党的最高领导人。他还主张对党内的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实行严刑峻法,对共产党应比对非共产党三倍严厉的惩处,认为那种对受贿者判以轻得令人发笑的刑罚对共产党和革命者来说是可耻的行为。遗憾的是,列宁由于去世过早,没有来得及真正解决这一问题。他的继任者斯大林则走向了与列宁意愿相反的道路,完全摆脱了党内和党外的监督,使党的机构和他本人形成了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这也是导致苏共垮台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从中共执政后的历史来看,应当说,党的第一代领导核心毛泽东是十分重视权力监督的。建国前夕他曾提出过让人民监督我们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从而走出历代人亡政息的历史怪圈的设想;他也曾经意识到斯大林犯的严重破坏法制的错误在英、法、美等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更是在实践上通过整风运动、“三反”“五反”运动以及对腐败分子的严厉惩处,试图彻底消除权力腐败现象。但是,由于他主要采取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不是靠制度而是用阶级斗争、群众运动等形式,因而没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力监督问题。他本人晚年也由于缺乏监督制约而犯了专制集权的错误,最终酿成了“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悲剧。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当时只是提出要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而没有明确提出监督“党”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可能是导致后来监督制度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党的第二代领导核心邓小平在这方面的突出贡献在于,十分明确地提出了“共产党要接受监督”的思想。1957年4月他在西安干部会上特别指出:“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八大强调了这个问题。”“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4](p270) 他认为正是由于共产党是执政党,大量干部居于领导地位,所以要受监督;正是由于宪法上规定了共产党的领导,所以要领导得好,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可以说,它第一次揭示了我们以往所犯错误的体制性根源,第一次深刻论述了党接受监督与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内在联系。另外,邓小平还指出了对共产党及其党员进行监督的途径和主体,即党的监督、群众的监督以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4](p270-271)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又深刻认识到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多次强调:“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5](p332) “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5](p333)他在回答外宾提出的如何避免和防止再发生“文化大革命”这样的事情的问题时多次重申:“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5](p348)“我们正在考虑从制度上解决问题。”[5](p349)可见,进行权力监督方面的制度建设是邓小平晚年一直在考虑的重大课题。我们看到,在邓小平的引导下,经过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以及十六大新选出的中央领导集体的努力,在权力监督制度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定期考核制度、戒勉谈话制度、在职离职审计制度、双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等等。特别是经过邓小平身体力行,废除了长期形成的最高领导职务终身制度;又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律处分条例等。可以说,权力监督的基本框架体系已经初具雏形。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有些制度还只是存在于理论层面,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尤其是对党的机构及其主要领导者的监督还缺乏一些具有外在性、规范性、刚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建构,因而效果不够理想。这也正是本文探讨的关键所在。
二、“共产党要接受监督”是新时期党转变执政方式的根本要求
中国共产党在执政之前,由于环境条件的限制,权与钱、权与利结合的机会、程度都比较小,因而权力腐败问题并不突出。随着党执政地位的确立和日益巩固,权与钱、权与利结合的机会、程度大大增加,于是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开始蔓延滋长。同时,国际国内的形势发生了并不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总的表现为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和政治格局复杂化。而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战争年代党政军一体化或一元化的水平上,没有跳出“马上打天下”和“马上治天下”的窠臼,这就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长期以来,我们较多地强调了共产党与其他政党、集团相比执政的特殊性,即其天然的先进性,而往往忽视二者执政的共同性。这也是党的执政方式没能够及时转变的重要原因。一般来说,一个政党、集团,在未取得执政地位之前,往往比较注意自身的形象。有的提出一些容易赢得民心的口号、纲领,有的采取严格的纪律约束自己队伍中的人员,其目的都是为了在激烈的政治斗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进而取得执政权。而一旦登上历史舞台之后,则往往淡化了过去提出的宗旨和口号,客观上放纵自己队伍中的人员,造成权利滥用,腐败变质,最终导致政权得而复失。正如毛泽东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所指出的:“现在,有这样一些人,好象得了天下,就高枕无忧,可以横行霸道了。”[6](p325)历史上许许多多的政党和集团包括前苏联共产党都一再重复了这一兴亡周期率。这至少说明两点:即使是先进的政党也不必然具有先进的执政方式,搞不好同样是要垮台的;先进政党执政也必须有监督尤其是外在力量的监督。而正是在这方面,我们存在着很大缺陷。
首先,党内监督体制还不够科学和完善。党的各级机构虽然均设有纪律检查委员会,但却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这就很难对同级党委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事实上存在着监督空档,出现了所谓“一把手”现象。退一步说,即便纪委与同级党委地位是平列关系,那么谁来监督纪委?近几年来不断出现的一些纪委主要领导成为腐败分子的事例就很能说明问题。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监督主体的消极化和不作为现象。从理论上讲,当监督主体的风险或成本大于其收益的时候,或者说监督不仅不能给它带来好处而只能带来风险和危害的时候,它就会失去监督积极性甚至放弃监督。当“猫”不去捉“鼠”而能生存无忧,捉“鼠”反而要劳神费力甚至还有风险时,不去捉“鼠”就是它理所当然的选择。从现实来看,一个地方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愈少,不仅不会影响该地方的“政绩”,反而有可能被当作政治清明、安定团结的标志,这就会进一步加剧监督主体的消极化和不作为。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使得党内监督处于弱化和虚化状态。这种状态反过来又强化了专制和集权,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党内首先要建立科学和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其次,从群众对党的监督来看,至今尚未出现群众监督党的机构及其领导者的制度安排。在基层,群众只能直接选举村(街道居委会)级行政领导,同级党的领导(支部书记)则由上级党委指派任命。乡镇以上的人大代表,也只是具有选举同级政府中行政、司法领导的权利,况且这种权利还常常由于必须体现“党委的意志”而大打折扣。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的最大区别是,人民在大规模的政治组合中参与政治并受其影响的程度。”[7](p36-37)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特别是对权力监督的程度是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志。就现在来看,中国民众真正参与政治并对执政党监督的程度还比较低。宪法规定,作为体现和反映人民意志的代议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在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问题在于,党委究竟应当以什么方式领导人大。象目前有些地方那样,以党管干部为名,先在党委内部拟定好国家机关主要领导干部人选,然后让人大照此毫不走样地通过。不然,轻则说你不与党委保持一致,重则说你搞非组织活动。有的地方为了体现“党委意志”,还专门安排人员做人大代表的工作,甚至预先规定必须某人全票当选,某人多数票当选,某人零票落选(因为有差额)等等。对于那些经人大代表联名推荐并当选的干部则采取“秋后算账”的办法,找机会将他们调任被认为不重要的岗位;对于党委推荐而在人大选举中落选的个别干部,则在党委系统安排其与推荐的行政职务同级别的职务,甚至直接任命为党委常委成员。诸如此类的做法显然是不适宜的。与其这样,倒不如党委直接任命职务更好,何必劳民伤财?另外,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实际上也是由党委任命的,甚至相当一些人大代表也是按照党委的意见先内定后推选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够体现人民群众对党的监督?
再次,关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对共产党的监督问题,从形式上来看似乎已经比较完备。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这个方针被当年11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五届全国政协五次会议分别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法律和章程的形式确认下来。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已被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全国政协和地方各级政协作为体现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意志的政治机构,设置也比较健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其一,政协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实际上是由同级党委任命的,有些就是原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转任,这些人往往还兼任党组主要成员。这种政协党化、政府化的现象不利于体现政协的本质和发挥其对共产党的监督职能,不利于出现毛泽东曾经提倡的那种“唱对台戏”[4](p270)的局面;其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担任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偏少,甚至大大低于建国初期。五十年代初,中央人民政府6名副主席中有三位是非中共爱国人士和民主党派领导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政务院副总理及其他12个部委的正职均由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民主人士担任,另有13位民主党派领导人担任部级单位副职;在地方各级机构中,也有一大批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担任要职。[8](p63—64)而现在,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在国家各级机构中担任正职的已经十分鲜见,这既不利于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参政议政,也不利于他们对共产党的监督。笔者认为,既然是“互相监督”,共产党就应当充分尊重民主党派在组织上的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并在参政职务比重上有所体现和保证。在当前,首先把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参政的职务比重恢复到五十年代初的水平,也不失为一个有益的举措。
至于以新闻媒体为主的舆论监督,由于长期以来偏重于强调新闻媒体的“喉舌”作用而忽视其监督功能,因此,党的机构及其领导者基本上不存在舆论监督特别是管辖范围内的舆论监督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邓小平40年前提出的“共产党要接受监督”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主要议题,说明我们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有了新的突破。提高执政能力必须首先转变执政方式,转变执政方式必须加强对党的监督。因为只有解决了为谁执政、怎样执政的问题,执政能力才会产生正效应。否则,能力虽高,却立党为私,执政为己,只能是南辕北辙。而好的执政方式只有在各种监督之下才会避免随意性、不稳定性并得到不断完善。所以,提高执政能力是目的,转变执政方式是手段,强化权利监督是保证。
三、“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与执政方式的转变亟须处理的几个关系
1、要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对党的监督的关系。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是我们奉行的基本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对党(具体主要为党的机构及其领导者)进行监督。根据权力监督理论的一般要求,权力大小与对它的监督力度应当成正比。权力愈大,对其监督的范围和力度也应愈大。在典型的西方政党制度中,政党只是推举岀本党的代言人执政,而不是直接上台执政,因而对政党的监督主要表现为对行政机构及其首脑的监督;在中国,共产党直接执政,重大事项直接决策,很大程度上党政不分。人们理解的通常意义上的“政府”是包括党政机构在内的广义的政府。因此,监督首先应当是对党的机构的监督。其次,不能把党的领导和党的机构负责人的领导混为一谈。党的领导是一个集合概念,个别党员乃至个别党的团体的意志都不能完全代表党的意志。这看起来虽然是个十分简单的道理,但在现实中却总有一些党的机构的负责人常常以党的化身出现,他们的意志只能服从、追捧,不能监督,更不能反对。否则,即以“不与党保持一致”论之。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全国各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5](p328—329)克服权力过分集中这一政治体制的“总病根”,最根本的方法只有实行民主监督。其三,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这是党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而加强对党的监督则是改善党的领导的必要条件,也是改善党的领导的内容之一。
2、要处理好“党”与“民”的关系。从原本的意义上说,共产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十分清楚的。《党章》总纲中申明:“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9](p24)《宪法》总纲中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0](p40)”这就是说,在“党”与“民”的关系中,“民”更具有根本性和终极性,民意至尊,民权至上。“党”只不过是一个为“民”服务的政治组织。“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4](p218)但是长期以来,这个关系似乎被有些人搞得模糊甚至颠倒了。在有些地方,以党为本、以官为本代替了以民为本,党领导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变成了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形成了邓小平曾经明确反对的“因党而骄”[4](p14)的现象。这是极其危险的。党与民的关系,在体制运行上具体表现为党委与人大的关系。胡锦涛指出:“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11]人民的声音、意志通过人大这一途径来表达是最富有组织性和规范化的方式,它既能克服以往群众运动的弊端,又可以减少和避免目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因此,人民群众对党的监督应当具体体现为人大对党委的监督。可是,我们往往强调的是党委对人大的领导(这当然是正确的),而不讲人大对党委的监督,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制度缺陷。现在,很多地方实行了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制度,其出发点或许是为了加强党委对人大的领导或者提高人大的地位,但从实际运行来看则往往进一步强化了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使人大监督党委成为不可能。
与党民关系相联系,就是要处理好党管干部和民选干部的关系。党管干部是党的组织领导的重要体现,但怎样“管”,却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党管干部主要不是按照党委的意志任命干部,而主要应当是由党的组织对党的干部进行有关思想、学习、工作、廉政等方面的指导、培训、管理、监督,由此提高党员干部的素质,从而在参与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的竞争选举中赢得民众的信任和支持,这样选拔出来的干部执政才具有合法性基础,才能为人民掌好权、服好务。换言之,党的干部执政应当体现“权为民所授”的原则,靠党员的先进性和竞争力来实现,而不是以党的权力强制性地推行。具体来说,就是要在国家机关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选举中,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真正充分尊重和支持人大代表提名并当选的干部履行职权。对于党委推荐而在人大选举中落选的干部,不得在党委和其他系统任命高于其原职的职务。如此等等。限于篇幅,笔者对此将另文探讨。
3、要处理好不搞群众运动与群众监督的关系。一个时期以来,有些地方因为中央提出今后不再搞以阶级斗争为主导的群众运动而似乎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不敢提群众监督或者以这样那样的理由取消了群众监督,从而客观上放纵了一些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广大干部群众对此深表忧虑。实际上,那种“踢开党委闹革命”的群众运动与群众对党的监督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问题,前者是破坏党的领导,后者则是在本质上维护党的领导,目的是使党领导得更好。不搞群众运动不是不要群众监督,而是要选择好的群众监督形式。现在有些地方常常以不搞群众运动为名,排斥、压制群众的正当意见和诉求,导致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比较紧张。社会上屡屡发生的群体上访乃至暴力冲突事件,大多是因为群众表达意见的渠道被堵塞、党群关系没理顺、干群矛盾不断积累的结果。实践反复证明,群众的评判是最公正的,群众的监督是最有力的,群众的参与是遏制和消除腐败的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改善党群关系、解决干群矛盾的根本途径。目前的当务之急,是真正充分尊重和扩大人民群众对党务政务的知情权、表达权,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选举、弹劾、罢免权。正如邓小平所强调的那样:“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5](p332)达到上述目标,没有必要采取群众运动的形式,通过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全可以实现。
4、要处理好“党的喉舌”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被作为党的“喉舌”,长期以来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无庸讳言,它在舆论监督方面却是一个弱项,特别是对党的机构及其领导者的监督,更是一个盲点,经常出现监下不监上、监弱不监强、监民不监官、监政不监党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我们在强调“喉舌”作用的同时排斥其监督功能。一些腐败分子不怕上告,就怕见报。没有强有力的媒体监督,他们便会有恃无恐。在民主政治发展比较充分的国家,媒体监督是一支强大的社会力量,可谓抑制腐败的监控器。从世界范围来看,执政党及其代表人物接受媒体监督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和普遍现象,没有媒体监督的权力是不可想象的。在中国,也许有人担心,如果媒体对党的机构及其领导者进行监督,会影响党的威信乃至党的地位的稳固。其实这种担心是没必要的。如果党的威信和地位是靠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的优良品质建立起来的,它不可能因为某些媒体的批评监督而有所削弱甚至垮台。相反,党的机构及其领导者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只会增加党的威信,有益于党的地位的巩固,常“打预防针”只会增加“肌体”免疫力。至于有些党的“蛀虫”因被媒体曝光而绳之以法,这正是党反腐败斗争所需要的。笔者认为,应尽快出台《新闻法》,对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能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鉴于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否可以这样试行:让一部分主流媒体侧重于发挥“喉舌”作用,一部分非主流媒体侧重于发挥监督作用,二者在话语权上处于平等地位。这样既可以体现导向性,又能够反映出多样性。当然,“喉舌”作为“肌体”的重要器官,对“肌体”的健康状况感受会更加深切,由它适时地对“肌体”的“疾病”作出预警,更不失为一种好的监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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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于《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