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既得岗位是用不当方式占有的本来属于社会公众的职业,是既得利益的典型表现。既得岗位一种是历史上形成的,一种是用权力谋取的。它具有利益占有的隐蔽性、鲜明的排他性和社会危害的间接性等特点,是一种未引起社会足够重视和被改革所触及的分配不公。
[关键词]既得岗位;既得利益;分配不公
理论界一般认为,机会不公平是分配不公的关键问题,人们在均等机会条下由于能力的大小或占有资本的多少所形成的收入差距并不属于分配不公。现在,人们对“既得利益”现象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但对“既得岗位”现象似乎还没有足够的重视。在笔者看来,所谓既得利益,就是用不当方式占有的本来属于社会公众的机会并由此带来的利益。而“既得岗位”则是用不当方式占有的本来属于社会公众的职业,它是既得利益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
既得岗位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历史上形成的既得岗位。即一旦某个人选择了某个单位或者某个单位选择了某个人,就构成了一个既定的岗位事实,人们大都只能由本行业、本单位的状况来决定自己的分配状况。比如一些人当初就业于电力、电信、石油、烟草等国有垄断企业,这种岗位一直延续到现在,其人员收入大大高于其他行业,这就是一种既得岗位利益。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国家采取统一的比较固定化的工资制度,分配方式单一化,城镇居民之间、除农业之外的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并不明显,人们的岗位观念还不是十分强烈,很多地方甚至出现在就业(包括军人转业安置等)意向上首选的是外贸、物质、商业、粮食、供销等计划特点比较突出的单位而不是党政机关的倾向。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人们的岗位性质和收入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也可以说出现了分化现象。一部分原来计划经济特点突出的行业由于被推向市场而丧失了其岗位优势,其中有些行业甚至难以为继,职工大批下岗。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还有相当程度的存在,一部分垄断行业不但没有受到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反而如鱼得水,游刃有余。就国有企业而论,目前一些垄断行业职工的高收入与那些连基本工资甚至基本生活费都难以保障的企业职工收入悬殊得已经不成比例。那些非垄断性的国有企业之所以大都不景气,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们一方面要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另一方面又要参与市场经济的严酷竞争。而一些垄断企业则相反,它们一方面凭借计划经济的行业垄断优势获得高额利润,另一方面又按照市场经济“多劳多得”的原则实行分配。它们在经营上的亏损漏洞大都由国家来填补,而获得的垄断高额利润相当一部分则通过各种形式转变成了职工个人的收入。也就是说,这些行业可以得到在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不能得到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双重利益。人们一旦历史地处于这样一个既定的行业和岗位,就等于决定了他们的收入分配状况,而与他们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乃至劳动贡献几乎没有多大关系。我们看到,在一个不景气的企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照样下岗;而在那些垄断行业,即使一个平庸的人、一种十分简单的劳动也可以获得较高的稳定的收入。社会上关于“电业公司抄表工年薪10万”之说就是一个生动写照。遗憾的是,这种典型的由于机会不均等造成的收入悬殊状况,历经近30年的改革至今不仅没有受到触动,反而有所强化。
如果说第一种既得岗位的形成还带有某种被动性和盲目性的话,那么第二种既得岗位的占有就具有了明显的主动性和目的性。第二种既得岗位是指在现有利益格局的基础上凭借特殊的权力或关系占据比较有利的工作岗位。如上所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原来形成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一些曾经被认为比较好的行业发生了“逆转”。与原来的所谓吃“大锅饭”、端“铁饭碗”明显不同的是,人们的岗位意识猛然增强,“岗位”特别是那些比较好的工作岗位似乎愈来愈成为一种短缺资源,因而也愈来愈成为人们竞争的对象。一方面,那些下岗失业人员、收入状况比较差的行业的人员,必然运用各种方式、通过各种渠道流向那些收入、社会地位较高并且稳定的行业,试图重新分切“蛋糕”;另一方面,新增加的劳动力要素也都力求在社会分配中占据有利位置。因此,岗位的竞争表现得异常激烈。现实情况是,所有带有竞争性的行业收入的稳定性都难以保证,只有国有垄断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收入、社会地位较高并且稳定的行业。谁在这些行业占据一个岗位,谁就等于获得了一份额外的利益。在这场新的社会利益的博弈中,总是具有特殊权力或关系的群体处于主导地位,它常常表现为“权力就业”或“关系就业”。从一定意义上说,特殊关系作用的产生最终仍然要靠特殊权力来实现,只不过有时通过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已。所以,关系就业实质上也是权力就业,权力就业是当前占有既得岗位从而使之成为既得利益的最为有效的手段。显然,这种既得岗位的占有是人为造成的新的分配不公。
以上两种形式的既得岗位都不是按照市场规则配置劳动力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不当的。与其他既得利益谋取方式不同的是,既得岗位现象具有利益占有的隐蔽性、鲜明的排他性和社会危害的间接性等特点。
谁都知道,贪污受贿属于以权谋私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但是在人们通常的理解中,为自己的亲友或者具有某种关系的人安排一个理想的职业,只要不明显违反有关刚性的规制,似乎属于正常现象,尽管它同样是以权力获取非正当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具有可持续性乃至世袭性。于是,一些手中握有这样那样权力的人们便纷纷通过各种途径把自己的各种关系“安排”进入那些收入高、社会地位高且稳定的行业。这对于一般人来说可能是十分困难的,而对于拥有某种权力的人来说却是十分容易的事情。从其行为本身来看,它不可能像贪污受贿那样只能在暗中进行,往往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但是从其利益占有的视角来看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即人们大都不把它看作是违法行为而在观念上予以接受。有些人甚至不是以谴责的方式而是以羡慕的心理来看待这种既得岗位现象的。
实际上,既得岗位现象具有鲜明的排他性。任何行业的职业岗位总是有一定饱和度的,特别是收入高、社会地位高且稳定的职业岗位作为一种稀有短缺资源,一部分人占有之后,其他人便只能被排斥在外。一部分人用非正当方式对公共利益的占有就等于对另一部分人正当利益的剥夺。正如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所指出的,在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情况下,处于强势的私权往往借着公权的名义大行其道,侵犯处于弱势的私权。这是当今利益博弈的一个显著特点。(转引自晓雨:《警惕社会转型中的畸形博弈》,《思想理论动态参阅》,2006年第4期。)收入分配不公首先是劳动者职业岗位占有方式、占有条件的不公。我们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之所以机构臃肿、人员膨胀,一直陷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恶性循环,可以说既得岗位现象是其中的深层次原因之一。而我们的有关改革往往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仅仅在机构的合并、人员的压缩等方面作文章,治标不治本,因而难以收到理想的效果。近几年来出现的大学生就业难的现象,固然有大学生自身需要转变就业观念等问题,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国家似乎还没有发展到可以不需要大学生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既得岗位现象在起作用。其实,那些带有垄断性的国有企业,也大都是冗员过多,人满为患,只不过其高成本、低效率等弊端被它的垄断高额利润所掩盖罢了。
作为权力对公共资源不当占有的既得岗位,扰乱了社会劳动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别不正常扩大,从而导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心理失衡乃至情绪对立,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其社会危害性并不比贪污受贿低。但是,由于它在表现形式上是间接而不是直接对具体的个人或团体利益的侵害,因而人们似乎很少对此进行公开指责,甚至也没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种社会氛围客观上又使得既得岗位现象愈演愈烈。正因为这样,这一问题本身更值得我们深思。
解决既得岗位问题,从根本上来说,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大限度地缩减和控制垄断行业的数量和规模,创建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充分让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制度,真正实现机构、人员编制法制化。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平衡和调整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从微观操作层面上,有关部门应从反腐败斗争的角度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垄断企业中的既得岗位状况进行一次分时段的清理整顿,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严重违反规定进入的人员,要坚决予以辞退,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只有这样,既得岗位现象才能够得到遏制并最终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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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作者主持的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点项目“构建和谐社会与解决干群矛盾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批准号:05BSZ12)
载《理论前沿》2007年第17期,《新华文摘》2007年第22期摘登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