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改革与法治及解释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608 次 更新时间:2008-09-12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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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 (进入专栏)  

最近学界特别是法学界对于改革的思考,集中到了“改革与法治”这类问题。讨论这个问题的一个现实因素就是最近某些地方党政领导声称改革要敢于“突破法律禁区”,主张“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这让人们感到困惑甚至担忧,因此,“违法”改革的成本和收益、改革过程中的“恶法”及“良性违宪”等问题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热点。

在我看来,有关这类问题的争论,并没有真正理解中国社会本质性特点。“改革”的本意是指保持某种制度和事物原有本质的前提下所进行的某种改变。从1978年开始,改革就成了中国主导性的话语,而且被赋予了极强的道德正当性和合法性。那么,什么是本质性的需要保持的,那些东西是可以改变的,如何改变,都与改革的解释权有关。

中国改革30年来,这个解释权还是执政者的,即最高政治权力的掌握者所拥有。也就是说,如果是执政者主导或认可的某些社会改变,它就可以通过意识形态的转化赋予这种改变为“改革”,而且还可以改变某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使之成为法定秩序。而民众自发的某些改变或底层政治人物所推行的某些社会改变,问题就复杂得多。如果民众的压力过大,而又没有触及执政者的底线和基本利益,就有可能被认可,并可以上升为法律规范。如果民众或底层政治人物的行为触及到了执政者的底线,那这种改变就不会被认可,就会被认为是违法犯罪。

当然,执政者的底线是会改变的,但某些东西则是刚性的。在改革的初始阶段,执政者就给出了“四个基本坚持”这一底线。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压力的增加,除了“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成了神圣不可侵犯最具刚性的原则,其它的都是在“发展就是硬道理”加以突破而有某种程度的改变。比如,公有制或私有制发展等问题,就可以通过对“社会主义”进行新的解释而赋予它的合法性,也可能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来得以改变。而随着新的社会利益结构的相对固化,某些经济集团的利益诉求成为了新的法律规则,也就使“改革”的空间越来越少,“改革者”越来越艰难。

可见,要解决目前“改革与法治”等问题,关键还是要解决“改革”和“合法”的解释权问题。在中国这样一个政治主导司法的国家里,没有政治的解决方案,司法的自我效正和修恢功能是十分有限的。当然,这个政治解决的方案起码具有两个方向性的选择。其一,就是进一步把解释权向执政者集中,寄希望于象邓小平一样的开明而有权威的政治家,敢于冲突一切阻力,用类似“黑猫和白猫”这样简单的规则来领导当下的中国“杀出一条血路”;其二,则是实现解释权的转移,让民众“对什么是改革“拥有解释权。这就要求按民主和宪政的框架来约束权力,让民众有权力和能力参与社会发展,并最终决定社会制度改变的方向和路径。简单来说,要使中国社会的改革事业进一步推进,在政治上就有“新威权主义”和“民主宪政”两个方向性的选择。

把社会改革的解释权赋予新的威权式政治领袖,也许会有立竿见影的政治效果,会很快解决一些社会问题,使一些争论不休的问题迅速得到平息。问题是,这种威权式政治领袖往往是历史自然形成过程,绝不是用暴力机器强加给国家和社会的。而且,威权政治的后果也具有多样性,有可能让整个社会和民族为其错误的决策承担后果。如果选择“民主宪政”的框架来规划和推进改革,也许会影响到某些效率,但它终究符合世界政治发展的潮流,也会能激发民众的创造精神,使社会获得稳定而健康的发展。问题是,选择“民主宪政”本身就是最重要的“改革”,对什么是“中国式的民主宪政”的解释也就具有十分的政治性。

当然,问题绝不是两选一这样简单。任何社会性制度的改变都最终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对比。同样,对于改革的解释权这类问题最终也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对比。但是,无论现在还有多少“中国式”的解释在曲解人类已有的政治文明成果,科技的发展,特别是网络资讯时代形成和扩大的公共领域,越来越多突破威权式政治人物划定的框架,而自觉或非自觉地用普世价值规划人们的行动路线。这实际上是这么多中国人坚守在国家和民族改革事业前沿阵地的理由和目标。

(原刊《同舟共济》2008年第9期,有删节。作者授权天益网络首发完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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