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结束后,“公民意识”广受关注。有学者称,“公民意识不是一个抽象概念,而是由一连串实际行动串联起来的。表现在北京奥运会上的公民意识,概括地说包括主人翁意识、责任意识、国家荣誉意识、自由表达意识、尊重差异学会包容意识、无所不在的绿色环境意识,等等。”(9月3日《北京日报》)
什么是公民?应该说这是一个政治学的概念。公民不仅是一个自然人,而且拥有国家法律赋予或保障的各种政治权利。没有这些权利,你可以是一个国民,但不是公民。一个不到18岁的人,因为还没有获得相应的政治权利,他就不是公民。另外,一个罪犯,他在服刑期间被剥夺了各项政治权利,就不是公民,但他仍然是国民。上述学者似乎认为公民和国民可以是等同的,这就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异。
以上引用的段落,尽管列举了一系列的公民意识,却缺乏了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即权利意识,尤其是政治权利意识。没有这样一种意识,我们可以不谈公民只谈国民,那些被排列在前三项的意识,恰恰就是国民意识。从1949年之后,我们接受的就是这种语言和意识,而不必等到今天的奥运。就奥运本身而言,它是一次举国体制的国民奥运。参与者,包括志愿者,甚至观众,是以他的国民身份而非公民身份,因为这里不需要显示他的政治权利。
那么,公民的政治权利到底是一些什么样的权利呢?为了方便,这里不妨取用当年孙中山的说法,他把公民政治权利具体化为选举权、被选举权、创制权、否决权和弹劾权。这些权利俱围绕国家政治生活而展开。也只有在民主体制下才能得到兑现,民主体制才会有“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本身的含义,就是指和政府政治权力相对应的民间的政治权利及其运用。根据西方民主国家和东欧民主转型国家的经验,两者之间还存在着内在的紧张。
有学者举例说,“这次奥运会再一次搭建了显示公民意识觉醒的平台……,获得女子柔道57公斤级铜牌的许岩赛后说:‘感谢纳税人对北京体育事业的支持。’这或许是年轻一代公民意识觉醒的有力证据。”此据差矣,一声感谢与公民意识何关?对该运动员来说,这是一种谦虚意识,尽管她说的是实话。
如果让我就这个例子来谈公民意识,那么我要质疑的是,为什么我们要用全国纳税人的钱,以举国体制的方式办奥运。奥运是纯粹的竞技体育,我们更需要的是全民体育。纳税人的钱应该广泛用在便于全民体育的公共设施上,而不是如此集中地用来打造金牌。应该说,奥运夺金之时,很多媒体评论对几十年一贯制的举国体制的究诘,才是真正的公民意识。
简言之,一些学者声称的“责任意识”,如果改为权利对权力的问责意识,方吻公民意识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