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江:政府体制创新要直面既得利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49 次 更新时间:2008-08-2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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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江 (进入专栏)  

政府体制创新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方面,受到普遍关注。同时,人们也看到,切实推进政府体制创新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其中的原因非常复杂,但既得利益越来越对改革起着阻碍作用,已经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政府体制创新必须正视这一事实,摆脱既得利益的干扰,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取得进展。

既得利益阻碍政府体制创新

什么是既得利益?既得利益不是一般的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否认人的一般利益。和正当利益不同,既得利益是一种特殊的利益。这种特殊利益不是靠在公正、平等的机会中获得,而是依靠特殊的权力获得。既得利益有三个特点:一是它所依托的是不科学的权力配置,二是它使少数人利用公共权力获得比其他人多得多的私利,三是它以损害多数人的利益为前提。

在我国,对于一些经济、社会组织和个人傍靠公共权力而形成的既得利益,没有人会否认。但是,对于公共权力行使者本身的既得利益,人们却往往讳莫如深。既得利益的出现是公共权力本身的特性造成的,和政权的性质并无多大关系。权力不受约束,自由裁量权过大,政府过多介入微观经济,政府权力和利益挂钩等,都会催生出既得利益。概括地说,它和体制设计密切相连。

改革是利益的重新调整。应该承认,我们的一些制度设计是有缺陷的。在不少方面,我们把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和它们的利益连接在一起,结果使得部门把管理行为变成了逐利行为,由此而产生了既得利益。例如,允许有收费权的部门从收入中提成,给一些部门用收费来弥补办公经费不足的政策,把国有企业的改革、管理、经营、收支等权力分配到各个部门进行等,这些都成为形成既得利益的重要基础,成为必须革除的政府行政弊端。

我们承认已经出现了既得利益,并且对政府体制创新起着阻碍作用,但不是在我国已经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既得利益集团。从这个角度讲,政府体制创新的首要目标和任务,就是防止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免除这种危险。

把既得利益干扰降到最低

在政府体制创新过程中,保持对既得利益的高度警惕,把既得利益的干扰降到最低限度,对于改革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怎样做到这一点?

第一,建立超脱于部门之上的、对改革进行通盘设计的机构。这是一个咨询性质的机构,它从大局思考问题,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现在我们的许多重大决策往往是根据内容抽调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临时班子。这些人员通常还会回到原来的部门,因而往往自觉不自觉地站在原来部门的角度思考问题。造成的客观结果是,要求这个临时机构立足全局,事实上它却成了各部门利益代表讨价还价的地方,难以摆脱 “部门思维”,也难以避开既得利益的影响。

第二,加快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发展的步伐。虽然我们要尽可能防止既得利益的干扰,但是,各种利益之间的博弈终归是难以避免的。民主政治本来就建立在各种利益博弈的基础之上。由此而论,既得利益打着各种名目进行运作,恐怕也在所难免。关键在于,如果让既得利益在各种决策中占了强势地位,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必然遭到挑战和质疑。要防止这种前景出现,最根本的途径是发展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扩大公众的参与。

第三,大力支持、鼓励、引导地方和基层政府的创新。这些年来地方和基层政府的创新,往往同时会触动一些部门墨守成规的权力运行体制,对一些部门的既得利益构成威胁,因而往往遭到排斥和冷遇。这种情况,严重打击着地方和基层政府的创新积极性,必须予以改变。应当肯定实践中取得的进展,应当宽容失误,为改革创新提供宽松的环境。

第四,从体制上斩断权力和利益的纽带。权力和利益联姻,是既得利益产生的主要根源。从制度上进行改革,设计出把权力和利益分离开来的机制,势在必行。首先,要改革财政制度,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由国家统一供养,杜绝自收自支。特别是惩罚性的收入,必须和执行机构的经费脱钩,不以收入定奖惩。其次,实行政府及其部门经费统一支付制度,所有收支都列入预算。预算的编制、审查、执行和决算,都应置于公众、人大代表、媒体的公开监督之下,尽可能减少管理部门在资金使用上的自由裁量权。再次,应改变“基数+增长”的财政预算方式,逐步实行“ 零基预算”,严格确定编制和收支项目。最后,政府转变职能,进一步从市场自身可以解决问题的领域退出来,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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