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960年代,美国早期民权运动时期,《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支持马丁*路德*金的广告《关注他们的抗议》,指控地方政府骚扰民权运动、地方警局以残暴手段镇压民权运动。当时的阿拉巴马州州长沙利文认为广告损害了他的荣誉,以“诽谤罪”起诉《纽约时报》。州立法院裁定,这则广告有“不实之词”,判决《纽约时报》赔偿沙利文50万美元。
此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之后,大法官们全体一致推翻了州立法院的裁决。布伦南大法官在他执笔的宣判书中表述了这样的观点:“对公共问题的辩论应该是不受禁止的,强健的和广泛开放的”,“辩论中的言论通常会充满针对政府和公共官员的激烈的、刻薄的或有时甚至是恼人的强烈攻击”,因此,如果要求公共行动的批评必须保证其言论中所有情节均为事实,那么势必导致“自我审查”,从而阻碍公共问题的自由辩论。
这就是美国宪政史上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在美国宪政史上,与这一著名案件相类似的,还有“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1931年)、“沃克诉伯明翰市案”(1963年)、“五角大楼文件案”(1967年)、“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1969年)等等。这一系列案件的审判,在美国宪政史上确立了几条原则:第一,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定的言论自由优先性原则,“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第二,国家有保护街角发言者免受质问者的暴力威胁的宪政职责,以保证“多样且冲突的观点暴露给公众”,支持广泛而多样性的公共辩论;第三,除非言论不但可能导致即刻的危害,而危害必须相当明显和严重,否则政府不得采取限制言论自由的行动(即霍尔姆斯大法官提出的“明显且即刻危险标准”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第四,新闻媒体不可因为诽谤了“作为抽象实体”的国家而受到刑事起诉。如果政府机关及公共官员无法证明媒体在报道中存在诽谤的确实恶意,则媒体可以免责(“实质恶意”原则)。
美国式自由社会,不是建立在宪法条文上,相反的,宪法的权威是建立在这一个个个案所构筑的法律基石上。这些案例及其从判决中引申出来的原则,构成了美国等西方社会自由的基础,构成了言论自由的生存环境、自由的生态系统。
“谣言”(包括新闻对于官员的“诽谤”),能被西方学界认定为“第一自由电台”,其文化生态正在这里。也只有在这种生态中,我们才能理解从奥尔波特到卡普费雷等人谣言研究 的知识社会学内涵——
试看谣言研究先驱奥尔波特的见解:“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我们保护每一个人讲述他自己的感受的权力,而假如他喜爱用谣言作比喻,他为什么不能这样做呢?”在奥尔波特看来,“谣言”是个体表到自己感受的方式,它不受权力的限制。
换一个视角,从社会控制、信息安全与技术证实等角度看,“谣言”被定义为“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那么,“谣言“就更是一种“反权力”。卡普费雷说,“作为一种非官方消息,谣言提出一个人们不可能得知的现实。正是由于这点,人们等待捕捉谣言,并急急地传给他周围的人。谣言揭露秘密:因为这一点不可多得,故而珍贵异常。这是谣言价值的基础”。
谣言既是社会现象,又是政治现象。而从政治角度看,官方权威来源本身就需要社会认同,“官方来源的概念就是政治性的:这个概念是由各个法律上有发言权的国民的一致同意而构成的。因而,谣言是对当局的一份报告。它揭露秘密,提出假设,迫使当局开口说话。同时,谣言还对当局作为唯一权威性消息来源的地位提出异议。谣言是无人邀请的自发性发言。它经常是反对派的发言:官方的辟谣并不能说服它,就好像官方与可靠性并不相辅而行的。谣言对当局提出质疑,对‘谁有权对什么事而发言’提出质疑。谣言提供的信息与官方信息是并行甚至是相左的,谣言是一种‘反权力’。”
“谣言揭露了人们丝毫未产生怀疑的事和某些隐藏的真相,从而增加政权的透明度,并孕育了反权力。谣言起到了一种干扰作用,是第一自由广播电台”。
从奥尔波特到卡普费雷的谣言研究,显示的是一个充分尊重言论自由的文化传统,一个民间社会大于政府权力的政治传统,也是一个维护多种信息渠道、多样信息传播手段的社会传统,这是“谣言”的政治文化生态。透过“谣言”的遭遇,我们能够直观地感受到一个开放社会的氛围与脉搏。
二
回看共和国之历史,又是怎样一副旖旎风光呢?
2008年7月,南京青年郏啸寅在网上发帖子,说“上海刀客”杨佳行凶是因为曾经遭警方毒打,导致生殖器受伤。上海警方声称郏啸寅捏造事实,其动机是为了出名,以诽谤罪亲赴南京将郏啸寅逮捕,这是“谣言”引发牢狱之灾的一则活生生的例子。“郏啸寅案”引起了国内、国际宪法学者们的高度关注,许多学者认为郏啸寅诽谤罪名不能成立。上海警方以当事人身份实施刑事制裁,不仅没有坚持回避原则,也是严重的违宪行为,是“权力的傲慢”。
王光良先生就曾经引用本人及其他作者,从宪政角度为郏啸寅“诽谤案”辩护(有兴趣可参看王光良:《权力傲慢、宪政失序与官民矛盾的激化》,《南方周末论坛》,本人博客转载,博客地址,“邓文初的空间” http://i.cn.yahoo.com/zdwenzi)。这一思考也许可为学术界提供一例典型的比较宪法例证,然而,王先生却错将“郏啸寅案”放到在西方法律社会中考察了,这样的分析只怕是隔靴搔痒。
类似“郏啸寅案”在共和国史上早已是硕果累累,先且不忙着作宪法学解释,不了解中国宪法的实践语境,法理学解释,永远只是纸面文章,而与事实、实践两不搭界。
“中国特色”之宪法实践语境,可以通过对2003年几则“谣言”的遭遇加以分析。
先看几则当时的新闻:
据媒体报道,湖北省公安厅已于5月6日深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在非典期间传播谣言行为及迷信活动。针对少数市民听信燃放烟花爆竹能防治“非典”和驱邪避灾的传言,5月8日,安徽省公安厅也发出紧急通知,开展打击行动,并派专人分头排查谣言来源。福建警方已开始追查谣言制造者并再次强调,对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5月13日下午,记者看到,当地的一个通告上说:“在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下,全国人民齐心协力、科学抗击非典之机(际),却有个别心怀叵测的人利用放鞭炮可以驱邪来麻痹广大职工群众,造成了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在这样“严查谣言源头并严肃处理”的政治(注意,这是政治而非法律!)态势之下,贵州“传谣者”邓燕被警方逮捕,报道说,“邓燕从来没有想到,自己随口说的一句话闯下这么大的祸”、“被强制带进去之后,她哭了两个多小时”。
与邓燕类似,因“传播谣言”而被警方拘留的(15天!)还有湖北的殷美桂、戚兰英、秦世长,警方说,“他们几个都是文盲,也不是有意传播谣言”。而更奇的是,河南的付海清仅仅因为“在他自己的摊位附近燃放鞭炮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而他只是2003年5月7日夜“成千上万”的燃放鞭炮以驱邪的河南人中的一个。
报道说,“这是河南首例在‘流言事件’中采取实际措施依法处置的地区,这在全国大面积爆发‘流言事件’的诸省,应该是继湖北咸宁的第二个”。报道中所说的“依法处置”所依据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报道中没有提及的是,如果严格依照这一法律,对所有“燃放鞭炮”的都依法处理,大约2003年入狱的国人将遍及半个中国!好在我们从来就不需要严格执法,也不需要公平。真幸运,中国公民就是靠官方网开一面才能逃脱严厉制裁,执法不严原来可以是最大的德政!所以我们需要感恩涕零!请看下一个例子——
在严查“鞭炮事件”中,贵州纳壅县百兴镇派出所长说,“一听鞭炮声音不对头,又没有什么农历的节日,到处放鞭炮干啥?马上就喊查。”这一查才发现全镇都在放鞭炮,而小商贩胡泉被揪住,因为他燃放了清明剩下的两窜鞭炮。好在没有查处“主观故意”来,报道说,“当地派出所没有处罚胡家,这让胡家很感动”(以上材料依据《南方周末》2003年5月15日)。
从上述几例谣言案件的判例,可以推出几个一般性原则来:其一,任何信息的传达都可能是非法的,如果官方认为这一信息是非法的;其二,任何言论与行动都可能是非法的(包括燃放鞭炮以驱邪、喜庆、热闹、娱乐等),如果官方认为这一行为是非法的;第三,官方一切举措永远是正确的,均须免责;民间的一切举措都可能错误,如果免责,民众必须感恩。
由此推出结论,凡公民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可能是非法的,如果官方认为这是非法的;凡官方一举一动都是正确的,如果官方认为这是正确的。
法学家们喜欢从艰深的学理角度思考问题,而历史学者却更关注简单的事实,关注日常性行为,如果一定要从——仿照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例子——这些案例中总结出几条“一般原则”来,那么,从这些案例中可以推出一条“法理”,那就是“偶语弃市”——中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
三
宪政的权威建立在一个个案例所垒筑的基石上,极权的权威也是建立在一个个案例所垒筑的基石上。这一个个案例,也就是“权力”的成长史、法律的成长史、制度的形成史与政治文化的发育史。如果说文化乃是历史积淀而成,历史即是文化的内容,那么,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式政治确实具有东方式传统特色,现代政治无非只是这一传统文化的某个面相。共和国的历史如是,共和国之前3000年的历史——有史记载以来的第一共和——也还是如是。
且看3000年前“第一共和”中国是如何对待谣言的。
《国语》中有一段“召公谏厉王止谤”的记载,已收入《古文观止》中:
厉王虐,国人谤王。召公告王曰:“民不堪命矣!”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
王喜,告召公曰:“吾能弥谤矣。乃不敢言。”
召公曰:“是障之也。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夫民,虑之于心,而宣之于口,成而行之,胡可壅也?若壅其口,其与能几何?”
王弗听。于是国人莫不敢出言。三年,乃流王于彘。
“厉王止谤与国人流王”这件事发生在公元前842年,中国历史上“共和”纪元第一年。据说,这是中国成文纪年的开始。按汤恩比的说法,文明是一有机体,则“共和元年”这一历史事件大约早已成为我们文明机体最古老的基因了。一百年前,湖南人谭嗣同说,“三千年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其实不是“秦政”而是“厉政”),五十年前,湖南人毛泽东也说过,“千年犹行秦政制”,确实是英雄所见。从2008回溯至1958,五十余年时间飞逝,从1958回溯至1898,一个甲子轮回。从第二共到第一共和,2800余年,世变时移,换了几回人间。听了无数回“朋辈成新鬼”的长歌,也看了无数回“城头大王旗”的变换;经历了无数回“坑灰未冷山东乱”的动荡,也见证过无数回“白头宫女说唐王”苍凉,中国还是那个中国,传统还是那个传统。三千年之巨的时间跨度,不能割断那基因的承续,此所以“中国”之为“中国”也!近代以来的西化、革命、新文化运动、文化大革命、启蒙、新启蒙等等,并没有触及这一基因,而这一基因反到借“中国元素”而光大发扬了。
现实是历史的延伸,按制度经济学家的说法,那叫做“路径依赖”。回顾共和国的史前史,可以看到这种“路径依赖”的巨大身影。一部共和国史前史,其实就是一部思想整肃史,一部消灭异己肉体的历史——从大革命时代对地主、富农的肉体消灭,到井冈山割据时代的内部整肃,再到延安时代的整风运动……“说破英雄惊杀人”,史实不便多举,以免伤人伤己。这里只推荐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学家陈铁键先生的文章,供关注共和国史前史的朋友们参考(陈铁键:《AB团肃反之“法理”依据与文化根源》,《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2期)。
陈铁键先生文章中说,“现实是历史的延续,1966——1976年在中国大地上猖狂肆虐十载的劫难,其来有自。它是由此上溯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4年)、反右倾运动(1959年)、反右派斗争(1957年)、反胡风运动(1955年)、延安审干抢救运动(1943年)等历次整人事件的必然发展结果。而其源头则是1930年发端于赣西南而扩散到各个苏区的肃AB团运动”。
“AB团肃反”运动情况读者自可参看陈先生文章,这里只引用与本文有关的资料。
在整肃AB团运动中,中共赣西南特委曾下发过一件《紧急通告——动员党员群众彻底肃清AB团》:
AB团非常阴险狡猾奸诈强硬,非用最残酷拷打,决不招供出来,必须要用软硬兼施的方法,去继续不断的严刑审问,忖度其说话的来源,找出线索,跟踪追问。
检查私人来往信件,如发现可疑时必须提出追问。
凡是时常邀人去茶馆酒楼或偏僻地方谈话的同志或群众,必须严密观察。
留心同志间的一切行动,如表现可疑时,即严刑追问。
工作上表示很积极,说话表示极左倾,态度表示很忠实、诚恳的。
陈铁键先生认为,“AB团肃反”的法理依据是列宁的专政学说——“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章约束而直接凭借暴力的政权”(《列宁全集》第31卷,第318页)。依据这样的法理,苏区掀起了肃反狂潮,“凡工作消极,说梦话,讲怪话,发牢骚,不挑禾草,不去开会,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以上聚谈等等,均被视为AB团分子。肃反的方法,依旧是唯一的严刑逼供。凡用刑不狠毒的,也被视为AB团分子。”
“共和国史前史”上这次肃反究竟殃及了多少无辜?1980年代,据中央有关部门派员核实,中央苏区肃反共杀了7万人,无一人是真正的AB团分子,真是“全盘皆错”!
在战争年代,作为革命策略,“铁的纪律”也许不可避免,是保证革命胜利的必要手段,是革命法宝。但当革命党变成执政党,政权已经掌握在自己手中时,那种“暴力法理”就应该摒弃了。然而革命的巨大惯性却俯冲而来,如巨石滚长坡,不知伊于胡底。那种战争时代“残酷斗争”的思维,那种敌对环境中“草木皆兵”的心态,就随着革命者掌权,因风借势,借势生风,沦变为政治生态,所谓法律、制度等等,就在这样的生态中展开了。
这是共和国史前史及当代史上一再发生言论、思想清洗的生态必然。
也正是这种心态,这种路径依赖,在思想问题上,“我们”一直就是以批判错误思想种种运动,打击任何不同的言论、思想,打击任何不符合官方定义的言论、思想,打击思想自由,实施所谓的“缄口”运动、洗脑运动、解剖灵魂运动……恍然一个持续了半个世纪的政治奥林匹克大会,运动方式是那样的花样翻新,运动员们是那样敬业,追求更高、更远、更快,追求最高、最远,最快,创下了一个一个世界记录。而所有这一切,其理由又总是那么正确,那么冠冕堂皇:和平演变、精神污染、“心怀叵测”、“麻痹群众”、“诽谤政府”、“谋求私利”、“扰乱秩序”、“有组织有预谋”、 帝国主义侵略、资产阶级腐蚀、自由主#义渗透……
这种革命时代养成的政治心态,已经转变为一种政治生态。敌对时代的心智,积淀为建设时代的心智;军事管制的手段,承袭为社会管理的手段。我们始终以处理战争问题的心态与心智处理建设问题,自以为我们处在四面楚歌、十面埋伏的敌对环境中——我们的国歌保留着“中华民族到了最危急的时候”,我们的激情总是靠“用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我们的口号还是“冒着敌人的炮火前进前进前进!”这样的心态,在一个日益开放的时代,日益与国际接轨的世界,如果不是以他人为假想敌,就必然会将国民当作假想敌。最近播出的一系列改编的电视剧,就是这种心态的展现:《羊城暗哨》中的神经紧张,《野火春风斗古城》的疑神疑鬼,《五号特工》的阴谋与策略……不知道中国电视人的想象力已经完全崩溃了,还是国人的想象力已经完全政治化,无法逃脱意识形态的天罗地网,主流媒体所传达的,始终是战争、暴力、江湖、谋略,传达的是一种浓郁的阴谋文化,一种敌对状态下高度紧张的社会氛围。
在这样的气氛中,稍有风吹草地,就是杯弓蛇影;一有异声,便是谣言;一有异动,便是反动;一有异象,便危机四伏。以惊弓之鸟心态,作困兽犹斗式反应。以这种不健康的心态引导中国社会前行,其结果不言自明。社会问题政治化,政治问题战争化,一切技术问题,一切偶然事件,都会升级为原则性问题,幻想成致命的反叛行为;一场普通的社会冲突,便能引发决战的幻想——这样的心智与心态,导致的是对正常社会冲突的政治处理,而不是法律处理;导致的是非理性行为的激发,而不是政治理性的应对;导致的是求生本能的激发:防卫与进攻,而不是利益协调的应对:对话与妥协。
灾难需要全能政府,战争需要全能政府,处理国际冲突需要全能政府,现代化建设,也许还需要全能政府,但一个长期和平与发展的社会,尤其是一个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却不能有全能政府,需要的不是全能,而是有限。是对市场规律那看不见手的尊重,而不是对权力那双粗暴脚的崇拜。
经济上的转型,我们用了三十年时间,基本上完成了,虽然远未理想。但思想上的转型,却远未启动。
正如我们曾经不承认市场的存在及其价值——一种资源的配置公共空间,而将之称作“资本主义”,为此我们遭受过巨大的灾难,我们现在还不肯承认思想市场的存在——一种信息流的公共空间——而将一切不合胃口的言论、信息称作“谣言”,从而封锁、打杀之。“殷鉴不远”并没有让执政者醒悟,那么,我们必然还得付出更昂贵的代价,并且准备为未来的悲剧继续买单。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如能幡然悔悟,或许还有希望,但我们却连反思的权力都被剥夺殆尽。在思想与言论领域,政府角色还处在“临时政府”时期,执政党还是以“紧急状态”的戒严方式处理公共事件,不仅执政转型遥遥无期,社会转型也必将扼杀,政治生态不仅没有好转,反而不可逆转地恶化,在这样的“盛世”中,我们正面临着政治生态灾难的可怕症相……
执&政党临民五十多年,国家也完完整整控制在自己的掌心,本已是铁打的江山,一统万里,何以还有这种造反(革命?)者的心态?何以还如同晚清政府那样显露出一种“少数民族”抢来政权的心态?栖栖惶惶,如处草泽榛莽;惊惶失措,总是顾此失彼?疑神疑鬼,政策翻云覆雨;首鼠两端,一副小人模样?五十年早过,该知天命了,可天命总不降,虞姬虞姬可奈何?惟天命不眷顾,当相信民命吧?可它决不!六十年将至,该是耳顺之岁了,想能听听民生维艰之民生了,可它绝不!听不得半点忠言逆言良言真言谣言传言,难道真的老而不死是为贼?又一个“中国特色”?一个带着浓郁“中国元素”的政治话题?这到真的可以投巨资下大力创办三十、五十个博士点研究研究了,国家重大课题的招标何以没有列入这一项目,真是怪哉奇也!
四
“虽然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坚决捍卫你发言的权利”,这是言论自由的基点。
自由主义大师密尔在《论自由》中也说,“即使一个错误的陈述,也可以被看作是为公共辩论做出了一份有价值的贡献,因为它带来了从错误的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谣言”也许确实有向壁虚构、凭空捏造之处,维护谣言便可能落下为“造谣有理”辩护的道德陷阱。其实,维护谣言,不仅在谣言本身,而在其背后的结构——信息自由传播、表达自由展开、言论自由陈述的政治结构。不允许“错误”言论的社会,必然是没有言论自由的社会;不允许言论自由的社会,必然是极权社会——不管那纸面上的宪法写得多么漂亮,理论的建构多么堂皇,学理的阐述多么完备。
“宪政”也许可以造出许多高深学问,但公众并不需要。公众需要的是常识,是最简单的事实真相,而“谣言”或许就是百姓手中的试金石——能否说话,能否不受暴力惩罚地说说真话,说说那些老百姓自己关注的话题,说说那些“谣言”,这,就是民主与极权的界限。
其余的,让学者们辩论去吧!
2008年6月8日初稿
8月14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