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租理论是近年来西方经济学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理论,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传入我国,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政治腐败的产生原因,同时探讨了消除这种现象的方法,所以一经传入,它就受到理论界、特别是经济学界的相当关注。当然也有许多学者对寻租理论提出了种种质疑,但不管怎麽说,它的借鉴意义是不可否认的。
1)租金(rent)
“租金”的原意是指为使用土地、劳动、设备、思想甚至货币所作的支付。一般说来,劳动的租金称作“工资”;对土地和设备的支付称作“租金”;为使用一种思想而作的支付称作“专利使用费”;对使用货币所作的支付称为“利息”。对于那些供给量不会随价格的变化而增减的资源,经济学家在其“租金”前面加上了“经济”二字。
租金一词曾被广泛使用,并且含义有所改变。亚当·斯密和马克思都曾经提到过这一概念,并批评过寻租活动——利用特权和垄断地位攫取超额利润。李嘉图把租金定义为永远没有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并认为租金是使这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所必需的最小值的额外收益。马歇尔发展了租金概念,他认为,租金还包括被称为准租金的暂时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此后,租金一词的概念不断被拓宽,外延逐步扩大,它的本来意义完全变了,使用上也有些混乱。针对这种情况,布坎南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寻求租金不是指地主收取地租。租金一词的这种日常用法最好弃而不用。”(詹姆士·布坎南:《寻求租金和寻求利润》,见《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编辑部编:《腐败:货币与权利的交换》,第67页)他认为租金首先是来源于不可替代的“资源”(广义资源,其中包括“权力”这样的要素),租金是这种资源的所有者向这种资源的使用者索要的超过这种资源的实际价格的那部分款项。即“支付给资源所有者的款项中超过那些资源在任何可替代的用途中所得到的款项的那一部分。租金是超过机会成本的收入。”(同上书,第67页)也就是说,租金=资源的价格+资源的唯一性的价格。
了解租金一词的原来含义,有助于我们了解它的现在含义。
在现代寻租理论中,租金是泛指政府干预或行政管制市场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即超过机会成本的差价。更多的使用这一概念是在现代经济学的国际贸易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中。这里,租金被用来表示由于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如进口配额、生产许可证发放、物价管制,乃至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人数限制等)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从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2)寻租(rent-seeking)
既然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够创造价差收入,即租金,自然就会有追求这种租金的活动,即寻租活动。在寻租理论中,一切利用公共权力大发横财的行为都被称为寻租活动。
詹姆士·布坎南曾经精彩地描述过这种活动。他写道:“假定一位进行革新的企业家,他不去发明一种新的商品、服务或生产过程,而是发现一种方法去说服政府确信,他‘应该’被授予垄断权,而政府将以把一切潜在的进入市场者拒之门外的办法来赋予这种权利。在这一过程中没有创造价值……获得的租金反映价值从一般消费者转向受优惠的寻求租金者,以及在过程中价值的纯粹损失。”(同上书,第72页)
寻租活动的必然附产物是什麽呢?布坎南继续写道:“假使一位奉承者说服女王授予他在整个王国出售纸牌的垄断权。这位受到这种优惠的奉承者将获得相当大的垄断利润或经济租金,而其他一些可能很想进入该行业的人将会注意到这一点。但是,女王所授予的东西,女王可以收回,而潜在的进入者不大可能无所作为,听任他们当中这位受优惠的人享有自己特殊有利的地位。潜在的进入者将把努力、时间和其他生产性资源投入力求把女王的恩宠转向自己事业的种种尝试中。宣传、吹嘘、奉承、说服、哄骗——这一切就是寻求租金行为的特点。”(同上书,第72页)
“潜在的进入者在道路被阻挡或者最多能够反映一对一的代替这种环境中寻求租金,必定产生社会浪费。用于为求得女王恩宠所作的努力的资源,本来可以在经济中别的地方用来生产受重视的货物和服务,而寻求租金却没有生产出纯粹价值。”(同上书,第72页)
国际贸易学派用“寻求直接非生产性利润”(DUP)把寻租活动的内涵拓得更宽。DUP活动包括以直接非生产性活动取得利润的各种活动。这里所谓的“非生产性”,是指这类活动只创造利润而不创造财富。也就是说除了一般的寻租收益外,还包括诸如将资源用于鼓励创造额外收益的政策干预,例如享受检、免税;要求实行或继续实行进口配额制度或对进口实行关税保护,贷款优惠,质量检查放低标准,对某些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项目网开一面等等;还包括为了赚钱而逃避政策限制的活动,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政府允许的走私。所有这些活动,目的都在于促成政治干预和政策帮助以产生租金,或者是逃避现存的管制以取得租金。而实现这些目的的前提是“买通”政府,这就需要相当的“投入”,这种“投入”只耗费资源而不创造财富,因而是一种浪费。同时也是腐败现象的培养基,因为租金的产生客观上无形中给“权力”规定了“价格”,谁出得起这个“价格”,谁就可以购得这个“权力”并使用它。“权力”因此而成为“商品”,—— 一种特殊“商品”, 一种能够带来超额利润的特殊“商品”。
在寻租理论中常用的一句格言是“创造垄断的活动形成为一个竞争的行业”。在一定的时间内,总有相当多的人都把资源用于获取垄断的努力中,但成功的只是极少数人。这就象抽彩,中彩的人数大大的少于买彩票的人数,同样,购买彩票的费用大大的高于中彩后的回报的价值。在寻租行为中也是一样,寻求垄断的总支付远远高于由于垄断而获得的高额利润。据统计,在印度和土耳其,贿赂费用约占每笔交易的7—15%。这笔钱虽为有权发放垄断权的掌权者个人所得,但它最终将计入社会总成本。
可见,贿赂行为与寻租活动是紧密相连的。贿赂实际上是对租用权力所作的支付。因为贿赂可以取得垄断地位,也可以绕过政府设置的种种管制,从而给行贿者带来巨额的利润,所以付出一定的支付是“划算”的,更何况这些支付都可以进入“成本”,摊入价格,最后由消费者承担。再有一个情况是,能够接受贿赂的位置将会引起激烈的竞争。在一些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许多受过良好教育的人都进入了这一竞争领域,他们不得不长期玩弄各种政治花招,以期谋得某个能够接受贿赂的位置。这又导致了这些国家的政治黑暗,政治派系、政治阴谋、政治迫害甚至政变成为这些国家的常见政治现象。这种情况必将大大的延缓这些国家的发展进程。所以,不管从哪个意义上说,寻租活动都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更为可怕的是,寻租活动往往造成政府的“成瘾性”,即政府对贿赂的依赖和迷恋(当然,这里所指的不是所有的政府;也不是个人对个人那种一般意义上的贿赂,而是如上所说对租用权力所作的额外支付。份内的支付称作“税”。)这时的政府就会以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最常用的理由就是“保持某方面的秩序,以防止某种混乱。”)千方百计地“创设”更多的垄断和管制,并对权力的使用进行公开或变相的拍卖,以收取更多的款项来应付自己日益庞大的花销。这时的政府就成为彻头彻尾的腐败政府了。
3)出路
这样,寻租理论就逻辑地接触到“体制”这个敏感部位。既然造成资源浪费并助长腐败的寻租活动源于政府管制,那麽解除政府管制便是消除寻租活动的唯一有效途径。
布坎南认为:“如果政府开始象它已经做过的那样,逐渐干预市场调节过程,那麽,租金下降或消失的趋势就被抵消,并且可能完全停止。”(同上书,第73页)“政府的特许、配额、许可证、批准、同意、特许权分配——这些密切相关的词每一个都意味着由政府造成的或人为的希缺。”“这种希缺意味着租金的潜在出现,而后者又意味着寻求租金的活动。”(同上书,第74页)
所以,要想消除寻租行为只有解除政府管制,完全的市场经济是唯一出路。市场机制能够合理的分配资源。在完全的市场经济下,政治分配被降到它所能降到的最低限度,因为市场把对政治的求助减少到了最低限度,真正实现政治、经济的二元化;并且市场体制带起的民主政治还能够将权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从而使政治体制产生消除权力商品化的机制。如果在不完全的市场状况下,政治就会乘虚而入,政治一旦干预分配,真正意义的竞争就没有了,有的只不过是一些寻租者被另一些寻租者所代替。
4)几点评价
第一,寻租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现代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中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对于反腐败有着现实必要性的我国,寻租理论无疑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改革中出现的一些现象往往使我们困惑不解,寻租理论或许有助于我们揭开迷底。
第二,寻租理论是在于我国很不相同的社会背景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面对的现实问题有着很大差别,观察者的主观立场和视角也不一样,因此,借鉴中应有批判和创新。
第三,寻租理论的倡导者多是自由派经济学家,他们理论的一个潜在前提是政府干预和政府计划不可能合理,实践中只能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他们认为腐败现象是行政权力这根金属棒在经济活动的氧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锈癍,只有把行政权力完全排斥出经济活动,体制才有可能在市场的自由气氛中重新发出光辉。这就难免使他们的理论带有无政府主义的痕迹。这种观点并不完全符合实际。就拿行政管制来说,它并不是在一切场合都起着消极作用。例如外汇管制,它对国内金融的保护作用是不可否认的。但外汇管制必然造成一个国家外汇的双重市场,即官方市场和“黑市”。两个市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价格空间,如果有人通过贿赂外汇管理官员买到“官价”外汇再到“黑市”上出售从而获取高额利润,这种现象当然不能简单地通过取消外汇管制来杜绝。并且古往今来尚没有出现过完全没有政府或行政权力干预的经济形态,所以,一味陷入寻租理论往往导致无政府主义和悲观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