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根据当时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对法律草案的审议一般都进行两次,第一次会议听取起草说明,初步审议,并不表决;第二次再次审议之后便进行表决。对于破产法来说,其危险性并不在于初次审议受挫,而在于第二次审议可能被无限期推迟。而这个信息也是法工委的小王透露给我的。他深谙人大常委会的办事习惯。作为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作为我的忠实战友,他给我提供了详尽的分析。
他说:第16次人大常委会议的情况你也知道了,反对意见占绝对优势,而法工委对破产法更是持否定态度。按照人大常委会的惯例,对一个议题的反对意见如果太多,下次会议就有可能不再列入议程。听说,领导上正在考虑向党中央写报告,要将破产法暂时搁置一段时间,待条件成熟时再议。而一旦搁置,今后再想提交常委会讨论,还得重新排队。人大常委会两个月开一次,几次会议一拖,最少就要拖上一年半载了。好不容易造成的舆论热度、试点工作都可能被拖垮。我们不怕讨论中有反对意见,就怕捂住不再提出来讨论。可以说,现在你如果不采取行动,破产法不但今年出不了台,恐怕明年也出不了台!
小王的警告引起了我的反复思索。要抢救破产法,使其避免被搁置以致夭折的命运,最佳对策是抢先给中共中央写报告,促使第17次人大常委会议继续将破产法列入议程。
谁来打这个报告呢?我曹思源人微言轻,在党内恐怕起不了作用,最好是请一位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出面。于是我重新翻阅《快报》。发言赞成通过破产法的常委委员有九人:爱新觉罗·溥杰、李贵、叶飞、许涤新、廖海光、刘东生、伍觉天、陈鹤桥、张秀龙。我一眼就看出经济学家许涤新先生最合适。“上书言事”是有一定政治风险的,在这方面,理论家的心理承受能力相对强一些,容易动员。
于是,我拨通了许涤新同志的电话,说明来意之后,许老表示为难,倒不是他不愿写信,而是他第二天要去参加中国民主建国会的中央会议(许老既是中共高干,又是民建中央领导人),只能过5天再写信。我说,5天以后恐怕就是“马后炮”了。对破产法立法的两种意见尖锐对立,现在是关键时刻,就看谁的意见先送到党中央。只有先得到中央批示才能取得主动权。这可是分秒必争的事啊。许老在电话中沉思了约半分钟,最后毅然表示:“好吧,明天的会议我去请假,明天上午你到我家里来商量一下吧。”
第二天,我带了一大包破产法资料,来到北京西城区南沙沟许涤新同志的住所,我们亲切交谈了两个多小时。临别时许老说:我的信准备一式四份,主送胡yaobang同志;同时送一份给彭真同志,因为我是人大常委委员,不宜越过委员长;另外给Ziyang同志送一份;最后一份由你收存。我充满敬意地说:“太好了!”
7月5日上午,我便收到了许老所发的四封信中的一封:
曹思源同志:
这次全国人大第16次会议上,委员们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讨论十分热烈,多数人采取慎重态度,这是对国家负责的良好态度,值得称赞。但是从发展我国国民经济的观点来看,对“破产法”采取怀疑或过于慎重态度,值得考虑。兹将我的说得不清楚的意见,作一反映:
(一)有的同志认为“破产法”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产物,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怎能把资本主义的“破产法”吸引过来?“破产法”确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一个公司到了资不抵债没法偿还给债权人的时候,只有申请破产这条途径。但是,在实质上,资本主义的公司负责人是对资本家债权人负责的;而在我国,国营企业之实行破产法,是对国家、对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对其他国营公司债权人负责的。此中区别,一目了然。如果把我国的破产法同西方国家破产法,在性质上混为一谈,是不符合事实的。
(二)我国过去在“左”倾错误的指导思想之下,把吃大锅饭、捧铁饭碗当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现在实行生产责任制,应该是在承担盈利的任务的同时,承担亏损、破产的责任。盈利与亏损(破产)在理论上是对立的统一。企业如果只负责盈利而不负责亏损和破产,企业的亏损和破产,都由国家包下来,那么,国营企业有什么责任呢?长期以来,在没有破产法的情况下,企业有国家做靠山,高工资、高奖金、高福利,千方百计,成为奋斗的目标;而亏损和破产呢?那是国家的事。难道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吗?难道这不是国营企业在吃国家的大锅饭吗?如此下去,我国的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怎能有健康的发展呢?
(三)颁布“破产法”,对于国营企业的厂长经理以至职工,都是一种巨大的压力。因为现在企业的亏损总是由国家财政一笔勾销的(或者转嫁与之“合并”的企业),厂长经理毫无责任照样当官;而职工的安置则由国家包下来,工资照发,甚至奖金继续照拿。难道这同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不相矛盾吗?如果颁布“破产法”,对于经理厂长,的确是一个可怕的压力,但是,压力是能够转化为动力的。有了“破产法”这个压力,就可打破一些企业的负责人和职工的胸无大志、不为国家,不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前途动一点脑筋的毫不负责的懒汉生活。 一些同志为“破产法”的压力太大、条件不成熟而担心,我认为有可能是忘记了压力与动力之间的辩证关系。
(四)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在经济效益上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现在不少国营企业只重视产量与产值,而忽视产品的质量(使用价值)。现在,次品、废品到处皆是,它们有的在仓库睡觉,有的以搭配的方式走到市场。次品、废品的生产,是工厂和职工对于国家财富(原材料)的糟踏和破坏。“质量问题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判断是真理,但是,只有实行破产、淘汰制度,这一真理才有可能“由可能变为现实”。
(五)破产法是对于已发生严重经营亏损的企业的善后处理办法。国家财产的损失并非破产法所造成,而是由企业经营失败所造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老办法,由国家长期承担无限责任,用财政长期去填补这个无底洞,那我们的国家怎能有力量以较快时间,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怎能使人民在改善生活方面获得较好的条件呢?如果按破产法处理严重亏损的企业,由企业以其资产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损失是有限度的,至于职工可以由原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所缴纳的保险基金,得到基本生活保证。
颁布破产法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打破大锅饭制度,对于保护国家财产,对于促进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对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对于稳步发展我国的现代化建设,都会带来积极作用。当然,困难不可能没有。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对于如何解决困难的问题,大体上都已提到了。因此,“破产法”的颁布并不过早,反而由于这部法的颁布,会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前进,会推动其他有关法律的及时产生。
我对国家当前经济实际,了解并不多。所提意见可能有错误,请予指正。
此致
敬礼!
许涤新
1986年7月3日
许涤新同志时年80,曾任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副主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兼经济研究所所长,是位德高望重的老同志。他的信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yaobang同志很快批示:转乔石、丕显同志。
这就很有分量了。
乔石,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他说:国务院讨论破产法,原则上是通过了的。人大讨论情况怎么样,我没有参加,就不清楚了。请丕显同志参酌。
问题最后转到时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陈丕显同志手里,陈丕显同志于是表态: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常委会按照议事程序,只作起草说明,不表决。从初步讨论的情况看来,主要是对于破产标准有些不同的意见。现在人大有关工作机构正在抓紧修改草案,争取在下次会议,即第17次常委会上继续讨论。
好!破产法终于转危为安,克服了不被列入第17次常委会议程的潜在威胁。我们下面要做的事,就是千方百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对破产法的第二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