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首先表现于破产法涉及宪法实体内容层面的权利与权力问题。宪法是约束制衡权力的基本法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法。
市场经济需要一个统一的市场
市场经济需要一个统一的市场。这也是市场经济从古典发展到现代的一个走向。中国刚刚开始改革的时候,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我们当时用“政策”代替“市场”这个词,所谓给“政策”就是给它市场自由度,就是一个松绑的过程。然后我们慢慢放大到像安徽、四川等改革比较领先的省份。比如安徽出现的“傻子瓜子”事件,年广久原来就是在国有企业就是做瓜子的,然后他倒卖傻子瓜子。那时候法律有一条叫“投机倒把罪”,最高判死刑的,我们发展到现在叫“物流”,当时年广久这个案子定性为犯了投机倒把罪,哄动一时,后来邓小平发话,说年广久卖瓜子不算什么投机倒把,才把他给放了。然后就开始反思刑法,就把“投机倒把罪”取消掉了,现在这么多的物流公司,按照当时的说法,都是搞投机倒把,这说明市场经济的试验在不断扩大。
所以市场经济需要一个统一的市场,如果市场经济是区域化的,不同的市场参与者的地位、权利和责任就是不一样的,债权人利益就得不到平等保护。所以市场经济一定是市场越大越好,如果有全球的市场那最好。但是由于各个国家制度的差异,所以在某一个国家,它对于统一市场的能力和它的制度安排也是不一样的。但是从市场经济来说,它最需要的制度,实际上是一个统一的市场,给市场参与者一个平等保护,市场参与的各方都能接受的一个公平的制度,那就是破产法,它带有基础性与母法性,所以破产法某种程度上具有宪法性。
世界上破产法最发达的国家是美国
世界上破产法最发达的国家是美国。美国最早的立国者,包括杰斐逊、汉密尔顿,他们很早就发现这个问题了。如果一个市场是割裂的,不是统一标准的,那么这个市场的参与者是得不到公平保护的。所以在美国宪法立宪的时候他们就讨论这个问题,应该有一部法律,这部法律是能够保护所有的市场参与者,特别是市场主要的供血者,就是债权人的利益。对于一个自由的市场企业来说,它最需要的是能够给他提供信贷,给它供血的人,这样的人是需要保护的。
所以在美国的宪法当中第1条第8款规定了18项权利,第4项权利里面就强调,美国的两部法律是由联邦来制定的,不允许州一级来制定这部法律,一部就是美国的国籍法,一部就是破产法,破产法律必须由联邦来制定。但是我们看到,在美国宪法当中,规定这样的条文是非常不容易的,因为大家知道,美国是最早的的组建联邦的时候是13个州,他们很早就认识到,这13个州必须是非常独立的,联邦要给我最大的自由权,包括政治权力、军事权力、外交权力。所以它实际上建立宪法的时候,除了联邦宪法之外,各个州可以制定自己的宪法,有自己的一套公法和司法体系。所以我们今天看到,没有美国公司法,有的是特拉华州公司法、纽约州公司法、加尼福尼亚州公司法……如果有统一版本的公司法的话,那也是美国的商会、美国的一个非政府组织他们做的一个指引,但是这是无法律约束力的,有效力的法律是各个州的公司法,美国的刑法也是各个州有自己的。
所以在这样一个特别强调独立性的一批立法者的带领下,能够把破产法写到联邦,就是你各个州不能制定破产法,只能联邦来制定,这是非常了不起的成就,这是对市场经济最深刻的理解,也可以说是对于未来美国经济它的经济实力能够领先全球的一个最好的制度预见。美国50个州,为什么其他法律都可以由各州制定,破产法这部法律不允许各州制定?很重要的一点,它要保护统一的市场,它希望这个市场能够做大,它是要保护这样一种跨州、甚至是跨国的贸易。实际上我们看到今天,美国的破产法也跨出国界了,很多国家的破产法以美国破产法作为蓝本,实际上它的基调就是保护一种跨境的、跨界的、跨国的贸易与市场交易。
我觉得这个题目很值得研究,当时的美国立法者,他们是怎么想到破产法的重要性的?美国市场经济那么多法,如果把行政法规加进来的话,数以千万计的法律,但是这些都不在立法者的话下,只有破产法具有宪法性,而且是写在宪法当中的。这一点对我们今天认识破产法的价值,我想是具有非常重大的启示意义,应该说,我们今天中国对于破产法的认知,还是远远落后于几百年前那些美国立法者的看法,所以我想这个是非常重要的。
关于破产法 我们应该讨论什么
如果中国的立法者能够把对于破产法的认识带到这么一个高度的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可以说就能够在中国落地了,现在我们只能说它只是一个理论上的顶层设计,还是一个在中国某一些人,某一些地方在进行社会试验的一个产品,还不是一个成熟的一套模式。我们现在不能说中国现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破产法应该是市场经济的底线,破产法应该具有宪法性,破产法是守护市场经济的守护神,这个观念应该在英美法系是没有问题的,都能接受。大陆法系很多国家,破产法也是一部国家层面的统一市场的法,但是实际上现在破产法一体化的趋势是越来越强了,包括德国破产法改革之后,把“和解法”给废除了,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的倒产五法的改革,即破产法也基本上是实施了100年,现在把和解制度也废除掉了,学习美国的破产法。
我一直搞破产法研究,我们国内学界在讨论破产法跟其他法是什么关系,破产法是部门法,是特别法,实际上这都是比较技术型的讨论,我觉得应该去讨论——为什么在很多国家,破产法有这么重要的位置?破产法的价值究竟是什么?
关于破产法,学者做这样一种所谓学科地位的讨论是非常低端的,没有什么价值的讨论。我们要真正考虑,破产法在一个统一的市场经济当中它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破产法对于跨境的交易,跨界的交易,对于债权人、债务人权利预期的一种安排,对于整个市场交易费用的降低,对于整个市场经济铁律的一种支持,它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它有什么样的价值,这里面是很有理论性的,这才是值得讨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