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采取行动
── 委员长半夜写信
── 第18次人大常委会议表决,结果出乎意料
── 政治改革中,一只先飞的小鸟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虽然未就破产法表决,但在发言者中,赞成通过此法的人数由两个月前的绝对劣势上升到微弱多数,已经是一个了不起的胜利。然而这一胜利带给我个人的却是新的困境。
起因还是院外活动。我给人大常委委员寄送《谈谈企业破产法》一书,并逐个打电话进行游说一事,不仅个别委员不理解,我的顶头上司尤为反感。加上我对于通过快报、简报了解人大常委发言情况不满足,有隔靴搔痒之感,便于第17次人大常委会议开幕前,给人大一位副秘书长打电话,请求以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名义旁听人大常委会,以便直接地、准确地了解人大常委中对破产法究竟有哪些意见,其理由是什么。国务院机关工作人员到人大听会是常例,不过历来都是由领导指派,而无自已主动请求听会的先例。我这一唐突的请求不但没有被接受,反而被捅到了我的顶头上司那儿。于是,一场冲突就不可避免了。
上司在声色俱厉地批评我违反国务院机关工作常规,竟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听会请求、竟然给人大常委委员寄书这两项“严重错误”之后,便将追查重点转向给人大常委委员打电话的问题:
“我想,你这么聪明的人应该知道领导同志的电话是保密的。之所以保密,就是为了不让人随随便便打电话去打扰领导。你为什么明知故犯呢?”
“我不是随随便便打电话,而是为了破产法的立法大事”
“那你打电话经过谁授权?”
“没人授权”
“机关干部做工作必须经过领导批准授权,你懂不懂?”
“我这并非领导部署的工作,而是学术活动。我作为作者,把自己写的书送给人大常委参考,然后打电话征求意见嘛。”
“个人学术活动不得利用公家的保密电话!”
我一时竟“理屈词穷”了,只好承认:“我在这个问题上考虑不周。”
“什么,考虑不周?没有这么简单吧!你必须好好交待出于什么 动机、采用什么手段、企图达到什么目的!”
面对领导同志的满脸怒气,我实在忍不住笑了:“你这样给我上纲上线,我可理解不了。”
“理解不了?自己回去反省吧!”
那天下班时,在中南海西北门正好遇见分管调研室工作的领导老袁同志。他家毗邻中南海,一般都是步行上下班。我便推着自行车,与他一道步行了一段路,谈及顶头上司对我上纲上线扣大帽之事,岂料老袁同志十分严肃而又诚恳地对我说:
“小曹哇!这倒不是什么上纲上线,你给人大常委委员寄书、打电话,就是要对委员们施加影响嘛。在国外,对议员施加影响也是犯法的。”
“犯法”,这还了得!如果我稀里糊涂地对老袁的话点点头,承认在国外那样做是犯法的,那末我在中国这样做就更是犯法无疑了。我十分冷静地说:
“不,老袁,在国外,对议员施加影响究竟是否违法,要看影响的方式而定。如果给议员寄一颗子弹,附一封信说‘胆敢不投赞成票,便子弹相见’,那是以暴力威胁施加影响,属违法行为;如果仅仅给议员写信、寄书、打电话,施加思想影响,则根本不违法。无论议员或人大代表、人大常委委员,作为选民选举出来的民意代表,应当欢迎每一个选民向他表达自己的意见。”
老袁这才忙说:“啊,原来是这样的。这我倒没有具体研究过。”
与老袁分手后,我忽然领悟到,上午顶头上司那满脸怒气似乎不是闹着玩的。第二天我找到总理秘书:“看来调研室是真的要整我了。”他说:“不会的,不会的。”后来领导果然没再对我 “穷追猛打”。也许越级告状保护了我,但这样也了结了我与调研室的缘份。
一天,上司告诉我:“你如果要求调动工作,我可以开绿灯。”我当然很明白,这种不请而来的绿灯,实际上等于“此地不留你”式的红灯。为了破产法,我不得不再次跳槽了。
在此之前,全国各地企业破产制度试点工作没有哪一个部门统管,而是由我个人作为临时性质的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人主动进行联系。这显然不合规范。我曾多次向总理办公室建议,将破产试点列入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内容之一,交由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统抓。1986年9月下旬,我的建议被接受了。“人随任务走”,我也就同破产试点工作一道,被调进了国家体改委综合改革试点司,专抓破产工作。而在破产法尚未通过的那几个月,当然是全力以赴抓破产法的“催生”工作。
第17次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不将破产法付诸表决的同时,已经明确要“经过一段时间,让破产法搞得更周到,等到修改好以后,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实际上排除了在下次会议(即第18次会议)继续审议破产法的可能性,破产法再次面临被搁置的危险。而一旦搁置,就意味着暂时的失败,在短期内是很难重新提出来审议的。怎么办?这次总不可能再请许涤新给胡耀邦写一封信罢。人大法工委的朋友小王私下跟我说:“可以建议总理写一封信印发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位委员,讲明理由,请他们支持破产法。在西方,总统或总理直接给议员写信表明诚意,吁请支持,也是正常的”。我说:“不行,在我们这里,这样做就是不正常的了。当然,国务院的确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的具体方式,还是要按通常的文件批示来运作。”
9月中旬,我向总理办公室提交了一份关于人大常委会第16次、17次会议审议破产法情况的汇总报告,概述了争论中的几个主要观点,解决问题的几种方案,(第一方案人大颁布破产法;第二方案国务院颁布破产条例,先干起来)以及为争取人大常委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破产法所需要做的几项工作等等。
不久,赵紫阳总理对破产法问题作了批示:“也可以先以条例公布。这个问题再拖下去恐怕不利。改革是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不能等条件完全具备了再施行。”共和国历史上破天荒第一次政府对立法机关的说服工作,便从此开始。
尔后,胡启立同志也作了类似的批示:“先以条例公布,可有一定的灵活性。”并送请耀邦、彭真同志圈阅了。
于是,人大常委会面前就出现了这样一种形势:国务院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决心尽快建立企业破产制度,即使人大常委会搁置破产法,也不妨碍国务院这样做,其法律根据是来自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曾通过专门决议,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在破产法与破产条例二者中作一选择了。经过权衡,人大常委会觉得还是由它审议通过破产法较为主动。
很快,彭真委员长就接见国家经委副主任张彦宁、国务院法制局副局长王世荣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两位秘书长,专门谈破产法问题。他说:破产法需要搞,发生这种情况(指法案未通过)是最近几年来立法中少有的。彭真同志建议在现有破产法草案上再增加几条,这几条应该是对企业影响最大的、企业最关心的内容。
1986年9月25日下午,人大法工委邀请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局、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负责人专门就破产法问题举行碰头会。当时我正在办理由国务院办公厅调往国家体改委的手续,总理办公室指名让我与体改委副主任高尚全同志一道去参加碰头会。会议在法工委副主任宋汝棼的办公室里举行。据我当时的笔记,宋汝棼先作开场白,他说;
第17次人大常委会议对破产法未作决定,我们原打算至少调查研究半年以后再说。但是,我们的打算没有得逞(说到这里,大家都会心地笑了 ── 作者注)。领导上要求11月召开的第18次人大常委会议继续审议破产法,所以现在需要安排以下四件事:
(一)将9月4日的破产法草案修改稿印发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委;
(二)立即组织部分人大常委委员在北京、天津对一些亏损企业进行调查;
(三)10月中下旬召开为期一周的部分人大常委委员、有关部门以及某些专家关于破产法的座谈会;
(四)搞出一份新的比较合适的破产法草案修改稿。
尔后,碰头会就上述事项的安排交换了意见。会后便紧锣密鼓地开展工作。
1986年9月29日,人大法工委邀请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对破产法草案修改稿的意见。会上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商业委员会、机械工业局、二轻总公司的领导同志以及一位副市长作了发言,大部分同志赞成破产法尽快出台。
国庆节刚过,10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吴波、王甫、孙敬文、李贵、段苏权、宋承志、钱敏、黄玉昆、黄志刚、程思远、潘焱以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邢亦民等就开赴天津进行调查。调查组由吴波同志带队,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宋汝棼具体安排。这次调查组没有请国务院办公厅派人,只请国家体改委派人参加。其时我已从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调到体改委,自然还是我参加。法工委的一位女同志十分惊讶地说:“无论我们怎么改变邀请对象,结果还是你曹破产来了。”
十多名委员都在70-80岁左右,风尘仆仆,不辞辛苦,实在可敬。我以前虽未与他们见过面,但因为有寄赠《谈谈企业破产法》,以及随后的电话交谈之事,所以倒也有一见如故之感。调研过程中,免不了见缝插针,又做些院外游说工作。例如,孙敬文委员原是石油工业部的老部长,他很想就近到大港油田去看看老部下,希望我能陪同。我为了争取多一些与他交谈的机会,硬是陪他到油田兜了一圈,当然,同时也大饱眼福、大饱口福。
在天津,我们陆续参观了酒精厂、养鸡厂和第一半导体厂等企业,还召开了四次座谈会,天津市经委、商委、总工会、工商银行、体改办公室、一轻局、二商局、化工局、天津手表厂、天津自行车二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检察院、天津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的同志先后介绍了有关情况以及他们对破产法草案的意见。有疑虑者较多,疑虑的具体内容与以前听到的大同小异。
天津调查结束前夕,天津市长李瑞环请调查组全体同志吃饭。饭前闲聊,宋汝棼突然跟我开了一个玩笑:
“曹思源啊,你如果能找到一个人赞成颁布破产法,我就给你一元钱奖金。”
我马上回答:“第17次人大常委会上有20多人发言赞成颁布破产法,我相信你能掏得起20多元钱。但是,全国十亿多人,只要有1%的人赞成,你就得掏1000多万元,那你不就首先要破产么?”于是大家哈哈大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