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场外的我心里明白,韩委员所批评出书和送材料这两件“不好”的事皆指鄙人。不过我与韩委员素不相识,他对我也无成见,他只是坦率地谈了他自己对事情的看法。
对此,罗委员说:“搞破产法在我国是个创举,首先需要创造一个民主的气氛,让大家充分发表意见。上次常委会委员们对破产法提了不少不同意见,报纸上却大量报道赞成的意见,只在下面写了几行不同意见,随后不久又发表文章又出书,说破产法实行的条件成熟了。最近常委会要讨论破产法,报纸上就大量载文说,现在应实行破产法。我看应该把情况弄明白,让大家充分讨论,发表不同意见。”
高委员对他所不满意的舆论导向作出了更为强烈的反应:“昨天《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说企业破产制度可以先行,想施加影响,使破产法在这次会上得到通过。我认为不管报刊是否发表文章,该不通过还是不通过。”
显而易见,在是否通过破产法的问题上,第17次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分歧是十分尖锐的。如果列席代表不计算在内,发言赞成通过的为24人,除前面已提到的8人以外还有秦宝兴、刘瑞龙、邓家泰、周谷城、张秉贵、伍觉天、董建华、武衡、赵忠尧、耿飚、荣毅仁、朱学范、莫文骅、库尔班、彭清源、裴昌会等16人;反对的为20人,除前面已提到的11人以外,还有两位刘委员以及雷委员、钱委员、潘委员、黄委员、宋委员、曹委员、张委员等9人(其中张委员原则上赞成破产法,只是认为法律委员会提交的破产法修改稿比国务院原先提交的破产法草案倒退了,不同意通过这份“修改稿”)。赞成意见略占多数。当时应该到会的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总数是152人,因病因事请假49人,实际到会人数103人。也就是说,大多数委员还没有表态哩。不过可以想象,在这个“沉默的大多数”中,实际意见也是不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彭冲副委员长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说:
昨天下午由彭真同志主持,开了一次委员长会议,着重讨论了破产法问题。对这个问题有三点意见。
第一、建议这次人大常委会对破产法不进行表决,不作出决定;
第二、会后,组织部分常委委员到各方面进行深入的调查,经过一段时间,让破产法搞得更周到,等到修改好以后,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三、请国务院组织有关部委的力量,指定若干企业进行试点。这样有一个上下深入的研究,再搞试点。我相信,以后制定破产法将更可行。同时请国家经委抓紧修改企业法草案。破产法问题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企业法。
于是,破产法便没有在第17次人大常委会上交付表决,因而也就没能够像过去一般的法律草案那样,经两次审议便全场欢呼、一致通过。破产法成为多少年来第一次引发了公开的意见分歧,未能如期通过的法律草案,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种激烈争论的印象之深刻,简直有些戏剧性,使3个月后破产法获得通过这件事反倒没被很多人记住。以致于事隔多年还有不少人问我:“曹破产,你那破产法究竟什么时候能够通过啊?”待我回答“早已在1986年12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时,他们才不好意思地惊问一声:“是吗?”弄得我也有点啼笑皆非了。
无论人们对于破产法的意见分歧多么大,但是,有一点是一致的,即对于人大常委会能够开展不同意见的公开辩论,各方一致赞扬。
正如人大常委委员曹禺所说:“我感到咱们这次开会异常的活泼、自由、认真。过去老是提出一个法律草案,先问‘大家有什么意见?’;然后问‘是否表决?’再问‘赞成的有没有?’大家一齐举手;再问‘反对的有没有?’大家谁也不说话;再问‘弃权的有没有?’谁也不举手。这就叫一致通过。现在呢,有不同意见可以发表了,我觉得这不是坏事,是个好事情。我可以有我的独立见解,我谈的看法可以跟大多数人的看法不一样。这就表示思想解放了,表示言论自由了,表示我们已经不是橡皮图章了!”
橡皮图章力图变硬,并首次钢化。这当然是中国政治体制变革中的一个可喜的进步。
橡皮图章首次变硬,恰恰表现在它不愿意例行公事式的给破产法盖上大印通过放行这件事上。这又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不得不放慢节奏。
当时我曾在电话中与《民主与法制》的凌河讨论过这个奇特的互相矛盾的现象。凌河告诉我,上海有位朋友对此作了这样的概括:“人大常委会在政治上的第一个进步却是在经济立法上采取了一个保守的步骤。”我听了不禁哈哈大笑:“何必讲得这么尖刻呢?”
如果我仅仅关心破产法,破产法未能如期通过这件事也许会让我紧锁愁眉;但是,我之所以倡导破产法立法,是把它作为推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全局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来看待的。而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的所有发言者,无论是否赞成通过破产法,都是出于对国家立法高度认真的态度。由于认真而敢讲真话、各抒己见,激烈辩论。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这种民主气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远远超过破产法暂时未能问世的消极影响。因此,对于第17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破产法的结果,我不是“忧喜参半”,而是“大喜过望”。我的概括是──
民主进步可喜可贺,院外活动再接再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