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汶川大地震,必将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救灾及救济将需要投入大量资源,灾后重建更是需要花费巨额资金。对此,财政部门,尤其是负责预算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预估相关财政需求,并从预算方面给予妥善安排。
地震发生之后,民政部门已经拨付了几笔救灾资金,民众的捐款热情也非常高涨。但是,民众的捐款更多是表达对同胞的关爱,而政府对于救灾和灾后重建,承担着法定的财政责任。更具体地说,大地震的救灾、救济、灾后重建开支,应当全部、至少绝大部分由中央财政来承担。
这是各国通例,即便在政体上实行联邦制的美国,也不例外。在2005年卡特利娜飓风之后,美国联邦政府承担了救灾及灾后重建的绝大部分财政责任。至于中国,尽管有学者探讨所谓的财政联邦制,但中国的政体安排基本接近于单一制。在这种体制下,中央政府财政的一个重要功能、或者说根本功能,是进行跨地区的转移支付,以使全国各地区的发展保持均衡,让生活在不同地区的民众享有大体均等的福利。
在发生自然灾害的时候,这种转移支付对于恢复地区间财政平衡尤为重要。自然灾害肯定是地域性的,即如这次大地震,给四川若干个市县造成毁灭性损害,重庆、甘肃、陕西等地一些市县也遭受严重损害。自然灾害本身给这些地区带来巨大损害,其财政能力将大幅度下降。将这种财政责任转移到省一级,对四川省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四川省本来也因为灾害而大量损失了财政能力。
因此,由中央政府承担全部救灾、救济、灾后重建的财政责任,是合情合理的。而且,目前的财政制度安排本来就有利于中央财政,中央财政每年还有大量超收收入。因而,目前中央政府的财力非常雄厚,也完全有能力承担这一责任。
可以设想,救灾、救济、灾后重建将需要巨额财政投入,行政部门可以动用预算已经安排各项救灾款项以及总理特别基金,用于救灾及短期的救济。但是,灾区民众显然需要更长时间的救济,灾后重建更是耗资巨大。这方面的投入要持续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这就需要中央政府对财政投入事先制定一个可持续的规划。
而制定如此长时期的财政规划,显然超出行政部门的视野和能力。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立刻行动起来,指导财政部门及其他与救灾、救济、灾后重建相关的行政部门,评估财政需求,制定出一份具有法定效力的《灾区重建特别预算》。
这样一份重建特别预算可以作为未来行政部门安排救济和灾后重建的法律依据,可以让灾区各级政府对于未来的重建及发展胸有成竹。灾后重建需要钱,而且比较紧急。为此,可以给予行政部门以一定自由裁量权。但是,归根结底,财政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即便是救灾的钱,也不可例外。满足目前紧急需求的唯一办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制定预算的部门更快地行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样一份预算更具有重大的政治象征意义,它能够显示,宪法上所说的国家权力机构,也在这大灾难中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当然,这样一份特别预算也可以让灾区人民看到政府帮助他们的决心。
这样一份特别预算还可以用于指导灾区救济与灾后重建工作。比如,这份预算可以明确规定重建的基本原则:在恢复基础设施的同时,优先解决普通民众的住房,优先建设公立医院、学校。同时,为了与本来就多元化的社会、市场格局相适应,这份预算也可以规定,对那些遭受损毁的私立医院、学校,政府也应当提供补贴,基本弥补其损失。这些机构尽管是私立的,但其功能却是公共的。
这份预算甚至可以规定得更具体。比如,可以明确一个原则:医院、学校等机构应当按照最高安全标准建筑。这些天来,民众一直有一个疑惑:为什么在地震中倒塌较多的是中小学校,而不是政府的办公大楼?那么,在中央财政所支持的灾后重建中,能不能建筑一些可以使用百年的学校、医院?
为了确保财政分配的合理性,这份特别预算还可以在财政控制与监督程序上作出一些突破。比如,让重建所涉及地区的人大主导地方财政预算的编制,让民众更广泛地参与监督。(《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