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剑雄:国祭守法,公祭循礼,私祭合情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65 次 更新时间:2008-04-10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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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剑雄 (进入专栏)  

清明已过,但有关祭祀的争议并未结束,有的言论还引述了我的意见。好在明年还得过清明节,所以仍可发表意见。

几年来,我发表过反对以国家名义祭祀黄帝的观点,也对大规模的公祭之风提出过批评,还质疑这类活动的经济效益。但我并非一概反对祭祀,而是认为不同类型的祭祀应该各守其道,并行不悖。

一些地方一再要求将本地的祭典升格为国祭,有的甚至宣称已属国祭。实际上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国祭。因为既称国祭,就应该是国家等级的、代表国家意志的典礼。如果要设立国祭,或承认某项祭典为国祭,就得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由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实施。

中国是否应该设立国祭,或者哪一项祭典可以确定为国祭,唯一的依据是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此有关的《宪法》条文有: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爱科学……,在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所以批准某项祭典为国祭的前提,就是被祭的对象应该是被历史事实所肯定的人,而不应该是神或传说中的人物;应该为各民族所普遍接受或承认,不得有任何勉强,更不能导致伤害其他民族的感情;祭典不能含有任何宗教色彩,或者有悖于其他宗教的仪规;全部活动必须符合科学,有利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根据这些原则,即使要以国家的名义纪念某一历史人物,也不能沿用传统的祭祀仪式,而应新制纪念典礼。

有人提出,历代帝王都祭黄帝,当年国共两党也共同祭黄帝,为什么现在不能由国家来祭黄帝?请问,当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吗?如果上引《宪法》条文不妥当,妨碍了将祭黄帝升格为国祭,那么就呈请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然后再依法行事。

还有人以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人的愿望为由,且不说事实如何,即使确实如此,也绕不过《宪法》的规定。要说祭黄帝就能促进统一,只能是某些人良好的愿望。国家统一的基础是政治认同和利益认同,在此前提下,文化认同和血统认同才能起作用。

至于想通过提出祭典的级别来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即使不考虑对庄严的祭典的亵渎,也只能是某些人的一厢情愿。这几年对黄帝陵的祭祀不可谓不隆重浩大,请问黄陵县或陕西省增加了多少外来投资?经济发展被拉动了几个百分点?

所谓公祭,是指超过某一个人、家族、团体范围的祭祀活动,可以由不同的个人、群体或社会组织联合举行,目前各地的公祭大多属此方式。公祭的前提,是参加公祭的个人或团体都认同共同祭祀的对象———无论是神还是人,无论是传说中的人或实有其人。公祭的规模可大可小,祭礼对象也可显可微。公祭当然也应该遵守《宪法》和国家法令,但因不属国家行为,可以不考虑“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可以只有一个或几个民族的人举办,其他民族人士也可以自愿参加。可以与宗教活动结合,也可以包含某种宗教信仰,只要不强制他人参与即可。公祭的仪式可以并应该尊重传统、传承礼仪,也可以根据参与者的意愿,另制新礼。由于公祭与国祭的要求不同,国家领导与公务员应该以个人身份参加,以免有违《宪法》,或有悖于政府所代表的普遍性。公祭的费用应该由参加者募集,不应由各级政府拨款,损害不参加的公民的利益。用别人的钱祭自己的祖宗或崇拜对象,或者舍不得自己掏钱,还有什么崇敬和虔诚可言?祖宗或先人岂会接受?公祭如需占用公共场所,应依法申请或租用。如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则应以不损害或影响文物保护为前提。

将某种公祭作为地方文化或民俗表演,用于吸引旅游,或作为商业演出,只要适度,也有一定积极作用。可由当地旅游、物价、公安等部门根据国家法令和政策进行管理,但必须与真正的公祭区别开来。

至于私祭,无论是个人、家属或一个群体内部的祭祀,完全是感情的寄托和表达,无论采用什么方式,或者作任何改变,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利益,旁人无权干涉,应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属于迷信、恶俗,也只能通过舆论引导,宣传教育,而不能采取强制、粗暴的手段加以禁止。专家学者要在不侵犯隐私的前提下,记录和研究民间的祭祀方式和具体活动,弘扬其中的积极、健康、朴实因素,使中国各民族、各区域的精神生活得到正常的延续。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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