毨钋先生《委员当然可替本群体代言,代表才不行》(南都3-21)部分观点我很认同,但对该文认为“政协的性质(或作用)类似院外压力集团”有异议。现实中,政协可能是起着类似国外院外压力集团的作用。但法治国家的院外压力集团必须自筹资金,不能花财政钱,不能有现任公职人员。政协却两条占齐,既然如此,就没有理由把政协看成院外压力集团。
如果非要花财政钱养一个类似院外压力集团的机构,我国人大、政协的构成情况也会把事情弄得很荒唐。什么样的构成?先看人大。撇开公民选举权真实与否的宪法问题,撇开代表名额分配上是按四个农村人口相当于一个城市人口来算的城乡公民权利不平等问题,撇开官员该不该兼任人大代表的问题,等等。仅就人大代表的构成看,是官员、名人、富人居于主体地位。这已经极端不平衡。而政协按界别产生——说是协商推荐产生,其实更多是点卯产生,这次香港一些新增全国政协委员谈感想时一不留神就说出了自己是“被任命为政协委员”的。但管它是协商推荐还是点卯,按界别产生,加之政协实际人员构成跟人大一样官员居多,而除官员外,则主要是本来就在人大拥有不少席位的企业界人士、演艺界名人或名人之后,却没有或几乎没有工人、农民委员,而人大好歹多少有工人、农民的代表。这无疑是对人大那种已经很不平衡的情况的进一步强化。虽说政协不象人大拥有立法权,但话语权和对立法的影响一点不弱,如果再考虑到两个机构官员多、名人多、企业界人士多的构成特点是大同小异,那么,就对国家立法和政策走向的影响来说,这种按界别产生委员的结果必然是使强势的更加强势,无声的更加无声。事实上,有些群体,哪怕人数众多,由于在这些机构的缺位,他们的声音和诉求要想达到决策层面,是难上加难。这是要出大问题的。
所以我要重申:不管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他们是“代言人”,但决不应该是特定阶层、行业群体的代言人,不管他或她原本属哪个群体。为公众代言,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念,是基本准则。顺便说明一下,在我国语境下,“公共利益”的确常常成了虚伪说辞。然而,有人虚伪对待、玩弄“公共利益”,不等于不存在公共利益。事实上,任何社会都存在需要维护和推进的公共利益。只是,真实的公共利益不由什么垄断了“公益”解释权的人或机构来宣示,而是要在理性辩论过程中呈现,在各阶层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有效互动中呈现。
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据在这个位置上,其职责就是要表达尽可能广泛的民意、维护尽可能广泛的利益,而不是谋自己私利。当然,这决不能诉诸他们的个人品质,而是需要问责、罢免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安排来阻止他们把这个位置当成逐私利的工具。但最根本的还是要改革现行人大代表产生制度,调整政协职能和改革政协委员产生方式。如果由选举产生,一般来说,每个选区都有不同阶层的选民,任何人想要胜出,都必须争取各阶层选民的支持。胜出者就决不会是任何特定阶层或群体的代言人。别的不说,对选民反应预期的顾及就会制约他们的言行。所以,真正重要的并不在于代表出自哪个群体,而在于公民是不是真实的参与了选择。
我觉得,这次争论至少再次表明:由公民自己选择自己代表的问题绕不过去了。
2008-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