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冲突是人类交往过程中的一种对立状况,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是社会存在的基本形式和社会变迁的重要动因。社会冲突理论是研究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理论框架。
·以1989年为标志,中国的社会冲突经历了由知识精英主导的进取性争权活动到由工农为主体的反应性维权活动的转变。知识精英的争权活动以民主和法制为诉求s目标,其显著特点是重构社会价值和政治体制;工人和农民抗争活动以具体的经济利益及其它法定权益为诉求目标,其显著特征是“以理维权”和“以法抗争”。
·现阶段的社会冲突具有维权性质并有一定的可控性,但随着冲突的频率在不断加快和冲突的广度在不断地扩散,势必对中国政治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未来一个时期内,中国将进入社会冲突的多发期。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工人、农民及下层知识分子有可能实现联合,以对抗处于社会主导地位的精英联盟。而要防止底层联合与精英联盟的冲突不造成革命性的颠覆,需要重构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并建立公正的宪政体制。
一、社会转型和社会冲突:基本命题
这里研究的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社会冲突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敏感但意义十分重大的课题。由于其政治上的敏感,中国的社会科学家多将其视为研究的雷区而不敢涉及。正因为没有能够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在主流的话语体系中,往往将社会冲突视为健康社会的“病态”,而在“政治影响”的名义下将目前中国社会经常发生的各种抗争活动掩藏起来,并概念化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和表现。这样做起码产生了两个相互联系的社会后果:其一,不能正视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诉求,特别是不能正确认识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群体所进行的抗争活动具有的积极意义,并企图以高压的方式将他们排斥于体制性表达之外。其二,政治上的空泛说教代替了实事求是的政治路线,进而导致执政者的合法性在快速流失,不断为社会动荡积累暴发的能量。
而事实上,“一致与冲突,都是社会存在的两种基本动力。稳定与变迁,是社会存在的两种基本形式。冲突是社会结构固有成份;冲突引起社会变迁,社会变迁排除冲突的消极影
响”。正因为如此,对社会冲突进行深入的研究就一直是国外社会科学家努力的方向。如果从学术传统来追究,19世纪中后期马克思、齐美尔和韦伯的著作代表了社会学冲突理论的开端。在20世纪上半叶,帕森斯所强调的社会成员共同持有的价值取向对于维系社会整合、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的结构功能主义成为了社会学理论的主流,但有关社会冲突的研究并没有停止。到了50年代,随着西方社会冲突现象的普遍增长,以达伦多夫为代表的社会学家通过对帕森斯功能主义所描述的“极度一致、整合和静态”的“乌托邦”式的社会形态的批判,以及科塞“通过强调冲突对社会系统的整合性与适应性功能来修正达伦多夫的分析”建构了现代社会冲突理论,并使之发展成为了“渗入到经验研究的各个方面:政治社会学、种族与民族关系、社会分层、集体行动等,所有这些方面及其他一些研究工作”的“最具影响力的理论”。
毫无疑问,这些学术大师所进行的努力和贡献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他们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命题为我们分析中国转型期的社会冲突提供了大量的理论资源。在我看来,这些基本命题主要有:
命题一:社会冲突是人类交往过程中的对立状况,它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是社会存在的基本形式和社会变迁的重要动因。“冲突被认为是一个在社会性与结构性安排中相反力量间产生的不可抗拒的过程;这样的冲突为一些干扰性的结构条件所促进或阻滞;在某一时间点的冲突的消除会产生这样一种结构性状态,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结构性的状态会不可避免地使相反的力量之间发生进一步的冲突”。
命题二:从性质上来区分,社会冲突可以分为工具性冲突和价值性冲突。这两种类型的社会冲突在目标特征、行为方式、组织资源、政治化水平、暴力程度、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各个方面均有所不同,但又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如果冲突是工具性的,并被视为实现冲突群体清晰明确目标的手段,冲突的暴力性水平将会下降”;而社会“系统中被统治群体的意识形态统一性越是提高,他们的政治领导结构越是发达,统治群体与被统治群体之间的利益与关系就越有可能极端化,且不可调和”。因而导致社会结构的改革。但是“在如下条件下,冲突对整个社会将会产生整合效果:A、冲突是经常性的、低烈度的和低暴力性的,让冲突中的人释放敌意;B、冲突发生于一个成员与次级单位之间存在高度功能性依赖的体系中,鼓励创造出规范协议来调节冲突,使资源的交换不致中断;C、冲突产生不同冲突群体间的联系”。
命题三:社会分化造成的社会群体利益的对立,不平等系统中被统治者的相对剥夺感与不公正感上升,并因此导致统治者政治权威丧失是社会冲突发生的根本性的原因。而社会“系统中的被统治群体越是意识到其集体利益并怀疑稀缺资源分配的合法性,他们就越有可能参加针对这一体系的统治者的冲突”。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群体分化和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部分人群的相对剥夺感更为突出,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政治参与意识,以及对国家实现市场经济后的期望也在不断增长,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加剧。也就是说,“传统国家处于现代性的影响下,已冲破传统生活方式的束缚,正面对着经济、社会和政治变革的压力,遭受着新的、更好的经济生产方式和经济保障方式的冲击,由于现代化的变革进程,特别是由于政府无力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期望,而受到挫折。这种挫折的产生与泛滥会造成政治上的不安定”。而同社会处于转型期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一样,这个时期的社会冲突也具有目标的变动性和形式的多样性这样一些特征。而一旦出现经济(特别是金融)、政治和社会环境急剧恶化的情形,就有可能发生大规模的社会政治骚乱。
二、精英谋权和工农争利:两个阶段
依据上述所确定的基本命题,我们可以对近3 0年中国的社会冲突状况进行一个基本的描述:以1989年“六•四事件”为标志,中国的社会冲突经历了由知识精英主导的争权活动到由工农为主体的维权抗争活动的转变。知识精英的争权活动其显著特点是在民主和法制的旗帜下重构社会价值和政治体制;工人和农民的维权抗争活动以在法定框架内争取和维护基本权益为特征。这些转变和特征都是由社会利益结构以及由此决定的统治秩序所决定的。
中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是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农民在生存压力下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挑战是这一转型的突破口。执政党内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开明派领导下,“改革”和“开放”也就成为了时代的“主旋律”。在此后近10年的时间内,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工人和农民的物质利益均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了满足和发展,人民生活有了明确的改善。但是,这一社会转型同时使已成为了中国社会主流意识的“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所宣扬的核心价值和信仰体系经受着挑战。这一挑战是在两条战线以两种形式展开,并共同构成了上世纪末具有中国特色的“思想解放运动”。其一是执政党内开明派的领导人,为了论证和寻找“改革开放”的合法性,在“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下展开“真理标准”大讨论,其重要成果就是否定了长期在中国占统治地位的“极左”的思想路线;其二是那些经受了“反右派”和“文化大革命”运动长期迫害的知识精英们,在“新启蒙”的旗帜下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理论进行着根本性反思,其成果就是让“民主和自由”重新成为了人们反专制体制的旗帜。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这两条战线和两种形式的“思想解放”有一定的互补性,但它们之间的分歧也是显而易见的。知识精英们在批评毛泽东统治时代的文化专制主义的同时,提出了彻底改革中国“专制主义政治体制”的目标,要与执政的共产党分享权力也就成为了许多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这不仅遭到执政者中的保守势力的扼制,而且也让执政者中那些开明的“改革”派感到恐惧和不满。他们企图提出“四项基本原则”来约束这些激进的知识精英们。而这些行动起来的知识精英们已无视这种约束,他们在民主、自由和法制的旗帜下走上了街头。这就迫使已分化的权力精英为了共同的利益而重新建立同盟,并用坦克平息了知识精英的抗争活动。
1989年“六•四事件”标志着知识精英与权力精英直接冲突的结束。在此后的几年时间内,虽然一些激进的知识精英仍然对权威主义政权充满着敌意,但在强大政权机器的高压和
在开明权力精英的感化教育之下,他们不得不接受暂时无法更改的现实。特别是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之后,开放的经济领域所出现的下海经商潮,也消解了部分知识精英的政治热情;
同时,对那些仍然具有政治抱负但愿意认同现体制的知识精英们则提供了更多的进入权力体制的通道。这样,到20世纪末,中国形成了一个具有排斥性的统治格局,社会冲突也就有进入到了新阶段。
大体上来说,这个新的统治格局有如下几个特征:
特征一,代表权力主体的政治精英、代表资本主体的经济精英和代表文化主体的知识精英,在“合法”地享受着社会主要经济成果的同时,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形成了具有相对稳定边界的社会统治集团,实现了所谓的“精英联盟”(康晓光对90年代中国社会出现的“精英联盟”进行过很精彩的分析。但他特别强调说:“与经济精英不同,知识精英之所以要与政治精英结盟,主要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民族的利益。正是为了中国明天的民主,他们才接受今天的专制”。——作者注)。
1、权力精英利用国家权威通过财税体制强化社会财富的集中程度并主导着社会财富的分配。他们由于垄断了国家的权力资源,而在经济上成为了最主要的获利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从1978年的661元上升到2000年的10048元,增长了15.20倍,而同期采掘、机器制造、建筑和农林等四大行业的产业工人年平均工资从1978年的652元上升到2000年的7870元,只增长了11.96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2000年平均工资是四大行业的产业工人的1.28倍。而且,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还享有远远超过工资收入的劳保福利及公款消费。特别是,那些代表国家直接掌握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企业管理者,尤其是一些垄断行业的经营管理者,不仅可以凭借自己的权力“合法”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通过“内部人”控制等方式将国有财产非法地转为己有。
2、国家经济体制转轨出现了一个权力资本化时期,社会财富通过非公平的体制转移,使一部分人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成为了新生代资产者。全国将近500万人千万富豪中90%以上具有党、政、军干部背景。
3、在“尊重知识”和“尊重人才”的口号下,知识精英也获得了社会财富的部分支配权。他们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从1978年670元升到2000年13729元,增长了19.73倍。而且,他们还可以通过诸如课题费等方式获得大量的经济资源,总体生活水平已经“小康”。
4、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之间的转换机制已经初步形成,他们之间已经具有了身份转换的通道。在领导干部“知识化”的要求下,许多知识精英已成为了权力精英;权力精英又可以通过下海经商或官商兼顾等方式成为经济精英;十六大又开启了经济精英向权力精英转化的通道。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他们对政权的认同。特征二,在强大的权力和资本压
迫下,广大工人和农民因为贫穷被排斥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之外,边缘化程度不断加强,成为了社会弱势群体。
1、社会分配不公越来越严重,贫富之间的差距已超过世界公认的警戒线。中国的基尼系数从1991年的0.282发展到1995年的0.388,199 6年则上升到0.424,到1998年以后一直在0.456以上。其中20 0 0年达到了0.458,10年上升了1.6倍。随着社会财富的都市化,加剧了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和地区之间居民收入的差距。5%的富裕县与5%的贫困县人均G D P相差16.4倍。中国私有财富超过96%是由占38%的城市人口所有,且又集中在大都市并由占城市人口8%左右的人掌握;最贫困的20%家庭仅占有社会全部收入的4.27%,而富有的20%家庭则占有全部收入的50.24%。
2、产业工人地位全面下降,绝对贫困人口增加,劳动环境日益恶化,劳资冲突加剧。20世纪90年代中期工矿企业所进行的“减员增效”改革,使3540万国有企业工人和1835万集体所有制工人失去工作岗位,实际下岗的工人应该在3200万以上,中国失业率在20%左右。由于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仅限在668个城市中推行,低保标准全国人均每月152元不仅远低于联合国规定的每天人均消费1美元的贫困人口标准,而且许多地方有名无实根本没有实行,许多下岗失业工人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出现了近千万的绝对贫困工人;由于没有建立必要而刚性的劳动保护制度,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企业和资本家的无情侵犯,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十分严重,20 0 0年全国共有79116个企业不同程度拖欠了1393多万职工的319亿元工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成倍的增长,国家劳动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从1994年的19098起,到2001年则是154621起,7年增长了7倍;企业为了获得超额利润,不顾工人的死活,特大恶性事故常有发生,工人伤亡事故也从90年代起直线上升,到1998年千人死亡率达到了0.262。
3、农民在改革开放初期所获得的成果已经被各种苛捐杂税和强大的市场所鲸吞。农民居民收入在改革开放初期的快速增长到90年代已经停滞不前,到2000年农民纯收入增长只有2.1%,绝大多数农民出现了负增长;而农民负担却在逐年加重,特别是中部地区普遍高于国家规定的5%标准,有的地方达到了15%以上;农民的流动受到各种限制,农民工不仅受到更为深重的剥削还普遍受到人格歧视。
4、被大部分知识精英遗弃的工农处于无意识和无组织状况,其生存条件和正当利益得不到正常表达,出现了工农的“失语症”并表现为群体无组织的“散沙状”。
特征三,这种二元社会的排斥性体制具有刚性稳定,社会核心组织层对边缘群体表现出排斥效应,使社会结构显现出明显的断裂带。处于强势的社会核心组织边界封闭功能强大,而处于弱势的边缘群体则不具有整体向核心集团溶入的能力。而且,这种状况并不会因经济发展而得到改善。恰恰相反的则是,经济的发展只会为强势的核心组织层提供更多的社会资源来加强其边界的排斥能力。这是因为,尽管核心组织层在其形成过程中,具有了一定的兼容性,可当核心组织层发展到足以自组织的规模时,处于强势核心层之外的社会成员要想进入则需要非常高的成本。而且,这种排斥性组织具有单向交流特性,即核心组织层与外层群体进行信息和能量的交流过程中表现出单边汲取,而不是相互交换。这就使这种排斥性体制能够获得维持其生长的资源,不至于在短时间内出现全面的崩溃。也就是说,一旦这种排斥体制的边界形成,工农的社会地位就会进一步边缘化,并会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这表明,在发展主义旗帜下,中国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增长,甚至到了新世纪被称为世界经济的“一枝独秀”。然而,就是在这样的“经济繁荣”的“太平盛世”,人们惊讶地看到,由于对社会公平缺乏应有的关注,出现了一个将工农边缘化的排斥性体制。这样,中国的社会冲突也有进入到了一个以工农为主体的维权抗争阶段。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范围的群体性事件1993年共8709宗,此后几年几乎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1999年总数超过32000宗,7年间增加了3倍。最近三年均保持在40000宗以上。这些事件的诱因基本上是由于工人和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主体也大部分是工人和农民。
转型中国的社会冲突从以知识精英为主体的争权运动向以工农为主体的维权活动是一个重要的转变。知识精英的争权活动是以较典型的社会运动形式表现出来的,是基于有关社会基本价值理念的统一诉求下进行的集体行动,它表现出一定的规模性。而工农的维权活动则是一种议题式的抗争活动,具体的事件与具体的诉求决定了其多发性和分散性,他们一般不直接冲击社会核心理念,而是从传统的政治话语和法律框架内寻找到适合自己维权的依据。
三、以法抗争和以理维权:实证观察
我对近10年来工农维权抗争活动的实证性观察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其一,对这期间发生的工人和农民维权的部分重大事件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查,特别研究分析了近一年来发生的20 0起工人罢工、游行示威案例和87起因土地问题而发生的警民冲突;其二,对工人和农民中部分抗争维权精英进行了数年的跟踪访问,这其中江西省安源工人和湖南省衡阳农民是我观察的重点;其三,收集分析了二万多封工人和农民上访告状信。在我看来,目前工人和农民的维权抗争活动分别有如下特点。
第一,农民的“以法抗争”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土地争议已成为了目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
我曾经在《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这一调查报告中指出,自进入转型期以来,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在1992年以前,农民的多数抗争可以大体归结为西方学者称之为“弱者武器”的“日常抵抗”形式,这种抵抗主要以个人为行动单位,因而不需要计划或相互协调,利用的是隐蔽的策略,以不与权威发生正面冲突为特征,是一种有关个人直接利益的“机会主义”抗争。而自1992年至1998年,农民的抗争可以归结为“依法抗争”或“合法的反抗”这类形式,其特点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这种抗争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它一般以具体的“事件”为背景,主要是一种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抗争。而自1998年以后,农民的抗争实际上已进入到了“有组织抗争”或“以法抗争”。这种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基层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政治性抗争。根据我最近完成的一项农村社会形势专题调查表明,土地争议已成为了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问题。与前几年的因税费问题发生的冲突不同的是,农民因土地发生的冲突有着下面显著的特征:
1、直接发生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有所变化。从控告方而言,虽然村民联名仍然是最为主要的形式,但村级组织已成为了重要的控告方。这主要是由于在强行非法征地等争议中,村级组织与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在村民们的压力下有可能成为抗争的主体。从被告方来说,市县成为被告方的比例较高,具有政府职能的开发区或某些公司也常常成为被告。在农民税费争议中,被告方主要集中在乡村两级组织,其中乡镇政府是最主要的被告,市县很少成为农民直接控告的主体。
2、与农民抗税费主要集中在中部农业省份不同,目前农村土地争议最集中的地区是沿海较发达地区,其中以浙江、山东、江苏、河北、广东最为突出。这些地区争议的主要是非法或强制性征地,农民控告的对象主要是市、县政府。在中部地区的安徽、河南及黑龙江等地区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是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侵犯,控告的对象主要是乡镇及村级组织。
3、冲突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在农民的税费争议中,上访、宣传和阻收是最主要的抗争方式。目前的农地冲突,农民虽然也上访,但更多的则是到县市政府部门门口或被征土地上静坐,有的还到市县主要交通要道游行示威甚至高速公路、铁路上静坐。
4、冲突的程度变得相对激烈,警农冲突时有发生。在农民抗税维权时,由于中央有明文禁止使用警力,地方政府在使用警察镇压农民维权代表要承担政策和农民反抗的双重风险,所以除个别事件外,很少因税费问题直接发生一定规模的警农冲突。而目前的土地维权抗争活动中,由于利益巨大,双方争议无法协调,地方政府动用规模警力对待失地维权的农民已是常事。
第二,工人抗争活动的基本特征是“以理维权”,其主题是经济权利及相联系的民主管理权利。
工人的维权抗争活动是在企业制度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发生的。这种变化使目前的中国同时存在三种性质的工人:传统意义上的工人、下岗失业工人和雇佣工人。他们有着不同的生活处境,有着不同的利益,也就有不同形式的抗争。为研究工人维权抗争的有关情况,我对2003年6月以来全国发生的200起工人维权抗争事件进行了分析。虽然这只是同期发生的此类事件的一部分,但也可从中获知目前工人维权抗争活动的一些基本特征:
1、导致工人维权抗争的原因较为复杂,其中因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拖欠工人工资等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据了非常大的比例。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法定程序、违背工人意愿强行改制;改制安置不合理,工人不同意买断工龄方案或没有代工人交纳社会保险;原来拖欠工人的集资款、工资或其它福利待遇没有退发给工人;改制过程中对企业资产的评估不合理而导致国家资产流失等等。
2、抗争的方式主要有上访、静坐、罢工、游行示威、堵塞交通要道、占领工厂等。在上述的20 0起工人抗争事件中,因工人行动堵塞交通要道而影响到公共安全的事件有57起,其中,工人直接到国道或省道等公路上静坐的11起,到铁路上静坐的5起。
3、工人在维权抗争中与警察的冲突十分突出。在上述的20 0起工人抗争的事件中,有28起事件最终导致工人与警察的冲突,其中有9起事件地方政府动用了武警和特警,有数十名工人在这些冲突中受伤或被捕。
4、工人的维权抗争开始突破了单位、走向行业或地区性的联合。在上述的200起工人抗争事件中,有11起是出租车司机因不满政府乱收税费的行为而举行的全行业罢工。我曾收到了一份题为“如此转制:不利国,不利民”的控告材料。这份材料是以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69家集体和国有企业职工名义发出的。它不仅列举了这些企业共同的问题,而且还分企业列举了各个企业的特殊的问题。在材料后面又分别列出了每个企业派出的职工代表。这说明,这里的工人已经突破了单个企业的抗争界线,走向了区域性的联合行动。
第三,对农民的“以法抗争”和工人“依理维权”的一个比较。
由于工人和农民这两大群体的社会地位和所面临的问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他们在进行维权抗争活动时也就存在许多不同。这些差异性的具体表现,在上述的分析中已有所涉及。这里不妨集中表述如下:
1、维权抗争的依据有所不同,农民是“以法抗争”,工人则是“以理维权”。无论是为税费还是为土地,农民多以具体的国家法律和中央文件为依据。在许多场合,农民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自治”的法律和中央文件作为其诉求目标。农民认为他们所遇到的困难和痛苦都是由于县乡政府或村级干部不按法律和中央文件办事造成的,他们假设这些文件的规定能解决他们的问题。工人抗争维权则多以意识形态为依据,在工人们的诉求文本中,最常见抗争理由是“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是我们工人阶级先锋队,工厂就是我们自己的工厂”。因为在许多工人的想象中自己还处在国家的权力之中,他们的抗争可以归结为“以理抗争”。
2、维权抗争的内容有所不同。农民以减轻农民负担和实现村民自治为主,口号是“减轻农民负担”,“村民民主权利”。近几年来,由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害,为土地问题引发的冲突显上升趋势,农民要求维护土地权益成为了中心议题。工人抗争的主要是经济权利。那些已退休的工人为了争取应有的福利待遇提出的口号是“要吃饭”,而那些下岗了的工人为了获得劳动的权利则提出“要工作”,那些正在进行国有企业改制的工人为了保住工作岗位则提出要“保护国家财产不被流失”,那些生活在完全资本主义体制下的雇佣工人则提出“发放足额工资”及改善工作条件等目标。
3、维权抗争的对象有所不同。农民以基层政府为直接抗争目标。这是因为,在农民看来,是由于基层政府不忠实地执行国家的法律和中央政策而导致他们的权益受损。而工人抗争的对象是企业管理者和资本拥有者。作为国营企业的职工来说,他们下岗失业或不能享受到应得的福利待遇,都是由于企业的管理者的腐败无能造成的。因为,这些不是资本家的企业的管理者实际上行使着资产者的权力,他们利用职权在侵吞国有资产并对工人的权利带来损害。为此,工人们就理所当然地将他们视为了抗争的对象。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厂里工作的工人,则把资本家和企业管理者作为抗争的对象。工人和农民这种抗争对象的区别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权益受损的表面原因在基层政府,中央将农村基层党政机构作为防范对象;有关工人权益受损的决策则是中央决定的,地方政府的行为比较超脱,而且国家往往以改革开放的名义站在资本的一边,这在事实上为地方政府提供了行为的合法性依据。
4、抗争的主体和组织形式有所不同。组织和动员工人抗争的主要是有一定的知识和威望的下岗职工、退休工人或干部,甚至包括一些党员干部和工会干部;动员农民抗争的骨干是在乡退伍军人,回乡退休的国家干部、原村组干部。在维权抗争组织方面,农民叫减负组,减负会,维权会,有的直接叫农民协会,更多的叫减负代表,上访代表。工人则叫“学习组”,“护厂队”,“毛泽东思想学习组”,有的直接叫“游行示威领导小组”,或称为“罢工委员会”;相比较而言,工人的组织较为公开而且正规,有较为明确的组织纪律;而农民的维权抗争组织多处于地下,主要靠道义来约束,还是处于软组织状况。
四、农民维权与政治发展:绩效评估
如果要对近10年来中国工农维权抗争活动的社会效果进行一项客观而全面的评估,显然是困难的。这需要对中国社会的变迁过程有非常精确的把握,而且要有大量的经验性事实作为支撑。考虑到工人的维权抗争在行为上的复杂性和我研究的局限,在这里,我只就农民的维权活动对中国政治的发展作出基本评估。
近10年来中国农民维权活动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政治生态下发生的。虽然农民占到了全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三,但他们在经济上被剥夺的同时,还一直被排斥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是中国社会的弱势群体。因此,在一个强大的国家政治框架下而缺乏公民社会意识和规则的社会里,他们的抗争活动只能属于弱者的反抗,是一种被“法律认可”的但被“政治禁止”的行为。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它说明了中国政治的非法治性。但这并不是说,农民维权活动不具有政治上的意义。在我看来,农民维权活动与国家政治有着十分复杂的互动性,它可以为我们正确理解中国政治提供许多相关的信息。
第一,农民维权活动构成了一种社会压力,迫使执政者从政治这一高度来认识农民的处境并不停地修正其相关政策。我一直认为,近10年来中国执政者在农民负担问题的政策并不是基于道德要求,不是对农民生存状况的同情,而是在于农民直接针对基层政府的抗争并引发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而影响到了国家最基础的统治秩序。这不是一种猜测。执政者在此期间发布的有关农民问题的重要政治文件可以成为我们的证据。在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是将农民负担问题视为“损害党群关系、工农关系和影响党的农村经济政策进一步落实的突出的消极因素”。到了1990年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则认为,农民负担问题“严重挫伤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如此发展下去,必将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则明确指出:“减轻农民负担不单纯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它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乃至全国的政治稳定。”1996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则进一步指出:“农民负担重,已成为影响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可见,从一开始执政者就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看待农民的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因农民负担问题等权益受损而产生的农民维权活动首先是作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消极因素来看待的。随着事态的发展,这些“消极因素”也就成为了“政治问题”,并进而成为了“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以至到现在的“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些都说明了,执政者认识到了农民权益受损的政治后果。也就在事实上承认了农民维权活动成为了一种政治压力,而不得不改变国家政策来调整利益关系。这一点我们从中国近25年的改革史可以得出相似的结论。中国的改革从农村开始并不是由某一位领导人设计的,而是中国农民由于饥饿而对那种穷折腾的社会主义体制的背叛。这种背叛所形成的压力被邓小平这样的领导人所认可并顺势将其变成推动中国农村改革的动力。现在的问题是,中国新的领导人是否能像当年的邓小平等领导人一样,顺应农民维权活动所提出的政治主张并将其合理地转化为中国新的农村政策呢?这是人们所关注的。这也是对中国新的领导人提出的一个严峻的考验。我们已经看到,中国新的领导人在努力实现农民维权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民意,“亲民”成为了其最主要的政治标志。中国新的领导人所主张的新民本主义,就是以维护民权为核心内容。这些新的政治主张的真正实现,是需要社会的维权运动的支持。当然,农民维权活动与执政者的政治行为相一致是有条件的。这其中首要的就是如何将农民的维权活动界定为体制内的博弈,也就是如何认识和保持农民维权活动的“合法性”。而事实上,现行制度的特点,使农民捍卫自己的法定权益的行为很难在现实政治框架里解决。这也势必导致农民的维权活动的诉求从维权向争取社会治理权方面的升级。而维权活动一旦进入到政治运动阶段,将是对执政者最大的挑战。
第二,农民维权活动在许多方面改变了基层政府的施政行为,农村的政治协商将成为可能。农民的维权活动直接目标是基层政府,他们以中央的权威作为基础,他们试图以中央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作为一种标准来衡量地方政府的行为,并在许多场合是以地方政府监督者的身份进行行动的。这就在事实上成了地方党政必须顾及的力量。对待这种力量,地方党政的基本态度有一个发展过程。一般来说,他们最初都力图采取一切办法对农民维权精英进行打击,企图消灭这种力量。他们借用国家的力量或社会上的黑恶势力,对农民维权代表进行了各种迫害。然而,事实已经表明,这些迫害不仅没有将农民维权代表消灭,反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的程度影响到了社会秩序甚至执政安全。这就使中央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以约束地方党政的行为,并对农民采取一定的安抚行为。中央政府的这种态度,让农民感到“青天”的存在,他们的行为具有了“合法性”和“正当性”,而那些被迫害受打击的农民维权精英也就成为了英雄。这就使更多的农民参与到农民的维权活动之中。而地方党政在中央要求稳定和农民要求维权的双重压迫下,有的就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有的则采用收买维权精英的办法。但无论地方党政采取的是哪一种态度,都不是说他们忽视了农民维权精英的存在。而事实上,在有些农民维权精英力量较为强大的地方,地方党政不得不把农民维权精英从原来的敌对力量看成是可以协商的对象了。有些地方党政官员在执行某一政策时,就把农民维权精英作为咨询员来进行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希望农民维权精英帮助他们说服更多的村民。虽然地方党政与农民维权精英的协商还只是初步的、非制度化的,但它所包含的意义则是十分重大的。
第三,农民维权活动在对知识精英们进行着现代权益社会的启蒙,也因此改变了中国的政治话语状况。一个多世纪以来,每当中国出现了社会危机,知识精英们就会高举启蒙主义的大旗。上世纪初,在洋枪洋炮的冲击下,封建专制和民族存亡成为了问题,就产生了以“五•四运动”为标志的新文化运动。上世纪80年代,当人们在经受那场史无前例的“造神”运动后,那些长期感到受压抑的利益和理性产生了强烈的反弹,于是出现了以“文化热”为特征的思想解放运动。在新旧世纪之交,随着中国社会日益严重的信用危机、下岗和三农等问题的显性化,要进行一场“新启蒙”的呼声又正在逐渐成为知识界的共识。然而,那些已有过的或正在发生的启蒙行为,无论是体制内的变革还是体制外的呐喊,知识精英们都企图利用这一神圣的运动,将中国社会发展的话语权垄断在自己手中。正是在这种功利主义引导下,专业化话语就为既得利益与社会权力的分配的砝码,“启蒙”就成为了让少数知识精英获得社会发展话语权的方式和手段,启蒙运动最终变成了知识精英对社会发展话语权的争夺。而当知识精英的话语权与当政者的统治权结合在一起时,那些被知识精英宣传的政治话语就会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途径和方式,甚至成为了某些社会模式的代名词。为了强调“知识”的政治权威,移植西方政治话语就成为了最为常用的手法。然而,如果这种移植离开了中国民众社会的现实,忽视中国的历史语境和政治文化前提,给社会带来的并不一定是福音。中国近现代许多时期,正是在当权者和知识精英共同营的专业化社会话语体系中,广大工人和农民这些民众社会的主体,逐渐沦落成了社会的弱势群体的。历史终于让我们看到了另一种景象。近10年的农民维权活动,农民是以自身的力量在影响执政者,而以自身的行为在教育着知识精英们。当一些先锋知识分子举起所谓“新民权行动”的旗帜、高呼宪政、民主和民权的时候,中国的农民早已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展开了长达数年的抗争活动。正是这种不可否认的事实,给那些有良知的知识精英们巨大的冲击。他们中的极少数人敏锐地认识到了这种来自底层社会的力量,并从农民维权活动所取得的成就中体悟到了中国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及解决希望所在。农民们不屈服的抗争,并通过各种方式将自己的声音传播到整个社会,这对于那些知识精英们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在许多方面正在改变中国的政治话语状况。这说明,中国民众社会的田野经验和田野智慧所具有的巨大张力。这种张力在自于民众社会最为现实的生存需要。广大农民正是根据自己的生存经验和生存智慧,用自己的特有的行为方式,来抵制那些与当权者结合在一起的知识精英们的话语权的。这种抵制的意义绝不是可以轻视的,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或影响到中国社会真正的走向。正是这种抵制,让许多知识精英深刻地意识到,农民维权活动是中国民主和法制运动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对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兴起具有积极的意义。这再一次证明,只有那些民众从自身的生存状况产生的社会行动,才能有着长久的生命力;而在书斋里设计出来的任何社会模式或发展计划都会在农民不屈服的维权活动面前却显得幼稚可笑。
第四,农民维权活动也在改造农民自身,他们从“以法维权”中获得了政治体验,培养了其领导人的政治智慧,同时也在提升着农民整体的政治诉求。农民从“依法抗争”到“以法抗争”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我在研究中注意到,在农民“依法抗争”阶段,主要是“议题式维权”,一般是就具体的已发生的事件而提出单一的维权诉求。他们是以上级作为诉求对象的。而到了“以法抗争”阶段,农民进行的是“法定式维权”,奋起维权的农民不再以具体的事件为依托,而是以“法定权益”标准来衡量其所遭遇到的一切处境。法定权利是他们行动的基本框架。农民的合法诉求,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因此,他们的行动也就较“依法抗争”阶段更具有理性和克制,“超越暴力”已成为那些具有明确组织性的维权农民的一个重要目标和特征。可以说,从早几年的暴力维权,到近年来的理性维权,是中国农民权利意识的日益高涨的一个重要标志。然而,我遗憾地看到,尽管农民的诉求均有明确法律依据,但他们的行为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很多场合,农民的理性抗争,并不能唤起执政者的认同。中国政府和官员并没有能理解这种变化,中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出台没有能够体现这种变化。执政者中的许多人还是按照“阴谋论”的观点将这些维权的农民视为体制的敌人。正是这种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与执政者对公民权利的无视状况才导致各种社会冲突的增加。这些冲突,有可能促进中国社会的进步,也完全可能成为社会动荡的根源。而决定这一切的关键因素则在于执政者能否真正认识到这一点。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农民在维权活动受挫后所表现出来的群体意识的觉醒。从我目前的观察来看,农民维权活动虽然并不具有十分明确的意识形态意义,但并不是说他们没有从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来认识和理解自身的命运。他们在努力将抗争的目标从“法定权益”引向了人类普遍尊重的基本人权。那些提出“解放现代农奴”口号的维权农民就是他们中的杰出代表。而从争取法定权益到立法权利的抗争也将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可以预见,从“以法抗争到“依法参政”将成为他们维权的下一个目标。这些都将改变中国基层政治的性质。
五、超越革命和民主宪政:未来预测
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认为:“从马克思到帕森斯的大部分社会分析家都指出了这一事实:社会制度可以持久地经得住一些严重的矛盾或冲突而不至于崩溃或进行重大调整,以减缓紧张。大量的贫困,种族主义或其他形式,剥削的存在并不能表明会发生大规模的群众抗议运动,同样,结构矛盾的验明也并不能使分析家们可以预告可能发生的变革的方向和最终结果。危机四伏的社会制度可能会崩溃和倒退,比如罗马帝国。但是,也可能会为坚持成功的革命运动提供动力,也可能在不经历基本制度变革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自己的内部关系以减缓紧张。或者它们可能干脆继续运行而不作任何重大调整:其原因在于存在着一些特定的权力关系,或缺乏替代结构关系的基础。”应该说,这些分析和结论对分析和预测中国未来的社会冲突是有参考意义的。从总体上来说,未来一个时期内,中国将进入社会冲突的多发期,社会弱势群体的工农大众与掌握了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的社会强势集团的博弈仍然是其主要的内容。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工人、农民及下层知识分子有可能实现联合,以对抗处于社会主导地位的精英联盟。而要防止底层联合与精英联盟的冲突不造成革命性的颠覆,需要重构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并建立公正的宪政体制。
第一,中国进入了以工农大众维权抗争的社会冲突多发期,劳资冲突及农地冲突有可能成为其最主要形式。
丁元竹的研究结论是:“在城市中由于失业和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而导致越来越多的不满情绪,尤其是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在城里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以及缺乏正常的权利保障。在农村中,农民收入的持续相对下降,农村中缺乏基本的医疗卫生条件,农村中各种矛盾的严重化和复杂化等因素都使整个社会潜伏着危机。如果遇到某些诱发事件,可能酿成较严重的社会冲突和政治危机事件。”在我看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推进传统意义上的工人将逐渐转变成为雇佣工人,尽管他们同那些失业待岗的工人在一定的时期内会采取多种形式的反抗,但却是大势已去,无可奈何。因此,工人的维权抗争的主体将转变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雇佣劳动与资本方之间的冲突。而在农村,随着税费改革的推进,地方政府及强势资本集团将把目前农村最有价值土地资源作为掠夺的主要目标,农地冲突将会持续很长一个时期,失地失业的农民将成为全社会的焦点问题。
第二,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工人、农民及下层知识分子有可能实现大众联合,以对抗处于社会主导地位的精英联盟。
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工人、农民及下层知识分子是否能实现大众联合,主要取决于如下这个方面的因素:
1、底层群体对身份共同性的认同。与许多国家不同,中国社会的弱势群体不仅仅是老、病、残,而是生活贫困和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人和农民群体。一般都认为,目前的工人和农民虽然有共同的社会地位和利益,但他们很难成为完全独立的社会行动力量。他们的联合甚至需要借助于参与到社会其它群体的共同行动中。“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很弱,如果各级政府和媒体都不关心他们、不为他们说话,那么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底层社会群体就只能落入相当悲惨的境地”。但是,这并不是说,他们就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他们中就没有动员组织力量。根据我的实证观察,目前在工人和农民这些底层群体之间有一个人数十分巨大、具有一定的社会关联及组织动员能力的社会群体。这就是复员退伍军人。这是个十分独特的社会群体,仅生活在农村的就有2100多万人。事实上,在目前许多农民减负组织或土地维权组织中,这些人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近年来,在南方的某些地区,复退军人已开始利用这一独特的身份进行着联合性的社会动员。如某地的复退军人就发起成立了一个号称有十多万人的“反腐部队”,它的主要成员是下岗工人和贫困的农民及下层知识分子,宣称实现了“工农联盟”。
2、大众联合的话语体系是否有效。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要进行联合行动,需要有适合他们进行社会动员的话语体系,因为如何使这些底层群体能够认识到他们共同的处境是他们采取联合行动的重要前提。就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反腐败”正在成为一个社会动员话语。在过去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社会冲突之中,工人和农民提出的要求基本上都有“反腐败”这方面的内容。在某些工人和农民看来,他们今日生活困境的根源就是“腐败”,而要改变自己的处境就需要团结起来反对他们共同的敌人——“腐败分子”。在我对这些主张“反腐”的工人和农民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访谈时却发现,他们虽然对现行体制中充满腐败现象不满,可对未来社会并没有明确的预期,只是希望通过反腐败行动来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
第三,要防止底层大众联合与精英联盟的冲突不造成革命性的颠覆,需要重构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并建立公正的宪政体制。
在我看来,中国已经存在发生大规模社会运动的基础性条件,但目前的工农大众与精英集团的冲突是否会导致一场社会运动甚至社会革命,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其中主要取决如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最高执政者的“仁政”能否获得既得利益集团的认同。在很大程度上,胡温的亲民新政获得了底层大众的认同和称赞,但并没有获得既得利益集团的真正认同。特别是那些依靠权力而发家致富的人更是如此。只是由于胡温所采用的温和策略及目前的政治经济状况使他们暂时没有发难。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可能造成执政集团内部的分裂。事实上,在已往及现存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中,中央的权威正逐渐被地方党政的自利主张所消解。而且,国家的工作人员所追求的个人目标也在许多方面与国家目标发生着各种形式的冲突。这表明,一个经济开放的社会,如果没有多元化的政治秩序显然是难以为继的。
2、执政者如何对待工农维权抗争活动。目前工农的维权抗争活动是作为一种政治压力而存在的。但是,任何压力都是有限度的,如果突破这种限度就会使现存的统治秩序失去平衡。特别是随着工农维权活动的不断强化,而如果不能将其纳入社会法制轨道,就有可能发生各种形式的社会冲突事件,甚至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这样,就有可能使执政集团中现在仍同情工农的温和派发生转变而与强硬派进行联合;也有可能导致温和派与强硬派的彻底决裂。无论是哪种结果,都会将工农的维权抗争转变为国家政治层面的行动。
3、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受到的冲击无法用现存的意识形态予以修复。从总体上来说,中国目前主流社会的核心价值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被统治者希望通过革命来改变中国的政治制度的这一诉求也越来越缺乏合法性。但是这并不是说,那些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民众没有革命的冲动,只是他们也认识到了革命成果的可能性及已有革命历史留下惨痛结局。因此,虽然我们不能预测到是否在一定的地区或群体中仍然以革命的名义进行有组织的反体制行动,但执政者革命时期所保留下来的意识形态会成为工农维权抗争的政治遗产。而且,这种政治遗产对于成为了执政党的共产党而言,可以说是一种沉重的历史负担也可以说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如果将其视为一种历史负担,我们就会看到,革命年代的政治承诺与发展主义价值观及现行的政策性选择之间存在着冲突,而为了保持自己历史道统及其合法性,执政党在大力提升资本家的政治地位的同时,还不得不宣称“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此类口号,在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同时却因无法解决亿万工农的基本生活而导致社会稳定基础动摇。然而,如果将那些革命时期保留下来的政治遗产视为执政党的财富,又可以获得工农大众对其合法性的广泛认同,并为全面扼制正在强化的排斥性体制提供力量。当然,这需要执政者表现出真正的政治智慧和勇气,重构工农“解放”的社会价值。这些价值应该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则是可以肯定的:无论共产党是否宣称“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农民是同盟军”此类主张,是否宣称如何代表他们的利益,它都应该通过建立必要的社会制度,并让工农成立自己的利益代表组织,以此来保卫他们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来维护他们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来促进全社会各阶层的协调发展。也就是说,如果中国社会在追求社会经济增长的同时,不能建立以社会各阶层均衡发展的公平体制来防止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工农的边缘化,不能以制度化的形式来保护工农的基本权益,不能在新的价值和意义上“解放”工农,那么,要“告别革命”就只能是一种善良的愿望。
本文发表于《领导者》(双月刊)2008/2期,总第20 期,天益网受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