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把公民教育提到这样的高度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由于中国历史上长期实行君主专制通知,人民大众长期缺乏公民权利,甚至不知公民为何物(而西方国家的公民社会传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文革”时期更是肆意践踏人的公民权利,片面鼓吹阶级斗争,使得我们今天的公民社会建设严重缺乏传统资源,公民意识教育任重道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样界定“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中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以为,这个界定是建设公民道德、进行公民教育的必要前提,而没有能够在公民教育的理念和实施过程中切实贯彻和落实这个前提,是我国公民教育至今仍然不能深入人心、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的根本原因。
首先,导致我国公民素质不高、公民意识淡薄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最根本的一条是缺乏民主传统,长期把人民当作没有主体之权利、只有服从之义务的臣民。而不落实公民权利,公民义务和公民责任只能是一句空话。公民权利和公民责任(或公民义务)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权利是基础。公民之所以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纳税、服兵役、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前提是自己是一个权利主体,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很难想象一个人会发自肺腑地热爱一个自己不能当家作主的国家,或真心拥护一个不是他自己选举的政府,遵守一个不尊重他的正当权利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不能要求一个外国人履行服兵役义务,因为他根本不是中国公民,不享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一个人如果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公民权利,或者虽然知道自己的公民权利,却无法实施,从而流于一纸空文,结果必然是,要么在自己的正当权利遭到了践踏时候也浑然不知道,要么对自己的公民义务和公民责任持一种消极应付的态度,能逃则逃,能躲则躲。公民权利和公民责任是对称的,没有一个人会由于法制不健全,我国历史上初期缺乏公民权利观念,同时又对人施加了许多义务和责任,特别是在“文革”时期,我们曾经片面强调人的义务,用虚假的“公共”利益剥夺和践踏公民权利和私人利益,现实的原因是我们的公民教育很落后,不健全。所以十七大的报告强调“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非常明智,非常及时的。但是也应该仇人这只是一个开始,在很多过于公民教育的文章甚至官方文件中,仍然很少提及公民权利而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和公民义务,这很容易导致人们的反感:总是要求我们作这个作那个,却闭口不谈我有哪些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样的义务观念很容易成为口头禅,成为官样文章而难以真正落实。
其次,公民是一种法律身份,而法律具有普遍性(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应该与特定的政党意识形态或宗教信仰纠缠在一起。这一点决定了公民道德教育和政党意识形态教育的区别。公民道德教育不应该要求公民遵循特定的党派意识形态,它是一种超越于特定意识形态之上的普世价值。我们必须把公民教育和党员的思想教育区别开来,党员的思想教育应该而且必须体现党的意识形态要求,比如共产党员就必须信仰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但是把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写入公民教育,甚至当作公民教育的指导思想就不很妥当。
第三,作为法律身份,公民身份和党派身份、职业身份、种族身份、性别身份等等特殊取向的身份界定无关,它是一种更加普遍的身份认定。这决定了具有公民这种法律身份的人,数量必然非常庞大。而作为面向所有公民的道德要求,公民道德必然是普遍取向的、低调务实的、可以推广的基本道德或底线道德,而不可能是理想化的、个人化的、不可能推广或不应该推广的高端道德。比如“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应该是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但是“无私奉献”“大公无私”“淡泊名利”等等就不应该是对一个公民的道德要求,因为一个人只要合理合法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就没有违背公民道德,我们不应该像要求党员那样要求公民,也不应该要求公民具备带有宗教色彩的高调道德。公民道德是基本道德,要淡化其意识形态色彩和高调理想主义色彩,杜绝假大空的理想主义。公民道德属于基本的社会公德而不是个体价值信奉,前者是公民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不是个体的“终极目标”和私人理想。终极的东西是属于个人的,是个体性的而不是普遍性的,它存在于个体精神世界的最深处,是不可或不必推广或与他人共享的。它的作用不在于把全人类的精神世界统于一,而是在于为个体的灵魂提供一个寄托一个家园。每个人的家园都可以不同,不必强求一律也不可强求一律;否则就是对个体自由的侵犯、是是可忍孰不可忍的行为;而社会的公共道德则是普遍性的,是作为一个合格公民的基本条件。每个人的个体精神信仰可以千差万别,但他作为公民,又必须受到基本的价值规范与伦理法则的制约,这种价值规范与伦理法则是具有普遍性的、是可推广的;但正因为这样,它又必然低调的,是最低限度的人类共识,它完全可以通过个体与个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平等对话而达成。至于终极的、超越的精神家园,还是留给每一个人自己去建构去营造吧,它倒不妨是一元的绝对的排他的甚至是专制的,只要它没有世界统一于我、人类统一于我的扩张欲霸权欲就行。即使它终极得不能再终极、超越得不能再超越、中心得不能再中心、绝对得不能再绝对,只要它限于个体精神信仰的领域,就不会成为剥夺他人自由的文化专制主义。
公民的道德理想要具有普世性,不能突出意识形态内容(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不要把它等同于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不应该一味强调奉献(我应该奉献什么)而不讲权利(我有权利得到什么),现在公民教育的提法已经不罕见,但是大家表现得并不十分积极是因为官方的很多文件仍然把公民教育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混同在一起。对公民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