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捐了善款,受捐人要不要表示谢意?最近,媒体对类似这样的话题很有兴趣,众多评论者发表了各种各样的意见。人们开始关注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了。事实上,我国慈善事业存在更深刻的认识问题和体制问题,而媒体的争论则显得表面化得多。
捐款者期待某种形式的回报一般来说合乎情理的,但他们因此计较受捐者是否给予他们口头上的感谢,则反映了我国慈善事业的某种不成熟的特质。有论者对这件事情的评论拘泥于自己的价值观,而忽视了社会心理学对一般情形的研究结论。社会心理学认为,帮助他人作为一种亲社会行为,其动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利他主义的,另一则是非利他主义的。利他主义的助人行为没有获得回报的动机,如一个人帮助了他人却隐匿行踪,不求任何报酬。但社会心理学研究发现,这种助人行为常常在偶然事件中发生,而在系统性的事件中,除非助人行为不会使助人者支付显著成本,否则很难发生利他主义的助人行为。换句话说,在系统性的助人事件中,助人者大多会有获得回报的期望,只是这种回报不一定表现为物质的回报。按习惯,人们也通常把系统性的助人行为叫做慈善行为,而把诸如公共车让座、救助车祸中的受伤者等不求回报的助人行为叫做利他主义行为。社会心理学发现,慈善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和相互之间的妒忌,这也表明慈善行为不是纯利他主义的。
慈善行为的实施者通常在社会化的慈善活动中获得心理满足。他们作为社会化活动的一分子得到社会尊重,获得参与社会的积极的心理感受,也使他们拥有了一种维护积极的价值观而伴生的成就感。慈善活动越是社会化,慈善行为的实施者越不会计较某些慈善行为的受益者是抱有感恩思想。我国目前还没有产生大规模的真正民间的慈善机构,官方色彩浓重的慈善机构也不能有效吸收民间善款,这使得一部分亲社会人士不得不做出个人化的慈善举动,他们未能从社会化的慈善活动中得到积极评价,自然会关注慈善受益者的个人态度。
从慈善行为受益者这方面讲,我们遇到的并不是受益者的德行问题,更不是他们能不能向慈善家或慈善机构表示谢意的问题,而是社会对他们是否需要获得慈善帮助的资格识别问题。个人化的慈善行为常常难以识别需要救助者的身份,也难以合适地把握救助的份量。例如,媒体报道一个特殊的需要救助的对象,来自各方面的捐助善款便涌向救助对象,资金数量往往超过实际需要。更有甚者,总有一些居心不良的人欺骗公众,让广大亲社会人士误掏腰包,使他们“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面对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裹足不前。这种社会化程度很低的慈善活动状况,正是我国慈善事业难以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
个人化的慈善活动还使得慈善资金未能投入更合适的领域,降低了社会资金的公共领域的配置效率。个人慈善捐款常常瞄准一些贫困家庭,例如特殊病患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等,这其中总有一些家庭并不是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即使是贫困家庭,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也主要应依靠政府来帮助他们。政府应该是维持社会基本公正的重要行为主体,对生存资源不足的贫困家庭和因为天灾人祸而产生的贫困家庭,可以由政府创立的缓贫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教育资助制度向他们提供帮助。政府可以建立专业化的救助对象识别系统,并强制受益者承担某种必要的社会责任(例如城市低保家庭不得豢养宠物等)。社会慈善资金应投入一些为社会所需要而政府行动效率不那么可靠的领域。某些特殊疾病的防治,社会结构性缺陷的矫正,还有某些先导性社会或科技领域的创新活动的支持等,由政府兴办常常行动迟缓,存在官僚主义弊病,而由专业化的慈善机构组织各类有特殊偏好的亲社会人士办理这些事项,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效果就好得多。此外,个人化的慈善活动还不容易建立慈善活动的规范,使慈善活动处于某种失序状态。
如何推动我国慈善活动逐步走向社会化?最根本的是政府应将自己在慈善活动中的作用定位于支持、管理和规范,而不要想着把慈善活动收拢在自己门下。有了这样一个大前提,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慈善事业的规模和整合程度也会有一个相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