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人与富人之关系问题,一次又一次被提出来。不幸的是,每一场讨论的参与者,似乎都是激情多于理性。某些人在意的是抢占道德制高点,讨论的情绪化色彩一波高过一波。贫富关系问题似乎正在变成为一个不可解决的问题。这是危险的。避免这种危险的惟一出路是贫富共和。
重要的是找到建设性解决之道
处理贫富关系的前提是认识贫富差异的根源。对此,基本上有两种政治经济学。第一种认为,即使在一个制度公正健全的社会中,由于每个人的自然禀赋不同,也必然会形成贫富分化的格局。假定所有人从完全相同的初始状态开始,比如,每个人都被上天赐与100元。由于人的智力、性格、习惯、偏好等不同,那些富有企业家精神、更为节俭、更为勤奋、更看重未来的人,或者是运气好的人,财富最终可能积累到500元。另一些人不具备这些因素,只剩下20元。这样的差异是自然的,可以基于功利的目的予以矫正,但穷人与富人在道德上却两不相欠。第二种政治经济学则相信,富人的财富乃是剥削而来的,穷人是因为受到剥削才贫穷的,所以,富人在道德上就是坏的。
尽管“主流经济学”今天似乎成过街老鼠,但它在过去十几年至少已经取得一项成就:没有多少人公开地信奉第二种政治经济学了。愤怒谴责富人的时评家们竭力把自己与这种观念撇开,声称自己并不想批评那些通过企业家精神获得财富的人。
但其实,在其文本背后,仍然可以看到,富人道德上劣于穷人的观念,还是构成了很多人讨论贫富问题的“背景性知识”。这样的背景性知识又被当下中国的现实所强化。一个社会,如果制度设计不当,比如,法律设立、政府保护垄断,给予某些人特权,使其可以将自己不公平的交易条款强加于他人,或者政府刻意剥夺某些人,则财富的差异可能会更加触目惊心,且显著地不公平。这正是中国的现实。很多人在愤怒声讨富人时也确实再三声明,自己所指的正是用这种渠道积累财富的人。
不幸的是,除了一些特别明显的个案之外,通常情况下很难准确判断,某个具体的富人的财富,究竟出自哪一个源泉。比如,在中国,绝大部分商人不能不与政府打交道,其行为经常是在灰色领域,那么,你如何判断,这些人的财富是市场正常运转自然产生的,还是特权不公平地带来的?信心满满地在这方面进行判断,尤其是从政治上、道德上对富裕群体作出一个整体判断,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是十分危险的。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假如把贫富关系作为一个政治问题、一个社会治理问题来考虑,则真正重要的,本来也不是仔细追究每个人的财富的来源是否正当。治理活动不同于司法活动。司法是面向个人的,因而有可能为了恢复正义而追究过去的细节,并通过公正的程序让具体的个人承担责任。治理活动是面向群体的,你不可能说一个社会群体犯了罪,或者说他们是坏人。富人群体在正常的市场源泉之外,借助特权攫取财富,那并不说明他们是道义上的“坏人”,而很可能是因为制度扭曲;而对于这种制度扭曲,那些权力不受约束的官员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如果人们希望改变不公正的现状,恢复公正的秩序,重要的就不是去追究富人群体过去做错了什么,而是理性地面对财富配置的不均乃至不公局面,深思建设性解决之道,避免财富占有量不等的人群之间的仇视、冲突乃至社会断裂。这个建设性解决之道,就是贫富共和。
罗马文明可作我们的借鉴
穷人与富人的关系问题,是任何政治共同体都必须妥善处理的一个问题。政治学这门古老的学科从一诞生,就立刻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核心问题。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第四卷第八、九、十章中讨论过这个问题。
亚里士多德反复指出,一个城邦中,必然有一些人是富人,有一些人是穷人。而城邦作为公共的“共同财产”,必须把两者共同组织进城邦的优良秩序中。组织的途径就是“共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共和指的就是寡头与平民、富人与穷人的共和。共和政体就是“混合贫富”的政体。城邦通过种种复杂的制度安排,把财富较多、人数较少的寡头,与财富较少而人数较多的平民混合在一起,共同和平地生活于一个城邦中。
不过,对于“共和”,希腊人更多地只是在理论上进行讨论,最为成功的实践却在古罗马共和国。罗马共和制度的重要功能,就是化解穷人与富人的对立。古罗马共和国历史上一个关键的事件是平民的分离运动及护民官的设立。罗马结束帝制之后,建立了元老院统治的贵族寡头政府。非贵族的公民遭到不公正待遇,罗马社会出现严重贫富分化。公元前500年前后,平民起来要求改变这种状况。他们准备脱离贵族统治的罗马城,另行建立自己的城邦。元老院大为恐慌,作出让步。贵族与平民达成了一份神圣契约,实现“共和”。平民们推举产生神圣的“护民官”,他们成为罗马政制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有权否决执政官的政令,元老院也不得以任何名义逮捕他们。
罗马由此成为一个真正的共和国,罗马政府的正式称呼就是“罗马的元老院与平民”(SenatusPopulusqueRomanus)。这种共和,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富人与穷人、寡头贵族与平民群众的共和。富人的力量与相对贫穷的平民的力量均衡地被安排在一个宪制框架内,双方的诉求都能得到表达,权利都能得到尊重,利益都有机会实现,每一方也都有能力避免对方侵害自己。伟大的罗马文明就是以此为制度基础的。
近代以来各国的法治、宪政之道,同样是在深化共和这一主题,在解决自由权与权力的关系问题之外,也致力于妥善地解决穷人与富人的关系问题。比如,在代议民主制的制度安排中,人头和财富可以各自发挥作用,既同时表达,又相互制衡。在这样的架构中,穷人、富人共同推进社会、国家的公共利益。此一利益增长的过程,通常会同时增进双方的权利和利益,至少不会损害任何一方的权利和利益。
共和当然不单是为了解决穷人与富人的关系问题而形成的,但妥善安排穷人与富人关系的惟一出路,就是贫富“共和”。
斗争哲学是一种毁灭的哲学
贫富共和之道,以整个社会、起码是主流社会形成“贫富共和”的精神为前提。而滋养这种精神,首先需要清理潜藏在不少人心底的斗争哲学。
这种斗争哲学教导人们说,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对立的,只能玩一种零和游戏,一方之所得就是另一方或其他所有人之所失。因此,一个群体要改变自己的位置,就必须通过斗争消灭对方。
以这样的哲学来处理穷人-富人关系问题,结果只能是“拉美化”。其实,亚里士多德就已经注意到这种现象:“平民群众和财富阶级之间时时发生竞争,不管取得胜利的是谁,那占了上风的一方总是不肯以公共利益和平等原则为依归来组织中间形式的政体,他们把规程特权看作斗争胜利的果实,抢占到自己的手中后,就各自宁愿偏向平民主义或者寡头主义而独行其是。”不论是寡头还是平民,都过于贪婪,抱着彼此“取而代之”的心态。结果,社会就只能在寡头主义与民粹主义之间循环,每个群体周期性地享有特权,又周期性地蒙受损害。
在这样的社会中,自然会周期性地出现一批又一批诉求相反、心态却完全相同的煽动者。一群人说,寡头的垄断即使让弱势者遭到了剥夺,但终究提高了经济效率,所以这是历史进步必要的代价,被剥夺者就应当忍下来。另一群人则说,既然寡头们剥夺了我们,那大家就反过来剥夺他们,把这个世界颠倒一个个儿。
可见,斗争哲学是一种毁灭的哲学,共和精神才是走出治乱循环的惟一出路。古人喜欢用人体来形容政治共同体的运转。富人与穷人,以及各个不同群体的人,乃是社会这个有机体的不同器官。人体之正常运转,离不开任何一个器官,每个器官都发挥着必不可少的功能。因此,一个健康的人体,必须让这些器官“共和”,在一定规则下和平共处,并且相互协调、配合。假如为了某一个器官而切除别的器官,则必然导致人体的失衡。
社会有机体同样如此。贫富共和的前提是,主流社会形成一种法国经济学家巴斯夏所说的“和谐利益观”,即每个穷人与每个富人的利益其实不是互斥的,而是和谐的、互补的。与他人和平地共同生存,这是每个人最根本的“正确利益”。这样的观念,会引导、约束每个人克制自己的欲望,不以剥夺对方、消灭对方作为追求自己利益的手段。同时,面对利益的可能冲突,也知道理性地作出妥协。这种基于理性的妥协精神,乃是贫富共和的精神基础。
贫富共和有赖公正的规则体系
如果一个社会的贫富分化比较严重,且处于相对极端状态的人在社会中所占比重较大,那这个社会要实现贫富共和,确实存在一定难度。所以,亚里士多德早就说,“惟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公民们都有充分的资产,能够过小康的生活,实在是一个城邦的无上幸福。如其不然,有些人家财巨万,另些人则贫无立锥,结果就会各趋极端,不是成为绝对的平民政体,就是成为单纯的寡头政体;更进一步,由最鲁莽的平民政治或最强项的寡头政体,竟至一变而成为僭政”。
贫富共和的社会基础是中产阶级的强大,当代中国主流社会也已广泛地认识到这一点,政府也提出要建设“橄榄型社会”。不过,现在的问题是,贫富对立如果比较严重,且政府对此如果处理不当,中产阶级的发育也会受到很大影响。反过来,缺乏中产阶级的平衡,处于相对极端状态的穷人与富人各自坚持自己的非理性立场,不能实现共和。
这就是中国问题的复杂性所在:必须在高速行驶过程中为列车更换车轮。这对各个社会群体及政府同时提出了高难度要求。比如,富人需要意识到自己的“正确利益”,克制自己利用权力获取财富的经济人理性,并启动社会的自我财富再分配机制,以改变自己的社会形象,化解穷人的怨恨。中产阶级则需要准备驯服富人和穷人的激情,致力于推动制度变革,以改进财富创造与分配的游戏规则。至于政府方面,则需要善意地回应这种理性的诉求,确认和完善公正的规则体系。
贫富共和,最终依赖于较为公正的规则体系,这一公正的规则体系既可为中产群体的发育创造最佳制度环境,又可限制富人与权力的结合,节制其傲慢;保障每个人尤其是穷人的权利与利益。这套公正的规则体系形成、完善的过程,就是各个群体尤其是穷人、富人走向共和的过程。就此而言,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既不是富人的经济学,也不是穷人的经济学,而是促进贫富合作与交换、以增进共同福利的经济学;这个社会所需要的政治学,也是旨在实现贫富享有平等权利、共同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政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