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度由于存在时间很久,各个时期多有变化。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分阶段的考察。在这篇文章中,只讨论魏西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
一、释“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
创立于曹魏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在西晋一朝遭到了大规模的抨击。当时许多人批评中正制度,其中尤以刘毅“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1)一语最具代表性。涉及到九品中正制度的论著,大都据此得出结论:当时世家大族垄断了上品。本文认为,这一结论仍有值得商榷之处。(2)
晋武帝时,段灼上表称:“今台阁选举,涂塞耳目,九品访人,唯问中正。故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之昆弟也。”(3)段灼与刘毅都指出一部分人垄断了上品。刘毅称为“势族”,段灼称为“公侯之子孙”、“当涂之昆弟”,二者应该是相等的。只不过段灼说得更具体些。所谓“公侯”,即指封爵,“当涂”是指高官要位。当时也有一些人并未直接批评中正制度,而是指斥高官子弟垄断了某些官位。刘颂对晋武帝说:“泰始之初,陛下践阼,其所服乘皆先代功臣之胤,非其子孙,则其曾玄。”(4)愍怀太子被废,阎缵上疏为之申冤,更具体指出,东宫官属如太子洗马、舍人以及“诸王师友文学”等职任人不当,“皆豪族力能得者”(5)。刘毅与段灼,刘颂与阎缵所选择的批评角度虽然不同,但却有相通之处。九品之品与具体官职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晋书》卷九○《邓攸传》:邓攸“尝诣镇军贾混。……混奇之,以女妻焉。举灼然二品,为吴王文学”。《晋书》卷五二《华谭传》:“太康中,刺史稽喜举谭秀才。……寻除郎中,迁太子舍人,本国中正。”《晋书》卷四六《李重传》:“李重……弱冠为本国中正,逊让不行,后为始平王文学。”《晋书》卷六一《周浚传》:“(周馥)起家为诸王文学,累迁司徒左西属。司徒王浑表‘馥理识清正,兼有才干,主定九品,检括精详’。”
担任中正者,本人必须是二品。司徒左西属是司徒府的官吏,“主定九品”,有时还可兼中正,自然也应是二品。(6)我们看到,被中正定为二品的人往往可以任太子舍人、诸王文学,这些职务正是阎缵所提到的。因此,阎缵批评“豪族”垄断这些职务与刘毅、段灼批评他们垄断上品当是一回事。换言之,正是因为他们垄断了上品,所以才能位居上述职务。
但是,“势族”、“公侯之子孙”、“当涂之昆弟”究竟是些什么人呢?按通常的解释,这不过是世家大族的代名词而已,世族垄断上品的结论就是由此得出的。但考察一下上述批评中正制度的人的家世,事情就会复杂起来。《晋书》卷四五《刘毅传》:“刘毅字仲雄,东莱掖人,汉阳城景王章之后,父喈,承相属。”《晋书》卷四六《刘颂传》:“刘颂字子雅,广陵人,汉广陵厉王胥之后也。世为名族。同郡有雷、蒋、谷、鲁四姓,皆出其下。时人为之语曰:‘雷、蒋、谷、鲁,刘最为祖。’”《晋书》卷四八《段灼传》:“段灼字休然。敦煌人也,世为西土著姓。”同卷《阎缵传》:“阎缵字续伯,巴西安汉人也。”《华阳国志》卷一《巴志》:“安汉县号出人士,大姓陈、范、阎、赵。”以上四人,刘毅为“汉阳城景王章之后”,其父曾任丞相属,究竟属于哪一阶层,难以确定。其他三人或曰“名族”,或称“著姓”,或为“大姓”,当是世族。
所谓世族,通常是指累世做官的家族。由于在一个地区长久不衰地任官,即被当地人目之为“著姓”、“大姓”、“名族”,或者也可称作地方郡姓。汉代以来,有一些著姓、名族的政治势力及影响并未局限在本地区,如汝南袁氏、弘农杨氏,这些家族世代在中央居高位,在全国范围内都有影响,这样的世族,可以称之为高等世族,以别于地方世族、地方郡姓。
身为世族的刘颂、段灼、阎缵为什么要攻击世族垄断上品呢?其实,“世族”并不等于“势族”。我们可以通过元康年间举寒素一事加以推断。
《晋书》卷九四《范粲传》:“元康中,诏求廉让冲退履道寒素者,不计资。”何谓寒素?何谓不计资?据《晋书》卷四六《李重传》载,诏令下达后,“燕国中正刘沈举霍原为寒素”,但司徒府未通过。司徒左长史荀组认为,“寒素者,当谓门寒、身素、无世祚之资。原为列侯,显佩金紫,先为人间流通之事,晚乃务学……草野之誉未洽,德礼无闻。不应寒素之目。”与荀组不同,李重则积极为霍原辩护:“如诏书之旨,以二品系资,或失廉退之士,故开寒素,以明尚德之举……沈为中正,亲执铨衡,陈原隐居求志,笃古好学……如诏书所求之旨,应为二品。”据此,可以得出如下认识:一、此诏是为了解决九品中正制实施中所出现的问题而发的。具体说,就是要冲破某些人仅凭“资”独占二品这种局面,其措施就是举寒素。按此传先云举霍原为寒素,后又云“应为二品”,可知举寒素意即举寒素者为二品。(7)二、前引刘毅说,势族垄断了二品,此传又称“二品系资”,可知势族获得二品即是凭借“资”。因此,有资者即为势族,反之则是寒素,势族是与寒素相对而言的。三、按荀组的说法,寒素应包括两项内容:门寒、身素,又可概括地称之为“无世祚之资”。门寒一词较空洞,留待下面讨论。所谓身素当是指本人无官无爵。荀组正是从此出发反对举霍原为寒素的。其理由主要有二:第一,“原为列侯”,第二,德行不够。德行较抽象,很难说清,所以第一条理由才是重要的。霍原为列侯,不符合“身素”一项,此外,霍原家世虽不可考,但本人未出仕却有封爵,应该说是从祖先那里袭来的,因此,霍原属于“公侯之子孙”,也即是势族,自然也就不能算“门寒”了。可见,荀组虽然仅指出“原为列侯”,但实际意味着霍原二项条件均不符合,所以才反对举他为寒素。
《晋书》中明言被举为寒素者还有二人。《晋书》卷六八《纪瞻传》:“祖亮,吴尚书令。父陟,光禄大夫……永(元?)康初,州又举(瞻)寒素,大司马辟东阁祭酒。”《晋书》卷九四《范粲传》:“元康中,诏求廉让冲退履道寒素者,不计资,以参选叙,尚书郎王琨乃荐(范)乔曰:‘乔禀德真粹,立操高洁……诚当今之寒素。著历俗之清彦。’时张华领司徒,天下所举凡十七人,于乔特发优论。”(8)据此,当时被举为寒素者共十七人,由于史料缺乏,已无法全部了解他们的情况。但《李重传》却为我们透露了一点消息。元康年间,李重任尚书吏部郎,“务抑华竞,不通私谒,特留心隐逸。由是群才毕举,拔用北海西郭汤、琅邪刘珩、燕国霍原、冯翊吉谋等为秘书郎及诸王文学”(9)。霍原被举为寒素后并未出仕,此处误记。但我们怀疑其他三人均系被举为寒素者,因为他们被“拔用”的时间也是在元康年间,且既称“拔用”,显然地位不高,又与霍原相提并论,最后又被任命为“诸王文学”之类。如前所述,这些职务往往是由二品人士担任的。
至此,我们知道被举为寒素者除霍原外还有五人。其中西郭汤、刘珩事迹不详,范乔情况较为特殊。其父范粲在魏末官至侍中,但始终不与司马氏合作,“阳狂不言”三十六载。(10)范乔被举为寒素前未出仕。纪瞻父祖均为吴国高官,纪瞻本人为“江南之望”。(11)吉谋家世也略有可考。《三国志》卷二二《魏书·裴潜传》注引《魏略》云:“冯翊甲族桓、田、吉、郭。”同书卷二三《常林传》注引《魏略》云:“吉茂字叔畅,冯翊池阳人也,世为著姓。”
由此可见,被举为寒素者中起码有两名世族,即纪瞻与吉谋,他们被推举没有引起争论,看来是符合“门寒、身素、无世祚之资”这些条件的。换言之,他们并非势族。所以,世族并不等于势族。势族垄断上品不意味着世族垄断上品。所谓势族,乃是指现实有势力的家族,即那些魏晋政权中的公侯与当涂者。这些人中固然也有两汉以来的著姓、大族,如琅琊王氏、太原王氏、河内司马氏、河东裴氏等等,但也有像石苞、邓艾、石鉴这样一些起自寒微者。(12)他们显然不能以世族目之。固然势族只要稳定地、一代一代地延续下去,终有一天会演变为世族,但那毕竟是以后的事。在魏晋时期,势族不等于世族。势族的地位也并不十分稳固。在瞬息万变的政治斗争中,一些势族衰落了,一些人又上升为势族,虽然势族垄断了上品,但他们当中具体的家族由于现实政治地位不稳定,品也不稳定。《晋书》卷三三《何曾传附子何劭传》:
劭初亡,袁粲吊岐(何劭子),岐辞以疾。粲独哭而出曰:“今年决下婢子品!”王诠谓之曰:“知死吊死,何必见生!岐前多罪,尔时不下,何公新亡,便下岐品,人谓中正畏强易弱。”粲乃止。
何岐虽最终未被降品,但可看出其品并不稳定。《晋书》卷四三《王戎传》:“(戎)自经典选,未尝进寒素,退虚名,但与时浮沉,户调门选而已。”按“户调门选”,须“与时浮沉”,说明门户地位常有浮沉。刘毅云:“今之中正……高下逐强弱,是非由爱憎,随世兴衰,不顾才实,衰则削下,兴则扶上,一人之身,旬日异状。”(13)这是对现实政治的真实描述。另一方面,原有的著姓大族只要未跻身于公侯、当涂者之列,就不能算作势族。所以纪瞻、吉谋可以被举为寒素,而安汉大姓阎缵在势族面前只能自称“臣素寒门”。(14)
稍后的例子也可以证明此点。东晋初年,王敦叛乱中刁协被杀,事后左光禄大夫蔡谟为刁协争追赠官位,在致庾冰的信中说:“又闻谈者亦多谓宜赠。凡事不允当而得众助者,若以善柔得众,而刁令粗刚多怨;若以贵也,刁氏今贱;若以富也,刁氏今贫。人士何故反助寒门而为此言之,足下宜深察此意。”(15)渤海刁氏是很显赫的家族,刁协父刁攸“武帝时御史中丞”,但一旦官场失意却被称为寒门,因此,这一时期寒门一词的含义与宋齐以后不同。地方郡姓在本地虽然绝对不属于寒门,但与“势族”相比,却只能处于寒门的地位。
西晋时期,人们批评九品中正制度的另一个方面是,九品评定全由中正,不遵乡里舆论。刘毅在论九品疏中一开始就指斥说:“今立中正,定九品,高下任意,荣辱在手”,在以后所论中正制度的“八损”中,他不厌其烦地屡次指出这一点,批评中正不听乡里舆论,“采誉于台府,纳毁于流言”,以私情定品。前引段灼上疏也指斥:“今九品访人,唯问中正。”所以,许多反对九品中正制度的人都主张废除中正制,在土断的基础上行乡举里选。
综上所述,西晋一朝,人们对中正制度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两点。第一,势族凭资垄断上品。第二,中正不遵乡论。晋武帝时,卫瓘与汝南王亮的上疏可以说是对中正制度弊端的总结:
魏氏承颠覆之运,起丧乱之后,人士流移,考详无地,故立九品之制,粗且为一时选用之本耳。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为劝励,犹有乡论馀风。中间渐染,遂计资定品,使天下观望,唯以居位为贵。(16)
按卫瓘的说法,中正制度两方面的弊端是有联系的。正是由于中正不遵乡论,才导致“计资定品”。值得注意的是,中正制度初建时并非如此,只是“中间渐染”。这说明九品中正制度在魏晋时期曾经有过重大变化。
二、魏、西晋中正制度的演变
《通典》卷一四选举二历代制中载:“晋依魏氏九品之制,内官吏部尚书,司徒左长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国有小中正,皆掌选举。”按此则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没有任何变化。这是不准确的。赵翼《廿二史劄记》卷八中正条:“魏文帝初定九品中正之法,郡邑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由小中正品第人才,以上大中正,大中正核实以上司徒,司徒再核,然后付尚书选用,此陈群所建白也。”这个说法虽然系统化,但比《通典》更不准确。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是有变化的。郡中正与州中正之设置并非同时。对此,唐长孺已有精确的考证。按他的意见,中正制度刚建立时,只有郡中正,州中正的设立“至迟不出嘉平二年(250),至早不出正始元年(240),也即是说在曹芳时”(17)。唐先生的这一论断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晋书》卷四四《郑袤传附郑默传》还有须要解释的史料:
初,帝以贵公子当品,乡里莫敢与为辈。求之州内,于是十二郡中正佥共举默……及武帝出祀南郊,诏使默骖乘。因谓默曰:“卿知何以得骖乘乎?昔州里举卿相辈,常愧有累清谈。”
晋武帝当品事发生于魏末,但究竟在哪一年,史无明文。《晋书》卷三《武帝纪》:“武皇帝……魏嘉平中(249—254),封北平亭侯,历给事中,奉车都尉。”既云“嘉平中”,则武帝出仕年代肯定在公元250年以后。一般来说,获得中正品第之后即可出仕,尤其是晋武帝这样的贵公子,不大可能已经得到中正品第无官做,也不大可能出仕后尚无中正品第。因此,他出仕与获得中正品第应该大致同时,即都是在“嘉平中”。按《郑默传》载,晋武帝与郑默是由“州内”推举的。但“求之州内”却没有州中正推举,反而由一州之内的全体郡中正“佥共举默”,(18)当时似乎并没有州中正。《晋书》的记载疑有错误。汤球所辑王隐《晋书》卷六亦载此事:“默为散骑常侍。世祖出祀南郊。侍中已陪乘,诏曰:‘使郑常侍参乘。’谓默曰:‘卿知何以得参乘?昔州内举卿,十二郡中正举以相辈,常愧有累清谈。’”汤球注明此段文字辑自《艺文类聚》卷四八、《初学纪》卷一二所引王隐《晋书》。查此二书,《艺文类聚》引作:“郑默为散骑常侍,世祖祠南郊,侍中已陪乘。诏曰:‘使郑常侍默。’曰:‘卿知何以得参乘?昔州内举卿相辈,常愧有累清谈。’”《初学纪》引作:“郑默,字思元,为散骑常侍,武帝出南郊,侍中以陪乘。诏曰:‘使郑常侍参乘。’”二书均无“十二郡中正举以”七字。汤球可能是从其他地方辑出而在注出处时疏忽了。如此推测无大错,则王隐《晋书》与唐修《晋书》记载此事有所不同。即王隐《晋书》在“十二郡中正”诸字之后无“佥共”二字。虽只差二字,但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有时史籍中说若干郡中正只不过是某州中正的代名词。《世说新语·贤媛》篇注引王隐《晋书》云:“后(羊)晫为十郡中正,举陶侃为鄱阳小中正,始得上品也。”羊晫举陶侃在西晋后期。《晋书》卷一五《地理志》下:“惠帝元康元年……割扬州之豫章、鄱阳、庐陵、临川、南康、建安、晋安、荆州之武昌、桂阳、安成十郡,因江水之名而置江州。”羊晫所任“十郡中正”即指任此十郡的中正。其中包括鄱阳郡,所以羊晫可以推举鄱阳人陶侃为郡中正。“十郡中正”,实际就是江州大中正。《太平御览》卷二六五中正条引《晋书》云:“杨晫、陶侃共载诣顾荣。州大中正温雅责晫与小人共载。晫曰:‘江州名少风俗,卿己不能养进寒儁,且可不毁之。’杨晫代雅为州大中正,举侃为鄱阳小中正。”杨晫当为羊晫,此处明言为江州大中正。据此推论前述“十二郡中正”实际当是司州中正的异称。唐修《晋书》记载此事大概是参考了王隐《晋书》,又觉得“十二郡中正举以相辈”费解,故增“佥共”二字,但意思就大不相同了。由以上的分析可知,唐先生关于州中正建立时间的考证还是不可动摇的。
下面讨论另一个问题。据前引杜佑语,似乎不仅州中正与郡中正是在制度初创时就已同时存在,而且司徒府参预九品评定工作也是从那时开始的。赵翼更明言“此陈群所建白也。”这一说法也是不正确的。首先,史料中从未发现曹魏时司徒府参预品评工作。魏明帝时,傅嘏在难刘劭考课法时说:“方今九州之民,爰及京城,未有六乡之举,其选才之职,专任吏部”。(19)可见,当时选举工作在中央是由吏部一手包办的。其次,杜佑自己在《通典》卷二○职官二中也说:西晋“太始三年……司徒加置左长史。掌差次九品,铨衡人伦”。既然说“加置”,时间又如此具体,在这之前当无左长史。杜氏自相矛盾。《晋书》卷二四《职官志》也有明确记载:“司徒加置左右长史各一人。”《艺文类聚》卷三一引潘尼《答傅咸诗序》:“司徒左长史傅长虞,会定九品,左长史宜得其才。屈为此职,此职执天下清议,宰割百国,而长虞性直而行,或有不堪。余与之亲,作诗从规焉。”诗中有句云:“悠悠群吏,非子不整,嗷嗷众议,非子不靖。”这是西晋司徒左长史参预评定九品的例子。
综合上文,魏晋之际州中正的建立与司徒府参预九品评定工作是九品中正制的一大变化。这一变化的出现是有原因的。《太平御览》卷二六五中正条引晋宣帝除九品州置大中正议曰:“案九品之状,诸中正既未能料究人才,以为可除九制(品?),州置大中正。”同卷又引《曹羲集》九品议:“伏见明论欲除九品而置州中正,欲检虚实。一州阔远,略不相识,访不得知,会复转访本郡先达者耳,此为问中正而实决于郡人。”据此,置州中正的建议是由司马懿提出的,而曹羲则持不同意见。据同卷引应璩《新论》,应璩也反对建立州中正。他说:“百郡立中正,九州置都士,州闾与郡县希疏,如马齿不相识面,何缘别义理?”应璩的观点与曹羲的观点在某些方面是一致的。他们都认为不必设州中正,因为一州之地过于辽阔,州中正对郡县的情况不了解。所谓“略不相识”、“如马齿不相识面”都是这个意思。但应璩仅仅担心义理难辩,而曹羲所担心的是,由于州中正不清楚下属郡县的情况,结果还得回去访问“本郡先达”,名曰州中正负责,但“实决于郡人”,这样就失去了建立州中正的意义。曹羲的担心是有道理的。中正制初创时就规定“各使诸郡选置中正”(20)。既然中正的推举权在“诸郡”,推举出来的中正当然是最能体现“诸郡”意志的人。九品评定最终“决于郡人”,“决于本郡先达”就不可避免。所以,如果州中正建立后也落得同样下场就等于毫无意义了。由此可以看到,司马懿的本意原是想不理会“本郡先达”的意见,改变中正品评“决于郡人”的现状。曹羲所提出的问题在魏末究竟是如何解决的,由于史料缺乏,还不清楚。但西晋“诸郡”推举中正的权力终于被剥夺而转交给司徒府。中正品评人物必须由司徒府最终核实,“决于郡人”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21)
在此,须着重指出,所谓“郡人”、“本郡先达”绝不包括一郡内的所有人,只能是那些地方上的郡姓、著姓、大族。司马懿所要打击的正是他们。明乎此,我们终于可以理解西晋时期一批地方郡姓为何要攻击中正制度了。但是,魏末作为皇权的实际执行者司马懿、曹爽兄弟等人为何要打击地方郡姓呢?由此为何又导致了势族垄断上品?
如前所述,势族中有不少人就是两汉以来的著姓、大族,就此而论,他们与地方郡姓似乎并无区别。过去的研究往往将他们视为一体。这是不无道理的,但又不完全对。固然,自汉代以来,郡姓、大族一般都是在本地发展起来的,但是其中一部分郡姓并没有就此止步,而是跨出州郡,走向中央,累世公卿,如汝南袁氏“四世五公”,弘农杨氏“四世三公”。这些人的利益已经不仅仅是与地方州郡相联系了,更多的则是与中央政权联系在一起。没有统一的东汉帝国,“四世三公”就只能是一场空幻的梦。因此,董卓之乱以后,他们都企图重建统一国家。建安元年(196),曹操“挟天子”后,许多人纷纷归附到他的旗帜下,就是由于他们认为曹操“乃心王室”。(22)地方郡姓与中央政权联系并不密切,他们的力量在于州郡、在于宗族乡里。因此,董卓之乱爆发后,大量的地方郡姓并没有离开本土。这一方面使他们以后难以上升,另一方面又使他们能够有效地控制宗族乡里,并进而建立自己的武装。在各个地区,他们往往是不安定的因素。西晋时期,地方郡姓依然垄断着州郡僚佐的职务,操纵着乡里舆论。(23)虽然与势族相比,他们处于寒门的地位,但在本地仍不失为著姓、大族。他们的一切特权也就是来源于此。愈是依靠门第过活,便愈要排挤那些没有门第的人。因此,轻视寒人的风气在地方州郡中自汉末历魏晋而不衰。(24)
总之,地方郡姓由于远离政治斗争中心,所以在汉末以来的历次动乱中都没有受到重大损失,这个阶层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
与此不同,汉末的高等世族既然寄生在东汉中央政权的躯体上,当统一帝国崩溃后,他们便四散逃亡了。虽然他们都希望重建统一国家,但究竟借助于哪一种力量、哪一派军阀来实现其目的,每个人的选择并不一样,有人投靠曹操,有人追随刘表,有人与孙氏父子共患难,也有人跟着刘备辗转他乡。尽管他们的主观动机一致,但客观行动却使本阶层陷入了分裂中,今天的史家虽然可以根据血统把他们集合在自己的笔下,但在现实斗争中,血统并没有使他们团结在一起。高等世族能否存在下去,也不在于他们的血统。袁绍凭借“四世三公”的地位当了讨伐董卓的盟主,但当大族一旦发现他并非救世主,便又纷纷离开了他。随着官渡之战的结束,这个家族终于迎来了自己的末日。在动乱的年代里,他们能否存在下去,关键在于自身的能力。荀彧帮助曹操艰苦创业,几度难关;司马懿战诸葛、平辽东,战功赫赫,因此他们的家族才能延续下去,成为魏晋政治舞台上的重要角色。也正是由于他们并非依靠门第过活,所以对于那些卑微之士也并不特别压抑。颍川戏志才、郭嘉先世无闻,有“负俗之讥”,但荀彧“取士不以一揆”(25),大胆拔用了他们。司马懿“知人拔善,显扬侧陋,王基、邓艾、周泰、贾越之徒皆起自寒门而著绩于朝”(26)。司马师为了任用石苞公开提倡曹操当年唯才是举的方针:“苞虽细行不足而有经国才略。夫贞廉之士,未必能经济世务,是以齐桓忘管仲之奢僭而录其匡合之大谋;汉高舍陈平之污行而取其六奇之妙算。苞虽未可以上俦二子,亦今日之选也。”(27)魏晋政权的势族基本就是由战火中锻炼出来的高等世族与这些有“经国才略”的卑微之士组成的。此时,他们的利益又与魏晋中央政权紧密相连了。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汉末以来,地方郡姓与中央高等世族经历了不同的道路,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正始之初,司马懿与曹爽等人同受托孤之任,双方斗争尚未展开。此时,他们事实上行使的是皇权,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是当务之急,而地方郡姓操纵选举显然是与之背道而驰的。因此必须予以打击。
打击地方郡姓的措施是成功的,但由此导致势族垄断上品却是司马懿始料不及的。正如西晋刘毅所说:“置州都者,取州里清议,咸所归服。将以镇异同,一言议,不谓一人之身了一州之才,一人不审便坐之。”(28)州中正一人说了算是不符合司马懿本意的。司马懿反对地方郡姓操纵选举,但并不反对乡里清议,他所要做的正是要使乡里清议摆脱地方郡姓的控制。然而,这一时期势族正处于向上发展的阶段,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在很大程度上被他们改造成一项特权制度。西晋皇权无力根本扭转这一局面,只能在一定意义上加以限制,试图使中正制度不至于完全背离当初创建它的目的。
与东晋相此,西晋中正主持清议的事例还是不少的。《廿二史劄记》卷八“九品中正”条所载中正清议事例,基本属于西晋时期。这反映出当时皇权还是比较强大的,仅仅根据势族地位而不顾才德定品,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才会有前述元康年间举寒素事发生。也是在元康年间,西晋王朝曾发动了一场清议活动。此事《晋书》失载,有幸《通典》保存了这段材料。《通典》卷六○礼二○嘉五周丧不可嫁女娶妇议:
惠帝元康二年,司徒王浑奏云:“前以冒丧婚娶,伤化悖礼,下十六州推举,今本州中正各有言上。太子家令虞濬有弟丧,嫁女拜时;镇东司马陈湛有弟丧,嫁女拜时;上庸太守王崇有兄丧,嫁女拜时;夏侯俊有弟子丧,为息恒纳妇,恒无服;国子祭酒邹湛有弟妇丧,为息蒙娶妇拜时,蒙有周服;给事中王琛有兄丧,为息稜娶妇拜时;并州刺史羊暨有兄丧,为息明娶妇拜时;征西长史牵昌有弟丧,为息彦娶妇拜时。湛职儒官,身虽无服,据为婚主。按《礼》‘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妇’。无齐缞嫁娶之文,亏违典宪,宜加贬黜,以肃王法。请台免官,以正清议。”……诏曰:“下殇小功,可以嫁娶,俊等简忽丧纪,轻违《礼经》,皆宜如所正。”
按清议工作,本应由中正主动进行,而此次大规模的清议活动却是在司徒“下十六州推举”的情况下才发生的。这说明中正对清议事不够负责,但也还不能违抗朝廷的命令。清议当否最终由皇帝审批,说明皇权还是有一定力量的。
综上所述,西晋皇权对势族垄断上品的特权虽不得不认可,但另一方面,皇权还是企图对势族加以限制,这个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中正制度在执行中所起的互相矛盾的作用反映出时代的矛盾性。西晋是以后高门世族形成的时期。势族的力量在发展,中正“计资定品”是发展趋势,但势族还不能彻底超越皇权的限制。皇权也还可以有限度地利用中正制度来维护统治秩序。
三、九品中正制度的作用
以往的研究者认为,此制度在客观上保证了世家大族的世袭特权,东晋南朝以后,流于形式。根据本文第一节所论述的观点,西晋时,它仅仅是保证了当时的高官显贵的世袭特权,从而在势族的形成以及势族向世族(或称士族)的演变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但只是这样泛泛而论是不够的。因为,单从保障某些高级官吏的世袭特权这一点看,九品中正制并非创举,大家所熟知的汉代的任子制也具有同样的作用。过去,人们在研究九品中正制时,大都将其与汉代的察举制联系起来考虑,这对于探讨中正制度建立的原因无疑是有益的。但是,中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既然已经在相当大程度上转化成一种特权制度,它就不再是仅仅与察举制相联系了,而更多的则是与汉代的任子制存在某种继承关系。只有对这两个制度进行比较,才可以更清楚九品中正制的作用。
任子制与九品中正制虽有相同之处,但也还存在某些差异。首先,在人数上,任子制有严格限制。西汉初年,二千石以上的官吏可以送弟或子到京师为郎官,这叫作任子为郎。《汉书》卷一一《哀帝纪》颜师古注引应劭曰:“任子令者,《汉仪注》: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东汉安帝在建光元年(121)又下诏发展了西汉的任子制,申明“以公卿、校尉、尚书子弟一人为郎、舍人”(29)。不仅可以任子为郎,而且也可以任子为舍人,这是一个变化。但任子弟一人为官的规定还是一循西汉。在这种制度下,有任子特权的官吏不可能使其后代全部由任子一途入仕。东汉高门世族袁安位至司徒,其子袁敞“以父任为太子舍人”(30),但另一子袁赏直到袁安死尚未入仕。袁安本传称:袁安死后“数月,窦氏败,帝始亲万机,迫思前议者邪正之节,乃除安子赏为郎”。袁安孙袁汤“桓帝初为司空”,据袁安本传注引《风俗通》云:汤“有子十二人”,但见于记载的只有四人:“长子平,平弟成,左中郎将,并早卒。成弟逢,逢弟隗,皆为公。”(31)袁汤数子入仕,但并不能据此认为他们都是凭借着任子特权。弘农杨氏家族与袁氏家族情况相似,延光三年(124)杨震“因饮酖而卒,时年七十馀……岁馀,顺帝即位,樊丰、周广等诛死,震门生虞放、陈翼诣阙追讼震事,朝廷咸称其忠,乃下诏除二子为郎。”(32)由以上袁、杨家族任子情况看,任子有限额的规定还是执行得比较认真。袁安子袁赏、杨震二子都是在其父死后,按特殊情况授予郎官的。袁、杨家族尚且如此,一般官吏的任子数量也很难超过制度的规定。虽然高官子弟除去任子制度外,还可以从其他途径入仕,如察举、征辟等等,但这毕竟不属于特权制度,其他人士如一般的地方郡姓也可由此途上升。
与任子制不同,九品中正制建立时并不是一项特权制度,因此也不可能规定高官子弟可以获得上品的人数。没有人数限制而在实际执行中又确实成为特权制度,这就构成了九品中正制度的一大特点。在此情况下,高官子弟大都可以获得上品,步入清途。说得明确些,高官子弟是以族的规模进入政治舞台的,官之为族终于实现了。这在汉代是缺乏保障的。汉代某些高官家族后来演化为累世相承地做官的世家大族,与其说是靠任子制,倒不如说是靠累世通经,察举入仕更为接近事实。魏晋时期,察举制依然存在,但正如严耕望所说:“晋世公卿另有捷径,故即在西晋,汉代经制之秀孝两途已渐不见重视,东晋以下更无论矣。”严氏更引日本学者宫崎市定所述王谢大族不应秀才之举以为佐证。(33)晋代高官子弟对秀、孝两途的不重视正是由于保障其世袭特权的九品中正制没有人数限制。他们不必再以察举制作为入仕的补充手段了。
制度是对现实的反映,任子制与九品中正制的上述差异表明,汉代高门世族与魏晋以降的高门世族在保障整个宗族的世袭特权方面所具有的能力是不同的。汉代高门世族在皇权、外戚、宦官的限制下还不可能把任子制发展为九品中正制。宗族政治力量有限,在复杂激烈的斗争中要想壮大力量,就必须到本宗族以外寻求支持。史称袁绍能“折节下士”,其目的不过是为了争取“士多附之”而已。不仅袁绍如此,袁氏家族“自安以下,皆博爱宾客,无所拣择,宾客入其门,无贤愚皆得所欲,为天下所归”(34)。汉末袁绍被认为是最有力量的,但这并不是由于自身“四世五公”的空名,而是在于“树恩四世,门生故吏遍于天下”(35)。建安年间,在袁绍家乡汝南“拥兵拒守”,反抗曹操的并不是袁绍的宗族成员,而是“布在诸县”的“门生宾客”。(36)众所周知,汉代的门生故吏与其宗师举主存在着一种类似父子的关系,宗师举主有势,门生故吏可因此飞黄腾达;宗师举主被贬,他们亦同时被贬,宗师举主死后,他们要为之服丧。非血缘关系被罩上了一层宗法面纱。这表明,社会中宗法观念在发展,世族可以借此壮大自己的势力。但另一方面,宗法观念、宗族力量还不够十分发展,盘踞中央的高门世族还不可能使自己的整个家族都不受限制地进入政治舞台。
魏晋南朝,门生、故吏、宾客依然存在,但他们参加政治活动的记载则不多见了,地位明显下降。(37)高门世族也并不以广召门生、宾客为重要任务,也从来没有人认为高门世族的政治力量是体现在他所控制的门生、故吏、宾客方面。这些变化说明世族自身的宗族力量大大加强了,因此,在政治斗争中,高门世族靠的是本宗族成员占据高官要职,靠的是世族与世族的政治联盟,而联盟的手段则是婚姻。
以上讨论了任子制与九品中正制不同的一个方面,以及这种不同产生的历史原因。除此之外,任子制与九品中正制还存在另一个不同的方面。汉代的任子制不具有垄断性,除去任子为郎外,拥有赀产十万钱而又非商人者,也可凭赀产为郎,叫作赀选。在察举制下,被举为秀才、孝廉者也多除郎中。此外,还有献策为郎等多种途径。所以,汉代高官子弟不可能垄断郎官。而在九品中正制度下,“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低等世族很难进入上品之列。高门世族在很大程度上切断了低等世族上升之路。垄断的特征,一方面造成了高低两等世族长期较为稳定的并存局面,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门阀政治理论的确立,又必然地出现了族之为官的转变,即某些家族的子弟理所当然地居高位。从依据现实的政治地位以培植本宗族的力量,到依靠族姓地位以巩固自己的力量——官之为族,族之为官,这就是魏晋南朝高门世族所走过的历程。
综上所述,没有人数限制、封闭性是九品中正制度区别于任子制的关键所在。在此制度下,高门世族的宗族政治力量必然呈现出日益扩张的趋势。毫无疑问,在不断扩大基础上的世袭特权具有更稳固的特征,因为某一分支的衰落不会影响整个宗族政治权力的继续传袭。南朝一些高门世族的家世,往往可以追溯到晋代,其原因必定是复杂多样的,但九品中正制的实行显然是原因之一。
原载《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
(1) 《晋书》卷四五《刘毅传》。
(2) 本节写定于一九八三年八月,九月送交周一良师审阅。是月,获读刚刚出版的唐长孺《士族的形成和升降》一文(载《魏晋南西朝史论拾遗》),始知唐先生对势族的解释与本节基本相同。但论证方法有所不同。本节是在将势族与寒门作比较的基础上来加以论证的。因此,既解释势族,也解释寒门。有鉴于此,本节文字仍保留。
(3) 《晋书》卷四八《段灼传》。
(4) 《晋书》卷四六《刘颂传》。
(5) 《晋书》卷四八《阎缵传》。
(6) 《通典》卷三二《晋起居注》:“仆射请葛恢启称,‘州都大中正为吏部尚书及郎,司徒左长史掾属皆为中正,臣今领吏部,请解大中正,以为都中正职局司理,不宜兼也’。”《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文与《通典》同。《晋书》卷七七《诸葛恢传》称,诸葛恢任吏部尚书后,“累迁尚书右仆射,加散骑常侍,银青光禄大夫,领选本州大中正。尚书令、常侍,吏部如故”。诸葛恢的请求似乎未被批准。
(7) 《晋书》卷八九《刘沈传》、卷九四《霍原传》俱云霍原被举为二品。
(8) 此传称张华领司徒。误,张华从未领过司徒。
(9) 《晋书》卷四六《李重传》。
(10) 《晋书》卷九四《范粲传》。
(11) 《晋书》卷六五《王导传》。
(12) 《三国志》卷二八《魏书·邓艾传》注引《世语》载,邓艾、石苞曾任典农部民。《晋书》卷四四《石鉴传》:石鉴“乐陵厌次人也,出自寒素,”武帝时“拜光禄勋”,后位至三公。《晋书》卷四五《刘毅传》载“于时青州自二品以上光禄勋石鉴等共奏曰”。石鉴虽出身寒素,先世无闻,但只要升任高宫,也是二品,按石鉴为乐陵人,乐陵属冀州,“青州”当为“冀州”之误。
(13) 《晋书》卷四五《刘毅传》。
(14) 《晋书》卷四八《阎缵传》。
(15) 《晋书》卷六九《刁协传》。
(16) 《晋书》卷三六《卫瓘传》。
(17) 见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载《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版。
(18) “十二郡中正”当为后来追记。司马氏为河内人,属司州。西晋时司州方有十二郡,此为魏末事,不应有“十二郡中正”。参阅周一良师《晋书札记》“相辈与清谈”条,载《文史》第十辑。但《晋书》作者此处的用意还是可以看出的。这里仅要说明当时司州境内所有的郡中正都联合起来推举郑默。
(19) 《三国志》卷二一《魏书·傅暇传》。
(20) 《三国志》卷二三《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差叙自公卿以下至于郎吏功德才行所任。”此段材料常常被误认为中正品评人物的范围上自公卿下至郎吏。其实不然。这里的意思是说,只能在上自公卿下至郎吏的范围内选中正。杜佑看懂了这句话。《通典》“云:“魏氏革命,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各以本处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
(21) 曹魏,郡中正由诸郡推举。西晋,州中正由司徒府选授,郡中正有时由州中正推举,但最终也要由司徒府批准。对此,唐长孺先生在《九品中正制度试释》一文中早已指出。不过,唐先生并未指出这一变化出现的原因。所以本段文字仍保留。此外,即使在西晋,也偶有由诸郡推举中正的情况。《晋书》卷九四《任旭传》:“任旭字次龙,临海章安人也……寻察孝廉,除郎中,州郡仍举为郡中正,固辞归家。”这种特殊情况可能与任旭所在州郡原属吴国有关,原蜀汉地区的中正制度也具特点。如何攀为蜀郡郫人,西晋太康年间曾任粱益二州中正(见《晋书》卷四五《何攀传》)。像这样一人兼任二州中正的情况,在西晋,就我所见史料,仅此一例。西晋时期,中央政权对原吴蜀地区似乎有些特殊政策。
(22) 《三国志》卷一三《魏书·钟繇传》。
(23) 参阅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24) 东汉末年,世族轻视寒人的风气已经形成。唐长孺先生早已指出这一点。如天水大姓排挤薛夏,单家张既在本地受大姓歧视,严幹、李义不敢与冠族相争等等(见唐长孺《门阀的形成及其衰落》一文,载《武汉大学人文科学报》1959年第8期)。我们注意到,这种情况基本上都是发生于地方州郡中。进入西晋以后,地方郡姓依然轻视寒人。此类史料甚多,请参阅《晋书》卷九八《王沈传》、卷三三《孙铄传》、卷四五《郭奕传》、卷八九《易雄传》。
(25) 《三国志》卷一○《魏书·荀彧传》。
(26) 《太平御览》卷九五引虞预《晋书》。
(27) 《晋书》卷三三《石苞传》。
(28) 《晋书》卷四五《刘毅传》,《通典》卷一四亦引此语,作“一人不审,遂为坐废”。文义较胜。
(29) 《后汉书》卷五《安帝纪》。
(30) 《后汉书》卷四五《袁安传》。
(31) 《三国志》卷六《魏书·袁绍传》注引华峤《汉书》。又《后汉书》卷四五《袁安传》载,袁汤长子为袁成,未提袁平。二书记载不同,不知孰是。
(32) 《后汉书》卷五四《杨震传》。
(33) 参阅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上,魏晋南朝第八章、第七章。
(34) 《三国志》卷六《魏书·袁绍传》及注引《魏书》。
(35) 《三国志》卷六《魏书·袁绍传》及注引《魏书》。
(36) 《三国志》卷二六《魏书·满宠传》。
(37) 关于南朝门生故吏地位下降问题,请参阅唐长孺先生《南朝寒人的兴起》,载《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