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的研究者认为,孙吴时期的复客制与世袭领兵制是并行的两项特权制度,体现了孙氏政权对江东大族的优待。但是,征诸史实,这个结论并不确切,甚至还包含某些明显的错误。因此,有必要对之再探讨。
一、复客制的实施对象及时间
关于复客制,《三国志·吴书》中只有以下几条记载:《陈武传》:“陈武字子烈,庐江松滋人。……建安二十年,从击合肥,奋命战死。权哀之,自临其葬。”本传注引《江表传》:“权命以其爱妾殉葬,复客二百家。”《吕蒙传》:“吕蒙字子明,汝南富陂人也。……(吕蒙死)蒙子霸袭爵,与守冢三百家,复田五十顷。”《蒋钦传》:“蒋钦字公奕,九江寿春人也。……权讨关羽,钦督水军入沔,还,道病卒。权素服举哀,以芜湖民二百户、田二百顷,给钦妻子。”《潘璋传》:“潘璋字文珪,东郡发干人也。……嘉禾三年卒。子平,以无行徙会稽。璋妻居建业,赐田宅,复客五十家。”以上记载较为明确。除此之外,还有两条史料也通常被用来证明复客制。
《三国志》卷五四《吴书·吕蒙传》:建安十九年,吕蒙击败曹操所署庐江太守朱光,“权嘉其功,即拜庐江太守,所得人马皆分与之,别赐寻阳屯田六百人,官属三十人”。这条记载与前引诸条有所不同。前引史料所载复客、赐田都是在将领死后,由国家对其遗属实施的,而吕蒙此次却是在本人在世时受到赏赐的。此外,前引史料只称“复客”、“赐田”而未及其他,而吕蒙却在受赐屯田客的同时得到“官属三十人”。由此看来,吕蒙此次受赐的性质或许不属复客范畴,而与奉邑制更为接近。建安二十年,孙权与刘备中分荆州后,又“以寻阳、阳新为蒙奉邑”(1)。此前受赐“屯田六百人、官属三十人”,在奉邑地域内。按吴制,某些获得奉邑者可以在奉邑在“自置长吏”(2)。孙权对吕蒙的赏赐包括“官属”,或许是为了日后建立奉邑做准备。又,吴制规定奉邑不得传袭。(3)据前引《吕蒙传》,吕蒙死后,其子吕霸未见承袭寻阳屯田客及官属之事,而是得到“守冢三百家,复田五十顷”。这也可说明吕蒙在世时得到的赏赐不属复客制,所以他死后家属才按惯例得到复客优待。
《三国志》卷五四《吴书·周瑜传》:周瑜、程普死后,孙权下令,“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据此我们只知道周、程两家可以拥有客的数额是不受限制的。至于客是否为国家赐予并不清楚。这与前述复客情况有所区别。当然,就国家允许个人占有不为官府出赋役的私客而言,周、程两家所得到的优待与复客制的本质是一致的。
从以上关于复客制的记载来看,此制有奖励军功的含义。享受到复客、赐田待遇的都是军人之家。《三国志》卷五五《吴书·陈武传》:陈武子陈表“所受赐复人得二百家,在会稽新安县。表简视其人,皆堪好兵,乃上疏陈让,乞以还官,充足精锐。诏曰:‘先将军有功于国,国家以此报之,卿何得辞焉?’”这是涉及复客原因的唯一记载。据此,以复客奖励军功之意甚明。
但是,绝非所有建立军功者都可得到这种待遇。检查以上复客之家的籍贯,周瑜、陈武,庐江人。吕蒙,汝南人。蒋钦,九江人。潘璋,东郡人。程普,右北平人。(4)他们的原籍都在长江以北。以往论及复客制,人们都认为此制反映了孙氏政权对江东大族的优待。这个结论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不仅江东大族没有享受过复客待遇,就是江北军人建立功勋者,也并非都享受过此种待遇。琅琊人徐盛、九江人周泰、辽西人韩当三位大将死后,家属均未得到复客优待。考其卒年,徐盛“黄武中卒”,周泰“黄武中卒”,韩当黄武二年以后病卒。(5)黄武为孙权称吴王时的年号(222—229)。本文开始所引诸复客事例,大都发生于黄武之前的建安年间(196—220)。周瑜与孙策“同年”(6),孙策卒于建安五年(200),“年二十六”(7)。是知周瑜、孙策生年在公元175年。周瑜卒时三十六岁,时间当在210年,即建安十五年。据前引《陈武传》,陈武卒于建安二十年(215)。吕蒙、蒋钦均卒于建安二十四年(219)袭破关羽后不久。程普卒年不详,《三国志》卷五五《吴书·程普传》:“周瑜卒,代领南郡太守。权分荆州与刘备,普复还领江夏,迁荡寇将军,卒。”孙权与刘备中分荆州在建安二十年,可知程普卒年当在这之后。又,吴黄武元年(222)大行分封,而程普未有受封记录。据《程普传》:“权称尊号,追论普功,封子咨为亭侯。”如果程普有爵位,其子自然可以承袭而不必再次受封。据此分析,程普大约卒于封爵制尚未推行的建安之末。得到复客者,只有潘璋妻一例发生于黄武以后的嘉禾三年(234)。如果不考虑这一例外,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认识:复客制仅仅是建安年间对江北军人遗属实施的一项制度,黄武元年以后遂告废止。但是,潘璋妻嘉禾三年受赐事必须给予解释,黄武元年以后如果确实废除了复客制,其原因也须给予说明。
上述情形与世袭领兵制的变化有直接关系。为此,有必要暂时离开复客制的讨论,专门探究一下世袭领兵制的变化。
二、世袭领兵制的变化
关于江东人士世袭领兵的最早记载,是孙策向袁术“求索故兵”一事。《三国志》卷四九《吴书·太史慈传》注引《江表传》载,孙策谓慈曰:“先君手下兵数千馀人,尽在公路许。孤志在立事,不得不屈意于公路,求索故兵,再往才得千馀人耳。”孙坚之兵由孙策继领。这个例子说明世袭领兵不是孙策到江东后才发明的,而恰恰是孙策凭着世袭领兵才得以打回江东。当然,那时的世袭领兵还不能算是制度。孙策、孙权统治时期,世袭领兵的变化是,不少将领所统之兵并不是他们父辈原有的私兵,而是孙氏兄弟授予的。(8)这固然体现了孙吴政权与将领利益均沾的协调关系,但另一方面,士兵既然为国家授予,就不能排除在一定情况下又被国家收回的可能性。
建安五年(200)孙策死后至建安之末,世袭领兵的原则没有能够完全贯彻。《三国志》卷五四《吴书·鲁肃传》:建安十五年(210),周瑜死,鲁肃“代瑜领兵。瑜士众四千馀人,奉邑四县,皆属鲁焉”。同卷《吕蒙传》:建安二十二年(217),“鲁肃卒,蒙西屯陆口,肃军人马万馀尽以属蒙”。这是领兵权转移的明确记载。可是,也有几条史料似乎足以表明建安年间世袭领兵制依然如旧。
《三国志》卷五五《吴书·凌统传》:凌统“父操,轻侠有胆气,孙策初兴,每从征伐……迁破虏校尉……及权统事,从讨江夏。入夏口,先登,破其前锋,轻舟独进,中流矢死。统年十五,左右多称述者,权亦以操死国事,拜统别部司马,行破贼都尉,使摄父兵”。《三国志》卷五四《吴书·吕蒙传》:“时蒙与成当、宋定、徐顾屯次比定。三将死,子弟幼弱,权悉以兵并蒙,蒙固辞,陈启顾等皆勤劳国事,子弟虽小,不可废也,书三上,权乃听。”
以上记载因提供了世袭领兵的细节,曾被一些研究者作为研究该制度的典型材料加以引用。但是,细究文意,上述记载也恰好可以用来说明世袭领兵制在实施中出了问题。凌统得以“摄父兵”,在于“左右多称述者”及孙权的考虑,成当、宋定、徐顾子弟得以世袭领兵,在于吕蒙的一再坚持,所谓“书三上,权乃听”。这两个例子岂不是告诉我们,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世袭领兵是不可能实现的吗?反之,假使有制度的明确保障,将领子弟世袭领兵本来是无须讨论的。黄武以后,领兵制度完全恢复,史料对此记载往往非常简要,只记“袭爵领兵”寥寥数字。这个问题,后面还要加以讨论。
建安年间世袭领兵制的变化是有原因可寻的。《三国志》卷五四《吴书·吕蒙传》载,吕蒙姊夫邓当死后,“张昭荐蒙代当,拜别部司马。权统事,料诸小将兵少而用薄者,欲并合之。蒙阴赊贳,为兵作绛衣行縢,及简日,陈列赫然,兵人练习,权见之大悦,增其兵”。据此,孙权统事后曾准备收回“小将”所率之兵,重新调配。所谓“小将”即指年少而袭任的将领,吕蒙也在其中。他为了防止被收兵而采取的办法是,“阴赊贳”为士兵制新装,因此他的部队在检阅时“陈列赫然,兵人练习”。这使得吕蒙大得孙权赏识,孙权不仅没有收缴他的兵,反而还“增其兵”。这件事反映了少年吕蒙的聪敏,所以被史家特别记录了下来,但由此也可以推知,不少小将的兵是被收缴了。
上述建安年间世袭领兵的几个事例都有特殊性,这使我们有理由相信,该制度此时已很不稳固。领兵权固然是一种特权,但领兵者毕竟还是要率兵作战的。建安年间,孙氏政权基业未固,战争连绵不断,如果完全实行世袭领兵制,势必有不少部队要由年幼的小将来统帅。这将是十分危险的。在此形势下,孙权收缴小将之兵,限制世袭领兵是可以理解的。
黄武以后,世袭领兵制又完全恢复了,而且是与封爵制联系在一起的。《三国志》卷五五《吴书·徐盛传》:徐盛,“黄武中卒。子楷,袭爵领兵”。《韩当传》:韩当,“黄武二年,封石城侯,迁昭武将军……会病卒,子综,袭侯领兵”。《周泰传》:周泰封陵阳侯,“黄武中卒。子邵以骑都尉领兵……黄龙二年卒,弟承领兵袭侯”。周邵以骑都尉领兵,似未袭爵。这可能是史书漏记了。因为周承“袭侯”,应是袭自周邵。周邵本人没有受封记录,他的爵位应该是承袭其父周泰而来的。“袭爵领兵”的记载还有不少,这里没有必要一一列举了。由上述几个事例不难看出,世袭领兵与世袭爵位往往是同时发生的。二者之间可能具有某种关系。《三国志》卷五五《吴书·凌统传》:凌统卒,“二子烈、封,年各数岁,权内养于宫,爱待与诸子同……(后)追录统功,封烈亭侯,还其故兵。后烈有罪免。封复袭爵领兵。”凌统卒时尚未有爵位,故后代无法袭爵,但是在“还其故兵”之前,先“封烈亭侯”,这表明领兵权与爵位之间可能有关系。有了爵位,才有资格领“故兵”。既然如此,世袭爵位就自然成了世袭领兵的前提。爵位制与领兵权的结合使黄武以后的世袭领兵制更加严密了。
三、复客制与领兵制的关系
以上我们分别讨论了复客制与世袭领兵制。两个制度是有密切关系的。建安年间,世袭领兵制的实施受到了限制,而复客制恰好在这段时间施行。这说明复客制具有补偿将领世袭领兵特权受损的意义。黄武元年(222)以后,不再见对世袭领兵特权的上述限制,复客制就自然被废止了。第一节所述潘璋妻在嘉禾三年(234)得到复客待遇事具有特殊性。前引《潘璋传》载,潘璋子“以无行徙会稽”,又《三国志》卷六○《吴书·吕岱传》载:“嘉禾三年,权令岱领潘璋士众。”据此可知,潘璋子因被流徙而无法获得世袭领兵权,所以对潘璋妻只能按老办法给予复客待遇。由此可见,这个例子不仅不能否定上面的结论,反而进一步说明了两个制度的关系。
但是《蒋钦传》的记载似乎我们的结论非常不利。该传在“以芜湖民二百户、田二百顷,给钦妻子”之后又云:“子壹封宣城侯,领兵拒刘备有功。”据此,蒋钦遗属既得复客,又受爵领兵。细查史籍,两件事并非同时发生。据《诸葛瑾传》,建安二十四年(219)平定荆州后,诸葛瑾被封为宣城侯,黄武元年改封宛陵侯。蒋壹被封为宣城侯并领兵最早也应在黄武元年。所以当蒋钦妻子在建安二十四年得到复客优待时,并没有同时得到世袭领兵的权利。以后蒋壹所领之兵也很难说是其父蒋钦的“故兵”。
世袭领兵制与复客制都是特权制度。当世袭领兵制迫于战争形势而不得不被严格限制时,另立复客制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复客制何以只对江北人士施行?对此,史籍中缺乏必要的材料用以论证,我只能提出一些推测性的意见。
众所周知,孙氏父子是起家于江北地区的。早期的武将大都为江北人。他们追随孙策到达江东后,丧失了原有的土地,有些人或许原本就没有土地。至于依附人口,像吕範“将私客百人归策”(9),鲁肃“率三百馀人”(10)过江的情况在史籍中并不多见。一些武将在江东立足未稳,尚未来得及发展家族的经济力量就已战死或病故,而此时世袭领兵制又受到严格限制,所以孙氏政权有必要对其遗属给予特别照顾,即复客、赐田。唐许嵩《建康实录》卷一将吕蒙子吕霸所得“复田五十顷”改称“助田五十顷”不无道理。助者,扶助之意也。黄武元年以后,江北将领如前述徐盛、韩当、周泰等人的后代按制度得以世袭领兵,所以无须再给予复客优待了。
原载《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4期
(1) 《三国志》卷五四《吴书·吕蒙传》。
(2) 参阅高敏《孙吴奉邑制考略》,载《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1期。
(3) 同上。
(4) 见《三国志·吴书》各本传。
(5) 分见《三国志》卷五五《吴书·徐盛传》、《周泰传》、《韩当传》。
(6) 《三国志》卷五四《吴书·周瑜传》。
(7) 《三国志》卷四六《吴书·孙策传》。
(8) 参阅何兹全《孙吴的兵制》,载《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3期。
(9) 《三国志》卷五六《吴书·吕範传》。
(10) 《三国志》卷五四《吴书·鲁肃传》注引《吴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