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谦:羁束性自我革命——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组织架构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93 次 更新时间:2023-03-15 13:11


摘要:  设置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作为一种执政党通过自主行为来完成自我约束的羁束性自我革命活动,凸显了规制者与规制对象的同一性。应基于科学构建党内法规自律性规范体系的革命目标引领,运用科学化体系架构面向的自我规制策略,来完成执政党组织领导法规的规范属性识别,以阐明该类法规制定权限事项的表达要旨。组织领导法规旨在设定落实党的组织领导所涉体系架构层面的羁束性自我革命事项,可尝试从组织结构优化规范和组织身份认同规范这两个方面,来检视执政党领导下的国家治理组织架构。基于此,通过类型化的规范事项范围界分,进而从政党自我革命维度来科学设置相应党内法规规范的权力边界。

关键词:  党内法规 自我革命 组织领导法规 组织结构优化 组织身份认同


一、引言

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一类实践先行、提炼在后的子体系形态,厘清其制定权限所涉“有限法律权力”[i]的事项范围与行为程度,有助于积极提升该类规范性文件的设定质量与实践效能。《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2年制定,2019年修改)(以下简称《制定条例》)第3条、第5条已经就党内法规制定权限这一规范命题予以了定性、列明。有必要从党内法规的效力位阶体系[ii]、科层化权力配置[iii]等方面来界分其制定权力事项范围,抑或从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序列[iv]、规范体系[v]与组织行为事项[vi]等方面来厘清其制定权力行为程度。事实上,执政党作为一类积极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性‘法人’”[vii],设置执政党不同层级组织制定不同类型党内法规规范的权力边界,本身即是一种党的二十大报告所宣示之“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viii]的羁束性自我革命活动。该类积极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性组织集合体,旨在通过自主行为来“自发地约束其所实施的活动,使其职权在合法合理范围内运行”[ix]。不妨立足于党内法规的狭义规范定义,并将党内规范性文件列入延伸性研究范围,来尝试在该类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与效能的积极提升过程中,推动实现该类自我革命活动在“组织系统统一体”[x]维度的建制化运行。

探究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组织架构即是以执政党组织领导法规为样本,从作为自我革命者的执政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xi]的体系架构角度,主要围绕《制定条例》第9条第2项规定之“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基本制度”等方面命题,来尝试梳理设定相应法规的事项范围。其旨在落实党管干部原则,以加强执政党的组织建设。应通过执政党在组织建设体系、实效上的革新性规范表达,来切实指引“党的代表能够以国家代表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贯彻党的治国主张”[xii],最终外化至执政党领导下的国家治理组织架构而予以检视。基于此,有必要在设置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之羁束性自我革命的目标引领下,尝试运用科学化体系架构面向的自我规制策略,来完成执政党组织领导法规的“规范属性”[xiii]识别。进而从有效性维度的组织结构优化规范和广泛性维度的组织身份认同规范这两个方面,来具体阐明该类法规制定权限事项的表达要旨。最终推动落实《党章》“总纲”规定的“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之六项基本要求,来强化、提升各级党组织的组织力和共识决策水平,以充分彰显“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之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xiv]。

二、羁束性自我革命的规制策略表达

在设置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之羁束性自我革命活动中,自我规制策略的“对象、规制者、命令和结果之四重必要特征”[xv]亦被清晰显明。规制对象即是党内法规的四类制定主体与以七类规范体例来命名的规范性文件;规制者即是依循《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改)(以下简称《党章》)和《制定条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来指引制定党内法规规范相应组织行为的执政党本身;命令即是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制定党内法规规范的标准、手段与目标;结果即是对所制定党内法规规范质量的积极或消极评判。其中的制定主体规制对象涵摄了执政党的核心层级组织,堪为执政党的组织载体表征;规范性文件规制对象则涵摄了彰显执政党性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路线、纲领、宗旨的主要规章制度,堪为执政党的意志载体表征。故而该类自我革命活动充分凸显了规制者与规制对象的相互联结特性,得以区别于其他规制进路,从而成就为一种由规制对象来管理或制约自身的自我规制。最终基于特定革命目标,在规制者实施命令的行为过程中,尝试建构一种有机、有序的网状交往结构。

(一)羁束性自我革命的目标定性

在该类羁束性自我革命活动中,应根据《党章》“总纲”所宣示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以及2018年第36条宪法修正案之“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最高位阶根本法固化来设定其革命目标。即依循《制定条例》第2条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宗旨表达,基于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xvi]过程中实现有序“同心圆式依宪执政”[xvii]的现实考量,来科学构建党内法规的自律性规范体系。面对他律性“规则运转失灵所形成的制度化风险”[xviii],该类自我革命活动即是执政党战胜各种风险挑战、增强驾驭风险本领、提高应对风险能力的重要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行为过程。

组织集合体通常“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它存在于环境之中,从事的活动往往与多个目标相关;活动对组织成员、组织本身及社会产生结果”[xix]。其内生性体系架构往往表征为“目标与价值、社会心理、技术、结构和管理”[xx]等子系统要素。应置于彰显“规制者在风险规制中的适当作用和正当性”[xxi]的前述自我革命活动中,尝试梳理体系架构面向的自我规制策略,进而“通过社会力量自我规制减轻政府管理压力”[xxii]来厘清必要的方式方法进路。有必要结合“命令控制型与市场化的规制形式选择”[xxiii],立足于理性认知、科学管理风险的社会环境,围绕“开放性控制的理念模式和衡平化自律的素质结构要求”[xxiv],来明晰指向“决策的民意基础和技术理性”[xxv]之科学化体系架构面向的资源整合建制化行为指引。

(二)自我规制策略的体系架构之维

自我规制策略的体系架构之维旨在凸显专家论证、技术决策、指标评估等方式所表征的理性决断,以突破“将决定权交给无法理性应对风险的民众所致法律变成‘恐惧的法’”[xxvi]之民主化决策的局限性。其作为一种科学化体系架构面向的自我规制策略,往往直面“如果民主政治被等同于多数统治,那么结果也许只是一种粗糙的负责任”[xxvii]之规制事实。一昧地扩张或放纵公众参与,则容易诱发“人们倾向于作出一个快捷的,直觉性的判断,而不去进行更为细致的调查”[xxviii]。故而“被带入政治过程、带入规制过程、带入法庭,又同政治、政策和法律保持距离”[xxix]之客观、独立的科学化规制面向,有必要亦凸显于自我规制策略之中。可尝试围绕有效性与广泛性这两类体系架构要旨,来明晰科学化体系架构面向的自我规制策略。

一方面,有效性架构引领下的自我规制策略。有效性是科学化体系架构的目标要旨。该类策略往往基于凸显资源整合重点与效率的考量,从体系架构的建构状态与调适状态这两个方面来探究相应的规制进路。其一,就建构状态下凸显有效性的自我规制而言。其往往根据问题的不同复杂程度,逐级依托“‘政府内的科学家’或专家咨询会议”[xxx]的参考意见,来展开规制评判并做出相应的倾向性规制决定,从而成就相应的基准型规制策略。其二,就调适状态下凸显有效性的自我规制而言。囿于公众参与成本的收益困境,其往往指向能够积极、有效应对各种未知、不确定风险的效率型规制策略。该类效率型策略既应强调“本身是试错的、临时的、有可能很快变更的断然防御”[xxxi]之决策调整要义,也应凸显有助于“提高决策获得支持的可能性,降低决策的执行成本”[xxxii]之请求式过程公开要义。

另一方面,广泛性架构引领下的自我规制策略。广泛性是科学化体系架构的基石要旨。该类策略往往强调通过“统一全社会的风险意识”[xxxiii]与“决策吸纳利害关系人、专家和普通公众等主体的意志”[xxxiv],来达成超越公私边界、基于广泛共识的互动反思型决策。其强调将有助于缓解公权力掣肘专家理性决断的广泛民主融入科学化决策中。基于科学技术和数学模型所构建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与风险防御体系作为科学化决策的具体表征,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因应兼具复杂性、主观性、不确定性诸项特征的现代风险。但毕竟不同的社会生活形态皆会面临其独特的风险事实,专家们的意见与风险承担表达既难以全面纾缓价值权衡困境,也“没有意识到那一系列与自己相关的特定的危险与风险”[xxxv]。则有必要在确证、固化“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中彰显的理性化努力”[xxxvi]基础上,通过及时充分地公开必要信息、设置公平的决策程序、创制平等的参与机会、切实提升民众的参与能力等举措,来探究“实现‘科学过程的民主化’,建构更为妥当的审议民主程序”[xxxvii],以尝试彰显效率型的过程民主化要义。

三、有效性架构引领下组织结构优化规范的事项范围

有效性架构引领下的自我规制策略凸显面对不同状态,来明晰相应的基准型或效率型规制进路。执政党领导下的国家治理组织结构作为一种组织建设体系革新对象,可在该类自我规制策略的指引下,置于“输出-回应式分析框架”[xxxviii]中,强调所涉组织系统的规范、有序和高效运行,以实现国家治理维度的组织结构优化。在制度建设的推进过程中,作为组织领导者的执政党则需要通过三级党组织和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组之基准型有序“组织体系建设”[xxxix]与效率型组织建设“绩效考核评价体系”[xl]完善,来全面充实各级党组织的政治功能。所涉组织结构优化规范即作为一种静态意义的规范建构实践,围绕执政党在体系架构层面的自我革命事项,具体指向实现组织体系建设与建设绩效结构优化的各类党内法规规范。则有必要置于“部分与整体、个人与组织、对内与对外有机统一”[xli]意蕴下,依循建构状态和调适状态的不同政治功能要义,来切实强化各级党组织的组织力。

(一)组织体系建设规范事项

组织体系建设规范事项旨在通过有序的组织体系建设,来设定必要的组织结构优化基准,从而明晰各级党组织在建构状态下的政治功能要义。可尝试基于“健全组织结构、充实组织要素、整合组织法规”[xlii]的建设目标,来厘清《制定条例》第9条第1款第2项所设定的“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相关制度优化事项。事实上,围绕《党章》第3、4、5章与第9章分别设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党组党内法规规范,已经大体上确立了较为完备的“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在内的严密组织体系”[xliii]。伴随执政党组织架构的日趋完善,凸显“执政条件下干部队伍与组织制度”[xliv]这两个维度的建设事项,逐渐成为所涉组织体系建设的重点规范命题。

一方面,干部队伍维度的组织体系建设规范事项。增强“每一位共产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xlv]即是干部队伍维度的核心规范事项。2016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三、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中将树立“四个意识”明确设定为“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基本要求。应基于此,具体明晰该类事项的规范内涵、规范依据与适用进路。其一,就规范内涵而言。有必要厘清“四个意识”的思想内涵与内在逻辑关联,明确其从政治方向、立场、要求与素养这四个方面对执政党成员所设定的具体要求。其二,就规范依据而言。有必要完成对执政党的政治主张、纪律、党员义务、党中央职能等相关党内法规规范的科学识别,以固化在制度规范层面推动“四个意识”增强的行为准则指引。其三,就适用进路而言。所涉意识形态适用主要指向“执政党乃至其他三方依宪执政共同体成员”[xlvi]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创新与建设;所涉行为能力适用主要指向增强执政党的自我净化、完善、革新、提高能力,以确保其先进性与纯洁性;所涉建设标准适用主要指向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严肃党内政治纪律与规矩,以制度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另一方面,组织制度维度的组织体系建设规范事项。“遵循‘政党嵌入’和‘体制吸纳’的双向路径”[xlvii]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即是组织制度维度的核心规范事项。围绕《党章》第5章,相关党内法规规范就执政党各类基层组织的组织设置、职责任务、具体建设工作、基层治理、人员队伍建设等事项予以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并进一步结合在农村、普通高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的不同特点,分别展开了具体化、差异化设定。例如,《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99年制定,2018年修改)、《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96年制定,2010年、2021年修改)、《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98年制定,2010年、2019年修改)、2019年《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应基于此,具体明晰该类事项的功能要义、组织关联命题与建设进路。其一,就功能要义而言。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进程中,有必要明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组织统合功能、有效组织党员群众以巩固基层执政根基的能力建设功能、回应现实需求与人民利益表达的宗旨践行功能,以“切实增强基层组织的向心力、战斗力、吸引力、组织力和号召力”[xlviii]。其二,就组织关联命题而言。有必要在凸显基层党组织诸项功能的前提下,基于推动“现行政治权力将新生的社会力量纳入体制之内”[xlix]实现有效整合的方向引领,来准确定位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组织关联命题。应贴近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基层群众利益需求与积极推进各项实际工作现实需求,在恪守必要的活动方式方法的规范边界前提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带头作用。通过基层党组织的宣传、贯彻、团结与动员职责履行,切实推动执政党“以组织建设和组织网络渗透为主要形式的组织化调控”[l]机制确立。其三,就建设进路而言。有必要基于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的“标准化、信息化、精准化、严格化、科学化”[li]要求,从目标计划、指标要素、技术手段、绩效评估、归责机制等方面来设定可行的体系化建设进路。

(二)组织建设绩效规范事项

组织建设绩效规范事项旨在通过完善组织建设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来确立组织结构优化的效率导向,从而明晰各级党组织在调适状态下的政治功能要义。有必要依循“坚持党性与科学性、动机与效果、定性与定量、静态与动态相统一”[lii]的绩效评价原则,凸显执政党“功能发挥的程度、政党适应性和目标是否达成及达成的程度”[liii],来厘清《制定条例》第9条第1款第4项所设定的“党的建设”在组织建设领域的实效考核事项,以推动“组织建设绩效”[liv]的切实提升。基于《党章》所引领确立的三级组织体系,根据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两个“党的建设”相关“重大问题决定”,可考虑围绕健全民主集中制、基层组织建设、培养选拔领导干部这三个关键面向,来设定组织建设绩效“多元化、多维化、多样化、科学化”[lv]之复合型评价的核心事项。

首先,健全民主集中制面向的组织建设绩效规范事项。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一、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中明确了“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提供坚强政治保证”意义,在“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中凸显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效应;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二、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中进一步宣示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健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作用。“强化观念、规范程序、配套监督、提高素质”[lvi]则是健全民主集中制面向的核心规范事项。应基于此,从“实现党员民主权利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lvii]等方面,来具体明晰该类事项在党的科学领导、党员主体地位和权利、党代表大会和党内选举、党内民主决策、党的集中统一这五个方面的评价指标设定要义。其一,党的科学领导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支持其他组织团体依法履职、群团联系服务作用发挥、所涉权责事项清单化等二级指标要素。其二,党员主体地位和权利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党内事务党员参与、党内情况通报、党务信息对外公开、党员意见表达、党内民主讨论与监督等二级指标要素。其三,党代表大会和党内选举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代表结构比例、候选人提名方式、代表权责履行、党内选举程序、选举结果变动等二级指标要素。其四,党内民主决策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决策咨询、决策监督等二级指标要素。其五,党的集中统一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服从意识、保持一致意识、执行检查督察等二级指标要素。

其次,基层组织建设面向的组织建设绩效规范事项。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虽然仅针对的是农村地区基层组织建设命题,但却为整体基层组织建设面向的“考核评价体系”[lviii]构建指明了方向。基层组织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功能定位”[lix]即是基层组织建设面向的核心规范事项。应基于此,从推动执政党与国家、社会实现有机协同、整合的角度,来具体明晰该类事项在基层组织覆盖面、工作内容方式创新、党员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城乡统筹建设这五个方面的评价指标设定要义。其一,基层组织覆盖面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地域覆盖、机关事业单位覆盖、国企覆盖、非公经济组织覆盖、其他社会组织覆盖等二级指标要素。其二,工作内容方式创新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的活动目标内容差异化、活动手段方式多样化等二级指标要素。其三,党员队伍建设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发展党员、党员服务、党员教育培训、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内组织生活等二级指标要素。其四,基层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带头人的来源结构、兼任事项、职业发展、物质保障等二级指标要素。其五,城乡统筹建设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城乡党组织的流动党员管理、衔接发展党员、结对帮扶、经费物质统筹保障等二级指标要素。

最后,培养选拔领导干部面向的组织建设绩效规范事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制定,2014年、2019年修改)作为培养选拔领导干部的基本遵循,为确立该面向“党建责任综合绩效工作模式”[lx]提供了系统、全面的规范依据。凸显“一线培养、素质提升、择优选任、严格监管”[lxi]之组织忠诚、业务素质、责任担当与基层经验即是培养选拔领导干部面向的核心规范事项。应基于此,具体明晰该类事项在用人标准、培养选拔规程、领导能力优化、年轻干部培养、干部人事管理这五个方面的评价指标设定要义。其一,用人标准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德才标准细化、德才标准执行等二级指标要素。其二,培养选拔规程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选拔提名方式、选拔来源、考察标准、选拔程序、责任追究等二级指标要素。其三,领导能力优化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领导班子的配备、定期务虚、锻炼培训、业绩评价等二级指标要素。其四,年轻干部培养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年轻干部的基层工作锻炼、来源结构、年龄段配备等二级指标要素。其五,干部人事管理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分类管理、交流任职、情况沟通、退出机制、职数职级待遇配置等二级指标要素。

四、广泛性架构引领下组织身份认同规范的事项范围

广泛性架构引领下的自我规制策略凸显基于主体的意识统一与意志吸纳,来达成共识决策。执政党领导下的国家治理组织结构作为一种革新性组织建设实效结果,可在该类自我规制策略的指引下,置于“任务特征-组织模式与身份认同-绩效分析框架”[lxii]中,强调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激励,并通过对各自行为的主动性约束、有效维护彼此的组织身份价值,以实现国家治理维度的组织身份认同。在治理能力建设的推进过程中,作为组织领导者的执政党需要通过党员的“身份自觉”[lxiii]和党的干部的“身份特点”[lxiv]识别,来有效“锤炼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lxv]。所涉组织身份认同规范即作为一种动态意义的规范衔接实践,围绕执政党在体系架构层面的自我革命事项,具体指向强化党员和党的干部身份认同的各类党内法规规范。有必要通过“行为学、身份经济学”[lxvi]维度之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型塑,来推动执政党成员意识、意志的自觉统一与吸纳,从而切实提升各级党组织的共识决策水平。

(一)党员的身份自觉规范事项

党员的身份自觉规范事项旨在通过统一作为基干组织成员之党员的“认知、角色与情感”[lxvii]意识,来为共识决策提供民主的普遍意志表达基础。应基于凸显“政治性、先进性、服务性、系统性特征”[lxviii]的党员角色认知意识,通过党员对所在执政党的思想认同、政治依靠、工作服从与情感信赖,来厘清《制定条例》第9条第1款第3项所设定的“党员义务权利”在身份自觉领域的事项要素,以推动全体党员“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lxix]。依循《党章》第1章对党员事项的全面指引,可考虑从使命性认知与知识性认知这两个方面来设定所涉身份自觉规范的核心事项。

一方面,党员使命性认知方面的身份自觉规范事项。该类事项主要指向针对全体党员开展的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革命传统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以切实提升党员对自己所处身份、地位和状态的使命性认知。进而增强党员对党组织的情绪体验和内心感受所表征的党性观念,来巩固党员对所在执政党的政治依靠、工作服从与情感信赖。2019年《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10条、第13条、第14条就所涉教育事项予以了专门规定。应基于此,依循“思想、政治、组织、行为身份自觉”[lxx]的各项要求,通过确保自身纯洁性、先进性与时代性的自觉学习,来充实、细化党员的身份确信与核心价值观建设,进而强化其理想信念、精神追求等方面的使命认知教育。则有必要凸显经常性教育和个人自学在提升使命性认知方面的常态化、主动性优势。在具体明晰该类教育活动的内容事项、形式要求、时间计划安排与活动考评要求的前提下,主要通过理论宣讲、组织生活与在线学习培训的方式,来潜移默化地实现“党员对党的宗旨和奋斗目标在理性与情感两方面的高度认同”[lxxi]。

另一方面,党员知识性认知方面的身份自觉规范事项。该类事项主要指向针对全体党员开展的政治理论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党的宗旨教育,以切实提升党员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略等的知识性认知,从而强化党员基于“更高的道德要求”[lxxii]对所在执政党的思想认同。2019年《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9条、第11条、第12条就所涉教育事项予以了专门规定。应基于此,在“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lxxiii]的良好学习习惯引领下,通过党员在知识层面的素养、品质乃至能力的专业化提升,来实现“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愿景、团体学习、系统思考”[lxxiv],进而强化其原理方略、专业技能等方面的知识认知教育。则有必要凸显集中教育和组织培训在提升知识性认知方面的系统化、考评性优势。在具体明晰该类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主题功能、目标任务、学习内容、教育方法、活动组织程序及要求的前提下,主要通过专项主题教育和集中轮训的方式,来定性、定向地推动相关知识学习与有序组织生活的功能性整合。

(二)党的干部的身份特点识别规范事项

党的干部的身份特点识别规范事项旨在通过作为核心组织成员之党的干部对党员普遍意志的吸纳乃至提升定位,来为共识决策提供集中的特殊意志审议决断。应依循“忠诚干净担当”[lxxv]的高素质干部标准,围绕《党章》第35条所确立的“党的事业的骨干、人民的公仆”之党的干部身份提升定位,通过各种干部教育有效措施,来厘清强化该类身份特点识别的事项要素。2015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初步确立了针对党的干部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知识教育相结合的培训内容体系”[lxxvi]。基于此,可考虑从政治性与专业性这两类面向来设定所涉身份特点识别规范的核心事项。

一方面,政治性面向的身份特点识别规范事项。该类事项主要指向针对党的干部的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和道德品行等方面的政治性认知所开展的政治理论教育。有必要从积极规避“动力、能力、担当之执政不作为现象”[lxxvii]立场出发,来“着力提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lxxviii]。2015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20条就所涉教育事项予以了专门规定。应基于此,明晰该类教育活动在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方面的深入、扎实目标要求,将阶段性的脱产培训设定为该类教育活动的主要方式,将常态化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设定为该类教育活动的辅助方式。并针对参加相应脱产培训的差异化学时要求、课程结构、教学方式,以及分级分类培训对象、培训保障、培训制度,皆予以明确的量化规定。此外,还应从思想原著、经典理论和观点方法等方面,来设定理论教育的内容事项;从“理想信念、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宗旨和作风、党内政治文化、党史国史、党的优良传统、世情国情党情、政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lxxix]等方面,来设定党性教育的内容事项。

另一方面,专业性面向的身份特点识别规范事项。该类事项主要指向针对党的干部的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的专业性认知所开展的政策法规教育、业务知识培训和科学人文素养教育。有必要切实增强干部“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lxxx]的各项能力,以推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lxxxi]。2015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就所涉教育事项予以了专门规定。应基于此,明晰该类教育活动在专业化能力培训和知识培训方面的精准、有效目标要求,将常态化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设定为该类教育活动的主要方式,将阶段性的脱产培训设定为该类教育活动的辅助方式。并针对参加相应专题培训的差异化学时要求、课程结构、教学方式,以及分级分类培训对象、培训保障、培训制度,皆予以明确的指标式规定。此外,还应围绕执政党的总体战略布局、重大决策部署,立足于问题、实践导向下的务实管用专题,来设定专业化能力培训的内容事项;从博雅性素质基础知识、体系性行业领域知识、全面的政策法规知识、专门的新技能知识等方面,来设定知识培训的内容事项。

五、结语

设置执政党不同层级组织制定不同类型党内法规规范的权力边界,其本身即是一种执政党通过自主行为来完成自我约束的羁束性自我革命活动。自我规制的四重必要特征在该类自我革命活动中亦被清晰显明,而凸显了规制者与规制对象的同一性。设置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革命目标旨在基于实现有序同心圆式依宪执政的现实考量,来科学构建党内法规的自律性规范体系。可尝试运用科学化体系架构面向的自我规制策略,来完成执政党组织领导规范的规范属性识别,进而阐明该类规范制定权限事项的表达要旨。围绕执政党在体系架构层面的自我革命事项来落实党的组织领导,应从组织结构优化和组织身份认同这两个方面来展开规范设定。前者作为一种静态意义的规范建构实践,具体指向实现组织体系建设与建设绩效结构优化的各类党内法规规范;后者作为一种动态意义的规范衔接实践,具体指向强化党员和党的干部身份认同的各类党内法规规范。基于此,在执政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中,类型化阐明组织领导法规的制定权限事项表达要旨,有助于描述相应党内法规规范在政党自我革命维度的特有属性,并为后续元规制层面的思想领导法规研究提供所需检视样本。


注释:

[i]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8页。

[ii] 参见王振民:《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理论问题》,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王建芹:《法治视野下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3期;莫纪宏:《党内法规体系建设重在实效》,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4期。

[iii] 参见付子堂:《法治体系内的党内法规探析》,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年第3期;赵谦:《论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科层化事项配置》,载《湖北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iv] 参见徐信贵:《党内法规的规范属性与制定问题研究》,载《探索》2017年第2期;童彬:《党内法规制定权和程序机制研究——以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为例》,载《探索》2018年第2期。

[v] 参见韩强:《论健全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载《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伊士国:《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载《学习与实践》2017年第7期。

[vi] 参见赵谦、余月:《系统、成员与风险控制: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组织行为论》,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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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严存生:《法治的观念与体制:法治国家与政党政治》,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374页。

[viii]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载《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1版。

[ix] 于立深:《多元行政任务下的行政机关自我规制》,载《当代法学》2014年第1期。

[x] 参见[德]尼克拉斯·卢曼:《风险社会学》,孙一洲译,广西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270页。

[xi] 高秦伟:《社会自我规制与行政法的任务》,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xii] 陈云良、蒋清华:《中国共产党领导权法理分析论纲》,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3期。

[xiii] 参见徐忆斌:《“法的技术规定”抑或“法律规范”——冲突规则的规范属性之辨析》,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徐信贵:《党内法规的规范属性与制定问题研究》,载《探索》2017年第2期。

[xiv]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第1版。

[xv] [英]罗伯特·鲍德温、马丁·凯夫、马丁·洛奇:《牛津规制手册》,宋华琳、李鸻、安永康、卢超译,上海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165页。

[xvi]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载《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版。

[xvii] 赵谦:《论协商民主下依宪执政的共同体属性》,载《河北法学》2017年第7期。

[xviii] 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xix] [美]理查德·H.霍尔:《组织:结构、过程及结果》(第8版),张友星、刘五一、沈勇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xx] [美]弗莱蒙特·E.卡斯特、[美]詹姆斯·E.罗森茨韦克:《组织与管理:系统方法与权变方法》,傅严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xxi] [英]罗伯特·鲍德温、[英]马丁·凯夫、[英]马丁·洛奇:《牛津规制手册》,宋华琳、李鸻、安永康、卢超译,上海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381页。

[xxii] 沈岿:《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新发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78页。

[xxiii] 宋华琳:《风险规制与行政法学原理的转型》,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xxiv] 赵谦:《公私合作监管的原理与策略——以土地复垦为例》,载《当代法学》2021年第2期。

[xxv] 湛中乐、高俊杰:《作为“过程”的行政决策及其正当性逻辑》,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第5期。

[xxvi] 金自宁:《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4期。

[xxvii]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页。

[xxviii] [美]凯斯·R·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及环境》,师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xxix] [英]伊丽莎白·费雪:《风险规制与行政宪政主义》,沈岿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5页。

[xxx] 沈岿:《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新发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47页。

[xxxi] 沈岿:《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新发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13页。

[xxxii] 王贵松:《风险行政的组织法构造》,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6期。

[xxxiii] 张乐、童星:《风险沟通:风险治理的关键环节——日本核危机一周年祭》,载《探索与争鸣》2012年第4期。

[xxxiv] 戚建刚:《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之转型》,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

[xxxv] [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页。

[xxxvi] [英]罗伯特·鲍德温、[英]马丁·凯夫、[英]马丁·洛奇:《牛津规制手册》,宋华琳、李鸻、安永康、卢超译,上海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385页。

[xxxvii] 宋华琳:《中国行政法学分论研究:体系、课题与立场》,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xxxviii] 王家峰:《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回应性:一个组织现实主义的视角》,载《管理世界》2015年第2期。

[xxxix] 本报评论员:《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载《人民日报》2018年7月6日,第1版。

[xl] 牛余庆、王建政:《关于建立科学的党建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思考》,载《岭南学刊》2011年第1期。

[xli] 刘红凛:《党的组织力的内外向度与政治意蕴》,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9年第4期。

[xlii] 蔡文华:《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时代要求与发展路向》,载《探索》2019年第4期。

[xliii] 本报评论员:《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载《人民日报》2018年7月6日,第1版。

[xliv] 蔡文华:《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时代要求与发展路向》,载《探索》2019年第4期。

[xlv] 舒国增:《全面把握“四个意识”的深刻内涵和辩证关系》,载《人民日报》2016年6月27日,第7版。

[xlvi] 赵谦:《论协商民主下依宪执政的共同体属性》,载《河北法学》2017年第7期。

[xlvii] 陈文:《政党嵌入与体制吸纳——执政党引领群众自治的双向路径》,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xlviii] 李桂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要提升五种能力》,载《人民论坛》2020年第1期。

[xlix] 周庆智:《基层治理:权威与社会变迁——以中西部乡村治理为例》,载《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9期。

[l] 唐皇凤:《新中国60年国家治理体系的变迁及理性审视》,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5期。

[li] 王凯:《高质量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载《中国组织人事报》2018年8月31日,第6版。

[lii] 卜昭滔:《关于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绩效评估的思考》,载《大连干部学刊》2010年第6期。

[liii] 王可园:《中国共产党组织绩效衰减的挑战及恢复机制选择》,载《领导科学》2014年第8期。

[liv] 窦亚丽、张德:《学习型组织建设对组织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载《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6年第7期。

[lv] 季冬晓:《党建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探析》,载《理论探讨》2014年第6期。

[lvi] 孔繁顺:《新形势下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思考》,载《求是》2009年第24期。

[lvii] 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1978—2008)》,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

[lviii] 牛余庆、王建政:《关于建立科学的党建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思考》,载《岭南学刊》2011年第1期。

[lix] 林尚立:《基层组织:执政能力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资源》,载《理论前沿》2006年第9期。

[lx] 张仲灿:《深化党建责任综合绩效工作模式》,载《学习时报》2017年6月30日,第5版。

[lxi] 祝福恩、张世洲:《构建中国特色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选拔链的对策选择》,载《理论探讨》2010年第4期。

[lxii] 魏姝:《干部制组织还是科层制组织——一个基于身份理论的“原教旨”分析》,载《南京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

[lxiii] 孟献丽、郝玉洁:《全面从严治党视阈下党员身份自觉的实现》,载《中州学刊》2019年第3期。

[lxiv] 张勤:《中国行政领导干部身份特点的揭示和解释》,载《中国行政管理》1996年第6期。

[lxv]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第1版。

[lxvi] 孙敏:《组织身份认同的经济机制研究》,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lxvii] 张衍前:《增强党的意识与保持党员的先进性》,载《探索》2004年第3期。

[lxviii] 廖艺萍:《近年来关于“党员意识”若干问题的研究综述》,载《学习论坛》2006年第1期。

[lxix] 本报评论员:《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载《人民日报》2018年7月6日,第1版。

[lxx] 孟献丽、郝玉洁:《全面从严治党视阈下党员身份自觉的实现》,载《中州学刊》2019年第3期。

[lxxi] 陈燕楠:《关于党性教育时代性和科学化的思考》,载《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lxxii] 徐信贵:《党内法规的规范属性与制定问题研究》,载《探索》2017年第2期。

[lxxiii] 习近平:《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求知》2019年第8期。

[lxxiv] [美]彼得·圣吉:《第五项修炼——学习型组织的艺术与实务》,郭进隆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2页。

[lxxv] 习近平:《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载《当代党员》2019年第3期。

[lxxvi] 俞可平:《中共的干部教育与国家治理》,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3期。

[lxxvii] 赵谦:《执政不作为治理研究》,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12期。

[lxxviii] 习近平:《做好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载《理论探索》2010年第6期。

[lxxix] 《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载《人民日报》2018年11月2日,第5版。

[lxxx] 赵铁锁、秦明月:《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干部教育述论》,载《理论学刊》2010年第3期。

[lxxxi]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载《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版。


赵谦,法学博士,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河北法学》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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