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维雯 摩罗:程朱理学视域下“失节事极大”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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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维雯   摩罗  

 

摘 要:考察《河南程氏遗书》中程颐的言论,可以推断出程颐并不反对妇女改嫁。当代学人对程颐产生误会的直接原因在于将“节”字解释为“贞操”。根据“节”字在古籍中的使用情况,将“节”解释为“贞操”并不符合中国传统古籍经典中“节”字的使用习惯。分析程颐语录中“节”字的内涵,“节”指征人的品格、操守时,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于行为而言,是外在行为符合礼的规范;于义理而言,是指内在道德在某一处符合“道”的要求。结合程颐将“家道正”视为婚配之目的的婚姻观,程颐所言“失节事极大”中的“节”强调的并非妇女之贞操,而是“家道”。

关键词:程颐;节;误会;贞操;家道

 

世人谈及宋明儒学,常以程朱理学称之,而“程明道、程伊川之学,亦实在北宋居一中心之地位”。[1]90然而程颐(程伊川)所言“失节事极小,饿死事极大”多被当代学人单独列出用以指证程朱理学歧视妇女。[①]尽管历代均有学者为此澄清,但是依然有学者以“失节事极小,饿死事极大”为例对程朱理学进行攻击。本文将回归到程颐的理学视角对“节”字进行重新阐释,以期还原程颐此言之真意,澄清当代学人对程颐的误读。

1 对程颐的误读

“失节事极大”出自北宋理学家,道学运动开创者程颐(1033年—1107年)与门人的一段对话。

或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娶),如何?”

伊川先生(程颐)曰:“然!凡取(娶),以配身也。若取(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

又问:“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2]301

二程将“理”视为最高哲学范畴,以“天理”为本体,“道”为天理的表现形式;由本体之道外化为具体的生生不息的自然之道,以及仁、义、礼、智、信等伦理之道。二程言:“今之学者,歧而为三:能文者谓之文士,谈经者泥为讲师,惟知道者乃儒学也”。[2],95二程道学乃以儒学为根本,是对儒学的继承与发扬。二程对某一行为的评判不仅行为要符合“礼”的规范,同时“理”上也要符合“道”的要求。

作为道学运动的领袖,与同一时代苏轼、欧阳修等文人专情于为“文”不同,二程对口传、面授情有独钟。是谓“以书传道,与口相传,煞不相干。相见而言,因事发明,则并意思一时传了;书虽言多,其实不尽。”[2]26二程鲜有著作留世。《河南程氏遗书》成书于宋乾道四年(1168),系南宋理学家朱熹根据其门人笔录,依所闻年月先后整理而成。但《河南程氏遗书》的内容均以片段式的对话形式呈现,整体内容不够连贯,容易造成前后语境的缺失。由此,读者对于二程的思想和观点容易出现误读的现象。

关于“失节事极大”的讨论,由程颐的弟子询问是否可以娶孀妇开始,进而衍生出贫穷孀妇可否再嫁的命题。当代学人多认为程颐“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是指妇女为了守住贞节,宁可饥寒交迫而亡,也不能再嫁。如杨毅丰在《清初儒家学者反传统礼教观念的萌生》一文中引用了程颐这段话,认为“程颐拿气节和生命做对比,即使饿死了也只是小事而已,但若因改嫁而失节则是极大的事情”[3]16由此推断“宋代之后,理学地位上升是主导妇女坚守贞节,不敢轻易改嫁的主要思想根源。”[3]15清人钱泳也曾直言:“宋以前不以改嫁为非,宋以后则以改嫁为耻,皆道学家误之。”[4]612 但是考察《河南程氏遗书》中程颐的言论,从整体上认识程颐对妇女再嫁的态度,便会发现这里面有着极深的误会。程颐的语录中不仅未有程颐直言反对妇女再嫁之言论,反而有程颐直接肯定女性改嫁之例证。如《河南程氏遗书》第十八卷记载,有人问程颐是否可以“出妻”,程颐称倘若妻子 “不善”,便可以出妻,但古人有“忠厚之道”,即使妻子不善也不得败坏其名声。此人又问:

“古语有之:‘出妻令其可嫁,绝友令其可交。’乃此意否?”

曰:“是也。”[2]243

程颐不仅不反对女子再嫁,同时“出妻之夫”还要为了其方便再嫁而不能对外言其不善。又如程颐曾言其先父:

嫁遣孤女,必盡其力;所得俸錢,分贍親戚之貧者。伯母劉氏寡居,公奉養甚至。其女之夫死,公迎從女兄以歸,教養其子,均於子姪。既而女兄之女又寡,公懼女兄之悲思,又取甥女以歸,嫁之。[2]651

程颐盛赞先父“嫁遣孤女,必尽其力”足以说明程颐对妇女再嫁的肯定态度。因此以“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一言而将其判定为反对妇女再嫁,甚至歧视妇女,实为对程颐的误读。

2 以往研究

关于“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讨论,前人多有论之,且存在着争议。

宋末大儒魏了翁在《顾夫人墓志铭》中称:

“先儒有言:‘妇适不再,妇适而再,饥寒之害,然饥寒之事小,而失节之罪大。’此岂妇人之责也,抑为士也之戒。”[5]

清朝学者徐继畲在《徐继畲集》卷四中称:

“夫礼制因时而变,风议因时而发,宋承五季之后,世风靡靡,夫妇一伦轻亵已甚,故伊川立此严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为愚夫愚妇言也。”[6]

无论是魏了翁,还是徐继畲均认为程子所言并非针对妇女,而是为警告士人。由此,我们也可以推断出对于程颐所言“失节事极大”,民间多认为其言是对妇女提出的要求,然后才有不同朝代的学者提出此言并非针对妇人,而是在规范士人。

五四以来,关于“失节事极大”的讨论最早见于新文化运动的一批学者。如鲁迅在《我之节烈观》一文中说:“由汉至唐也并没有鼓吹节烈,直到宋朝,那一班‘业儒’的才说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大'的话,看见历史上‘重适'两个字,便大惊小怪起来。”[7]109胡适在《贞操问题》一文中则说:“若不问个人的境遇体质,只晓得说‘忠臣不事二君,烈女不更二夫';只晓得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用程子语);这是忍心害理,男子专制的贞操论。”[8]485受新文化运动的学者影响,当代学者也多将“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一言解读为对女性贞操的强调,是对妇女的迫害。如崔际银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大”辨析》探讨了“饿死事极小,失节事大”的来源、提出的背景、历代的影响以及实质内容。作者提出妇女的修养,最根本地体现为“贞节”方面,程颐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命题是理学思想的产物,因此明、清时期理学的大盛在束缚、钳制妇女方面,发挥了绝大的作用。[9]新文化运动中的学者是将“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与妇女之贞操建立联系有力推动者,当代学人多沿用这一说法。但随着学术研究的发展和深入,学术界也有学者对这句话进行重新解读。如黄秀红、张建伟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大”再辨析》一文从学术思想、正统意识形态与民间社会观念三个层面对“饿死事极小,失节事大”进行辨析,认为此言“主要为了说明贞节的普遍意义,非片面强调寡妇应当为丈夫守节”。也有学者关注到程朱理学的这句话并非限制女性而是为了社会安定,如马莹莹的《朱子之于“饿死事极小,失节事大”》一文分析了“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出处、内涵,以及朱子的观点和立场,认为朱子引用这句话的最终目的是为整顿风教、维护社会稳定,而非歧视、限制和迫害妇女。[10]朱杰人的《社会学视野中的程朱妇女观》对朱熹和吕祖谦将“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编入《近思录》是为“宣扬禁止妇女再嫁“这一观点做了纠正,并认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作为基本原则有其特殊的伦理价值。[11]这三篇研究均在一定程度上为宋明理学对妇女的歧视、限制、迫害做出了有力的纠正,但笔者认为要摆脱大众对宋明理学束缚女性、迫害女性的误解,需直接从语意上对“失节事极大”进行重新解读。

新文化学者有其特殊的历史使命,对传统文化的解读有其特殊的政治诉求。当代学人多将其误解为强调女性贞节问题,其直接原因是对 “节”字的误解。当代通行本的注解多将“节”解释为“女性贞操”。如由中华书局2022年出版,杨浩译注的《近思录》,将“失节”解释为“女子失去贞操”。根据《汉语大词典》,“贞操”指意志或操守坚定不移”。“失节事极大”谈论的是妇女再嫁问题,如果将“节”解释为“贞操”,其内涵是指女性不失身,在婚姻上“从一而终”的操守。由此,“失节事极大”一语便成了程朱理学束缚女性,迫害女性的罪证。

3 “节”字在古籍经典中的含义

“节”字产生时间较晚,始见于战国。《说文解字》曰:“节,竹约也。从竹,即声。”段玉裁注“约,缠束也,竹节如缠束之狀。” “节”字原是指竹子枝干间坚实的结节、分枝长叶的部分,即竹节。竹节的形状如有所约束、节制,故称之“约”也。因此,“节”有泛指物体的分段或两段之间相连接的地方。如《易·说卦传》:“艮为山……其于木也,为坚多节。”[12],449汉·董仲舒《春秋繁露·人副天数》:“人有三百六十节,偶天之数也。”[13]《晋书·杜预传》:“譬如破竹,数节之后,皆迎刃而解。”[14]

将“节”放在时间的维度上,又引申出“节日”、“节气”等词,用来命名一年中特殊的日子。如《史记·太史公自序》:“夫阴阳四时、八位、十二度、二十四节客有教令。”[15]1772《春夜喜雨》:“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 《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

中国古人对竹子有着极高的评价,《史記·龟策列传》:“竹,外有节理,中直空虚。”[13]1733于是,中国古人多用竹子来象征君子品格之高尚。而“节”作为竹子的外像,自然与中国传统文化中表征行为处事等相联系。尤其在大儒的著作中,多见“节”与“礼”、“理”等连用,或相互替换。如《礼记·仲尼燕居》:“礼也者;理也;乐也者;节也。君子无理不动,无节不作。”[16]1272形而下的礼仪与形而上的义理是相通的。乐就是保证行为适当的分界点,在乐的规定内的行为就是符合“礼”和“义理”,故称“乐”之为“节”。《礼记·乐记》:“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14]984郑玄注:“节,法度也。” 这里的“节”同样是对君子行为是否合理的表征,即君子行为处事之原则。

“节”也有操守的含义。《论语·泰伯》:“曾子曰:‘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临大节而不可夺也……君子人与?君子人也。’”[17]《战国策·秦策五》:“以秦强折节而下与国,臣恐其害于东周。”唐·韩愈《论孔戣致仕状》:“戣为人守节清苦,议论平正。” 这里的“节”均与人的个人品格、个人操守相关。

此外,“节”作为名词时也被用来指证古代出使外国或调兵所持的凭证。《左传·文公八年》:“司马握节以死,故书以官。”《史记·张仪列传》:“且臣奉王之节使楚,楚何敢加诛。”

以上皆是 “节”在古籍经典中作为名词使用时的含义。其含义多与“理”“礼”相联系,涉及个人修身养性和行为处事的原则,而并未有专指女性之“贞操”。

关于妇女之“贞操”,古代汉语一般用“贞”来指称。如《史记·田单列传》:“贞女不更二夫。”《古列女传·宋鮑女宗》:“妇人一醮不改,夫死不嫁……以专一為贞,以善从为順。”《溧阳瀨水贞义女碑铭》:“粲粲贞女,孤生寒门。”

由此观之,无论是从“节”在古籍经典中作为名词使用,还是以“贞操”为含义在古语中的使用惯例,皆未有用“节”表示“贞操”的用法。在关于“失节事极大”的讨论中,程颐称“娶是为了配身”,“若娶失节者,是己失节”。倘若将“失节”解释为失去贞操,那么此处、“己失节”,则是指男性失去贞操。在中国传统文化惯用的语境中从未有过男性失去贞操这一说法。因此,将“失节事极大”中的“节”解释为“贞操”并不符合中国传统古籍经典中“节”字的使用习惯。

4 “节”在程颐话语中的使用

《河南程氏遗书》中,从第十五卷至第二十五卷均为“伊川先生语”。其中有多处言论使用了“节”字。以下摘录四段程颐语录中“节”与人直接相关联的使用。

“酒者,古人养老祭祀之所用,今官有榷酤,民有买扑,无故辄机令人聚饮,亦大为民食之蠹也。损民食,惰民业,招刑聚冠,皆出于此。如损节得酒课,民食亦为小充。分明民食,却酿为水后,令人饮之,又不当饥儿饱。若未能绝得买扑,若且只诸具都鄙为之,亦利不细。”[18]175

这里讨论的是关于酒在民间的用途。程颐认为酒是古人用来养老祭祀的。当下官方有酒的专卖制度,民间有包税制度,让人们聚集在一起饮酒,其实是对民众的毒害。“损民食,惰民业,招刑聚冠”均是源于此。“酒课”是指“酒税”,倘若损害“节”来获得酒税,民众获得的利益也仅仅是一小部分的。因此,这里的“损节”是指违背了前文提到的“酒是古人用来养老祭祀”的这一礼法。而 “节”是指对酒的使用,行为上要符合酒的使用之礼,回归到养老祭祀的用途上,义理上符合为民谋利的“道”上。

问:“前世所谓隐者,或守一节,或悼一行,然不知有知道否?”

曰:“若知道,则不肯守一节一行也。如此等人,鲜明理,多取古人一节事专行。”[17]194

这里讨论的是古代的隐者。程颐认为古代的隐者倘若是明“道”之人,就不会只守一节一行。 “一节”即是行为上遵守了“礼”的某一处,义理上符合“道”的某一点。正如在《卷二十五》程颐对伯夷、叔齐的讨论。

又问:“伯夷、叔齐逃,是否?”曰:“让不立则可,何必逃父邪?叔齐承父命,尤不可逃也。”又问:“中子之立,是否?”曰:“安得是?只合招叔一作夷。齐归立则善。”伯温曰:“孔子称之曰仁,何也?”曰:“如让国亦是清节,故称之曰仁,如与季札是也。札让不立,又不为立贤而去,卒有杀僚之乱,故圣人於其来聘 ,书曰:‘吴子使札来聘。’去其公子,言其不得为公子也。”[17]282

程颐认为伯夷、叔齐禅让王位即可,不应该违背父命逃走。三公子叔齐应当秉承父命继承王位。而之所以孔子称赞伯夷、叔齐为“仁”,是因为他们是为了将国家之位让给贤能之人而逃走,此行为是“清节”。那么这里的“节”指的是行为上符合秉承父命之“礼”,义理上符合让位于贤能之人的道德要求。

问:“陈平当王诸吕时,何不极谏?”曰:“王陵争之不从,乃引去。如陈平复挣,未必不激吕氏之怒矣。且高祖与群臣,只是以力相胜,力强者居上,非至诚乐愿为之臣也。如王诸吕时,责他死节,他岂肯死?[17]232,233

汉高祖刘邦与群臣曾有“白马之盟”②。刘邦死后,吕后想要分封吕家人为王,右丞相王陵“争之不从”,而左丞相陈平并没有力争。倘若他以死抗争就是守住了那个“节”,是谓“死节”。所以,此“节”从行为上而言是指以生命为代价去维护汉高祖与群臣定下的“白马之盟”的行为,于“理”而言是指以死反对吕后封异性王,坚守刘邦“白马之盟”所体现出的道德情操。

从以上四则“节”字的使用情况可以看出,程颐在言语中使用“节”指征人的品格、操守时,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于行为而言,是外在行为符合“礼”的规范;于“理”而言,是指内在道德于某一处符合“道”。结合前文提到的,“节”原指“竹子枝干间坚实的结节、分枝长叶的部分”,即“竹节”。那么“节”表征人的品格时,可以阐述为“往前一步或者往后一步都将失礼、失道的那个节点。因此,“失节事极大”中的“失节”,应当是指孀妇再嫁将于外在行为上失礼,于义理而言是内在道德上某一处的失道。

5 程朱婚姻观

《礼记·礼器》“忠信,礼之本也;义理,礼之文也。”[14]625“义理”是用来解释行为处事背后的那一套价值观。“失节事极大”讨论的是贫穷孀妇能否再嫁的问题,要从义理上认识“失节事极大”中的“节”所论述的是内在道德在哪一处符合“道”的要求,需要首先了解程颐的婚姻观。

《礼记·昏义》言:“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故君子重之。”[14]1416在儒家看来,男女的婚配是神圣的,具有天道之权威和人事之功用。婚配的嫁娶不仅是现世中男女夫妇的结合,同时是男女背后的家族之合,称之为“合两姓之好”。往上说,是要祭祀家庙,与祖先沟通。往下说,两家的后代自此以后就有了亲戚关系。这里暗含了家族秩序、天道伦理。因此,君子格外重视婚礼。

作为儒学的继承者和传播者,程颐的婚姻观与此一脉相承。程颐所处时代为北宋时期。在宋太祖赵匡胤“以文制武”的国策下,士人阶层社会地位逐渐提高。他们上可以影响统治者的决策,下可以风化百姓。科举制兴盛,书院兴起,打破了门阀贵族的限制,底层百姓也有了学习的机会和动力。因此对于士人的行为规范的约束显得尤为重要。而《周礼》《仪礼》《礼记》《春秋》等儒学经典所阐释的多是对王公贵族的礼仪规范。朱子言:“万物各具一理,而万理同出一原,此所以可推而无不通也。”[19]708因此,程颐常与门人探讨圣人用春秋笔法记载王公贵族事迹,将其所传达出的义理作为士人生活礼仪规范的评判标准。

如在论及《春秋》书“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时,程颐指出:

“仲子是惠公再娶之夫人,诸侯无再娶理,故只书惠公、仲子, 不称夫人也”。

又问:“再娶皆不合礼否? ”

曰:“大夫以上无再娶礼。凡人为夫妇时,岂有一人先死,一再娶, 一人再嫁之约? 只约终身夫妇也。但自大夫以下,有不得已再娶者,盖缘奉公姑,或主内事尔。如大夫以上,至诸侯天子,自嫔妃可以供祀礼,所以不许再娶也。”[2]303

惠公是隐公的父亲,仲子是隐公同父异母的弟弟桓公的母亲。《春秋》在记录周天子派人赠送助葬品给惠公和他的夫人仲子时,未写夫人,而直书“仲子”。程颐指出仲子非原配夫人,再娶是不合礼法,因此圣人运用“春秋笔法”对惠公的行为做出批判,不称仲子为“夫人”。程颐以圣人“春秋笔法”传达出的义理作为标准对大夫以上者提出明确要求,诸侯一旦结婚便不可再娶。对于大夫以下者,不得已的可以再娶。何谓“不得已”?“奉公姑,或主内事尔”,也就是要侍奉公、姑等家庭弱势群体的,或者要维护家族内部秩序者可以再娶。但“大夫以上,至诸候天子”不许再娶,因为,大夫以上者,即使原配不在了,也可由嫔妃行“供祀礼”。

《程氏经说》中程颐有言:

“男女之配,终身不变者也,故无再配之礼。大夫而下,内无主则家道不立,故不得已而有再娶之礼。天子诸侯,内职具备,后夫人已可以摄治,无再娶之礼。”[2]1088

程颐直言男女婚配从礼法上来说终身不可变更。其次,男女婚配关乎家道。对于大夫以下者,如果因为没有女主人而导致家道不立,则可再次婚配,也就是对于能否再娶,再嫁并不是只有一个答案,而是以家道是否正为标准。《文中子·礼乐》亦言:“昏礼废,天下无家道矣;丧礼废,天下遗其亲矣;祭礼废,天下忘其祖矣。”由此可知,从程颐看来,婚姻之最终目的是为“正家道”。

何谓“家道”?《周易·家人卦》曰:“家人,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10]234在儒家思想中,男女于家庭中的位置比附于天地之秩序。在大自然的运行中,地,承载万物;天,化育万物。天、地各处其位,发挥其功能,万物自然流转,才能生生不息。而在一个家庭中,“父、兄、弟、夫、妇,每一个人在家庭中都有其相应的位置。家庭成员各处其位,各自承担起相应事务,那么家庭自然和谐运转。简而言之,“家道”,即“维护家族之秩序”。

朱熹在《近思录》卷六《家道篇》中也摘录了程颐关于“失节事极大”的讨论。在朱熹看来,家道是否正,妇人尤其重要。是谓“世人多慎于择婿,而忽于择妇。其实婿易见,妇难知,所系甚重,岂可忽哉!”注解《周易》“家人卦”,朱熹亦言:“利女貞者,欲先正乎内也。内正则外无不正矣。”[16]64由此观之,从程朱理学的角度来说,妇女的婚嫁不仅仅是男女之间的个人关系,而是关系到整个大家庭是否能正常运转,故当格外重视。

《大学》云:“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 格物。”[20]“齐家”是儒家维护天下人伦秩序的中间环节。唐宋时期,“门阀大族家族的解体,使社会构成单位由大家族走向个体小家庭”[21]。个体家庭对于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程颐为代表的理学家自觉承担起士人拯救天下的重任,其所思所想皆以“天下平”为最终目标。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来说,孀妇再嫁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就显得尤其重要。

6 “失节事极大”再认识

根据程朱婚姻观,可以推之“失节事极大”中的“节”并非强调女性“贞操”,而是指维护家道具体行为的分界线在道德上的体现。由此,我们可以对“失节事极大”做出重新解读。

某人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娶),如何?”

“然,凡取(娶),以配身也。若取(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2]301

从“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角度来说,寡妇已经入了某一姓之宗庙,若再嫁则需再入另一宗庙,于上而言是乱了供奉之事,于下而言是原有的家庭秩序会被扰乱。

因此,程颐说,娶妻是为了搭配自身,组建成完整的家庭。男性娶已有家室的妇女为妻将扰乱自家的家庭秩序。故称之为“己失节”。

某人问:“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2]301

门人在孀妇前面加上条件,“贫穷的孀妇,为了活命是否可以再嫁呢?”程颐回答“之所以会有这样的问题,恐怕是因为后人害怕饥寒交迫而死。但比起因贫困而饿死,扰乱家道的危害性要大的多。”北宋时期,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文人士子也不免落于利益丰厚的经商诱惑中。“江、淮间虽衣冠士人,狃于厚利,或以贩盐为事。”[22]门人此番提问关系到物质与道德孰轻孰重。程颐于是用“极大”二字更进一步强调“节”之重要性,提醒士人对道德的坚守。

综上所述,“节”在古籍经典中作为名词,指征人的品格、操守时,应包含行为上“礼”的规范,于“义理”而言,是婚配行为要以维护“家道”为前提。将“节”解释为“贞操”容易造成误读程颐的现象,与朱熹编排《河南程氏遗书》、《近思录》的用意亦不相符。由此观之,从义理上重新解读“失节事极大”,将“节”直接解释为“家道”更容易让后人明白程颐所言的真正指向,从而避免对程朱理学误读现象的出现。

7 结 语

古籍是中华文明的载体,以只言片语的文本来解读古籍,容易造成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曲解。当代学人脱离传统古籍久已,对于古籍经典的解读,应回归到原文语境,回归到作者的价值观。程朱理学家要维护的是“道”,对其著作的解读当从“义理”的角度进行考虑。否则在面对司马光所言:“夫天也,妻地也”③的言论时,同样会将其误解成是对女性的迫害。在女性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的时代环境下,以性别对立来解读古籍,激起女性对儒学的反感,从而给儒学打上“封建糟粕”的标签将会进一步阻碍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深入理解。因此,对于中国古籍中言语含义的澄清,不仅关乎对以程朱理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正确解读,同时也关乎中国传统文化中女性文化在当代的创新性发展,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注释:

①如由朱瑞熙、张邦炜等编著的《宋辽西夏金社会生活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09页)在论述理学家的妇女观时指出“宋代确实出了一批理学家,他们歧视妇女。程颐强调:‘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②汉高祖刘邦率领群臣,杀死一匹身型健壮的白马,与众人歃血为盟,发誓说:“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击之;若无功而侯者,天下共诛之。”

③朱瑞熙、张邦炜等.《宋辽西夏金社会生活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第109页。“天”与“地”是共生关系,“天”、“地”之分强调的是夫妻之间的分工,是家庭秩序的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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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维雯(1993—),女,湖南平江人,中国艺术研究院艺术学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学教育和朱熹思想;摩罗(万松生)(1961—),男,江西都昌人,中国艺术研究院文化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国学教育与传播。

来源:《合肥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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