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讲至第六十讲我们从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定位和改革的经济形势两个层面梳理和简要分析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趋势。本讲将从财税体制制度、税收实体制度、税收程序制度三个层面作简要的具体分析,本讲分析仅以二十届三中全会涉及的改革内容作简要概述,限于篇幅,恕不展开。
- 新一轮财税体制制度改革概述
财税体制制度改革包括财税管理体制制度、税收收入分配制度和税收支出制度三个层面。
(一)财税管理体制制度。主要包括财税层级管理制度和管理制度模式两个方面。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层级包括中央、省、市、县、镇五级,与之相适应财税管理体制也保留五级。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五级体制未有大的改变,省以下分税制改革一直推进缓慢,这影响了完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的进程,特别是影响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大部制改革“三权分离”基本原则(十八大、十九大重申大部制改革),落实在财税管理模式上就是税政管理权即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监督权的“三权分离”,但三权分离原则落实并不到位,比如,税收立法权与税收执法权以及税收执法权与税收监督权是否应当彻底分离,等等。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并有具体部署,比如,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研究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等等。
(二)税收收入分配制度
在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前提下(具体不展开说明),税收收入分配制度的核心是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集中体现在中央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上。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直强调“完善地方税体系”,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核心也是税收收入分配关系,央地税收分配关系的具体方向是“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研究合并地方附加税”等等。
- 税收支出制度
税收支出是财税管理体制的重要制度,也是积极财税财政策的核心内容。长期以来,在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关系中存在“重投资轻消费”的政策导向;在公共消费与个人消费中存在“重公共轻个人”的政策导向;在现实消费(有支付能力的消费)与潜在消费(无支付能力的消费)中存在“重现实轻潜在”的政策导向。三大导向使提振内需成为无源之水。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形成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举措就是解决提振内需、推动消费动力源、阻止经济下行的良方之一。
财税体制制度改革小结:
二十届三中全会、特别是730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新一轮财税体制制度的改革,会在上述三个层面发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完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二是完善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分配关系,为解决相对贫困提供体制保障。体制改革属生产关系改革范围,其难点正象总书记多次讲的必须“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不啃下这块硬骨头,建立新型生产关系,就难以适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当前应当在完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和完善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征管关系两个层面同时发力,促进新型税收生产关系适应税收征管力的发展。
- 新一轮税收实体制度改革概述
新一轮税收实体制度的改革包括适应优化税制结构、适应新经济形态、适应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适应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等四个层面。
(一)适应优化税制结构的实体税制改革
适应优化税制结构的实体税制改革包括优化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优化直接税税种结构、优化直接税要素结构等三个主要方面。
- 优化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提高直接税比重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包括十九大、十三五、十四五规划“提高直接税比重”一直是实体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二十届三中全会延续了这一基本方向,只是把“逐步提高”改为“健全直接税体系”。健全直接税体系和提高比重是经济发展规律使然。(本文不展开论述)
- 优化直接税税种结构、健全直接税体系
我国直接税体系除了比重偏低之外,还存在体系不健全等弊端,这使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动能大打折扣。因此增加新税种、扩大调节覆盖范围应当是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直接税体系”的应有之意。比如研究开征两会代表多次呼吁的赠与遗产税、弃籍税等等。
- 优化直接税要素结构、实现社会公平、防范逃避税
这集中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直至2019年的修法,在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上一直推进不力。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实体税制改革的亮点之一就在于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明确提出“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2019年的个税改革是一次未完成中央定位的半截子改革,这正是二十大报告中唯一点名继续深化个税改革的原因。因此,二十届三中全会将个税改革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力度会加大、速度会加快。
- 适应“三新”经济的实体税制改革
2023年7月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2年我国“三新”(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经济增加值为210084亿元,相当于GDP的比重为17.36%,比上年提高0.11个百分点。三新经济带来的税收不可小觑。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实体税制改革的亮点之二就在于提出“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因此,研究开征数字诸税、健全绿色转型财税政策与制度势在必行。
(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实体税收制度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以来一直备受国人关注。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时提出“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不同的是,二十届三中全会没在税制改革专述中涉及而是在健全社保体系中推出,这说明房地产税增加了新的定位,将房地产税与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捆绑在一起,从而释放了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的路线图与时间表(不展开论述)。
(四)适应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实体税制改革
如前所述,二十届三中全会在确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时提出“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等。这就为增值税、消费税以及附加税等实体税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视角和改革路线图,即指明了改革的重点与方向。
税收实体制度改革小结:
实体税制改革,从优化税制结构层面看,重点是个人所得税;从适应“三新”经济发展层面看,重点是数字税、绿色税制等;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层面看,重点是房地产税,但其试点开征的时间取决于三大配套制度准备的程度,大概率是2029年前应当推出小范围试点;从适应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层面看,重点是消费税,消费税由中央税改为共享税将增加地方税收入,增加幅度取决后移的税目及分享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税收实体制度改革基本属于生产关系改革范畴,改革的内容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的定位,尽快将税收政策上升为税收法律以提高政策的确定性,是推进税收征管能力现代化、规避执法风险之急需。
- 新一轮税收程序制度改革概述
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税收程序制度改革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仅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八个字表述,这意味着二十届三中全会后的税收征管改革仍延续《十四五规划》(包括《两办意见》)提出的“建设智慧税务,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方向推进。
新一轮税收程序制度改革包括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税收征管方式改革两个层面。
-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1994年以来我国推行了四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当前将要推进第四轮征管体制改革)。新一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应当包括完善税收管理双轨制、完善体制改革与部门协调、完善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的协调等三个主要方面。
完善税收管理双轨制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难点之一。所谓双轨制是指,国地税合并后,税务机关受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双轨制突出表现是地方税收政策与地方税收经费的双轨制,而地方税收收入与税收经费綑绑是落税收法定原则的最大体制障碍,特别是税收洼地的负面效应。
完善体制改革与部门协调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难点之二。随着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非税收入转为税务部门征收的范围不断扩大,如何协调非税收入征管中的涉税部门关系、发挥税务的主导作用、明确部门间权责划分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这里的“地方”和“下沉管理权限”显然是指赋予地方政府税政管理权,而征收管理仍归税务机关,因此,税收部门与涉税部门的征管协调更显重要。
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的协调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难点之三。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协调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的纲领性文件,但至今落实不尽人意。二十大三中全会强调“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对落实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两高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税务合规(包括税务法律合规与税务行政合规)和总书记提出的最严格的逃避税标准等重大问题,税收行政解释与税收司法解释的协调、税收执法程序与税收司法程序的衘接等体制机制问题仍需进一步理顺与完善。
(二)税收征管方式改革
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的主责、主业。税收征管方式的质量与效能是履行主责、完成主业的关键。1994年以来我国税收征管方式推行了四轮较大规模的征管方式改革(当前正在推进的是第四轮即2021至2025年的征管方式改革)。第四轮税收征管方式改革以2020.12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意见》和2021年两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意见》为指引继续推进,《改革意见》确定的本轮征管方式改革包括技术变革、业务变革和组织变革三个方面。
技术变革是本轮征管方式改革的驱动力。技术变革的背景是第四次科技革命浪潮和世界《税收治理3.0:税收治理的数字化转型》;技术变革的目标是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智能化改造和服务“三端”;技术变革的载体是智慧税务建设,突破口是数电票和新电局,2024年正抓紧扩围和推广。
业务变革是本轮征管改革的核心,是建立税收三大新体系。包括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技术变革推进业务变革,业务变革倒逼技术变革。
组织变革是本轮征管改革的保障。胡静林局长强调,金税四期特别是税务人“慧办平台”上线后,税收征管的办事流程、履职方式、条块运转都将发生很大的变化, 与之相适应的税务组织岗责体系优化需要加快研究并稳妥落地。
税收程序制度改革小结: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在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中虽仅有短短八个字,但这却是税务机关的主责、主业。因此完成《两办意见》提出的“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仍是二十届三中全会后税务机要继续完成的主要任务。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及开征新税种对税收征管将是更是重大挑战,而征管方式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革将会减少其征收风险。
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在《学习时报》“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一文中提出“着力打造效能税务,深入推进税费业务建设,在更好履行部门职责、服务高质量发展中展现税务担当”。同时指出了“打造效能税务的根本要求、打造效能税务的基本方法、打造效能税务的重要任务。”
什么是效能税务?效能税务与智慧税务有什么逻辑关系?二十届三中全会之后如何打造效能税务即如何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老朽将另行探讨。
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总结:
-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包括体制、实体、程序三大制度改革。如果说,税收体制度和税收实体制度改革属税收生产关系改革即总书记讲的新型生产关系的话,那么从技术变革的层面看,税收程序制度改革则属税收生产力改革即总书记讲的新质生产力,而税收新质生产力则表现为现代税收征管能力。新型税收生产关系要适应新质税收征管力的发展,这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使然。
二、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的内容
胡静林局长提出的“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的内容包括服务决策人、纳税人、税务人“三端”。从决策人端层面看,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就是保障决策人分析从“看形”到“判势”,以数字化转型驱动税收治理方式变革,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 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特别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从纳税人端层面看,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是构建亲清平等的税商关系,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从税务人端层面看,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是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高质量履行税务机关为国聚财的主责、主业。
具体的税收体制制度和税收实体制度改革将另行探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