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我应聂珍钊先生约请为《外国文学研究》撰写这篇短文时,有幸读到教育部最近颁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我认为这两件事的几乎同时出现并非偶然的巧合,而是恰恰体现了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在经历了近二十多年来的复兴、重建乃至国际化三阶段后,已经逐步缩小了与国际学术界在质量上的差距,现在正处于一个转折性的十字路口:对照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我们中国的学术研究,尤其是外国文学研究还有多大的差距呢?在这方面,《外国文学研究》编辑部率先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中实行匿名审稿制度,并在论文的撰写格式上努力与国际接轨,为国内学术同行树立了一个榜样。现在,该刊主编聂珍钊教授又率先提出批评伦理学这一命题,实在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我认为,在外国文学研究方面,我们和国际学术界的差距大大超过一般理论研究和中国问题研究方面的差距:后两个领域的差距主要是一般的学术规范以及语言方面的差距。正视这些实际存在的差距并且积极地思考其相应的对策,是促使我国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在总体上迅速进入国际学术前沿乃至发出强劲声音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当今这个全球化的时代,网络和通讯设施的飞速发展大大缩小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差距,文化的交流变得越来越直接和便利。各民族文化间的相互影响和渗透是客观存在的,没有任何一种“强势”文化和学术可以畅通无阻地进入另一“弱势”的文化和学术。它必然受到当地的民族文化学术的制约和“混杂化”。正如当代后殖民主义理论家霍米·巴巴所指出的,在文化的交流过程中,一方面是“全球化”的大举入侵,另一方面则是“少数人化”的顽强抵抗,后者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全球化。(巴巴2002:176)
毫无疑问,上述这部被称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宪章”的《规范》(简称)以近似立法的形式为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指明了国际化的努力方向,为我国的人文社会科学学者迅速进入国际学术前沿进而发出强有力的声音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规范》的意义尤其体现在对“学术引文规范 ”、“学术成果规范”和“学术评价规范”这三个主要方面作了一些规定。作为长期担任国际学术期刊编委和匿名审稿工作的中国学者,我首先从第一和第三两个方面,并结合文学批评和研究中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对之发表一些见解。《规范》中指出,“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对此我们应如何理解呢?我认为,如果研究国际问题或者外国文学现象,我们的论文所引用的第一手资料主要应指用原语言发表的成果,不应该包括那些依据中文翻译的资料。因为翻译的资料固然有价值,但至少不能算是第一手的。当然,并不能强求所有的外国文学研究者都只能参考原文资料,但至少大量原文资料的使用是衡量该论文的学术价值的一个标志。如果一篇论文中大量使用翻译过来的二、三手资料,至少其原创价值应该大打折扣。相比之下,如果是研究中国古代文学现象,则也应该注明使用的是何种版本,而不应当只注明:孔子:《论语》,等。因为作者的注释中所标明的版本也足以说明该文作者的学术功力和底蕴。就我本人而言,我在为一些国际学术期刊评审中国学者的英文文稿时,常常发现,因为引文出处不全或不明而致使一篇有些新见解的论文不能发表的占相当比重。我想这一点尤其应该为我们中国的外国文学研究者所参照。既然我们所从事的是外国文学研究,我们就无法回避与自己所研究的国别的学术同行进行直接的交流。如果我们拿出的所谓研究成果在他们看来只是一些一般的常识性介绍文字,根本达不到与他们在同一个层次进行平等对话的境地,难道这不是我们的外国文学研究者的失职吗?我们所说的与“国际接轨”如果应用于外国文学研究领域,则应该指能与国际学术同行进行平等的交流和对话,如果连这一点也做不到,又怎么能使我们的研究成果产生一定的学术影响呢?
另一方面,《规范》又规定,“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所谓“合理使用”既规定了学术论文必须引用前人或他人已发表的成果以说明本论文的研究在何种程度上起到了推进作用,但也不能因为过多的引文而湮没了论者的独特见解。在外国文学研究领域,自觉地使用引文已经成为大多数学者的共识,但究竟如何掌握这个度就比较难了。我认为,我们不仅要能合理地引用尽可能找到的外文文献资料,同时也不能忽视中国学者(包括香港和台湾的同行)用中文发表的文献资料。这就需要我们的研究者在下笔撰文时首先要花大量的时间去阅读这些文献资料,有时当你读完那些浩如烟海的文献资料后,你也许会发现你所要写的论文的观点早已被别人提出过了。虽然你此时无法继续撰写你的论文了,但至少你获得了新的知识,并能在未来发表的成果中提出真正具有学术价值的新见解。令人遗憾的是,有些论文的引文竟占了百分之四十以上,虽然从字数上看已经不少了,但试问,这样的论文还有何自己的见解?这样的论者实际上是一种缺乏自信的表现,他们认为引文越多越说明作者知识的渊博,殊不知过量的引文也会造成抄袭之嫌。而另一些论者则干脆撕破脸皮直接从国外同行已经发表的成果中大量“引文”而不注明出处。这样的“引文”越多抄袭的成分就越多。试想,假如有一天被你抄袭的原作者就坐在你面前和你直接进行交流,你将如何面对?中国的外国文学研究为何在国内和国际学术界都不那么引人瞩目,其重要原因之一大概就在于此。
就学术评价而言,《规范》也指出,“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这一点尤为重要,对学术期刊而言,论文究竟应由同行专家来判断还是仅仅又编辑自己来判断?我认为应由前者来判断,但评审者自身的学术道德应该首先得到考虑。如果两位评审专家意见不同,编辑部可以请第三位专家复审,这样便保证了论文的学术价值。最后就学术批评方面,我认为,学术批评应署批评者的真实姓名,在国际学术界,往往论敌通过相互之间的交流和论战而最后成为很好的朋友,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我本人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了批评一些欧美学者“西方中心主义”的观点后非但未惹恼他们,反而引起他们的高度重视,他们不但主动约请我为他们编辑的期刊或论文集撰文,还邀请我前往演讲。反之,他们若觉得你的论点毫无价值或根本不值得一驳,他们往往会采取忽视的态度。这一点和目前的中国学术界大不相同。因此我认为,我们的外国文学研究者在呼唤一种文学研究和文学批评的伦理学的同时,首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把《规范》中的一些具体条款作为我们今后从事学术研究的准则。
现在我着重谈谈文学批评或文学研究伦理学问题。从历史上来看,文学伦理学问题早已经是一个老问题了。在西方,无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还是当代存在主义哲学家萨特,或是精神分析学大师弗洛伊德,都把文学创作的伦理问题提到很高的地位。在诸种现代文学批评方法中,道德批评也占了很重要的地位。虽然在20世纪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形式主义批评一度占据了主导地位,但道德批评也未终结,而是不断地试图以不同的形式显露出来。最近在欧美文学理论批评界崭露头角的生态批评尽管主要强调的是净化人德生活环境和文学的自然写作,但同时也更强调净化文学批评和文学研究的生态和文化环境。这实际上也重提了批评的伦理道德这一老的话题。我认为,无论今后的文学批评理论发生何种演变,批评伦理学都不会被抛弃。它将始终在未来的文学批评走向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不时地指导着我们的文学批评和文学研究。毫无疑问,今天我们在倡导一种文学批评或文学研究伦理学时,也应该从学理方面对一些具体的原则进行一些探讨。就我个人的理解,文学批评或文学研究伦理学应该落实到我们的文学批评和文学研究实践中,它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批评家或研究者自身的职业道德;(2)被批评者的学术道德追问;(3)批评或研究成果所产生的客观效果;(4)被批评者的出路。在强调文学研究或批评伦理时,这四个方面是缺一不可的。
首先就批评家或研究者自身的职业道德而言,我认为,文学伦理学要求每一位从事文学研究或文学批评的学者都应该本着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正确对待被研究和被批评的对象,决不应该凭着个人好恶而任意贬抑研究对象。当然,若批评对象是已故的前人,批评者往往出于不同的审美欣赏趣味或研究视角来对自己的研究对象作出一定的判断,在这方面要做到客观公正还是比较容易的,但尽管如此,对现存资料的尽可能全面的搜集和辨析也是十分重要的;但倘若被批评的对象是当前仍活跃的作家,批评家则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流露出凭借个人好恶或主观印象而滥作判断之嫌。所有有着学术良知的研究者或批评者都希望自己的批评文字能够成为后来的研究者赖以推进的出发点,都希望在某一文学现象的研究史上占有一席。因此他的职业道德就必然促使他本着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去审视自己的研究对象。
其次,对被批评者也应当进行伦理道德方面的追问。尤其是在文学创作中,我们首先要问,这位被批评的作者究竟是为谁而写作?为获取市场效益,还是取悦读者大众,还是留存青史?尤其是这位作者在描写凶杀和色情时究竟时处于何种目的:是根据情节发展的内在逻辑需要还是蓄意追求特定的感觉效果?是有意识地在进行道德教唆还是对某一事件不加取舍地作客观描述?对于有些作家出于某种不正当的动机,以歪曲和丑化的方式在作品中影射攻击自己的敌人,我们的批评家和研究者则应本着去伪存真的科学态度力求还那个被丑化的人的本来面目。这是我们探讨作家的伦理道德的一个出发点,同时也是我们最终对之进行伦理道德判断的依据。而之于学术批评,我们则应该进一步追问道,这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究竟是自己独创的还是抄袭前人的?他在何种程度上推进了学术的发展?他对于帮助过自己的学术同行有未致谢或注明出处?这些都是我们应该苛求被研究和被批评的对象做到的。
再者,批评或研究成果所产生的客观效果。应该指出,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研究者本人的意愿往往与研究成果所取得的客观效果不尽相同。有时,研究成果本身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但一时却难以为同时代的人所认可;有些具有真正洞见的思想需要经过若干年实践的检验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也有的时候,一些错误的观点由于媒体的大肆炒作而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此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从批评伦理学的角度来思考和辨析。但一般说来,根据被引用的频率和影响因子还是比较客观地反映出一项研究成果的价值,但即使是纯粹的客观材料也需要研究人员出于道德良知的批判性分析和取舍,才能去伪存真。
最后,被批评者的出路。批评伦理学的力量还应体现在要给被批评的对象以出路,特别是当一位被批评者在真理面前缴械投降时批评者更是应该有博大的胸怀,允许别人犯错误,同时也允许犯错误的人在今后的实践中改正错误。只有违背道德良知的人才会不给人以出路,把人一棍子打死。
我想,我们只有结合目前中国的外国文学研究现状来分析种种批评现象,才有可能弘扬一种真正有效的批评伦理学。
引用作品【Works Cited】
Guerlin, William L. et al. A Handbook of Critical Approaches to Literature, 4th edi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霍米·巴巴:《黑人学者与印度公主》(生安锋译),《文学评论》2002年第5期,第170-176页。[Homi Bhabha. “The Black Savant and the Dark Princess”. Trans. Sheng Anfeng. Literary Review. No. 5. 2002: 170-176. ]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04年。[The Committee on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Ministry of Education, PRC, “The Academic Regulations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for China’s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