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伯君:换种方式根治工业废水污染——受居民用水代收排污废所启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18 次 更新时间:2008-07-22 10:36

进入专题: 污染  

陈伯君 (进入专栏)  

十多年前,就有专家学者指出日愈严重的环境污染是高悬在中国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当时,中国经济正处在蓬勃兴旺时期,顾及环境代价,还有人认为是耸人听闻。更有甚者,认为是别有用心的敌对国家妄图阻止中国经济发展的言论。如同中国的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出乎西方国家的意料一样,中国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来得如此之快也出乎意料。尽管新世纪伊始,国家强调科学发展,强调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环境问题受到中央高度重视,仍没遏止住各地工业飞速发展的势头,国家环保总局的一次次警告,一次次严惩,仍没堵住大量工业废水夜以继日排进江河的源头。据新华网引述来自全国首届内陆湖泊暨鄱阳湖可持续发展研讨会的消息称,由于八大负面原因,目前中国江河湖泊70%被污染,75%的湖泊出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难道真的是“环保部门枉至多,华陀无奈小虫何”?2007年7月12 日人民日报就太湖爆发蓝藻事件发表了卢新宁的评论《警惕全面小康成果被“颠覆”》。问题已上升到“颠覆”全面小康成果的高度,逼使我们认真反省环境治理的思路,寻求能够从根本上治理污染的方式方法。

受居民用水代收排污废所启发,我的提议就是把企业用水和企业自己处理废水分割开来,企业排出的废水由地方政府处理,废水处理的费用算在用水费里,供水部门统一收取,其中排污费用于政府统一处理废水。

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潜规则盛行的情况下,企业随意排污与环保部门治理有如老鼠戏猫的游戏。事实已经无情地证明,指望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自己花巨资处理废水,纯属一厢情愿。据我所熟悉的政府扶持并依靠的大型国有企业,在排污问题上也是“虚晃一枪”,接受检查事暂时不排污,检查一过,照排不误,彼此心照不宣,何况其他企业。

政府统一处理企业废水有可行性。

企业废水无非是两大类。一类是本身就由政府统一处理的废水,如城市里的餐饮企业所排的污水;另一类是政府要求企业自己处理的废水,如大型重化企业。我这里所说的是政府要求企业自己处理的那类废水。

首先,针对不同产品生产的企业所排出的废水定出级别,再根据不同级别的废水收取治污水费。当然,如何收费,要经过专家严密地论证后召开有各类企业代表、城市农村居民代表、专家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以不增加企业正常治污所需要付出的各类经费为前提。

第二,地方政府根据该企业治污设备购买经费、使用年限折合成人民币购买,由于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接管,安排专人处理污水。

第三,县一级环保部门组建专门治理企业废水的单位,安排专人到原本由企业自己处理污水的企业,工资由专门治理企业废水的单位支付。

第四,供水部门代收的排污费,作为专门治理企业废水的单位的基本经费。地方政府用于环境治理的经费中,拨出一部分给专门治理企业废水的单位,用于补贴购买治污设备和开支工人工资。

第五,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如今中国环境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补充和完善。在涉及企业排污处理的问题上,需要修正为地方政府强制统一执行。

进入 陈伯君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污染  

本文责编:zhangchao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社会学 > 社会学专栏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5190.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