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论扩大学科设置自主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54 次 更新时间:2024-04-15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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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  

 

【摘要】2024 年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启动新一轮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包括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的申报和审批。该项学位授权的审核,关系我国法学院校特别是重点政法大学能否通过自主设置国家急需学科专业更好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需要解放思想,破除重理工轻文法的固有思维,修订完善现行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赋予高水平政法大学审核授予博士学位学科专业自主权,为更好发挥重点政法院校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的骨干示范作用提供有力政策和制度保障。

【关键词】学位授权 自主审核 学位授权点 申请条件 学科建设

 

一、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与学科设置方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厅字 [2023]5号,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关于优化法学学科体系中提出“完善法学学科专业体系,构建自主设置与引导设置相结合的学科专业建设新机制”。在加强涉外法学学科建设方面又提出“支持能够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高等学校按程序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支持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等学校按程序自主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二级学科,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

这段话本意讲得是优化和完善法学学科体系的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从推进建设学科专业方式的角度看,这里提到了两个有关我国现行学位授权政策的重要概念,一是“自主设置”和“引导设置”;另一个是“能够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高等学校”。所谓自主设置,顾名思义,简单说就是高等学校能够自主设置某个学科专业。与此相对应,如果设置某个学科专业的行为不是高校自己主动提出来的,而是由学科专业设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需要提出并指定或委托某个高等学校来设置的,这就是引导设置。学位主管部门赋予高等学校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权力,有利于高等学校主动释放调整和发展学科专业的巨大潜能;引导设置则是加强宏观统筹和整体推进学科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自主设置和引导设置都是形成一定学科专业具有学位授权的方式,一个自上而下,一个自下而上,通过创设这两个概念工具,为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提供政策工具,最终有利于加快推进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当然,无论自主设置还是引导设置,都必须通过确定适当的设置主体来实现。这个主体,就是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高等学校。在现行学位授权制度框架和学位授权管理工作实践中,“能够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高等学校”被称作“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自主审核单位”,或简称“自审单位”。

总之,两办《意见》当中提到的自主设置、引导设置和能够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高等学校这些概念,都来自我国的学位主管部门,是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在履行学位授权工作职责,特别是在深入推进学位授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创设的概念工具。两办《意见》提出要构建自主设置与引导设置相结合的学科专业建设新机制,包含了一系列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自主设置与非自主设置的区别在哪里?两者在加快推进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方面对现行的学位授权政策和制度有什么要求和现实期待?我国学位授权审核方式在不断改进和完善过程中,如何与新时代党和国家对完善和发展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要求相协调等等。而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从构建有利于法学院校学科专业设置的政策和制度保障出发,对我国现行学位授权审核的制度设计与实践成效,特别是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基本条件设定的合理性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反思。

二、自主设置与非自主设置的差异

在我国目前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实践中,自主审核单位与非自主审核单位在开展学位授权审核的组织专家评议要求、申报程序要求等方面基本一致,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诸多重要的差异。根据最新修订发布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 [2024]1号,2024年1月10日,以下简称《审核办法》),两者之间存在着以下三项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差异:

(一)规划建设和申请设置学位点的周期不同

自主审核单位可以每年自主按需开展新增学位点审核(以当年10月31日前为申请时间节点),不再参加国家学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一般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如此,自不存在自设单位占用非自设单位申请学位点指标的情形。非自主审核单位增设学位点,只能参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新增学位授权审核。换句话说,自主审核单位概念制度化的结果,设定了增设和调整学位授权点的两个赛道。在这两个赛道上,自主审核单位被特许处于领先起跑的优越位置。

相比之下,统一组织的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早一年,还是晚一年设置学位点、招收和培养研究生、汇聚各种学科资源,对于学科建设竞争日益激烈的高校设定学术议题、抢占学科制高点、掌握学术话语主动权来讲,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理论上讲,一个是年年有机会,一个是三年等一回。若按最新学位授权审核政策确立的“不连续申报”(2024 年起学位授权审核政策规定,申报硕士或博士层次的学位授权单位和授权学科专业点,如在本次申报评审中未获批准,“在下一次学位授权审核中不得重复提出”,这项规定史无前例)原则,建设周期有可能增至六年。毫无疑问,两个赛道格局的确立,使那些自主设置能力条件优越而尚未获得特许成为自主审核单位的高校,在利用学位授权政策工具创设满足国家急需学科专业方面稳稳地输在了起跑线上。

(二)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层级和范围不同

一般新增学位点审核必须按照现行《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载明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进行。其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空间,仅限于在已获一级学科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自主设置该一级学科之下的任何二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的特色方向。总之,普通情形的自主设置,一准目录载明的学科专业,也就是说目录上有的,即可申请设置;目录上没有的,就不能申请设置。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级别也仅限于二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特色方向这个层面。

自主审核单位不仅可以自主设置已经列入目录的那些学科专业的学位点,还可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学位 [2018]17 号)创设目录之外新的一级学科学位点、交叉学科学位点和专业学位硕士点。其中交叉学科学位点的设置和管理按照《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2021)的要求办理。这些学位点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国家教育统计。也就是说,自主设置单位创设的目录外学科专业,具有更高级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过这里有一点要特别注意,即目前学位授权政策尚未将自主设置目录外专业博士学位点的权力授予自主审核单位。或者说,自主审核单位在目录外创设专业学位点,仅限于硕士层次,不能创设新的专业博士学位点。那么专业博士学位点怎样实现适应时代的需要而更新发展呢?根据 2022 年《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创设和撤销专业博士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指定设置的方式来行使和管理。指定设置和自主设置是目前国家学位主管部门设置和管理(包括调整、撤销)目录外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两条重要途径。

(三)设置学科专业的准入条件不同,自设条件高于一般申报条件

普通学位授权审核,申报一级学科博士点、硕士点和专业博士、硕士学位点,一律遵循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教指委制订并由国务院学位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此外学位主管部门往往还提供各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共同遵循的格式体例要求,以及申报《论证报告》、《简况表》等申报材料模板,有时也为准入条件制订划一的申报政策,如 2017 年以来开展的三次学位授权审核,都对西部地区、革命老区或民族地区高校的申报实行申报条件(包括单位条件和授权点条件)一律降低 20% 的倾斜政策。对西部等地区高校申报学位授权的基本条件给以倾斜扶持政策,是 2017 年学位授权审核改革方案确定的,至今沿用。

而根据《审核办法》第 22 条规定,自主审核单位新增硕士、博士学位点的审核标准,应高于国家相应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尽管各个自审单位对于新增学位点的各项基本条件,到底要高出国家基本条件多少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实践,但这无疑为自审单位新增学位点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划出了底线。当然,由于每次进行一般学位授权审核时,各个学科专业的准入条件都有可能进行或高或低、这样那样的修订调整,因此,可以预计的是,自审单位为本校制订的各申报学科专业的准入条件,也应随之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

2024 年新一轮学位授权审核文件中发布了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基本申报条件,其中有些是对之前已有学科专业申报基本条件的修订完善,如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而对于新设学科专业的申报基本条件则是首次投入使用,包括纪检监察学、国家安全学、区域国别学等法学或有关法学的一级学科,法律博士、社会工作博士、知识产权硕士、国际事务硕士等。这样,对于在此之前就已经开展自设相关学科专业的高校来讲,就有一个自设学位点的审核标准与一般审核条件标准有机衔接,以符学位授权审核政策要求的问题(从公开信息看,清华大学、中山大学、东南大学等高校都已完成了设置法律博士校内审核评定阶段的工作)。总的来看,自审单位自主制订审核本校某个学科专业准入条件政策的实施,最终形成了国家最低准入线和自设单位特殊准入线两大不同准入标准并存的局面。这项政策的确立和实施,与全国统一招收硕士研究生考试工作特设自主划定分数线单位与适用全国统一分数线单位的做法相类似。

综上可见,自主设置单位在设置学位点的层次、领域范围(自主设置专业博士除外)以及工作周期等方面享有明显优于非自设单位的特权。与此同时,自主设置单位在行使这项特权过程中也被要求严格遵守相应的特殊要求。这些要求在《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意见》(学位 [2018]17 号)中已经做了全面详尽的规定,除要稳步有序、避免一哄而上等引导性政策要求外,特别是上面提到的自设学科专业条件要高于国家一般条件;每次增设新的学科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存量的 5%;新设学科专业博士生招生每年不得少于 10 人,若干年后要达到全国同类学科排名前30%;必须按规定参加专项评估等等。尽管存在诸多严格的限定,相对于非自设单位,自设单位毕竟在调整和优化本单位学科专业结构、创新发展学科和学术方面占据了主动和先机。

三、反思自主审核学位授权的基本条件

自主审核单位是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在探索构建新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改革方案背景下,经过两年的调研论证于 2017 年在《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2024 年修订)中正式确立的一个概念。按照权威部门的阐释,赋予部分高校在学位授权审核(包括设置、调整和撤销学位点)以特殊权力的目的,是根据研究生教育发展形势需要,有序推进学位授权方式改革,鼓励学位授予单位内涵发展、形成特色优势、主动服务需求、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一般来讲,成为自主审核单位,应当是我国研究生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学科整体水平高,具有较强的综合办学实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誉(《审核办法》第 20 条)。

2017 年首次开展自主单位审核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于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先后批准了 32 所高校成为自主审核单位,其中,2018 年批准(按单位代码排序)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共 20 所高校。2019 年批准北京理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南大学、山东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兰州大学共 11 所高校。2020 年又批准华南理工大学成为自主审核单位。

以上高校获得学位审核自主权后在学位授权点建设上都有哪些积极举措,对完善和发展学科体系产生了哪些积极影响,对此网上已有较多数据汇总和分析解读,这里不再赘述。这里要关注和讨论的是,一所高校能否成为自主审核单位的基本条件到底是什么,其准入门槛的合理性如何。

申请自主审核单位所需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2017 年开展这项审核工作时制定并在当年试行,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时正式使用,本次学位授权审核仍然沿用这个标准,对照这三次使用的条件标准可见,未作出任何修订(参见学位 [2017]12 号,学位 [2020]22 号、学位 [2024]2 号)。该基本条件共有 7 条:

一是强调申报高校已成为我国研究生培养和科研的重要基地,近 5 年每年授予博士学位人数 500人以上(不含同等学力)。

二是强调申报高校有很强的综合办学实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学术声誉和社会声誉,有很高的国际知名度和较大国际影响力;学科整体水平较高,有 20 个以上的一级学科博士点,其中一半以上学科排名为国内同类学科前 10% 或前两名,有一定数量的学科处于国际前列。

三是师资整体水平处于国内前列,有博士学位教师占教师总数 65% 以上,有一批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学者,全日制在校生与专任教师比例不超过 16:1。

四是研究生教育理念先进,有丰富的博士研究生教育经验。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与在校本科生之比不低于 0.6,本科和研究生教育质量高,毕业生在社会上有很高声誉。

五是总体科研实力处于国内高校前列,承担了一批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取得了一批有国际水平和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有一批国家级研究平台和基地。

六是与国际一流高校和研究机构建立了密切、平等的合作关系,深度开展了实质性研究生教育合作项目;研究生参与境外交流、合作研究比例较高,有一定比例来华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留学生且生源质量较高。

七是研究生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完善,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教育管理队伍,质量保障体系健全有效,有完善、可持续的研究生资助体系,能为研究生提供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

以上 7 项条件当中,申请单位需要具备内涵极为丰富的“很强”、“很高”、“重大”、“较大”等一系列定性条件,并具体体现为以下 5 个量化指标:

(1)每年毕业和授予博士学位 500 人以上;

(2)20 个以上一级学科博士点,其中 10 个以上国内同类排名前 10% 或前两名;

(3)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占 65% 以上;

(4)生师比不超过 16:1;

(5)研究生与本科生之比不低于 0.6。

上述指标当中,教师博士化率的提高,生师比的不断优化,本科生与研究生规模的调控,通过持续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都可以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对于 20 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和年 500 名博士毕业生数量的条件设定很是可疑,故有必要加以检讨(博士点数量通常与博士生教育规模呈正比例关系,因此这里把第一个指标和第二个指标合为一个问题来讨论)。

首先,一所大学设置学科专业数量的多少,与知识分类的演化、社会职业分工或社会需求的变化乃至政治因素的影响都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在以学科专业的数量确定有关学位和教育政策时,必须以一种“全科”视角,充分考虑我国近现代以来高等教育发展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条件。那种单纯以理工科思维设计相关学位和教育政策的做法,既不能真实反映我国现代学术发展的全貌,更不符合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实际需要。

我国以现代知识分类为基础构建“七科制”(文理法医农工商)大学模式的过程中,就有单科大学与多科大学并立的传统。上世纪五十年代的院系调整,在整顿加强综合大学的同时,大力发展专门学院,建立起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条战线高度一一对应的单科高等院校体系。改革开放后,汲取院系调整中理工分家不利于创新学术和培养拔萃人才的经验教训,积极发展能够容纳多科的大学,通过增设学科专业,甚至合并单科高校等手段,逐渐造就出一批理工农医结合的超大规模的大学。在建设时期,文法类高校的需求和地位并不显著,又因一度受政治因素的影响轻易取消了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学科,“文革”期间停办法科,这些都造成了后来我国文法类学科专业发展中的特殊困难,可谓备尝艰辛。改革开放以来,这些学科经过努力恢复和发展,从补偿历史欠债到主动适应时代需要,从学科内涵丰富扩展到人才培养及其制度(设施)建设不断完善,都取得了显著成绩。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法治人才培养规模和质量不断提高,形成了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建成了种类齐全、内涵丰富的法学学科体系。累计培养法学类博士三万多人、硕士四十六万多人,目前每年授予法学类博士学位约二千六百人,硕士学位约四万三千人,为法治领域输送了数以百万计的专门人才。但长期形成的对社会科学的片面认识和相应政策导向的问题并未得到应有的改变和必要的调整,学位与教育政策中重理工轻视文科的现象一直以各种形态或其变种顽固存在着,不时浮现。近年来,国家学位主管部门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扭转和引导,例如在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审核条件方面,就针对我国高校科类多样的实际,将申报单位大别为五类(农医类、文科单科类、艺术体育类、科研机构类、其他类,申报硕士授权单位分文科单科、艺术体育和其他三类),分别作出条件设计。这个做法较好处理了学位工作评价中一把尺子和多把尺子的关系,尽可能避免了一刀切的问题和弊端,也为评价类似议题,包括确定自主审核单位,作出了良好示范,值得肯定。

其次,以博士点和博士毕业生数量来衡量一所高校是否具备自主审核学位授权的条件,忽视了我国现行学科制度框架下学科门类下设一级学科数量不等的客观差异,脱离了我国学科分类体系结构及其制度设计的实际。根据新版《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抛开军事学门类不说,另外 13 个学科门类下设一级学科的数量,少则 1 个,最多高达 38 个,多寡相差,悬隔天壤。其具体设置情况如下:

哲学、艺术学各设 1 个一级学科(分别是哲学、艺术学);经济学 2 个(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 8 个(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安学、中共党史党建学、纪检监察学);教育学 3 个(教育学、心理学、体育学);文学 3 个(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历史学 3 个(考古学、中国史、世界史);理学 14 个(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理学、大气科学、海洋科学、地球物理学、地质学、生物学、系统科学、科学技术史、生态学、统计学);工学 38 个(力学、机械工程、光学工程、仪器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工程、动力工程与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建筑学、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技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矿业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纺织科学与工程、轻工技术与工程、交通运输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兵器科学与技术、核科学与技术、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生物医学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城乡规划学、软件工程、生物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公安技术、网络空间安全);农学 10 个(作物学、园艺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植物保护、畜牧学、兽医学、林学、水产、草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学);医学 11 个(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中药学、特种医学、护理学、法医学);管理学 5 个(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学、农业经济学、公共管理学、信息资源管理);交叉学科 5 个(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国家安全学、设计学、遥感科学与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

13 个学科门类,除了晚出的管理学、艺术学、交叉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数量相对较少,均未超过5 个外,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都在 10 个以上(含);人文社科大类中,哲学、经济学、教育学、历史学均未超过 3 个,只有法学分设 8 个一级学科,算是较多的一个门类,但有近半的一级学科也都是晚近新设立的,中共党史党建学和纪检监察学都是才设立尚待布点的新学科。总的来看,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 6 个门类(接近学科门类总量的一半)下设一级学科的总数是 18 个,不及工学一个门类内含一级学科数量的一半。相比之下,理工类高校,不仅本身内涵丰富,一级学科数量多,体量大,而且经过多年的多科化方向扩展,不仅大多设有管理类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绝大多数还兼办一定的人文社科类专业(目前 32 所自设高校中,除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西北工业大学 5 所高校外,其他 27 所都设立了法学院,并设置了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因此,理工类高校一级学科的数量远远超过了人文社科类高校。这种情况下,20 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和每年 500 名博士毕业生的条件设定,对于大多数理工类高校来讲,要求并不很高,但是对于文科类高校,这些条件几乎是永远也不可能达到的目标,除非人为努力地、规模化地扩充学科专业覆盖面,而令其失去原有的办学优势和特色。换句话说,现行关于自设单位博士点和博士生数量的条件设定,对于审慎确定理工类高校成为自设单位可能还有一定的意义,但对占学科门类一半的人文社科类高校则毫无意义。果真如此,不如干脆将规则之名径直改为《理工类高校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更为贴切,更加名副其实,何须将半面之辞以全科之名通行于世?!

第三,20 个博士点和 500 名博士毕业生的条件要求,还隐含着一个未加检验的前提假定:只有学科数量众多、博士生规模巨大的超级大学,才是高水平、高质量大学。仿佛我国任何的文科单科类大学从来没有或产生不了国内外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专家学者,承担不了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无论什么成果都称不上国际水平,产生不了国际影响力,不存在任何国家级研究平台,与国际一流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不了深度、平等的交流与合作,培养不出高质量本科生和研究生,毕业生在社会上不会有很大的作为和很高声誉。理由仅仅在于你是文科单科类大学,而不是博士点多、博士生多的大学。

可以用两个例子,进一步观察高校的质量水平与其规模大小之间简单化地等同对应其逻辑关系的不合理性。

例 1: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重点打造和作为“五三”讲话诞生地的中国政法大学,是我国法学综合实力最强、规模最大、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学术声誉和社会声誉的法科研究生培养基地,在我国最早开展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培养出我国第一批法律史、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博士学位获得者,是我国第一个授予外国留学生法学博士学位的高校。学校设有中国政府与欧盟共同支持的中欧法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首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每年面向欧盟 10 多个国家著名法学院和 20 多个法律协作单位开展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设置了常态化运行的中欧法学双硕士和欧洲 - 国际法学硕士项目,为国际著名学者和政府高级官员搭建了交流平台,与德国著名法律出版机构斯普林格(Springer)合作运行了《中欧法律杂志》、“中欧法律丛书”等 37 个学术项目。

从办学指标上看,学校目前设有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理论经济学 4个一级学科博士点,法学学科在国内最权威的五轮学科水平评估中稳居全国同类排名前 3%(前两名);据 2023年 9月统计,年毕业和授予博士学位 270 多人,招收博士生 400 多人,现有在校研究生 8365 人,其中博士生 1734人,在站博士后 100 多人;有博士学位教师达 82.83%(申请条件 65%),博士生导师 255 人(含兼职和特聘),生师比 14.39:1(申请条件 16:1),研究生与本科生之比 0.74(申请基本条件要求不低于 0.6)。对照申请自主审核单位各项基本条件要求,在 7 项条件 5 个核心量化指标当中,该校各项指标都呈现出良好状态,惟有 20 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和年 500 名博士毕业生的数量要求,构成了阻止该校成为自主审核单位的根本障碍。

例 2:为切实保障学位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教育部于 2014 年正式建立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制度,并于当年首次开展了专项合格评估工作。2016 年 3 月教育部公布评估结果,两所著名的理工科高校的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被评为“不合格”,相应地被撤销该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5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被撤销的这两个法学博士点,都是在 2010 年至 2011 年学位授权审核中,在享受特殊授权政策条件下设立的(当时的学位授权审核政策规定,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自主开展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审核。这项委托授权政策,正是 2017 年建立自主审核单位制度的前奏)。现在这两所高校都是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并在时隔五年之后以自主审核博士点的优越特权再次成功设立了法学博士点。

所谓评估结论“不合格”,清楚表明了学位点在学科专业方向、师资队伍、学术研究以及设施条件等关键指标不能达到设立学位点准入条件的客观事实。首次开展学位点合格评估,全国被撤销的一级学科博士点一共有 5 个,其中就包括开办仅三年多的两个法学博士点。一方面,这在我国法学博士点布局尚存诸多空白、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这是一个非常令人遗憾的事情。但另一方面,这两个被撤销的法学博士点,恰恰同出自博士点众多(两校的一级学科博士点均在 30个以上)和博士生教育规模巨大的理工科高校。这两所著名的理工科高校是否通过这次学科合格评估汲取了学位点建设和管理工作方面足够的经验教训,这里我们不去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评论。这里想要表达的是,我们应该认真反思:那种单纯以博士点数量多和博士生规模大来作为衡量一所高校能否成为自主审核单位的一个独立条件,就真的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吗?!

四、简短的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最终想表达并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1、从我国单科大学与多科大学的设立和办学传统,现行学科目录制度中各门类一级学科设置数量相差悬殊的客观事实,一流政法类单科大学的办学业绩,以及学位授权审核与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我们无法证明博士点数量多、博士生教育规模大的高校,就一定比博士点数量较少、博士生教育规模较小的高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高。要用成比例的正义的概念来替代学位授权政策制定中偏重和有利于理工科办学条件的“一刀切”思维。

2、现行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包括 5 个方面的量化指标设计,除 20 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年毕业和授予博士学位 500 人以上这个条件根本不符合文科单科类高校的客观实际外,其他指标均较为合理可行。建议:

(1)将现行《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2024)第一条“近五年每年授予博士学位人数不少于 500 人(不包括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修改为:

“近五年每年授予博士学位人数不少于 500 人(不包括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文科单科类高校不少于 250 人)”

“文科单科类高校”按现行定义解释为语文、财经、政法类高校。

(2)将现行《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2024)第二条“学科整体水平较高,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不少于 20 个”,修改为:

“学科整体水平较高,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不少于 20 个(文科单科类高校不少于 10 个)”

3、最新版《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2024)是按照该《审核办法》2017版每6年修订一次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规定(第7条)修订成的。若再过6年进行上述修订,则靡费时日。为尽快解决文科单科类高校无缘申请自主审核单位的问题,满足我国一流政法大学创新发展学科的迫切需要,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照拟修订的申请基本条件,采取委托授权的方式,赋予一部分高水平特色单科大学自主设置博士点的权力,为更好发挥重点政法大学在法学教育和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的骨干示范作用提供有力政策和制度保障。

王健,法学博士,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2期“法治文化”栏目。为方便阅读,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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