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守敏:黑砖窑案该如何法律收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30 次 更新时间:2007-07-05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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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守敏  

编者按:2007年6月26日下午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30举行了“山西黑砖窑事件的公法学思考”博士生沙龙。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中心刘飞宇副教授、来自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和劳动法学专业的十几位博士生参加了讨论。人民法院报的记者马守敏女士也参加了该沙龙。与会者围绕“山西黑砖窑事件”,结合自己所学专业,从不同角度展开了深入的分析和讨论,提出诸多真知灼见。会后,马守敏记者在人民法院报对该沙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报道。

犯罪链条上每个人都应依法惩处

连日来,山西黑砖窑成了全国人民痛恨唾骂的对象:成年、未成年的农民工在这里像牲口一样被黑心的窑主和工头迫害和压榨着。他们每天工作15个小时以上,晚上睡在只铺着草席的砖地,有打手和狼狗巡逻;一日三餐就是吃馒头、喝凉水,没有任何蔬菜,而且每顿饭必须在15分钟内吃完;只要动作稍慢,就会遭到毒打,加之被强迫搬尚未冷却的砖,他们个个遍体鳞伤;由于一年半没有洗澡理发刷牙,他们个个长发披肩、胡子拉碴、臭不可闻,“身上的泥垢能用刀子刮下来”;在遭受非人折磨的同时,却得不到一分工资……

人们震惊了!愤怒了!这是文明社会的奇耻大辱,是对国家法治的公然挑衅!

更令人愤慨的是,这样的黑砖窑在山西非常普遍,且存在数年了。而当记者和家长冒着生命危险试图解救孩子时,得到的竟是当地基层官员的欺瞒、推诿、阻挠乃至训斥、驱赶、威胁,有派出所民警只允许家长解救自己的孩子,甚至提出让家长回本地公安机关报案;有劳动监察人员竟参与倒卖童工,以至于家长们绝望之中发出了“谁来救救我们的孩子”的泣血呐喊。而在事件披露后,有人为黑窑主通风报信,使其销毁现场并逃匿,将解救出的“奴隶”草草打发出去……

人们不禁质疑:如果说那些黑窑主、黑工头是出于自身的人性恶,当地的基层官员怎么也会这样?

根据已经揭露出来的事实,曹生村的黑砖窑本就是村支书的儿子所开;更多的黑砖窑“与政府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地县、镇有十一二个部门管砖场,包括公安、国土资源、地质矿产、水利、镇政府、工商、税务等,他们对黑砖场都很“重视”。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能罚款的就去,不能罚款的很少去。每年都来罚款,罚完款就万事大吉了。执法人员前脚一走,黑砖窑跟着又开了。

这些迹象让人有理由怀疑,黑砖窑奴役工人的背后,有一条潜藏的利益链条:窑主雇用包工头,包工头从人贩子或黑中介处花钱购买低廉劳力,人贩子或黑中介以谎称“介绍高薪工作”甚至绑架方式掳掠孩子和农民工,一些地方官员则“吃”窑主。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恐怕不仅是不作为的问题,他们本身极可能就是犯罪产业链的参与者。

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常凯教授认为,在处理这件事情上,首先,黑窑主和包工头是直接相关者,涉嫌共同犯罪,他们必须承担责任。再有,要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他们也应当要有勇气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直接责任人如何定罪

黑窑工现象存在的背后,首先是黑窑主们的丧心病狂。他们为了一己之私利,竟然无视国家法律的尊严,置他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从买卖人口、非法用工到强迫他人劳动、雇用打手殴打折磨窑工等,严重触犯了刑法。

法治时评员阮占江认为,依据刑法,黑窑主涉嫌六宗犯罪:长期限制人身自由,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纵容或指示打手把农民工打成残废,甚至重伤、死亡,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大量非法使用童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嫌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收买和使用被拐骗儿童,涉嫌非法收买和使用被拐骗儿童罪;让打手监视农民工超时高强度劳动,动辄毒打,涉嫌构成强迫劳动罪;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在可耕地或退林还耕地上非法取土,已经严重破坏了土质,涉嫌构成破坏耕地罪。

但人民大学劳动法学专业博士范围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无法追究黑砖窑主强迫农民工劳动的刑事责任。因为,本罪属于单位犯罪,刑法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山西黑砖窑场大多是个人私自非法开办,不符合强制劳动罪的构成要件。

在社会舆论大多倾向于严惩相关犯罪分子的同时,业内人士则表达了对突破刑事法治的底线、把民意和社会舆论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的担忧。

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赵剑、季理华认为,虽然丑恶的犯罪激发了公众的仇恨感情和复仇的欲望,司法官仍应以中立化、理性化的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恶不但要依法惩罚,还要依照正当程序。人民大学刑诉法博士王静认为,刑事诉讼要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不能一味地追求惩罚犯罪,造成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侵犯和人权的践踏。在正当程序下,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应有的惩罚,实现程序正义,才是法治进步的体现。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应保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让受害人的利益切实得到修复。

政府管理部门应依法问责

山西黑砖窑事件曝光之后,人们在为窑主和包工头的残酷无情感到无比震惊,为现代包身工们的悲惨处境感到深切同情的同时,也对某些政府官员的渎职感到异常愤怒。

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王书成认为,追究殴打、虐待窑工者的法律责任与追究政府的责任相比,后者无疑为根源性责任。当然政府已经作了道歉,但对如此令人发指的黑砖窑事件,难道政府的责任仅限于道歉?

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郑宁认为,本事件中,不少行政机关存在着严重的不作为,还存在着滥用职权的情形。当地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启动问责机制,依照情节轻重加以惩处。然而,直到目前为止,除了山西省省长和洪洞县政府领导作了公开道歉以及个别涉案人员受到调查之外,还没有看到哪位官员因此而被问责。如果只是处理了直接责任人员或分管的副职领导,而对那些真正负有职责的官员从宽发落或不予处理,难以做到权责一致,不利于责任政府的建设。

山西著名作家韩石山也对这种做法表示愤慨。他说:“我是学历史的,看历史上一些大事件的处理,其程序是,中央派员查办这类大案,只追究地方大员的责任。若越过地方大员而只查处州县小吏,那就‘不合本朝律令’了。而一旦坏了律令,吏治就难清了。”

郑宁认为,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务员法以及《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问责应该既包括行政系统内部如同级行政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审计机关等的问责,也包括行政系统外的主体的问责,包括人大、司法、公民、媒体等。问责的责任层次可以分为三种:首先,政治责任,由人民或人大罢免、质询;其次,法律责任,承担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第三,道义责任,如引咎辞职。而问责制具体的责任方式也有多种,包括道歉、训诫或者书面告诫、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撤职、罢免、行政处分等。

据悉,黑砖窑事件暴露后,最高检、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山西纪委、监委都已赶赴事发地进行调查。但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秦强认为,山西黑砖窑事件已经不再仅仅是一个违反劳动法、违反刑法、违反监察法的法律事件,而是一个涉及到人权保障、政府责任的宪法事件;不再仅仅是一个国内侵权事件,而是一个影响极其恶劣的国际事件。应该根据宪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立一个专门的调查委员会,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博士生导师莫于川教授肯定了人大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张。他认为,单项调查虽然有作用,但受到的阻力会特别大。在不仅是某个政府部门失职而是政府失职的情况下,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能确保调查结论的权威性、全面性和公正性。但目前这一条款基本处于休眠状态。

除了追究政府的责任,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赵银翠对目前的“窑主赔偿,政府救助”方案也表示了质疑。她认为,在黑砖窑事件中,行政机关毫无疑问构成违法,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由于整个事件涉及部门众多,可以由县级政府作为赔偿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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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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