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守敏:走出“黑砖窑”治理的怪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13 次 更新时间:2007-07-05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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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守敏  

建立常态化的工作秩序

山西黑砖窑事件一经媒体披露,即引起强烈公愤,舆论沸腾,并惊动高层,党和国家领导人作出严厉批示。在此前提下,山西省开展了“打击黑窑主,解救被拐民工”专项行动,出动了万余名警力,突击检查所有窑、厂。

雷厉风行之下,黑砖窑事件查处每天都有新消息。据通报,目前山西全省已解救农民工359人,其中被拐骗的174人,现已确认童工12人,共立刑事案件15起,涉案55人,已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35人,其中10人被批捕,另有20人在逃,目前正全力追捕,并在全省行政拘留24人,其他治安处罚38人。人们相信,这次“事件”可以得到圆满的处理。但作为一种“现象”,能否得到根治?

提出这样的疑问并非空穴来风。这不仅仅因为大家看惯了“媒体曝光——领导批示——层层重视——矫枉过正”的旧套路,更因为山西、河南、河北等地的“黑砖窑”由来已久——早在9年前,湖南人大代表陈建教就与山西、河北等地的黑砖窑展开较量,解救出数百人;4年前,陕西民工张徐波被骗至山西永济一个砖窑打工两腿致残的新闻就曾震动全国,温家宝总理、公安部部长周永康都作了批示,山西警方也一度加大了对黑砖场的排查力度。

然而,4年后的今天,面对又一次的举国震动和又一轮从上至下的解救行动,我们又该期待怎样的前景?这样惨绝人寰的悲剧还能再而三地上演吗?

当某个较大区域内,极端的“事件”演化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必然有着深层的原因。我们应该做的是彻底铲除其滋生的土壤。

对泯灭良知的黑窑主和黑工头依法严惩,以警醒后来者,是必需的。但从另一方面来说,黑恶势力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某些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对黑恶势力无动于衷,甚至与其狼狈为奸。所以,和治矿先治官一样,根除“黑砖窑”和“现代包身工”问题的核心,仍然是“治官”。

“一年到头跟着上面的口号走,口号年年变,有时月月变。这些专项工作评比往往实行一票否决制,公安领导们为了保住乌纱,不得不围着上面的意图转。什么基层基础工作、队伍建设等等,在有些地方被彻底放弃。”曾经有多年警察经历的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姬朝远以切身经历疾呼,“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公安部门的领导机关,应认真反思黑砖窑事件,切实尊重执法机关的工作规律。”

事实上,公安如此,法院、检察院,包括工商、国土、环保等政府部门,又何尝不是如此?

在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打造责任政府的今天,我们不仅需要事发后的专项工作,更需要一种常态下的工作程序、监督检查制度和官员问责制度,对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责任进行规束,并制定明确和严格的措施,严惩不作为者和滥用职权者。

创新制度 综合治理

黑砖窑还是地方利益催生的怪胎。常凯教授认为,近些年,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一些非法用工肆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做法,甚至犯罪现象不闻不问,客观上助长了这种歪风邪气。

“政府在谋求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经济社会的协调持续发展。”赵剑、季理华认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最好的刑事政策也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刑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要积极寻求合理组织应对犯罪的社会对策,如扩大就业、兴办教育、缩小贫富差别、城乡差别、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完善社会保障、改善政府监管体制,扎扎实实地做好犯罪预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黑砖窑事件暴露出,少数乡镇政府财政困难,或消极怠工,或利用非法手段创收,或通过纵容乡村中恶势力违法行为的方式利用其办事,造成了某些地方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只有深化基层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才能有效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

莫于川教授认为,这个事件还暴露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违法线索不敏感,缺乏宪法观念。应大力宣传宪法和法律,提高党政干部的宪政意识,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鼓励群众积极地与违法犯罪作斗争,让违法行为无处藏身。

黑砖窑事件同样暴露出劳动法的保护力度太弱。令人庆幸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6月24日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强烈抨击山西“黑砖窑”事件,并提出要尽快通过劳动合同法,在全国大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通过这部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据悉,该草案特别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最高立法机关发出的一个强烈信号。

黑砖窑事件发生后,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起表示:“它反映出工会基层组织的建设工作、维权工作以及法律宣传工作都还存在着一些盲点和死角,在农村,现在工会组织正在组建当中,覆盖率整体不高。”

事实上,除了工会组织的建设问题,目前许多工会严重依附于企业,很难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识之士认为,工会应作为一个公共服务性机构从企业独立出来,隶属于各地工会团体,建立工会网络系统,并扩大职权,增强为工人争取权利的能力。

黑砖窑给人带来的启示还不止这些。莫于川教授认为,这是一个具有宪政意义的典型案件,应把它作为深化认识、创新机制的契机,如果它能像孙志刚案那样推动国家的法制进步,那么,那些悲惨的“包身工”的血便没有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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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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