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畅:政治本性的人民性及其人类本性根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46 次 更新时间:2024-03-20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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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畅  

 

政治的出现是与人类文明社会相伴随的,可以说是文明社会形成的主要标志。正是由于政治的存在,社会才从原始状态过渡到文明形态。但是从最早进入文明社会的几大古国的情况看,在进入文明社会后的两三千年里,政治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人们缺乏对政治本身的自觉反思。尽管当时有政治活动和政治思考,并形成了政治文化,但一直到轴心时代才有人提出了“政治是什么”的问题。这个问题当时是哲学家提出来的,而要寻求此问题的答案,就需要深入研究人类社会怎么会有政治、为什么要政治、要什么样的政治等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政治的本性问题,或者说,隐含着政治本性的问题。然而,两千多年来,哲学家对于这一问题见仁见智,并未达成普遍共识。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即政治有没有某种共同的本性,而这种共同本性是所有政治事物都应体现的本然本质或应然本质吗?或者说,有没有体现政治本性的、可以用于衡量和规导一切政治事物的政治真理,政治事物的存在只有体现了这种真理,其合理性才能得到论证和辩护?我们将这一问题归结为政治本性问题,认为这种本性就在于人民性,并试图提供论证、揭示其基础。

政治的本性及其实践要求

在汉语中,“政治”一词出自《尚书·毕命》:“三后协心,同厎于道,道洽政治,泽润生民。”《周礼·地官·遂人》也有“掌其政治禁令”的说法。中国古代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将“政”与“治”分开使用。“政”主要指国家的权力、制度、秩序和法令;“治”则主要指管理民众和教化民众,也指通过管理实现社会安定的状态等。英语中的“politics”(政治)一词源自希腊语“πóλι?”(polis)。“πóλι?”最早是指雅典人在小山顶上修筑的供避难用的堡垒,在城邦制形成过程中,被赋予包含土地、人民及其政治生活等“邦”或“国”的含义,成为具有政治意义的城邦的代名词,后又衍生出政治、政治制度、政治家等词。因此,西文中的“政治”一词原指城邦中的公民参与统治、管理、斗争等各种公共生活行为的总和。综合“政治”一词在中西方的本来含义,政治一般是指人类创造的一种复杂的社会事物。这里说的“事物”是指广义的事物,包括社会治理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治理机构、社会制度、法律、政策等政治性事物,其实质内涵是社会治理活动。

自古以来,人们对“政治”这一复杂事物的理解可谓各抒己见。有学者将非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对政治的看法归结为五种主要观点:政治是对于一种社会价值的追求;政治是对权力的追求与运用;政治是公众事务的管理活动;政治是对于社会价值物的权威性分配的决策活动;政治是一种超自然、超社会力量的体现和外化。这五种关于政治的观点各有其道理,但是它们彼此之间并不能达成基本共识。原因在于它们各自只看到了政治及其现实本质的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层次,而没有阐明政治的真实本性,或者对之有所触及但把握得不完整;即使看到了政治的本质,但这种本质是政治的现实本质,而不是体现政治真实本性及其实践要求的应然本质。那么,什么是政治的真实本性或政治本性呢?政治的本性要通过政治的定义来表达。在这里,我们给政治作出如下定义:所谓政治,就是作为社会权力主体的全体社会成员(人民),为了社会中所有人的幸福而运用法律统治社会,并授权由其代表组成的社会治理机关,在法律范围内并依据法律行使公共权力治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活动。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政治的本性就在于人民性,即人民统治和治理社会,具体体现为作为社会主权者的人民,为了自身的幸福,运用法律统治社会,并授权其代表在法律范围内并依据法律治理社会。这里说的政治本性包含以下几层主要意思。

第一,政治的终极目的是实现社会中所有人的幸福。政治的目的是一个系统,包括不同的层次和维度,所以历史上的思想家因只注意到政治的某一个方面而彼此不尽一致。然而在政治的目的系统中,有一个终极的目的,它既是最后的目的也是最高的目的,这个终极的目的就是让社会中每一个人都生活得越来越好。如前所述,政治的出现是为了适应基本共同体(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构建和谐社会秩序,这不仅是为了其成员不相互妨碍、相互伤害从而和平共处、友好相待,也是为了使其成员过上幸福的生活。为此,政治要给其成员营造获得幸福的机会和条件,给弱者提供基本生存保障。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在社会生产不发达的情况下,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用其经济地位建立或夺取政治权力以维护和扩大自身的利益,政治的终极目的似乎是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历史事实诚然如此,但这并非政治真正的终极目的。当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觉醒并真正成为主体时,阶级就会消失,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划分不复存在,政治的终极目的就会回归其本源。事实上,早在轴心时代思想家就已经敏锐地觉察到政治的真正目的。柏拉图曾说:“在建立我们的城邦时,我们关注的目标不是使任何一群人特别幸福,而是尽可能使整个城邦幸福。”这里讲的建立城邦的目的其实就是政治应有的终极目的。经过现代文明洗礼的马克思则进一步深刻揭示了政治的终极目的,即自由人联合体中“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自由人联合体并不是指国家,而是指由全人类构成的基本共同体。马克思的这一论断不仅给“整个城邦幸福”的理想国或“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赋予了具有现代时代特征的实质内涵,也是对历史上所有政治哲学所确立的终极政治目的的革命性变革和历史性跨越。

第二,人民是政治主体,也是政治权力主体(主权者),拥有社会的一切政治权力。人民在社会中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政治权力均属于人民。人民享有的政治权力是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的权力,它是公共权力,而不是私人权力。在社会存在阶级划分的情况下,“天下为家”(《礼记·礼运》),政治主体是以君王为代表的统治阶级,《诗经·小雅·北山》中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句即描述了这种情况。但社会本来是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成员应是社会的真正主体,也自然应是政治的真正主体。历史上的统治阶级利用经济上的统治地位攫取政治上的统治权力,又运用政治权力确立和维护自己的政治主体地位,剥夺了广大被统治阶级的社会主体地位,将其置于从属的甚至奴仆的地位。马克思基于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相容这一状况,宣称“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马克思的这个论断也适用于政治主体。

高度发达的现代文明已经给全体社会成员成为社会主体、政治主体提供了充分条件,全体社会成员应该也能够成为社会主人、政治主人。“全体社会成员”就是“人民”。“其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它包含社会治理者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而社会治理者不过是人民的代表,而不是统治者,这就克服了传统社会统治者与老百姓之间的对立;二是它不仅指公民个人,也指各种组织群体,但通常是指人民整体,具有共同体的含义,与民族的含义相通。”就是说,作为政治主体的人民不仅指公民个人,也指家庭、企业、学校、政党、群团等各种组织群体,社会的最高权力属于所有这些政治主体构成的共同体,而不是属于任何一个阶级、阶层、组织群体,更不属于任何个人。既然政治的主体是人民,那么人民对社会的统治和治理实质上就是人民自治和人民共治。

人民是政治主体,但并不直接统治社会,而是通过法律治理社会。这里就出现了一个人民对法律服从的问题。卢梭将法律理解为“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的行为,所规定的事物是公共的,而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全体人民既是制定法律的主权者,又是服从法律的臣民。边沁也曾经谈到:“在法治之下,好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一丝不苟地服从,自由地责难。”卢梭和边沁都是在讲,只要法律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人民个体就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体现人民意志的前提下,服从法律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道德义务。然而,即使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也可能存在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成员仍然有义务遵守不那么完美的法律。不过,“法律体系并不能自动地获得我们通过服从给予的那种尊重,它必须赢得那种尊重”,也就是说,法律体系必须不断完善。

第三,社会实行法治,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法律具有最高权威。人民统治和治理社会不是人民直接统治和治理,而是运用法律,法治是统治和治理社会的基本方式。人民在社会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因而在社会治理中也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应当在社会中居于最高地位,柏拉图早在轴心时代就已针对雅典民主制的局限和问题明确指出:“法律一旦被滥用或废除,共同体的毁灭也就不远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政府是法律的奴隶,那么整个世道会充满应许,众神对城邦的赐福就会到来,人们将享有各种幸福。”此后,法律至上的观念在西方一直流行至今,成为一种普遍共识。早在1608年,英国大法官就针对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亲自进行司法审判的要求和威胁异常坚定地回答:“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卢梭在近代首次提出:“统治者是法律的臣仆,他的全部权力都建立在法律之上。”潘恩也断定,真正的国王是法律而不是君主,“法律就是国王”。马克思早年也曾说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这意味着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不言而喻,这里说的“法律”应是充分体现人民意志的善法,其根据是作为生存智慧的道德,这种道德有利于且无害于全体社会成员更好地生存。实行法治就是要把人民的意志转变为法律,把人民的至上地位转变为法律的至上权力,让法律成为社会的真正统治者。

第四,社会治理机构代表全体人民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并依据法律行使公共权力,实施社会治理。人民共治社会不仅要运用法律进行统治,还要通过自己的代表即治理主体来治理社会。在君主至上的传统社会,一切社会权力都属于君主。潘恩认为,“国王”与“臣民”的差别是国王违反自然法人为造成的,“上帝制造了一个世界,而君王们从他手里把它抢了去”。潘恩的这种观点是不对的,但表达了传统社会君王控制着社会的一切权力的事实。政治的本性要求实行人民共治,但社会治理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不可能由全体人民来承担,而只能由人民的代表来承担。社会的治理权力当然也不可能由全体人民来行使,而只能由其代表来行使。社会属于人民,社会的治理权力也属于人民,但需要交给人民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来行使。用孙中山先生的话说,人民拥有的治理权力是“政权”或“民权”,即西方近代学者所说的“主权”,而交给人民代表行使的治理权力是“治权”或“政府权”。主权与治权分离实质上是在坚持主权在民的前提下将社会治理作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职业交给专业人士从事。从理论上看,治权是受托的权力,是受主权控制的权力。因此,主权与治权的分离不是治权脱离主权,而是有前提的分离,这个前提就是治权必须受到主权的有效控制,包括有效监督和制约。只有坚持这个前提,治权才不会游离在主权之外,成为法律之上统治人民的权力。对治权进行控制有很多途径或方式,最重要的是要诉诸法律,社会治理机构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治理权力,并且依据法律实施社会治理活动,其治理活动还要受到法律和人民的有效监督。治权通常被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不同的治权之间要在法律上建立相互制衡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治权滥用。这就是孟德斯鸠所说的:“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必须通过事物的统筹协调,以权力制止权力。”

政治的本性是政治的本然本质或应然本质,人类的一切政治活动就是要将政治本性体现出来,使之转化为现实政治的实然本质。从政治本性的基本内涵可以看出,政治本性包含实践要求,现实政治要体现其应然本质,就必须按照政治本性的实践要求行事。概括地说,政治本性的实践要求包括六个主要方面。一是人民至上。“人民在作为当代基本共同体的国家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拥有一切国家权力,没有任何群体、组织、机构与人民处于同等地位、拥有相同权力,人民的社会地位是最高的,人民的国家权力是唯一的。”二是法律统治。人民拥有的社会统治权和治理权凭借法律实现,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最高权威,社会治理机构行使的一切权力必须由法律授予,必须依法行使,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三是道德导向。道德是法律制定的基本依据,也是整个社会治理的导向机制。“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四是清正廉洁。把社会治理者的权力关进法制的笼子,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的常态机制,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地持续开展反腐斗争。五是个人幸福。把全体社会成员过上美好生活作为社会治理的终极追求,为他们的幸福提供机会、平台和条件,努力实现“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了实现全体社会成员个人幸福,必须消灭战争和减少犯罪,确保社会稳定、和谐、繁荣,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增加社会公共福利,促进社会沿着人类文明发展大道前行。六是社会公正。在为所有社会成员个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建立凭实力公平竞争的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个体干事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使全社会成员得其所应得,不断增强其成就感和获得感。政治本性的这六条实践要求就是政治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人类的一切政治活动都要遵循这些原则。这些原则也是衡量一种政治好坏、优劣的一般标准。

政治与国家的关系

人是社会性物类,人类一诞生就生活在社会之中,这种社会就是今天相对于人类的各种共同体而言的基本共同体。“所谓‘基本共同体’,是指一个人生活或活动于其中的各种共同体中的那种为其提供基本生存保障的共同体。”在人类历史上,不同时代、不同区域的基本共同体是不尽相同的,大致上说,人类的基本共同体经历过原始人群、氏族公社、文明古国、现代国家四种基本形态,今天正在从国家走向世界。从人类历史发展看,政治并不是与人类诞生相伴随的,而是在人类基本共同体发展到氏族公社末期才以国家为特殊形式或形态开始出现的,并一直存续到今天。

在漫长的原始人群阶段(约距今约300万年前至约10万年前)和氏族公社(约10万年前至约1万年前),由于基本共同体的范围狭小,成员数量很少,且社会秩序主要依赖血缘亲情维系,也就没有以公共权力作为凭借的政治。氏族公社末期(父系氏族公社时期),氏族范围扩大,成员数量增加,出现了由具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不同氏族组成的部落或部落联盟,不同部落之间为了扩大疆域或争夺资源经常发生战争。在战争中,有的部落胜利了,另一些部落失败了,胜利的部落成为统治阶级,失败的部落成为被统治阶级,于是基本共同体的范围就扩大了,形成了一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共同生存的非血缘性社会。这种社会已经不能凭借以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长者(家长或族长)的威信管理,而需要这样一个公共机关,即它不仅使正在开始的社会分裂为阶级的现象永久化,而且使有产者的权力及其对无产者的统治永久化。这个机关就是作为“公共机构”的国家。在国家出现的同时,社会的管理也就从以前的家族性管理转变为政治性管理(今天通常称为“治理”)。于是,政治就在国家“被发明出来”(恩格斯语)的同时也被“发明”出来了,并成为此后人类文明社会的治理方式。

从历史事实看,国家形态的政治从最初出现至今,呈现以下五个特点:其一,政治最初是适应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需要而产生的。基本共同体(社会)复杂化,社会成员分化为统治阶级(亲人)和被统治阶级(生人)。由于社会矛盾的加剧和社会事务的增加,需要有专门的社会治理者来管理社会,因此政治应运而生。其二,政治的主体是统治阶级。社会治理者是政治的主体,但政治的主体不是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占人口少数的统治阶级。政治的主体是国家的统治者,同时也是国家的治理者,主权者与治权者、统治与治理没有区别(通常称为“统治”)。在一般情况下,统治阶级中最有经济实力的家族出任最高治理者(君王),但也有统治阶级内部其他家庭或被统治者篡夺王位的情形。其三,政治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和扩大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阶级进行社会治理为的是维护和扩大自身的利益,防止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当然,为了维护和扩大统治阶级利益,统治阶级也可能适当兼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通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其四,政治的手段是基于暴力机器的权力。社会统治者不是单凭基于血缘关系的个人威望,而主要是运用以暴力机器为后盾的政治权力(即“政权”,近代以来通常称为“公共权力”)进行统治,对于不服从统治的一切行为,统治阶级会运用权力进行打压和惩罚。其五,政治的载体和范围是国家。政治的载体在中国称为“王朝”或“王土”,在古希腊罗马称为“城邦”,今天在汉语中一般都统称为“国家”。国家也是政治治理的范围或疆域,超出国家范围政治治理就会失效。总之,政治是在人类基本共同体日益复杂化的条件下,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凭借以暴力机器为后盾的权力对社会实行统治的活动及其方式。在人类历史上,国家运用政治权力对社会进行统治是政治的最显著标志,但国家不过是政治的一种形态或载体,统治阶级是凭借国家力量统治社会的。

政治不仅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而且一直到今天都是以国家为载体实现其社会统治和治理功能的。于是,国家在社会中的地位特别突出,它既是基本共同体的代表者,也是其统治者、治理者,而政治成为国家统治和治理社会的方式。这种情况使人们(包括思想家)常常将政治与国家联系起来,视其为不可分割、甚至合而为一的事物。比如韦伯说:“我们打算只从一个政治团体——也就是今天的国家——的领导权或该领导权的影响力这个角度来理解政治。”在他看来,国家之所以拥有“领导权”是因为它拥有特殊的手段,这就是使用暴力,国家正是使用暴力来实施政治统治和社会治理的。“国家被认为是暴力使用‘权’的唯一来源。因此,对我们来说,‘政治’就是指争取分享权力或影响权力的分配的努力,这或是发生在国家之间,或是发生在一国之内的团体之间。”在谈到政治最初产生的时候,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政治是与国家相伴随的。“随着城市的出现,必然要有行政机关、警察、赋税等,一句话,必然要有公共机构,从而也就必然要有政治。”人类的初始国家都是以城市作为都邑的,这里说的“城市的出现”其实指的就是国家的出现。诚然,政治是伴随国家出现的,而且到目前为止的政治都是统治阶级以国家为载体实现的,但这绝不意味着政治必然与国家相伴随,更不意味着国家的本质就是政治的真实本性。如果将两者完全等同起来或混同起来,这种理解会误导人类的政治实践。

首先,政治与国家的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政治是目的,国家是实现政治目的的手段。作为一个人为事物,政治最初是为了适应社会关系从单一的亲情关系转变为复杂的非亲情关系后由于治理社会的需要产生的,只不过政治的产生采取了在部落战争中胜利的部落统治失败的部落的方式,而这种方式借助的是作为“暴力机器”的国家这种形式。后来,政治又演化为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控制国家来进行政治统治和社会治理。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对立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由此看来,国家是政治采取的第一种治理形式,其目的是实行政治统治和社会治理。因此,对于政治统治和社会治理而言,政治是国家的目的,国家是实现政治目的的手段。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政治采取国家这种治理形式具有必然性,但它是政治真实本性的异化或恶化,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人类在进入文明社会后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国家的存在缺乏道义上的正当性,其合理性得不到论证和辩护,所以恩格斯称之为“祸害”。他指出,任何国家,无论是君主国还是民主共和国,其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所以,他告诫当时欧洲的无产阶级:“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指“巴黎公社”——引者注)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国家废物全部抛弃。”如果我们承认在政治与国家的关系中政治是目的、国家是手段,而且这种手段是一个“祸害”,那么人类完全可以寻找其他对人类有益无害的手段来实现政治这一目的。

其次,政治本身又是手段,其目的是通过治理社会谋求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过上好生活。对于国家来说,政治是目的,而政治本身又是实行社会治理的形式,其目的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城邦是若干家庭和种族结合成的保障优良生活的共同体,以完美的、自足的生活为目标。”“城邦是若干家族和村落的共同体,追求完美的、自足的生活。我们说,这就是幸福而高尚的生活。”与此同时,他又强调:“所有人都应当是善良的公民,这样才能使城邦臻于优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继承古典哲学家思想的基础上,对政治的目的做出了更为科学而又明确的规定:一方面,他们强调全人类的彻底解放,把使人成为社会生活的主人,从而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称为“解放世界的事业”;另一方面,他们强调“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建立“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自由人联合体。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论述讲的就是政治的目的,虽然它最初需要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来实现,但无产阶级专政不过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必然的过渡阶段”,而未来社会的政治目的不是由国家,而是由自由人联合体的政府或社会治理机构来实现。马克思提出了这样的设想:“政府的压迫力量和统治社会的权威随着它的纯粹压迫性机构的废除而被摧毁,而政府应执行的合理职能,则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由社会本身的承担责任的勤务员来执行。”

最后,政治将会与人类相伴始终,而国家在人类消灭阶级之后就会消失。国家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在特定历史阶段采取的一种统治形式,它不是从来就有的。恩格斯在考察国家的起源时指出:“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是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同时,国家是在社会分裂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后为了“控制阶级斗争”而产生的,而“控制阶级斗争”的实质内涵在于作为统治阶级的少数人剥削、压迫作为被统治阶级的大多数人。但是,当社会生产发展到了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必要,而且成为生产的障碍时,阶级就不可避免地要消失。“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今天,中国倡导并大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旦其真正成为基本共同体,或者说人类的基本共同体最终从国家走向了世界,那么作为“暴力机器”的国家将会灭亡,政治会采取完全不同于国家治理形式的新治理形式。不过,这种新形式必须克服国家这种使政治本性异化甚至可能恶化的形式,采取能够使政治本性复归、德化的新形式。

政治本性的社会本性基础及人类本性根基

政治是统治和治理社会的活动,它是文明社会人类基本共同体的存在方式,没有政治就没有文明社会,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文明社会是以政治的方式存在的。但是,社会是政治的前提,没有社会就没有政治。政治本性就源自社会本性,而社会本性又源自人类本性,人类本性则是与万物相通的。社会本性是政治本性的直接基础,而人类本性是政治本性的深层根基。

文明社会有不同的形态,而且是不断变化的。大致上说,西方人更多地将社会局限于城邦或国家,而中国人在古代大多将“天下”视为社会,但社会的范围实际上还是王朝控制的疆域。不过,社会通常主要是指人类的基本生活共同体。这种意义上的社会是一个系统,社会系统如同天体系统、生态系统一样,有其本性或本然本质。在人类思想史上,关于社会本性有种种不同看法。孔子把所向往的“大同”社会描绘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礼记·礼运》),显然在他心目中社会本性是“为公”的,而不是“为家”的。柏拉图认为,正确建立起来的城邦社会是全善的,其具体体现是,“它显然是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和正义的”,他的这种“理想国”就隐含着把统治者具有智慧德性、卫士具有勇敢德性、所有人尤其是平民具有节制德性以及三者达到和谐统一的公正德性视为社会的本性,理想社会就是要将其实现。马克思说:“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马克思把人同自然界达到和谐一致视为社会(包括整个人类社会和不同的具体社会形态)的本性。社会是由天体系统演化、生态系统进化的产物,如果我们将作为系统的社会与天体系统、生态系统相比较,就会发现社会的本性是超越天体系统的自在性、生态系统自生性的自为性。所谓自为性,是指社会是人类出于满足生存发展享受的需要而自觉构建并通过治理调控的基本共同体,所具有的人为性、属人性和为人性。就是说,社会是生存在一定地理空间中的人自觉不自觉地构建的,属于构建它的人的,其存在和发展是为了构建它的人更好地生存。自为性就是社会系统的本性,也是社会的本然本质或应然本质。这种应然本质现实化了或得到了体现所形成的社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

但是,社会本性并非人类一诞生就已获得的,而是在漫长的人类进化中逐渐形成的。从人类历史看,社会的本性在氏族公社初步形成,到了文明社会才最终形成。黑格尔把精神视为宇宙的本性,但其实它是人类个体和整体的本性,是后发性的高层次人性,即精神性。他认为,精神显示自己有三种不同的形式,即三个不同的阶段。第一种显示方式是“自在存在着的精神或逻辑理念”,这一阶段大致上相当于原始人群阶段;第二种显示方式是“在自身映现的、自为存在着的、有自我意识的、觉醒了的精神”,这一阶段可视为氏族公社阶段;第三种显示方式是“达到绝对的自为存在,达到它的自在存在和它的自为的存在、它的概念和它的现实性的绝对统一”的精神,这一阶段是从文明社会开始的。黑格尔用晦涩的思辨哲学语言表达了社会本性形成的事实,这就是社会的本性有一个从自在性到自为性的进化过程,同时也有一个从片面到全面的发展过程。但这个过程并不像黑格尔所说的那样已经终结,进入文明社会后社会的自为性虽然最终形成,但并不是从此固定不变的,由于人类处于不断进化之中,社会本性也许永远都不会有固定不变之日。

社会在本性上是人为的、属人的、为人的,这里的“人”存在着社会的个别人、少数人、多数人、所有人的问题。至少直到马克思和恩格斯生活的时代,文明社会一直有着阶级划分,不同阶级不仅存在着对立,甚至会发生激烈的斗争。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说法,“迄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在这种社会历史条件下,虽然社会的本性是自为的,但自为体现的不是所有人的意志,而是个别人、少数人的意志,充其量也只体现了多数人的意志,而从未真正有过体现所有人的意志的社会自为。在中国传统社会,社会的自为是通过君王(封建时代的君主或专制时代的皇帝)的统治实现的,体现的是君王的意志,体现少数人的意志的情形也极为少见。西方社会的情形则较为复杂,有过古希腊的民主制和古罗马的共和制、帝国制,后来又经历了罗马天主教会与世俗国王交错统治社会的情形,但可以肯定从未有过真正意义上的体现多数人更不用说所有人意志的社会自为。在古代雅典民主制下,虽然可以说城邦的自为体现了所有自由民的意志,但奴隶、妇女、儿童都不属于自由民范畴,因而社会自为所体现的也是少数人的意志。古罗马则无论在共和时代还是在帝国时代从未有过社会自为体现多数人意志的情形。显然,历史上社会的所有此类情形都没有真正体现社会的本性。虽然这些情形是历史上的客观事实,其存在也许具有某种历史必然性,但并不是合理的。作为社会本性自为性的主体不是个别人、少数人,也不是多数人,而是社会中的所有人,即全体社会成员(包括所有个人和组织群体)。

在人类思想史上,也有思想家为社会应为少数人所为的合理性提供论证。例如,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有些人天生即是自由的,有些人天生就是奴隶,对于后者来说,被奴役不仅有益而且是公正。”但是,亚里士多德的这种主张自古以来为大多数思想家所不同意甚至反对。就西方而言,早在亚里士多德的同时代,斯多亚派的创始人芝诺就提出建立“把所有人都看作是我们的同胞和公民”的“世界城邦”。近代的卢梭针对亚里士多德的主张明确指出:“假如真有什么天然的奴隶的话,那只是因为已经先有违反了天然的奴隶。强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隶,他们的怯懦则使他们永远当奴隶。”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的弟子子夏就明确提出了“四海之内皆兄弟”(《论语·颜渊》),孟子主张“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后来北宋的张载将孟子的这一思想表达为“民吾同胞,物吾与也”(《西铭》)。古今中外的这种所有人乃至万物平等的思想最终在1948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得到了表达:“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从此,人人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成为全世界的普遍共识。人人在尊严和权利上平等,最重要的体现就是人人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的最重要体现就在于人人都是社会的主人,也就是人人都应成为社会的自为者。

联合国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的宣告并不只是表达了人类的普遍愿望和要求,而是有着深刻的人性论基础。或者说,作为社会本性的自为性根源于人类本性。关于人类本性或人的本性是什么的问题,思想史上见仁见智,但也有基本共识,我们将其概括为谋求生存得更好。“人性是由谋求生存得更好的各种潜在特性构成的统一整体。这个整体就是一个人的人性,而谋求存在、生存、生存得好、生存得更好则是人性的根本特性,是人性的一般内涵(或者说一般人性),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规定性。这种人性的根本特性、人的一般内涵还是抽象的,而不是现实的。我们可以把这种人性称作‘人的本性’(human essential nature),即人本来如此的规定性。”人类本性有两个基本特性:一是自为性;二是社群性或社会性。前者主要是指人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等,这种特性需要通过教育、修养和实践才能转变为现实;后者则是指人必须生活在社会中,必须在社会中“自为”,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种特性需要经过社会化后获得的社会身份和角色才能得到体现。自为性和社群性合而言之就是主体性,从这种意义看,人的本性或本然本质在于主体性。所有人生来具有人类性潜能,而人类性潜能意味着潜在的主体性,这正是所有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平等的根据,也是所有人都是社会的主体、主人的根据。人作为自为个体的主体性是人独特的本性,但这种独特本性也不是平面的,而是以自生个体(生物)的自生性和自在个体(非生物)的自在性为基础的,是对这两种人类与生物、非生物共享的本性的超越。因此,人的主体性与宇宙万物有着内在的深刻联系,而这正是人的主体性的本体论根基。

所有人共同具有人类本性和主体性,并非人类一诞生就如此,更不是人类一诞生就意识到的。人类本性与社会本性的形成是相互作用、相互生成的结果。人类本性如同社会本性一样,它经历了长达300多万年的孕育过程(原始人群时代)、约10万年的初步形成过程(氏族公社时代),进入文明社会才最终形成。随着自我意识的发展,在人类本性最终形成时人类已经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本性。与此同时,随着部落的快速发展,社会从以血缘为纽带的亲情社会走向了“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的非亲情社会。“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使自己和社会消失”,自觉构建不同于血缘亲情共同体的基本共同体以调解或控制社会矛盾和冲突,就非常必要。这种基本共同体(文明社会)已经不同于此前的原始社会,其形成不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人为构建的,体现了构建者的目的。于是,由人组成的社会就具有了人类的共同本性——自为性和社群性或者两者的统一,即主体性,作为社会本性的自为性也就最终形成。人类构建社会的目的是要使其成员过上好生活,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就需要协调社会的矛盾和冲突,增强社会整体福利,为其成员获得幸福创造条件,简言之,需要社会治理,需要有代表全体社会成员进行社会治理的专门机构。于是,政治就出现了,并获得了它的本性。

由此可见,政治原本是社会治理机构为了社会的和谐和福祉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对社会进行治理的活动。这就是政治的本性,它源自并体现社会的本性、人类的本性,以使其得以实现为目的。只不过政治本性在文明社会现实化为政治时采取了“国家”这种恩格斯称为“祸害”的形式。而这一方面使得政治本性受到严重扭曲,导致现实政治偏离了社会本性和人类本性;另一方面政治本性也因此被遮蔽、被淹没,导致人们很难看清其真面目。

结语

作为人为事物,政治一经人类创造出来就获得了它不同于世间其他任何事物的本性,这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现代意义上的人民)运用源自自己的公共权力统治和治理社会,以实现社会中所有人的幸福。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将政治的本性称为“人民性”,即人民对社会的统治和治理。人民性是政治之所以成为政治的根本规定性,也就是政治的真理。政治是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相伴随的,世界上不同的文明社会形态都有着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划分,这种格局一直持续到今天,并且从几大古文明区域扩展到了整个世界。于是,政治采取了国家的形式,统治者利用经济上的实力控制着国家机器并以其强制力量统治和治理社会。政治采取国家的形式,公共权力来自国家机器,这是政治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发生的变异或异化。但是,政治本性并不因为政治这种变化而改变,近代以来的现代化运动,尤其是中国式现代化就是要克服政治的这种异化,使政治复归其人民性的本性。

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中说,哲学的目的在于用思想和概念去把握真理,把它当作源泉,一切其他的事物,自然的一切规律,生活和意识的一切现象,都只是从这个源泉里面流出,它们只是它的反映。或者把所有这些规律和现象,依照着表面上似乎相反的路线,引回到那唯一源泉,但为的是根据它来把握它们,认识它们是从它派生出来的。在黑格尔看来,真理最初什么也看不出来,它是自在的,只具有抽象性,后来通过发展,即经过“自身超出、自身分离”,同时也是自身回复的过程,由自在取得自为的形式,最终达到自在与自为的同一,从而获得真理。这是一个潜在变成存在的变化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它保持为同一物。黑格尔以植物为例对此作了说明。在植物的种子里,最初什么也看不出来,但种子有发展自身的冲力,这种冲力发挥其自身为存在,产生出许多东西,而这一切早已潜伏在种子里。它的最高的外在化和先在的目的就是果实,即种子的长成或回复到最初的状况。就是说,种子要发展它自身,回复到它自身。“它里面所含蕴的将要发挥出来,再回复到它所从出发的统一体。”

黑格尔的上述观点给我们的重要启示在于,政治哲学研究政治,从根本上说就是要用思想和概念从纷纭复杂的现象和历史过程去把握政治原本具有的人民性本性,揭示和论证政治乃人民统治和治理这一真理,并为其实现指明道路。但是,我们关于政治本性在于人民性的观点,与黑格尔上述观点存在着重要区别。我们承认政治本性存在着一个从抽象到具体、从种子到果实的历史生成和展开过程,但这并不是某种观念通过自身的发展或否定之否定最终得以实现的过程,而是文明史上人类几千年来不懈斗争所致力于追求的过程。黑格尔所说的用思想把握的真理其实就是他所说的理念或精神,这种精神可以通过人类的认识尤其是哲学家的探索达到从自在到自为、从抽象到具体的真理。但是,政治并不单纯是理念和精神,而是社会现实,由于各种复杂的切身利益的纠缠,其本性复归和现实化不仅需要认识,还需要为之斗争,而这种斗争人类还在进行着。对于今天的人类来说,复归政治本性,或者说充分彰显政治本性,仍然是一种社会理想。这种理想要到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最终实现,到那时,“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

江畅,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部政治哲学研究中心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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