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斌:论社会形态的划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107 次 更新时间:2024-03-14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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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斌  

 

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体现在社会形态的更迭上,而考察社会形态的更迭必须有效地划分社会形态,否则我们很难从不同地区社会形态的更迭中把握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基于此,本文拟分析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思想内涵,对其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以凸显其对新时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意义。

一、五形态说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道:“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这里涉及的四个社会形态加上《共产党宣言》中提到的共产主义社会,被称为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的五形态说。

改革开放之后,这个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却受到了质疑。一是有人据此提出,中国“不能超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应当补资本主义的课”等主张;二是有人认为这个理论的意识形态色彩太浓,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说法加以“改进”。

问题是,从马克思的上述说法中推论不出中国“不能超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或“应当补资本主义的课”的结论。要知道,上述说法中的亚细亚是马克思当年的亚细亚,而不是一些人误读的“古”亚细亚。那么,马克思是否会认为,当年的亚细亚经过英国入侵后,也不能超越古希腊罗马的和封建的发展阶段,直接走上资本主义道路,而要回头补上奴隶制和封建主义的课。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中对此给出的是无需补课的回答。另外,马克思提出上述说法时,美国还并存着奴隶制和资本主义两种不同的社会形态,如果补课论成立的话,美国南方今天还需要回去补封建主义的课。

这里留了一个问题。马克思当年的亚细亚,怎么会在时代演进中位列“古”希腊罗马之前呢?正如美国人摩尔根能够在不发达的地方找到原始部落来研究发达地区古代的情形一样,马克思的上述说法中的后三个时代都是欧洲的时代,马克思在这里表达的就是欧洲在古希腊罗马之前的时代的生产方式与其所在时代的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是差不多的,所以马克思才加了“大体说来”这几个字。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分工问题的分析涉及了工会形态问题:“这种种分工的相互关系取决于农业劳动、工业劳动和商业劳动的经营方式(父权制、奴隶制、等级、阶级)。”在这里,“奴隶制”可以对应古希腊罗马的生产方式,“等级”可以对应封建的生产方式,“阶级”可以对应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留下的“父权制”正好对应亚细亚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写道:“作为商品而进入流通的产品,不论是在什么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不论是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还是在奴隶生产的基础上,还是在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的基础上,还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都不会改变自己的作为商品的性质。”在这里,我们看到,原始共同体、奴隶生产、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资本主义生产正好分别对应马克思在前面提到的四种生产方式,而且马克思还以原始共同体代替了亚细亚。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对此作了深入分析,曾经写道,“傅立叶最了不起的地方表现在他对社会历史的看法上。他把社会历史到目前为止的全部历程分为四个发展阶段:蒙昧、野蛮、宗法和文明。最后一个阶段就相当于现在所谓的资产阶级社会”[5]。这里的四个发展阶段同样正好分别对应马克思划分的社会形态。

因此,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是五形态说,并不是孤证。

二、三形态说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摘选》中写道:“每个个人以物的形式占有社会权力。如果从物那里夺去这种社会权力,那么你们就必然赋予人以支配人的这种权力。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同步发展起来。”[6]52

有学者据此提出社会形态划分的三形态说,以便去意识形态化:“第一个社会形态是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形态,在经济上表现为自然经济社会;第二个社会形态是在物的依赖关系基础上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形态,在经济上表现为商品经济社会;第三个社会形态是人的自由个性的社会形态,在经济上表现为产品经济社会。”但是,这个划分并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

事实上,马克思在这里并没有提到“社会形态”这个词。另外,从时间顺序上看,五形态说提出在后,并且是公开发表的内容,显然比更早一些时候的手稿中的所谓三形态说更为成熟。更重要的是,在上述文字之前,马克思是这样写的:“在交换价值上,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交换手段同直接的劳动产品的性质之间以及同交换者的直接需要之间的联系越是密切,把个人互相联结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家长制的关系,古代共同体,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

因此,马克思在这里主要是对建立在“物的依赖关系”上的商品拜物教进行批判,同时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演化作了说明,他并没有据此划分社会形态。而且在这两段文字中都出现了“家长制的”“古代的”“封建的”等等标识社会形态的表述。这些表述更支持前面的五形态说。“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确对应的是商品经济,但是这个说法是以纯粹的商品交换为基础的,不适应货币转化为资本后的情况。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雇佣工人的独立性是不存在的,或者说是虚假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实际上,工人在经济上的隶属地位,是通过他的卖身行为的周期更新、雇主的更换和劳动的市场价格的变动来实现的,同时又被这些事实所掩盖。这就是说,工人不像奴隶隶属于某个奴隶主那样隶属于某个资本家,从而看上去具有独立性,但他是隶属于整个资本家阶级的,一无所有的他只有把自己的劳动力卖掉才能求得生存。马克思还在《资本论》中写道:“产品要表现为商品,需要社会内部的分工发展到这样的程度:在直接的物物交换中开始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分离已经完成。但是,这样的发展阶段是历史上完全不同的经济的社会形态所共有的。”显然,为不同社会形态所共同的商品经济并不适合单独列为一种社会形态。

这里要说明的是,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里的内容是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基础的,其中与意识形态有关的东西也是科学的。过去的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违背科学的意识形态的东西,是后来者强加给马克思主义的。我们在去掉一些不合时宜的意识形态的东西时,决不能舍弃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成分;否则的话,就会破坏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

三、社会形态划分的依据

我们在前面分析了两种主要的社会形态分类,在进一步发展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之前,还必须先考察马克思进行社会形态划分的依据,这样一来,其他的社会形态分类是否合理也就清楚了。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经提到三种所有制形式,于是有学者就认为,社会形态是根据所有制来划分的。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是要说明,“分工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也就是说,他们不是来说明社会形态的,而是来说明分工的发展阶段的。更重要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谈到“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时指出:“在这种所有制下仍然保存着奴隶制。”显然,我们不能把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社会形态划分的依据,除非我们把人(奴隶)也视为物(生产资料)。

在比《德意志意识形态》更早创作的《神圣家庭》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难道批判的批判以为,它不把比如说某一历史时期的工业,即生活本身的直接的生产方式认识清楚,它就能真正地认清这个历史时期吗?”把这句话和前面提到的“大体说来”那句话对比一下,可见马克思是把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对应起来的,可以说对生产方式的划分就是对社会形态的划分。

在1847年12月的演讲中,马克思指出:“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有学者据此认为,社会形态划分的依据应当是生产关系。不过,马克思在这里重点是要指出“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脱离了这种关系,它也就不是资本了”。在这里马克思并没有依据生产关系划分社会形态,而是把社会关系与生产关系的总和等同起来,从而将划分社会形态也就等同于要划分生产关系,我们如果不能根据生产关系来划分社会形态,就不宜把生产关系作为划分社会形态的依据。

在之后出版的《资本论》中,马克思写道:“动物遗骸的结构对于认识已经绝种的动物的机体有重要的意义,劳动资料的遗骸对于判断已经消亡的经济的社会形态也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于是,有学者认为可以把劳动资料或生产力作为划分社会形态的依据。的确,马克思也曾经指出:“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然而,电力磨的出现并没有使工业资本家的社会升级到共产主义社会。可见,同一社会形态可以容纳生产力和劳动资料在差别很大的不同程度上有所发展,如果用劳动资料或生产力作为划分社会形态的依据,社会形态会划分得非常琐细。而且钢铁行业、石化行业和电子行业的劳动资料不同,在同一时代我们又该拿哪种劳动资料来进行划分呢?

事实上,封建主占有的手推磨和工业资本家占有的蒸汽磨都是他们榨取剩余劳动的工具,只是榨取的方式不同,而蒸汽磨和电力磨的差别并没有在工业资本家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上产生任何不同。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使各种经济的社会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恩格斯在概述《资本论》第1卷的提要中把它直接提炼为“把各种不同的社会形态区别开来的,只是剩余劳动的榨取形式”。

马克思后来又提出:“不论生产的社会的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它们就必须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因此,也有学者以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作为社会形态划分的依据。

但是,相比之下,马克思在这里写的只是“经济时期”,而前面提到的却是“社会形态”,同时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与剩余劳动的榨取方式高度相关,没有必要单独提出来作为社会形态的划分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社会形态划分的依据是剩余劳动的占有和使用方式。这里之所以不直接说成剩余劳动的榨取方式,是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形态都是剥削社会的形态。

四、六种社会形态新说

马克思晚年给查苏利奇的复信的草拟稿中曾经表明,农业公社“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因此,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可以归入原始社会的一个阶段,而不必从原始社会切割出来。而且如前所述,马克思本人也用原始共同体取代了亚细亚。

有学者主张把社会主义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因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无论是从社会发展水平还是从文明进步标志,也无论从生产力发展状况还是从生产关系成熟程度,或是从经济基础性质还是从上层建筑构成来看,是很不相同的。社会主义社会纯度不高、复杂易变,属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

但是,根据列宁对于帝国主义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划分社会形态时的资本主义与列宁所分析的帝国主义,无论是从社会发展水平还是从文明进步标志,也无论从生产力发展状况还是从生产关系成熟程度,或是从经济基础性质还是从上层建筑构成来看,也都是很不相同的。难道我们能够说帝国主义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不再是资本主义社会了吗?

尽管承认社会主义同共产主义在科学上的差别是很明显的,列宁还是把社会主义社会视为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他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既然生产资料已成为公有财产,那么‘共产主义’这个名词在这里也是可以用的,只要不忘记这还不是完全的共产主义。”不过,列宁在这里同样没有从剩余劳动的占有和使用方式来进行社会形态的划分。

事实上,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通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出的重点教材《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就是分章与资本主义并列论述的。这实际上就是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是不同的社会形态。

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剩余劳动的占有和使用方式把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单独划为社会主义社会,从而形成六种社会形态即原始共同体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时代演进序列。

马克思指出:“如果工人需要用他的全部时间来生产维持他自己和他的家庭所必要的生活资料,那么他就没有时间来无偿地为第三者劳动。没有一定程度的劳动生产率,工人就没有这种可供支配的时间,而没有这种剩余时间,就不可能有剩余劳动,从而不可能有资本家,而且也不可能有奴隶主,不可能有封建贵族,一句话,不可能有大私有者阶级。”而原始共同体社会的主要特点就在于劳动生产率不高,没有多少剩余劳动可供榨取,极少量的剩余劳动会被原始共同体集中用来缓慢地发展生产力和提升文化水平。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奴隶主可以通过直接占有奴隶并强迫奴隶劳动来榨取奴隶提供的剩余劳动。不过,这种粗暴的榨取方式的生产效率不高,“只使用最粗糙、最笨重、因而很难损坏的劳动工具”。为了使劳动者爱惜容易损坏的效率更高的工具,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以加大榨取剩余劳动的力度,劳动者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主要通过徭役劳动向封建主提供剩余劳动。这种徭役劳动也意味着劳动者对封建主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马克思指出:“如果在一个经济的社会形态中占优势的不是产品的交换价值,而是产品的使用价值,剩余劳动就受到或大或小的需求范围的限制,而生产本身的性质就不会造成对剩余劳动的无限制的需求。”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剩余劳动的无限制的追求产生了新的剩余劳动榨取方式。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剩余劳动凝结为剩余价值,雇佣工人不仅为资本家提供绝对剩余价值,而且还提供相对剩余价值。资本家狂热地追逐剩余价值,导致生产过剩和两极分化,直至造成经济危机,敲响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丧钟。

马克思视阈中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刚刚经过长久阵痛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实行的是按劳分配的制度。这时,大部分以前的剩余劳动会转化成必要劳动,用于改善工人的生活条件。另一部分剩余劳动会用于扩大再生产。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把这部分剩余劳动也列入必要劳动。这主要是因为,在马克思那里没有把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从共产主义社会中分离出来。虽然这部分劳动成果没有直接分配到个人手里,但它还是公有的,其最终受益者仍然是全体工人,并不归入某个不劳而获者,从而的确可以算作必要劳动,不过我们还是把它列入剩余劳动,以便与共产主义社会作对比。更重要的是,一旦社会主义国家出现私有化现象或被资本主义复辟,这部分劳动形成的生产资料的确可能改变其公有的性质,成为他人占有的剩余劳动。

马克思视阈中的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即我们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极度发达,人们只需要劳动很短的时间就能生产出足够多的产品,从而实行的是按需分配的制度。这时,由于劳动时间很短,人们不再会区分或计较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即便有人得到的比他付出的劳动多,其他人因此而失去的剩余劳动也很少,人们也不会在乎这点剩余劳动是否被他人占有。

既然剩余劳动的占有和使用方式在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中存在明确差异,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它们分成两个不同的社会形态。这样我们认为,类社会其实是从剩余劳动很少的原始形态,经过剩余劳动不断增多的中间形态,再到剩余劳动不断下降至几近于无的最终形态。

五、社会形态的跨越

有学者认为,“五种社会形态只是概括了社会发展过程的这样一种客观事实,即在人类社会的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确实先后存在过原始公社制、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等这样一些社会制度。然而,这些制度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超越’其中的某一个甚至某几个发展阶段也是完全可以的。中国历史上对资本主义形态的超越、美国历史上对封建社会的超越,就是明显的史实”。但是,一方面,中国历史上的确存在过资本主义形态,只不过这个时期比较短而已。另一方面,马克思明确指出:“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他还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道:“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

因此,如果某些民族和地区要缺失自然史过程的某些环节,实现社会形态的跨越,那么就必然要有经历过这些环节的外部因素的帮助或影响。例如,有学者提出,不能“片面地夸大半殖民地半封建旧中国的资本主义因素,认为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胜利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之上的”。这是完全忘记了社会主义苏联曾经给过我们的巨大的、完全改变了中国的物质条件的援助。新中国正是通过“以俄为师”缩短了资本主义形态而实现了跨越。

总之,社会形态的发展对于整个人类来说是不能跨越的,但对于某些民族和某些地区来说,却是可以跨越的。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已经看到了:“由广泛的国际交往所引起的同工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竞争,就足以使工业比较不发达的国家内产生类似的矛盾(例如,英国工业的竞争使德国潜在的无产阶级显露出来了)。”英国资本家和经济学家曾经认为,美国不会跨越农业国阶段来赶超他们,但恩格斯在自己的早期作品《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就已经指出:“……可是美国人却正在把市场一个一个地抢走,而且不久以前一个大胆的美国投机者甚至把一批美国货运到英国来,在这里再作为出口货抛售出去!”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写道:“在法国和英国是要消灭已经发展到终极的垄断;在德国却要把垄断发展到终极。”这时,“德国不是和现代各国在同一个时候登上政治解放的中间阶梯的。甚至它在理论上已经超越的阶梯,它在实践上却还没有达到。它怎么能够一个筋斗就不仅越过自己本身的障碍,而且同时越过现代各国面临的障碍呢?这意味着,马克思并不认为,德国可以直接超越法国和英国走到他们前面去,而是要先实现他们已经完成的东西。但是,“一切内在条件一旦成熟,德国的复活日就会由高卢雄鸡的高鸣来宣布”。这也就是说,如果法国发生了革命,德国是可以迅速赶上来的。

1881年,俄国人查苏利奇给马克思写信请教俄国农村公社跨越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问题,马克思非常谨慎地给予了回答。虽然在复信的草拟稿中,马克思曾经认为:“和控制着世界市场的西方生产同时存在,就使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把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用到公社中来。”但在正式的复信中,马克思并没有明确地指出这一点。

此后在《共产党宣言》1882年俄文版序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这等于是承认,俄国可以有条件地实现社会形态的跨越。然而,西方无产阶级的革命迟迟没有准备好。到了1893年,恩格斯在给俄国人丹尼尔逊的信中指出:“在俄国,从原始的农业共产主义中发展出更高的社会形式,也像任何其他地方一样是不可能的,除非这种更高的形式已经存在于其他某个国家,从而起到样板的作用。”鉴于当时的西欧还不存在这样的样板,因此,恩格斯认为,要把公社发展成这样一种生产形式,“显然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并不否定跨越的可能,但前提是要有样板和来自先进国家的帮助。列宁后来在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上也指出:“共产国际还应该指出,还应该从理论上说明,在先进国家无产阶级的帮助下,落后国家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过渡到苏维埃制度,然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过渡到共产主义。”[20]236中国近现代的社会形态的演变符合他们的观点,因为我们曾经“以俄为师”也就是有样板,尽管我们没有完全照搬样板。不仅如此,我们还得到了来自苏联的150多个援建项目,生产力水平有了飞跃式的发展。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轮到我们给别人提供样板了。

不过,俄国的发展还是超出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预计。列宁深刻地发挥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他指出:“从来没有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在什么地方论证过:俄国‘应当有’资本主义,‘因为’西欧已经有了资本主义,等等。从来没有一个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马克思的理论是一种必须普遍遵守的历史哲学公式,是一种超出了对某种社会经济形态的说明的东西。”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在评尼·苏汉诺夫的札记中指出:“你们说,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就需要文明。好极了。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首先在我国为这种文明创造前提,如驱逐地主,驱逐俄国资本家,然后开始走向社会主义呢?你们在哪些书本上读到过,通常的历史顺序是不容许或不可能有这类改变的呢?”

列宁驳斥第二国际的领导者“俄国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可以实行社会主义的高度”的观点,列举俄国革命的有利条件,引用拿破仑的话:“首先要投入真正的战斗,然后便见分晓。”他指出:“我们也是首先在1917年10月投入了真正的战斗,然后就看到了像布列斯特和约或新经济政策等等这样的发展中的细节(从世界历史的角度来看,这无疑是细节)。现在已经毫无疑问,我们基本上是胜利了。”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最后写道:“但是在科学的入口处,正像在地狱的入口处一样,必须提出这样的要求:‘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这里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和在社会形态发展阶段上的跨越正是列宁敢于迈过科学入口处的成功做法。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社会形态的跨越问题正是这样的实践的问题。成功了固然可喜,失败了也有教训可供汲取。马克思主义要在实践中发展,是要在新的实践中而不是回到旧的实践中去发展,补资本主义的课只会再次迎来国内革命战争,既发展不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也不背补课论的锅。

六、人类文明新形态的界定与走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23]由此可见,人类文明新形态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而在根本上属于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它与其他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有所不同的特点在于:一是它是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后半段,超越了以往的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发展阶段;二是它具有中国特色,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了较高程度的结合。后一个特点可供其他文明与中华文明交流互鉴;前一个特点则意味着我国已经从学习别人的样板,转向给别人提供样板。

既然我们以前学习别人的样板时曾经得到过别人的帮助,那么当别人愿意学习我们的样板时我们也应当给别人以帮助,以促进他们实现社会形态的跨越。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当其他国家的社会形态越是靠近中国所创造的人类文明新形态时,他们也就越接近我们的社会意识,越认可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越对我们持友好态度。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形态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不同的地方。“私有制使人分裂,而劳动使人团结。”共同的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不会使资本主义国家相互亲近、友好,反而相互算计、打压,引爆金融危机,甚至爆发争夺殖民地的战争和代理人战争。

人类文明新形态既然从属于社会主义社会形态,那么它就需要而且必然会向下一个社会形态演变。“在各种不同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形成上,不应该相信各个时期是突然出现的,相互截然分开的。”因此,为了推动人类文明新形态进一步发展和演变,我们需要在当前的人类文明新形态下大力培育下一个社会形态的因素,使之一点点发展壮大起来,以便能够逐步向下一个社会形态过渡。为此,我们需要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的出现,并一点点地逐步发展起来。

对此,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其一,讲好中国故事,突出树立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样板地位,吸引别人向我学习,以我为师。其二,通过“一带一路”和其他合作机制如上海合作组织等为愿意以中国为样板的国家提供实现基本现代化方面的帮助。其三,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后半段向社会主义的更高阶段过渡。其四,增大按劳分配的比重,提升属于按需分配范畴的基本生活保障的覆盖面和保障力度。其五,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全面落实劳动法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严厉打击延长工作日的行为,使劳动者有一定的自由时间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传承中华文明,并以此提升劳动者素质,从而提升社会生产力。

更重要的是,必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尤其是加强党对经济的全面领导,掌控好剩余劳动的占有和使用。一方面,通过国有企业直接掌握剩余劳动,用于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和改善民生。另一方面,加强对私有企业的剩余劳动的引导,一是把该收的税费收足,以保障公共事业的开支;二是限制剩余劳动向境外转移,可以考虑增收脱籍税等;三是引导剩余劳动用于扩大再生产,以促进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作者简介:余斌,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基金:中国社会科学院特殊交办项目(2023001))

来源:《郑州轻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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