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数字劳动”“数字资本”“数字资本主义”不符合政治经济学相关术语的运用规则,是不适当的概念。从中外学者的论述中,“数字劳动”可以概括出五种类型,其中只有运用数字化的生产资料进行的劳动最接近政治经济学规则,适宜称为数字化生产或数字化经营。互联网企业的数字平台属于不变资本。用于获取和处理数据的应用软件才是劳动资料,数据只是劳动对象。“数字资本主义”除了一般的资本主义剥削即对企业雇员的剥削以外,还存在其他剥削形式和剥夺方式。数字土地化比数字资本化更符合政治经济学的原理。生活时间可以划分为劳动时间、自由时间和损失掉的时间。与西方学者提出“受众劳动”和“数字劳动”密切相关的观看广告的时间是损失掉的时间。
关 键 词:数字劳动 数字资本 数字资本主义 数字土地化 生活时间
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人们注意到一些传统经济学家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论述过的现象。人们试图将这些数字化社会中的新现象融入传统理论当中或者在传统理论之上进行创新,因此,提出了不少新术语,但有些术语经不起学理上的推敲。“数字劳动”“数字资本”“数字资本主义”就是这样的术语。即便提出这些术语是为了捍卫劳动价值论、反对技术价值论,这些术语也是不合适的,不符合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政治经济学相关术语的运用规则。事实上,国外学者对于这些术语的内涵也有不同的意见和争议。
一、“数字劳动”辨
“数字劳动”这个术语是一个舶来品,这一由国外学者提出来的概念,本身就包含了不同的情况,通常根据对这一“劳动”的内容的设定和有关的“劳动者”的划分而分为几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的“数字劳动”是指在互联网和手机上通过数字技术软件进行的购物、社交和游戏等方面的活动。一些西方学者把这些活动称为劳动,并视为无酬劳动或免费劳动。他们认为,用户更新个人资料,上传视频图像,和他人聊天等,生产出了满足人类交往需要的数据产品和广告产业的目标广告空间。媒介公司从社交网站的海量数据中析出用户个人资料和用户行为脚印等数据,并将之转化为带有用户个人背景特征和满足特定用户群体利益需求的数据商品,再将数据商品出售给广告商,从而剥削和压迫了这些网站的用户。他们还认为,这些用户是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贫困者①。这些用户还被视为消费与生产合一的产消者,甚至玩也成了劳动。当然,这种玩是在互联网线上玩,如果是线下玩如踢足球则不被认为是劳动②。
这种类型的“数字劳动”是学术界所讨论的“数字劳动”的主要类型。“数字劳动”的这一类型,主要源于西方的受众商品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受众(观众)观看免费的电视节目时,电视台把受众打包出售给广告商。受众一天24小时除了睡眠时间以外,其余时间都是为广告商和大众媒介劳动的时间。受众的主要劳动就是一方面学会购买特定的商品,另一方面接受广告商对产品的营销宣传。基于这一理论,西方学者认为,在数字经济的环境下,免费的受众劳动已从文化知识消费转化为生产性行为——数字劳动。这种免费的数字劳动是无酬劳动和自愿行为并存的,具体包括建立网页、浏览网页、阅读和撰写邮件等行为。以脸书为例,互联网使用者花费在脸书上的时间越多,他所生产的内容被出售给广告商的数据也就越多,被投放的广告数量也就越多③。
但是,也有人认为,很多数据都是被动采集的,例如公路上的摄像头采集了大量交通出行的数据,这些交通行动,属于数据生产的原料,而不是人们主动去花费精力和时间来提供的。人们的消费活动有可能成为劳动,但并不必然成为劳动。例如,如今垃圾焚烧能用于发电,能够通过对垃圾进行加工生产出商品和利润,但是制造垃圾之行为本身不是劳动,垃圾只是劳动对象④。还有人认为,所谓产消者在互联网中并没有进行真正的劳动。在互联网社会中,真正的劳动者是互联网企业员工、工程师、研究人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正是在他们所提供的统计数据、网页界面和算法的支持下,才使得受众商品成为可能。互联网用户生产的内容不过是充当了这些劳动者的原材料。用户的活动都是非生产性的。另有一些人则连互联网企业员工生产性劳动也忽略了,认为数字劳动产生的价值不是来源于互联网而是来自广告⑤。
受众商品理论注意到了人们在观看广告时的时间耗费,想对这样耗费的时间进行政治经济学的分析,其尝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其结论并不符合政治经济学的原理。而且它所涉及的受众只包括无所事事的人,否则的话,它就会像我们在后面所做的那样对生活时间进行更科学的划分,而且会注意到受众本身也需要有经济收入。在这里,我们要指出的是,不论是看电视上的广告,还是花时间驻足观看街边广告栏上的广告,或看一些发到我们手里的街边小广告,都不是在进行劳动,尽管这些活动占用了我们一些时间。当这些活动转到互联网上时,它的经济性质也不会改变。
的确,互联网平台利用流量获得了一些利益,但这种寻求利益的方式在数字技术开发和利用之前就有了。例如,妇女洗衣的劳动使得洗衣机的生产有利可图,但我们能够说出售洗衣机的企业无偿占有了妇女在家里的洗衣劳动吗?踢足球的球员的衣服上也可能贴着广告,能够说在现场看见(不考虑通过电视或互联网平台观看)他这身衣服的队友、对手、裁判和观众都在提供免费劳动吗?另外,美国前总统特朗普在位的时候以及一些富豪们平时也使用互联网平台,一些网红甚至通过互联网平台赚取了大量的钱财,难道能够说他们这些用户也是“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贫困者”吗?或者是免费劳动者吗?
实际上,受众商品理论只不过是外部效应的一种反映。一些人在正常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会产生外部效应,这些外部效应没有能够使当事人获利而被其他人享受了一些利益。例如,去超市购物的人,在结账时会留下所购物品的信息,超市可以通过数据挖掘,发现有利可图的进货信息。但不能因此就说去超市购物的人进行了免费的(生产)劳动,甚至被无偿剥夺了数据拥有权。
辩证法强调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但也反对在进行理论分析时滥用事物之间的联系。第一种类型的“数字劳动”并不是劳动,也就谈不上数字劳动,从而也不能像有些人那样将数字劳动等同于自由时间的劳动⑥。
第二种类型的“数字劳动”是指运用数字技术开发软件、设计制造硬件、收集和加工数字信息产品,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的劳动。例如,快递员、外卖员、代驾、网约工等劳动者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也要使用手机软件等数字技术设施,从而这些人也被纳入“数字工人”的范畴⑦。带货的网红和淘宝的商店的活动也可以归入这类“数字劳动”,尽管不是生产领域的产业劳动而是流通领域的商业劳动。
这类“数字劳动”是运用数字化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称之为数字劳动是最接近政治经济学规则的。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的机器劳动就是使用机器这种生产资料的劳动。不过在《资本论》三卷中马克思只提到了5次“机器劳动”,其中两次是引用资本家的说法,而提到“机器生产”则有近60次。因此,这一类型的“数字劳动”适宜称为数字化生产或数字化经营,也不宜称为数字劳动,毕竟劳动者是人,不是物,正如《资本论》中有手工劳动没有工具劳动一样,这样还能更明确地与第一种类型的“数字劳动”区别开来,更方便进行学术研究。
这里要注意的是,使用数字化的生产资料进行活动,并不都是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活动,尽管进行活动的人也能从中得到收益,但不能算数字化生产或数字化经营。例如,网络水军的活动以及收费为人删除负面信息的活动。这类活动也不能称为劳动。至于玩网络游戏的行为,不管能否从中得到收入,都不算是劳动,也不算是“数字劳动”。
第三种类型的“数字劳动”是指生产信息通信设备和开发相关软件、提供数字内容以及铺设信息通信网络等方面的劳动,如电子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和网络小说作家写作并上传小说的劳动,其中最主要的劳动者是“互联网企业员工、工程师、研究人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这种类型的“数字劳动”与第二种类型的“数字劳动”的区别在于突出了它的劳动成果是数字化产品。
有人认为,必须同时具有第二种类型和第三种类型特征的才能算是“数字劳动”。在他看来,数字劳动不仅仅在于数字劳动过程的“对象化”,而在于“对象化”的劳动产品既是对劳动者生活需要的满足,同时也作为“劳动资料”成为数字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生产性消费对象,呈现出独特的“产消一体化”特征⑧。
马克思曾经指出:“大工业必须掌握它特有的生产资料,即机器本身,必须用机器来生产机器。这样,大工业才建立起与自己相适应的技术基础,才得以自立。”⑨但是,机器生产与生产机器还是不能一体化的。使用数字化的生产资料来生产数字化的产品,并不是数字化生产的全部。更不能把第一种类型的“数字劳动”也容纳进来谈什么“产消一体化”。
总之,正如生产面包的劳动不能称为面包劳动一样,对第三种类型的“数字劳动”来说,如果其生产资料不是数字化生产资料,那么就不应称为“数字劳动”;如果其生产资料中存在数字化生产资料,那么就按第二种类型的“数字劳动”进行处理。
第四种类型的“数字劳动”是指劳动对象为数字化对象的劳动。有人认为,数字劳动的对象主要是人类的知识、信息、经验、情感以及思想⑩。
马克思曾经指出:“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11)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因为纺纱劳动的劳动对象是棉花,就把纺纱劳动称为棉花劳动。另外,牛顿和爱因斯坦的研究工作也是以人类的知识为劳动对象的,他们的劳动也谈不上是数字劳动。
第五种类型的“数字劳动”是指与信息通信相关但本身并不使用数字技术也不生产数字产品的劳动。这些劳动因为处于信息通信技术行业整个价值链之上,也被人归入“数字劳动”,例如,远在刚果开采手机芯片金属原料钴的劳动(12)。这种类型“数字劳动”的提出者,实际上也认同前面各种类型的“数字劳动”,是将“数字劳动”这个概念的外延扩大到了极限。但是这样一来,在现代社会里就几乎所有的劳动都是“数字劳动”了,这是因为在资本循环的很多环节都使用了数字技术,从而单独界定“数字劳动”就没有理论意义了。
总而言之,从学理上来说,“数字劳动”这个词只能算是俗语,不能作为学术用语。
二、“数字资本”辨
“数字资本”是与“数字劳动”相对应的概念,是作为“数字劳动”的剥削者出现的。不过,与“数字劳动”的研究相比,“数字资本”的研究相对少得多。
有人认为,数字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成为对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都非常有价值的数字资本。一般数据成为最主要的资本形式,如在购买亚马逊的商品时,亚马逊网站上有一个类似商品的推送。这些商品的需要是通过云计算得出来的,并根据这些云计算的结果推送商品,从而得到更大的销售额。这种由上亿的匿名用户生产出来的数据产品(数字资本)成为数字时代资本家占有的对象,也正是对数字资本的占有,使数字资本家处在整个资本运转链条的顶端。他还认为,这种通过云计算得出的引导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资本主义生产的盲目性,从而降低了相对生产过剩的风险(13)。
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并没有以资本的物质形态来定义资本的种类,没有机器资本、工具资本、棉花资本这样的东西。在马克思看来,资本是自行增殖的价值,因此,他只是根据资本在价值生产和流通中的不同职能来定义资本的种类,如货币资本、生产资本、不变资本、商品资本等,互联网企业的数字平台就属于不变资本。可见,“数字资本”并不符合政治经济学的术语规范。另外,资本主义生产过剩的本质原因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剩余价值只能由剩余产品来代表。从而,只要数字化生产不能消除剩余价值的生产或者说不能减少剩余价值的总量,就谈不上降低相对生产过剩的风险。
有人认为,互联网数字技术具有强大痕迹管理和数据保存能力,资本可以通过移动定位监控、流程打卡、在线会议等新技术手段,在实现减弱形式隶属的同时,加强对数字劳动者的实际控制。例如,外卖平台可以有选择地将业务分配给不同的外卖骑手,以达到对数字劳动者的控制与利用最大化(14)。但是,外卖平台离不开较稳定的外卖骑手,否则将不能有效地为点外卖的客户服务,从而在竞争中被淘汰。因此,外卖平台资本,决不会减弱形式隶属,必须掌控一定数量的外卖骑手。如果说这种掌控不明显,看上去形式隶属有所弱化,那只是因为相关法律形式还没有适应生产方式的变化。
有人提出,获取数据(生产资料)是数字资本生产的首要前提,利用平台提取和控制数据是资本原始积累的首要方式,并认为数字资本的积累是建立在发达的工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之上的(15)。但是,数据只是平台经济的劳动对象,而获得劳动对象并不是原始积累。原始积累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被人为地隔离,使劳动者成为一无所有的自由劳动者。这个原始积累在“数字资本”出现之前,甚至在发达的工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出现之前就已经完成了。另外,有些数据的获得是以相关软件的开发为前提的,没有相应的应用软件,平台也无法提取下载和使用应用软件者的数据。因此,开发和拥有这些应用软件才是所谓数字资本生产的首要前提。用于获取和处理数据的应用软件才是劳动资料,数据只是劳动对象。
有人还认为,对数字资本家来说,数据是具有生产性的价值的,平台的作用就是将用户的数据放入生产过程中创造价值(16)。前面已经指出,用户的使用痕迹所留下的数据,不是用户的“数字劳动”创造出来的,因而尽管这些数据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是并不具有价值,这些数据进入生产过程后能够带来价值,那也是在生产过程中施加到这些数据上的劳动创造的。这就像空气具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将空气投入生产过程加工出来的压缩空气的价值完全是由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创造的一样。
总之,从学理上来说,“数字资本”也不能作为学术用语使用。
还有人提出,数字劳动必须依托数字平台这一数字基础设施存在,而数字平台所收集整合的一般数据,是基于数字平台的所有劳动者协作产生的,作为一种集体性的劳动产品而存在,其所有权应该归属于所有数字劳动者(17)。其实,马克思早就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一切生产力一样,都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18)。因此,一切资本都应当归社会所有,数字平台也是如此,而不能仅仅是归使用它的所谓数字劳动者所有。
三、“数字资本主义”的剥削问题
既然“数字劳动”和“数字资本”是不合适的学术话语,“数字资本主义”同样是不合适的学术话语。相比自由竞争资本主义与垄断资本主义,“数字资本主义”就像“手工业资本主义”“机器资本主义”“化工资本主义”一样不适合用来界定资本主义的某一发展阶段。但正如我们在前面所看到的,一些学者认为,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使用,资本主义的剥削出现了“新”的情况。
有人将“数字劳动”分为雇佣形式下的有酬数字劳动和非雇佣形式下的无酬数字劳动。其中,有酬数字劳动包括传统经济领域中的数字劳动、互联网产业中的数字劳动、数字资本公司技术工人的数字劳动等类型;无酬数字劳动下辖了受众劳动、玩乐劳动等形式(19)。有人因为这种所谓的无酬数字劳动而认为,数字用户的劳动者没有工资或薪水、社会福利,他们的线上时间为资本家无偿创造剩余价值,他们所受的剥削比传统劳动下的劳动者所受的剥削更重(20)。
但是,这种划分是有问题的。政治经济学中所讲的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是指工人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这两种劳动类型都是雇佣劳动的应有之义,否则资本家就不会雇用工人了。显然,传统经济领域中的“数字劳动”必然存在无酬劳动,否则那里的技术工人就不是被雇用的工人而是资本家的商业伙伴了。正因为如此,有人肯定了数字化企业里雇佣劳动中的剥削,认为数据工程师生产的剩余价值被平台资本家无偿占有。而且互联网平台资本家往往通过延长劳动时间的手段获得高额的绝对剩余价值。在互联网行业,加班已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21)。至于受众劳动、玩乐劳动,我们在前面已经否定了它们的劳动性质,也就不存在是否无酬的问题了。而且,对于任何一个劳动者来说,必要劳动和相应的工资都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如果他是被剥削的,那么对他的剥削来源于或主要来源于给他发工资的企业,而不是他用业余时间登录的网络平台。如果他是不工作的富二代,那么他浏览网络的行为可能只是奢侈消费的一种形式,更谈不上被剥削。特别是网络游戏和网络娱乐并不是生活中的必需品,甚至网络支付尽管十分方便但也不是必需的,人们完全可以脱离这些东西,从而也就不存在被“剥削”了。
有人认为,由于数字劳动的产生,劳动者可以更大程度地从物质生产的一线脱离出来,雇佣关系趋于淡化甚至消失。智力作为一种独立的因素成为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进行合作的手段,切断了生产资料所有者对劳动者剥削的物质基础。数字劳动者不再听命于资本,资本也不再组织生产协作并强制劳动者予以实施(22)。一些西方学者也认为,由于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的界限趋于模糊,劳动时间尺度已无法衡量非物质劳动产品的价值,建立在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理论基础之上的剥削观也就不再适用。数字劳动不涉及剥削(23)。还有人认为,互联网用户的一些活动涉及情感愉悦,属于情感劳动。而当涉及情感劳动的价值问题时,没有测量标准,也就谈不上这种类型的数字劳动存在剥削了(24)。
数字化企业对于企业的客户和平台的用户有没有剥削,不取决于所谓的数字劳动。要知道,世界上的剥削除了资本主义雇佣剥削外,还有其他形式的剥削。例如,列宁就曾经提到农民利用粮食短缺肆意抬价就是剥削了工人。因此,问题不是有没有雇佣劳动以外的剥削,而是如果有的话,剥削发生在哪里?
例如,有人认为,数据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是平台对用户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的无偿占有,是“直接生产者的被剥夺”(25)。这实际上是对所有权的滥用。不是所有可被加工使用的数据都有所有权的,即使有所有权,其所有权也未必要归导致这些数据出现的人所有。比如,一段道路上车辆行驶的速度数据可以被观察和记录后用来判断车辆有无超速违法,这些数据如果归司机所有,执法部门就不能用这些数据处罚超速司机了。同样地,这些数据可以用来判断道路是否拥堵,可以被导航系统拿来加工后出售,这时也不能认为导致这些数据出现的在道路上行驶的司机被剥夺了。
再例如,有人认为,数据资源的垄断促成平台资本的垄断,为此产业资本不得不加深对平台资本的依附(26)。其实,产业资本对商人资本的依附是很常见的现象,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已经分析过了。这种分析并没有什么新的东西。但是,平台资本其实对数字技术产业的发展也有很大的依赖。例如,苹果手机的系统如果拒绝安装某个应用软件时,该软件的平台资本的发展也会受到极大的限制。
有人认为,对于数字劳动而言,其既没有被资本雇佣,又不属于生产劳动,因而传媒性质的平台资本自然也就无法对其进行剥削。平台资本的利润是从其他资本通过物质生产所获得的剩余价值中转移一部分而来的(27)。这个看法是对的。一切商业资本的利润都是这样从产业资本所攫取的剩余价值中转移过来的,但商业资本同样存在对商业工人的剥削,因为完成这种转移工作的是商业工人而不是商业资本家。因此,数字化商业平台同样存在剥削。当然,正如商业资本不能把消费者当作雇佣工人来剥削一样,平台也不可能把其用户当作(无酬)雇佣工人来剥削,尽管正如商业资本可以在困难时期用囤积居奇来剥削消费者一样,平台资本也可能通过某种垄断来剥削消费者。例如,在电子游戏的充值中就可能存在剥削。
有人提出,苹果、谷歌等应用软件开发公司简化和降低了技术开发劳动者的技能门槛,并且将项目任务“众包”给全球的个体用户,通过支付远低于正常研发投入的资金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润。数字技术工人只能不断自我剥削付出更多的劳动时间和学习新技能的时间(28)。这种“众包”模式只不过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的资本主义早期家庭工业模式的现代复活。在资本主义早期,资本家的衬衫工厂不仅雇用工厂工人,也雇用散居在农村的家庭工人(29)。从分析剥削的角度来看,这种“众包”模式并没有什么新东西。
有人认为,观看节目的时间的酬劳就是观看广告时间,而大众媒介无偿获得受众观看广告的时间数据,进而将其出售给广告商以获得收益就存在剥削(30)。这样说来,路边发小广告和树广告牌的人占用了我观看广告的时间却没有向我提供可观看的节目,岂不是更加剥削我了?
总的说来,“数字资本主义”的确存在着剥削,但除了一般的资本主义剥削即对企业雇员的剥削以外,人们对其他方面的剥削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只是把一般剥削的性质机械地套用在其他剥削上面,甚至套用在不存在剥削的地方,而未能按照政治经济学的原理对其他方面的剥削进行深入的分析。
事实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剥削,除了分析资本主义企业内的一般剥削以外,还分析资本主义农业中的特殊剥削即土地所有者用地租方式获得的收益。马克思分析了三种地租。其中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是正常的地租,农产品或与土地有关的商品的销售价格没有超过它的生产价格和价值,只是把利润中超过平均利润的部分转化为地租。土地所有者只是瓜分了资本家剥削工人得来的剩余价值。第三种地租则是“以真正的垄断价格为基础,这种垄断价格既不是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也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31)。有鉴于此,我们把第三种地租称为刚需地租,它的剥削对象主要是消费者,如果相应的商品是消费品的话。而如果相应的商品是生产资料,购买者是资本家,那么刚需地租的获得者并没有剥削资本家,而是要么瓜分资本家剥削来的剩余价值,要么伙同或借助资本家剥削利用这个生产资料生产出来的商品的消费者。
这三种地租式的剥削,我们在平台经济中是非常常见的。例如,购物平台向商家收取的费用就属于这种性质。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一些利用购物平台开展业务的商家能够获得超过其他同行的超额利润,这些超额利润或其中的一部分转化为平台使用费归购物平台的所有者,其与地租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特别是,一些平台应用软件刚开始免费使用,甚至有奖使用,等到使用者形成使用习惯,具有一定消费的刚需性的时候再收费使用或增加使消费者欲罢不能的充值项目,就更是这种性质的剥削。
有人认为,互联网技术搭建的虚拟空间塑造了“前生产阶段”,形成了非物质化的数字劳动,并认为数据商品化成为资本积累的新方式,为了获取垄断利润,利用知识产权对“前生产阶段”进行垄断(32)。很显然,既然数据成为劳动对象,而最原始的劳动对象来源于土地,那么,数字土地化比数字资本化更符合政治经济学的原理,这种“前生产阶段”更像是在形成或开发数字土地,其知识产权的垄断获利模式也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获利模式更为相似。
像正常的资本主义不仅有剥削,而且有剥夺即马克思所说的“一个资本家打倒许多资本家”一样,一些财大气粗的数字化平台,利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本国本地区法律部门的支持,剽窃并改进一些较小的数字化企业率先开发的数字化产品,卷走这些产品的用户,扼杀这些小企业,强化自身的垄断优势和地位,所实行的也是剥夺。这种剥夺会弱化竞争,使数字产品的消费者更难摆脱垄断平台的控制,更容易受垄断平台的剥削,尽管这种剥削是地租型的不是资本型的。因此,除非这种垄断平台能够像一些西方学者所主张的那样收归公有,否则我们应当对其垄断有所限制。
最后要指出的是,“数字资本主义”存在一些谈不上剥削的对消费者的侵犯行为,例如,一些应用软件要求获取与消费者正常使用该软件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就是这样的侵犯。
事实上,“数字资本主义”使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达到了新的高度,它改变了生产方式,也改变了生产关系,直到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它形成的垄断更加让人不能忍受,其垄断程度已经达到了能够限制世界上最大资本帝国主义国家即美国的总统的地步,例如推特就关闭了特朗普的账号,连德国总理默克尔都看不下去了。否则,西方学者也不会呼吁将数字平台公有化了,尽管他们的理由并不是出于这一点,但他们的这一呼吁却是这一点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
四、生活时间的划分
“数字劳动”特别是它所依据的“受众劳动”的概念的出现,意味着西方学者已经注意到生活时间划分的问题,看到了劳动者甚至非劳动者的时间占用,并企图到强调劳动时间并提出了科学分析劳动时间的劳动价值论的马克思那里找答案。这是一个很好的现象,只不过他们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还不够熟悉,未能找到和推论出正确的答案。有鉴于此,我们在批判地分析了“数字劳动”之后,就来谈谈马克思对生活时间的划分。
除了人们熟知的将资本主义企业工人的工作时间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外,马克思还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一个阶级享有自由时间,是由于群众的全部生活时间都转化为劳动时间了。”(33)由此,我们可以将生活时间大致地划分为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其中劳动时间又可以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
进一步地,马克思指出:“在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力已定的情况下,劳动在一切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之间分配得越平均,一个社会阶层把劳动的自然必然性从自身上解脱下来并转嫁给另一个社会阶层的可能性越小,社会工作日中用于物质生产的必要部分就越小,从而用于个人的自由活动,脑力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时间部分就越大。”(34)由此可以进一步明确,劳动仅限于发生在劳动时间内。在自由时间里,人们从事的是活动而不是劳动。因此,这个自由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正常下班后的时间。这是因为一些人在下班后还会继续为谋生而奔忙,力图多挣一些钱甚至想法赚一些钱,这时他们并不处于自由状态,而是处于劳动状态,这些时间并不是自由时间。
当然,这并不是说在自由时间里一点劳动也不能有。否则的话,我们就陷入了形而上学。这是因为,在辩证法那里,绝对的界限是不存在的。既然我们用马克思主义的原理来分析现实事物,那么我们就要按照辩证法而不是形而上学来划分界限。因此,我们不排除自由时间里有些自由活动具有劳动性质,但是无论如何,这些活动与谋生无关。这是因为,“像野蛮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生命,必须与自然搏斗一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而且在一切社会形式中,在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中,他都必须这样做。这个自然必然性的王国会随着人的发展而扩大,因为需要会扩大;但是,满足这种需要的生产力同时也会扩大……这个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挥,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35)。既然谋生活动属于必然王国而不属于自由王国,那么这样的活动也就不属于自由时间里的活动,更不会是具有劳动性质的自由活动。
对于没有找到工作的失业者来说,他们的时间是不是自由时间呢?他们的时间也不是自由时间,虽然他们失去了劳动机会,没有劳动时间。
事实上,除了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外,马克思还划分了一种类型的时间。他在谈到一切只是由商品的形式转化而产生的流通费用时指出:“这种费用必须从剩余产品中得到补偿,对整个资本家阶级来说,是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的一种扣除,就像对工人来说,购买生活资料所需的时间是损失掉的时间一样。”(36)这表明,在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之外还存在损失掉的时间。
由此,我们可以比较明确地把生活时间划分为劳动时间、自由时间和损失掉的时间。对于失业者来说,他们花在找工作上的时间就是损失掉的时间,他们为了应对饥寒交迫所花去的时间也是损失掉的时间。而与西方学者提出“受众劳动”和“数字劳动”密切相关的观看广告的时间同样是损失掉的时间。在数字平台上推送广告与在街头发放小广告对广告的受众来说,没有本质的区别。占用或造成这些损失掉的时间本身并不构成剥削,尽管鲁迅先生可能会认为像约会迟到这种使别人因等待而损失掉时间相当于谋财害命。
这些损失掉的时间不属于劳动时间,不创造价值,也就不创造剩余价值。它们也不属于自由时间,没有用于“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挥”。
尽管如此,西方学者讨论“受众劳动”和“数字劳动”也不是空穴来风,他们注意到了媒体和数字化平台从受众损失掉的时间上面获得了利益,并对此收益从对劳动的剥削上加以解释。其实,正如马克思在谈到级差地租时所说的“被当作消费者来看的社会在土地产品上过多支付的东西,社会劳动时间实现在农业生产上时形成负数的东西,现在对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即土地所有者来说却成了正数”(37)一样,对社会上的一些人甚至大多数人来说是损失掉的东西,也能成为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如“数字土地”所有者获得利益的一个来源。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迫使每一个企业实行节约,但是它的无政府状态的竞争制度却造成社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最大的浪费,而且也产生了无数现在是必不可少的、但就其本身来说是多余的职能。”(38)因此,要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要使每个人都全面发展,就不仅需要提高劳动生产力并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使劳动在一切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之间平均分配以减少每个人的劳动时间,还要减少损失掉的时间,以便能够增加每个人的自由时间。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一边发展劳动生产力,一边利用发展起来的劳动生产力来改善生产关系,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消除造成人与社会巨大浪费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①参见燕连福、谢芳芳:《福克斯数字劳动概念探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7年第2期。
②参见郑吉伟、张真真:《评西方学者对数字劳动的研究》,《经济学家》2019年第12期。
③参见夏玉凡:《传播政治经济学视域中的数字劳动理论——以福克斯劳动观为中心的批判性探讨》,《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④参见廖苗、黄磊:《国内外“数字劳动”研究述评》,《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⑤参见夏玉凡:《传播政治经济学视域中的数字劳动理论——以福克斯劳动观为中心的批判性探讨》,《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⑥参见郑吉伟、张真真:《评西方学者对数字劳动的研究》,《经济学家》2019年第12期。
⑦参见孙萍:《媒介作为一种研究方法:传播、物质性与数字劳动》,《国际新闻界》2020年第11期。
⑧参见邹琨:《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及其批判》,《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0年第1期。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41页。
⑩参见乔晓楠、郗艳萍:《数字经济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塑——一个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当代经济研究》2019年第5期。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08页。
(12)参见孙萍:《媒介作为一种研究方法:传播、物质性与数字劳动》,《国际新闻界》2020年第11期。
(13)参见蓝江:《一般数据、虚体、数字资本——数字资本主义的三重逻辑》,《哲学研究》2018年第3期。
(14)参见韩文龙、刘璐:《数字劳动过程中的“去劳动关系化”现象、本质与中国应对》,《当代经济研究》2020年第10期。
(15)参见姜宇:《数字资本的原始积累及其批判》,《国外理论动态》2019年第3期。
(16)参见姜宇:《数字资本的原始积累及其批判》,《国外理论动态》2019年第3期。
(17)参见范文欣:《马克思主义视野下的数字劳动及其异化分析》,《南方论刊》2020年第12期。
(18)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843页。
(19)参见孟飞、程榕:《如何理解数字劳动、数字剥削、数字资本?——当代数字资本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教学与研究》2021年第1期。
(20)参见方莉:《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主义剥削的发生、实现及其批判》,《国外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
(21)参见陆茸:《数据商品的价值与剥削——对克里斯蒂安·福克斯用户“数字劳动”理论的批判性分析》,《经济纵横》2019年第5期。
(22)参见朱阳、黄再胜:《数字劳动异化分析与对策研究》,《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9年第1期。
(23)参见孟飞、程榕:《如何理解数字劳动、数字剥削、数字资本?——当代数字资本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教学与研究》2021年第1期。
(24)参见郑吉伟、张真真:《评西方学者对数字劳动的研究》,《经济学家》2019年第12期。
(25)姜宇:《数字资本的原始积累及其批判》,《国外理论动态》2019年第3期。
(26)参见乔晓楠、郗艳萍:《数字经济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塑——一个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当代经济研究》2019年第5期。
(27)参见乔晓楠、郗艳萍:《数字经济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塑——一个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当代经济研究》2019年第5期。
(28)参见韩文龙、刘璐:《数字劳动过程中的“去劳动关系化”现象、本质与中国应对》,《当代经济研究》2020年第10期。
(29)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31页。
(30)参见郑吉伟、张真真:《评西方学者对数字劳动的研究》,《经济学家》2019年第12期。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864页。
(32)参见李策划:《互联网时代数字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改革与战略》2020年第3期。
(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05-606页。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05页。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928-929页。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67页。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45页。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