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术研究中,“发现”问题往往是第一步,在写论文时表现为“选题”。在我看来,选题基本上就是“发现”问题,善于“发现”问题的人往往就比较会选题,有人说选题选得好,论文就成功了一半,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我们在教学生们如何写论文时,几乎都是教其怎么写作,很少教其怎么选题(当然不断地否定其选题——往往是太大、太空等,也是一种“教”),平心而论,选题似乎是很难教会的,只能自己体验和感受。“问题意识”往往取决于好奇心,这是探索问题、寻找答案的根本动力,因此,纯粹为了课题而写、为了发表而写的文章,容易空洞乏味。当然有时候也可以从“命题作文”中有意识地去寻找问题,培养自己对问题的敏感,总之是要有感而发,这样才比较贴近学术研究的本质。
如何在学术研究中发现问题?在写论文时如何选题?如何培养自己对问题的敏感?在此仅仅结合自己的体会,谈以下七点。【1】
一、在学术交流中发现问题
同行之间的学术交流有利于发现新问题,并因此而获得灵感,写出新作品,这一点想必很多人都有体会。我本人不太擅长私下里与同行交流学术问题,所以这里说的学术交流主要是指参加学术会议、阅读学术著作和文章等等。
通过学术交流而闪现出的灵感可能来自于同行已有的观点,你可能被这些观点打动(不论赞成与否),产生了与之对话、发表自己意见的强烈冲动。如在2012年的宪法年会上,我作为评议人对江登琴博士的论文“规范与现实之间:自1982年宪法以来国家主席制度的发展”做了评议,当时我已完成了关于国家主席制度的一组文章(只是还未发表),这些文章基本上是文本分析和历史回顾,虽在“历史回顾”的篇幅中涉及到一些实践中的操作,但却“漏掉”了近30年间这一制度的发展变化;而江文涉及大量改革开放后实践中出现的、宪法文本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因此给了我很大启发,随后根据当时的简短评议写出了《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规范与实践》,这是对我已经撰写的“国家主席制度”系列文章的重要补充。
有时候同行之间的学术交流也可能激起反驳的欲望,进而产生“商榷性文章”,学者们往往是一帮不盲从、擅长反向思维、爱抬杠的群体,热衷于对他人作品横挑鼻子竖挑眼,甚至近乎于苛责,这在学术圈是正常的,甚至是应该的,毕竟学术研究最需要的是争鸣,学术争鸣往往能把学术研究不断推向深入。不否认现在有些学者为快速出名而专门写商榷性文章(尤其是与名人、大腕商榷),有的刻意挑起争论,引起论战。这些现象虽然似乎都有些心术不正的嫌疑,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和为贵”传统习俗的社会来说,吹吹拍拍很容易泛滥,真正的学术批评难以建立,因此有争鸣总是好的,对此应予以宽容。
我主动与人商榷的文章很少,印象中似乎只有一次,即对“和谐权”问题的讨论。在2006年11月22--24日中国人权研究会举办的“尊重和促进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国际研讨会上,有教授作了关于“和谐权”的演讲。虽然在此之前就知道“和谐权”的提法,也听到一些同仁在餐桌上对此的非议,但当时并未予以太多关注,而“现场聆听”却让人产生了强烈的商榷冲动,会后马上写了一篇8000字的商榷性文章《对“和谐权”的几点反思》,从权利的五个要素(主张、利益、资格、自由、权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反驳,认为“和谐权”的概念难以成立。
也有的商榷性文章是为“回应”同行的批评而作,如在2007年6月16日于南京召开的第三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上,有学者对我发言内容的尖锐批评以及相关评议和会下提问等等,促使我进一步反思自己的观点是否有误。这些反馈给我很大启发,也直接点燃了我的写作欲望,从而促成了《生存权的广义与狭义》一文的“出台”。
以我自己的写作体会,这种交流往往是从别人那里得到一个“点”,进而引申出了一条“线”,最后写出了一个“面”,是从同行那里借一点火种,然后自己搭炉建灶,燃烧出一堆属于自己的火焰。如何从同行那里借火种、借多少火种、借哪些火种,这属于“发现”问题的范畴;至于借来火种之后如何搭建自己的炉灶,怎样才能燃烧出一堆属于自己的火焰,则属于“分析”问题的范畴了(这点以后再谈)。
有时候学界热点、主流观点、传统观点、流行观点也可能“刺激”出你的“灵感”,如法学界通常认为权力来自权利的转让,看得多了,不由得心生疑惑:权力真的来自权利的转让吗?是怎么转让的呢?初步思考之后,我发现权利与权力之间并不存在转让关系,为反驳这一“通说”,把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说清楚,我写出了《权力来自权利的转让?》一文。
也有时候“流行观点”并不完全是流行于学术界,而是在社会上流行或在官方话语中流行,如“司法民主”是我国法院系统提出的司法改革目标之一,但我通过阅读有关文章和报道却认为,“司法民主”在当下是一个难以成立、也没有必要成立的命题,说明我们对“民主”存在着种种误解以及大量的片面宣传,针对此写了《究竟什么是“司法民主”?》,认为“不是所有国家机构都适合搞民主”,“议会是实施民主的地方,政府和法院没必要成为实施民主的第二个、第三个地方,民主不是越多越好,而是恰当才好。”
反驳“通说”是需要一点勇气的,因为你可能会站在一股无形的巨大力量的对立面,可能很得罪人——可能得罪同行中的大多数或学界权威,或得罪民众、媒体,或得罪权力人,你的观点可能引起较大反弹,被群起而攻之,被视为标新立异,被冷落或封杀……虽然我个人所幸没有遭遇太多这样的“待遇”,但无意中得罪一些同行或权势也是发生过的。
二、来自交叉学科的启迪
在大学,有很多老师都同时开两、三门甚至更多的课程,虽然我不太主张开课太多,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在学术上不要做万精油,应术有专攻,但以一门课为主,同时讲两、三门课还是有益的。因为在交叉学科的领域,往往有一定的边缘话题可以挖掘,也常常因视角的不同而有一些新发现。
以我自己的经历来说,在主讲宪法学之外,还短暂地讲授过法理学、行政法学、港澳基本法等课程,说实在的这些课的教学质量都很一般(远不如我的宪法课),但却使我在学术研究方面获益良多,尤其是讲授法理课给我启迪最大。
法理学上的很多概念似乎都是针对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些部门法的,很难完全套用到宪法这样的根本法上来,如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合伙等,那宪法关系的主体呢?只是其中的国家机构吗?是否还包括公民?什么样的国家机构、什么条件下的公民呢?宪法关系中的国家机构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机构有何不同呢?还有法律关系的客体,法理学上将其大致分为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那么宪法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其中的“行为”吗?是什么行为、谁的行为呢?至于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更是错综复杂,在宪法学上又是怎么表现的呢?
带着这些好奇心,我去找有关书籍和文章,发现这方面的论述很少,于是开始自己探索,如宪法关系究竟是谁和谁的关系?宪法学界说法不一,主流观点认为是公民和国家,除此之外还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包括政党)、企事业单位、选民、人大代表、民族、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等,但我经过一番研究后发现,宪法关系其实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与某些国家机关的关系,如与议会(直接选举时)、与元首(在直选总统的制度下)、与违宪审查机关(在有违宪审查机关的国家);而更主要的是涉及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前者如议会和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元首和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违宪审查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后者如中央议会与地方议会(或联邦议会与州议会)的关系等。在研究过程中又发现有些关系似乎介于宪法关系和法律关系之间,最后区分出宪法关系和宪法性法律关系两个层次,宪法性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不是宪法关系,但它又不是一般的法律关系,而具有宪法内容的特点。最后写出了20000字的《宪法关系和宪法性法律关系》(与刘作翔教授合作)。
还有,受法理学上的法律惯例之启发,写出了20000字的《论宪法惯例》,提出宪法惯例的地位相当于宪法性法律,其主要作用应该是“补充”而非“修正”宪法,尤其在我国,要特别警惕用惯例来修改、歪曲宪法文本的事情发生,防止宪法规范在实际操作中被习惯势力扭曲,使之变形、跑调。
2004-2005年我开始照猫画虎般地将法理学的基本原理与宪法学的具体条文相结合,对宪法原理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并从中挖掘出不少好东西,由此完成了自己的第一部学术专著《宪法原理解读》。书中的主要内容如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则,宪法在立法中的功能、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宪法性法律的性质界定、宪法关系与宪法性法律关系、宪法惯例等等,都是与法理学关系密切的内容,都是受到法理学启发后探索的结果。
收获似乎还不止于此,继《宪法原理解读》之后,我的第二本、第三本专著《宪法权利解读》《宪法权力解读》也有很多章节是从法理学角度切入的。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权利与权力、权利但书等等都是法理学上早已存在的命题,但“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是什么、“宪法权利与宪法权力”是什么关系、“宪法权利但书”有何特点,则是一些新课题。2005-2010年期间我曾沉溺于这些问题之中,先后撰写了《论宪法权利的主体》《宪法权利与法律权利:区别何在?》《宪法权利冲突与法律权利冲突之界分》《宪法权利但书与宪法义务》《利益不是权利——从我国宪法第51条说起》等等论文。在论证某一宪法权利时,也喜欢探究一下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利但书问题,如《析公民受教育的宪法义务》《义务教育中的政府义务与公民义务之依据》《社团成员的权利与社团的权利和权力》《宗教自由之但书》等;在《论选举权的性质》一文中,也用了大量篇幅探讨“选举权是权利还是权力”“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还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等明显带有法理学印迹的问题。
在《宪法权力解读》一书中,我注意区分了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关的权力、国家权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解析了国家的权力和权利、议员的权利和权力,并重点论述了宪法权力与宪法权利的关系;同时从法理学上的“法律体系”视角出发,在议会立法权以及依法行政的“法”是什么法等篇目中,试图进一步厘清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谱系和各自的不同功能,提出法律应是规则之治而非原则之治,我们目前要特别警惕把依法行政搞成“依法规”行政或“依规章”行政而不是依“法律”行政。
在我多年的宪法学研究中,很多时候是从法理学视角“发现”宪法问题的,而这确实要感谢那几年对法理课的讲授。
三、通过阅读发现问题
阅读可以启发思考,应该是很多人都有的体验,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对同一个问题的集中阅读,就更是如此。有时候因阅读而受到启发从而确定了选题——在阅读中发现问题,进而想到某条线索、某个角度、某种思路。
例如,我在2012年3-4月写作“民主集中制”(宪法第3条)一文的过程中,阅读了许多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文章和书籍,包括毛泽东、邓小平的相关论述,发现不仅在教材上、而且在一些学术文章中,我们对民主集中制的阐释基本上都是按毛泽东对民主集中制的论述框架进行的。于是4-5月反复阅读了《毛泽东选集》1-5卷中关于民主的论述,进一步发现对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思想的传统解释有很大的片面性,甚至没有抓住要害,如他对民主的理解主要是“让人讲话”,后经过仔细梳理,发现他讲的民主其含义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有时是指一种民主咨询,有时又等同于民主监督,有时则是指民主权利,建国后他又将民主解释为小民主,甚至大民主。当时强烈地感受到有必要系统地整理一下毛泽东关于民主的论述,这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毛泽东的民主观,而且有助于理解毛泽东的治国理念——那可是影响我们几十年历史的思想根源啊!于是我7-8月写出了30000字的《毛泽东的民主观》。
接下来想进一步写毛泽东的专政思想时,却有点写不下去,除了罗列他有关专政的讲话内容外,似乎没有太多思路。这时候他1956年对邓小平的那段著名批评引起了我的注意(河南某地因修飞机场而强迫农民搬家,“邓小平你也有一个巢,我把你的巢搞烂了,你要不要叫几声?”),觉得毛泽东和邓小平确实很不一样,联想到他们处理事件的不同方式,又不免疑惑,他们对专政的理解到底有何不同?可否比较一下?并进一步想,不仅在专政问题上,还有其它方面,他们的区别究竟是什么?毛泽东似乎是为弱者讨公道,邓小平明显是为能人提供空间,毛泽东发动群众搞经济(全民大炼钢铁),邓小平主要依靠专家搞“四化”,毛泽东强调阶级斗争为纲,邓小平大力推动社会小康,但他们也有相同点,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那是邓小平改革开放的底线。总之,邓小平对毛泽东思想有继承,有纠正,但继承了什么,纠正了什么,还需要好好梳理。
这样很自然地在2013年夏天写完关于毛泽东民主思想的论文后,开始看《邓小平文选》,有些学者认为邓的经济体制改革成绩斐然,政治体制改革则乏善可陈(似乎什么也没改),我通过读《邓小平文选》,认为这一评价过于简单化,同时也对他的政治体制改革究竟想要改什么、事实上又改了什么等等问题产生了好奇,好像还没有人系统地梳理过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当时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选题,于是写了一个提纲,2014年用近一个月的时间完成了35000字的《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思路之探讨》,认为邓小平的政治体制改革设想前后有较大变化,后来的改革内容大体集中在三方面——基本废除了干部队伍的终身制、开始建立党政干部责任制、提出并初步尝试了党政分开。写完后正逢电视连续剧《历史转折中的邓小平》在央视热播,我于是将稿子投给《领导者》杂志,很快就发表了。
这种阅读有点像思想史的整理,通过阅读一个人的著作梳理出他的思想脉络,其中有学术的乐趣,也有灵魂的对话。有些人认为关于中共党史或中国现代史的研究,必须有一定身份、知道一定内幕才能写出有价值的文章,对此我不敢苟同。“披露内幕”不是没有意义,但那不等于学术研究,学术研究应该是在掌握一定资料的基础上,贡献学者的洞察力和分析判断。从我自己有限的经历来看,这几篇文章的写作主要是在反复阅读《毛泽东选集》(1-5卷)和《邓小平文选》(1-3卷)的基础上完成的,也就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文本解释之方法,由读法条到读文章,异曲同工。【2】
四、在社会热点中发现问题
我一般是不喜欢、也不擅长追随社会热点的,往往只顾埋头干自己的活,对外界环境和周遭变化反应较为迟钝,跟不上,总是慢一拍甚至慢几拍。
但也有例外,因各种机缘巧合,赶了几次“时髦”,蹭上了“热点”,以此为切入口撰写出了相关文章,有的还是组合拳。
如围绕“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所写的三篇论文,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这在当时是一个大动作,也是一个大新闻,一时成为媒体和学界的追逐热点。我因为之前写过国家主席的几篇文章,因此马上意识到这是将国家主席实权化的一个重要步骤,涉及重大的宪法制度问题,于是2014年1月18-19日写了一篇1500字的短文《修宪建议: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入宪》,直接发表在网上(这样比较快),提出如果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就应当修宪,将其纳入宪法规范,后来在此基础上将文章扩充到10000字,进一步提出由国家主席出任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不仅是国家主席实权化的重要步骤,而且是对整个国家政体作出的调整,并围绕着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性质、地位、权力范围以及修宪、立法等问题展开了进一步论述,并在2014年3月20日“社会管理与改革道路”的会议上做了发言,反响很好。后来围绕这一主题形成了3篇论文,即《国家安全委员会与50年代最高国务会议之比较》《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之探讨》《从宪政视角看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设置》。
另一个典型例子是围绕“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而撰写的一系列论文,最终形成了近10万字的一项专题研究成果。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至此监察体制改革开始启动。我当时意识到这一措施涉及宪法上的诸多重大问题,而且是我最关心的政体问题,因此马上予以关注。2017年1月14 日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举办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专家研讨会上做了题为“简析制定《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的必要性”的发言(约2000字),提出不仅需要制定《监察法》,而且还需要制定《监察委员会组织法》,这两部法律有所差别,难以相互替代,后在此基础上形成了6000字的《关于监察制度立法问题的探讨》; 2月13-19日写了12000字的论文《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兼论宪法“总纲”中政体条文的修改》,对宪法第3条的政体规范做了详细分析,由于对该条内容非常熟悉,课堂上组织过讨论,自己也写过文章,因此对监察委员会纳入其中后会带来什么变化,能够很快做出判断,写起来比较顺手;3月13日-4月28日又写了18000字的《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解析了监察委员会与人大及“一府两院”的关系; 6月18日--7月5日写了20000字的《政体变化与宪法修改:监察委员会入宪之讨论》,提出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涉及到我国政体的变化,并归纳出通过修宪变更政体的四种模式,认为政体有基本板块(如立法、司法、行政、国家元首)和非基本板块(如宪法法院、监察机关等)之分,这些板块的增减和大小之调整就是政体的变化;同时对学界莫衷一是、自己也曾十分困惑的法官和人大代表是否应属于监察对象这一问题,经过反复思考,写出了约4000字的《中国监察权行使方式应有主动与被动之分》(与苏艺博士合作),等等。这一系列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文章不在自己原有的写作计划之内,是临时增加的研究项目,因为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触及到我一直非常关心并视之为宪法学核心内容的“国家政体”问题,因此觉得要发言,有话说。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其中的宪法问题已乏善可陈,对其中的大量刑诉法问题又不懂,因此很自然地没有再继续关注。
我不喜欢追随热点,赶时髦,但也不刻意排斥热点和时髦,关键还是要看时髦的热点话题是不是自己关心的问题,是否与自己的研究兴趣“对路”,时髦的并非一定就肤浅,热点也并非都是闹点,对时髦的热点问题也可以写出学术性较强的文章。
但说实话,“赶时髦”的文章确实比较好发表,有时甚至会有约稿、组稿,如果自己内心没有一种定力,就有可能被牵着鼻子跑,什么时髦写什么,约稿必应;长此以往,很可能毁了自己的学术前途,而要坚持学术标准,并不容易,可能代价很大。何去何从,自己选择吧。
五、在命题作文中寻找兴趣点
我一般比较“怕”命题作文,那是要你“无感而发”,而我喜欢“有感而发”。“有感”就是有感觉,有兴趣,有好奇心,这是创作的根本,没有这个似乎就没有研究的动力,就可能是无病呻吟,或是为他人做嫁衣裳。学者不是秘书,不是宣传干部,学术研究需要具有很强的“自我”意识,要在自己和研究对象之间建立起亲密关系——兴致勃勃地观察它、分析它、琢磨它,上看下看左看右看,原来每个问题都不简单,都耐人寻味,都魅力四射,都令人欢喜令人愁,这样才能真正进入研究角色。
但凡事也不能那么绝对化,有时候命题作文和自己的兴趣正好能对上,有时候命题作文有一个较为宽泛的范围可供选择;当然,如果在这个范围内还是找不到自己的兴趣点,那最好还是不要勉强为之(不可能写出好东西),不过很多时候是可以在这个范围内找到一个点、一条线、一个令你觉得有意思的切入口的。
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为参加学术会议而写的论文,这是“逼人”写文章,但一般来说会议的主题都比较宽泛(尤其是年会),即使是只有一个主题(如小型专题研讨会),通常也不会限定一个题目,仍然有一定的选择空间。
如2003年6月20日我收到童之伟教授的邀请,6月30日参加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孙志刚案与违宪审查”学术研讨会,这种小型会议每个参会者都必须发言,收到邀请后的当天我就开始写发言提纲,之后几天抓紧查阅资料,写出了《孙志刚案件的启示:违宪审查还是违法审查》(10000字),认为该案是违法审查而非违宪审查,并提出了二者的区别所在,建议将“违规审查、违法审查、违宪审查”分三步走,在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前应先建立违法审查制度作为铺垫。后来在此基础上又写出了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有关的两篇论文,即《“依法行政”的“法”是什么法?》和《规则之治,还是原则之治?——我国目前立法工作的重心探讨》。童之伟教授很关注时局,善于抓社会热点问题,经常围绕热点召开学术会议,随后将会议发言刊登在他主编的《法学》杂志上,我后来还有幸几次受他邀请参与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每次都是时间紧,任务急,“逼”着你几天内交出发言提纲,这对于思考能力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又如2004年的比较法年会在武夷山召开,我当时很想去参会,但因为外语不好,几乎没有写过比较法方面的文章,为此思来想去,最后选择了比较德国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一角度。因为违宪审查是每学期课堂上重点讲述的内容,自己也写过一些文章,对违宪审查的两大模式(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也比较了解,想着应该不会有太大困难。但后来在写作过程中却焦头烂额,有些具体的制度怎么也理不清,对有限的中文资料反反复复地看,反反复复地琢磨,发现很多内容没有讲透,关键的问题往往一笔带过,平铺直叙的教材式介绍却连篇累牍,最后很费劲地写出了一篇自己还比较满意的文章《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至少不是囫囵吞枣似的生搬硬套,而是在理解的基础上尽量用自己的语言进行表达,并且由此发现了一些新问题,对一个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有了更深切的体会,这也为我后来结合中国国情分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模式的选择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为纪念澳门回归10周年,2008年的比较法年会于7月24--26日在澳门举办,主题为“一国两制实践中的法律问题”,4月我得知会议信息后,开始思考参会论文主题,由于之前对澳门《基本法》和有关制度都不太了解,一时找不到切入点,不免有些怅然。后来无意中看到电视上特首进京述职的新闻报道,不由得灵机一动:特首述职在《基本法》上是怎么规定的?查阅的结果是没有规定,这就有点意思了。之后我饶有兴致地对十年来港澳特首述职的公开报道进行了收集和整理,在此基础上归纳出特首述职的内容、范围、对象等等,并提出应尽快制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述职法》。这篇文章除了最初选题时有些困惑外,后来的写作都比较顺利,在大会的发言也受到好评,大家都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选题(这篇文章的亮点主要在选题)。
类似的“命题作文”还有,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贺海仁博士2005年约我为他主编的《公益诉讼》写一篇违宪审查的稿子,我也一直想对自己“违规审查、违法审查、违宪审查”的思路做进一步梳理,于是在11-12月写了《对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审查体制的分析》一文,对我国宪法中确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审查体制中哪些属于违规审查、哪些属于违法审查、哪些属于违宪审查做了分类和解析,他当时要求写8000字即可,我却写了28000字,问题越写越多,有点收不住的感觉,好在他没有规定文章字数的上线,那是一次愉快的合作。此外,2003年6月承蒙《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刘晓荣女士约稿,促使我7月交了“作业”——《宪法中的国家权力》,2006年在一次学术会议后张翔博士欢迎我对他文章的商榷也促使我7月“赶”出一篇文章。这些“命题作文”其正面的积极促进作用都是毋庸置疑的,与其说是“命题作文”,不如说是愿打愿挨的心甘情愿,与“有感而发”并不矛盾。
六、在实施写作计划的过程中发现新问题
学术研究的成果不一定都是来自有灵感的写作,有时候也可以制定写作计划,按计划来写。但最好是自己给自己订计划——说明自己内心有愿望,有热情,如果是来自外界的计划要求(领导、单位、集体等),自己是被动接受(如做课题),则可能缺乏创作的冲动,难以产生好作品。当然也不排除有的人开始时是被动接受,但后来逐渐产生兴趣,深入进去,从而写出了高质量的论文(也不排除有的人给自己定计划时设想的很好,但中途遇难而退,最后前功尽弃)。以我的体验,比较喜欢自己给自己定计划,对外来的任务则本能地有排斥情绪(除非预留较大空间)。
大约在2003年秋天我开始计划围绕宪法学的基本原理问题写文章,2004年撰写了8篇,2005年又撰写了6篇,2007年汇集这些论文,出版了我的第一本专著《宪法原理解读》。
紧接着开始了第二本书“公民权利”的写作,如果说对“宪法原理”问题的探讨在主题方面还有点零散的话,写“公民权利”之前对即将开始的写作,其计划性已经十分明确——把宪法权利一个一个往下写,如平等权、言论自由、结社权、选举权、宗教自由、集会自由、受教育权等等,当然作为一本书,还需要有公民权利的原理部分,这也是我很感兴趣的内容,如宪法权利与法律权利、宪法权利与宪法权力、人权与民权、宪法权利但书与宪法义务、宪法权利冲突与法律权利冲突等等,2010年出版了第二本专著《宪法权利解读》。
当然,这种计划在制定之初往往只是一个大概的轮廓,具体的范围是随时可以调整的,有些原来想写的内容因各种原因可能最后没有写成(如诉权、罢工权等),也有些原本没有计划写的内容却因各种机缘巧合促使其“出笼”了(如生存权、妇女权利等)。至于先写哪篇后写哪篇也不是完全有计划的,有时候根据参加会议的需要,有时候根据同行争议激发的灵感,也有的是将以前的文章收入书中——如早在2004年10--11月就写了劳动权问题(9000字),因为2005年要参加一个会议性质的研修班,于是结合自己在平时讲课中讲到的关于劳动权问题(劳动是权利还是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等等)有感而发,写成了此文,当时刚刚开始“基本原理”一书的写作,还没有想到后来会有“公民权利”一书的问世,2009年对《宪法权利解读》一书统稿时才将此文收入书中。
这种写作的计划性表明对自己“发现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自信,因为写之前可能并没有什么灵感,没有写作的冲动(只有写作的计划),没有发现什么新问题,但是相信自己在阅读有关书籍和材料之后会有所发现,会找到切入点,从而写出不同于该领域已有成果的新内容。如在写平等权时,开始写作后才对“平等权”是一项“权利”产生疑问,最初我倾向于认为平等是一条原则而不是一项权利,但论证过程中又不能完全说服自己,后来改为“平等既是一项宪法权利,又是一项宪法原则,但它首先是一项宪法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由计划而产生出的作品在创造性方面可能略为逊色一些。如《论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一文主要是对各种案例的梳理,由于我国缺乏依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实践,因此所阅读的案例基本都是国外或海外的(主要是美国的,有个别是香港的),但对我们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以前在讲课时只大体提及在集会游行示威中不得使用暴力以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这样一些大话(再加上一点举例),但在活生生的案件里禁止的都是一些具体的行为,于是我将它们分门别类,试图寻找其中的界限(禁止的范围)。就像理一团乱麻,很需要耐心和细心,但这本质上是一种归纳性的工作,虽然是别人没有做过的归纳,且其中不时夹杂着自己的一点议论,但从整个文章来看,创新性还是有所欠缺的。
这种计划能不能如期实现也是一个问题。如在写《宪法权力解读》一书之前,也是计划将“宪法权力”一个一个写下去,但效果远不如“宪法权利”的写作那么理想,因为宪法权力的内容要庞杂得多,虽然自己也很努力,但真正写的比较满意的是“议会权力”一章,最有特色的是国家主席和军事权两部分,在这些我国宪法学界很少触及的领域,我尽量做了相对较为深入的探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填补了我国宪法学界的一些空白,可惜后来因《宪法权力解读》一书的字数超标,且那时已计划再写一本关于中国宪法问题的书,因此决定将“国家主席”部分放到后一本书中去而未收入《宪法权力解读》。但其它章节如行政权、司法权以及地方权力的内容和范围,因内容太庞杂而几乎无法驾驭,因此只是初步涉及,草草收场,2011年10月统稿时颇有力不从心之感。
这也是对“计划写作”的一种讽刺吧,以为计划写什么就能真的写成什么,没有灵感也可以人为地激发出灵感,违背“有感而发”的原则,本质上与“计划经济”是相似的——虽然“计划经济”是一方给另一方定计划,“计划写作”是自己给自己订计划,但相信一切均可以通过人为的计划加以实现,这一点是相同的。在文化领域,在高度个体化的创造性劳动中,这种无视“创作自由”、轻视作者内心感受的学术模式值得警惕。
就写作的“计划性”这一点来说(不是写作状态),有关“公民权利”的写作是一个高峰,而“国家权力”的写作则是一个滑坡。这是一个教训,还是应该回到自己更喜欢、更擅长的以问题为导向的写作,有问题、发现了问题才写,反之则不写,不要硬性给自己制订写作计划,不要强己所难。
七、在旅行中发现问题
我喜欢旅行,主要因为旅行让我心情好,欣赏美景,放松心情,开阔眼界,满足好奇心。旅行对写作的意义,于我来说总体上只是一种调剂,一静一动,一内一外,一儒一道。由旅行而直接触发写作灵感是比较少见的,但也不是没有,记忆中有两次。
一次是2003年12月12号下午一个人逛颐和园时,看到斜阳照在冰面上,三三两两的人在冰面上走动,像剪影一般,突然觉得他们的身影从侧面看很像一个“人”字,原来“人”的象形文字就是人走动的样子啊!由此浮想联翩:“动”是人的本性,静止的人其形状站着是“l”,躺下是“一”。人是一种“动”物,不让人动是违背人性的,但人也不能乱“动”,所以法律应规范“动”的秩序,为人们的“动”制定规则,而宪法的本质是防止掌权者“乱动”,“要使全社会动而不乱,首先是全社会的指挥者不能乱”,宪法“专门针对的是公权,是规范掌权者如何行动的规则,是防止国家最高公职人员‘乱动’的法律。”
那天虽然冰天雪地,但心情特别好,有一种“开窍”的感觉——读自然法这本书真好,并有一种创作冲动,要为此写篇文章,于是2004年1月19-31日写了一篇20000字的论文《宪法学是制度学,也是人学》,开始只是想写“宪法学是人学”,后来发现还应当涉及制度,因此又加了一部分“宪法学是制度学”。
另一次是2014年10月1日,到了湘西芙蓉镇,开始也就是一般地走走逛逛,后来在无意中看到关于湘西土司的介绍,大意是在土司统治时期,当地只需向中央政府称臣纳贡,其他事情均由土司自治。脑子里当即闪过一个念头:这不就是我们宪法课上讲的联邦制吗?地方政府在政治上只要承认中央政府的合法地位,不闹分裂,不要求独立,经济上适当交税,其他事务就基本自行管理,这些都是联邦制的基本要素呵,至少不是单一制的特征,不是说我们自古以来都是单一制、都是中央集权吗?看来也不尽然啊。中原地区主要是单一制,汉族主要是中央集权,这应该没有错,但问题是中原地区、汉族并不是整个国家啊,即便是国家的主流,是基本的制度,也不等于是全部呀,在中原以外的其他地区,不要说边疆,就是在湘西这样较为偏僻的地方,土司的统治是王朝批准的,地方自治的特点也很明显。土司制度是否可以说明,中原王朝和一些少数民族的关系是中央高度放权,承认土司对当地统治的合法性?这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结构形式吗?并非绝对的单一制或绝对的联邦制,而是单一制为主、联邦制为辅(允许少数地方实行高度自治),二者不是对立而是共存的、统一的……
由此浮想联翩,并为这一“新发现”而兴奋,回京后兴致勃勃地开始写文章,当时并没有字数的压力,想着也就3000-5000字吧,但事实上却远非那么简单。资料越看越多,专门买了一批书,如饥似渴地阅读,却仿佛陷入泥潭,发现自己无意中闯入了另一个博大精深的领域,那是我并不熟悉的中国古代历史,如涉及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历史演进,我发现西周时可以说由邦联制变成联邦制,秦朝又将联邦制变成了单一制,还有我很陌生的土司制度。这篇文章写得非常吃力,好在最后还是勉强完成了(即《从土司制度看我国历史上结构形式的多元性》)。
除了这些文章外,其它在旅行中的一些感受也或多或少地影响到自己的一些观念,无形中对写作也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如许多次参观革命纪念馆、烈士陵园之类的地方,都令我对死亡、对生命权、对社会的苦难、人民的付出有所反思,唏嘘、沉重之余,进一步坚定了我反对战争、反对暴力革命的信念,这些信念可能在写作时无形中渗透到了有关文字中。
注释:
【1】还有一点,即“以教学带动科研”,因已发表于2021年1月5日公众号《宪法案例研习》,故在此略去。
【2】当然同时也参考了其它一些书籍和文章,如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毛泽东著作选读》,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黄炎培著:《八十年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席宣、金春明著:《“文化大革命”简史》,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胡乔木著:《胡乔木回忆毛泽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傅高义著:《邓小平时代》,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毛毛著:《我的父亲邓小平》,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以及部分学者的学术论文。但总体上说是以《毛泽东选集》和《邓小平文选》为主的,这从文章中绝大多数注释出自于这两处便可以看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