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3日中午,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规划的经验与方法”科研沙龙第二期在凯原楼B102会议室顺利举行。
本期沙龙邀请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主讲,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彭錞主持。
陈兴良教授以“学术研究的承继性和建构性”作为报告主题,结合自身四十年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真切体验,针对大学教师的基本职责、学术规划的方式方法、学术话语的承继性、学术图景的建构性等话题进行分享,展现了从“接着说”到“往下说”、从“刑法哲学”到“刑法教义学”的学术生命历程。
作为一名大学教师,我们需要完成两项本职工作,这就是教学与科研。教学就是讲课,授业传道;科研就是写作,著书立说。简而言之,教学与科研就是说和写。讲课和写作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技能,同时具备这两种能力,做到能说会写太不容易。对于讲课和科研,我以为科研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因为讲课是讲授某个学科的基础知识,因而内容较为稳定,一次备课以后对教案适当增补即可,讲课耗费的主要是时间。但科研则不同,无论是论文还是专著,其内容是时刻更新的,需要不断阅读、思考和写作。因此,我们需要在科研上投入更多的精力。
其实,无论是讲课还是写作,都是一种熟练工种,需要持之以恒地坚持,熟能生巧。当然,相对于讲课是既有知识的口头表达而言,科研具有知识的创新性,因此,科研对于大学教师来说是体力与智力的双重考验。教学内容的稳定性与科研写作的创新性形成了一定张力,大学教师应当强化学者的身份,将科研与写作当作本职工作。
1学术研究的不可规划性
今天座谈的一个关键词是“学术规划”,但学术研究到底是否具有可规划性,本身就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什么是规划?规划是指事先将某项活动进行筹划与安排,例如召开会议一般都有议程,这就是会议的规划。但学术研究并不是召开会议,不可能具有事先的详细安排。学术研究类似于探险,是一种对未知事物的探究,它可以有准备但不可能有规划。学术研究者进入某个学术领域,如何进行学术研究以及能否取得学术成果,其实都是不可预知的。因为在学术研究中存在太多的不可预见因素,除了个人自身的努力以外,还受到各种智力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制约,我们不知道自己能够走得多远。因此,正如人生不可规划,学术也同样是不可规划的。
以我个人的经验来说,走上今天这条研究刑法的学术道路就完全是偶然的结果。在1977年报考大学的时候,我的第一志愿是北大哲学系,第三志愿才是北大法律系。但因为我当时在公安局工作,所以就被录取到北大法律系。来到北大,由于没有法律的书籍可读,因而读了较多的西方哲学史的书,例如康德、黑格尔,由此打下来较好的哲学基础。在1981年毕业时,我选择考研,理想方向是法理学,在上沈宗灵老师《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时,还写了一篇在中国倡导法哲学的文章,十分幼稚地建构了中国法哲学体系。但最后报考的时候,因为某种偶然原因,报考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刑法专业。在开始学刑法的时候,我对刑法完全没有感觉,在研究生的第一学年,我还在写天人合一的哲学论文,还帮龚祥瑞教授整理了《中国文官制度》一书。
直到第二学年,高铭暄教授给我们上刑法专业课,才激发起我对刑法的兴趣,并开始撰写刑法论文。因为当时1979年刑法刚开始实施不久,我国刑法学研究还停留在条文解释的状态,刑法研究的学术含量很低。我的感觉是刑法的书太容易懂了,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学术门槛太低。因此,我就想写一本一般人读不懂的书,提升刑法的理论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我完成了《刑法哲学》一书,这是我经过硕博6年的学习,除了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以外的一部具有代表性的著作。
《刑法哲学》一书是1992年出版的,在该书的后记中我提出了“刑法研究专业槽”的设想,认为:作为一门严谨的学科,刑法学应当建立自己的专业槽,非经严格的专业训练,不能随便从事相关研究工作。这既是维护刑法学的学术性的需要,更是维护刑法学的科学性的需要。专业槽的提法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刑法学的浅薄性的不满,对刑法学的学术性的向往。当然,这一提法也受到质疑,因为作为部门法学,刑法学的实用性是一再被强调的,而理论联系实际也被视为研究方法。在这种情况下,过于强调刑法的学术性就被视为异端。但我认为应当追求理论对实践的引导性,刑法理论不能尾随立法和司法,而是应当引领立法与司法。《刑法哲学》一书虽然号称哲学,但其实还只是现有刑法研究成果的总结与集成,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哲学。因此,在该书的结束语中,我提出了“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和“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的划分,认为本书可以被归之于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的范畴,我写到:“对于我来说,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是一种永恒的诱惑,也是将来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课题。”
也就是说,在我完成《刑法哲学》一书写作的时候,我已经意识到了它的局限性,因而提出了下一步的写作目标。在这个时点,我具有一个学术愿景,就是“接着写”。因此,在1996年和1998年,我又分别出版了《刑法的人性基础》和《刑法的价值构造》这两本所谓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著作,它距离实定法更远,在这两本书的写作中,我没有引用一个刑法条文,号称是“没有刑法条文的刑法书”,就是为了彰显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相对于实定法的超然性。
虽然这三部刑法哲学的作品似乎是按照一定的学术规划完成的,但事实上这是在当时我国刑法理论状态下不得已的选择。因为在上个世纪80年代直到90年代中期,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处于一种封闭状态,可供参考的学术资源还是上个世纪50年代从苏俄翻译出版的刑法教科书和个别专著,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苏俄学者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因此,在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理论确实是相当落后的,甚至滞后于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但由于没有德日和英美的刑法理论书籍可供参考,因而在刑法教义学这条道路上很难走下去。然而,刑法哲学可以避开对刑法教义学理论与方法的依赖,直接从哲学社会科学中吸取学术养分,由此我在不自觉中走上了后来苏力所称的“社科法学”的道路。部门法学的主要功能还是解释法条,为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引导。这种研究进路我最初称为“本体刑法学”和“规范刑法学”。
后来,随着德日刑法知识的引入,才开始采用“教义刑法学”这个概念。我国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引入德日刑法学的,德日刑法学主要就是刑法教义学,包括教义学的分析方法和一整套刑法话语体系。在此基础上展开我国刑法的教义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刑法学术水平。尤其是随着对外学术交流的开展,我国获得了与德日刑法学者平等对话的平台,由此促进了我国刑法教义学水平的提高。目前,我国基本上已经初步建构了刑法教义学的理论体系,各种刑法论文、专著和评注等作品的出版,形成了一个刑法教义学的学术生态。在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学术的发展受到刑事法治制约,并且需要具备一定社会条件。在这当中,作为研究者个人只有能够顺应时代的学术发展方向,才能发挥自己的学术潜能。
以我个人为例,以1997年刑法修订为标志,我完成了从刑法哲学向刑法教义学的学术路径的转向。这一转向之所以发生,也是和各种外界因素相关的,并不是完全的个人选择。首先是随着刑法修订,尤其是刑法中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为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提供了规范基础。我在1997年刑法颁布的这一年出版了《刑法疏议》一书,是对刑法的逐条解释,由此从刑法哲学回归刑法解释。此后,我在2001年出版了《本体刑法学》、2003年出版了《规范刑法学》、2009年出版了《判例刑法学》、2010年出版了《教义刑法学》,由此形成以我国刑法为中心的刑法教义学的研究系列。
学术本身虽然具有一定的不可规划性,但并不意味着研究者只能随波逐流,消极无为。事实上,在每个历史关头,个人还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把握自己的学术命运,甚至引领学术潮流。这里需要的是研究者个人的学术感悟力和学术敏感性,能够最先感觉到学术风向的变化,并走在学术前沿。
现在社会上存在两个十分流行的词汇:一个是“学术前沿”,另外一个是“领军人物”,二者都是军事术语。“前沿”是指军事上的前沿阵地,也就是距离敌人最近的地方。引申为对学术研究状态的描述,“前沿”是指处在学术研究的尖端,也就是所谓领风气之先。在军事上,前沿是具象的,是指最接近敌人的位置,因而是可以触碰并容易把握的。但学术前沿则是抽象难以把握的。对学术前沿的认知需要深厚的学术功底和敏感的学术判断能力。“领军”在军事上是指统领全军的将帅之才,但学术上的领军则是指处在学术前沿,身先士卒地从事学术研究,并且组织他人共同从事学术研究的学者。由于部队是有组织、成建制的,因而领军人物具有职务和与之相匹配的职责。但学术上的领军人物则是非建制的,依靠口碑建立起来学术声望,学术上的领军人物除了自己的研究团队具有直接的组织管理关系以外,对于同一学科的其他研究者并没有制约,只有通过学术声望或者声誉获得感召力,才能成为学术领军人物。
2学术话语的承继性:接着说
学术活动并不是孤立的个人的求知活动,它是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向前延伸。这就是所谓“接着说”,也就是接过前人的话语往下说,在某种意义上,学术活动是与他人对话。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古人也包括今人,既包括本国人又包括外国人,学术具有跨越时空的性质。因此,学术研究必然从他人的最后一个脚印开始,接着走下去。在开始做学术的时候,我们首先要读书,通过读书,掌握本学科的全部现有知识,以此作为治学的基础。如果对本学科的现有知识没有充分了解,学术研究是不可能取得成果的。离开了他人的知识,贸然进入某个学科进行所谓学术研究,只能是自说自话。因此,接着说的反面是自说自话。自说自话是另起炉灶,自创一套话语体系。自说自话无法与他人之间形成对话,因而不是学术,学术一定是在与他人对话过程中获得成长。没有学术传承的作品,往往是孤芳自享,既无来龙又无去脉,因而无法与之交流。
在我看来,学术话语的承继性要求学术研究者应当具有历史意识。所谓历史意识是指将自己的理论研究置于一定的话语传承体系之中,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展开学术论述。因此,在写作之前,首先要对某个专题进行综述,梳理前人的已有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再将学术向前推进。在我国法学界,综述方法是我的导师高铭暄教授首先倡导的,我是第一批综述方法的受益者。其实,任何一个学科的理论研究都需要综述,高铭暄教授的综述方法是受到医学研究的启发。上个世纪70年代,中国人民大学的建制撤销以后,高铭暄教授被分流到北京医学院研究医学史。高铭暄教授发现从事医学研究的学者都十分重视综述。其实,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都将综述放在一个最为重要的位置上,以此作为学术研究的前置性条件。因为自然科学研究中的创造发明只有第一,没有第二。因此,每个研究者要时刻关注他人的研究进展情况。如果他人已经研究出成果,其他人的研究就变得毫无意义;如果继续研究,就成为无用功。在这种情况下,对学科研究进展的最新状况的综述就显得十分重要。当然,在自然科学中,由于其结论的客观性,学术评价是容易的,因而就减少了学术资源的浪费。但对于社会科学,包括法学来说,其结论带有价值性,因而对学术成果的评价难免具有主观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学术必须以他人成果为起点”这个在自然科学中的铁律,并不认为理所当然。因此,低水平的重复也就在所难免。而刑法教义学的严格训练就要从综述开始。
综述的目的是要确定研究的起点。因为,为了流畅地与他人对话,我们就必须知道他人说了什么,他人说的东西都写在书里,因此唯有读书才是开展学术研究最为重要的准备。正如盖楼的时候首先要挖地基,而地基的深度直接决定了可盖楼层的高度,读书的广度直接决定了一个人将来取得学术成就的高度。当然,通过读书理解前人,掌握现有知识,是为了在学术上的突破和创新,因此不能对前人迷信、被前人所束缚,这就是要读活书而不是读死书。
学术研究的历史感是要把对现在问题的探讨,带入到历史语境之中,从而增添学术研究成果的厚重感。德国作家埃米尔·路德维希写过《尼罗河传》一书,这本书的副标题是“一条河的传奇”。虽然尼罗河是一条大河,但路德维希写活了尼罗河的历史。对于自然是如此,对于人更是如此,对于法律也不例外。因此,评价一篇论文的成熟程度,就看这篇论文是否具有历史感。只有写出历史的厚重感的论文才是一篇成熟的论文。因此,在学术研究中对于每个问题都需要进行综述,通过综述提炼问题的发展脉络,在每一篇论文中都要读出学术史的感觉。
通常我们把文体区分为叙述文和论述文。叙述文是描述性的,文学作品通常采用叙述文的文体;论述文则是论辩性的,社科论文,包括法学论文通常采用论述文的文体。这样一种划分不能说是错的,但不能将它绝对化。其实,在社科论文中,虽然论辩或者论证是主要内容,但并不是说论述文中就不需要叙述性。事实上,法学论文的资料梳理也就是综述部分,主要采用叙述方法,因而叙述能力就成为写好这部分内容的关键。另外,学术史的作品,也是以对学术发展的基本脉络为核心线索所展开的叙述。作者如果没有很强的叙述能力,是难以写好此类论文的。我的《本体刑法学》一书的代序的题目就是“一种叙述性的刑法学”。在代序中我指出:“我尝试着将一种论述性的刑法学转换为一种叙述性的刑法学。”“论证性的刑法学”是指在批评现有理论的基础上确立自己观点的一种刑法理论表达方式。“叙述性的刑法学”则是指以陈述刑法的一般原理为特征的一种刑法理论表达方式。我的《本体刑法学》一书以叙述刑法通说为写作目标,展开刑法本体的内容,尽量回避论辩,将不同观点作为资料在注释中展示。当然,这只是一种尝试。法学论文中的内容都是存在于一定时间过程之中的,因而我们在法学论文的写作中一定要贯穿时间的线索,从而使得论文具有历史感。
自然科学具有不可逆转性,法学研究随着立法和司法的发展也是向前推进的,但一部法律生效时间可能长达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相距数十年或者上百年的学者是在研究同一部法律,正如同相距上百年甚至数千年的学者面对同一个月亮或者同一个太阳,然而他们所看到的东西是完全不同的,这主要是因为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发生了变化,我们现在能够看到以前所看不到的东西。同样,对同一部法律如果研究方法发生变化,尤其是社会背景发生变化,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学研究的面貌。当然,相对于自然科学而言,法学研究的发展是较为缓慢的,对于同一个主题是可以反复探讨的。这里涉及学术积累的问题,我们不能对每一个问题都从头来起,而是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因此,主题虽然相同,但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则完全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学术研究应当避免低水平重复。对于学术研究来说,重复是最为致命的。然而,在法学研究中,低水平重复也是最难避免的。以刑法为例,其基本框架是已经划定的,那些基本范式和概念都是固定不变的。对于教唆犯,几十年、数百年前就已经有人研究,现在我们还是在研究。博士论文选题也是不断地重复。因此,如何使“题目相同但内容出新”,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任务。在此,我认为推进学术研究的高度与深度是十分重要的。也就是说,虽然是同一个题目,但现在增加了广度、提高了深度,因而才有价值。因此,学术研究的内容是随着学术发展而不断深化的,这一点从论文选题上就可以看出来。例如三十年前,我国刑法学术研究还集中在一级标题或者二级标题,但德国刑法学研究已经是三级或者四级标题,这就是理论深度上的差距。现在我国刑法学研究已经深入到三级标题或者四级标题,但德国刑法学已经深入到五级标题或者六级标题。
对于法学来说,影响学术研究的另外一个因素是法律的修订。因为法律不断修订,由此推动法学研究不断向前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法学作品就应当随着学术研究的进展而不断修订、与时俱进,延长学术作品的生命力。例如我的硕士论文《正当防卫论》是1984年完成、1987年出版的,距今已经40年。在我撰写硕士论文的时候,司法实践中的正当防卫案件都是疑难案件,存在极大争议,但刑法理论上可供参考的资料却极为匮乏。因此,我的硕士论文主要是针对从司法实践疑难案例中提炼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与司法实务极为接近,但理论水平受制于当时的时代背景。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但正当防卫仍然是僵尸条款,直到2017年“于欢故意伤害案”爆发,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介入,正当防卫制度被再次激活。对正当防卫制度,我一直在关注,并且随着立法与司法的发展撰写了一些论文。尤其是近年来,在正当防卫司法激活的同时,德日正当防卫的教义学理论引入我国,都为正当防卫制度的进一步研究创造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我对《正当防卫论》的旧作进行了系统修订,字数也从1987年初版时的20万字增加到新版的70多万字,在内容上增添了最新案例和最新资料,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正当防卫的理论成果。此外,我的博士论文《共同犯罪论》,是1987年完成、1992年出版的。共同犯罪是我国刑法学的一级标题,现在以此作为博士论文题目是不可想象的,这主要是因为当时对共同犯罪的研究水平较低,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共同犯罪理论。现在对共同犯罪的理论研究发展了,博士论文题目已经是共同犯罪之下的四级标题,甚至是五级标题。可以说,这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研究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仅专著就达60多部之多。对于共同犯罪这个专题,我并没有随着博士论文的出版而与之告别,而是一直在追踪研究,发表了相关论文。最近我完成了《共同犯罪论》一书的最新修订,字数从旧版的52万字到现在新版的100多万字,在很大程度上充实和拓展了共同犯罪的理论成果。由此可见,学术研究的承继性不仅是对前人的承继,而且是对本人学术成果的拓展和更新。
3学术图景的建构性:想象力
学术研究不仅要有历史感,而且要有空间感,这种空间感就是基于逻辑掌控力而在立体空间展开学术图景的建构能力。法学学术研究对于研究者来说,需要具备语言理解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正如德国学者考夫曼所说,法学者应当是一个实践着的语言学家,而且还应当是一个实践着的逻辑学家。更为重要的是,法学者还应当具有学术图景的建构能力。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米尔斯的一部代表作,书名是《社会学的想象力》。该书运用知识社会学的观点,并结合作者在社会阶层等方面的研究经验,批判传统学科的抽象与僵化界限,由此强调社会学想象力的重大意义。通常我们都是在文学创作中提及想象力,因为文学创作,例如诗歌、小说等题材,其内容是虚构的,因而对于创作者来说,没有想象力是不可想象的;可以说,想象力是文学创造的生命。但在社会科学研究中,通常认为逻辑能力是十分重要的,因为社科论文属于论述文的范畴,需要进行论证,而逻辑推理就是论证的基本方法。当然,逻辑建构能力是社科研究不可或缺的。在法学各个二级学科中,刑法学对于逻辑的依赖性是最强的,因而要求刑法学者具有逻辑的敏感性。但是,如果仅仅具有逻辑分析能力还是不够的,还要具有想象力。想象力的基本要求就是大胆,胡适曾经提出他的为学之道: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这里的“大胆假设”就是要发挥想象力,而“小心求证”就是要借助于逻辑推理,对假设的命题进行论证。大胆假设是小心求证的前提,如果没有大胆假设,就会受到现有知识框架的桎梏,难以突破,无以求新。所以,在法学研究中,想象力是十分重要的,突发奇想或者异想天开都是需要具备的能力。
每个学术研究者通常都是在二级学科中从事学术研究,也有少数学者是在三级学科中进行学术研究。因此,学者所在的学科范围就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在这块学术园地开展学术研究。对于法学者来说,除了理论法学者以外,其他都是部门法学者。也就是说,一个法学者只能在其所在的部门法中进行理论研究。当然,部门法的研究范围有大小之分。例如,民法学就是一个研究领域十分庞大的部门法,其内容包括民法总论、债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因此,有些民法学者可能只是从事三级学科的研究,例如专门研究债法或者专门研究物权法,这个三级学科的范围就已经足够耗尽一个学者的学术精力。反观刑法,只是一部刑法典,当然还有附属刑法,但其内容主要是分则规范。因此,刑法学的研究领域是较为狭窄的,它只相当于民法中的侵权法。刑法学不仅研究领域较小,而且学术资源主要集中在刑法总论,包括犯罪论和刑罚论。尤其是犯罪论体系,是刑法教义学的重中之重,集中了大量的学术资源。所以,在刑法教义学中,学术兴趣所向是十分集中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深耕细作,所以刑法教义学的思考就比较深,像挖井一样不断往下挖才能挖出水来。也正因为刑法的学术范围较小而且学术资源集中,所以不能完全耗尽那些精力旺盛的学者的学术能力,他们就会超越刑法领域,进入到法哲学领域。在历史上很多著名的法哲学家都是刑法出身。例如,英国学者边沁既是刑法学家,同时又是哲学家;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既是刑法学家,又是法哲学家;德国学者考夫曼既是刑法学家,又是法哲学家。
刑法学科的学术研究对哲学修养具有较高的要求,尤其是逻辑思维能力。在进入刑法领域的时候,我们首先要有法学的基本理论基础。应该说,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它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因而它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存在前置法与后置法的关系:其他部门法是前置法,刑法是后置法。其他部门法是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进行划分的,但刑法是根据调整手段——刑罚进行划分的。刑法面向其他部门法,是其他部门法的制裁力量。正因为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特性质,就决定了其思维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因此,刑法具有独特的思维方法。例如,刑法与民法相比,刑法由于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更加强调形式理性,以此将犯罪严格限制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之内,因而禁止对法律的类推适用,禁止对刑法的实质解释等。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是刑法解释和刑法适用时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则,而且也是刑法学术研究的方法论。
我们在进行学术研究的时候,不可能对本学科的每个领域都进行专门研究。研究通常是由点及面,例如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都要求小题大做,因此在学术训练的时候就对一个三级标题或者四级标题的专题进行研究,这种学位论文的写作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深入研究的能力。对于那些不以学术为志业的学位获得者来说,学位论文也许就是他的学术生涯的终结之作。但对于学术从业者来说,学位论文只是开篇之作。在此基础上,还要将学术探索之路进一步走下去。在对个别专题进行研究以后,就需要拓展自己的研究范围。学术研究成果主要以论文为载体,目前部门法学者在研究中存在一种尾随立法、尾随司法解释的现象,缺乏学术的自主性,因此我们应当强调学术研究的主体意识。在这里,并不是说部门法学者不应当以刑法规范和司法解释作为论文写作的选题,而是要将这种对法规范的研究内容置于一定的学术框架之中。而且,撰写的论文也不是“东一榔头、西一棒槌”,而是应当在一定体系观念支配下的系列研究。在论文的基础上形成专著,由此完成从局部到全部的研究过程。
在学术研究中,提升学术能力需要练就内功,这里的“内功”也就是所谓的学术功底。在具有较高学术功底的基础上,对任何问题的研究都是对某种学术思想或者学术表达的一种展示。也就是说,到达一定的学术境界,对任何一个专题研究所写出的论文都具有独特的味道或者气质。当一个学者成熟的时候,就要写自己的体系书,也就是教科书。教科书是对每个学科知识的体系性的全面叙述,要求作者对本学科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达到一定的水准。虽然教科书在学术评价中没有受到重视,这是由于过去我国教科书以主编制为主,只是对现有的学科知识的铺陈,缺乏新意,因而教科书不是著,而是编或者编著。随着个人独著教科书的出版,教科书的学术含量大为增加,形成所谓“学术型教科书”,这是值得肯定的。
对于学术研究来说,从点到面,从论文到专著,最后到教科书,具有一定的秩序性。我们不可能要求一个学者的每篇论文或者每本专著都达到较高的水准,但对于一个成名的学者来说,至少每篇论文都能达到中等以上的水平,也就是发表或者出版的水平。
这里还要谈到“成名作”和“代表作”。一个好的学者应当具有自己的代表作,形成自己的学术标签。代表作和成名作具有一定的重合,有些学者的成名作就是其代表作,但也有的学者在成名作以外还有自己的代表作。对于一名学者来说,代表作是最为重要的,也是足以反映这个学者的学术思想的。
学者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写作者,也就是作家,应当持之以恒地进行写作,不能中断。有些学者缺乏发表欲,写了论文不愿意发表,总说自己的观点还不成熟,或者论文还不满意。但任何一个学者的学术研究都是从不成熟到成熟成长起来的,不可能第一篇论文就非常成熟。而且,通过每篇论文的写作、每年论文的发表,可以显示出一个学者在学术道路上的跋涉过程,即使某些观点发生变化,也应当通过逐年发表的论文展示出来。有的学者总是说现在还不成熟,等到五十岁以后再发表。但写作是需要长时间坚持的,写作中断以后是很难接续上的。我没有看到一个人在五十岁之前没有发表过论文,到了五十岁突然成熟了,发表了惊世之作。在这个意义上说,对于学者而言,写作是一种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