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制度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形态中,国家价值体系在不断丰富,荣誉体系所涵盖的意义系统也在不断更新,因而每个荣誉的设立,都是国家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表达,是一个社会统治阶级地位的体现,代表了国家意志,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中国现代国家荣誉体系是在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的过程中确立的,是国家和社会对个体或集体成员的能力成就、牺牲贡献的肯定性评价,是在社会中进行的价值引导和对成员凝聚力创造力的激发。2017年,随着党内、国家、军队三个荣誉表彰条例及共和国勋章、国家荣誉称号、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这五大勋章奖章授予办法出台,设立党、国家、军队功勋簿,“五章一簿”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国家建设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指导下,全面形成了包括国家荣誉、军人功勋、纪念日设立、公墓建设及颁授仪式等一系列内容的完整的现代国家荣誉体系。人民成为国家建设的主体,国家象征的核心价值就是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性也被奉为国家荣誉体系的权威。
首先,“人民”是一个近代政治概念。一种政治制度只有维护人民的利益,才是一种体现人民性的制度。近代社会结束了以王权为核心的等级制,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及宗教改革、中国的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洗礼下,“人民”在国家意识形态和社会关系中的重要地位逐渐突显出来,出现了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理念的近代政治思想和学说,“人民主权作为一种价值理念获得认同,并在政治制度设计中被充分考虑,任何一个政治家都必须把人民作为政治价值主体,把人民立场作为基本政治立场,把实现人民利益作为政治追求方向”。现代平等思想孕育在“人民性”当中,现代国家的公共性远超于传统国家,对荣誉等象征资源的掌握与分配不属于某个人的权利,摆脱了以皇权为核心的私有性,而具有了公共属性,故而显现了现代政治的重要特征:国家的最高权威从私人向公共的过渡。
马克思主义从唯物史观出发发展了现代政治的人民理念,强调人民概念的集体内涵,“整体,即人民”。象征着国家荣誉最高权威性的不再是“御赐”,而是全体共同体成员——即人民的认可与授予:荣誉制度法律的制定是由人民代表大会、荣誉的评选与决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荣誉授予对象为对国家与民族作出贡献的劳动人民、荣誉的颁授也多在象征全体人民的场域由受人民委托的国家主席在人民见证下进行、荣誉的执行与承载也离不开人民的监督。应该说,人民不是现代国家的产物,相反,现代国家是人民性的产物。国家荣誉将分配对象确立为作出贡献的劳动人民,摆脱了国家名誉资源的个人所有,将全体人民纳入颁授主体与对象,既体现政权基础合法性来源的人民性,也是国家象征资源在价值分配领域体现社会主义公平与正义,因而产生了合法性,从而具备了最高权威。
其次,人民性是强调人民作为国家共同体成员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性,决定政治共同体的本质。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和基本依靠”,人民的主体地位经过法律、制度以及国家主流价值观确立下来。建立国家荣誉制度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反映人民的主体地位:从革命战争时期的军功章获得者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及改革开放以来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生产者、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者,国家荣誉的授予对象往往是平凡岗位中的有贡献者,不是贵族英雄,而是“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再次,中国国家荣誉的人民主体性就是尊重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的劳动创造,以规范的内容认可人民集体或个人对国家发展的贡献。国家最高荣誉称号一般以“人民”命名:“人民艺术家”“人民科学家”“人民英雄”“人民教育家”等,激发人民作为创造历史的力量是将人从对物的依赖发展为作为主体的人的独立性,从而在创造历史的过程中实现个体的全面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劳动创造了人本身”。马克思坚持历史前进的动力是人:“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从人类有历史开始,推动着千百年来文化进步的,就是劳动。在新中国几十年的国家建设实践中,“国家制度的‘人民性’首先表现为制度体现和尊重人民群众利益、引导人民群众参与、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在倡导创新的当代中国,国家荣誉的授予对象是一批对人类科学技术进步作出贡献的人才,意味着荣誉评价坚持把劳动与贡献作为确定人们之间社会关系与社会地位的标准,在国家最高荣誉资源的分配领域,以国家名义授予的荣誉称号将尊重劳动者的价值理念形成一种社会共识。“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创造者”,价值本身就是一个主观的评价,将人民性确立为中国国家荣誉的根本政治属性,就是对其为社会提供无差别一般人类劳动以及劳动创造价值的价值判断和评价标准的社会确认。可以说,价值论就是一种社会评价体系,荣誉称号就是对普通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作出贡献的认可。
最后,荣誉制度是对功勋荣誉的规定,但制度本身只是规范,形成完整的荣誉体系还要有授予仪式、时间空间等诸多要素以及授予者的权威才能完成。国家荣誉作为最高荣誉体系从名称、种类、授予的权威性等方面都与一般荣誉有所区别。我国最初体现国家、党内、军队最高荣誉称号的标志是“全国”二字:“全国道德模范称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五一巾帼奖章”等;2012年之后国家荣誉制度逐步规范,最高国家荣誉称号往往冠以“人民”二字,如“人民英雄”。“五章一簿”中“七一勋章”由党中央颁发,“八一勋章”由中央军委颁发,国家荣誉奖章、友谊勋章及共和国勋章的授予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再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进行颁授。功勋荣誉的颁授仪式不仅在通过法定的程序规则增强国家荣誉的庄重感与权威性,而且在时间和空间选择上也常常利用国家具有重大意义的节庆、纪念日举行来激发全民族情感上的共鸣。如颁授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的日期确定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七十周年纪念日前夕,地点确定在人民大会堂,其意义就是以国家的名义确立人民功勋的最高权威,使受勋者和全体国民感受到在共和国发展建设史上对有贡献者的肯定、感激与铭记,赋予受勋者及整个行业或团队最高的社会声誉与地位。国家最高荣誉的权威性与规范性,是创造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秩序的必然要求。这些国家荣誉的颁授由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民英雄的高度尊崇之意,体现国家最高荣誉授予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制度是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一切政治制度都是国家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的反映。荣誉授予是正式的制度理性,仪式中的礼乐比起抽象的说教更加具有超强的感染力。当国家不断发展强大,不仅对代表着国家最高权威的意义系统提出更高的要求,以激励和引领发展需要的价值调整;而且也需要通过荣誉颁授来确立国家在世界舞台中的形象与力量,顺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意义象征系统的需求。现代中国国家荣誉体系通过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这部规定国家荣誉制度权威性法律,将中华传统“礼”文化对荣典的重视以专门法的权威形式确定下来,也将代表人民力量的最高权威确立起来。
(作者系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暨国家治理协同创新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