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延平:当代中国人权的内生性发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45 次 更新时间:2023-10-16 21:28

进入专题: 人权   中国人权   转型人权   平等共享  

齐延平  

 

摘要: 当代中国人权基于自身文化主体性而内生性发展,属于转型人权而非理念定型人权,是我国宪法规范的“民生性—民权型”人权形态,与西方的“政治性—分权型”属性相分殊。在使命型政党政治引领下,诸人权发展机制结构耦合、系统运作,具备极强的稳定秩序、转危为机和创新发展能力。当代中国宪法建基于“以人权联结国家与个人”“以人权成就人”的价值之上,成功将人权整饬为社会团结、行动有序和发展向善的建设性因素。中国“国家治理主义”文化传统与执政党的使命性、国家定位的积极职责性、宪法的行动纲领性相统一,催生出积极促进人权与司法救济人权并行的宪法模式;其以人民性为人权制度根基,以平等共享为人权原则,与严重单极化和深度内卷化的西方人权形成反思参照。

关键词:中国人 权 内生性发展 民生性—民权型 转型人权 平等共享

 

当代中国人权的“发展”既不是指基于人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不是指“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而是指当代中国人权相对于西方定型人权的制度与机制重塑、价值与功能重整。当代中国人权的发展与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辅相成、同频共振,本文集中讨论的就是当代中国人权因何发展、何以发展、有何发展,以及其中蕴含的普遍性价值等问题。中国人权的发展是内生性的,是因为当代中国践行的并非某一种理念定型的人权观,而是一种基于自身文化而内生、基于现实需求而不断调整的转型人权观。[1]

一、当代中国人权发展的内生性

在人权哲学中,一直存在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争,这一争论的发生不过是本体论哲学传统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的反映。赵汀阳指出,形而上学意义上的“普遍性”等义于必然性、永恒性、确定性乃至完美性,既是“永在”的——占有全部时间,也是“遍在”的——占有全部空间。[2]先验普遍人权观念正是这种“普遍性”观念的体现,它虽然在世界人权史上发挥了巨大的思想启蒙作用,但也制造了根深蒂固的偏见与傲慢,进而引发出居高临下的人权欺凌与霸权,以及明火执仗的人权干涉与侵略。[3]与之相反,中国人权是植根于中国的文化传统、历史经验与现实需要之中。质言之,当代中国人权的发展是一种基于自身文化主体性的内生性发展,而不是朝向由西方人权定式标定的既定“未来”的发展。

(一)当代中国人权的文化主体性

要想把握当代中国人权的内生性发展特质与要领,我们就需要回归中国人权的“中国性”,实质就是回归中国人权的文化主体性。在近现代人权发展史上,西方人权与中国人权长期处于“中心—边缘”“文明—落后”“本体—他者”“冲击—回应”“主体—客体”的关系之中。这一关系图景是西方在借助工业革命先行优势对全球的殖民过程中形成的。西方文明认为自身为文明中心和文明本体,非西方文明则为处于边缘的落后的他者。费正清针对中国社会现代转型提出的“冲击—回应”模式正是建构在这一关系图景之上,且至今为众多学者所尊奉,其在当下仍具有相当的解释力。我们并不否认,在当代中国人权的发展中,“冲击—回应”仍然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维度,但需要时刻警惕“冲击—回应”模式背后根深蒂固的西方文化中心主义。柯文认为,费正清的“冲击—回应”模式将以西方为中心的、狭隘的假设引入中国问题的研究体现着西方中心本质,是反历史的,因为其对中国产生了一种以西方为中心的歪曲。[4]在西方中心主义的世界人权关系中,西方人权是“主体”性的,中国人权是需要被西方人权改造的“客体”与“对象”。这种“主体—客体”人权关系归根到底是殖民主义性质的人权关系。中国人权应由“以西方人权为基准”调整为“以中国为中心”,由对西方的“仰视”调整为“平视”(不必也不能“俯视”)。西方和东方都是普遍人权理念、共同人权价值的特殊性的呈现,是多中心的呈现,而非西方人权的单一呈现。在先被动后主动逻辑中,中国人权已走进世界人权舞台的中央。[5]沟口雄三倡导中国问题的研究应“以中国为方法”,[6]其至少有两个含义,即不但以本土化的中国为中心,而且以中国为中心研究所产生的认识论、方法论知识应成为一种“尺度”或“标准”。[7]包括人权文化在内的中国文化,如果不能摆脱殖民心态,不能确立中国中心观,那么基于内生逻辑与外来逻辑不可调和的矛盾,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与人权建设就将陷入日益深刻的内在冲突。

文化主体性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最为根本的支撑。其中,人权文化的主体性又是其核心的一环,因为人权文化建设关系着现代中国社会的文化走向、制度重塑和文明转型。中国的文化主体性不是刻意建构的,而是历史地自然演进而成的。“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生成于近现代中国‘全体优先于个体’历史逻辑、‘公性先于私性’文化传统逻辑、‘全体/个体并立’实践偏好逻辑的统一。”[8]在中国主体性文化躯体上生长出的中国人权,虽因百年前的外源性刺激而生发,但长成的一定是“中国的”人权。

(二)当代中国人权的内生制度逻辑

当代中国人权是中国文化传统、历史境遇和现实需求的逻辑统一,其内生性发展体现为其发展出了一种迥异于西方人权定式的人权形态。如果说西方人权是面向社会上层的“政治性—分权型”人权,那么中国人权就是面向每个人的“民生性—民权型”人权。西方人权思想兴起时的目标指向是单一的,即瓦解封建专制王权、确立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的人权制度保障体系。职是之故,西方人权形成了聚焦政治性权利单一指标的传统,构筑了政治上的政党竞争机制和宪法上的权力分立对抗机制,笔者将西方人权定性为“政治性—分权型”的缘由即在于此。“人权”这一西方造物传入中国之时,正值中国处于“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生死攸关之际,中国那时的首要历史课题是民族生存、国家统一和现代民主国家构建。鉴于此,中国共产党选择了马克思主义作为救国救民的指导思想,在新中国成立时确立了人民民主制度为立宪之本,以人民民主权利的充分实现作为解决人民民生的宪法法律制度基础。基于人民民主制度的人民民生这一综合性人权指标就成为当代中国人权区别于基于三权分立制度的西方政治权利单一人权指标的根本所在。我国从1912年颁行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1954年《宪法》再到现行《宪法》,虽然在文本性质和宪法确立的制度方面均有所不同,但在聚焦综合性民生、取道民权这一点上都与西方人权存在根本分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代中国“民生性—民权型”人权中的“民生”并不是孙中山意义上的“民生”,也不是当下与政治领域相对的社会领域的就业、收入、教育、文化体育、健康、养老和社保等方面的狭义民生,而是包括人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诸领域生存良好、发展良好意义上的广义民生。与之相适应,“民生性—民权型”中的民权也不同于孙中山的整体进路意义上的民权,而是整体与个体制度进路并行的民权。[9]

(三)当代中国人权的内生实践根据

当代中国人权的内生性发展之必然性还根源于当代中国人权是一种“转型人权”,而非某种理念定型人权。在中国人权实践中,我们已经放弃了偏执于某种理念化人权定式的进路,且当代中国人权的内生性发展是与中国社会持续的现代转型同频共振的。百余年来中国人权实践虽然历经波澜和挫折,但中国人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并逐步强起来的历史是人类历史上绝无仅有的奇迹,中国人生存境况之改善、尊严水平之提升幅度也是绝无仅有的,但最令人困惑不解的是,中国人权所遭受的质疑和冷嘲热讽也是前所未有的。这一悖论的发生盖因中国实践了一种不同于西方的人权发展道路。然而,西方人权定式只是世界人权版图中的一种罢了,其既没有完成福山所谓的“历史的终结”,[10]又不可能封闭人权的进步空间。历史证明,任何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从抽象的极端自由主义思潮或极“左”社会主义理念出发的人权设计只会导致人权灾难。

当代中国人权是中国悠久文化传统、中国近现代历史际遇和当下社会实践行动偏好共同作用的产物。无论是上溯到改革开放起点往后看,还是上溯到百年前时间节点向后看,整个中国社会其实一直处于现代化转型之中,而且当下中国社会的转型随时间推移愈益呈现加速、深化趋势。当下中国外部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内部面临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如何在保证社会团结有序前提下实现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基于宪法法律、基于人权的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转型是一道没有现成答案的全新课题。换言之,当代中国人权不是静态的、有定式可循的,而是动态的、处于内生性发展中的,是当代中国社会现代转型的必然维度、有机组成和自然结果。

当代中国人权文化主体性的回归既是当代中国人权内生发展的根据,又是其朝向的目标。“民生性—民权型”人权新形态有着更为深广和多元的发展维度,中国日渐深化的现代化进程为转型人权发展提供了多种可能性。这些因素支撑了当代中国人权的内生性发展,也为之敞开了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当代中国人权的内生性发展不是为了与西方人权相区别而分途、为了求新而创新,而是为了应对当下中国内生的独特问题与挑战的“中国之道”。

二、当代中国人权发展直面转型内生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11]笔者认为,“中国具体实际”是当代中国人权发展的实践场域限定、制度逻辑起点和行动取向根据,实质是当代中国转型人权所需要直面的问题与挑战。“转型人权”所直面的就是百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至今仍在持续、日渐深化的“改革转型”中的中国具体实际问题与挑战。

“改革转型”是中国社会从未有过的特殊历史进程,其搅动、催生、释放出的问题与挑战是史无前例的。从农业社会跨入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跨入市场经济体制,从自成一体跨入全球化体系,中国人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历史性巨变,其动力源“既有快速工业化、市场化、全球化、城市化等不同进程的相互碰撞,也有基于自身文化传统而生成的独特现代性诉求”。[12]短短数十年间急剧而迅猛的社会改革转型是一个“复杂巨系统”[13]工程,生成了中国人权必须面对的独特社会现实背景:其一是人权理想图景与“改革转型”社会形态之间的时空错位背景;其二是人权体系内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各领域权利,以及从东部到西部、从中心到边陲各区域权利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背景。

(一)人权理想图景与现实社会形态的时空错位

在改革转型期,中国人权必须在上述复杂背景中摸索前行。改革开放是中国经济和社会的一场历史性革命,从经济到社会、从行为到思想的改革开放催生了权利意识、开放了权利诉求、提供了权利通道,近乎是一瞬间就缔造了一个“权利时代”,[14]但中国改革开放顶层设计中还有一个“先在”的社会稳定约束性目标,“求变”与“求稳”这两个存在内在冲突的目标并存就构成了改革转型期中国人权的独特价值基础。在一个文化传统、政治目标、法律价值注重统一化、集中化和稳定化的中国社会中,作为“求变”集中体现的“人权”无疑是最具革故鼎新精神的事物。因此,在制度工具层面用人权激发社会活力的同时,还需要控制负外部性社会影响。“求变”与“求稳”交错进行的经济与社会改革开放为当代中国人权发展提出了迥异于西方的独特问题与挑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一是人权制度转型明显滞后于与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相伴相生的人权诉求的扩展和增速;二是人权理想主义与现实供给之间的巨大落差;三是人权一体推进方式与基层能力、公共意识、社会行权能力不匹配;四是人权各领域各层级多维度政策冲突;五是伴随中国力量上升愈加凸显的当代人权中国进路与西方传统人权进路之间的紧张关系。

制度供给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是一种常见现象,而在急剧而迅猛的社会改革转型期,中国人权制度滞后于日益高涨的人权诉求就更在情理之中。回观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开放历程可以发现,“渐进式改革开放”存在速度不一的两个层面的“渐进”:一是制度领域偏于保守的缓慢的“渐进”;二是远快于制度变迁的经济领域的较为迅猛的“渐进”。[15]经济上从封闭走向开放、从中央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谓迅速,以国企改革为突破口触发的社会主要构成元素的“单位制”解体也快速完成。但相对而言,作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宪法法律制度的调适却相当缓慢。20世纪90年代的“良性违宪”[16]学术争鸣,近期的“重大改革于法有据”[17]的理论探讨,实质上都是对本问题的回应。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基本权利体系完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入宪、各领域各类特定群体权利法律保障体系的形成一直是按照先开展广泛讨论、取得社会最大共识前提下缓慢而稳妥的路线进行的。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乃宪法之枢要,中国对基本权利体系的调整慎之又慎,这就出现了人权制度转型往往滞后于与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相伴相生的人权诉求的扩展和增速问题。在中国改革转型过程中,以人权保障为旨归的宪法法律制度事实上发挥了“控制阀”和“稳定器”作用。

人权理想主义与现实供给落差问题的实质是“应有与实有、主体与客体、思维与存在”[18]之间永无停歇的冲突的反应。人权理想既代表着社会行动的动因,又承载着其朝向的目标,而趋向这一目标与目的的前提是人的“当下境况”。毋庸置疑,人权朝向的“目标和目的”与人的“当下境况”之间存在永远不可同构之悖论,所以,即使是米尔恩“普遍最低道德权利”意义上的人权——其人权哲学之出发点是破解人权理想化但也仍然落入了理想化的人权窠臼。[19]具体到中国人权场景,人权悖论形成的困扰不仅包括所谓的理想化人权体系内在的必然性冲突、理想化人权体系与现实境况的一般性冲突,还要叠加基于中国自身悠久文化传统的“中国性”人权诉求所引致的冲突,“中国的家文化以及民本思想追求的是实践上难度更大的实质平等,因此是一种更具道德情怀的文化范式,连属关系则是这种文化范式的深层机理。”[20]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文化中精神层面存在极高的“道德理想主义”,讲求存理灭欲、重义轻利,而在经验层面又奉行极现实的物质主义,求欲重利、无所顾忌。极高的道德理想主义与极现实的物质主义之间存在的巨大落差意味着极大的治理困境和极高的治理风险。在人类历史上,种种“激进的理想主义”[21]在现实中导致的多是人性灾难和文明倒退。当代中国人权的平等共享原则是实质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是在中国特有的“人权理想和现实供给”紧张关系之间创设的一种平衡性原则,既扎根于中国深层机理,又以马克思主义平等的自由原则为支撑。恩格斯提到平等问题时说:“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22]当代中国从文化传统到政治伦理再到宪法制度逻辑,预设的并非仅是形式人权的底线目标,还有一个实质人权的“高阶”目标,后者与当下基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底线供给存在巨大落差。在二者之间如何确立人权制度均衡点、寻求人权最大社会共识、建立人权发展均衡机制就成为改革转型期中国人权发展的最大难题。

(二)人权发展各领域各层级多维度的政策冲突

中国人权进路与传统人权进路之间的紧张问题是由三重因素导致的:一是基于西方中心主义污名化中国人权;二是源自中国人权界内部对西方人权要么仰视要么蔑视而非平视;三是冷战结束后基于“新干涉主义”的人权政治工具化。[23]自20世纪末兴起的国际人权主流化意在推进人权“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融合提升,[24]但人权的目的性与工具性价值本身是内含深刻矛盾的。目的性的理念化人权是单薄人权,人们在单薄人权上达成共识比较容易,而基于社会历史文化和具体环境背景下的具体的人权是厚实人权,在厚实人权上达成共识不仅比较困难,而且也无必要。[25]在中国文化传统、政治框架和宪法法律体系内,人权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实现进路上秉持“全体”与“个体”并行。而在西方国家宪法中,人权是偏向于政治性的形式人权,其实现进路单取个体人权司法保障一途。所以说,中西人权牴牾与冲突更多是“厚实人权”而非“单薄人权”意义上的。伴随中西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比关系,以及与之伴生的文化影响力日趋激烈的再调整、再平衡进程加速,中西方人权之间的紧张关系亦会日趋激化,在世界叠加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这一趋势更为凸显。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人权发展呈现鲜明的国家一体推进特征。

国家“自上而下”一体推进人权发展是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和制度特征所在,其实现有赖于社会“自下而上”的推动能力与之呼应,需要基层能力、公共意识、社会行权能力与之相匹配。但地方各级政府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社会稳定、民生保障、绩效考核等目标追求无疑存在紧张关系。[26]中央与地方乃至中央各部门之间在人权发展上存在认知偏差,有关部门和地方基层人权能力建设尚处于初创期。这一能力既体现为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体的能力,更体现为介入国家和个体之间的社会组织的能力。杨光斌认为“中国人是天然的国家治理主义者”,[27]改革开放以来公民权利意识有了质的飞跃,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具备了与现代化治理和全面依法治国相匹配的行权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将发展社会组织纳入社会治理创新的高度,明确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28]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创新中,社会组织建设日趋规范化,其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发展人权方面的推动作用日益显现,但其难以克除的“二政府”属性必然导致“公共性缺失”,[29]进而导致其人权专业性能力不足。

人权各领域各层级多维度政策共进是由中国的“民生性—民权型”人权属性所决定的。西方面向社会上层的“政治性—分权型”人权,偏重政治权利一维,目标指向抵御公权力侵害,制度机制有赖于权力分立对抗与政党竞争,保障途径系于司法救济一途,这一人权型式可谓是构造简洁而有序、逻辑规整而严密。但后发的中国人权并不局限于政治权利单一领域,而是更注重从政治前提、制度基础和社会条件入手,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为发展人权开辟新道路。实质而非形式人权的发展是一个“复杂巨系统”问题,有学者倡导层级性治理和多属性治理,即“采用协调、信任、合作、整合、资源交换和信息交流等相关手段来解决公共政策在央地之间、部门之间的贯彻与落实的问题”。[30]在新时代依法治国背景下,中国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31]“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意味着中国从社会各领域有机整体视角推进人权发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更意味着中国从系统思维出发推进人权发展。在横向上,人权各个领域权利属性不同;在纵向上,人权职责“层级分立”“条块分割”“责任交错”。无论在横向还是纵向人权发展上,针对同一人权问题又注重多维施策,即“任何一项重大的公共政策还具有多属性特征,重大领域的改革政策尤为明显,它同时承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多项任务,其政策目标的实现取决于多部门的合作与配套政策的供给。”[32]所以,中国人权发展时刻面临各领域各层级多维度政策的冲突问题。

正是为应对上述中国人权发展进程中的独特问题与挑战,中国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从人权是否“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而非理念与教条出发,探索适合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既不同于西方的自然演进道路,也不同于西方的宪法诉讼主途径,而是聚合中国执政党自上而下的领导力、中国政府统筹全局的行动力与人民群众自下而上的推动力的人权发展道路。[33]概言之,这条道路是“一轴多线全域”式人权发展道路:“一轴”指的是执政党对人权工作的全面领导,“多线”指的是国家统筹人权行动的各条工作线,“全域”指的是整体推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诸领域权利的发展与进步,而非偏于政治性权利一极,具体而言是系统推进立法、执法、司法、督法、守法各环节人权保障与发展措施的一体化,而非仅仅孤立地聚焦人权司法救济这一个环节。“一轴多线全域”人权发展道路将当代中国人权引向了迥异于西方传统人权的全新领域,并内生了独具特色的人权发展机制。

三、当代中国人权发展的内生机制

“一轴多线全域”人权发展道路是一种“高位推动”与人民群众自下而上推动互促的双向型道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群众自下而上对人权发展的推动并不是通过“基于人权的方法”[34]实现的,基于西方人权知识体系和以诉讼为本的诉求方式不仅与中国“无讼”“息讼”“贱讼”“厌讼”社会观念[35]相牴牾,而且亦不具有成本优势。在“国家治理主义”根深蒂固的传统中,人们的利益诉求更多体现为衣食住行等民生内容,并以中国特有的宗族乡里“抱团”维权、“找关系”维权、“哭闹”维权、信访、调解等非诉讼方法实现。恰恰是执政党和中国政府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有意识地将传统诉求内容与方法纳入基于宪法法律、基于人权方法的现代治理体系之中。“一轴多线全域”人权内生发展道路以使命型政党政治引领机制、国家统筹促进人权发展机制、宪法法律保障救济机制、社会积极推动机制、世界人权文明镜鉴机制(以下简称“人权内生性发展五大机制”)为支撑。尽管西方在人权司法保障救济上有着更为悠久的传统和成熟的经验,但中国人权内生发展的系统化机制已经实现了对西方偏于人权司法保障与救济的单维机制的突破。就当代中国人权的内生性发展而言,使命型政党政治引领是政治前提与制度基础,国家统筹促进人权发展机制体现国家责任与政府主导,宪法法律保障救济机制展现底线思维与法治思维,社会积极推动机制发挥国家与社会协作功能,世界人权文明镜鉴机制沟通外部世界,支撑人权体系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人权内生性发展五大机制在宪法统御下实现结构耦合、系统运作,在应对当代中国人权内生性“复杂巨系统”问题上发挥冲突化解、动态校准、固本培元功能。

(一)使命型政党政治引领机制

使命型政党政治引领机制的功能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是为了确保当代中国人权的社会主义属性和人民性。当代中国人权发展面临的独特问题与挑战交错叠加构成的是一个“复杂巨系统”,任何实质人权发展的战略、规划、计划的实施在这个“复杂巨系统”中都会发生链式反应,因为这些战略、规划、计划更多面向的是民生实质利益调整,其对利益的触及深度、广度与复杂性远非保障“底线”的形式人权所能比拟。在自由与平等两极人权价值侧重和平衡上,在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人权着眼和用力点上,在社会精英与弱势群体人权关注重心和偏好上,在政治性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统筹和聚焦上并没有一劳永逸的标准答案或定则可循。中国应对上述问题的根本之策是社会主义平等的自由原则,[36]而非西方基于个人本位的自由主义原则。

当代中国人权社会主义属性和人民性集中体现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平等共享人权,实现这一点的制度基础是宪法确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西方基于党争的选举式民主实质是“选主”政治,是通过选举择定“民之主”,选民投票后回归沉默的大多数角色,胜选者则成为赢者通吃的政治权贵。[37]人民主权论原本源起于西方,是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政治民主化转型的根本原则,国家或政府最高权力之“民有、民治、民享”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在世界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民主”被“自由主义民主”替换,并认为后者终结了人类民主制度。[38]自由主义民主奠基人熊彼特完成了以“选举民主”替换“人民主权”甚至“民主”的理论工作。[39]在此前提下,“选举权利=政治权利”的理论推导就顺理成章了,实践中政治精英对“人民主权”的全面接管也就自然而然了。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缺乏应有的制度张力平衡结构,导致人权的空洞化和空壳化,而这又根源于其对复杂人性的简单化预设和对人的复数需求的有意回避。其实,西方国家的民主实践窄化为“选举”一点,与其人权日渐内卷为“政治性权利”一极具有逻辑上的紧密关联性和高度一致性。与之不同,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国式人民民主采用人民直接参与或通过所选代表参与等形式,以“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40]的制度设计为保障。中国式人民民主具体体现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的“全权性”及其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优越地位,“其背后隐含着人民主权不可分割的宪法原理,并因此与分权原则形成对立”。[41]中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实质就是全过程保障人权的制度,不同于西方民主聚焦“选举”一点、偏于“政治性权利”一极,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设计实质就是从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各环节入手,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各领域权利的“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保障和促进。同样,中国式民主“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内容上的整体性、运行上的协同性和人民参与上的广泛性和持续性”,[42]实质也就是人权建设时间上的“连续性”、人权内容上的“整体性”、人权制度运行上的“协同性”和人民参与上的“广泛性和持续性”。中国式全过程人民民主与“民生性—民权型”人权新形态同样具有逻辑上的紧密关联性和高度一致性。总之,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权发展的政治引领首先就体现在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平等共享人权制度的维护上。

(二)国家统筹促进人权发展机制

国家统筹促进人权发展机制由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原理,以及宪法确定的“积极职责型”国家原理所支撑。西方国家的自由主义人权之哲学基础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个人本位的人权归根到底是个人“自我负责”“自行争取”“自力救济”的人权,表现在人权机制上,就是以人权司法保障救济为核心。而中国自近代开启的由封建专制政体转向现代民主政体的现代化并没有像西方那样取道“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个人人权”,中国传统思想观念世界中悠久的群体本位不可能被个人本位论取代,近现代中国的内忧外患和现代民主国家建构任务又决定近现代中国展开的是面向“全体”而非“个体”的历史运动,再加之中国后来选择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选择社会主义制度为建国之本,“全体”的“人人”的自由与独立、权利与利益实现就成为优先选项。[43]“国家统筹促进人权发展”不仅反映了中国人权对西方人权偏于司法保障与救济一极的突破,反映了人权发展的国家积极责任先在于个人责任而非全系于个人的中国人权制度特征,而且在更深层次上反映着中国传统中的“国家治理主义”特质。在一个从文化传统到现实实践都信奉“国家治理主义”的社会中,国家实际承担着无上限和无边界的人权积极促进职责。有学者认为:“要求国家积极作为是由公民的积极权利引发的,不是国家权力本身的特质”,[44]“政策理念一旦成为宪法条文,就成为指引国家宪法生活的最高规范,构成对国家公权力的宪法约束”,[45]但这都是根据西方传统国家学说、政治学原理和既有宪法理论做出的判断,并不符合当下中国的政治实践和宪法逻辑。如果说以美国为典型的国家是“有限责任”国家,中国就是“无限责任”国家。对公权力而言,中国宪法并非仅是“限权”宪法,而是“限权+赋责”双功能宪法。“限权+赋责”或者更准确的是将之颠倒为“赋责+限权”——才是中国“国家治理主义”文化传统,以及使命型政党、积极职责型政府、行动纲领性宪法相统一的基本逻辑。中国宪法首先不是“限权”宪法,而是加载“积极职责”的宪法。同样在人权方面,如果说以美国宪法为典型的宪法是“有限人权宪法”,中国宪法就是“无限人权宪法”。中国是“积极职责型”而非“夜警型”国家,统筹运用各种工具积极促进人权发展就是其核心职责,组织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与促进人权发展是统一的。这从中国是世界上唯一持续制定和实施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主要大国这一点上就可以看出。国家统筹促进人权发展机制是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公权力,以及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与个人在内的一体化人权发展机制。

(三)宪法法律保障救济机制

宪法法律保障救济机制是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西方司法与人权原理中的一条帝王条款。宪法逻辑构造决定人权制度逻辑,“中国宪法文本包含消极规范和积极规范,具有行动纲领的性质”,[46]中国宪法的纲领性质决定了其中的人权体系在构成上全然不同于西方宪法中的人权体系,同时也决定了其迥然不同于西方的人权功能。有学者指出,宪法中的“国家目标”条款不是单纯的政策宣示,而是具备最高位阶的宪法义务规范,是对国家活动的原则和路线予以规制,通过指明特定的发展方向要求国家权力负担义务,对此各类国家权力都需要重视并积极履行。[47]在中国的宪法逻辑中,在消极人权体系之前存在更为根本的积极人权体系,全过程人民民主权利体系是其中最典型、最根本的一环;在“权利”化的体系之前存在更为基础性的以“客观法”规范为表现形态的积极促进人权规范体系,即国家的人权“积极职责”规范体系。宪法中的国家目标条款作为客观法规范,在向公权力施加约束和赋责的同时,也向一切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直接加载宪法义务。基于中国政治实践和宪法逻辑的人权体系构造如下:一是“客观法规范+基本权利规范”而非孤立的基本权利规范构成中国的基本人权体系;二是就“基本权利规范”体系而言,不但不以规范的消极性为至要,反而是规范的积极性优先于消极性。基于中国政治的使命特征与积极取向,以及中国宪法法律的“行动纲领属性”,权利规范不仅具有司法援引功能,而且具有客观价值指引功能,更具有对立法、行政、司法等公权力诸领域,以及各类私主体直接加载人权义务的功能。就“夜警型”国家及其扩展出了社会福利、社会权利的后“夜警型”国家而言,“宪法文本规定国家权力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授予国家权力,而是意在规定国家权力的边界”[48]这类界定大致是正确的。但在以人民主权、人民民主而非权力分立为制度之根本的中国国家学说、政治实践和宪法逻辑上,宪法文本规定国家权力的最终目的首先在于“赋责”,即“授予国家权力”,而不在于“规定国家权力的边界”,“授予国家权力”之实质是“加载法定职责”。可以说,禁止性的宪法法律条款之功能是“规定国家权力的边界”,而作为以社会主义为立国之本的积极职责型国家来说,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上自然承担无界限和无上限的责任。因此,在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之前的“客观法”规范之人权发展功能就更具基础性和根本性。无论是从社科法学还是从法教义学出发,中国宪法及其建构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首要功能(在当下也可以说是唯一功能)都是积极促进而非消极救济。西方人权司法救济机制内含的是形式化的人权“红线思维”,中国人权积极促进机制以形式化的人权为“底线”,但并不以之为终点,而是以之为起点追求实质性人权的发展。

(四)社会积极推动机制

社会积极推动机制深嵌国家权力和社会机体之中,与西方远离社会而高度专业化的人权社会组织机制以对抗国家为宗旨极为不同。在分析人权发展自下而上的社会推动力时,学术界习惯以西方宪法的“国家—社会”二分原理为范型。在基于“夜警”功能的“国家”概念下,西方发展出与之对应的“市民社会”理论和实践构造。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对立性被认为是人权之缘起与人权保障制度设计之起点,“‘市民’,即具有同普遍东西对立的特殊利益的人,市民社会的成员,被看作‘固定不变的个人’;另一方面,国家也同‘市民’这种‘固定不变的个人’相对立”,[49]而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对立中存在的是连接二者的“同业公会”[50]和“非政府组织”[51]代表“市民社会”构成对抗、防御国家人权侵犯的组织化力量。但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乃至现代中国的政治实践和宪法制度原理中,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之间并不存在西方那样的强烈对立,因而社会组织之形态与功能也就与西方存在根本分野。质言之,中国的社会组织并不存在西方“对抗国家”意义上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中国社会组织之独特结构与实践导致了“中国社会组织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复杂且多样组合,并在总体上呈现‘依附式自主’特征”。[52]在研究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人权发展功能时,不仅不能忽略“行政体系内部运作逻辑对社会组织发展的作用”,[53]反而应当以之为前提。中国的社会组织是中国人权发展机制的“建设性”“补充性”力量,而非对抗性瓦解性力量。中国社会组织深嵌国家权力和社会机体之中,其“依附性自主”是双维的:一是对国家权力的依附,而这本身又意味着其在国家权力体系之中;二是对所服务的社会对象的依附,而这本身又意味着其与基层社会的全时空联结。中国社会组织在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制定与执行中的参与,在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的参与,在妇女儿童权益、老年人权益、残疾人权益等特殊类群权益保障领域发挥的特殊作用都是“中国社会组织的人权价值”[54]的具体展开。这也充分说明,各类社会组织发挥对中国人权发展的补充性功能又是不可或缺的。

(五)世界人权文明镜鉴机制

世界人权文明镜鉴机制沟通中外,支撑人权体系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人权文明之发展是在互动、交流、借鉴中展开的。“中华文化禀赋中内含对外来文明的超强吸纳学习、融汇发展能力”,[55]中国人权发展的后发优势就在于有世界各国先行的人权实践经验与教训可资镜鉴。中国文化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其内核与追求是天人合一、万物一体、天下大同。所以,钱穆先生认为对中国人而言,自然觉得外来的一切异样的新东西都可融合协调、和凝为一,对外来文化总抱着高兴接受、容纳消化的态度。[56]近代以来,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尤其是人权与法治领域的“西强东弱”态势,导致了至今依然显见的文明交流的单向性。在“西方中心—中国边缘”结构中,西方一直致力于其自身人权观的输出;而就中国而言,基于意识形态分野和国际政治需要对西方人权观予以持续批判与抵制是非常自然的。但中国持续批判与抵制的是西方将人权异化为政治工具、霸权工具并以之遏制中国发展的做法,而对人权共同价值和世界各国人权成功经验是持尊重包容和积极汲取态度的。笔者在这里之所以将中国人权对世界各国人权的学习、借鉴上升为对世界各国人权文明的镜鉴“机制”,是因为这并不仅仅是指民间交流意义上的学习与借鉴,更是指在政府层面建立了常态化、组织化和制度化的学习与引智机制。改革开放后,立法、执法、司法各领域、各层级有计划、有步骤组织了对世界各国人权立法、执法和司法状况的考察与研究;外交系统建立起了与世界各国人权事务主管部门和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常态化沟通工作机制;国家留学基金项目、国家创新引智计划、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招标中,人权与法治专题类安排占有重要地位。西方国家基于对自身人权观的“历史终结”情结和“迷之自信”彻底封闭了人权理论的发展和人权制度的创新;中国作为人权后发国家,尚无深度内卷化的人权理论与制度负担,反而能开放包容世界各国人权经验并将之注入自身人权理论创新和人权制度创造之中。

以使命型政党政治引领为核心的人权内生性发展五大机制是在顺应当今时代人权发展潮流前提下,在反思、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人权成果基础上,在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基础上形成的。当代中国人权内生性发展五大机制集中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东方发展中国家之后发特质、制度逻辑与文化传统的统一,人权内生性发展五大机制在宪法统御下结构耦合、系统运作,体现刚性约束与无限责任相统一、法治手段与柔性技术相统一特征,有效回应了当代中国人权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独特问题和紧张关系,展现出了极强的秩序稳定、转危为机和创新发展能力。但是,就像我们反对以抽象的西方人权观评判中国人权实践是文不对题一样,我们同样认为当代中国的人权内生性发展形态并不适宜被政治制度、法律架构、文化传统、现实需求迥异于中国的其他国家照搬。但是,人权特殊性内含普遍性,人权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中国人权内生性发展实践和内生机制探索,同样对当今世界共同面临的人权问题与挑战具有普遍性价值和启示意义。

四、当代中国人权发展的内生价值

当代中国人权发展内生机制和进路体现了中国人权的“中国性”。当代中国人权内生性发展五大机制中的宪法法律保障救济机制与西方国家人权机制似乎对应,但因社会制度、政治基础、宪法原理的不同,二者在机制构成与运行上相差甚远,更遑论使命型政党政治引领机制、国家统筹促进人权发展机制和社会积极推动机制等。西方国家在可见的未来也不可能出现中国式的类似机制。中国对自身人权发展独特问题和挑战的回应,同时也是对世界人权面临的普遍性问题的回应,在发展人权“特殊性”的同时,也一定在创造着“普遍性”。“如果说以往我们在融入世界历史过程中不构建自己的特殊性就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话,那么今天我们不能开显出人类普遍性的东西就不能实现自己的特殊性——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57]当代中国人权内生发展新形态如果缺乏普遍性内涵,那么其除了暂时性意义之外就不具有持久性价值。中国人权内生发展所面对的时代性人权问题,所聚焦的人权价值重整和制度重塑,也是西方人权发展到今天必然面对和必须要作出回应的问题。

(一)从“以人权防范人”到“以人权成就人”

当代中国人权内生性发展出的人权新形态是对传统人权面临的普遍性挑战的有效回应。如前文所述,当代中国人权属于“转型人权”而非“理念定型”人权,“转型”既是指中国自身人权历史、国家原理和宪法制度的改革转型,又是指世界人权历史、国家原理和宪法制度的改革转型,前者指向中国人权发展的特殊性问题,后者朝向世界人权面临的普遍性挑战。伴随现代化进程中人类道德基础由彼岸转向此岸、由整体幸福转向个人幸福和个体人权,人类社会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比如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关系,存在的现实性与超越性,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及超越单子化,等等。[58]西方人权在实践上的矛盾丛生与左支右绌已是不争的事实。自由主义人权哲学设想的孤立的原子化人权主体理论预设,为今天西方国家宪法人权的虚化与空壳化深埋了自戕逻辑;自由主义人权哲学中“他者伦理”的缺失为今天西方国家人权日渐加剧的冲突提供了无限空间;自由主义人权哲学对历史、现实和具体情景的悬置为今日西方国家宪法中形式人权与现实中实质人权愈益严重的背离铺平了道路。人权不过是人类的想象和人造物,[59]但自由主义人权哲学却赋予了其本体论的属性,导致没有在人权理想与现实之间建立缓冲;在战火纷飞和经济危机中,人权往往极化为少数精英带领盲从的大多数人去践踏大多数人的人权的工具,人权已经异化为自己的敌人。在今日世界,人类文明已经进入深度调整与转型期,人权文明的转型也势所必然。当代中国人权的内生性发展,既是中国社会百年现代转型使然,又是传统人权面临深刻挑战需要做出深度调整使然。

当代中国人权新形态的发展性主要体现在为应对上述问题与挑战而对传统人权价值体系的重新整饬上。人权价值的重整有赖于“人”的观念的重新设定,“要构思一个最好的人权概念,就必须选择一种最合理的人的概念。人的概念是人权的价值基础,或者说,人权的意义还需要由人的概念去解释。”[60]人是“共在”而非“独在”的观念深深扎根于中国文化传统之中。不同于西方人权预设的先验的、原子化的、独白式的平面人形象,中国文化中的人是基于人际关系和他者伦理而共在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是从这个角度对人进行定位。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人”才是历史的主体,即“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不拥有任何惊人的丰富性’,它‘没有进行任何战斗’!其实,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在创造这一切”。[61]所以,“现实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逻辑起点和关照对象。西方人权的严重极化和深度内卷,根源正在于其宪法与人权制度中人之预设的抽象化和人性预设的简单化。从“现实的人”、复杂的人性、人的复数需求出发的实质人权才是现实中可以感知、实践中可以验证的人权。中国宪法规范体系的设置不以宪法诉讼为旨归,而以向国家公权力机关施加人权实现职责和人权法律救济为双重目的,这就将人权的“反思与批判”价值重心转向了“建设与发展”,在以人权界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价值之外开创了以人权联结国家和社会、国家和个人的新功能,在以人权确立人的尊严、人格与社会存在价值之外——也就是在“以人权防范人”价值之外——发展出了“以人权成就人”[62]之新价值。中国人权对人权价值的发展归根到底就在于扬弃西方人权的冲突性、分裂性与破坏性,将之成功整饬为社会团结合作、行动有序和发展向善的建设性因素。

(二)从司法救济人权到积极促进人权

基于人权价值观的调整,需要重塑宪法人权制度功能。西方传统自由主义人权观偏执消极人权一极,以政党竞争和三权分立为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执迷于政治性权利的保障,宪法构造上以主观权利司法保障救济体系为核心,功能上以防御国家为至要。防御国家是西方传统自由主义人权循环论证的起点和终点,也是其在实践中日渐极化和深度内卷的根源。国家被作为人权的“敌人”被千方百计压制的同时,其应有的公共机能也被不断消解。伴随作为人权“敌人”的国家公共机能的消解,人权在实践中也就日益形式化和空洞化了。正因如此,中国对人权制度构造的重塑不仅是对中国社会内部独特问题与挑战的回应,也是对人权发展到今天出现的形式化和空洞化普遍性问题的回应。中国对人权制度的功能重塑过程同时也是对基于“限权”单一维度的现代国家学说、政治学原理特别是宪法理论的突破与超越,在人权实现与发展上,宪法不再仅仅是“基本权利”的容器,更是国家人权“积极职责”的贮藏机制。由此,宪法不再仅是人民权利宪章,更是国家人权积极职责体系宪章。可以说,中国人权的“发展性”新形态再造了人权行动体系。

只证立消极人权而不证立积极人权是自由主义人权哲学的核心传统。面向消极人权,基于“国家—社会”二分对立理论范式和三权分立制度构造,西方国家打造了一个与社会严格分离、高度专业化的人权司法保障与救济系统。进而,形形色色的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也按照此逻辑建立起了各种各样的人权指数体系和评价体系。然而必须正视的是,即使消极人权体系是适合发达国家的,也不一定适合发展中国家;即使消极人权是适合西方国家自由资本主义初期经济和社会条件的,也并不就意味着其一定适合当下西方国家超大规模、超复杂经济和社会条件。“超大规模、超复杂社会存在难以克服的协调难题和集体行动困境,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公地悲剧’无法通过传统民主、市场化机制和公共理性予以避免,聚焦事后的权利救济更是无济于事。”[63]即使撇开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分野,单从治理技术视角看,“国家—社会”二分对立理论范式也已经不适合今天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了,更为严重的是,“西方人权理论重视消极人权而轻视或歧视积极人权,实质上是反国家的。”[64]人权司法救济体系是一个封闭的消极人权体系,其高度专业性也意味着其高度内卷化。因此,开放人权体系就成为当今世界人权实践的重要课题。

当代中国宪法取道人民立场、平等原则实现马克思主义平等的自由与人权,使命型政党政治引领、全过程人民民主构成当代中国人权全体与个体双面向模式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石,“全体面向的人权促进以平等为原则,而个体面向的人权保障则以自由为底色。”[65]在人权制度构造上,全体面向人权积极促进与个体面向人权司法救济双规范体系并行,国家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国家义务与非国家主体义务、制度性义务与非制度性义务并重。“积极职责型”国家原理取代“夜警型”国家原理,国家积极促进人权与司法救济人权并行宪治范式也就彻底开放了传统人权局限于“司法保障救济”单一维度的封闭人权规范体系。

当代中国人权在行动层面的普遍性意义在于坚持“执两用中”思维和系统思维,一方面打造高度专业化的人权行动体系,另一方面又不断扩展着人权行动体系。当代中国人权法并不唯司法被动救济一途为尊,而是采立法、司法、执法统合手段,集执政党、国家、社会、个人多元合力,奉行积极促进与司法救济并重行动原则。[66]在传统“国家—社会”二分对立理论范型中,西方国家还可以根据消极人权“权利规范内容的明确性”及“此类权利的实现相对而言是‘立即的’”[67]等特征,强调国家人权义务可以止步于“不侵权”(最多扩展至为消极权利实现提供积极协助),那么,在一个国家与社会基于“数字化后设机制”[68]重整、重构、重组的时代,乃至在曾经的确定性瞬间冲击成不确定性的时刻,应当摆脱传统思维桎梏,以实现“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人权”为目标构建人权行动新模式。西方人权取道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导致的是日益严重的思想观念极化、社会分化对立及自由人权的口惠而实不至。当代中国宪法取道人民立场、平等原则以实现马克思主义的平等的自由与人权,以使命型政党政治引领和核心的人权发展机制积极促进当代中国人权的发展,而非局限于消极人权的被动保障。中国完备的公共治理制度体系与统筹能力促进了人权发展的领域均衡、地域平等和群际公平。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中,中国人的实质人权水平以可现实感知、可实践验证的方式得以全方位提升。

凡是能够有效应对当今人权文明进程中特殊性问题的人权新形态一定蕴含着普遍性价值。西方囿于其人权文化传统、制度框架和现实条件限定,在可见的将来不可能走向中国式人权发展道路,因为当代中国基于人权的现代转型从观念到制度再到实践都行进在与之完全不同的道路上。但是,不同道路都以人的自由、尊严与价值为路标,不同道路最后都将归宗于人权实现这一共同价值。虽然西方不可能照搬中国的人权发展模式,但当代中国人权内生性发展所开发的人权新领域,开创的人权新价值,开放的人权新体系,对西方人权中心主义者无疑是一种强烈的反向“冲击”,其更为已经严重单极化和深度内卷化的西方人权提供了反思参照。

五、结语

当代中国人权不再是简单地面向世界人权,而是以主体性身份存在于世界人权之中;当代中国人权不再是简单地面向由西方人权定式标定的“未来”,而是已经开辟并行进在自己的内生性人权历史之中。在反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问题时,“不能脱离原初语境和限制条件,否则,它极易被学科体制规训所架空,致使学理交锋陷入权力迷思,变成概念泡沫和语词游戏。”[69]当代中国人权原创性概念的提炼,当代中国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构建,如欲避免陷入“概念泡沫和语词游戏”,就必须从基于西方历史经验的人权学科体制规训中挣脱出来,建基于当代中国人权的文化主体性之上,直面当代中国人权发展面临的独特内生问题,以当代中国人权自身历史经验和实践逻辑为素材。

当代中国与西方的人权切入进路、实现机制及其背后的价值选择均立基于对各自独特内生性问题与挑战的回应。“当代中国人权的思想逻辑、制度逻辑与实践逻辑,深深扎根于中国的历史文化、现实物质生活条件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之中。”[70]“政治性—分权型”人权与“民生性—民权型”人权“分有”的不过是人权的特殊性。如果说西方人权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摆脱个体人权、形式人权,以及人权“底线思维”先天羁绊以应对后现代价值崩溃、道德失范、公共危机问题的话,那么当代中国人权需要关注的就是“积极人权”“实质人权”“高阶目标人权”的发展持续性及合宪性问题,是对人权领域中“激进的理想主义”的警惕与防范问题,以及夯实个体自由、尊严和价值观念与制度对之予以时刻校准和规制的问题,而“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统一性”[71]问题则是各国人权特殊性最终要共同应对的普遍性问题。

 

注释:

[1]改革开放持续深化中的中国社会尚处于现代转型最为剧烈的时期,由此“转型人权”既表征着当代中国的人权是中国社会改革转型的有机组成部分,又表征着人权是中国社会合作模式、制度逻辑和秩序形态根本转型的支柱性要素。

[2]参见赵汀阳:《关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一个注解》,载《东方学刊》2021年第1期,第34页。

[3]参见[英]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158页。

[4]柯文认为越战失败摧毁了美国的帝国主义迷梦,打破了美国在政治、道德、文化上全面领先的神话,使美国历史学家第一次放弃了西方的准绳与西方衡量历史重要性的标尺,转向一种更加真正以对方为中心的史学,即“一种植根在中国的而不是西方的历史经验之中的史学”。参见[美]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林同奇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13-119页。

[5]沈湘平认为中国已走近世界历史舞台中央,中国开创的人类文明新形态还蕴含着对当前人类面临的普遍性问题的解答,包容现有不同文明而与之和合共生。参见沈湘平:《论人类文明新形态与全人类共同价值——基于特殊性与普遍性关系的视角》,载《哲学研究》2022年第4期,第5页。

[6][日]沟口雄三:《作为方法的中国》,孙军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25-134页。

[7]参见杨光斌:《以中国为方法的政治学》,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0期,第92页。

[8]齐延平:《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生成逻辑、价值面向与实践机理》,载《法学家》2022年第6期,第1页。

[9]在民权与民生关系上,前者不过是工具,后者才是更为直接的目的,中外在这一点上概莫能外。

[10][英]斯图亚特·西姆:《德里达与历史的终结》,王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1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载《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1版。

[12]李友梅:《当代中国社会治理转型的经验逻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1期,第58页。

[13]钱学森把系统分为“简单系统”和“巨系统”两大类,系统之“巨”是指构成系统的子系统或称之为元素的数量非常庞大。巨系统中又分为简单巨系统和复杂巨系统,二者共有的特点是系统内子系统非常多,而且系统演化及系统行为都呈现出复杂性。但复杂巨系统不仅具有很多层次,而且每个层次都呈现系统复杂性,甚至还有意识活动参与其中。生态系统、生物体系统、人体系统、社会系统等就是典型的复杂巨系统。参见宋振东:《钱学森大成智慧学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2018年版,第61页。

[14]张文显、姚建宗:《权利时代的理论景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第3页。

[15]经济领域“渐进式”改革强调的是中国的改革是确保社会团结、秩序稳定前提下的改革,而不是杰弗里·萨克斯所谓的“休克疗法”式改革。但渐进式经济和社会改革并不意味着步伐是缓慢的,程度是不剧烈、不深刻的。

[16]参见郝铁川:《论良性违宪》,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童之伟:《“良性违宪”不宜肯定——对郝铁川同志有关主张的不同看法》,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韩大元:《社会变革与宪法的社会适应性——评郝、童两先生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论》,载《法学》1997年第5期。

[17]参见沈国明:《“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论断》,载《学术月刊》2021年第7期,第5-13页;刘作翔:《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以相关数据和案例为切入点》,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第14-21页。

[18]周中之:《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工人出版社1988年版,第82-95页。

[19]参见[英]A. J. M.米尔恩:《人权哲学》,王先恒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233-262页。

[20]张龑:《例外状态与文化法治国》,载《法学家》2021年第4期,第30页。

[21]张灏:《转型时代与幽暗意识:张灏自选集》,任锋编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320页。

[22]恩格斯:《反杜林论》,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10页。

[23]参见樊静、李云波:《人权政治化与人权的国际保护》,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第270页。

[24]参见张万洪:《论人权主流化》,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6期,第47页。

[25]麦克·沃尔茨(Michael Walzer)区分了“单薄”价值观与“厚实”价值观。所谓单薄价值观是指诸如“不得任意杀人”等最低限度的价值观,不同文化中的人们在单薄价值观上比较容易形成共识;厚实价值观是指植根于不同社会历史文化和具体环境的价值观,价值观的厚实性往往意味着复杂性和异议,不同文化中的人们就此达成共识是极其困难的。参见黄金荣:《人权的中国特色及其普遍性之途——评安靖如的〈人权与中国思想:一种跨文化的探索〉》,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6期,第169页。

[26]参见杨帆、王诗宗:《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探讨——财政激励、绩效考核与政策执行》,载《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15年第3期,第13-19页。

[27]杨光斌:《以中国为方法的政治学》,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0期,第84页。

[2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第1版。

[29]李友梅等:《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第129-131页。

[30]贺东航、孔繁斌:《公共政策执行的中国经验》,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第61页。

[31]参见本书编写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46-47页。

[32]贺东航、孔繁斌:《公共政策执行的中国经验》,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第61页。

[33]参见齐延平:《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张力平衡结构》,载《人权》2021年第5期,第14页。

[34]张万洪:《论人权主流化》,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6期,第44-46页。

[35]参见吴晓玲:《宋明理学视野中的法律》,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144页。

[36]参见周仲秋:《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8-205页。

[37]参见[美]拉尼·吉尼尔:《超越选主:反思作为陌生权贵的政治代表》,欧树军译,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3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97-630页。

[38]参见[美]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陈高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48页。

[39]熊彼特指出:“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95-396页。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主》(白皮书),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2页。

[41]杜强强:《议行合一与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原则》,载《法学家》2019年第1期,第1页。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主》(白皮书),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23页。

[43]参见齐延平:《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形成机理》,载《人权》2022年第2期,第19页。

[44]刘连泰:《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宪法文本实现》,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第101页。

[45]张翔:《环境宪法的新发展及其规范阐释》,载《法学家》2018年第3期,第91页。

[46]刘连泰:《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宪法文本实现》,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第100页。

[47]参见张翔:《环境宪法的新发展及其规范阐释》,载《法学家》2018年第3期,第94页。

[48]刘连泰:《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宪法文本实现》,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第101页。

[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5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82页。

[51]吴忠泽、李勇、邢军:《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52]王诗宗、宋程成:《独立抑或自主: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重思》,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第50页。

[53]黄晓春、周黎安:《政府治理机制转型与社会组织发展》,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11期,第118页。

[54]王堃:《论社会组织的人权价值》,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第23-28页。

[55]齐延平:《论回归生活世界的人权文化》,载《人权法学》2022年第2期,第4页。

[56]参见罗义俊:《论钱穆与中国文化》,载《史林》1996年第4期,第93页。

[57]沈湘平:《论人类文明新形态与全人类共同价值——基于特殊性与普遍性关系的视角》,载《哲学研究》2022年第4期,第6页。

[58]参见高兆明:《人权与道德基础——现代社会的道德奠基问题》,载《哲学研究》2014年第11期,第75-76页。

[59]历史学家尤瓦尔·赫拉利指出,人类大规模合作的根基在于集体想象和虚构故事的能力,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能够编织出规则、观念和意义之网,宗教、法律、人权等都不过是人类的造物。参见[以色列]尤瓦尔·赫拉利:《未来简史:从智人到智神》,林俊宏译,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第132页。

[60]赵汀阳:《每个人的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页。

[6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5页。

[62]“人权属于人”这一表达典型反映了启蒙时代人权反压迫、反专制的时代属性,这也是人权成为革命者和不同政见者政治纲领和指导原则的原因所在。但杜兹纳指出:“人权不是独属于人,而是成就人。”[英]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63]齐延平:《数智化社会的法律调控》,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第90页。

[64]王立峰:《人权与政治合法性》,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第209页。

[65]齐延平:《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生成逻辑、价值面向与实践机理》,载《法学家》2022年第6期,第7-8页。

[66]参见齐延平:《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张力平衡结构》,载《人权》2021年第5期,第8-15页。

[67]唐颖侠、史虹生:《人权指数研究:人权量化监督的现状与实践意义》,载《人权》2014年第6期,第27页。

[68]齐延平:《数智化社会的法律调控》,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第78页。

[69]廖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研究反思——以“党内法规”话语为例》,载《法学家》2018年第5期,第13页。

[70]齐延平:《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生成逻辑、价值面向与实践机理》,载《法学家》2022年第6期,第15页。

[71]杨光斌:《政治学:从古典主义到新古典主义》,载《教学与研究》2005年第9期,第47页。

 

齐延平,法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学》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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