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日本的宪法纪念日,是现行的“和平宪法”实施60周年的日子。60年一甲子,一部身世奇特的宪法风雨兼程地走过,虽未经任何修改,但核心部分却被空蚀,呈空心化——日本宪法正站在21世纪的十字路口:改,还是不改?是一个问题。
围绕这个问题,日本社会展开了空前的论战。正值国民纷纷涌出国门,踏上海外之旅的黄金周,各大主流媒体推出的与此相关的报道、社论、民调连篇累牍,给人一个总的感觉:改宪问题已到了须臾不可放置的节骨眼上。
何谓“和平宪法”
1945年8月15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投降。随后,美军对日本实行了长达7年的军事占领。作为美对日民主化改革的重要一环,废除基于天皇总揽统治权的《明治宪法》,制定一部从制度上根除历史旧恶、“主权在民”的民主宪法成为当务之急。盟军司总令麦克阿瑟元帅责令盟军司令部民政局长惠特尼准将领导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尽快草拟出宪法草案,并提出了制宪三原则:1、天皇的权力和义务由宪法予以规定,天皇对人民的基本意志负责;2、放弃作为国家主权的战争权力。日本不但要放弃作为解决纠纷手段的战争,也要放弃作为自卫手段的战争,把防卫事务委托给“左右世界的崇高理想”;3、废除封建制度。除皇族外,华族权利只限于本人一代,不保留任何特权。
惠特尼准将不负所望,很快拿出了宪法草案,于1946年2月13日交付日本政府“检讨”。日本政府对于以象征天皇、主权在民和放弃战争为主体的宪法草案,表示难以接受。而美占领当局则考虑抢在2月26日国际“远东委员会”成立之前将宪法既成事实化,避免委员会成立后插手制宪事宜。因此,以高压手段逼迫日本政府接受,限期48小时内做出答复,并威胁说,如不接受草案,占领当局将单方面向日本国民公布。在这种情势下,日本政府只有表示原则接受。在议会审议之后,于1946年11月3日以《日本国宪法》的名义颁布,于次年5月3日起实施。可以说,日本是在接受美援的脱脂奶粉和压缩饼干的同时,被迫接收了“和平宪法”。某种源于被“强加”的郁闷和反弹,构成了战后一直绵延至今的改宪思潮的主调。
可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出于对冷战的应对和反共的战略需要,美国的对日占领政策经历了一个明显的变化——从最初的彻底打碎战争机器的“非武装化”、“民主化”,跳跃到后来重新有限度地武装日本,从而坐下了后者对战争历史问题认识模糊、反省不彻底的病根,而前者“首鼠两端”的政策权宜性,也为日本战后不同时期形形色色的“改宪派”提供了某种“合法性”依据。
何以是现在
日本作为东西方冷战最前沿的桥头堡,在战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左、右翼思想尖锐对立,各种政治势力的论战此起彼伏,而所有这些“左”与“右”的思想交锋,本质上几乎都能以“护宪”与“改宪”为线索贯穿起来。这并不是说,战后的日本是一个二元对立的意识形态化社会,但这两种思潮的博弈是如此的激烈、持久,乃至其它的声音都湮没无闻了。
事实上,自“和平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改宪”的论调从来就没有消停过。不仅如此,其间还几度形成高分贝的动议,甚至酿成严重的社会性事件。1970年11月25日,著名作家三岛由纪夫率领4名“盾会”(由三岛弟子组成的、效忠其个人的准军事化右翼团体)成员闯入陆上自卫队营地,绑架东部方面总监益田兼利,召集千余名自卫队士官宣读“檄文”,呼吁改宪,发誓用血和生命来捍卫“日本的历史、文化和传统”,最后愤而切腹自戕,以唤起“国民精神”的觉醒。事件发生,举世震惊。“三岛由纪夫现象”成为列岛长久的话题,而事件本身,则成了上个世纪70年代经济高度成长期日本社会思潮的分水岭——从那以后,“改宪”一度成为禁忌。
对宪法问题,日本战后历届内阁,几乎都采取回避策略,有些类似邓公小平的“不争论”方针。继在安保斗争中下台的岸(信介)政权之后上台的池田勇人曾公开声明,“在自己(首相)任内不修改宪法”。其后,直到小泉内阁为止,前后18任首相,无一例外,都曾做出过类似的表态——首相任内不轻言“改宪”,成了永田町约定俗成的“惯例”。
首先打破这种“惯例”的,是安倍。而安倍的政治基因,则来自其毕生尊崇的外祖父岸信介的遗传。作为不折不扣打着“改宪”牌上台的政治家,安倍从不掩饰其政治保守色,谈到宪法问题时,言必称“摆脱战后体制”,这与其在太平洋战争中当过阁僚,1957年作为自民党总裁出任首相后创设“宪法调查会”,始终为改宪而不懈奔走的外祖父半个世纪前念兹在兹的“占领后遗症的根绝”、“真正独立的恢复”等话语简直如出一辙。
不过,即使安倍,也深知“改宪”之水甚深,不仅需广泛的民意支持,而且要应对居高难下的法律门槛,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可就。连能让自民党乾坤翻转的政治强人如小泉者,也只是从释法入手,先把兵派出去,然后再试图从舆论上政治正确化,但却始终未触碰程序性法案。
而安倍上台未久,便动议被视为“改宪手续法案”的《国民投票法案》出台,实际上等于启动了改宪的预备程序。而且,有迹象表明,安倍定会高调推进宪改,并将其作为参院选举的争论焦点。
记得,去年当选自民党总裁之初,安倍还曾从容地对海外媒体表态说,不惜以两届连任的时间来谋求实现宪改的目标。其能否如愿以偿地成功连任另当别论,但彼时的安倍显然是把宪改作为6年的中长期目标来考量的,并不像现在这样焦虑。那么,安倍何以在宪法问题上变得如此狂飙突进了呢?
答案只能从其政权支持率的变化上寻找。作为以70%的高支持率登场的明星政权,安倍显然没能做到“细水长流”。从去年底开始,从11名“造反”党员的复党问题开始,舆论审视安倍的视线开始变得严峻起来。经过事务所经费等“政治与金钱”的丑闻和不止一名阁僚的问题发言、失言之后,离心力增大,安倍开始迅速走背,支持率跌破40%。
而作为史上最年轻首相,安倍不仅自视甚高,而且对上台以来的业绩颇有几分自得:修正《教育基本法》、重估道路特定财源、防卫厅升省……自忖无一不是小泉政权求之而不得的正果。但遗憾的是,日本国民并不买账,他们觉得改革在后退。
在这种情况下,把原本留着“善终”的牌——改宪,先拿来应急便没什么不可思议的了。毕竟,在7月参院选举中,如果自(民)公(明)两党的席位跌破半数的话,作为执政党总裁是要承担责任的。虽然从法律上,下院(众院)选举似乎更加重要,但历史上因上院(参院)选举失利而引咎辞职的首相为数不少,近者有宇野宗佑、桥本龙太郎等。
宪改的动因
毋庸讳言,经过上个世纪90年代以降,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国家目标和战略定位的调整,日本社会对“改宪”已基本脱敏,各种民调结果和舆论表明,宪改的社会、政治基础已日趋成熟。
日本打破“和平宪法”的禁忌有一个过程。尽管改宪的诉求是内发式的,但主要动力则源自外部刺激,并与该法的“始作俑者”美国密切相关。
第一次转机是1991年海湾战争。应美方要求,尚未趟入后来“泡沫经济”的泥淖、经济繁荣正如日中天的日本,独自承担了130亿美元的巨额战费,协助美国打赢了战争。战后,科威特政府特意在《纽约时报》斥巨资刊登鸣谢广告,一长串被感谢的国家中,硬是没有Japan。这使日本深受刺激,痛感徒有钞票、为人埋单难以在国际社会立足,要想赢得人家的尊重,就得流汗,甚至不惜流血。一时间,主流媒体上充满了对海湾战争的“反思”、批判,战时责任者海部(俊树)内阁的做法被舆论奚落为“支票外交”,“国际贡献”的关键词取代了80年代的“国际化”。
不破不立,这场刺激的结果,导致了日本对“和平宪法”禁忌的破题:1991年4月,日政府向波斯湾派出扫雷艇参与扫雷——这是战后日本自卫队首次踏出国门。继而,翌年,国会出台《联合国维和活动协力法》(“PKO法案”),自卫队开赴柬埔寨,从法律上为军队在“外国领土”上活动打开了一道“非常门”。对此,日政府所持的法理依据是,“只要不与武力行使混为一体,便不违宪。”
此乃日本以释法手段谋求突破宪法瓶颈之始,此后如法炮制,越走越远。9?11之后,为配合盟国美国的全球反恐,日海上自卫队的军舰不仅驶向印度洋,陆上自卫队的足迹甚至到了戈兰高地和伊拉克战场。
如果说海湾战争是日本战后安保拐点的话,那么,12年后的伊拉克战争则构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重要转机。众所周知,伊战是一场合法性备受质疑的战争:美布什政府以查找大规模破坏性武器为由头开了战端,一场恶仗的结果,武器没找到。但即便是对于这样大义缺失的战争,日本也出于盟国的“义务”积极参与,并乐于提供海、陆、空全方位的配合。
小泉政权后期,日本已把驻扎在萨马沃市,从事战后复兴支援活动的陆上自卫队全部撤出了伊拉克。如今,虽然航空自卫队仍然在从事战争物资的运输服务,但按照事先的约束,始终没碰过武器弹药。如约派出,如期撤回,未折损一兵一卒,不仅给布什撑了面子,还成了小泉津津乐道的“政绩”。
在这里,宪法第九条再次体现出“安全阀”的作用。假如没有这一条的约束,或日本的释法功能过度发挥,突破了这一法律瓶颈的话,一个可想而知的结果,就是日本会被要求“全面协力”,从而深度裹进战争泥淖,像英国似的难以自拔。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九条是日本既履行盟国义务,而又能保持一定程度的灵活应对空间的唯一担保。
但虽说如此,随着中国的崛起,出于防范、遏制中国的现实需要,日美军事一体化进程势必会更加深化,日本也会被要求承担更多、更大的“国际义务”(除了经济的,还有军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现行宪法确实对日本掣肘、捆绑过多,妨碍其在国际社会扮演更重要角色的诉求的表达。
解铃还需系铃人。然而吊诡的是,战后美国加诸日本的两样东西(“和平宪法”和《日美安保条约》),都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解除“敌国”武装,防范其“江湖独走”的初衷,一个成了日本拼命挣脱的“紧箍咒”,另一个则演变为美挟日以对外的利器。
宪改:改什么
过去15年,日本在不对现行宪法伤筋动骨的前提下,以高度的现实主义灵活性,硬是把释法空间推到了边界,乃至宪法的核心已被掏空。目下,作为宪改的一环,安倍授意成立的战略学者班底,正在加紧检讨集体自卫权行使的可能性。“法律上保有,却无法行使”的局面的被终结很可能是时间问题。
众所周知,“和平宪法”的核心,其实就是第九条,即所谓“放弃战争,不保持战力”的约束。这不仅是日本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事实上也成为战后和平主义理念最大的思想资源。主权从天皇让渡给国民,公民社会的价值深入人心;男女平等,同享选举权;无论提出何种主张,信仰何种宗教,都无关“治安维持法”,不会被课以“不敬罪”;战后60年,无一人死于军力之下,甚至公民的身份证都没有编码,只记录最基本的个人信息(姓名、出生年月日、居住地等),以防止被国家机器“恶用”于征兵、劳工等“战争装置”……战后日本的和平主义不可谓不彻底,这也是它在支付了最昂贵、最惨痛的代价后所得到的惟一回报。用今年3月刚刚辞世的日本著名小说家城山三郎(Saburo Shiroyama)的话说:“通过战败,我们只换来了一部宪法。”
诚然,就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的宪法功能而言,“和平宪法”确乎有其界限。对此,有舆论指责国家为什么不能向国民提供免于做他国“国家犯罪”(如朝鲜绑架日本人质)的牺牲的保护;去年夏天,在北方四岛附近的根室冲海域,日渔民被俄国人射杀,却未能得到俄方的道歉和赔偿,也颇令某些人士对宪法产生“幻灭感”。
但是,任何宪法、法律都有其适用边界,无边无涯的“普遍法”反而是可疑的,是百无一用的代名词。这本是常识性问题,无需解释。现行宪法实行60余年,其精神实质已深深植入社会、人心,与现代国家公民社会的价值融为一体。我们理应看到:那种在战前、战时的日本,国会审议某个法案,当台下的议员向在台上解说的军部官员提出质疑时,会遭“住口”的喝斥,审议会结束,提问的议员会被罢免,甚至逮捕的事体在今天的日本是难以想象的;反体制作家、学者因著文批评政府或某个高官,而被“特高课”的便衣警察请去喝咖啡的情景已然绝迹;正因为有了宪法第九条的保护,越战时,日本没有被要求像同为盟国的韩国那样参战,得以专心发展经济;在硝烟尚未完全消散的战后伊拉克,日本维和部队之所以能不损一兵一卒,完璧归国,成为政治家口中的莲花,也是拜第九条“过滤”之功……应该说,战后日本能有60年和平建设的实绩,成为和平主义的策源地、大本营,拜“和平宪法”及第九条所赐大矣。
这也是在今天的日本,“改宪派”已占多数、“改宪”基本上已成“政治正确”的情况下,主张改可以,但第九条不能动的声音依然十分强大的理由;恐怕也是最大的“改宪派”安倍虽然力主“改宪”,通过“改宪”谋求建设一个“美丽国家”,而对于到底如何改,其所憧憬的“美丽宪法”究竟为何物却始终失语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