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奕:中国共产党法治话语体系的百年生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481 次 更新时间:2023-07-23 11:47

进入专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  

廖奕  

内容提要:理解当代中国的法治话语体系,不能脱离历史主体的实践逻辑。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在救国、建国、富国、兴国的征程中不断深化法治认知,生成了具有中国风格的法治话语体系。党的法治话语在革命理想中新生,在斗争实践中发展,展现了革命与法治的辩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的法治话语由“理想型”向“制度型”扩展,在渐进中塑形,在曲折中反思,在改革中续造,价值原则和制度规范不断融合。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话语由“制度型”向更为体大思精的集成创新迈进,其体系建构的核心要义,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得以集中呈现。中国共产党百余年来生成的法治话语体系,不仅满足“薄法治”意义上的制度要求,而且支撑“厚法治”意义上的法治理论和文化体系,展示出一以贯之的立体均衡型构造逻辑和发展品格。

关 键 词:中国共产党 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治话语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

 

一、法治及其话语问题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对法治精神的尊崇和践行,反映在不同时期的法治话语中。近年来,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标志性话语,展现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宏大深远的战略逻辑,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

对法治而言,话语不仅是个人言语,也是组织实践。“话语既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有知识的行动者所吸取以创造社会现实的资源,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塑造和限制被认为是合法行动的沉淀结构(例如,规则和制度文本以及人工产品)。”①20世纪80年代,学术界提出“找回国家”(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的倡议,强调重视国家的行为主体身份,关注国家如何通过政策及其与社会集团模式化的关系,影响政治和社会的过程。②从“社会中心”重回“国家中心”的范式迁移,加深了人们对法治话语国家性、政治性的理解。如果进一步以“找回政党”为问题导向,那么可对法治话语的“能动性”(agency)有更为明确的认识。③作为此种语境下的组织实践,政党将一系列有关法律和政治的含义、隐喻、象征、图像、故事、陈述等内容,通过一定方式组合起来,生成对重要事件的描述、解释和评价。④此种语境下的法治话语,具有复杂的系统构造,可涵盖“表达—意义—行动”多层次内容。⑤它不仅在主体上区别于日常生活话语、机构互动话语、职业组织话语,而且在行动逻辑上也不同于国家法治话语或社会法治话语。从历史上看,先进政党往往善于围绕政治价值、规范或运行,生产有关法的目标、制度及具体实践的话语系统,展现出理想与现实均衡、政治与法治统一的体系构造。

法治话语体系不等于法治体系话语,它深嵌于法治演进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特定主体针对法治价值、规范和实践的均衡表达,可以成为衡量法治是否完善的综合指标。在当代中国,法治之所以在某些方面出现实践困阻,与法治话语体系缺位有很大的关系。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构建立足本土、吸纳外来、旨趣鲜明、大度包容的法治话语体系,已得到各界的关注。对当代中国而言,“中国共产党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设者,而且也是缔造者”。⑦海外学者虽有“找回中国共产党”的呼声,但相关研究范式的局限比较严重,对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话语体系鲜有关注。⑧在此背景下,基于历史主体实践逻辑的理论重思,尤为必要。

历史地看,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演进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最初,西方法治被中国知识界视为新的政治模板,通过报刊宣传、大众演讲、社会动员等方式予以公共表达,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传统法治的语义甚至“语法”。随后,法治话语在表达和实践上的冲突日渐严重,精英宣传和大众体认之间出现鸿沟,即使在知识精英内部,也出现了话语系统的破裂乃至决裂。⑨最后,中国共产党通过对渐趋撕裂、“内卷”加剧的法治话语在价值理念上重新定位,以系统集成的路径致力于整体更新,通过不同时期的标志性话语,涵摄法治精神要义,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上述三个阶段,大体对应大众话语、精英话语和政治话语的不同主导类型,展现出政治与学术、精英与大众、国家与社会的辩证矛盾。从上述简略回溯中不难发现,无论是从价值转换的角度,还是从制度学理和实践机制之重塑的角度,理解当代中国的法治话语体系,都不能忘却历史条件,都不能脱离主体逻辑,都不能不迫切而精准地“找回政党”。

在此种意义上讲,谁是法治的主体,谁就是法治话语的创造者和生产者以及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者和维护者。在当代中国,人民是法治事业的中心力量,也是法治话语的根本主体。中国共产党作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其法治观贯穿人民至上的逻辑,具有中心明确、结构完备、内容贯通、机制协调的体系构造。面向新的征程,讲好中国共产党的故事,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讲好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故事,阐释中国共产党法治话语体系的百年生成,传承好“光荣的革命传统和鲜明的红色基因”。⑩此种阐释涉及法治如何在话语上生成,各种与“法治”有关的话语如何相互作用,话语表达和实践如何产生“体系”效果、获得政治认同和思想载体等诸多问题。通过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史主线,我们可以将革命和法治的话语辩证、价值与制度的话语融合、规范与实践的话语集成贯通一体,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得到集大成式体现的党的法治创新理论与伟大社会革命实践有机结合。

二、革命与法治的话语辩证

革命的语义丰厚,法治未必是其中心内涵。但革命与法治并非二元对立,在理论上可辩证统一。例如,主张“找回国家”的学者,以“社会革命”概念更新革命研究的范式,将马克思奠定的革命研究传统推向新的学术对话平台。(11)以整合为导向的法的历史理论认为,法律的革命奠定法治传统的基石,“每次革命最终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它体现了革命的主要目的”。(12)在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程中,法律革命在观念、制度和实践各方面的整体关联,既反映出革命与法治的某些制度冲突,更彰显出革命与法治的理念辩证。

(一)“革命法治”的话语新生

近代以降,中国进入前所未有之大变局,新的“法治主义”话语应运而生。清末“新政”张扬西方法政之学,建构起以“法治与人治”为代表的话语对立,表面上解决了法制现代化之理想方向的问题,实际上传统法治理想并未就此根绝。维新派主张新的法治主义乃“救时之惟一主义”,但古今中西附会之意浓郁,后来倒向某种混杂的开明专制。时人虽有“以政治革命建设未来法治”的呼声,但既无坚实论据,亦无实践方略。(13)资产阶级革命派将西方法治话语移植过来,从策略上选择了比改良派激进的方式,但并未接受彻底的社会革命论。他们在看待革命与法治的关系这一问题上,没有找到新的思想和理论体系,无法通过彻底、一贯的革命理想凝聚共识、动员大众。

随着自家和外来的话语都渐失人心,“革命法治”话语有了勃兴之机。对法治而言,“革命不仅是一种摧毁行为,而且也是一种奠基、创设和更新的行为,是一种展现为否定的自我肯定行为,即一种熊彼特所谓的‘创造性毁灭’过程。”(14)在“五四”运动中,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开始结合,革命真理逐步转化为广泛的话语实践。中国共产党因应大势所趋和人心所向,“开启了追求法治、探索法治、建设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的壮阔历程”。(15)

为厘清革命与法治的关系,中国共产党运用目的和手段的辩证法进行话语构造。一方面,彻底的社会革命是目的,暴力斗争是推动社会革命的工具和手段,这就要求推翻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和殖民主义的统治体系,打碎老旧、腐朽、无效能、非正义的统治机器;另一方面,对彻底的社会革命之正当性的论证,又离不开对法的目的、理念和原则的阐释,这就需要处理好破与立、旧与新、现实与理想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早期的“法治”话语在革命理想中生发,在形式表达上多属于对旧法治、伪法治的批判否定,在实质意图上则以建构新的理想型法治为圭臬。从话语表达来看,法治有谬误与正确、现时与未来、陈旧与光明、要破除与待建设等类型区别,在这些对比中形成支撑新法治建构的革命精神。(16)从话语实践来看,如何在革命理想的实现过程中建构新的法治类型,对比中国共产党自成立时就在认真谋划。通过革命话语与法治话语在理想层面的贯通,可以解释中国共产党为什么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着意创设先进、系统的法制,并严格执行之,也可理解为什么革命精神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不可或缺。

中国共产党人选择以彻底的社会革命作为理想型法治架构的前提,与思想文化界首先发动的知识革命有着密不可分的亲缘关系。此种知识革命有两层含义:第一,相比于西方各式思想而言,马克思主义将其综合体系的特点极致发挥,为中国问题的根本解决提供了整体方案;第二,马克思主义知识体系所指导的革命运动进入中国,有明确的“目的意识性”或“自主意识性”,这与先前的资产阶级革命及农民起义根本不同。(17)“在‘文学’革命(推行白话文等等)之后,知识分子开始第一次感到需要新的理想、愿望和志向。”(18)新文化运动初期提出“民主”和“科学”两大口号,内含丰富的法治精神元素,其对以孔子为代表的“往圣先贤”的猛烈抨击,也是基于“建设西洋式之新国家”的目标导向。(19)从文学革命到政治革命再到彻底社会革命的理想演进,中国共产党从根本上是为了全新的理想社会落地生根,这就必须对各式法治话语进行总体性的革命重塑。

新的革命为何是正义的?正义的革命是为了怎样的理想社会?能否通过法治革命实现革命法治,这样一种辩证运动如何操行?面对这些问题,先进知识分子在中国共产党筹建和成立之初,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作出了初步回应。(20)例如,李大钊认为,“经济现象和法律现象,都是社会的原动力,他们可以互相影响,都于我们所求的那正当决定的情状有密切的关系……我们可以拿团体行动、法律、财产法三个连续的法制,补足阶级竞争的法则,不能拿他们推翻马氏唯物史观的全体。”(21)陈独秀重点批驳无政府主义,主张“我们对于法律的观念,是由社会上有选举权的人多数意思,决定几条必要的法律,好维持社会上公共的安宁秩序”。(22)杨匏安从“以唯物的史观为经,以革命思想为纬”的马克思主义立场出发,(23)指出法律的变革大势在于,从原初的自然法到侧重强权保护的严格法、再到注重人权的自由法,最后发展为以社会生存权为重心的新法律。(24)恽代英通过辨析个人主义、国家主义和社会主义,指出真正的社会主义应以社会福利为目标价值。(25)李达从还原马克思的视角,从理论上总结了通过社会革命实现理想社会的核心要点。(26)

早期中国共产党人通过马克思主义的原理诠释,提炼新的理想法治话语,同时以之为据,对当时人们热衷的各种政制、政体及其附属性的法制本相予以深刻揭露和批判。有鉴于阶级斗争难以调和的社会事实,真正的理想法治,必待先进阶级掌握政权后,方有现实生发的机缘。与各种伪法治的话语斗争,可谓贯穿中国革命史的全篇。就内部而言,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在针锋相对的话语论战中,不断强化新生的革命法治话语,利用一切可能的时机将其转化为有效的制度成果,并通过对其严格奉行,不断巩固、优化自身的话语立场和策略。

例如,中国共产党在成立时,曾就党纲中的重要规范有过争论。(27)1921年7月,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当中,有的代表坚持认为,“采纳国会制就会把我们的党变成黄色的党”;有的代表则主张“把公开工作和秘密工作结合起来”,引导工人“参加革命斗争和争取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的斗争”,“因为公开宣传我们的理论,是取得成就的绝对必要条件。而利用同其他被压迫党派在国会中的联合行动,也可以部分地取得成就”,“要向人民指出:想在旧制度范围内建立新社会的企图是无益的,即使我们试图这样做也是徒劳的”。经过热烈的讨论,《中国共产党纲领》作出规定:“我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要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并以社会革命为自己政策的主要目的。中国共产党彻底断绝与资产阶级的黄色知识分子及与其类似的其他党派的任何联系”;“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都可以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以前,必须与那些与我们的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28)这些规定表明,是否承认以社会革命目的为核心的党纲和政策,才是中国共产党自身行为和成员发展的根本标准。中国共产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不承认国会制度,但即使是在任国会议员,只要符合党纲要求、履行相关手续,也可被接收为党的成员。此等体现辩证法的规范构造,正是新生“革命法治”话语的初步实践成果。

(二)“革命法治”的话语发展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通过新的革命理想进行广泛社会动员,批判旧法治的虚伪,主张保护妇女、儿童、农民、工人的权利,其公开所列的各项奋斗目标,则无不反映新的法治理想。(29)中国共产党不断扩大“革命法治”话语的范围,增加民族自治、特殊群体(工人、农民和妇女)专门立法、男女平权等内容,明确提出革命的基本目标就是建立“真正的民主共和国”,(30)强调“以人民团体亲自直接选派代表的国民会议,来代替军阀官僚包办选举的国会制度”,国民会议具有“接受全国政权”的意义。(31)中国共产党在1923年7月发表的《第二次对时局的主张》中,赞同用“国民”代替“民众”,主张只有国民会议才能真正代表国民,才能制定宪法,才能建设新政府统一中国;中共三大通过的党纲草案提出“大生产事业国有”等主张,特别注重保护工农的利益要求,也反映出未来国家建构的法治基础构思。(32)中国共产党不仅发布新的政治纲领和权利宣言,推进理论研究、教育、编译、出版发行,而且特别注重借助贴合工农的通俗刊物和多样的宣传方式,强调在与群众的情感联络中学习其话语、研究其心理,从其真正的痛苦和要求中提炼最有力的口号。(33)

轰轰烈烈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后,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法治”话语与伪法治的斗争,也达到新的高潮。只有彻底反思国民党与群众的“命令”关系,坚决肃清同国民党合作时代的“传染病”,才能真正说服群众;只有说服群众,才能领导群众、获得群众。(34)所以,即使革命的暴烈行动,也应讲明其内在的法治规约。1927年,毛泽东指出:“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他的这些论断,实有如下话语作为其铺垫:“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历来凭借势力称霸,践踏农民,农民才有这种很大的反抗。凡是反抗最力、乱子闹得最大的地方,都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为恶最甚的地方。农民的眼睛,全然没有错的。谁个劣,谁个不劣,谁个最甚,谁个稍次,谁个惩办要严,谁个处罚从轻,农民都有极明白的计算,罚不当罪的极少”。(35)可见,即使以暴力斗争为手段的农民运动,也有其内定的正义尺度和评价标准。

中国共产党不断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善于将革命理想话语转变为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规范,用良善的正义新法取代那些旧有的专制恶法。即使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也不能简单地认为革命就是武装斗争。中国共产党尽管当时还不是执政党,但已在各地建立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组建地方政权,故而也需要运用广义的法治思维加强自身建设。(36)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进行了局部地区执政的重要尝试,其中包括在法治制度和实践上的破旧立新。120多部法律、法令的颁布,集中反映出“革命法治”话语的实践成效。(37)1930年5月,党中央提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明确规定与“国民党的反动统治是绝对相反的”七项“最大原则”,目的在于“集中革命势力的领导,为着推翻帝国主义国民党的统治,实现全国苏维埃政权而斗争”。(38)无论是在抗日战争时期,还是在解放战争时期,无论是在革命根据地,还是在国民党统治区,中国共产党都坚持革命和法治的辩证法,制定新规、均平利益、捍卫公正、彰显人道,生发出“革命法律”“革命法令”“革命法庭”等制度话语。

随着革命事业的不断推进,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话语在价值、制度和实践方面的立体构架愈益明晰。在价值层面,中国共产党为实现革命理想和救国救民,在法治话语的建构方针上坚持原则性和战略性的平衡。例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救亡运动,充分考量当时的法制环境,利用一切公开合法的机会,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1945年,董必武作为中国代表团里面的中共代表,参加联合国制宪会议,向全世界介绍党领导取得的各方面成就。(39)在制度层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立法体系规模初具,集中反映了达成革命理想的法制建设成就。(40)在重大案件的办理中,通过党规、军纪、国法的一体贯彻,中国共产党在公正与效率、民主与人权等方面的均衡中确立了司法标准,对“革命法治”的话语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41)在实践层面,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大众化”导向,让法治话语走出移植化和精英化的困境,成为促进革命理想与人民生活啮合的新方式。毛泽东强调:“洋八股必须废止,空洞抽象的调头必须少唱,教条主义必须休息,而代替之以新鲜活泼的、为中国老百姓所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42)中国共产党通过推动大众化的革命文艺,以“民族”“人民”“阶级”“劳动”等为关键词,运用仪式化运作、生活化叙事、情感化表达、英雄化导向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新的法治话语传播,不仅激发了民众参与革命的热情,还普及了当时的法制规范和方针政策。(43)总体而论,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法治”话语,体现了革命与法治的辩证法,开辟了新法治的实践路径,为理想型法治和制度型法治的话语融贯创造了范例。

三、理想与制度的话语融合

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话语开始由“理想型”向“制度型”转变,“革命法治”出现向“法治革命”转向的契机。此种转变并不意味着革命与法治的辩证法的终结,相反,它表明“革命法治”话语的深度实践有了更为牢固的政治前提,由此可全面展开法治价值理想的制度建设工程。“新中国政法话语能够得以确立,正是建立在一系列斗争的基础上的。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革命建立新中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起各级政法机关,也就不可能有新的政法话语的产生。”(44)就当代中国的法治革命而言,“法治的‘自我革命’和包含了法治革命的‘社会革命’始终是彼此支撑、相互塑造而共同融合在一起的”。(45)作为革命理想话语和制度规范话语的复合构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话语在渐进中塑形,在曲折中反思,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接续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话语蓝本。

(一)在渐进中塑形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话语塑形,并非一步到位。由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的过渡,意味着新民主主义法制仍须坚持,以其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创构基础。在这段重要的过渡时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法制的文本典范,它将“革命法治”话语在新民主主义原则下重新集聚、再度整合,成为中国人民的大宪章,在一个时期内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其基本着眼点包括:首先,让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继续下去,并形成组织,推动其发展。其次,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成立的基础在于各阶级有共同的要求,即其内部的不同要求和矛盾可以且应当得到调节。最后,“国民”和“人民”是不同的,但前者可向后者转化。根据周恩来的说明,“‘人民’是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从反动阶级觉悟过来的某些爱国民主分子。而对官僚资产阶级在其财产被没收和地主阶级在其土地被分配以后,消极的是要严厉镇压他们中间的反动活动,积极的是要更多地强迫他们劳动,使他们改造成为新人。在改变以前,他们不属人民范围,但仍然是中国的一个国民,暂时不给他们享受人民的权利,却需要使他们遵守国民的义务。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46)在此背景下,“人民”“国民”“权利”“义务”等语词,都成为《共同纲领》的关键概念。

革命话语与法治话语、理想话语与制度话语的内部张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存在。中国共产党如何有效利用这种张力,维护法的理想价值与实践功用的平衡,关系到初建的法制规范话语系统能否“承上启下”,完成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的过渡,实现从革命战争到制度建设、从局部执政到全国执政、从农村中心到城市中心的战略转移。一方面,革命战争时代遗留下来的“法律无用论”并未消退,只要战争危险一日还在,那么这种话语就不可能彻底消亡,所以当时将法律视作纯粹的政策工具的话语表达,仍比较流行。但另一方面,这并不意味着政策高于法律,正如李维汉所说,“共同纲领是政策总纲,法律是执行政策的规定”。(47)上述话语表明,普通的政策和法令都要在《共同纲领》下展开,政策思想的一致是法律统一的必要前提。

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五四宪法”将相关话语进一步融贯,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原则和规范体系,成为法制层面具有最高效力、最具象征性和典范意义的权威文本。毛泽东就此讲道:“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48)毛泽东将作为国家总章程的宪法,放在团体章程的类比中定位,表明宪法是党、国家和人民共同的构成性规范,不仅在国家法层级意义上是最高(“根本”)法,而且具有融贯价值与规范、理想与制度的宏观(“大”)法意味。当时全国1.5亿余人参加宪法草案的讨论,提出118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和问题,几乎涉及宪法草案的每一个条款。(49)此种将领导机关意见和广大群众意见相结合的方法,代表了中国制宪史上的一次革命,既反映了“五四宪法”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也表明了其对新的法制话语体系建构的指导作用。

在“根本大法”的话语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创造了政治和法律的新型关系原则,领导建立了包括政法体制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制运行系统。(50)基于政治原则引领,中国共产党对政法工作的统一领导,须有相对集中的组织系统加以协调和统筹。对于政党建构的法制规范系统而言,这种组织系统的存在是极为必要的,而其具体形式可与时俱进。(51)毛泽东指出:“集中,只能集中于党委、政治局、书记处、常委,只能有一个核心。”(52)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原则话语中,党法关系一向重要,相关衍生话语的范围宽广。例如,党与人民群众究竟是制度化关联还是日常性关联?党自身制度化是否有一定的限度?如何避免制度化过度导致滋生官僚主义弊害,党的机关蜕化为旧时衙门,丧失对革命理想的坚守?这些问题都指向一种科学化、体系化的法制规范话语建构以及党对此种话语系统建构的指导和领导。党的意识形态领导权及其话语实践一旦出现问题,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定会迷失方向,甚至走上歧途。

(二)在曲折中反思

受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情势的影响,革命话语与法治话语的一体融通,未能一帆风顺。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如何推进,由于革命导师所述不多,当时党的经验也很不足,加之战乱初平、民生多艰,帝国主义国家的侵略威胁又近在咫尺,人们很难迅速找到正确的答案,甚至无暇顾及此等宏大论题。在错综复杂的历史环境下,“革命”话语在激进中异化,阶级斗争决定论、法律暴力工具论一度甚嚣尘上,遮蔽了原有的革命正义论和制度规范论。

经过深刻反思,中国共产党再次形成关于自身历史问题的重大决议,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求。1981年6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我国,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立以后,尤其是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以后,虽然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还没有最后完成,但是革命的内容和方法已经同过去根本不同。对于党和国家肌体中确实存在的某些阴暗面,当然需要作出恰当的估计并运用符合宪法、法律和党章的正确措施加以解决,但决不应该采取‘文化大革命’的理论和方法。”(53)这段话语表明,革命任务尚未最后完成,但内容和方式已有根本不同,所以解决党和国家肌体中的不健康因素,必须以符合宪法、法律和党章的正确方式进行。这段话语遵循的仍是革命与法治的辩证法,但从“革命法治”到“法治革命”的重心转换已经出现。

由法制规范话语向法制权威话语的续造,集中代表了这种话语重心转换的立意和成效。有没有法制规范只是形式要件方面的考虑,关键的实质要件在于,已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制有没有足够的权威抵御个人的专断。为确保社会主义法制规范的实质效能,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强化法制规范的权威效力,并在此基础上凝练新的“法治革命”原则。有鉴于将领导人话语视为法律的错误思想和做法,邓小平号召全党全国要尽快完备法律,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加强国家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推动党规党法建设。(54)通过“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等话语表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展现出尊重法制权威的价值立场,将是否有利于及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全党的思想和行为标准。(55)同时,通过“四项基本原则”的话语构造,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明确政治原则对法制规范的价值约束,使得党的领导和法制权威并行不悖。邓小平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有了共同理想,也就有了铁的纪律。”(56)革命理想话语生成的理念法,与法律制度承载的实在法,形成某种独特的“核心—主干”结构,成为日后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生成的话语框架。

(三)在改革中续造

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治”价值研究勃兴,学术话语与政治话语的互动日渐频繁。这些话语有一个重要的“交叠共识”,即通过区分“法制”与“法治”的概念,凸显法治作为价值理念之治的核心内涵。贯通地看,“革命法治”话语内含理念法和实在法的区分,这正是新法治话语建构的基础。具体来讲,理念法表现为原则法,而实在法则主要是规范法;前者是不成文、流动、不确定、比喻意义上的,而后者则是成文、静态、确定、真实意义上的;前者的实践场域可被称为“政法”,而后者的运作特征则可被称为“治法”。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法治”学术话语,试图将这两层含义关联一体,形成政治理念上的“法”与实践运作上的“治”的合义。在此意义上,“法治”乃是一种“政治”的法制话语表达。在学术话语助推下,政治话语发生变化:“以法治国”改为“依法治国”,“法制国家”变成“法治国家”。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57)面对经济改革、社会转型及西方价值思潮的涌入,领导新的“法治革命”的政治主体只能是中国共产党。党通过“变法之治”,在领导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中,体现出“治”的目的证成和“法”的动态生成之贯通一体。天下大治、国泰民安的目的,与法度严明、规范完备的手段,在改革这场新的革命中有机统一。从法理上看,“原生法”(primary rule)确立法规则的基本,“衍生法”(secondary rule)凸显法治理的枢要,其都应由均衡的主权结构确立。“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原则话语,在原生法和衍生法一体贯通的基础上,有效解决了主权结构的均衡问题。“人民的意志通过民主集中制成为党的政策,党的政策又通过执行成为国家政策,国家政策复次通过立法程序最终成为三者共同遵守的规则与形式,从而实现了三者意志的统一。”(58)中国共产党基于法理上的领导地位和代表资格,对法治话语的建构日渐涵盖理念、规范和实践各层面,并加快形成科学完整的法治思想理论及话语体系。作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内规矩的范围不断延展,包括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以及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59)构成新时期法治系统工程的关键制度支撑。

当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人们对“法治”的理解会产生新的话语纷争。例如,国家中心主义的法治话语坚持实在法的立场,将党内法规、政策规范等均排除在“法”之外;泛泛而谈的法律多元主义,则缺少主次、轻重之分,将五花八门的制度规范皆纳入法的话语。面对这些话语主张,中国共产党需要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一步科学谋划,以法理想、法规范和法实践的一体均衡为旨归,从制度上聚拢规整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法渊源,形成以党章和宪法为中心,以党和国家的部门法律法规为主干,以社会规范、道德规范、政策规范为补充的全面立体型“规范体系”。(60)在新的法治目标导向下,国家法律体系并非绝对自主,而是需要不断调试与其他法体系的关系,例如党内法规体系、社会规范体系、涉外法治体系等。这需要更具科学性和涵摄力的法治话语体系生成,也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提出了新的时代课题。

四、规范与实践的话语集成

在不同历史时期,坚持革命与法治、理想与制度、规范与实践的动态均衡,不断生成新的融贯性话语,满足各领域、各方面、各主体的美好生活需求,成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话语体系生成的基本经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法治观走向更为体大思精的集成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其重大创新成果。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标志性话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让法体系的概念实现包容性发展,除整体性的法律制度体系意涵外,还扩展到法治理论体系、法治文化体系等关键“所指”。在中国共产党宏大长远的法治战略运筹中,法治理论体系和法治文化体系关系到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内核和实效基础,其与完备的法治制度体系,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话语主干。

(一)法治体系的话语标志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一个标志性话语,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其生成来看,它是政治话语、学术话语、大众话语共同诠释产生的“超级概念”。首先,“法律体系”主要指称严格意义的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一般不包含动态的法律运行之意,但这个语义空缺可由“法治体系”话语填补,并在国家法系统内建构“创制—实施—监督—保障”的规范实践流程。其次,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61)其被赋予融贯多种规范的广延制度体系语义,从概念上整合党规、国法、社会规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的道德规范,并将国家法的规范实践流程扩展到其他规范系统的内部话语。最后,在“顺应事业发展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加以推进”的新战略语境下,法治体系建设要想更好地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须将价值立场的坚定、制度短板的补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的推进统筹一体。(62)

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简单替代,亦非后者“转型升级”的产物,它有独特的语境、语义和语用,代表了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深层“语法”。在基础义的层面,法治体系主要指法律制度体系,可整合法律规范及其实践系统;在衍生义的层面,法治体系可涵盖法治理论和法治文化,这些内容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所急需。“法律体系”“法制体系”“法治体系”的话语使用,具有并行、交替、衔接、嵌套的特点,体现出动态均衡的战略逻辑。这也反映出中国共产党法治观强调的并非局隅,而是融贯;并非割裂,而是整合;并非对立,而是均衡。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标识性话语,展现了中国共产党将价值理想、制度规范和运行实践在法治中融通的话语智慧,展示出法治理论指引、制度建设和文化实践三位一体的战略格局。

在新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法治体系建设面临新的情境和任务,在话语构造上有更加充分和均衡的体系化需求。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背景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处理好法治与发展的关系。“‘法治发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特殊意义,表达了社会主义法治向着现代化不断迈进的过程和愿景。”(63)在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构建新发展格局,重要的是从新发展话语的法理内涵入手,辨析其内含的法治价值和规范要求,然后将其融贯在统一的话语体系中。正因为法治体系在理念、制度和实践上的均衡一体,新发展进程才需要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为依托。正因为法治体系内嵌于新发展进程,它才能不从外部去规约发展,而是从内部衍生合乎法治精神要义的新发展模式,实现法治内部发展和外部总体发展的连续一体。从“发展型法治”到“法治型发展”,从非体系的单向度发展到体系化的均衡型发展,可更好地概括中国共产党法治和发展的关系话语精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其战略用意也在于此。

基于上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话语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64)展现出“价值原则—制度枢纽—实践战略”的融通逻辑。前五个“坚持”,可被理解为法治的价值原则;后五个“坚持”,可被理解为法治的实践战略;居中的“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可被理解为法治建设的制度枢纽,发挥标志性话语的关联作用,将前后两个话语群落贯通,形成有机的法治话语系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65)上述“总目标”“总抓手”的形象比喻,标识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价值目标和实践战略上的双重定位,内含话语构造上的整体关联、内外贯通功能。在总目标的价值原则意义上,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在总抓手的实践战略意义上,法治体系建设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前者把法治体系放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加以考量,属于外在视角;后者把法治体系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加以考量,属于内在视角。(66)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统摄外部视角和内部视角,兼具价值原则和实践战略内蕴,可以发挥作为制度枢纽的关联整合功能。在语序安排上,它居于“十一个坚持”的中间,绝非偶然。

(二)法治话语的体系生成

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是科学严谨、全面创新的理论体系,而且还是在基本精神、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上融贯一体的话语体系。(67)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代表了新时代中国法治事业的核心价值原则。之所以要在新时代、新阶段语境中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是因为这种时代语境呈现的新法治核心价值要素,传承发扬革命理想的话语构造,以“法治中国”“法治信仰”“法治精神”等语词为显著标记,集中表达了中国共产党精神谱系的法治基因与价值初心,反映了法治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接续实践,凸显了法治与革命、建设与发展的一体辩证法。其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代表了人类法治共同原则和当代中国发展实际的高度凝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立基于新时代精神,涵摄法治基础语义与实践衍生意涵,呈现出法治价值观、规范体与实效力的均衡主线。在此核心要义指引下,法治事业发挥价值引领、制度规范和实效保障的整体功能,产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综合效应。最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代表了中国法治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难点及其突破方向。它是根据基本精神之“语境”、依循核心要义之“语义”,生成的实践操行上的“语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实践要求话语,之所以成为当下研究和阐释的重点,也正是因为其融汇了法治的时代语境和核心语义。

依循中国共产党法治体系建设的“政治语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内含“价值原则—制度枢纽—战略实践”的话语体系逻辑。

首先,法治价值原则是由根本原则和基本原则构成的体系构造。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共同组成法治建设的根本原则话语。这个根本原则话语,其话语原型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根本原则衍生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体现法治道路前提下的静态法体系和动态法体系之统一,即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提下,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从静态法体系角度来说,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表明法治之要在于宪制权威,宪制权威是基石,是纲举目张的要道;从动态法体系角度来说,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达成,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的原则,这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要求。这一话语主张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初步形成,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升其战略地位,从理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延展到化解发展与法治的紧张,明确新发展理念下的法治系统功能定位。通过以法治体系为骨干工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发展行为,推动改革深化。新时代新阶段的法治价值原则,在话语构造上已呈现出新的体系格局。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三统一”到新的原则体系,论述结构前后嵌套,理念语义逐层丰厚。

其次,法治体系话语是价值原则与实践战略的连接枢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68)就中国法治建设而言,价值理想不是蛮干盲为所能成就的,实践战略亦非机巧可以变通。在既定的价值原则引领下,贯彻新发展理念,法治实践战略在表达上必须全面系统、精准切实。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是重要的承启枢纽。全面深化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这是原则承接;全面从严治党也要通过法治方式予以贯彻,此为战略启动。连贯原则和战略的话语要义,在于“法治体系”。法治体系话语在此种立体均衡逻辑下,可达成法理念与法战略的联通,实现价值原则和战略安排的联动响应、一体配合。相关话语逻辑可被概括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宏大战略”,通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中间战略”,展开具体战略层面的规划安排。

最后,实践战略话语体现了法治整体布局、领域运行、内外统筹、人才保障以及绝大多数与关键少数的多重均衡。一是法治整体布局话语。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共同推进”“一体建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国家建设,作为法治国家建设支撑的法治政府建设以及法治政府推动的法治社会建设,能否层层推进,取得实质成效,业已成为检验法治中国进程的关键指标。党的法治整体布局话语要义在于,党领导法治、国家建构法治和社会夯实法治,三者须协同推进、均衡一体。二是法治领域运行话语。重立法而轻实施、重侦检而轻审判等非均衡问题,曾是制约中国法治进程的顽瘴痼疾。“要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69)法治领域的运行均衡,必须通过持续深入的法治领域改革达成。三是法治内外统筹话语。由内而外、内外一体的“天下”思维,向来为中国政治文化所重。(70)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党的法治战略统筹自然不可缺少如此重要的一环。面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建构,需要超越民族国家法治观的“天下体系”视野。“涉外法治体系”话语的提出,凸显了法治中国的世界制度意义。四是法治人才保障话语。治人与治法的关系,早为古时先贤所讨论。中国古代的政治家、思想家们,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治法为本、治人为用,相辅相成、综合治理的经验智慧。(71)现代法治离不开优秀的人才保障。着眼于法治人才的培养标准,中国共产党重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由法治精神信仰、思维理念和知识意识锤炼的“正规军”(法治专门队伍)、“游击队”(法治服务队伍)和“预备役”(法治后备队伍),可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指引下解决法治推动力的不充分、不均衡难题。五是法治关键对象话语。就法治战略的制约重点而言,“抓住关键少数”话语的要旨在于,让行使重要公权力的人心怀戒惧,对人民法治永葆敬畏,确保官方行动与法治价值协调一致。捍卫党的百年根基和千秋伟业,离不开“关键少数”对法治的模范奉行,由此带动“绝大多数”成为护法、守法的生动力量。

加强中国共产党法治话语体系建设,还有着将法治由理论体系、制度体系拓展到文化体系、实践体系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的要求,中国共产党法治观在全球话语体系中的影响力得到明显提升。但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国面临更加复杂的国际舆论环境。(72)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融通中外文化、增进文明交流中的独特作用,传播中国声音、中国理论、中国思想,让世界更好读懂中国,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73)这就需要以集成创新的中国共产党法治体系话语为模本,紧扣法治价值观特色(如革命法治精神)、法治规范体亮点(如党内法规体系)与法治实效力延展(如涉外法治建设)的立体均衡,以法治话语背后的政治立场为主导,以多学科、跨学科的学术话语为支撑,整合精英文化和大众文化,建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法治话语立体传播矩阵,完整展示真实、全面的中国共产党法治形象,增强新时代法治中国的话语创造力、感召力和公信力。

党的百年法治奋斗史,贯穿着运用法治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伟大精神。在救国、建国、富国、强国的征程中,党不断深化法治价值认知,优化法治制度表达,在广阔的社会革命实践中持续生成中国风格的法治话语,最终凝聚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和话语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以新的视野、新的认识赋予了党的百年法治奋斗史以新的时代内涵和实践力量。(74)

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话语体系不是由少数精英的愿望或大众流行心理决定的,而是受基础的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由接续的革命理想事业牵引,在实践中不断融通古今中外优秀传统资源,在百年风云中逐渐生成的。中国共产党法治话语体系的生成,让我们看到了一种立体均衡型的法治发展规律、构造逻辑和发展品格,它是演化的,也是建构的;是思维的,也是实质的;是历史的,也是未来的。理解这样的“法治”,重要的不是拘泥于理论概念的界定或既有原理的表述,而是穿透各种文本、语篇、体裁等话语形式,发现其背后的主体合意与历史合力。

综观历史,各种法治话语都面临一个“从‘薄’到‘厚’”的移动过程,从更少要求的形式向更多要求的形式移动,而每一个后发的形式都因整合以前的形式的主要方面而得到更丰厚的累积。(75)对于统筹中华民族复兴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变局的中国共产党而言,法治不仅是统揽全局、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是实现伟大社会革命理想的必备要素。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得到集大成式体现的中国共产党法治话语体系,以其一贯的立体均衡逻辑和接续发展品格,不仅达到“薄法治”意义上的主权和规则治理的形式要求,而且通过新时代新阶段的集成创新,开始促动“厚法治”意义上的法治理论体系和法治文化体系建设,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新的方案。

注释:

①[荷]图恩·梵·迪克主编:《话语研究:多学科导论》,周翔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5页。

②参见[美]彼得·埃文斯、迪特里希·鲁斯迈耶、西达·斯考克波编著:《找回国家》,方力维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3页。

③参见[英]诺曼·费尔克劳:《话语分析:社会科学研究的文本分析方法》,赵芃译,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28-30页。

④参见[英]Paul Baker、[博茨瓦纳]Sibonile Ellece:《话语分析核心术语》,黄国文、刘明注,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6年版,第33-34页。

⑤参见注③,第4页。

⑥参见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第13-15页。

⑦林尚立:《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建设》,天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6页。

⑧参见管永前:“海外中国共产党研究的基本范式”,《国外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第18-19页。

⑨参见廖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研究反思——以‘党内法规’话语为例”,《法学家》2018年第5期,第4-5页。

⑩“习近平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 坚持党的领导传承红色基因扎根中国大地 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新路”,《人民日报》2022年4月26日,第1版。

(11)参见注②,第5-6页。

(12)[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高鸿钧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

(13)参见程燎原:“清末的‘法治’话语”,《中西法律传统》(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260页。

(14)强世功:“革命与法治:中国道路的理解”,《文化纵横》2011年第3期,第38页。

(15)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1921年7月—2021年7月),人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2页。

(16)就建构性意义而言,早期中国共产党更常使用“法制”一词。相比而言,“法律”“法令”等词更显价值中立,“法治”一词则更多被用于价值批判场合。

(17)参见[日]石川祯浩:《中国共产党成立史》,袁广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1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一九四九)》(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19)参见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简史》(上册),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5页。

(20)马克思多次对超历史的正义观提出批判,主张首先要改变不正义的社会环境,并为正义的社会氛围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换言之,只有改变不正义的社会环境,扬弃旧的法权观念,建立体现正义的经济关系,才能使实质正义充溢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参见臧峰宇:“马克思正义论的实践逻辑”,《哲学研究》2019年第2期,第44页。

(21)同注(18),第412-413页。

(22)同注(18),第28页。

(23)参见注(18),第438页。

(24)参见注(18),第443页。

(25)参见注(18),第484页。

(26)参见注(18),第501-502页。

(27)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党内法规,具有党章性质。参见注(15),第2页。

(28)同注(18),第22-23页。

(29)参见注(18),第97-98页。

(30)参见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一九二一—一九二五)》(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64-79页。

(31)参见注(30),第153、155页。

(32)参见注(30),第107-113页。

(33)参见注(19),第21-28页。

(34)参见注(19),第55页。

(35)《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7页。

(36)参见张效羽:“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法治思维——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例”,《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第64、66页。

(37)参见本书编写组:《中国共产党简史》,人民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2021年版,第50-52页。

(3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一九四九)》(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27页。

(39)参见注(19),第141-147页。

(40)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和各根据地政府颁布的法律、法令、训令、指示、条例、章程,各根据地立法和司法机关发布的关于制定、执行和解释法律的报告、说明和工作总结等,都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话语体系生成的重要文献资料。参见韩延龙、常兆儒编:《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三卷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

(41)参见汪世荣、刘全娥:“黄克功杀人案与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公正”,《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第128-134页。

(4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一九四九)》(第1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51页。

(43)参见梁珊、秦燕:“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革命话语的构建——以革命戏剧为考察对象”,《党的文献》2020年第6期,第92-94页。

(44)侯猛:“新中国政法话语的流变”,《学术月刊》2020年第2期,第122页。

(45)姚建宗:“当代中国语境中的法治革命”,《理论探索》2020年第2期,第108页。

(4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4页。

(47)同注(46),第294页。

(48)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34页。

(49)参见注(19),第276页。

(50)中国政法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思想、中国古典礼法传统和西方现代法治经验加以创造性融合的产物,对于这一体制,不能简单援用西方法治话语体系来加以解释。如何用一套既是中国自己的、又可与世界交流的法治话语体系来阐释这一体制,揭示出其政治正当性和实践合理性,乃是中国法治学术研究的重要使命。参见黄文艺:“中国政法体制的规范性原理”,《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第21-22页。

(51)参见侯猛:“当代中国政法体制的形成及意义”,《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第11-13页。

(5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3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77页。

(5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44页。

(54)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3页。

(55)参见注(15),第143-144页。

(56)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简史》(下册),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88页。

(57)同注(15),第180页。

(58)王旭:“‘法治中国’命题的理论逻辑及其展开”,《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第90页。

(59)参见《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51-152页。

(60)“规范体系是弥补法律体系局限性的一个新结构体系和新理论范式,是在国家形成法律体系之后,在一个更加广阔的社会结构领域中,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视角对各种规范内容、种类的涵括和整合。”刘作翔:“当代中国的规范体系:理论与制度结构”,《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7期,第87页。

(6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9页。

(62)参见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求是》2022年第4期,第4-9页。

(63)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1期,第18页。

(64)参见注(61),第2-6页。

(65)同注(62),第4-5页。

(66)参见朱景文:“法治道路与法治体系的关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探析”,《法学家》2021年第3期,第7-9页。

(67)参见王晨:“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新飞跃”,《中国法学》2021年第2期,第5-6页。

(68)同注(61),第4页。

(69)同注(61),第5页。

(70)参见赵汀阳:《没有世界观的世界:政治哲学和文化哲学文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38页。

(71)参见张晋藩:“论治法与治人——中国古代的治国方略”,《法律科学》2011年第4期,第185页。

(72)参见曾祥敏等:“从战略高度加强中国对外话语体系建设”,载《光明日报》2021年11月19日。

(73)同注⑩。

(74)参见郭声琨:“从党的百年法治奋斗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奋力推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高质量发展”,《求是》2022年第12期,第20-21页。

(75)See Brian Z.Tamanaha,On The Rule Of Law:History,Politics,Theo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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