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林 卢一诺:中华法治文明的突出特性及其内在逻辑:以制度演进与法典沿革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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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中华法治文明   习近平法治思想  

刘晓林   卢一诺  

 

【摘要】中华法治文明的突出特性是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探索自我治理的经验与智慧的理性沉淀。中国古代制度演进与法典沿革的轨迹表征着中华法治文明的连续性,中华法治文明连续演进的历程展现了法制发展在因袭传统基础上兴革损益的进取精神,展现了各民族法律制度、法典体系与法治观念不断融合的大一统传统,展现了法制发展过程中开放包容接纳域外法治文化、兼收并蓄吸收多元宗教文化、开放平等对待各民族文化的价值取向,展现了法制发展过程中贯穿始终的天与人和谐、人与人和睦、国与国和平的秩序理念,从而进一步表征了中华法治文明的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中华法治文明突出的连续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与之具有一致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必将站在世界法治发展的舞台中央,持续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关键字】中华文明;突出特性;中华法治文明;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引言

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长期居于领先地位。“在悠远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文明以独树一帜的创新创造、一脉相承的坚持坚守,树立起一座座文明高峰。中华文明开放包容、兼收并蓄,不断丰富发展、历久弥新,不断吸取世界不同文明的精华,极大丰富了世界文明百花园。” 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比如,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民为邦本、为政以德的治理思想,九州共贯、多元一体的大一统传统,修齐治平、兴亡有责的家国情怀,厚德载物、明德弘道的精神追求,富民厚生、义利兼顾的经济伦理,天人合一、万物并育的生态理念,实事求是、知行合一的哲学思想,执两用中、守中致和的思维方法,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的交往之道等,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这些突出特性集中体现为突出的连续性、突出的创新性、突出的统一性、突出的包容性和突出的和平性。这些突出特性有着严密的内在逻辑,其中,连续性是中华文明的根本特性,是中华文明的其他突出特性得以形成的前提与基础,决定着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道路与方向;创新性是中华文明连续演进的动力源泉,连续是“以创新为支撑的历史进步”;统一性是中华文明连续演进的内在保障,“是文明连续的前提,也是文明连续的结果”;包容性是中华文明连续演进的价值取向,“越包容,就越是得到认同和维护,就越会绵延不断”;和平性是中华文明连续演进的发展理念,“和平、和睦、和谐是中华文明五千多年来一直传承的理念”。

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文明历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凝聚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来探索自我治理的经验与智慧。中华法治文明连续演进过程中涌现出很多极具特色的制度创举,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作出了很大贡献。“中国在人类发展史上曾经长期处于领先地位,自古以来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朝廷制度、郡县制度、土地制度、税赋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等各方面制度在内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为周边国家和民族所学习和模仿。”在塑造中华文明突出特性的重要元素中,存在着鲜明的法律文化因子,如民为邦本、为政以德的治理思想包含着德主刑辅的法治主张;九州共贯、多元一体的大一统传统内蕴着兵刑合一的制度表达。作为中华文明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华法治文明既有中华文明五千多年演进历程中形成的共性,又有法律制度演进过程中积淀的特性。就共性来看,中华法治文明具有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就特性来看,中华法治文明的突出特性及其内在逻辑具有清晰明确的制度表达,这在中国古代成文法传统、法典化趋势的背景下尤为凸显。因此,以制度演进与法典沿革为中心,深入挖掘中华法治文明的突出特性及其内在逻辑,不仅是坚定法治自信、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内在需求,也是深刻把握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深刻理解“两个结合”的重大意义的必然要求。

二、连续性是中华法治文明传承发展的根本特性

“中华文明是世界上唯一绵延不断且以国家形态发展至今的伟大文明。”中华法治文明源远流长,制度演进与法典沿革源头清晰、传承有序。“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它是唯一一个持续留存至今的古老法系——超过4000年的时间;与之相比,今日现行的其他法律体系只不过是孩童而已”。连续性是中华法治文明的根本特性,中华法治文明在未中断的发展中积淀了丰富的法治思想和深邃的政治智慧。在连续性的基础上,中华法治文明的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等突出特性得以形成。更加重要的是,中华法治文明的连续性决定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道路选择与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

中国古代法制源头从明确的文献记载中可追溯至公元前21世纪。《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直至清末乃至近代,中华法治文明制度演进与法典沿革的轨迹依然清晰可辨。“在中国五千余年从未中断的法制历史中,形成了一个纵向传承、代有兴革的法文化发展轨迹,这个过程不仅具有内在的联系性和关联性,也凸显了不同时期的时代性、特殊性和创新性。”

中华法治文明的创新性是连续演进基础上的持续创新。在法律制度的演进历程中,极少有所谓的 “创造”,而能称作中国法律制度沿革史上之“创造”者,亦为沿袭基础上的逐步发展。因此,中国古代法制发展数千年未间断的连续演进历程,既是持续创新的前提,又是若干制度创举得以最终形成的基础。中华法治文明的创新性最为集中的体现就是“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深远影响是中国古代法制连续演进的宝贵成果。

中华法治文明的统一性是连续演进基础上的团结集中。虽然中国古代“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是“天下大势”,但短暂的分裂只是阶段性特征,“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才是必然趋势与最终方向。短暂的分裂并未中断中华文明的连续演进,而是将其推向更高层次的发展阶段,这一特征在中华文明五千多年连续演进的历程中被反复确证。与之相应,中华法治文明在经历了短暂分裂之后,法律体系统一的趋势愈加明显。如春秋战国时期在“分裂”中孕育了统一的成文法体系;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分裂”中出现了集中编纂统一法典的趋势,并于隋唐时期确立了以律典为基础、以律令格式为形式的统一的、成熟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由此呈现出最为成熟完备的形态。

中华法治文明的包容性是连续演进基础上的兼收并蓄。“自古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璀璨夺目的中华文明,铸就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在中华法治文明连续演进的历程中,不断吸纳多元民族文化、宗教文化、域外文化,由此形成了博大精深、精辟深邃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数千年连续演进的历程决定了中华法治文明的主体性,在此基础上的开放包容以及与多元文化的持续交往交流交融,使中华法治文明的内涵不断丰富。

中华法治文明的和平性是连续演进基础上的群己合一。“亲仁善邻、协和万邦是中华文明一贯的处世之道。”对外没有侵略、扩展,“中国历史上曾经长期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但没有留下殖民和侵略他国的记录”。对内不尚暴力、镇压,中国古代公法体系成熟很早,刑法体系极为发达,但刑法之设并非追求征服与杀戮,而是追求和平、和睦、和谐。此诚如《周礼》贾公彦疏曰:“凡设五刑者,刑期于无刑, 以刑止刑,以杀止杀。”如果不是基于数千年连续演进的历程,便不会深刻认识到交通成和、共生并进、保合太和的重大意义,也会不以和平、和睦、和谐为五千多年来一直传承不变的发展理念。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当代中国文化的根基,是维系全世界华人的精神纽带,也是中国文化创新的宝藏。”“如果不从源远流长的历史连续性来认识中国,就不可能理解古代中国,也不可能理解现代中国,更不可能理解未来中国。”中华文明的连续性决定了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深厚文化底蕴,决定了通向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必由之路及其独特优势。“如果没有中华五千年文明,哪里有什么中国特色?如果不是中国特色,哪有我们今天这么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只有立足波澜壮阔的中华五千多年文明史,才能真正理解中国道路的历史必然、文化内涵与独特优势。”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根本方向是坚持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正确道路,最终目标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中华法治文明突出的连续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与中华法治文明具有一致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

三、创新性是中华法治文明连续演进的动力源泉

“中华文明是革故鼎新、辉光日新的文明,静水深流与波澜壮阔交织。”中华文明连续演进历程中,“革故”和“鼎新”并行不悖且缺一不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革故鼎新、与时俱进是中华文明永恒的精神气质”。《论语·为政》载:“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因”即因袭传统,“损益”则说明在因袭传统的基础上有所增减。正义曰:“殷承夏后,因用夏礼,谓三纲五常不可变革,故因之也。所损益者,谓文质三统。夏尚文,殷则损文而益质;夏以十三月为正,为人统,色尚黑,殷则损益之,以十二月为正,为地统,色尚白也。其事易晓,故曰可知也。······非但顺知既往,兼亦预知将来。······虽多至百世,以其物类相召,世数相生,其变有常,故皆可预知也。”制度演进过程中,因袭传统是必然趋势,因为传统中包含着经过历史积淀而不可轻易变革的内容。但因袭不是守旧,更不是复古,而是必须根据现实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损益,使得制度内容充分体现时代因素,并与现实的发展变化情况相适应。《尚书·吕刑》所谓“刑罚世轻世重”正是此意。孔颖达疏曰:“当视世所宜,权而行之。”正义曰:“‘刑罚随世轻重’,言观世而制刑也。”即强调立法应随时代变化、世情不同而加以修订增删。这种辩证立法观,正是中华法治文明创新性的集中表现。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亦表达了同样的见解:“法与时转则治。”虽然中国古代制度演进与法典沿革历程中因袭前代的痕迹非常清晰,但革故鼎新、因革损益的思想对法律实践产生了持续影响,历代法制在沿袭前代的基础上均不乏创举。

夏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起源期,虽然法制文献较为匮乏,但仍能看到法制发展代有兴革。《左传· 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汤刑》是商初制订的基本法律。商中后期,统治者为适应因迁都而出现的新情况,对《汤刑》加以损益。《竹书纪年》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尚书·盘庚》所言“正法度”亦是此意。《九刑》是周初制定的基本法律。《史记·周本纪》载“作修刑辟”,即周穆王为缓和“文武之道破”“诸侯有不睦”等社会矛盾,以明德慎罚为原则,重修法律,制定《吕刑》。

春秋以降的法制发展逐渐脱离了“有法而无典”的状态,“始有法而有典”。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年》),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晋书·刑法志》),在中国古代法典沿革史上极具里程碑意义。可以说,春秋战国时期的成文法公布与法典编纂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后世法律体系发展的基本方向。虽然《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所谓的“商鞅受之(《法经》)以相秦”与《晋书·刑法志》所谓的“汉承秦制”,指出了秦汉法制因袭前代的基本特征,但因袭基础上的损益显然是这一时期法制发展的主线。《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即谓:“汉萧何益《户》《兴》《厩》三篇为九篇,叔孙通又益《旁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马融、郑康成皆尝为之章句。”以律令为支柱的法律体系在秦汉时期逐渐丰富,显然是这一时期法制创新的阶段性成果。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整体如《晋书·刑法志》所说“承用秦汉旧律”,但“由汉魏迄隋,因革相承,代有成书”。统一法典集中编纂带来法典结构的成熟完善,新的法律形式陆续出现则是法典沿革史上的一次跨越式发展。唐代以编纂《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为代表的立法活动是法制创新的高峰,最终确立了以《唐律疏议》为基础、以律令格式为形式的法律体系,这是中华法治文明创新性的集中呈现。“《唐律疏议》精妙的立法语言、精密的立法技术、精深的法律原理、精巧的法典结构与精致的法律体系都展现出中华法系的立法智慧。”晚唐在律典基础上整合相关敕、令、格、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再次创新了法典编纂形式,直接影响了后世法典编纂。宋元时期法典编纂多以《唐律疏议》为蓝本,但在法典结构与体例、法律制度与体系等方面皆有创新。

明初定律采纳了“今制宜遵唐旧”的建议。但太祖亲自酌议律令条文,反复调整结构体例,“总在求胜于唐律,而不屑轻为沿袭”。清初立法虽然“详译明律”,但更注重“参以国制,增损剂量”。为补旧律不足,使律典可以适应世情变迁,明清律典之后皆附以条例,即“因时、因地、因事制定的单行法规”。 “夫抉狱断刑,必衷律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在制宜以善用。”清律160年不变,而例文随时颁布、定时删修,经历近30次修纂。

中国古代制度演进与法典沿革历程中,“因袭”是基础,“损益”是主线。历代法制变革均以前代法典为基础,根据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逐步修纂完善。“连续不是停滞、更不是僵化,而是以创新为支撑的历史进步过程。”创新性是中华法治文明生生不息、绵延不断的动力源泉。

四、统一性是中华法治文明连续演进的内在保障

“中华文明长期的大一统传统,形成了多元一体、团结集中的统一性。‘向内凝聚’的统一性追求,是文明连续的前提,也是文明连续的结果。”向内凝聚、多元一体是中华文明发展的趋势。两千多年前,中国就出现了多元一体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了“九州共贯、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中国文化大一统传统”。“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大一统传统作用于国家治理,即全国各地教化相同、政令划一的模式。中国古代逐步形成的朝廷制度、郡县制度、土地制度、税赋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等,都以维护中央集权、实现“大一统”为核心内容。与之相应的是以国家制定法为支柱的成文法体系。“中国古代法律从制度、思想到文化,都将维系‘大一统’国家格局、维护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列为首要目标。”中华文明从未中断的演进历程孕育了大一统传统,成了中华文明绵延不断且以国家形态发展至今的内在保障。

中华文明连续演进历程中各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程度不断深化,“向内凝聚”的统一效应不断强化。大一统观念形成之后,对其追求不曾因为不同民族而有所改变。如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原地区经历了三百余年的动荡,多个少数民族先后建立政权。这些少数民族政权建立后的“中华化” 趋势非常明显,不仅沿袭了秦汉以来的国家制度,还积极融入了统一法律体系的形成,并对其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就律典编纂来看,曹魏《新律》、西晋《泰始律》以及《北魏律》和《北齐律》等立法成果与秦汉“旧律”沿革清晰、一脉相承。“魏世删约汉律,定增十九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晋复增损为二十篇。南北朝互有更改,渐近繁密。”这些立法成果汇入中华法治文明演进历程中,共同孕育了二千年来立法的集大成者。“至宣武正始定律,河西与江左二因子俱关重要,于是元魏之律遂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冶之,取精用弘,宜其经由北齐,至于隋、唐,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也。”就法律体系的发展来看,魏晋时期真正实现了“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的自觉区分。也就是当代学者所谓的“律令分野”,“律和令作为两种正式的法律形式不仅在法典编撰上,而且在内容和规范性质上分别独立”。这是秦汉时期国家制度与法律体系进一步成熟的表现,也是律令体系逐渐规范化、系统化发展的结果。

中华文明连续演进的过程就是中华民族各民族不断融合的过程,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在此过程中不断增强,各民族对中华文明的认同感也不断强化。历史上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政权,同样表现出对中华法治文明强烈的认同。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编成并颁布的法律集成《大元通制》,包含了汉唐以来法制发展的基本内容。“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诏制”与唐永格、宋编敕一脉相承,通过特定立法程序,将皇帝诏敕上升成为具有普遍效力的一般法律;“条格”与“断例”是主体,前者是唐以来令、格、式的混合体,且以令为主,后者实为汉唐以来的律。具体内容方面,“名例者,古律之旧文也,五刑、五服、十恶、八议咸在焉。政有沿革,法有变更,是数者之目,弗可改也”。中华法系之代表性制度在元代皆得沿用。治理观念与法治思想方面,“鞭笞斧钺、礼乐教化,相为表里”,与唐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大同小异;“圣人之治天下,······使民畏罪迁善,而吏不敢舞智”,与唐律“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如出一辙。元代司法实践同样表现出对于中华法治文明的强烈认同,日本学者八重津洋平曾言:“乃至元朝,唐律、律疏虽从现行法的地位退下,但在司法活动中仍广为利用。”“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

清代法制演进与法典沿革同样体现了少数民族政权对汉唐以来法治观念与法律制度的传承。明初定律“遵唐旧”,“篇目一准于唐”,清朝统治者在入关前就已开始学习明代法律。天命六年(1621),清太祖努尔哈赤即下令命汉人官员“将明国所定诸项章典,俱缮文陈奏,以便去其不适,取其相宜”。清太宗皇太极对待明朝法律的态度更加直接:“我国之人,向者未谙典礼,故言语书词,上下贵贱之分,或未详晰。朕阅古制,凡上下问对,各有分别。自今俱宜仿古制行之。”他还明确强调要对“古制”与“古圣王之成法”,即明代法典,“仿而行之”。顺治元年(1644),摄政王多尔衮谕令法司“详绎《明律》,参酌时宜,集议允当,以便裁定成书,颁行天下”,在新制未定之时,暂用“往宪”“故明律令”。顺治三年(1646),清代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清世祖福临御制序文曰:“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就清律的具体内容来看,沈家本谓:“(清律)所载律条与唐律大同者四百一十有奇,其异者八十有奇耳;今之律文,与唐律合者,亦什居三四。”《清史稿·刑法志》述及具体罪名、刑罚及诉讼制度时,往往自汉唐起始转而述及明律,以展现清代法制沿革有序的鲜明特征。由此可见,少数民族政权的制度建设与立法成果,是中国古代制度演进与法典沿革脉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是中华法治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元代、清代法制与其他各代法制绝非“夷”与“夏”或者“外”与“内”的关系,而是统一于中华法治文明连续演进的历程中。

五、包容性是中华法治文明连续演进的价值取向

“中华文明从来不用单一文化代替多元文化,而是由多元文化汇聚成共同文化,化解冲突,凝聚共识。”中华法治文明在数千年连续演进的历程中,始终接纳多元文化,积淀了博大精深的文化底蕴。“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以‘天下大同’、‘协和万邦’的宽广胸怀,自信而又大度地开展同域外民族交往和文化交流,曾经谱写了万里驼铃万里波的浩浩丝路长歌,也曾经创造了万国衣冠会长安的盛唐气象。正是这种‘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的变革和开放精神,使中华文明成为人类历史上唯一一个绵延5000多年至今未曾中断的灿烂文明。以大历史观之,变革和开放总体上是中国的历史常态。中华民族以改革开放的姿态继续走向未来,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深厚的文化根基。”开放与包容也是中华法治文明生生不息、绵延不断的重要原因。在连续演进的历程中,多元法治文化不断地被吸收进中华法治文明这一核心,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由此得以形成。

隋唐时期尤其是唐代,是中华文明演进历程中最为辉煌的时期。“贞观之治”“开元盛世”所达到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成就达到了中国古代的巅峰。隋唐时代被日本学者称为“绚烂的世界帝国”, “这种世界主义的特质是浑厚、包容,其以海纳百川的气度再造了中国文明,进而带来了宗教、文化、制度、知识的璀璨和辉煌”,“隋唐时代不仅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高峰时期,同时,从当时的整个世界上来看,隋唐时代也拥有着极为突出的势力和影响力,堪称东亚世界的中心”。与政治、经济高度发达的情况相适应,隋唐时期又是中华法治文明演进史上最为瞩目的时期,中华法系之巅峰形态于此时呈现。“中华法系最为成熟、完备的形态是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古代法典与律令体系,以及围绕律令体系形成的一整套立法、司法等法律操作技术与法学理论系统,更为重要的是基于此而孕育的法治传统、法律文化与文明秩序。”盛世之所以出现,固然有多方面原因,但开放与包容显然是极为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在自秦汉以来的超过两千年的王朝史之中,隋唐给人的突出印象正在于其乃是中国历史上对外门户最为开放的一个时代。”中华法治文明连续演进历程中的开放和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中华法治文明开放包容地接纳域外法治文化。中华法治文明的开放与包容具有清晰的制度表达。《唐律疏议·名例》“化外人相犯”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律设此条旨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疏议”强调“各有风俗,制法不同”,“须问本国之制”,表明唐代统治者具有“中外平等之思想”。“既属人又属地之处罚原则,表明唐律充分尊重外国人之法律,同时坚决维护本国之主权,其立意可谓公允惬当。”从立意、表达及其思想来看,此条确可称为“唐律中最优美之条文”。正是开放与包容,使得中华法治文明影响深远。“光辉灿烂的文化也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仰慕者,唐代统治者以博大的胸怀接纳域外访客,以兼收并蓄的态度对待域外文化。最终,仰慕者成为忠实的传播者,使唐代法律文化与法治文明辐射东亚、远播世界。”

中华法治文明兼收并蓄地吸收多元宗教文化。“佛教在亚洲的兴起与传播,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不但带来了宗教信仰的传入与传出、政治意识形态的冲突与融合,也带来了几乎全面的知识和观念的革新。”佛教影响隋唐法制的痕迹清晰可辨,“无论法律指导思想中的平等、慈悲、慎刑、报应等观念,还是具体的立法内容,乃至司法实践、犯罪预防与矫正,皆可见到佛教踪影”。影响具体制度演进的实例如中国古代刑律中极具代表性的“十恶”,其渊源可追溯自《北齐律》“重罪十条”。隋初立法吸收了十善、十恶等佛教术语,旨在实现教导人民戒恶行善的目的,故前代律典中的“重罪十条”在《开皇律》中改称“十恶”。又如唐代律令中关于“断屠月”“禁杀日”的规定,皆可发现佛教观念的影响。

中华法治文明开放平等地对待民族文化交融。“不同的民族之间一旦结成了平等的关系,就会焕发出无穷无尽的活力,国力就会增强,文化就会提高,进而才会影响至东亚诸国。”大唐盛世同多元平等的民族文化交融相伴而生,隋唐继承并发展了北方少数民族之间及其与汉族文化融合的成果。中华法系的巅峰之作《唐律疏议》直接吸收了北方少数民族的立法成果与法律智慧,并将其发扬光大,“曹魏作新律十八篇,晋贾充增损汉魏为二十篇,北齐后周或并苞其类,或因革其名,所谓十二篇云者,裁正于唐”。“光辉灿烂的唐代法律文化,并不是有唐一朝的产物,而是从夏商周以来华夏大地上各个时代各个民族法律知识、法律智慧叠加的成果。”唐后制度演进与法典沿革进程中,持续吸收少数民族文化的趋势依旧明显。如起源于蒙古族习惯法的元代“烧埋银”制度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侵犯生命权民事赔偿制度,这一制度被明清法制吸纳,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六、和平性是中华法治文明连续演进的发展理念

“和平、和睦、和谐是中华文明五千多年来一直传承的理念,主张以道德秩序构造一个群己合一的世界,在人己关系中以他人为重。”中华民族对和平的崇尚生发于中华民族最深沉、朴素的精神追求,融于民族血脉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历来是爱好和平的民族。中华文化崇尚和谐,中国‘和’ 文化源远流长,蕴含着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协和万邦的国际观、和而不同的社会观、人心和善的道德观。在5000多年的文明发展中,中华民族一直追求和传承着和平、和睦、和谐的坚定理念。以和为贵,与人为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理念在中国代代相传,深深植根于中国人的精神中,深深体现在中国人的行为上。”中华法治文明始终致力于追求天与人的和谐、维护人与人的和睦、实现国与国的和平。

追求天与人的和谐。中华传统文化强调自然与人政的和谐相应,即天人合一。夏商时期出现了“恭行天罚”的思想,西周进一步将天命与君主德行相结合,强调“惟天不畀不明厥德”,因此需要“以德配天”,而具体举措为“明德慎罚”。“天人合一”在汉代进一步发展为“天人感应”,并对立法与司法产生了深刻影响。如汉律中规定除谋反大逆外,其他死刑执行时间须在节气霜降和冬至之间,春季则为赦免罪犯、赎罪的时间。“汉法,以冬月行重刑,遇春则赦若赎。”汉章帝诏令:“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顺应天时的司法理念被后世沿袭,如唐律中的“立春后不决死刑”与明清律中的热审、秋审等,皆为通过慎刑、慎杀,实现天人关系的和谐。

维护人与人的和睦。中华传统文化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秩序,并制定了周密、完善的规则。如周公制礼,制定的就是一套完整的行为规范、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论语·学而》载:“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和,相应也。”礼的作用在于为人们提供一整套行为规范,使人们遇事能够做得合适、恰当、恰到好处,由此实现人与人的和睦。当“礼”不足以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睦时,亦有强制措施予以保障。“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历代律典中有不少直接体现身份关系的条文,如西晋《泰始律》首次出现并被后世沿袭的“准五服以制罪”。作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其体现了中国古代立法者对“和”的精神的深刻理解,即“和”并非人与人之间绝对的雷同、一致,而是“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中国人自古追求和而不同,人们各安其所,和睦共生,才能实现大同。

实现国与国的和平。中华传统文化强调“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天下大同、协和万邦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对人类社会的美好憧憬,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的文化渊源。”战国秦汉时期已经出现了很多关于和平的论述,如“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尚书·尧典》),“以为郡县,天下和平”(《史记·秦始皇本纪》),“天下和平,国家安宁”(《韩诗外传》)。古代中国虽然长期处于强势地位,但是“中华民族的血液中没有侵略他人、称霸世界的基因,中国人民不接受‘国强必霸’的逻辑”,而是奉行“国虽大、好战必亡”的理念。中国从未发起侵略与扩张,而是积极维护区域稳定,致力于实现国与国的和平。“600多年前,中国的郑和率领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船队7次远航太平洋和西印度洋,到访了30多个国家和地区,没有占领一寸土地,播撒了和平友谊的种子,留下的是同沿途人民友好交往和文明传播的佳话。”

中国古代法治观念清晰地表达着和谐、和睦、和平的精神追求。首先,法律与法官本身就是“平”的象征。清代大儒孙星衍谓:“法者,天下之平。”张释之与汉文帝据理力争时说:“廷尉,天下之平也。” 其次,具体的法律以是否得“平”为评价标准。曾任刑部尚书的清人励廷仪评价唐律“洵可为后世法律之章程矣”,原因在于“轻重平允”,“出入得古今之平”。《四库全书总目》也说:“钦定《大清律例》,明简公平。”总之,中国古代立法与司法并不追求暴力与镇压,而是为了实现和谐、和睦、和平。

七、结语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中华法治文明博大精深。中国古代制度演进与法典沿革的轨迹全面展现了中华法治文明的突出特性。在此基础上我们清晰地看到,中华法治文明突出的连续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与之具有一以贯之的内在逻辑。“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只有从五千多年文明史的角度来看中国,才能真正理解中国的过去、现在、未来。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探索法治发展道路的历程充满艰辛,但是中华法治文明的连续演进从未中断。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开启也不是迫于外在压力,而是遵循着中国法治发展进程的内在逻辑,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民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找到了中华法治传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契合点,找到了适合中华民族法治发展的正确道路。“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这是历史的选择,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唯一正确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我国古代法治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使其焕发新的活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许多重要元素,共同塑造出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突出特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连续性的突出表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是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创新性的突出表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民族事务治理体系,是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统一性的突出表现;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积极借鉴、充分吸收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是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包容性的突出表现;中国特色的大国外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包容性的突出表现。只有全面深刻把握中华法治文明的突出特性,才能更加深刻地认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来源、道路与方向,才能更加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才能更加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建设,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刘晓林,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卢一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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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治现代化研究》2024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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