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廖奕,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关键词:法治道路;价值逻辑;道路人类学;马克思主义
内容提要:现今各界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认知,特别是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主体的法治诉求逻辑,尚处于总体模糊的迷惘状态。跳出现代性法治理论设定的价值立场,从更为现实的生活条件和更为普遍的一般规律着眼,是探求中国法治道路价值逻辑的关键。由基本价值共识凝成的法治框架已经确立,通过对其历史、实践维度的适当强化,“法治中国”的道路阐释可有更完整的价值框架。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研究”(项目编号:14DC001)阶段性成果。
一、引言
道路问题虽是一种借喻,但在治国者看来,却是关系全局的首要问题,甚至是关系到生存还是毁灭,兴盛还是衰亡的本体论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道路作出了一系列论述,如“道路问题是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第一位的问题,道路就是党的生命。”“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①在政治家看来,道路的选择和建设,关乎民众与国族的长远利益;其内在的价值诉求,构成了社会生活和行动的观念基础。
然而,中国道路问题,历来为智识之士视为“畏途”。对于中国这样的超级复杂共同体,走什么路,向何处去,殊难定论。研究者的微观求证或可提供局部指引,但脱离了价值层面的顶层设计,总体方向的迷惘始终难以化解。对于中国道路的价值判准,虽然学者们可以建构包容性的表达框架,但如何解决理论、制度和实践中多元价值冲突的难题,既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考验,也是对中国法理学创新品格的检测。
为了解决“中国向何处去”“中国法治向何处去”的战略问题,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法治道路”的命题。面对这样一个极具政治意涵的纲领性问题,法学界的研究主题集中于中国法治道路的历史回顾、内涵界定、本质特征及具体特色等方面。②学者们的所思所论全面周详,展现了转型时期中国主流法学的风格和实力。除此之外,一些“蹊径另辟”的研究成果,围绕中国共产党的“新法统”、政党国家的法治技艺、新法家的法治主义、当代中国法治的战略图景等问题方向展开,试图从丰富的细节关照中提取中国特色的法治元素。③这些研究为我们准备了丰富的思想素材,于此基础上,深度探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逻辑,确实是一项充满诱惑的理论探险。本文力求在设定的“问题导向”下,勾勒一幅以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为中心的价值逻辑图景,以此反思当前法治实践中的观念偏误,深化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理解。
二、中国法治道路的价值迷惘
价值问题产生于人们的思想迷惘,而解决思想的困惑和迷思,根本上是为了个人和群体更好的生活。法治存在的意义,无论名目如何繁多,内容多么驳杂,其在本体论上的第一要义无非是助益人类生活,提升人性尊严。当某种有关法治的具体主张得到社群多数的认同和支持,经过实践理性的淬炼和鉴证,为某个或某些具备引领变革能力的社会阶层接受,进而就会通过政治诉求方式塑造为特定的法治道路话语,产生理论和实践上的作用。但如若人们长期对法治道路的基本价值无法形成共识,总是陷于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迷惘状态,势必会出现思想层面的混乱,影响到大众期望的理想生活实现。
就当前中国而言,“要法治,不要人治”在执政党、国家系统及社会各阶层已成共识。但我们究竟需要怎样的法治?或者说,应当走怎样的法治道路?④对此问题的解答,仍存在各式各样的价值分歧。与具体的方法论分歧不同,价值观的分歧代表了本体论的迷惘,特别是当法律问题与政治问题、道德问题交织一体的时候,本体迷惘有可能造成政治决断的方向性偏失。
例如,中国法学界“法律移植派”与“本土资源派”的论战,表明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法治道路的价值选择争论即已凸显。这种争论延续了中学与西学的“体用”之争,“姓资”还是“姓社”的意识形态之争,甚至兼有“文明冲突”的全球化色彩。另如,法律精英主义与大众化的论争,有学者将之演绎为“专法型”和“普法型”的两条法治道路之争。⑤还有理论界围绕“宪政民主”“公民社会”“三权分立”“党法关系”“普世价值”等问题的诸多争论,莫不具有本体价值争议的性质。
学术争论本身是好事,但如果因为短时间内难以决疑,或被个别偏激观点误导,致使政治战略犹疑不定、前后矛盾,那就是学术与政治关系异化之恶果了。法学研究不可能脱离政治语境,而政法话语的生产和传播又植根于社会实践层面的斗争和妥协。政法话语的价值表达注重实践需要,强调框架上的逻辑包容和解释上的机变权宜,与学术理论范式具有很大差异。如何从法治实践视角出发,厘清政法话语表达背后的价值实践机理,对于思想迷惘的消解,具有重要意义。说到底,政治上的思想统一与学术上的思想自由,并非一个场域、一种阶段、一类主体的价值行为,但二者可以相互映照,彼此补充,协调不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诉求,其本体源自新近的政法话语,但其内容却横亘古今,涵摄中外。不同主体从各自的社会位置和权能需求出发,衍生出繁杂的价值表达和多样的价值诉求。比如,政治家对于法律和法治的理解,在很多方面与法学家的认识并不重合;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文化精英对法治的价值诉求也未必契合无间;社会各阶层之间及同一阶层的不同群体之间,对于法治的要求和愿景都各具特色,很难完全摆脱“自我本位”的先定局限。要完成宏大的“视阈融合”研究,描画一幅完整无缺的价值图像,必须抓住导致法治价值本体迷惘的关键要点,从主观问题的客观呈现中找到突破契机。
职是之故,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反思当前法治价值的迷惘问题。比如,从官方倡导看,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包含“法治”的条目和诸多与法治价值密切相关的内容,但法治价值观的地位并不突出,甚至有边缘化的危险,在理论阐释上仍有待专门化、具体化、体系化。从理论响应看,法学界虽有大量价值论研究的成果,但中国法治道路的价值逻辑却依然是一个“问题”。从法律实践看,困扰法治工作者的价值冲突问题依然存在,在一些公众关注的轰动性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从普法效果看,十八大以来的法治教育主要集中在领导干部层面,尚未扩展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全民价值观教育。从大众舆论看,民间价值观更倾向于对法律的实用主义理解,对官方倡导的法治价值缺少了解和认同。
三、法治中国道路的价值喻义
化解这些思想迷惘,首先需要明确法治道路的价值喻义。设想这样一种情形:某人常年行走于一条羊肠小路,深感艰辛不便,于是呼朋唤友,组织乡邻,下定决心修筑一条康庄大道。这样,不仅可以解决自己的出行问题,也有利于四方民众。对他而言,道路的价值诉求不言而喻。他为了发动民众,说服群意,必须将自己设想的美好图景大力宣传。他甚至还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绘制道路蓝图。通过各方讨论,设计者在原稿基础上作了诸多修缮。四邻对这条道路的价值期待日益高涨,大家相信这条道路的建成不仅可以解决出行难题,还会为日后的脱贫致富、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但也有些“精明”之人担心,如果道路建设需要投入太高的成本,他们宁愿安于现状。部分较真者,则纠缠于各户各人的劳务分摊。在提议者的组织下,这些问题逐一得到解决。道路建成,大家欢欣鼓舞。虽与原本设计和想象的有些出入,但道路的基本功能没有缺失,每个人的通行也都方便了许多。因为有了这条大道,周边小路渐趋通达,乡邻们日益凝聚为一个生活共同体。道路两旁的店铺越来越多,集市贸易也繁荣起来。随着生活的改善,年轻人开始淡忘当初那个筑路的提议者,对道路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某些坎坷和破损的不满也渐趋凸显。有人提议,为什么不能修一条更好的大道呢?为什么要故步自封,守着一条百年老道过活呢?但这个人的提议,最终没有得到大伙的响应。因为事实表明,这条大道从设计到规划,从功能到管理都没有过时。它似乎具有一种历史形成的魔力,一种神奇的自我修复功能。老人们总是对这条大道充满感情,并督促自己的子女不忘本初,奉献己力,维系公益。这条大道的价值无人可以否定。对于其他道路而言,它未必是技术设施最先进的,未必是最敞阔平坦的,但对于这片土地上的人们而言,它是最便利的,最能承载公共情感和记忆的,也是人们最愿意悉心守护的。
这个观念中形成的故事,在现实场境中可获验证。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许多地方,“要想富,先修路”的口号颇为流行,至今不辍。对于发达国家的民众而言,道路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一部分,被视为现代生活的当然之物。但对于中国这样的后发国家而言,开道修路则关乎贫困消除、经济发展和政体价值凝聚、动员和组织等综合能力之增进。在道路修建过程中,以“发展”为主导的现代化价值观念与风水、安居等本土文化的保持以及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前现代”与“后现代”价值诉求缠绕一体,使得道路建造的主导者不得不在各种价值和规范间折冲樽俎、均衡施策。一条道路的成功开辟和修筑,虽是合力作用的结果,但往往都会由一个强大的领导团队发挥价值生产和规范协调的功能。否则,开路、建设和发展都只能是空想和虚谈。
在日常语言使用中,人们一般不太区分“道”和“路”的差别,但二者本有不同的语义所指,在价值功能上也不能混为一谈。从理想状态看,“每一条法治之路背后都有其一贯的法治之道,每一种法治之道也必将指向其特有的法治之路。道、路之间,是理念与实践的相互牵引。”⑥但事实上,道与路常有分歧。“路”在中文中可理解为“各迈己脚,各行己途”,而“道”则意味着首脑之指引。一般的“路”是连通人之所在与目的地的途径,客观存在,相对确定,无需太多的思考即可顺行。而“道”则表明一种更为复杂的歧路繁多情形,需要人们用思维和理性去甄别、去判断、去抉择。引道之人的头脑清醒,经验丰富,可谓最早的“首脑”。为了实现道的通顺畅达,我们需要以“道”为主干开出各条具体的“路”,让方向相同但抵达地不同的人们都能各有所归。路走错了可以调整,但道选错了则会被错误锁定,正所谓“一条道走到黑”。路径比较灵活多变,有可选空间;而大道则相对确定,贯通南北。道路内在的矛盾性,让价值判断和选择成为难题。如何解决分歧?这就需要“道”的引领与“路”的协配。
由于法学研究不太关注语言细节,对法治道路的价值喻义难免忽略。例如,霍姆斯在1897年著名的演讲“The Path of Law”在国内法学界常被译作“法律的道路”或“法律之道”。就其内容而言,这些译名并不妥帖。霍氏演讲谈论的并非法律的价值之道,而是针对法学院学生的法律研习方法,很多路径属于他个人的独特理解,很多人未必赞成,也未必对每个人都能适用。只不过,因为霍姆斯的名气和引证率,他的“法律之路”,渐渐演变为“法律之道”了。
“道路建设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现象,从筑路的动机到修路的后果都涉及历史、文化、社会、生态等方方面面,要达到对道路建设前因后果的全面了解和把握,研究者应该自觉地将自己的研究置于跨学科的大框架内。”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逻辑,也涉及古今中外“法律与治道”的方方面面,更需要展示跨学科的理论品格。
由此,我们可进一步认识到:整体的法治道路与具体的法律规范路径不同,它更接近于本质层面的法哲学问题。法治路径要符合“道”,即更高的合法性或正统性原则,而“道”的价值生成又受制于社会经济基础。而厘清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价值逻辑,关键就在于政统与规范在主体和行动上的理念共契,从主体性视角出发重新理解中国的法治价值体系。
四、西方现代性法治的价值反思
虽然我们正走在民族复兴的路上,但由于西方主导的现代法治价值系统仍然占据着理论和话语优势,甚至隐形支配着国内的法学研究,无论“政法法学”“法教义学”,或是“社科法学”都难以从总体上改变现状。
搜览研读国外学者有关中国法治研究的代表性论著,不难发现,多数研究者仍将中国的法律和法治作为一种“东方学”凝视的对象;一种矛盾而难解的复杂中国,构成了中国法治道路的最重要“特色”。在正统的西方法治价值标准下,虽然很多学者没有明言,但潜意识中都将中国置于“法外国家”之列。所谓法律东方主义,乃是一套关于有法或无法、法治或非法治的二元对立文化预设。这是近代西方法治话语中未被明言的话语权力核心,因为,若没有一个无法的、专制的他者来陪衬,以西方为中心的法律现代性世界也无以确立。⑧传统中国的法治自不必提,即使是面向现代化的中国法治事业,在一些西方法律学者看来,也包含着大可质疑的政治斗争。一些学者因为无法接受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甚至对之怀有极不友好的天然敌意,无形中破坏了作品的中正立场,降低了应有之学术水准。社会主义法治研究,在西方法学研究的主流视界中,并非一个独立且重要的领域,仍然延续着以西方文明为中心的比较法路向。西方的汉学研究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治动向充满兴趣,但偏重于法律制度和规范的介绍,对中国法治的独特价值诉求缺乏科学的理论阐释。在这些学者中,很多接受的是历史学、社会学训练,对法律的价值逻辑并没有真切体会,习惯遵循西方主流的法治价值评价标准,将之作为墨守前提,自会对中国法治的独特价值逻辑缺乏体认。在向国际学术接轨的潮流下,国内学者在西方“法律科学”的主流范式下,推出了一些有反响的成果,但多是有关转型中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特别是司法制度与改革问题。即使是本应关注整体问题的法理学者,在“去宏大话语”,追求“小清新”的气氛下,似乎也不太愿意研究复杂、敏感的法治道路价值问题。
回想20世纪90年代,中国道路的学术讨论兴起,国内法学界也开始热议“中国法治(法学)向何处去”这样的宏大问题,由此生出法律本土化和法律移植主义的价值论战。在讨论中,法律学者们使用的理论资源主要还是西方法治原理,无论是赞成本土化的,还是支持接轨论的,或者主张中西结合的,基本上都预设了由人权、正义、自由、秩序、公平、效率、平等、公正等抽象话语架构而成的法治理想目标。无论是对中国法治道路的本土资源的吸收和转化,还是对外来制度的模仿和借鉴,或是具体现实问题的解决,现代性法治在价值论都是坚定的前提。虽有少数学者意识到中国法治道路的独特性,但如何从价值上总结和证立,却并未提出系统的意见。例如,在蒋立山看来,中国“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选择,并非主观意愿的结果,而是由历史现实、客观环境特别是时间压力共同造就的。法治的主体是广义的政府,而非抽象且零散的人民群众。中国法治的未来,“取决于在改革开放氛围中成长起来的下一代人的政治智慧,取决于他们能否在中国传统集权体制文化与西方文化之间走出一条维护民主法治、平衡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珍视本土文化价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路。”⑨但这究竟是怎样的一条新路?其价值诉求理据何在?这些问题,似乎只能留给下一代人和伟力无边的时间去解决。同时期的朱苏力也曾表达过类似想法,在他看来,对于中国现代法治而言,最需要的恐怕是时间。⑩实用主义的平衡论立场,在意识形态问题不争论的前提下,有意回避深层的价值讨论,或许可以获取在当时来看“最大程度”的法治理念共识,但也会遗留殊难处置的价值纷争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制建设复苏提速,法律价值研究一时间成为显学,研究成果蔚为大观。但是,这些成果基本上是一种对西方法价值学说的“摘录”和“复述”,没有完成对中国法治道路价值逻辑的梳理。从西方价值理论上看,国内主流的法价值论主要探究的是法律的规范价值和社会价值,这与分析伦理学的范式较为接近;而法治道路的价值问题,则更类似于更为复杂的应用伦理学,更强调对制度和理论的实践问题加以综合性的战略分析。法学界对于法治价值逻辑研究的忽视,加剧了政治话语和学术话语的脱节和紧张,以及大众在法治价值认识和选择上的“碎片化”“随风倒”。
客观而论,现代西方法治价值观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富强文明和制度塑造,起到了重要思想启蒙作用,对中国的革命、国家建设和改革事业也有不少镜鉴之功。可以说,现今中国法治的大厦如果缺少了西方法治价值启蒙话语的块垒,必定是支离破碎的奇怪建构。但蔡枢衡先生多年前警示过的法学“殖民地”危险,的确不得不引起吾辈警醒。(11)自主性的法治中国道路,需要自主性的法学研究,而法学研究要独立自主,并不是一定要在价值判断标准上与西方主导的现代性法治话语“二元对立”,事实上二者难以切割。但在立场和方法上,我们应有自己的思维方式,避免直接的搬用,防止落入“东方主义”(12)的权力话语陷阱。采取以中国问题为中心的叙述方式,从中国的历史、国情和实践中去发现法治价值逻辑的历史脉络,探察其主体,深描其博弈,如此才能深入,才能为法治战略的更新提供学理上的参照。当一个国家的法治基本价值观得到确立,从“奠定法治”走向“深化法治”阶段,如果再盲信固守千百年前那些西方先哲的谆谆教诲,是否也属于不合时宜的教条主义?对于西方法治价值话语,我们的态度绝不是无原则排斥,但也不是无条件吸纳,学术研究最重要的是尊重事情(研究对象)的本然逻辑,政治家称之为“实事求是”,法学家称之为“依循事物的本质”。
对于中国法治道路的价值逻辑问题,我们需要立足于政法实践和法理观念的整合性研究。我们可以接受原生自西方的“自由”“平等”“社会主义”等价值表达,但更要看到,这些价值话语所指向的具体内容具有不同于原生状态的再生含义。借用哈特有关法律规则的类型区分,西方法治价值观的许多表达,可以比喻为一种“原生规则”——这些最基本,代表的是一种人类朴素的价值愿望,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不难找到类似的思想,甚至更好的表达。(13)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我们接受了这些语词的外壳,并在具体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中国化的衍义。这些“衍生规则”构成了我们现今有生命力的法治价值观,在实践中发挥着引领作用,但在理论上却难以清晰展现和阐明。“中国当代重要政治观念的形成,几乎都经历了‘选择性吸收’‘学习’‘创造性重构’三个阶段。”(14)如果不看到这样一种语言、观念和文化事实,我们就很难明确法律价值符号背后的历史与社会实践逻辑,无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展开有质感的价值研究。
对于西方现代性法治价值和资本主义法治道路,马克思进行过深刻的价值批判和反思。早年马克思虽赞成“人类本性的普遍自由”,认为“真正的法律,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15)但他逐步认识到,真正的自由,只有通过政治解放才能得到实现。“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16)更重要的是,以唯物主义观点看,人在现实中确实是不自由的。在这一基本事实前提下,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进一步推演认为:“由于有表现自身的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才得到自由,那就不应当惩罚个别人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消灭犯罪行为的反社会的根源,并使每个人都有必要的社会活动的场所来显露他的重要的生命力。”(17)进而言之,单纯的法治价值不可能消除社会的祸患,在商品交换领域占统治地位的“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解决不了贫富贵贱的急剧分化。(18)社会的极端失衡造就了“革命本能的简单的表现”,与此同时,无产阶级从资产阶级的法治价值宣传中也吸收了正确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最终提出消灭阶级的主张和要求。(19)政治斗争只是一个过渡,在此基础上会“发展出一个新的要素,一种超出一切政治事务的原则。这种原则就是社会主义的原则”。(20)
对于中国的法治道路,马克思虽没有留下专题研究成果,但就其价值问题也曾有过特定的思考。自1852年开始,马克思通过研究有关亚洲和中国的大量资料,提出了著名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他以中国为例指出,为了建造和维护公共工程,农民得以成为“公民”即国家的一员;而这些公共工程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特有的土地法律制度。(21)1853年,马克思的《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一文,更是展现了他对中国革命的深刻认识。他一系列有关中国的政论,通过具体个案的事理分析,揭示了鸦片贸易和战争的非法,批判了资产阶级新闻报刊的虚伪,证立了中国革命的正义性及世界影响。(22)
还是那句老话:重要的不是观点,而是立场和方法。就立场而言,马克思主义承认法治理念和民族精神的独特性,同时期待人类文明的价值共识,具有显著的思想整合和价值吸收功能。就方法而论,马克思学说中的科学社会主义可以推演出新型法治的价值蓝本,而古典哲学和政治经济学则是法治价值实证分析的有效工具。
探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诉求,离不开对法治理论、制度和文化资源的实践吸纳和整体均衡。在传统中国,法治之道虽很早被提及和讨论,但囿于社会发展条件与专制政体规限,一直未曾在价值层面上获得实质突破。现代中国的法治道路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受制于社会经济条件的价值观问题。法治价值关系的形成,源于人们物质/精神生活关系的总体构造。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法治价值的批判立基于这样的前提: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所遭受的困苦“集中表现在它本身处境中的现代社会的一切违反人性的生活条件”。(23)从19世纪40年代初期开始,马克思窘迫的经济状况促使他投身于工人阶级,这个转折帮助他锤炼出看待事实的思想意识,使他从事实中学习到许多经验和见解。劳动者不是被动的调查对象,他们是思想丰富、感觉敏锐、有血有肉的主体。(24)在社会条件普遍改善,阶级对立总体消除后,马克思主义是否就失去了对法治价值的分析作用?显然不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在不同社会生产场域中的人们,承担着各自的角色,使用着多样的生产方式,却遵从着总体一致的生产逻辑,服从着不以各自意志为转移的生产要求。此种“内在的律法”,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核心:总体性的社会经济结构。马克思将之界说为:“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理解当今中国法治话语的不同类型、各异形式,以及在表达上的相互竞斗等现象,都可以用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核心原理加以科学说明。这些法治价值话语的纷杂缠绕,本质上都受制于不同主体所在的社会生产场域及其权力惯习和思维定式。为争夺话语效益的最大化和制高点,各个主体都会从正、反、合多个角度构建自己的价值系统。在当今的大众社会,从表面上看,精英的话语权更大;但从实质上看,大众对精英的话语优势,正体现在法治价值的勃兴上。代表群体利益的政党,如果忽略了法治对于普罗大众物质生活的保障,继续采取少数人中心的贵族寡头式精英立场,势必不合时代的要求。再往深处看,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让大众劳动力得到了解放,随着教育的普及、智力的增进,劳动价值不再是少数人能够控制的主观之物。群众的力量之所以无穷或有限,决定因素还是在于主体聚合产生的价值生产力,此种力量是人民权力的精神依凭,也是人民统治与法律治理一体化的权能本体。在信息、交通、物流贸易比较封闭的时代,少数精英的知识和权力垄断或许在短时期、小范围还有可能,但从更广阔的时空看,这样的统治方式已然陷入绝境。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人民法权能力的增强,让精英的法律价值观不得不关照顺应大众社会的逻辑,改变自己的孤傲,限制自己的个性,用大众可接受的方式传达政见、制定规则、实施法律。大众也可以利用新的物质技术手段,塑造并传播原生的法律观念,为那些曾被精英漠视或否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态度正名申辩。(25)
五、结语
在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我们可以明确有关法治价值的基本共识,以为日后研究之合理预设:第一,法治的特色,首推其价值诉求的特色。从制度形成的逻辑来看,法治首先是一种动态博弈的价值观,从中生发出法律规范的话语,最后依凭价值主体的权能综合实力完成“从纸面向行动”的转化。第二,法治价值观决非无源生成的天外来物,它的产生根本上是为了解决人世间的社会问题,比如资源的争夺和分配,阶层和职责的确立和划分,这可谓法治起源的第一定律。法治不仅要回应社会问题,而且必须适应诸如地理、气候、民俗等外部条件。在科学尚不昌明的古代社会,法治价值很难突破巫术、迷信、神话的束缚,这些超自然的价值观可以掩盖、压制或转化人们对于天灾人祸等不确定风险的恐惧。第三,相对于社会经济基础,法治价值观并非完全顺应或彻底的被动消极。当法治的社会基础具备,功效彰显,国富民强,社会有序,法律自身会愈益理性,并融入日常生活,成为大众思维方式的有机构成。当法治的价值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均衡功用会日趋显著。
进而,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个总体命题:中国法治的价值逻辑植根于历史,形成于实践,表彰于思想文化,传承于制度一统,转变于西法东渐,重构于民族国家建设,复兴于社会主义全面实现。分析框架略分三层。
第一阶段:“法治在中国”(FaZhi in China),孕生中国法治的固有价值。中国不能说完全没有法治的传统,只能说缺乏近代西方那种法治的传统。在西方法学的影响下,法律理论界一直存有古代中国有无法治的争论。热议激辩之后,多数学者接受了某种似是而非的折中之论:一方面,传统帝制中国由于政治上的早熟,皇权文化之发达,社会结构与基础力量不能塑形牵制最高权力的制度与文化,意识形态也难以创构一套法律至上的理论系统——故而中国自古“有人治,无法治”;另一方面,作为治国之术,传统中国的法治文化却极为精深发达。西方学人,特别是被称为汉学家的研究群体,对于一窥中国法文化堂奥,付出了多年的艰辛努力,也只能换得雾里看花。(26)如果仅仅是一种治国之术、权谋之策,不需太多找寻,我们可以肯定,中国的“法治”不仅长期存在,而且比较“先进”。但如果将法治价值锁定于此,不仅有违于历史事实,而且会让中国法治道路面临巨大的转换成本。在中国这样一个文明深厚、躯体庞大且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人们容易接受不同时代要求、利益立场的观念,儒家“勿意,勿必,勿固,勿我”“择其善者而从之”的价值训导,塑造了中国人特有的灵动而不失原则的实用均衡型思维习惯。面对价值纷争,不是你死我活的残酷斗争,亦非非黑即白的二元对立,重要的是“和而不同”,推己及人式的同情共感。马克思有言:“凡是民族作为民族所做的事情,都是他们为人类社会而做的事情,他们的全部价值仅仅在于:每个民族都为其他民族完成了人类从中经历了自己发展的一个主要的使命。”(27)理解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价值诉求,必须植根于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
第二阶段:“法治与中国”(Rule of Law & China),催生中国法治的变革价值。西方法治观进入中国,并没有立刻形成对传统中国社会、政体和文化的全面冲击,而是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共存熏染,当资本主义经济矛盾和扩张要求无可遏止之时,才出现了对传统中国法治文明的根基挑战。作为西方文明典范产品的“法治”,与神秘异己的东方大国相遇,激烈的价值冲突和斗争促使中国传统法治主义出现裂变,催生出革命风潮、社会主义思潮与新法治价值理想的对接。在“落后挨打”的过程中,中国固有的法治价值走向自我变革,总体性的制度和文化观念也出现应急式变化。在清末以降的大转型时期,法治价值与变革运动一直紧密结合,处在不稳定的博弈状态。
第三阶段:“法治的中国”(Rule of China’s Law),萌生中国法治的均衡价值。当然,这既是外力单向冲击的结果,更是中国主动回应的结果。当中国的主体性力量达到足以支撑起法治宏业的时刻,中国的法治必将呈现出自身不可替代,但却有望替代西方法治主流模式的特色型态。从理想的价值诉求上看,“法治的中国”并非孤芳自赏、封于一隅的夜郎国法治,而是一种独具中国风格气派、植根中国礼俗文化、确保中国核心利益,彰显中国发展愿景的全球化法治类型。此种内涵与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均衡型价值远景最为接近。中国的法治宏业,尚未完全成功,正处于法治化的关键阶段。“法治化的中国”,正在让“中国化的法治”,一步步成为现实。而“法治的中国”,如果没有经历传统法治和西方法治的价值博弈,也难以造就今日之格局。
注释:
①新华社新闻采访中心:《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读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页。
②代表性成果,例如张文显:《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汪习根:《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公丕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代进程》,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何勤华:《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3期等。
③例如,陈柏峰:《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2期;程燎原:《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强世功:《从行政法治国到政党法治国:党法和国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陈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蒋立山:《法律现代化:中国法治道路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等。
④1946年,就当时中国究竟需要怎样的法治,面对形形色色的主义和主张,韩德培先生在《观察》杂志撰文指出:“假如单从形式方面来主张法治,这种法治可能为君主专政的法治,也可能为法西斯独裁政治的法治。所以我们今日提倡法治,不可不于形式意义的法治之外,特别重视实质意义的法治。”“我们今日所需要的法治,乃是民主政治的法治,是建立于民主政治之上的法治。”《韩德培文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94页。
⑤参见凌斌:《法治的两条道路》,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1期。
⑥凌斌:《法治的中国道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4页。
⑦周永明:《道路研究与“路学”》,载《二十一世纪》2010年第4期。更多的最新道路人类学文献,参见周永明主编:《路学:道路、空间与文化》,重庆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⑧参见[美]络德睦:《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魏磊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9页。
⑨蒋立山:《中国法治道路初探》(下),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4期。
⑩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22页。
(11)蔡枢衡先生在20世纪40年代就曾指出:“今日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幅次殖民地风景图:在法哲学方面,留美学成回国者,例有一套Pound学说之转播;出身法国者,必对Duguit之学说服膺拳拳;德国回来者,则于新康德派之Stammler法哲学五体投地。以中国闭关时代的农业社会为背景之理论家,又有其王道、礼治、德治之古说。五颜六色,尽漫然杂居之状观。然考其本质,无一为自我现实之反映;无一为自我明日之预言;无一为国家民族利益之代表者;无一能负建国过程中法学理论应负之责任。此种有人无我,有古无今之状况,即为现阶段中国法律思想之特质。”蔡枢衡:《中国法学及法学教育》,载《清华法学》第四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2)东方主义(Orientalism)有三层意思:一是指西方国家研究东方社会的一门学科,即东方学;二是指一种“西方中心、东方边缘”的思维方式;三是指隐含于前二层内容中的权力话语,即“通过做出与东方有关的陈述,对有关东方的观点进行权威裁断,对东方进行描述、教授、殖民、统治等方式来处理东方的一种机制”,亦即“西方用以控制、重建和君临东方的一种方式”。参见[美]萨义德:《东方学》,王宇根译,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4页。
(13)关于两类规则的区分与结合,特别是衍生规则对原生规则的补救,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92~100页。
(14)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7页。
(18)同注(17)。
(19)同注(15),第204页。
(20)同注(16),第585页。
(21)参见韩毓海:《马克思、毛泽东与中国道路》,载《经济导刊》2017年第1期。
(2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引言。
(2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24)参见[美]托马斯·C.帕特森:《卡尔·马克思,人类学家》,何国强译,云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5~96页。
(25)关于大众法律态度的重要性及其与精英法律观的不同,参见廖奕:《也论“普通人的法律态度”》,载《北大法律评论》2014年第2期。
(26)这些年,国内“法律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开始流行,不少学者自觉不自觉受到西方汉学研究方式的熏染,通过一系列理论和实证研究,试图开掘出法治中国的秘矿,提供现代法治所需的本土资源给养。这样的精神考古与理念探险,“在路上”的诸多细节惊诧,着实能给受众一时的激动,但这些细微局部的发现,能否证明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法治国,从而推翻百年来的定论?进而,打破法律东方主义的迷思?这一切,不仅尚待观察,而且值得我们从这些发现本身去反思。比如,这些发现是否就是法律东方主义偏见下的产物?我们要找寻的究竟是怎样的法治?
(27)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