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奕:西方正义形象的演变及法文化读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65 次 更新时间:2014-01-14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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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奕  

 

作为人造的规则符号,法律以其独特的指意体系告诉人们:何者应为、何者禁为、何者可为。法律对人类行为的权威调整,根系于它是正义化身的文化传统。法律以正义为核心价值,但正义究竟是什么?这个让无数哲人头痛不已的问题,至今没有标准答案。但在法律人的脑海中,正义有一幅蒙眼闭目、手持宝剑和天平的女神标准像。源远流长的正义形象,如何一步步演化至今?其中蕴含着多少鲜为人知的法文化密码?西方正义形象的演变或许可以给我们以启迪。

 

公论认为,西方正义女神的最早原型是埃及神话中的玛特。她是太阳神的女儿;年轻妩媚,聪慧灵敏,眸子明亮,双手平衡,代表真理秩序,负责亡灵审判。她的面前,摆放着巨大的天平,用以称量死者的灵魂。这一工作,她不必亲为,由死亡之神阿努比斯具体负责。在埃及古文献记载的审判场景中,阿努比斯扮演着测量员的角色,是名副其实的“天秤守护者”。通过比较心脏与羽毛孰重孰轻,女神最后裁决死者的来世命运。除了阿努比斯,玛特还有两位协助神:主管缉捕的鹰头神荷鲁兹和专司书记的文字神托特——整个司法流程体现了分工负责、权威裁判的正义要求。玛特因此成为司法真理和正义的最高象征,她的像章被誉为真理之像,由最珍贵的宝石雕刻而成,是埃及首席大法官金色衣领的专用配饰。戴上它,标志诉讼开始。取下它,标志诉讼完结。交给谁,谁就是判决的胜诉方。正义一开始就与正直和真理紧密关联。拥有最高权威的人,一定是掌握真理的正直之人。

埃及正义女神的基本要素,在古希腊得到了全面的继承。从神族系谱来看,希腊正义女神可分为“三代”。第一代以忒弥斯为代表,名门之后,位高权重。她头脑睿智,通过神谕的宣示,掌管着人类原初的习俗、法律和道德。忒弥斯坐在一个圆柱体的三脚凳上,左手拿着托盘,里面盛着圣水,右手拿着月桂枝,等着人们前来询问神谕。忒弥斯的周围,簇拥着诸多的协助神。负责传递决定和命令的女神使伊里斯坐在忒弥斯的边上,犹如一头聚精会神的看家狗。她会一字一句地宣布神法的决定,完成任务后会立即飞回奥林匹斯山上。她即使在睡眠时也不松鞋带,从不揭去面纱,因为一旦接到命令,就得立即飞往指定的地点。忒弥斯与宙斯生下了代表自然秩序的时序三女神:象征优良秩序的欧诺弥亚、负责裁断争议的狄刻、寓意和平安宁的俄瑞涅。欧诺弥亚与忒弥斯距离最近,是神法秩序的高级代表。秩序一旦遭到破坏和危机,出现争议和纠纷,狄刻的职能就显得无比重要了。只有司法恢复了神法秩序和正义衡平,和平与安宁之神才会最后实现。

在忒弥斯的众多女儿中,狄刻是至为关键的助手,她的出现,意味着忒弥斯的权能重心开始从法的制定(立法)转移到法的实施(司法)。忒弥斯本没有强制性的执行权,在自然正义的神法秩序中,事实上也无须这种权力。但在宙斯的新统治秩序下,因为众神失和、权威失落,法律开始需要借助强力推行。狄刻的诞生,满足了这种情势的需要。后世关于忒弥斯蒙眼裁判的传说,也可在这种独特的转型背景下解读。为了解决纷争,忒弥斯拿出方巾,蒙住明眸,才勉强取得了众神的信任。看来,即使忒弥斯蒙眼,也诚属无奈,是危机时刻的非常之举。在法有明文、律有定则的情况下,正义女神通常会双目圆睁,唯恐遗漏了蛛丝马迹。

狄刻肩负的重要使命,让她获得了公正女神的美名。传说她裁判时,一手持“公平之秤”,一手握“正义大棒”,并学母亲蒙起双眼,以示不受任何干扰,一概以公正态度衡量。宙斯很欣赏女儿的公正之心,将她那座代表正义的天秤放在夜空,成为星象中的天秤座。

由于狄刻的退出,忒弥斯的正义面临终结。人背弃了神,使得神法秩序出现危机,报复正义开始大行其道,复仇三女神开始成为正义的第二代象征。传说她们是黑夜的女儿,她们的任务是追捕并折磨犯罪者。复仇女神的形象起源于母系氏族时代的原始爱琴海文明,代表了简单暴力的律法类型。在复仇女神的思维中,只有非黑即白、有罪或无罪的单项选择。希腊人对于复仇女神极为敬畏,认为直接说出她们的名字都会给自己带来厄运。

复仇女神代表的报复正义,最终让位于雅典娜女神主导的司法正义。恐怖彪悍的复仇女神为何屈从于美艳动人的雅典娜?根本原因在于,雅典娜拥有更大的强力,她是著名的战神,包含着男性和女性、战争与和平、强力与劝从的对立统一。正义女神越来越表面阴柔,内里阳刚。

 

与希腊不同,罗马人没有自己的神话传统,直到共和国末期才开始摹写诸神形象。我们熟悉的司法女神Iustitia,是罗马帝国时代“创造”的新神,带有浓厚的埃及与希腊特征。她右手持天平,左手拿束棒——罗马官方权威和刑罚的象征,活脱脱的狄刻女神翻版!司法女神并没有受到人们普遍的信奉。相比而言,罗马人更崇敬另一位女神,她就是象征公平贸易的Aeguitas,她得到了罗马皇帝的大力追捧,她的正义品质被广为颂扬。

进入基督教的律法时代,手持天平和宝剑的正义标准形象才得以最终型构。据考证,这样的正义女神像最早出现于1247年教皇克莱门斯二世的石棺上。在伟大的神学家托马斯博士生活的13世纪中叶,全欧洲随处可见手拿宝剑和天平的正义女神形象。敬仰正义女神,难道不是对基督教“除了上帝,不信他神”戒律的违反么?必须明白,上帝的最高立法者和审判官地位是不容动摇的。作为法治精神的体现,中世纪的正义女神其实就是上帝的一个部分。在基督教的象征系统中,正义女神的宝剑象征上帝的无所不能和他的代表在人世的权威。宝剑不仅代表着权力和惩罚,更重要的是,它还具有发现真实、驱除邪恶的法律和道德功能。宝剑是圣灵的造物,能察透人的心思意念,杀死自己的情欲,击退外界的魔鬼。《圣经》再三向执剑者保证:你是神的佣人,也是神的使者,惩罚犯罪,为的是伸张正义。残酷的宗教裁判,让人们对正义女神的宝剑畏惧万分。

在罗马法复兴的时代,基督教化的正义形象开始流行。就连莎士比亚戏剧中的夏洛克,也是一手拿刀,一手提天平。《亨利四世》中,国王赐予首席大法官的权柄,也是宝剑和天平。《愚人船》的作者布兰特,对腐败昏聩的法律人极尽揶揄和批判,正义女神被登徒子模样的恶魔蒙住双眼,这在文学和视觉艺术史上是第一次。蒙眼的最初寓意,本是对正义不敌邪恶的讥讽,未料后来竟被解释为不偏不倚的公道象征。

 

当法律治理成为世俗政权的主导意识形态,正义的形象必须进一步理性化,从而符合新兴的利益和秩序要求。在16世纪,蒙眼布开始成为正义女神的关键行头,具有了司法中立和法律平等的正面含义。利帕在1593年的《图像学》中,对正义的形象进行了经典的重构:“其形象为一蒙眼女性,白袍,金冠。左手提一秤,置膝上,右手举一剑,倚束棒。束棒缠一条蛇,脚下坐一只狗,案头放权杖一支、书籍若干及骷髅一个。白袍,象征道德无瑕,刚直不阿;蒙眼,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王冠,因为正义尊贵无比,荣耀第一;秤,比喻裁量公平,在正义面前人人皆得所值,不多不少;剑,表示制裁严厉,绝不姑息,一如插着斧子的束棒,那古罗马一切刑罚的化身。蛇与狗,分别代表仇恨与友情,两者都不许影响裁判。权杖申威,书籍载法,骷髅指人的生命脆弱,跟正义恰好相反:正义属于永恒。”

利帕的正义女神形象,存在不少可以探究的问题。除去蒙眼的疑问,正义女神一定要身着白袍、头戴王冠吗?在同时期的作品中,正义女神的穿着可谓五彩斑斓。正义女神戴上王冠,意味着王权司法,与当时的市民司法背道而驰。何况,正义女神从未为王,总是在王的荫庇下执掌律法。宝剑,也不是仅仅用做惩罚,不然,束棒就成了多余摆设。蛇和狗代表司法理性,与蒙眼一样都是牵强附会的解释。事实上,它们极可能源于蛇发、狗头的复仇女神形象,代表了恐怖的威慑。权杖、书籍和骷髅,都与宗教教义有关,反映出中世纪上帝正义观的强大。只有秤的解释,人们可以接受,但可惜的是,利帕并未对天平秤的具体细节加以描绘。作为公平诚信的商业理性象征,秤的品质和称量绝对是一门复杂的专业技艺。如果正义女神的天平空空,保持平衡,意味着秤没有被动过手脚,可以用来公平衡量。但如果天平一直没有倾斜,正义女神如何得出裁判的结果?所以,秤的状态取决于司法的具体过程,需要更多微观细节的支撑。

也许正是因为有太多诠释学上的漏病,加上构图过于繁杂,难以满足普通大众对正义的直观想象,利帕的正义女神并没有大规模“应用转化”。特别是蒙眼的造型,在文艺复兴及以后的正义女神作品中,仍然极为罕见。拉斐尔、潘茨、索恩希尔、朱维奈、普鲁东、图维埃、德拉克洛瓦等人的画作,都不约而同地对正义女神的眼睛浓墨重彩,目光或居高俯瞰、或坚毅凝定、或游移慵懒——也许只有这般,才能显示出司法的日常状态。

随着现代性法治大行其道,蒙眼正义女神代表的司法中立遭到越来越多的戏谑和嘲弄。奥地利作家卡尔·克劳斯笔下的正义女神,扯去蒙眼布,偷窥别人的隐私,最后竟然用蒙眼布遮住自己的私处。卡夫卡在《审判》中刻画的正义女神,蒙着双眼奔跑,脚后跟还长出了巨大的翅膀——到底是正义女神,还是胜利女神,抑或狩猎女神?1907年,德意志帝国的公共工程部长和司法部长联合下令,此后所有公共建筑上的正义女神像一律去掉蒙眼布。此令一出,群情愤然。人们对法律正义的认识愈发模糊不清了。

回到博登海默的名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普洛透斯没有海神的强力,却能预知未来,他的神奇在于掌握了真理。正义必须不断变脸,不断逃亡,否则真理会被强力俘获,自然合理的秩序就会遭到权力的破坏。对于法律的实践而言,正义女神的真实性别或具体形象都不重要,关键在于她的母性蕴含有包容、谦抑、发展的司法本性。在后现代的思想浪潮中,相对主义法律观对传统的正义形象不断解构,强大的民族国家力量又要不断重构,形成了诸多吊诡斑驳的艺术光影。一位年轻的德国艺术家在上世纪末推出了《正义女神》三联画:两侧是黑底白色的正义女神,中间是白底黑色的正义女神,三位女神都拿着宝剑和天平,都像玛特、忒弥斯、雅典娜般明眸善睐,注视着眼前的每一个观众,画下方的题词是:“你们只有一次稍纵即逝的再次表演的机会”。

 

廖奕,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月10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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