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卫军: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50 次 更新时间:2024-08-18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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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军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可以从价值论、方法论和本体论三个维度予以理解和把握。价值论主要解决“为何改”的问题,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应当以公平正义为最重要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民众满意度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基本标准;方法论主要解决“如何改”的问题,强调了改革应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中国国情与司法规律融会贯通;本体论则指向“改什么”的问题,突出了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司法机构设置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及司法职业保障机制改革等重点任务。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的价值论、方法论和本体论相辅相成、融为一体,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

关 键 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司法体制改革理论  价值论  方法论  本体论 

 

一、问题之提出与界定

司法改革一般是指为回应社会发展需求,国家司法体制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针对性地变迁与调整,主要包含了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两方面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司法改革工作,他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所作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特别指出,“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①就司法体制改革而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②围绕着建设什么样的新时代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为什么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以及如何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等重大时代课题,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改革理论,推动我国司法体制实现了全局性变革、系统性重构、整体性再造,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这一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洞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深化了中国共产党对司法规律的认知,既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又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深入解读与系统分析有着重大的学理意义和深远的实践价值。

近年来,学界关于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的研究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展开:一是深入阐述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重大意义。徐汉明认为,司法改革理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与司法改革实践的创新发展,是我国推进司法现代化的长期基本遵循。③公丕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改革论述》一文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④二是系统梳理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形成沿革。王孟嘉认为,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初步提出了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及方式,至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正式确立,前后经历了约8年的时间。⑤三是全面解读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主要内容。黄文艺认为,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是一个内涵丰富、体系严整的理论体系,由司法改革目标论、司法管理体制改革论、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论、司法机构职能改革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论、司法职业制度改革论、司法改革方法论等内容构成。⑥陈卫东则认为,本轮被实践证明了的司法体制改革经验,如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党的领导、强调顶层设计,依法进行、于法有据,稳步推进、试点先行,分清矛盾主次、牵住“牛鼻子”等,构成了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思想的重要内容。⑦卞建林认为,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以创新性为统领、以人民性为根本、以科学性为内涵、以实践性为导向。⑧还有论者从“人民司法观”“公正司法观”“司法治理观”“司法监督观”“司法职业观”五个方面概括了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的基本内容。⑨四是重点剖析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中的核心理念。姚莉认为,习近平公正司法理念贯穿始终的逻辑主线是司法能力建设,实践逻辑则表现为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指引,以“遵循司法规律”和“化解重大难题”两个方面为要义展开。⑩孙永兴则对习近平人民司法观的主要内容、基本品格与重要意义进行了详细阐述。(11)

总体而言,学界有关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的研究已全面展开,不少创见富有启发性和创新性,既有研究范式、研究路径、研究观点值得学习和借鉴。与此同时,也应看到,现有研究尚处于起步期,研究广度有待拓展,研究深度还需加强,特别是对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的研究还缺乏体系化视角与整体性思路,对一些基础性和前提性问题还需进一步厘清,对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之科学性、原创性、深刻性的体察与认知还远远不够。2021年11月11日,中共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该决议对学习领会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提供了最新视角,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主要回答了为何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怎样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司法体制改革改什么这三个宏大的时代命题,形成了与之对应的价值论(为何改)、方法论(怎么改)及本体论(改什么)。在参考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将从以上三个维度对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思想进行全面解读,进而探讨其体系化的内在机理和实践运用,以期推动学界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研究,助力正在深入开展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在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系列论述之前,有多个基础性和前提性命题需要厘清,以进一步明晰本文主题与研究对象。

第一,本文在狭义上使用“司法体制”这一表述。长期以来,“司法机关”有广义、狭义、最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司法机关在我国专指法院、检察院,与之对应的司法体制改革也仅仅指向法院体制改革与检察院体制改革。在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讲话和文稿中,很多地方都将党委政法委改革、公安机关改革、司法行政机关改革、律师制度改革的内容囊括在内,立足“大政法”“大司法”的角度展开阐述,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立场,也是指导我国政法改革的基本遵循。限于篇幅和主题,本文中的司法权主要是指法院的审判权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分析主要围绕法院体制改革、检察院体制改革展开,但这并不意味着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仅仅包含法院、检察院体制改革的内容,也不能仅仅局限于从法院、检察院体制改革层面学习和领会习近平司法体制理论的重要意义。

第二,本文区分了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与习近平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理论的不同内涵。在理论层面上,“司法改革”是一个复合概念,包含了有关司法机关、司法权、司法制度调整和变革的全部内容,大体可分为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前者主要指向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组织体系、内外关系、人员管理、职业保障等内容,后者则主要包括司法权的行使方式、运作流程、实施程序等内容。两者联系紧密、依存度高、耦合性强,既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又相互牵扯、相互制约,分别从静态与动态角度建构了司法改革的基本面貌。习近平总书记在很多场合将“司法体制”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同时提及、一并阐述。(12)但与此同时,两者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本文研究的主题是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对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思想没有涉足,故相关内容并未在文中展开分析。对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也提出过很多重要观点,比如反复强调“要保证各部门依法履责,更要推动形成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体制机制,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要加快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体系,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13)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14)这些内容,主要涉及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优化,有待另行撰文分析。

第三,本文关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普遍性与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并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15)理应成为中国法治建设包括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内嵌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是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系列论述的提炼和总结,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体制改革领域的集中表达。由此,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理念、主要逻辑、核心要义同样适用于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比如,立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我国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等,这是毋庸置疑的基本要求。限于篇幅,本文主要对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系列论述进行诠释和解读。

二、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中的价值论

从哲学层面看,价值是一个表征主客体关系的理论范畴,反映了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及其程度。价值观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逻辑起点,一般可从价值目标、价值标准两个层面进行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价值目标与价值标准的论述,回答了“为何改”的问题,建构了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品格和逻辑走向。

一是价值目标。正在广泛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预期实现什么样的理想目标,这是关乎改革举旗定向的基本问题。纵观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公平正义”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语汇之一。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公正司法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16)由此可见,司法体制改革的初衷在于解决实践中“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公信力不强”等问题,进而通过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在多次讲话中有类似的表述,比如在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他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17)2015年3月24日,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上,习近平总书记又一次专门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18)要“坚定不移深化司法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19)在2020年11月16日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20)

习近平总书记之所以将公平正义确立为司法体制改革,乃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主要原因在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21)基于这样一种高屋建瓴的认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引用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22)纵观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各种举措,无论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还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其目的都是“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2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将“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对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也将“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纳入“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中。

二是价值标准。司法体制改革价值标准是价值目标的具体化与显性化,也是衡量价值目标实现程度的基本标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由此出发,习近平总书记在司法体制改革价值标准问题上始终高扬“以人民为中心”的旗帜,将人民群众的感受作为衡量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准。早在2013年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的批示中就鲜明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24)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新时代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初衷,是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初心与使命在司法领域的鲜明表征和一贯表达。习近平总书记认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25)“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26)就此,他还专门引用了胡锦涛同志的讲话:“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27)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多次重申和强调了这一重要观点。比如,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28)再比如,在2018年8月2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9)在此理念引领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将“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并明确提出,法治建设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党的十九大报告则将“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确定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正是在此基础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中的方法论

方法是主体实现预定目标的手段和工具,没有科学的方法,也就难以实现理想的目标。《墨子·天志》有云:“中吾矩者谓之方,不中吾矩者谓之不方,是以方与不方,皆可得而知之。此其故何?则方法明也。”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秉持科学方法予以推进,方能事半功倍。就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改革开放是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方法论,在不断实践探索中推进。”(30)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方法论主要解决“如何改”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司法体制改革最富启迪性的方法论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坚持顶层设计,实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关于司法改革的推进方式,长期以来大体有激进主义的建构路径、保守主义的进化路径与折中主义的改良路径之分,这三种路径各自遵循了不同的实践逻辑。(31)在如何推进法治改革这一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认为:“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32)

这意味着,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33)特别是“当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法治领域改革面临很多难啃的硬骨头,迫切需要从党中央层面加强统筹协调”。(34)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讨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问题,通过专门决定对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在内的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顶层设计,确定了基本目标,制定了施工图、路线图;党的十九大报告也专门对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任务、新愿景。不仅如此,十九大后,党中央还专门组建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目的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35)正是因为有了中央的顶层设计和自上而下的推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才实现了由局部性探索、破冰突围到系统集成、全面深化的深刻转变,开创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

另一方面,我国是一个有着14亿多人口的大国,各地省情、市情,乃至县情差别都很大,司法体制改革中面临的问题既有一致性和共同性,也存在很多差异,在自上而下做好顶层设计的同时,还应重视充分考量各地的实际情况,注重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此,在2015年10月13日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央通过的改革方案落地生根,必须鼓励和允许不同地方进行差别化探索。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越重,越要重视基层探索实践;要把鼓励基层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作为抓改革落地的重要方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好改革方案同实际相结合的问题、利益调整中的阻力问题、推动改革落实的责任担当问题,把改革落准落细落实,使改革更加精准地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更好造福群众。”因而,“采取试点探索、投石问路的方法,先行试点,尊重实践,尊重创造,鼓励大胆探索、勇于开拓,取得经验,看得准了的再推开”。(36)比如,对于四项基础性司法体制改革事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职业保障、司法责任制与人财物省级统管),中央通过的改革方案按照省级行政区划将全国划分为三批试点地区,第一批是上海、湖北、青海等7个省市,第二批是江苏、山西、云南等11个省市区,第三批则推广至全国其他省市区。还有,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公益诉讼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等问题上,也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相关单位出台试点方案,指定地方先行先试,待试点结束,通过总结经验再完成法律的最终修改并推行至全国。

二是坚持抓住主要矛盾,实现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统筹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37)这就意味着,“我们要统筹谋划深化改革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要素,注重推动各项改革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协同配合”。(38)基于“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39)的考量,才有了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要求和整体推进,才有了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山东时专门强调:“要有序推进改革,该中央统一部署的不要抢跑,该尽早推进的不要拖宕,该试点的不要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要急于求成,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40)这对于在全国范围内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与此同时,实现对改革重点的突破也极为重要。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41)因而,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抓住主要矛盾、瞄准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实现重点突破。比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草中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力争提出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42)就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而言,“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43)这些问题就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直面的主要矛盾。“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44)因而,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45)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牛鼻子”,就是针对司法体制改革中主要矛盾提出的关键事项、关键环节、关键节点,需要重点解决和重点突破。党的十八大以来所部署的一系列改革举措,无论是推进司法人员分类改革,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是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制定规范司法人员交往行为的规定,都围绕司法责任制展开,目的就是在法院系统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检察系统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由此可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抓住主要矛盾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运用于法治改革领域的生动例证。

三是坚持科学施策,实现立足中国国情与遵循司法规律的融汇贯通。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根植于现实国情,有着深厚的传统底蕴与鲜明的时代特色,司法体制改革目标是满足民众对公平正义的迫切需求,理应从中国国情出发,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推进改革,这既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改革取得预期成效的重要保证。关于这一点,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强调,要“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46)在提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草情况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精神,又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47)就司法制度而言,“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实践证明,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48)当前,我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出发点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49)这就要求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50)由此,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应当着力破解现实中影响司法权作用充分发挥的梗阻因素,应当针对中国国情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另一方面,司法规律是司法权配置与行使的依据和要求,司法权的配置影响和决定着司法功能的发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应当遵循司法规律。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51)立法是如此,司法改革也是如此。因而,“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52)比如,司法权的性质体现了对司法规律的深刻认知,影响乃至决定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要求司法人员具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53)但长期以来,实践中司法人才浪费、人才流失、人才断层情况比较严重。因此,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体制,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再比如,在论及司法权的归属时,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司法机关人财物应该由中央统一管理保障。”(54)这一论述深刻阐明了司法的权属特点和司法保障体制的应然模式。但“考虑到全国法官、检察官数量大,统一收归中央一级管理和保障,在现阶段难以做到,这次改革主要推动建立省以下法院和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编制统一管理制度,法官、检察官由省提名和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探索由省级财政统筹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的经费”。(55)这就是结合现实国情作出的科学安排,体现了既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又遵循司法规律推进改革的基本思想。

四、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中的本体论

司法体制改革本体论主要解决“改什么”的问题,是指有关改革主要内容的观点和主张。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司法权配置、司法机构设置、司法人员管理、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司法责任制构建等一系列具体改革事项进行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深入阐述,既有历史的纵深感,又有实践的穿透力,成为引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实践操作的工作指南。

(一)关于司法职权配置改革

司法权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的特定职权,其配置有横向与纵向之分,横向着眼于解决权力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界分,纵向则主要涉及同一系统内不同层级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权配置改革有着非常深刻的论述,产生了重大的实践影响,其中尤以对检察机关职权的改变最为突出。1979年以来,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检察机关行使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在我国反腐败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与此同时,包括各级纪委、行政监察机构在内的众多党和国家机关也履行着反腐败职责,形成了类似于“九龙治水”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腐败工作的成效。在此背景下,“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列在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方案第一条,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察合力”。(56)这一做法于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得以确立,在深层次上改变我国政治体制架构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权力配置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全部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与绝大部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均改由国家监察委员进行调查。实践证明,这一改革“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成效”。(57)除此之外,党的十八大以后,检察机关职权配置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增加了启动公益诉讼的权力。面对现实生活中,一些行政机关违法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形,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应当有权提出建议和纠正意见,进而在行政机关拒不纠正时提起公益诉讼,这样“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58)由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专门决定,在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使检察机关由“三大检察职责”发展成“四大检察职责”,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

法院职权配置改革涉及的问题众多,有的关乎审判权在不同类型法院之间行使的问题(见下文“关于司法机构设置改革”的内容),有的关乎审判权在法院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问题(见下文“关于司法责任制”的内容),有的则关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重点关注了法院审判权与其他司法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多次提出和强调在刑事诉讼中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审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59)这一论述精准把握了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顽症”并提出了治疗“药方”,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基本构造,强化刑事审判活动的中心地位意义重大。鉴于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事项,超出了本文的主题范围,在此不展开论述。

(二)关于司法机构设置改革

司法机构设置改革主要是指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设置进行调整与再造,其与司法权配置改革既紧密相关,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更好实现司法人权保障功能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观点,指导我国司法机构的设置实现了重大变革。其一,在全国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深圳、沈阳、南京、郑州、重庆、西安设置了六个巡回法庭,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其意义在于“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60)其二,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样“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61)由此,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4年以来,北京、上海、广州分别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杭州、北京、广州分别设立了互联网法院,上海、北京分别设立了金融法院,这从根本上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司法机构的设置模式和类型。其三,一个不太引人关注的事实是,在司法机构设置改革的推动下,法院、检察院悄然实现了内设机构的调整。比如,各地法院纷纷增设了诉讼服务中心,以便更好地服务诉讼当事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将内设办案机构整合为十个检察厅,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也陆续实现了从内设处室、科室向检察专业部的转变,以便更加精准地行使法律监督职能。

(三)关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指依据一定标准和流程,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不同种类并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抓住的‘牛鼻子’。”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国把司法人员定位于公务员,实现与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带来不少弊端”。(62)就此,习近平总书记列举了实践中一些年富力强的法官、检察官因为比照公务员管理不得不调离办案岗位、调往党政机关、提前退居“二线”、辞职当律师或者下海经商,导致司法机关人员流失和断层的情形,进而深刻指出:“要通过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63)基于这一指导思想,2013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分别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明确司法官(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的类别和职责,设置各类人员的员额比例,确定职务序列和职数,实施分类管理。此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普遍开展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将内部工作人员分成了三类,并确定了相应的职务序列等级,给予不同的薪酬待遇。这一改革举措,极大地变革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管理模式,对于稳定司法队伍、提升司法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产生了重要的积极影响。

(四)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

司法责任制的本质是司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对案件办理程序与办理结果承担主体责任,在法院系统体现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检察系统则体现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司法责任制是本次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并阐明了司法责任制内蕴的两层含义:一是“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64)即法官、检察官分别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裁断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二是“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障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65)这意味着司法权的行使与办案责任的承担是一体两面,法官、检察官应对各自办理的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同时司法人员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还要接受党的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避免权力运行的专断和腐败。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法检系统司法责任制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2017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从队伍建设角度提出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2017年、2018年、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出台了在法院内部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三个系统性文件。此后,法院系统陆续启动了探索新型审判组织模式、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健全审判委员会案件讨论机制等改革举措,检察系统也先后开展了实行检察官“权力清单”、改革检察长领导方式等改革措施。

司法责任制既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体制改革不容回避的基本课题,其核心聚焦于谁直接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如何直接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谁对审判权、检察权行使后果直接担责这三个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责任制的系列论述从根源上回答了以上问题,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指明了前行的方向,为改革取得预期成效奠定了思想基础。媒体报道的信息显示,“改革以来,全国法院由独任法官、合议庭直接签发裁判文书的案件数量占到案件总数98%以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2017年同比平均下降39.8%,案件审批制基本取消,审判组织办案主体地位有效确立”。(66)在上海检察系统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其检察官独立决定的案件达到82%,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减少了2/3。(67)

(五)关于司法保障机制改革

司法保障机制主要着眼立足国情,通过有效方式阻断影响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内外干扰因素,确保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裁断案件。在该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主要关注了三项制度的建立健全。

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避免法官、检察官办理案件时受到来自内外部的不当影响与干预。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随后,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则先后出台与此相对应的实施办法、工作细则,对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和部署,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将前述内容纳入其中。这一改革举措,极大地避免了“案件一受理、招呼打上门”等影响司法权行使的不当行为,确保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二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避免地方对司法权行使的不当影响。这一改革举措的缘由在于“我国司法人员和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司法权运行受制于当地,司法机关易受干扰”。(68)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对此作了进一步阐述,即“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此后,各地均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完成了对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中法官、检察官的统一管理;对财物的统一管理则由于涉及环节多、情况复杂,进展相对较慢,但也处于积极探索和推进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比如,在广东省,除深圳、广州两地外,284家省以下两院已全部纳入省级财政保障,2016年两院省级经费预算达到110.23亿元,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48.62%,大幅提高了检法财政保障力度,极大地提升了市县两级司法机关免受地方政府干预的能力。(69)

三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确保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法官、检察官履职过程中要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要在各种纠纷中居间裁断,进而区分是非曲直,明辨黑白善恶,一系列职业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则显得尤为重要。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7月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该文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此外,还对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及处分的法定情形及程序,对司法人员的人身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休息休假权、医疗保障待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对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进行了细化规定;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用多个条文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的履职保障措施。从整体上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职业保障机制的重要论述在党的十八大以后逐步得到落实,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的保障机制日益健全。

除了以上内容外,对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还在其他方面提出了很多要求,比如,要“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要“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要“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等等。(70)这些都有待在改革实践中进一步细化和试点,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

五、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的体系化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7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系列论述立意高远,思想深邃,形成了一个逻辑严密、科学完备的理论体系,对其理解和运用应注重整体性、动态性、宏观性和渐进性。

第一,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是一个有机整体,应予以全面理解和把握。如前所述,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包含价值论、方法论与本体论三个维度的思想内涵,既相辅相成、融为一体,又各有侧重、互为支撑。首先,价值论准确阐明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与评价标准,在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中居于统领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平正义内涵之阐述以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既高屋建瓴、切中肯綮,又言简意赅、生动形象,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社会发展对司法体制变革的新要求,司法体制改革方法论应当服从价值论的指引,而本体论也应当以此为导向进行设计和展开。其次,方法论深刻揭示了有效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科学路径与基本策略,在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中发挥着支撑作用。科学方法对于改革目标的达成至关重要,司法体制改革应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中国国情与司法规律融汇贯通的规划设计,闪耀着唯物辩证法思想的光辉,既能确保改革目标的顺利达成,同时也使本体论具备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最后,本体论系统谋划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任务,在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中扮演着基石角色。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司法体制现状的分析鞭辟入里、入木三分,其在此基础上所作的有关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司法机构设置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及司法职业保障机制改革的分析完全对症下药、靶向精准,已经并且还将推动我国司法体制的结构性调整与要素的优化配置,进而提升司法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益,确保通过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改革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第二,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应当立足唯物史观与辩证法立场进行动态解读和运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马克思主义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一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就是马克思、恩格斯以及他们的后继者们不断根据时代、实践、认识发展而发展的历史,是不断吸收人类历史上一切优秀思想文化成果丰富自己的历史。因此,马克思主义能够永葆美妙之青春,不断探索时代发展提出的新课题、回应人类社会面临的新挑战。”(72)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应当重视其求真务实的实践理性与守正创新的理论品格,秉持开放性思维和态度。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不是一个封闭的、保守的体系,其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司法体制改革的行动指南和理论准绳。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讲话时,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归纳为“十个坚持”;(73)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则包含了“十一个坚持”。(74)与前述“十个坚持”相比,后者不仅增加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而且在其余“十个坚持”的用语与顺序上也进行了适当调整,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法治建设规律的认知和探索与时俱进、开放包容、紧跟时代发展要求。因此,任何基于主观主义、形式主义、机械主义、教条主义、经验主义的立场来解读和运用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第三,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对司法改革实践的指导具有宏观性与根本性,不能将其简单化和教条化。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四梁八柱”已经搭建,正向精细化、深层次方向发展。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一样,蕴含着清晰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75)既是理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方案的基本依据,也是引领改革向纵深推进的行动指南与根本指针,有着强大的实践伟力。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具有高度概括性、抽象性,这就意味着有关政策制定机构需要根据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比如,对于员额制法官、员额制检察官具体的遴选标准、奖惩机制、薪酬待遇等;再比如,关于司法责任制在法检系统如何具体设计、有何区分等。对于以上事项,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先后出台了相关文件予以规定,并在实践中推动落实。因此,对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的理解与适用不能简单化、教条化,不能因为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体制改革具体事项没有论及而否定实践中具体改革举措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更不能因此否定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对改革实践的统领和指导作用。

第四,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的全面贯彻落实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稳步有序推进。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根本转变的时代背景下,司法体制改革承载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使命,因此改革的全面展开与深入推进具有必要性与必然性。然而,司法体制改革本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影响范围大,改革越深入,需要应对的困难越多,还可能需面对以往从未出现的新问题,比如纾解改革“内卷化”效应的问题、(76)法检体制改革的差异化问题等。(77)在此情况下,科学理论的指导显得愈发重要,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之于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就是如此。但正如前文所述,改革推进过程中,在解决司法体制现存问题上存在主次之分、难易之别,有些改革举措阻碍小、力度大、见效快,比如关于员额制改革、专门司法机构的设置;有些则制约因素多、涉及面广、耗费时间长,比如关于省级以下人财物的统管、关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这是现实国情所决定的,不应强求齐头并进、一蹴而就。这意味着,不仅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一个不断靠近的目标,需经年累月才能达成,而且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中本体论内容的全面贯彻落实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稳步有序推进,不能急躁冒进和追求立竿见影。从改革实践看,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正是通过有步骤、有计划的举措,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逐步落实,这种求真务实的做法应当保持;但在地方层面,有些改革推进则存在急躁化、简单化的功利倾向,值得警惕和重视。

六、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78)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而改革实践需要科学的法治理论进行指引。“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实践进步中彰显强大感召力、创新力、引领力的法治理论体系。”(79)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司法体制改革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彰显其实践伟力的重要场域。立足体系化视角与整体性思路分析,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包含了价值论、方法论和本体论三个维度的思想内涵。其中,价值论主要解决“为何改”的问题,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应当以公平正义为最重要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民众满意度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基本标准;方法论主要解决“如何改”的问题,强调了改革推进应实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中国国情与司法规律融会贯通;本体论则指向“改什么”的问题,突出了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司法机构设置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及司法职业保障机制改革等重点任务。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的价值论、方法论、本体论相互贯通、融为一体,构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成为当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当前,随着我国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80)在习近平总书记的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下,我国新时代司法体制的“四梁八柱”已经搭建完成,并正从夯基垒台迈向系统集成、整体成势。改革实践中形成并日臻成熟的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论,形成了具有中国气派、中国风格、中国特色的改革话语与改革逻辑,必将指引和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并将取得更多重大突破和重要成就。

注释:

①习近平:《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33页。

②习近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59页。

③徐汉明:《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核心要义及时代价值》,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6期,第3页。

④公丕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改革论述》,载《东方法学》2021年第2期,第4-5页。

⑤王孟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理论命题与实践品格》,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第222-223页。

⑥黄文艺:《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载《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2期,第1-12页。

⑦陈卫东:《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思想研究》,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第1-17页。

⑧卞建林:《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要义》,载《法商研究》2022年第1期,第3-14页。

⑨王孟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理论命题与实践品格》,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第221-230页。

⑩姚莉:《习近平公正司法理念的内在逻辑及实践遵循》,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1年第4期,第47-54页。

(11)孙永兴:《习近平法治思想开辟人民司法理论发展的新境界》,载《求知》2021年第3期,第1-17页。

(12)习近平:《关于改革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33页;习近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60页;习近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7页。

(13)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34页。

(14)习近平:《关于改革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33页。

(15)《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编写组《: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第35-50页。

(16)习近平:《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页。

(17)习近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60页。

(18)习近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7页。

(19)习近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6页。

(20)习近平:《以科学理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5页。

(21)习近平:《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8页。

(22)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46页;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98页。

(23)习近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60-61页。

(24)习近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7页。

(25)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4-25页。

(26)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46页。

(27)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47页。

(28)习近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7页。

(29)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9页。

(30)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6页。

(31)吴卫军:《司法改革原理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8-103页。

(32)习近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35-136页。

(33)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9页。

(34)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4页。

(35)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2页。

(36)习近平:《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98页。

(37)习近平:《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43页。

(38)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60页。

(39)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说明》,载《人民日报》2020年11月2日,第2版。

(40)《习近平在山东考察时强调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汇聚起全面深化改革的强大正能量》,载《人民日报》2013年11月29日,第1版。

(41)毛泽东:《矛盾论》,载《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0页。

(4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89页。

(43)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98页。

(44)习近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8页。

(45)习近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7页。

(46)习近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6页。

(47)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90页。

(48)习近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59页。

(49)习近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6页。

(50)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9页。

(5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83页。

(52)习近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8页。

(53)习近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61页。

(54)习近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62页。

(55)习近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62页。

(56)习近平:《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39页。

(57)习近平:《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39页。

(58)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01页。

(59)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01-102页。

(60)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99-100页。

(61)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00页。

(62)习近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61页。

(63)习近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61-62页。

(64)习近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7页。

(65)习近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7-148页。

(66)李阳:《奔着问题去 迎着困难上——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看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着力点》,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sohu.com/a/243233102_117927,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8月10日。

(67)陈卫东、程雷:《司法革命是如何展开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四项基础性司法体制改革成效评估》,载《法制日报》2017年7月10日,第3版。

(68)习近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62页。

(69)陈卫东、程雷:《司法革命是如何展开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四项基础性司法体制改革成效评估》,载《法制日报》2017年7月10日,第3版。

(70)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99页。

(7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44页。

(72)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9-10页。

(73)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8-231页。

(74)习近平:《以科学理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5页。

(75)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载《中国社会科学研究》2021年第3期,第4-25页。

(76)杨力:《从基础司改到综配司法:“内卷化”效应纾解》,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第147-166页。

(77)吴卫军:《法、检体制改革中的差异化:内涵、缘由与进路》,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第140-148页。

(78)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4页。

(79)江国华:《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学理阐释》,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第29页。

(80)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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