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的提出,既是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升华,又是人的自我认识的飞跃。生态文明的倡导与实施,对于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中的观念、行为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从人学的视角来看待生态文明,有助于深刻理解和把握生态文明的人文内涵。
一
文明,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人类文化创造中的积极成果,它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程度,表征着一个国家、民族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与整体状态。从文明的基本内涵可以看到文明这样几个要点:其一,文明是人的创造的产物。文明总是与人的活动联系在一起的。纯粹的自然现象和事物无所谓文明不文明,这是自然界本身运动变化的结果,而文明则是人的活动的产物。离开了人的活动及其创造,无法谈及文明。易言之,并不是任何一种现象、事物都可称得上文明。其二,文明是人类文化活动中的积极成果。这是相对于文化而言的。文化是人类在实践中创造的各种思想观念和精神产品的总和,其中既包括积极的成果也包括消极的成果,而文明则是指文化的积极成果,特指文化的精华。其三,文明是标志社会进步程度的概念,它是与野蛮、愚昧相对的。先进的文化具体表现在人的思想、道德、行为方式、器物产品中,共同构成人类的文明。文明发展的不同程度,既体现了文化发展的不同水平,也体现了一个国家、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同水平。文明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从上述要点可以看出,文明的任何一种规定都关涉到人及其活动。且不说作为人的创造的产物和文化中的积极成果直接涉及的是人,就是作为进步的体现也具体指向的是人。进步不等于进化,它是从人的角度提出的并且主要用人的尺度加以衡量的。在社会历史领域,进步与否不仅是以社会客体发展的程度来界定的,更主要的是从发展的结果对主体的价值关系来确定的。完整意义上的社会进步,是同人的发展及其价值实现直接相关的。人正是在改造世界的活动中,不断丰富和发展自身,创造和实现自身的价值,这种追求和创造活动便促进了社会进步。因此,不可能离开人、离开人的活动来理解和把握文明。
生态文明也是如此。生态文明有狭义、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讲,生态文明是指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所达到的文明程度,它是相对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而言的。从广义上讲,生态文明则是指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即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人类文明形态。无论是哪一种意义上的生态文明,实际上都同人的观念、行为直接相关。生态原本是自然界各种事物和现象之间的结构与联系,它是完全按照自然法则来发育和发展的,根本不涉及文明与否的问题;一旦进入“文明”的视域,生态问题就不仅仅是自然界内在的关系了,而主要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而是人与人的关系了。生态文明之所以引起世人的普遍关注,原因就在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造成了严重的生态危机,以致威胁到人的生存和发展。正是在环境、生态向人类敲起“警钟”之后,生态文明才引起人们的高度警觉和重视。所以,生态问题的提出并不是纯粹的自然关系引发的,而是由人的生存发展状况凸显出来的。生态问题说到底是人的问题。
对生态问题反思的结果,是可持续发展方略的提出。可持续发展就其起因来看,无疑是缘起于环境与资源的危机,但从实质上来看,则是人对自身生存发展前景的忧虑和关切。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任务是保护环境,而其根本目的则是保护和改善人的生存发展条件。之所以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注意保护资源、改善环境、控制人口合理增长,目的是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以保护人的正常发展;之所以要使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就是要使当代人与后代人的永续发展不致受到严重威胁,即经济发展不仅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且要考虑后代人的需要。因此,可持续发展本质是人的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就是为了排除人的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障碍,使人的全面发展得到具体落实。
二
既然生态文明是由人的问题引起的,并且最终指向人的生存和发展,那么,要建设生态文明,就必须对人自身的观念、行为作出深刻的检视。正像近些年在谈论文化问题时强调“文化自觉”一样,今天谈论生态文明必须有一个高度的“生态自觉”。所谓“生态自觉”,其要义固然包含着对生态的反省,但更重要的是对人在世界(包括自然环境)中的地位、人的行为的合理性的反省。只有首先实现人的“自我革命”,增强新的“自我意识”,才能达到对人与自然关系新的认识,从而实现“生态自觉”。为此,要增强“生态自觉”,有必要对有关人的如下认识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清理和把握。
1、主体地位与主体作用。生态文明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涉及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既然是关系,就必然存在着一个主客体的划分及其相互联系问题。这一问题本来很简单,但在生态问题的讨论中却变得越来越复杂。如生态中心主义就认为,在生态体系中,无论是人还是自然存在物都是平等的主体,二者的地位是没有高下之分的;生态危机之所以产生,就在于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按照这样的理解,要克服生态危机,就应彻底放弃人的原有主体地位,将人与物等同看待。这种主张的用意是可以理解的,但看问题的方式和所得出的结论则是很难经得起推敲的。如果完全就生态学而言,人与其他自然物确实没有多少特殊性,都是自然界的存在物,其差别也不过是物种的差别、存在方式的差别,并无什么地位上的差别,因而也就无所谓主客体之间的关系。然而,如果从“生态问题“、“生态文明”来看,人与自然的区别还是非常清楚的,人作为主体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在人与自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无论何种自然物都不可能是主体,只有人才具有能动性和主动性,从而成为主体。人的主体地位正是在对自然的认识和改造过程中确立起来的。在这种过程中,何者为主体,何者为客体,是有其明确规定的,并不是随意指称的。所谓自然与人都是平等的主体,实际上抹煞了主客体的界限,是一种泛主体论观点。严格说来,只要称得上“关系”,必然有主客体的划分,即人与物的划分。“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而存在的”。[[1]]这就是说,纯粹的动物界和自然界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只要谈到“关系”,必然有一个“为我”的主体而存在。
人的主体地位之所以遭到质疑,原因就在于将主体的地位与主体作用的发挥混为一谈。实际上,人的主体地位与主体作用的发挥,二者虽有联系,但毕竟是不同的两回事情。主体地位是相对于作为客体的各种自然物而言的,主体作用的发挥则是就人自身的行为状况而言的。生态危机的根源,并不在于确认和强调了人的主体性,而在于使这种主体性的作用发挥到了极端的程度。主体性为所欲为的结果,最后导致危机的形成。因此,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真正要反思的不是人的主体地位,而是要反思人类作为主体是否正确地发挥了自己的作用,是否恰当地运用了主体性。反思的结果,不是要把人降低到物,不是要消解和拒斥人的主体性,而是要使人在整个生态系统中有一个合理的定位,并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防止主体性的无限膨胀。
要正确理解人的主体地位及其作用的限度,需要对主客体关系予以全面的理解和把握。在人与自然关系上,人当然是主体,但人们面对的自然,并不单纯是对象性的客体,它既是人赖以生存的环境,也是人的“无机的身体”[[2]]作为“无机的身体”,它已不仅仅是人的生存发展的外在条件,而是主体活动的内在要素。损害了自然,也就损害了人的主体自身。就此而言,自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客体,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主客体关系。这决不是要取消或模糊主客体的划分,而是旨在对自然作为客体作出新的、全面的理解。
2、目的与手段。在生态问题上,人究竟把自己当作目的还是当作手段,如何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由此导致的结果大为不同。在近些年的讨论中,鉴于生态危机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严重威胁,人作为生态保护的最终目的日益受到关注,因而也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同;尤其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使“人是目的”的观念更为强化和深入人心。但是,相形之下,人作为手段的问题并没有引起多大的重视,相关的讨论并不多见。要使生态问题研究不断走向深入,这一问题无论如何不可回避。从理论上讲,人作为目的与作为手段的关系问题并不深奥。在人与物的关系上,人肯定是目的,将物置于人之上绝对不会是健全的思维和合理的价值取向。人固然是以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为目的,但任何人又不可能孤立地实现自己的目的,他必须把自己当作生存发展的手段,即通过自己的活动和付出来满足生存发展的条件。这样,每个人既是自己的目的,又是实现自己的手段。如果只把自己当作目的而不当作手段,那么这个目的就是空的;相反,如果只把自己当作手段而不当作目的,那么手段的运用也就失去了起码的意义和价值。因此,人作为目的和作为手段是永远不可分离的。
人作为手段,事实上就突出了责任的问题。责任是相对于权利而言的,因而谈论责任不可能离开权利。恰当地处理好这一关系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是至关重要的。关于这一关系问题,好多思想家以前都有所论及。如康德就认为,人超越自然之处,在于人有权利与自由意志,而权利与自由意志又总是涉及责任与义务,并且与后者密切联在一起。在他看来,自由的概念之所以可能,唯有通过义务的规定;义务本身又是一种无条件的命令。因此,自由意志的背后,是责任与义务;权利所确认的人的价值与目的同自由意志所蕴涵的责任与义务是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继康德之后,韦伯对责任的问题作过独特的阐释。韦伯主要是从宗教伦理与社会行动的关系入手来考察的。在他看来,一切以伦理为取向的行动,均可归为两种准则:一是责任伦理,一是信念伦理。按照信念伦理,一种行为的伦理价值在于行动者的意向、信念的价值,它使行动者有理由拒绝对后果负责,而将责任推诿于上帝或上帝所容许的邪恶;按照责任伦理,一种行为的伦理价值只能在于行为的后果,它要求行动者必须对后果负责,并以后果的善补偿或抵消为造成此后果所使用手段的不善或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信念伦理属于主观的价值认定,行动者只把保持信念的纯洁性视为天职;责任伦理则要求行动者依据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审时度势做出抉择,因为他要对行为后果负责。[[3]]显然,韦伯更倾向于责任伦理,并将其作为实践行动的伦理准则。不管这些思想家如何理解责任问题,就他们强调责任这一点来说,则是值得肯定的。面对严重的生态危机,我们不仅仅要强调人是目的,同时要强调人是手段;不仅仅要强调人的权利,同时要强调人的责任。因此,强化责任意识,这是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只有确立这样的意识,才能自觉地反思自己的权利和行为,才能对目的合理性有其充分的认识和妥善的调整。
3、需要与消费。人要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一定的消费来满足。虽然消费不是满足需要的全部,但是其最基本的方式。自从人类产生之后,需要与消费的矛盾就始终存在。正是在这种矛盾运动的推动下,人类不断走向进步,社会也不断趋向文明。但是,这一矛盾在推动人类社会日益发展进步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许多始料未及的消极后果,今天尤为突出。生态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需要与消费的紧张关系或冲突引起的,其主要表现就是消费与需要的双重异化。
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消费应当与生产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资源、环境的承受能力相协调,这是消费的基本准则和客观要求。然而,在现代社会,伴随经济与文化的快速发展,消费已经远远超越了这一准则和要求,各种异化形式和现象不断出现:过度消费、超前消费、奢侈消费、炫耀性消费以及野蛮消费不断滋生蔓延,屡见不鲜。这种消费的结果,便是生态问题的加剧:大量的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由此造成严重的生态危机。生态危机又引发生产危机以至整个经济危机,直接的威胁就是发展无法持续。值得注意的是,在资本与市场的共同作用下,这种消费问题具有加剧的势头。由于市场经济就是资本运作的经济,而资本的本性是追求价值增殖,因而刺激消费的增长就是资本增殖的内在要求。这种要求主要是从这些方面表现出来的:“第一,要求扩大现有的消费量;第二,要求把现有的消费推广到更大的范围,以便造成新的需要;第三,要求生产出新的需要,发现和创造出新的使用价值”。[[4]]在资本力量的推动下,日常生活消费的目的已经不再是仅仅满足人自身的需要,而是为了使资本获取更大的利润。于是,日常生活消费品变成了货币符号,变成了资本增殖的工具,而过度消费、奢侈消费也成为资本运作上的需要。因此,有效地遏制消费异化,这是解决生态危机的重要一环。西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对此已有高度关注并有大量新的阐释,应当引起我们的深思。
与消费异化相伴而行的是需要或需求的异化。人的需要是发展变化的,但其变化又是受一定的生产水平和消费水平制约的。在合理的限度内,需要的变化与增长会拉动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超越这种限度,需要的膨胀则会带来破坏性的影响,这就是需要的异化。对于这样的异化,西方马克思主义和西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都给予了深刻的揭示。马尔库塞在其《单向度的人》一书中就明确地提出了“真实需求”与“虚假需求”的区分,用以分析当代西方社会对人的控制以及整个社会日益走向物化的倾向。马尔库塞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种新的控制形式,这就是通过广告等大众媒体制造“虚假需求”,将人们的兴奋点引向对物质商品的消费;“虚假需求”完全是由资本制造出来的,因而是一种被控制的、外在于人的需求。这种需求的出现及其影响反映了当代西方社会对人的控制已进入到人的内心世界,同时也使人成为逐渐沉醉于追求物质消费而忘却精神追求的“单向度的人”。如果说西方马克思主义对需求异化的批判主要在于揭示人如何被控制,那么西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批判则重在探寻人的感性解放,把人的感性解放同消除异化需求和解决生态危机联在一起。在他们看来,当代西方社会在消费主义文化价值观的影响下,人们的需求受到不合理的操纵与支配,由此所引起的异化消费成了人们实现自我满足的唯一方式,这样的异化需求与消费既强化了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和异化劳动,同时也强化了生态危机。所以,要解决生态危机、实现人的自由解放,必须摆脱异化的需求和消费,把满足建立在真正需要的基础之上。这些理论对于异化需要的批判分析,确实反映了当代社会条件下需要发展的现状,它对我们思考生态文明也是有益的。
总的说来,生态危机的出现与人的需要和消费密切相关,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扭转畸形的需要与消费,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消费必须能够满足人的正常需要,以保证人的生存发展;另一方面,消费又不能听任“虚假需求”的支配,必须考虑消费的合理限度,使消费真正与生产水平、资源环境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生态危机,切实保证人的正常生存发展。
4、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谈到人的活动与动物活动的区别时,马克思有一个基本观点,认为动物只能按照一种尺度即所属物种的尺度进行生产,而人的生产活动则可以运用多种尺度,“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5]]这里事实上就提出了两种尺度,即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对于人的活动来讲,所谓物的尺度,就是指自然物所固有的属性、本质及其运动规律;所谓人的尺度,主要指人从自身需要出发而对物和自身活动的现实要求。在人的实际活动中,这两种尺度都在起作用,但运用得如何,作用的效果大不一样。要使人的活动能够顺利开展并取得合理的成效,必须正确处理好两种尺度的关系。一般说来,进行物质生产当然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人们也正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才去改造自然的。但是,需要的满足决不能违背自然界的客观规律,盲目的征服、掠夺只能是咎由自取、自食其果。人的尺度必须建立在物的尺度的基础之上,主体性的发挥应当以尊重客观规律为前提。
无论是物的尺度还是人的尺度,实际上都指向的是人对自然的作用以及作用的目的、方式。谈到人对自然的作用,这在目前的讨论中也成了一个敏感的话题。在一些生态主义者看来,人对自然的作用不外是改造自然,改造自然就是对自然的破坏;生态问题之所以这么严重,就是在“改造自然”的鼓动下造成的。按此逻辑,放弃对自然的干预和改造,才是对自然的敬畏和保护。这种观点和看法颇有影响,以致近年来在生态问题的讨论中不敢也不愿理直气壮地讲改造自然。其实,这也不是什么讳莫如深的问题,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讲清楚。由于自然不会自动满足人,而人要生存发展,就必须对自然加以改造,以有用的形式占有自然物。只要人在生存发展,就不会也不可能停止对自然的改造。这是最浅显的常识,也是人改造自然最为基本的理由。生态危机的出现,并不在于坚持人对自然的改造,而在于改造的方式、方法出了问题。一味的征服、掠夺,必然是生态平衡的破坏,最后的结果也是对人的生存发展的伤害。因此,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处理上,没有必要讳言改造自然,关键是如何合理地改造自然。既然谈到“合理”,又得回到两大尺度上来。就总的方向、目标来看,人的发展是必须追求的,而人的发展不能只是消极地顺其自然,而是应当通过对自然的改造来满足正常的需要。这就是人的尺度。但是,坚持这样的尺度,进行自然的改造,并不意味着对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盲目征服和破坏,而是要按照自然规律来行事,这就是要坚持物的尺度。坚持物的尺度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和实现人的尺度。有利于人生存发展的自然状态理应是有利于自然物的生存发展,二者不并行不悖的。由此说来,两种尺度又是统一的,是相互依存的。
三
建设生态文明固然需要廓清认识上的迷雾,明确一些基本理念,但更为重要的是付诸实践,使其化为现实。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从人的视角看,重要的是解决好这样两个实际问题:
一是利益问题。生态问题来自人的行为,人的行为又根源于利益,因而环境问题实质上是现实的利益关系问题。既然是利益关系问题,那就不能在环境问题上抽象地讲人,必须明确实际的行为主体或利益主体。近些年关于“人类中心主义”的讨论虽然在人与自然关系的一般辨析上有其不可否认的价值,但在对实际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上却是隔靴搔痒,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这里的“人类”究竟指称和代表的是什么?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人类中心主义”是否代表了人类,是否把“类”作为中心,大可置疑。假如确实把“类”作为中心,确实从人类利益出发,环境的问题绝对不会出现,代内、代际的不公平问题以及环境的国际争端也不会出现。实际上,生态环境危机的出现并不是因为“人类”成了中心,恰恰是因为人类及其利益根本没有进入考虑的范围,完全是一种虚置。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是各种特殊利益的力量、权力的力量。虽然现在人们的环保意识在增强,但全球环境恶化的趋势并未减弱,原因何在?主要是“地球”村里不公平的利益使然。作为“村”里“富人”的西方发达国家,其发展和繁荣不仅依赖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市场、廉价劳动力,而且还依赖全球范围内的生态恶化:它们既把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把有毒垃圾转移到发展这些国家,发展中国家成了环境恶化的最大受害者。不仅如此,少数西方发达国家为了维护、扩张其既得利益,还极力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对发展中国家推行双重标准,夸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性的影响,以此对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进行种种阻挠。因此,全球环境问题的根源以及对待环境问题的不同立场、态度,都生发于利益的追求。2009年年底在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所发生的激烈辨论和严重意见分歧,最明显不过地反映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
既然生态环境问题实质上现实的利益问题,那么,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不同的利益主体必须承担不同的责任。作为“地球村”里的一员,每一国家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然而,对于每一具体国家而言,这种责任的内容和要求则是特殊的。不能离开具体国家之间的具体利益关系来空泛地谈论生态责任。由于生态环境、气候问题“冰冻三尺,并非一日之寒”,因而发达国家应当正视和承担起历史责任,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然而,在目前应对环境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国际合作颇为艰难。如个别发达国家不仅不能正视历史责任,而且极力在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方面设置各种条件和障碍;也有个别发达国家割裂历史和现实责任去看待发展中国家未来的排放责任,无视人均排放差距而片面比较国家排放总量,不顾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和适应气候变化的优先需要,逼迫这些国家过早过快地“减排”,将国际气候合作当作遏制一些发展中大国崛起的战略手段。所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应对环境气候问题上的霸权思维和强权逻辑。为此,坚持和维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不仅是抵制霸权主义的需要,而且是维护权益、利益公平的要求。要使这些责任得到真正落实,关键是要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比较公平正义的世界经济政治新秩序,改变不合理的世界经济政治格局。没有这一条,责任的落实和利益的协调只能是一句空话。
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一样,治理国内生态环境同样离不开利益协调。现在引人注目的各种环境问题,大都是各种利益盲目驱动的产物。只要利益问题不解决,仅靠生态文明的呼吁是软弱无力的。解决利益问题,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利益主体,谨防在资源开发、经济发展过程中假借国家、社会之名,行个体和集团获利之实,真正做到权益主体与责任主体、风险主体相一致。其次是要通过宏观调控,引导经济行为主体正确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降低各种利益冲突,用利益协调推进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协调。
二是制度性问题。生态文明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人与自然的关系,又有人与人、人与社会等关系,不仅涵盖生态领域、经济领域,而且涉及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因而是一个总体性范畴。作为一个总体性范畴,生态文明的建设自然不能仅仅是生态本身或经济领域本身的事情,而是需要有相应的文明即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以及整个社会文明来予以支持和保证。而要建立各种文明进而实现生态文明,必须有一个真正能够体现文明的制度性安排。也就是说,一个具有生态文明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具有合理制度安排的社会。只有在这样的制度性安排中,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才能滋生、激发,生态环境责任才能成为可普遍践行的责任,人们的生态保护行为才能成为自觉的、自我约束的行动。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制度的基本要素或基本内容是交易,订立制度就是要降低交易费用和交易成本。就制度建设来讲,任何投资的收入预期总额,都应该减去经济活动的预期成本总额,否则,这种制度就是不合理的制度。这一原则用于生态问题上也是适用的。排放废气需要支付生态成本,资源滥加开采需要支付生态成本,任何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都存在着为生态保护付费的问题。缺失这样的制度,生态破坏的行为将不会得到有效的控制。因此,“生态文明”的提出,对于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生态文明立法,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制度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公正原则。因为只有公正,才能有效地凝聚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推动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全局利益的改革,才能在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中推动有关生态文明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才能充分反映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群体的意愿,弱化利益冲突和社会对立,从而有助于从观念上、行为上提高文明的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公正的制度安排应当体现在:能够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政治参与和政治决策,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形成公正的社会监督,保证环境正义。总之,努力从制度上营造公正的社会环境,才能保证全体社会成员能够理性地、平等地与自然相处、与他人相处、与社会相处,从而使生态文明落到实处。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5页。
[[3]] 参看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4—75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91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