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科技伦理还是金融伦理,都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当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当二者相叠加,就会带来更加复杂的变化,这就是金融科技的伦理。因为新技术对于金融带来非常复杂的影响,而金融活动也越来越密切的跟数字化与新技术相融合,因此,二者的交叉领域带来更加多元化的伦理挑战。本文主要从数据伦理、技术伦理、人才伦理、客户伦理、监管伦理和制度伦理六个层面梳理了推动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重点环节。
2022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JR/T0258-2022)标准,提供了在金融领域开展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守正创新、数据安全、包容普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风险防控、绿色低碳等7个方面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适用于指导金融领域从业机构开展科技伦理治理工作,预防和化解金融科技活动伦理风险。由此,近年来各方热议的金融科技伦理问题终于在规则标准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我们认为,新形势下应该把伦理建设作为推动金融数字化转型的核心“抓手”。
01从科技伦理、金融伦理到金融科技伦理
伴随新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快速迭代与应用,相关的“负外部性”也引起人们的担忧。早在2017年1月,美国计算机协会就专门发布了算法治理伦理原则,涵盖利益相关者责任、救济机制、算法使用机构责任、鼓励可解释算法研发、数据治理、算法审查要求、实时检查责任等内容。归根结底,算法存在黑箱和信息不对称,即便在生产与商业模式中体现出高效,也可能忽视人性与负外部性。在我国,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强调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面临的科技伦理挑战日益增多,但科技伦理治理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已难以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
同时,在现代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金融伦理的挑战也愈发受到重视。广义的金融伦理是指金融活动参与各方在金融交易中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是调节和规范金融活动中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狭义的金融伦理指的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金融市场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与行为方式,或者说是金融服务的供给方所体现出来的善恶行为与准则。
无论是科技伦理还是金融伦理,都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当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当二者相叠加,就会带来更加复杂的变化,这就是金融科技的伦理。因为新技术对于金融带来非常复杂的影响,而金融活动也越来越密切的跟数字化与新技术相融合,因此,二者的交叉领域带来更加多元化的伦理挑战。
02金融科技发展中的伦理挑战
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是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拓展了金融服务的边界,为金融体系的转型升级和金融服务供给效率的提升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风险挑战。其中,金融科技伦理方面的风险挑战显得尤为突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一是以“金融创新”之名行套利之实,发展方向偏离了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需要。打着“科技创新”幌子模糊业务边界、交叉嵌套关系、层层包装产品、实施无证或超范围经营等监管套利行为。甚至以“创新”为名突破现行业务规则,通过科技手段从事不法活动。套利、寻租和破坏性活动的增加意味着金融资源未能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背离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初心和使命。
二是数据和流量的滥用对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数据隐私安全和市场的公平竞争构成巨大风险挑战。数据要素本身具有流动速度快、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较强等特点。在数据要素产权制度和利用规则不够清晰的情况下,过度采集数据,超范围使用数据,阻碍其他市场主体公平获取数据,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采集和处理用户数据等不良现象普遍存在。这一方面使得数据主体的隐私、安全等权利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导致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出现,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三是金融科技产品与服务的供给过程中较少嵌入伦理因素,导致金融科技发展的包容性普惠性不足。这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差别化对待不同人群、机构、地区,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等不当行为屡禁不止;二是对老年、残障等人群的需求痛点关注不多,因智能技术运用困难导致的数字鸿沟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四是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供给主体的公开透明程度不高,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主要表现为金融科技产品与服务的透明性、可解释性、可理解性不足,与用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经验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程度不高,投诉与处理渠道不够畅通。
五是风险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完善,不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科技风险。主要表现为创新风险补偿机制不够健全,导致权责利不匹配;金融科技创新退出机制不够完善,导致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面临冲击;金融科技风险内控管理与问责机制不够周全,导致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不明确。
总的来看,近年来数字化与新技术对于金融业带来了深刻影响,持牌金融机构、大型平台企业、新技术企业、互联网金融组织都成为其中的推动者。但是,由于存在探索中的“野蛮发展”,以及相关规则的不完善,使得互联网金融整体上遭遇了重大挫折,整个行业走向了“消亡”;同时大型平台企业介入金融领域,在产生积极的“鲶鱼效应”同时,也带来更加复杂的风险因素。实际上,在有效防范重大风险与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综合目标协调下,近两年的监管与政策已经明确了基本思路,即金融业务、技术服务、数据支撑等各自权责明晰,减少交叉地带的风险积累,而在制度体系完善动态完善过程中,伦理规则是极其重要的缓冲带。
03加强金融科技伦理建设的重点环节
我们认为需要从如下层面推动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一是数据伦理。随着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采集、数据共享等等方面的功能不断的优化升级,使得数据要素逐渐成为新经济、新金融的重要生产要素,与此同时也都面临数据隐私泄露,数据非法售卖等一些典型数据伦理问题。从全球来看,一些主要国家跟地区相关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跟制度规则与治理机制已经越来越完善,不仅通用数据保护法律在完善,而且数据伦理的建设大家也都在探索过程当中。例如,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于2017年发布《大数据伦理——在欧盟政策背景下,实现大数据的经济利益与道德伦理之间的综合平衡》报告,对大数据伦理进行了总体概括,并对与大数据相关的道德伦理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总结。
二是技术伦理。即聚焦到可应用于金融领域的技术层面,使得技术主体在技术应用过程当中不仅考虑技术自身的可行性,而且还要考虑这些活动的目的,以及后果究竟是否具有正当性。从经济学角度来讲,要考虑带来正的外部性还是负的外部性。例如,人脸识别、自动驾驶等逐渐渗透到日常生活当中,而在其设计之初确实曾经存在忽视安全隐私公平等问题,因此造成技术伦理的突出挑战。技术一方面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改善了我们的经济生产方式,改变了金融活动组织方式,另一方面,又使得更多处于理论空白地带的伦理问题带来难以逾越的困境。从政府层面来看,也在强调合规推动技术创新,以金融供给侧动能进一步服务好实体经济,实现金融科技发展的可持续性,这就需要把技术伦理与数据伦理更好地融合在一起。
三是人才伦理。无论是数据还是技术,归根结底都要落到人的身上,通过专业的人才来实现金融功能创新。我们认为,人才伦理的研究重点离不开几方面内容,比如说德与才的关系、人才的道德素质、人才的道德标准、人才的道德环境跟人才的道德作用。通常来看,德与才的关系是人才伦理所要处理的基本关系,而德才兼备是人才伦理的核心范畴。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9月27号召开的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做了重要讲话,突出强调要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共建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而广大人才要强调发扬老一辈科学家的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优秀品质,心怀国之大者。就金融人才伦理而言,这就是强调在全新的环境下如何强化专业人才的德才兼备。
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中,也首次强调加快金融科技的人才梯队建设,建立健全在职人才的培养体系,探索业务跟技术双向交流机制,最后总结培养德才兼备的金融科技人才。从德才兼备的角度来讲,人才伦理其实强调的不仅是具有专业知识,而且要有敬畏之心,要有合规底线,要有向善之心,要有积极创新的能动性。所以,任何经济社会与金融的发展,都离不开人的因素,金融科技伦理建设必须真正“以人为本”。
四是客户伦理。一是服务客户的伦理,某种程度上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密切结合在一起,换句话说,在推动金融创新、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拥抱了数字化和新技术,金融供给者便拓展出众多的新产品、新服务,并且不断地以供给创造需求来探索新业务,给更多的客户以更丰富的金融产品,但是在此过程当中,始终不应该忘记一点,就是金融科技真正的内在价值应该是提升金融资源的匹配度,把合适的金融产品提供给合适的客户,而不是过于偏颇地降低门槛,使部分客户享受本不该他享受的金融产品,给他造成更多的一些外部性。就此而已,我们强调的是如何使得合适的金融产品给合适的客户。二是优化客户自身的伦理问题,这往往强调的是金融消费者教育问题。从数字金融时代的需求来看,我们恰恰需要与时俱进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使公众正确认识金融活动。金融并不是让多数人来“发大财”,而是使人获得与自身情况相应的合理金融支持,以此改善金融消费者的境遇。同时,从金融消费者的角度,还需充分认识到金融的高风险性,并且逐渐拥有较好的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
五是监管伦理。从监管的角度来讲,同样也要探讨伦理问题,并不是仅限于对监管对象的关注。对此,也有不同视角可以进一步探索。一是如何把握好效率跟安全的“翘翘板”,相信这是全球金融监管部门共同面临的问题。因为这个“翘翘板”有时候会朝一边过于倾斜,但是什么时候“摆正”,这就要考验监管的艺术。二是还要把握制度规则与政策导向的平衡性。因为作为监管部门来说,最为核心的价值目标就是有效防范风险,尤其是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促使整个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但是有时候我们会看到监管部门也会承担重要的政策导向,而有的政策往往是以提高风险容忍度作为前提的。所以,从监管伦理的角度同样需要把握这种平衡究竟在哪里。或许有时可能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则,但是从政策重点、方向、尺度上,既给各国监管部门都带来挑战,也需要一些伦理原则来“试探边界”。三是以监管数字化转型来应对金融科技伦理难题。为什么金融科技会存在伦理问题,就是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天然存在一些“黑箱”,难以做到信息透明,应对这些问题纯靠传统监管手段是解决不了的,而要靠监管科技应用带来的效率提升。四是金融科技创新中的诸多风险与伦理挑战,实际上都产生于监管的交叉、重叠或空白地带,因此更需要强化监管协调的原则,其中自然也涉及到伦理问题。
六是制度伦理。也就是讨论金融科技伦理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而要真正落实到行为规范层面,清晰确定金融科技伦理的边界约束、执行的路径、衡量的尺度等,从而把某些公认的伦理要求,从过去相对柔性的道德约束上升到强制性的制度要求。事实上,在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印发的《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中,已经明确指出要稳步推进金融科技标准建设、系统完善金融数据要素标准、健全金融信息基础设施标准等工作。此次推出金融科技论指引标准,也有助于把伦理原则嵌入到与金融科技相关的产品、服务、主体、技术等,并且成为衡量金融科技创新的“伦理度”的重要尺度。同时,从微观的制度视角看,也应当在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的层面,探索建立金融科技伦理委员会,从而使得企业管理、治理、组织架构中都能够贯彻金融科技伦理精神与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