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经学权威郑玄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误注,困扰了中国学术界近两千年,也蒙蔽了当代不少泰斗级学者。故不揣谫陋,献丑如下。
按:《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郑玄注上句:“为其遽于事,且不能备物。”注下句:“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窃以为,郑玄的上句注是答非所问,下句注则是错误的,违背常识。一部二十四史告诉我们,历朝历代,杀的高官还少吗!然则,郑玄为什么会给出这样离谱的答案?一句话,切入点错了。因为郑玄把这两句话的切入点分别放到“下”字、“上”字上,其结果就把这两句话搞成了伪命题。
这两句话怎样讲,宋代司马光也感到困惑不解,但他没有不懂装懂,而是在《传家集·进士策问》中公开发问:
《曲礼》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按《王制》:“修六礼以节民性;冠、婚、丧、祭、乡、相见。”此庶人之礼也。《舜典》:“五服三就,大夫于朝,士于市。”此大夫之刑也。夫礼与刑,先王所以治群臣万民,不可斯须偏废也。今《曲礼》乃云如是,必有异旨,其可见乎?
按:不难看出,司马光理解这两句话的切入点虽然与郑玄一样,但得出的结论却不同:《王制》上明明有“庶人之礼”,《舜典》上明明有“大夫之刑”。《曲礼》为什么还那样说呢?这不互相矛盾吗?司马光感到困惑,他的结论是“必有异旨”。所谓“异旨”,就是不同于郑注的解释。他急切地想知道“异旨”,所以不耻下问,公开地向考生求教。考生回答了没有,史无明文。窃不自揣,作为一个一千年后的后学试答如下:
如果把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切入点放在“礼”字、“刑”字上,就全盘皆活了,困惑就随之而解。问题就变成了什么样的“礼”不下庶人?什么样的“刑”不上大夫?而把切入点放在“礼”字、“刑”字上,并不是在下的发明,而是从《汉书》的《贾谊传》、《司马迁传》中学到的。《贾谊传》有这样两句话:“故古者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其切入点就在“礼”字、“刑”字上。谓予不信,读者可以亲自去核查。《司马迁传》有这样两句话:“《传》曰:‘刑不上大夫。’此言士节不可不厉也。”很明显,他是把切入点放在“刑”字上。众所周知,司马迁不仅受过五刑中的腐刑,而且 “僕亦嘗厠下大夫之列”,他亲身品尝过“刑上大夫”的滋味,这不等于把古人今人所说的“大夫不受刑”的特权说从事实上驳倒了吗!
到了东汉,情况变了,学者把理解这两句话的切入点放在“上”“下”二字上的成了大多数;而把理解这两句话的切入点放在“礼”“刑”二字上的则是少数。知者,汉章帝在建初四年(79)主持召开的讲议五经同异的经学会议,会议的记录就是班固的《白虎通义》。据《白虎通义·五刑》,这次会议在讨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时,分成两派。一派是大多数,其看法是:“刑不上大夫何?尊大夫。礼不下庶人,欲勉民使至于士。故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也。”这个主流看法,也是后世的主流看法。而少数与会者的看法则是:“挞笞之刑也。礼不及庶人者,谓酬酢之礼也。”换言之,那个“刑”字,指的仅仅是“挞笞之刑”;那个“礼”字,指的仅仅是“酬酢之礼”。都非常具体,不是一个大概念。我们常说,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这又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明人杨慎《丹铅馀録》卷九就明确地说:“礼不下庶人,谓酬酢之礼也。《白虎通德论》之说,胜诸家矣。”
为什么“挞笞之刑”不能施于大夫呢?《司马迁传》记载司马迁的亲身感受是“关木索被棰楚受辱”,简言之,太丢人!生不如死。《礼记·儒行》讲了儒者具有的十五种特质,其一就是“儒有可杀而不可辱”。这句话后来演变成“士可杀而不可辱”,这就是“刑不上大夫”的精神基础。
细心检索文献,我们会发现正确理解“刑不上大夫”含义的例子也不绝如缕。例如:
1、《资治通鉴》卷二八三记载:“谏议大夫郑元弼谏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中丞仪刑百僚,岂宜加之棰楚?’”
2、宋张方平《恩贷之罚》说:“《礼》曰:‘刑不上大夫。’盖谓不亏伤其体,皆非谓不入罚科也。”
3、《宋史·刑法志三》:“知审刑院苏颂言:‘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有罪得乘车,今刑为徒隶,其人虽无足矜,恐污辱衣冠尔。’”
4、《元史·不忽木传》:“不忽木曰:‘礼,大臣贪墨,惟曰簠簋不饰。若加笞辱,非刑不上大夫之意。’”
5、明查继佐《罪惟录·王鏊传》:“鏊正色言:‘古者刑不上大夫,幸勿过折辱。’”
6、韩国磐先生《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说:“‘刑不上大夫’之说从何而来呢?试读《汉书·贾谊传》,在贾谊的上疏中,有专门谈到不应戮辱大臣的一段。”
什么是“酬酢之礼”呢?凌廷堪《礼经释例·饮食之例》总结说:“凡主人进宾之酒谓之献,凡宾报主人之酒谓之酢,凡主人先饮以劝宾之酒谓之酬。”也就是说,酬酢之礼是由主人献、客人酢、主人酬三个连续性的动作组成的,故称“酬酢之礼”。通俗点说,酬酢之礼,就是家里来了客人,应置办小酒招待之礼。
这个小酒招待之礼,庶人能承担得起吗?不能。请看《孟子·梁惠王上》的记载:
“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这就是说,能填饱肚子就很不错了!还奢谈什么招待客人喝小酒!更何况《曲礼》成篇于春秋末期战国早期(据王锷《<礼记>成书考》),还早于《孟子》呢!
现在我们明白了,“刑不上大夫”的“刑”是指挞笞之刑,产生“刑不上大夫”的精神基础是“士可杀而不可辱”。“礼不下庶人”的“礼”是指酬酢之礼,产生“礼不下庶人”的物质基础是庶人贫穷,无力承担。《礼记·坊记》:“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那么,士大夫不缺钱花,要的是面子;而庶人恰恰相反,面子事小,没钱事大。于是,“礼(酬酢之礼)不下庶人,刑(挞笞之刑)不上大夫”这样的节文就“因人之情”而产生了。这条节文既坚持了原则性(大夫不能免刑,庶人不能无礼),又表现了灵活性(大夫的面子和庶人的贫穷都可以得到照顾),反映了制礼者的大智慧。这是礼的人性化的表现。
遗憾的是,我们现当代的不少泰斗级学者在这个问题上都是跟着郑玄走了。
请看:
⑴王国维《观堂集林·殷周制度考》:“凡制度、典礼所及者,除宗法、丧服大端外,上自天子、诸侯,下至大夫、士止,民无预焉,所谓‘礼不下庶人’是也。”
⑵鲁迅《在现代中国的孔夫子》:“不错,孔夫子曾经计划过出色的治国的方法,但那都是为了治民众者,即权势者设想的方法,为民众本身的,却一点也没有,这就是‘礼不下庶人’。”
⑶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一册:“周朝的刑律主要是用来镇压奴隶的。……只有奴隶主贵族是例外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道破了奴隶制刑罚的阶级实质。”
⑷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一编第四章之第七节“赋税与阶级”:“所谓政治,实际止是刑罚和牢狱。他们的理论是‘政以征兵’,‘民不可逞’,‘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使民战栗’‘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⑸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第一册:“西周时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即使是贵族、官吏犯法,他们也完全可以按‘金作赎刑’的规定而交纳金货以免罪。”
⑹薄熙来案发,《人民日报》2013年7月26日发表一篇评论员文章,说“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谁都不能心存‘刑不上大夫’的侥幸”。
文章最后,做个交代:敝人撰有《“礼不下庶人”旧解发覆》、《“刑不上大夫”旧解发覆》二文,收入拙作《<礼记>研究四题》,中华书局2014年出版。二文将近四万字,我这次把它压缩到三千字拿出来请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