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效投资?可以简单地把它归结为能够迅速形成生产能力,增加社会总产品的供给,促进经济增长的投资。什么是合理投资?可以简单地把它归结为既能促进经济增长,又能维持物价基本稳定、提供较多就业机会、提高劳动者实际收入水平的投资。投资是否有效,以它是否增加社会总产品供给为准,其有效程度则以社会总产品增长率来衡量;投资是否合理,以它是否兼顾经济增长、物价基本稳定、提供较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劳动者实际收入水平这四项目标来确定。投资的合理程度,则以它在实现这四项目标方面所取得的实际结果作为评价的尺度。有效投资可能是合理投资,但也有可能不是合理投资。社会主义投资仅仅成为有效投资还不够,应当使它们成为合理投资,而且应使其合理程度尽可能增大。
一、投资是经济增长的第一推动力量
经济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前一期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制约着后一期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要使后一期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在更大的规模上进行,前一期的国民收入中必须有一定的数额作为投资。投资的多少,影响着经济规模的变动程度。因此,在投资效果为既定时,一定的经济增长率总是以一定的投资率(即投资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为前提的。
在任何经济增长中,投资都表现为第一推动力量。第一推动力量是指使停滞的经济得以增长的最初的推动力。如果没有这种最初的推动力,经济就不能摆脱停滞的状态。
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由于人口的增长、居民需要的变化、外部竞争条件的变化以及其他情况的变化,供给与需求之间,即生产和消费之间可能出现不协调,各个经济部门和各个经济区域之间也可能出现不协调。这种不协调状态的加剧,将导致经济增长率下降,甚至导致零增长或负增长。为了改变这种不协调状态,保证经济增长的持续性,投资是不可缺少的。在这里,投资仍然表现为第一推动力量,它能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使供给与需求相适应,使经济中各种比例关系相适应。
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由于生产技术的停滞、原有的生产设备或工艺的陈旧落后、对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利用不当,或由于生产中出现某些薄弱环节而未能及时予以改进,将会引起劳动生产率下降和亏损。这种情况如果迟迟未能改变,不仅经济无法增长,而且还会影响财政收入,因为企业的亏损必定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要扭转劳动生产率下降和企业亏损的局面,除了从经营管理方面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外,增加投资也是必要的。在这里,投资作为第一推动力量,将导致技术的创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企业的赢利和财政收入的增加。
在所有这些场合,投资之所以成为第一推动力量,是因为投资的意义不在于投资本身所造成的需求,而在于投资在经济活动中所引起的一系列连锁反应。投资本身造成的需求毕竟是有限的,投资在经济活动中所引起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要大得多。
增加投资能够增加收入,增加了的收入又能使投资增加,如此反复影响,就形成投资带动投资,收入带动收入的累积性过程。经济增长正是这样进行的;技术创新、劳动生产率增长正是这样实现的;企业的赢利、财政收入的增加也正是这样得到保证的。反之,没有最初的投资,也就不可能有后续的投资;没有最初的投资所带来的收入,也就不可能有此后的源源而来的收入。
因此,轻视或忽视投资作为第一推动力量的巨大作用,显然是不正确的。
当然,上述这一切是以经营管理状况既定为前提。经济中常常存在这样的情形:经营管理方面的不善使得劳动生产率处于较低的水平,并引起经济增长率低下和企业亏损,因此,可以不必增加投资,只要改善经营管理,就能使状况有所改变。
上述这一切也是以劳动者主动性、积极性既定为前提。经济中也常常存在这样的情形:劳动者缺乏主动性、积极性,或劳动者主动性、积极性未被调动和未能充分发挥,使得劳动生产率处于较低的水平,并引起经济增长率低下和企业亏损,因此,也可以不必增加投资,只要采取适当的措施,调动和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就能使状况有所改变。
二、有效投资和无效投资
投资的有效性在于它能促进经济增长,但并非任何投资都能起到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投资可能是无效的。无效投资是指投资所引起的是零增长或负增长。
投资的有效性和无效性都有双重含义,即微观经济的含义和宏观经济的含义。就微观经济的含义而言,如果某项投资能使该投资单位的生产增长(即该投资单位的净产值增大),它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就宏观经济的含义而言,如果某项投资能使国民经济增长(即国民收入增多),它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由于任何投资从开始投资到生产增长和国民收入增加,总有一个过程,所以要考虑时间因素,即从开始投资到生产增长和国民收入增加之间的时间间隔的大小。各部门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时间间隔的大小也不一样。但无论时间间隔大小,投资的有效性和无效性都是同经济增长(正值增长、零增长或负增长)联系在一起的。
假定不考虑时间间隔的大小,那么,只有那些根本不能形成生产能力的、不能增加社会总产品的投资,才是无效投资。任何最终能形成生产能力和增加社会总产品的投资,都应被称为有效投资。这样,无效投资可能为数甚少,因为大多数投资,多多少少能在一定的时间间隔之后形成生产能力,使社会总产品有所增加,从而在经济增长中有某种程度的贡献。
如果仅仅从这样的角度来区分投资的有效性和无效性,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考虑时间因素,即从开始投资到生产增长和国民收入增加之间的时间间隔的大小。本文在一开始就已规定了有效投资的定义,有效投资指能够迅速形成生产能力的投资,这就是说,迟迟未能形成生产能力的投资,不能称为有效投资。
这里需要讨论的是:为什么要在有效投资的定义中,加上“迅速”二字?如何理解“迅速”二字?如何根据对“迅速”的理解来区分投资的有效性和无效性?我们知道,任何投资都是在一定时期内对现有资金的占有,而投资所占有的现有资金是国民经济中新创造出来的价值的一部分。这笔现有资金在物质生产领域内可能有不同的用途,如果使用得当,它们能使社会总产品增加,使经济增长。因此,它们意味着一定数量的“可能的”或“潜在的”社会总产品增量,意味着一定程度的“可能的”或“潜在的”经济增长率。如果把这笔现有资金用来进行某种能够迅速形成生产能力的投资,那么,“可能的”或“潜在的”社会总产品增量可以转化为现实的社会总产品增量。如果这笔现有资金闲置不用,即不用于任何投资,那么就得不到这种现实的社会总产品增量。把迅速形成生产能力的投资同闲置不用的资金相比,后者显然表示一种损失,即社会总产品的损失、经济增长率的损失。
现在,假定利用这笔资金来进行某种迟迟未能形成生产能力的投资,以至于它们要比通常情形下形成生产能力所需要的时间多出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在这段多出的时间内,所占用的资金意味着它们并未发挥作用,也就是未能被用于增加社会总产品和促进经济增长,这就等于社会总产品的损失、经济增长率的损失。如果说这笔投资在经过很长的时间之后才形成生产能力,那么在它形成生产能力之前比通常情形下所多占的时间内,它应当被看成是无效投资。而且,甚至在它已经形成生产能力,并且已经开始提供社会总产品时,它还需要把前一阶段作为无效投资给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弥补起来。只有当这些损失被补偿后,这笔投资才能名副其实地被称作有效投资。
这就是在分析投资的有效性时,有必要对形成生产能力所需要的时间长短加以考察的理由。
那么,应当怎样理解“迅速形成生产能力”这一表述中的“迅速”二字呢?由于各个部门、各个具体投资项目的情况不同,所以只能用特定部门、特定投资项目形成生产能力的平均时间作为标准。凡是在平均时间以下的,都可以理解为“迅速”形成生产能力。越低于平均时间,则越“迅速”。凡是超过平均时间的,都可以理解为“迟迟未能形成生产能力”。越高于平均时间,则越是“迟缓”。
按照这一标准来判断,投资的有效性和无效性的定义可以进一步明确地表述如下:
1.根本不能形成生产能力,不能使社会总产品有所增加的投资,是无效投资。
2.形成生产能力所需要的时间小于为形成该种生产能力所需要的平均时间的投资,是有效投资。
3.形成生产能力所需要的时间大于为形成该种生产能力所需要的平均时间的投资,只有在它形成生产能力,提供社会总产品,并补偿了在超过形成该种生产能力所需要的平均时间的期间造成的损失之后,才成为有效投资。在这以前,它是无效投资。
三、合理投资和不合理投资
仅从促进经济增长这一个目标对投资进行分析,是不够的:投资作为经济增长的第一推动力量,它的积极作用既在于增加社会总产品、提高经济增长率,还在于对经济中的各种比例关系起协调作用,对经济发展的各个目标起协调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投资实际上是经济中的一种平衡力量,或者称之为平衡的推动力量。如果投资能够起到这种平衡的推动力量的作用,那么投资是合理的。
但投资也可能表现出与此恰恰相反的作用:使得经济中的各种比例关系不相适应,使得经济发展的各个目标失调,顾此失彼,此长彼消,以致投资不仅不成为经济中的一种平衡力量,反而成为破坏平衡或加剧不平衡的力量。这样的投资是不合理的。
如果投资是不合理的,那么就短期而言,只要它是有效的投资,社会总产品的增加仍是可能的。但就较长的时期而言,由于经济中各种比例关系的不相适应和经济发展的各个目标的失调,社会总产品很可能停止增长,甚至还会下降。这样,有效投资就变成无效投资了。
由此可见,从投资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的角度来对投资进行分析,比从投资的有效性和无效性的角度来分析更为重要。合理投资和不合理投资概念,是宏观投资理论中的范畴。在谈到投资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时,投资只具有宏观经济的含义。
投资的合理与否,要根据投资对于经济增长、物价基本稳定、提供较多就业机会、提高劳动者实际收入水平这四方面的作用来判断。只要其中有一个方面的情况比投资以前恶化了,就不能称为合理投资。假定其中有一个方面的情况比投资以前好转了,而其余三个方面的情况维持与投资以前相同的水平而没有恶化,那么就可以称为合理投资。假定有较多方面的情况比投资以前好转了,较少方面的情况维持与投资以前相同的水平而没有恶化,那么投资的合理程度是增大的。
因此,可以把合理投资的定义进一步明确地表述如下:
就投资对于经济增长、物价基本稳定、提供较多就业机会、提高劳动者实际收入水平这四方面的作用而言,投资以后,至少其中有一个方面的情况比过去好转,而没有一个方面的情况比过去恶化,那么这样的投资就是合理投资。
如果在上述四个方面中,投资以后,经济增长了,但其余三个方面仍维持原状,即既没有比过去好转,也没有比过去恶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有效投资恰好是合理投资,或者说,有效投资与合理投资是同一回事。如果希望投资既具有有效性,又具有合理性,那么投资以后,经济的增长和其余三个方面的维持原状,就是最低限度的要求。
按照最低限度的要求来使有效投资与合理投资统一起来,只是安排投资的一个出发点。应当使得上述四个方面的情况在投资以后都有所好转。投资的合理性越大,不仅投资的有效性越能得到保证,而且还能使有效投资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道理是很清楚的:社会总产品没有增加,物价不能维持基本稳定,国民经济中不能产生较多的就业机会,劳动者实际收入水平下降,其结果将使整个国民经济状况恶化,持续的经济增长也将成为不可能。
正如在考察投资的有效性和无效性时要把时间因素考虑在内一样,在考察投资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时,也应当考虑时间因素。这是因为:只有在投资形成生产能力之后,它们才能起到平衡经济的作用,而从开始投资到形成生产能力,将会有一段时间间隔。这段时间间隔的大小,以各个部门和各项投资的特点而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物价稳定、提供较多就业机会、提高劳动者实际收入这三方面的情况是有所不同的。在开始投资与投资形成生产能力之间,由于只有资金的投入而没有社会总产品的产出,所以货币流通量是增长的,这就会对物价的稳定产生消极的影响。如果在投资形成生产能力之后,由于投资而引起的社会总产品增长率仍然小于货币流通量的增长率,那么它仍然会对物价的稳定产生消极的影响。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以提供就业机会来说,情况则与此不同。从开始投资之时起,投资就有可能提供一定的就业机会,因为这些投资项目本身是吸收劳动力的。投资形成生产能力后,它可能对就业发生十分不同的影响:或者它有可能扩大就业(包括这些投资项目本身增加的就业,也包括由此引起的其他部门和企业增加的就业),或者它有可能引起就业的减少(包括由于投资引起的其他部门和企业的就业的减少,以及由于投资结束而引起的投资项目本身的就业的减少)。再以劳动者实际收入水平而言,除了因投资而引起的物价变动和就业变动这两方面可能引起劳动者实际收入水平变动以外,更重要的是由于投资而引起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劳动者实际收入水平的变化必然要受到劳动生产率变化的制约。在投资形成生产能力之前,劳动生产率一般并不发生重要的变化,因此从投资开始到投资形成生产能力之间的这段时间内,劳动者实际收入的变动主要同投资引起的物价变动和就业变动有关,而在投资形成生产能力之后,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将对劳动者实际收入水平发生越来越有力的影响。
由此可见,投资的合理与否,固然要看投资形成生产能力之后对物价稳定、提供就业机会和提高劳动者实际收入水平等方面的影响如何,也要看开始投资之后到形成生产能力之间这段时间内,投资对物价稳定、提供就业机会和提高劳动者实际收入水平方面的影响。如果只注意到前一种影响而忽视后一种影响,那就有可能造成这种情形,即在投资形成生产能力之前,投资已经给国民经济的平衡带来消极的影响,甚至严重的消极影响,这样,即使投资以后形成了生产能力,但由于在这以前投资给国民经济平衡带来的消极影响过大,以至于妨碍了生产能力的发挥,或抵消了生产能力形成后可以在国民经济平衡方面发生的积极作用。
四、有效投资与合理投资之间的矛盾
前面已经指出,判断有效投资的标准和判断合理投资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有效投资在经济中的作用和合理投资在经济中的作用也有所不同。因此,有效投资不一定是合理投资,或者说,有效投资即使是一种合理投资,但也不一定是合理程度最大的(即最合理的)投资;另一方面,合理投资虽然必须是一种有效投资,但它不一定就是有效程度最大的(即最有效的)投资。有效投资与合理投资之间显然存在着矛盾。
例如,某一项投资或某一方面的投资,单纯从增加社会总产品供给的角度来看,它是有效投资,但它有可能在形成生产能力之前因投资额较大,占用资金的时间较长,从而影响货币流通量,对物价稳定发生不利的影响;或者,它有可能在形成生产能力之后,本身吸收的就业和由此引起的其他部门、企业的就业反而减少了;或者,即使它形成了生产能力,但由于物价变动和就业变动的影响,或由于劳动生产率的下降而导致劳动者实际收入水平降低,等等。所以,从兼顾多种目标和平衡国民经济的角度来看,它却是不合理的投资,或合理程度较小的投资。
又如,某一项投资或某一方面的投资,从兼顾多种目标和平衡国民经济的角度来看,它是合理投资,因为它能使经济增长、物价基本稳定、提供较多就业机会、提高劳动者实际收入水平这四个方面的情况中至少有一方面的情况比过去好转,而没有任何一方面的情况比过去恶化。但是,正由于它要兼顾多种目标,因此它不一定是最能促进社会总产品增加的投资(比如说它不一定建成最新的自动化工厂),而可能是为了兼顾其他目标,并非购置最新设备,但仍能在某种程度上促进社会总产品增加的投资,从而它不是有效程度最大的(或最有效的)投资。
怎样对待有效投资与合理投资之间的这种矛盾呢?这个问题可以用规范方法来分析或用实证方法来分析。
用规范方法来分析,就是把投资所要兼顾的多种目标按照轻重缓急、先后次序进行排队,然后根据客观存在的实际条件,把通过投资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可能解决的手段加以通盘考虑,再决定有效投资与合理投资究竟能在何种程度上协调一致。按照上面的定义,在投资所要解决的四个方面的问题中,只要其中至少有一个方面比过去好转,其余三个方面不比过去恶化,就是合理投资了。那么,应当首先让哪一个方面比过去好转呢?当然,这里涉及的是实现目标的客观可能性问题,所以要根据条件来分析。但这里也有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即认为什么任务更重要,什么任务较次要。用规范方法来分析,就是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评定各个目标的先后次序,然后再设法使合理投资得以实现。
用实证方法来分析,是按照既定的规范准则,或假定所有目标都同样重要,再拟定使有效投资和合理投资协调一致的途径。有效投资和合理投资之间矛盾的解决,不仅与投资的前提条件有关,而且与投资资金的筹集和运用方式有关。下面,准备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投资的前提条件和投资资金的筹集、运用方式进行一些探讨。
五、有效投资与合理投资的资源与市场条件
无论是有效投资还是合理投资,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必须在有充足的、可利用的经济资源条件下进行,二者都必须使投资形成生产能力之后所生产的产品有市场。这就是说,资源条件和市场条件是投资有效性和投资合理性的共同前提。
经济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两大类。物质资源,也就是指生产资料,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燃料和动力、运输手段、仓储设备等。人力资源,包括非熟练劳动力和熟练劳动力,而熟练劳动力中,又包括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这些资源条件是投资所不可缺少的。
以有效投资来说,既然投资的有效与否取决于它能否迅速形成生产能力,增加社会总产品的供给,所以不言而喻,如果缺乏生产资料和人力供给的保证,要迅速形成生产能力将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否则,即使投资项目已经建成,但由于得不到充足的生产资料(包括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修理和更换用的零部件等),或者得不到适当的劳动力,或者运输和仓储等条件跟不上生产的需要,那么仍然无法增加社会总产品的供给。从这一点来看,投资作为经济增长的第一推动力量,以充足的、可以利用的经济资源的存在为前提。假定客观上存在着闲置的生产资料,又有闲置的各种劳动力可以利用,投资之后迅速形成生产能力是没有困难的。假定客观上暂时没有现成的、足够的闲置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但只要稍加调整就可以保证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那么投资之后也能迅速形成生产能力。或者,即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都供应不足,但如果有足够的外汇储备,可以及时地转向国外市场去取得所缺少的经济资源,那么投资之后仍然有可能迅速形成生产能力,只不过在这种场合,情况会变得复杂些,因为这涉及外贸平衡和国际收支平衡的问题了。假定以上所说的这些条件全都不具备,投资就不可能迅速形成生产能力,它就成为无效投资。
以合理投资来说,既然投资的合理与否取决于它能否兼顾经济增长、物价基本稳定、提供较多就业机会、提高劳动者实际收入水平等多种目标,那么,投资合理性的最低限度要求就是它必须具有有效性,即能够迅速形成生产能力。由于充足的经济资源的供给是迅速形成生产能力的必要条件,所以合理投资也必须具备充足的经济资源供给这一前提,否则就无法对多种目标起到兼顾的作用。
再分析投资的市场条件。市场条件是指投资以后所生产出来的产品要适应市场的需要,要有销路。无论这些产品是供生产消费还是供个人消费,都需要有买主愿意在一定价格条件下购买它们。假定找不到买主,生产只是为某种产量指标或产值指标而生产,生产出来的产品只不过在仓库中积压起来,那就无法实现投资对经济的积极作用。这一点对合理投资来说,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投资之所以被称为合理的,正在于它能在增加社会总产品供给的同时,对维持物价基本稳定、增加就业机会和提高劳动者实际收入水平起作用,如果投资以后生产出来的产品没有销路,那么投资在所有这些方面本来可以起到的作用也就发挥不出来了。不仅如此,假定产品没有销路,投资对于物价和劳动者实际收入很可能发生消极的影响。这样的投资是不合理的投资。
那么,投资的市场条件这一前提对于有效投资来说是不是也适用呢?也许会有这样一种看法:由于投资的有效与否取决于它能否迅速形成生产能力,能否增加社会总产品的供给,而迅速形成生产能力与否只是同资源条件有关,与市场条件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只要投资之后能生产出一定数量的产品,不管这些产品是否有销路,它们都可以被称为有效投资。按照这种看法,似乎只有那些根本不形成生产能力或未能迅速形成生产能力的投资才是无效投资,能迅速形成生产能力但产品与市场需要不相适应的投资则不算是无效投资。这种看法无疑是不正确的。
这种看法的错误在于:它仅仅从字面上理解生产能力的形成,而把生产能力同市场条件割裂开来。实际上,这是对生产能力的一种误解。我们知道,如果投资建成了一座工厂,但这座工厂建成后并不从事生产,不提供产品,那么仍然不等于具有实际生产能力,因为这只是一种名义生产能力;如果这座工厂建成后生产的产品不适合市场需要,只是积压在仓库内,那么这种情形至少同该工厂不从事生产一样,因为它同样没有为社会提供可供利用的产品;不仅如此,它甚至比该工厂不从事生产更坏,因为它消耗了其他工厂所生产出来的,本来可以安排其他用途的燃料、动力、原材料等。因此,投资以后形成的生产能力应当是实际生产能力,而不是名义生产能力,应当是为社会提供适应市场需要的产品,而不是生产出没有销路的产品。如果我们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有效投资和生产能力的形成,那么就必然把市场条件看作投资有效性的前提之一。
认为投资的有效与否与市场条件没有直接联系的想法,恰恰是混淆了实际生产能力与名义生产能力的区别,误把后者当作前者,而不了解投资的有效性在于它所形成的生产能力乃是实际生产能力,而并非名义生产能力。
六、有效投资与合理投资的赢利性问题
投资赢利性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即使投资以后生产出来的产品有销路,但如果它们只能以低于生产成本和利息费用的价格销售出去,那将会造成什么后果呢?
首先,对投资单位而言,这样的投资不仅不能回收上来,而且在投资以后,仍然需要追加一定的支出才能维持生产,否则它就连原来的生产规模也维持不下去了。这样的投资,即使形成了生产能力,并且形成的是产品有销路的实际生产能力,也只不过是一种对投资单位得不偿失的投资。一般说来,这样的投资是应当避免的。
然而,假定我们把视角由个别投资单位扩大到整个国民经济,那么我们对投资赢利性的问题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看法。
国民经济是一个整体。国民经济各个部门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某些部门或某些企业,从它们本身的情况来分析,经济资源条件是具备的,产品也适应市场的需要,但由于某种原因,产品的价格只可能等于甚至低于生产成本和利息费用,从而是不赢利的。那么,是否应当在这些部门或企业进行投资呢?投资的赢利性是不是这些部门或企业的必不可少的投资前提呢?看来这个问题不可能简单地予以肯定或否定,因为这涉及投资的宏观经济效果的计量。
前面已经提到,有效投资有宏观经济的和微观经济的双重含义,合理投资则是宏观经济学范畴。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待投资,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某些部门或某些企业的投资尽管其本身不具备赢利条件,但投资的结果却有助于其他部门或企业的生产有更大程度的增长,有助于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有助于协调各个目标之间的关系,那么这样的投资仍是十分必要的,这样的投资仍然可以称为有效投资和合理投资。
但投资的宏观经济效果也有可能成为替某些实际上无效的或不合理的投资进行辩护的借口,硬说这些投资项目不应当中止,否则就是缺乏宏观经济的考虑,等等。甚至可以说,任何投资都能找到“合理的”根据,因为主张进行这种投资的人总可以提出“理由”,认为该项投资对国民经济如何如何重要,即使不赢利,也是不能取消的。的确,这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论的问题。假定我们只承认投资的宏观经济效果的存在及其意义,而没有判断宏观经济意义上的投资有效性和投资合理性的标准,那么这个问题就无法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计量学方法是可以采用的。经济计量学方法本身固然有局限性,但在一定的场合,在一定的前提与假定之下,对于宏观经济意义上的投资有效性和投资合理性的分析仍有用处。
首先应当重视投资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条件。任何投资都需要有充足的生产资料和人力供给的保证,因为这是形成生产能力的前提。投资以后生产出来的产品,也需要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否则生产出来的产品只能堆积在仓库里,投资所形成的生产能力只不过是名义生产能力而已。在分析投资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条件时,可以采取各种计量方法。一般说来,可以采取投入产出分析方法来说明资源供给状况和市场需求状况。
再看投资的赢利性条件。微观经济意义上的投资赢利性,可以采取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计算。在这里,关系是比较简单的。在一定产量和价格条件下,考虑到生产成本和利息费用,可以了解到投资单位的赢利与亏损状况,然后根据生产的时间可以了解到投资的回收期限。投资回收期的长短通常是判断投资单位的微观经济效果的重要尺度。
至于从宏观经济角度来考察投资的赢利与否,问题要复杂得多。物质生产领域内投资的合理性以及宏观经济意义上的投资的有效性,不能离开对国民经济中各种比例关系的考察,不能回避对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之间投入产出关系的分析。如果甲部门所生产出来的产品除了直接供应消费者以外,还为乙、丙、丁等部门的生产消费所必需,而乙、丙、丁等部门所生产出来的产品除了直接供应消费者以外,还为戊、己、庚、辛等部门的生产消费所必需,如此等等,那么,对甲部门追加一定的投资的效果就不仅仅从甲部门本身所增加的收入中反映出来,而且也从乙、丙、丁、戊、己、庚、辛等部门由此所增加的收入中反映出来。假定一定的收入量与一定的就业量之间存在某种比例关系,那么,对甲部门追加一定的投资的效果既反映于甲部门本身增加的就业量,也反映于其他各部门的就业量的变动。这样,如果采用反事实度量法,至少可以两种方案进行比较。一是不增加甲部门的投资时各个部门的总收入、净收入、就业等变量的大小,二是增加对甲部门的一定量的投资后各个部门的总收入、净收入、就业等变量的变动率。两种方案进行对比的结果,可以了解到投资的宏观经济意义上的赢利性。假定某项投资本身不赢利,但确实能使各个部门的总收入、净收入、就业等有所增长,而增长的结果能使国民经济的受益大于该项投资本身不赢利给予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那么该项投资仍是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该项投资实际上仍有一个投资回收期,只不过这种投资回收期反映于国民经济之中。反之,如果两个方案对比的结果,即使某项投资本身有所赢利,但却使各个部门的总收入、净收入、就业等有所减少,或者,某项投资本身有亏损,而各个部门的总收入、净收入、就业等增加甚微,以致国民经济的受益仍小于该项投资本身亏损给予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那么,该项投资是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坚持以注意宏观经济效果的名义来从事该项投资,那么这种投资就是不合理的投资和宏观经济意义上的无效投资。
七、投资资金的供给、财政与投资的关系
要使投资成为有效投资和合理投资,必须重视投资资金的供给。如果某项投资具备了资源条件和市场条件,产品又有销路,并且预计销售后还有赢利,但由于资金供给不足,以至于投资无法进行,或者使在建项目中途停顿,那样就不可能迅速形成生产能力,投资也不可能成为有效投资。不仅如此,由于已经投入但迟迟未能形成生产能力的资金是国民经济的一项损失,因此该项投资也只可能是一种不合理的投资。
另一方面,即使投资能迅速形成生产能力,但如果资金供给过度,投资也可能引起财政或货币流通方面的失调,从而对物价稳定发生不利的影响,这样,它同样不可能成为合理投资。
那么,怎样才能避免资金供给的不当,而使投资具有有效性和合理性呢?首先,让我们对投资与财政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些探讨。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增加投资所需要的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是财政拨款。一般情况下,国家的财政拨款直接影响着投资的数额和规模,影响着投资的有效程度。更重要的是,财政拨款影响着多种目标之间的关系,影响着投资的合理程度。
在协调经济增长与物价基本稳定这两个目标时,一个迫切的问题是如何防止对货币资金的需求量过大,也就是如何防止货币流通量的增长过快。通货膨胀之所以发生,其原因归根结底在于社会总产品的增长率小于货币流通量的增长率。而要防止和消除通货膨胀,或者依靠提高社会总产品的增长率,或者依靠降低货币流通量的增长率,或者双管齐下。
货币流通量之所以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主要是由财政赤字或银行信贷膨胀引起的。因此,在客观上已经出现较多的财政赤字时,特别是连年有财政赤字时,通过财政拨款方式来增加投资资金,是必须慎重的,否则很可能使货币流通量进一步增大。
但是,由于投资是经济增长的第一推动力量,缺乏必要的投资无法使社会总产品增加,甚至也无法扭转社会总产品增长率小于货币流通量增长率的局面。单纯地紧缩投资,既不能保证消灭财政赤字,也不能保证不发生通货膨胀。这是因为:国民经济中各个部门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只有不断调整部门结构和产品结构,才能使国民经济的比例关系经常保持协调。但部门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在大多数场合需要追加一定数量的投资。如果为了消灭财政赤字和防止通货膨胀而单纯采取紧缩投资的做法,只会使国民经济的比例不协调和进一步不协调,甚至会使某些本来可以增加产量和赢利的行业或企业因此转为亏损,而无助于财政状况的好转和通货膨胀的消失。
从增加社会总产品的角度来看,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物质条件,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通常需要追加一定数量的投资。如果为了消灭财政赤字和防止通货膨胀而单纯采取紧缩投资的做法,那就很难从物质条件方面着手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加社会总产品。不仅如此,如果缺乏必要的投资,以致设备无法更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劳动生产率将会下降,于是某些本来可以照常生产和赢利的行业或企业也会因此转为亏损,这样就会进一步不利于财政,不利于应付通货膨胀。
可见,不能简单地把投资增长看成是财政赤字或通货膨胀的起因。有效投资和合理投资不仅不会加剧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反而是用来消除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的手段。只有那种无效的投资、不合理的投资,即迟迟未能形成生产能力的投资、产品无销路的投资、虽然产品有销路但却亏损累累的投资,以及使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不协调的投资,才应对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负责。
因此,对财政部门来说,需要注意的是:必须紧缩或停止一切不具备资源条件和市场条件而又没有宏观经济效果的投资,而对于那些能够迅速形成生产能力、产品有销路、有赢利或有助于国民经济各部门总收入和净收入增长的投资,则不应当紧缩或停止。有效投资和合理投资是活跃、繁荣国民经济的推动力量,活跃、繁荣的国民经济则是财政的坚实的基础,是源源不断的财政收入的保证。其实,只要财政部门对待投资持有这种科学的态度,即不该投资的不予投资,有必要投资的给予投资,就有可能避免投资资金供给的不当。
八、投资资金筹集方式的选择
财政拨款是社会主义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但绝不是唯一来源。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投资所需要的资金至少有四个国内来源,即财政拨款、社会集资、企业保留资金、银行信贷。银行信贷(包括短期、中期和长期信贷)可以作为不同用途的投资所需要的资金。它的优点在于能够督促投资单位加强经济核算,注意投资的微观经济效果。而银行通过对投资方案的审查和监督资金的使用,还能从增加宏观经济效果方面对投资起一定的作用。社会集资,除了指社会通过储蓄和购买债券方式聚集的资金以外,还包括群众为创办合作企业而筹集的资金、社会各界人士为发展国内建设事业而筹集的资金等。企业保留资金则指企业根据自主权原则而保留的一部分利润。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的需要,利用这些资金来增添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增加产量。
这四个国内资金来源中,财政拨款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成为主要的资金筹集方式。由于投资项目的不同和客观经济条件的不同,可以在这些筹集资金的方式中做出适当的选择。但无论采取哪一种筹集资金的方式,前面一再提到的投资的条件都是必须考虑的。任何情况下都应避免无效投资和不合理投资。任何时候都应力求增加投资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很容易被人们遗忘的是,社会集资这种筹集资金的方式不仅与国家的投资之间有一种替代作用,而且还可能成为货币回笼的一种方式。社会集资与国家投资的替代作用表现于:本来社会上的某些投资项目是由财政拨款来承办的,现在改由社会集资来进行了。但投资不只是货币资金的供给,物资的供给保证是不可缺少的。社会集资所聚集起来的货币资金,需要购买生产资料。为投资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基本上是国家的生产资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如果国家的生产资料供应部门所拥有的为该项投资所需要的生产资料不足,那么这表明该项投资的资源条件还不具备。根据前面在分析投资的条件时已经说明的,不具备充足生产资料供给的投资是无效投资和不合理投资,应当中止。于是此项以社会集资方式出现的投资未能实现,它并不会对国民经济造成不利的后果。如果国家的生产资料供应部门拥有为该项投资所需要的足够数量的生产资料,那么这表明该项投资的生产资料供给条件已经具备,投资可以进行。这时,国家的生产资料供应部门供应生产资料,收回社会上的货币资金,这对于国民经济显然是有利的。否则,如果由国家拨款代替社会集资,虽然也能同样实现该项投资,但却起不到促进货币回笼的作用。
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不进行社会集资,那么保留于社会各界手中的这些货币的出路何在呢?它们可能以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也可能购买消费品。假定它们存入银行,银行也会遇到如何运用它们的问题,在社会需要进行某项投资时,银行的信贷方式提供资金,其作用与社会集资进行该项投资是一样的。但假定这些货币不存入银行,而转向购买消费品,特别是购买供不应求的消费品,结果将会使市场供应更加紧张。因此,在投资条件已经具备而社会集资又有可能的时候,选择社会集资方式的投资往往是一种更为合理的投资。
(原载《财贸经济》1982年第1期和第3期)